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2016/2017 年 度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時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 時 間 說 明 1. 未 於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2015 年 11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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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2016/2017 年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簡 章 - 0 -

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2016/2017 年 度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時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 時 間 說 明 1. 未 於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2.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線 上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至 12 月 2 日 下 午 時 止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完 每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4 時 止 成 繳 費, 並 將 繳 費 證 明 親 繳 至 社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不 收 件 會 科 學 院 辦 公 室 ( 頤 賢 館 4 樓 413 辦 公 室 ) 3. 研 究 生 推 薦 函 需 彌 封 簽 名, 與 繳 費 證 明 一 同 繳 交 至 院 辦 公 室 甄 選 成 績 公 布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17 時 前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第 一 次 志 願 選 填 2. 完 成 志 願 選 填 但 未 繳 交 書 面 志 自 甄 選 成 績 公 佈 起 願 表 者, 視 同 放 棄 志 願 分 發 機 會, 且 至 12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不 收 件 3. 繳 交 地 點 : 院 辦 公 室 錄 取 學 校 公 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前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錄 取 資 格 確 認 自 錄 取 學 校 公 佈 起 未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次 至 2016 年 1 月 7 日 中 午 12 時 止 志 願 選 填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學 校 名 額 公 布 2016 年 1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前 可 開 放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之 學 校 名 額,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1. 限 第 一 次 志 願 選 填 未 錄 取 及 放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學 生 申 請 2016 年 1 月 9 日 上 午 9 時 起 2. 完 成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但 未 繳 交 至 1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止 書 面 志 願 表 者, 視 同 放 棄 志 願 分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不 收 件 發 機 會 3. 繳 交 地 點 : 院 辦 公 室 錄 取 學 校 公 布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前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錄 取 資 格 確 認 自 錄 取 學 校 公 佈 起 未 繳 交 錄 取 確 認 書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至 2016 年 1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資 格, 不 另 通 知 所 有 參 與 甄 選 之 學 生, 請 本 人 攜 學 生 書 面 資 料 開 放 取 回 2016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證 至 社 會 科 學 院 領 回 書 面 資 料 一 式 三 至 1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份 逾 期 未 領 者, 將 依 個 資 法 統 一 銷 毀 - 1 -

3 壹 交 換 期 間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或 第 2 學 期 出 國 交 換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實 際 交 換 期 間 依 接 待 學 校 之 學 期 起 迄 時 間 貳 組 別 一 本 甄 選 依 各 校 主 要 授 課 語 言, 分 為 下 列 三 組, 所 包 含 國 家 或 地 區 如 下 表 : 組 別 國 家 一 般 組 日 語 組 中 語 組 德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西 班 牙 瑞 典 日 本 香 港 新 加 坡 南 韓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二 於 組 別 的 選 擇, 須 留 意 以 下 : 1. 非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至 其 原 屬 國 籍 國 家 或 地 區 境 內 之 學 校 2. 僑 生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至 其 原 僑 居 地 之 學 校 3. 以 陸 生 身 分 入 學 者, 不 得 報 名 中 語 組 參 申 請 資 格 交 換 資 訊 和 徵 選 員 額 因 海 外 交 換 接 待 學 校 申 請 狀 況 不 同, 詳 細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名 額 交 換 期 間 等 詳 見 附 錄 4 肆 報 名 資 格 同 時 具 以 下 條 件 者, 始 具 報 名 資 格 : 一 學 籍 1.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士 生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研 究 生 一 年 級 ( 含 ) 以 上 2. 非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至 其 原 屬 國 籍 國 家 或 地 區 境 內 之 學 校 3. 僑 生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至 其 原 僑 居 地 之 學 校 4. 以 陸 生 身 分 入 學 者, 不 得 報 名 中 語 組 二 成 績 1. 學 士 生 103 學 年 度 學 年 等 第 績 分 平 均 GPA 達 2.44( 含 ) 或 學 年 全 班 排 名 前 40% 等 第 績 分 平 均 與 排 名 依 學 年 名 次 證 明 書 上 之 平 均 與 排 名 計 學 年 度 休 學 者, 以 休 學 前 102 學 年 度 之 等 第 績 分 平 均 與 學 年 全 班 排 名 計 3. 研 究 生 無 成 績 限 制 4. 合 格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須 具 TOEFLiBT 79( 含 ) IELTS 6.0( 含 ) 以 上 成 績 或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 含 ) 以 上 證 書 ( 若 欲 申 請 學 校 為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可 輔 以 其 他 語 言 如 日 語 德 語 韓 語 等 能 力 證 明 )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標 準 與 要 求, 若 海 外 - 2 -

4 交 換 接 待 學 校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三 不 具 報 名 資 格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者, 不 具 報 名 資 格 : 1. 為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或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2.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內, 曾 參 加 本 校 各 學 院 系 所 / 中 心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已 獲 本 校 推 薦 至 國 外 交 換 學 習 者 3. 曾 獲 得 本 校 各 學 院 系 所 / 中 心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錄 取 資 格,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自 願 放 棄 者 伍 報 名 程 序 一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1. 時 間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2 月 2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應 繳 交 文 件 (1) 申 請 資 料 繳 件 明 細 表, 見 附 錄 1 (2) 申 請 表 ( 英 文 姓 名 需 與 護 照 姓 名 相 同, 以 便 日 後 入 學 及 學 生 簽 證 申 請 使 用 ), 見 附 錄 2 (3) 履 歷 表 ( 限 以 A4 直 式 兩 頁 中 文 撰 寫, 無 標 準 格 式 ) (4)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 限 以 A4 直 式 兩 頁 中 文 至 少 500 字 撰 寫 ) (5) 本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中 文 版 碩 一 生 為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博 一 生 為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6)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學 年 名 次 證 明 書 研 究 生 不 需 繳 交 (7) 英 語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及 其 他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詳 細 規 定 請 見 附 錄 3) (8) 推 薦 函 ( 僅 研 究 生, 須 彌 封 簽 名, 親 繳 至 社 會 科 學 院 辦 公 室 ) 3. 繳 交 報 名 費 (1)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並 將 繳 費 證 明 親 繳 社 會 科 學 院 辦 公 室 ( 頤 賢 館 4 樓 413 辦 公 室 ) (2)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補 助 證 明 者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陸 評 分 及 成 績 公 佈 一 評 分 標 準 : 1. 報 名 者 為 學 士 生 : (1) 以 履 歷 (30%) 讀 書 計 畫 (30%)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40%) 等 三 項 計 分 (2)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計 算 方 式 : - 3 -

5 全 班 排 名 百 分 比 對 照 分 數 x60%+ 學 年 等 第 績 分 平 均 x40% 學 年 全 班 排 名 百 分 比 (%) 對 照 分 數 1~ ~ ~ ~ ~ 報 名 者 為 研 究 生 : (1) 以 履 歷 (60%) 及 研 究 計 畫 (40%) 兩 項 計 分 (2) 履 歷 內 含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研 究 表 現 及 論 文 發 表 情 形 (3) 研 究 計 畫 可 含 修 課 及 研 究 計 畫, 僅 做 研 究 而 不 修 課 者, 無 須 提 報 預 定 修 課 內 容 二 評 分 方 式 : 1. 由 本 院 院 長 擔 任 甄 審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並 邀 請 本 院 副 院 長 本 院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及 各 系 所 擔 任 本 院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教 師 代 表, 召 開 甄 審 會 議 2. 各 項 成 績 以 等 第 制 方 式 評 量, 甄 選 總 成 績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四 位 3. 每 位 學 生 最 後 成 績 係 為 甄 審 委 員 給 分 之 平 均 值, 但 若 任 兩 個 評 分 相 差 達 3 個 等 第 差 時, 則 由 召 集 人 進 行 複 評, 以 評 定 最 後 成 績 三 成 績 公 佈 與 查 詢 : 預 定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17 時 前, 於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頁 公 告 - 4 -

6 柒 第 一 次 志 願 選 填 一 志 願 選 填 1. 時 間 : 於 甄 選 成 績 公 佈 時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選 填 30 個 志 願 3.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自 行 查 明 各 校 適 合 之 系 所 及 課 程, 本 院 將 不 提 供 系 所 篩 選 課 程 審 查 或 選 校 諮 詢 服 務, 若 錄 取 學 校 無 適 合 系 所, 以 致 無 法 入 學 或 無 課 可 選, 需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學 校 (2) 本 國 學 生 具 雙 重 國 籍 者, 一 律 以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申 請 一 經 錄 取, 不 得 改 以 獲 錄 取 國 家 國 籍 向 該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因 此 無 法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需 自 行 負 責 (3) 志 願 表 一 經 繳 交,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序 (4) 未 繳 交 書 面 志 願 表 者, 視 同 放 棄 志 願 分 發 機 會, 且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5) 繳 交 地 點 : 社 會 科 學 院 辦 公 室 ( 頤 賢 館 4 樓 413 辦 公 室 ) 二 志 願 分 發 1. 原 則 : 各 組 依 成 績 高 低, 按 報 名 者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學 校 2. 同 分 之 排 比 : 若 有 成 績 相 同, 並 按 志 願 序 分 發 至 同 一 學 校, 則 其 錄 取 參 照 順 序 為 : (1)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 依 序 為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2) 非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 I.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求 僅 一 種 : 依 序 為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程 度 高 低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II. 語 言 要 求 為 兩 種 或 二 擇 一 : 依 序 為 該 校 所 在 地 區 主 要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程 度 高 低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3. 若 有 兩 位 以 上 學 生 經 所 有 比 序 結 果 皆 同, 則 由 本 院 院 長 抽 籤 決 定 三 放 榜 及 報 到 1.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核 定, 預 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17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站 2. 報 到 時 間 :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時 起 至 2016 年 1 月 7 日 中 午 12 時 止 3. 報 到 地 點 : 社 會 科 學 院 4. 應 備 資 料 : (1) 錄 取 資 格 確 認 暨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 5 -

7 (2)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費 收 據 : 於 報 到 時 同 時 繳 交 5. 注 意 事 項 : (1) 應 備 資 料 請 自 行 留 底, 恕 不 退 還 (2) 報 到 後 以 不 得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3) 報 到 資 料 繳 交 後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者, 視 同 棄 權 6. 計 畫 費 : (1)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2)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補 助 證 明 者 得 免 繳 計 畫 費 (3) 不 論 是 否 順 利 入 學, 所 繳 交 之 計 畫 費, 概 不 退 還 四 重 複 錄 取 同 時 錄 取 學 院 系 所 / 中 心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者, 僅 得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不 得 選 擇 各 交 換 一 學 期 五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2016 年 1 月 7 日 中 午 12 時 前, 親 持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繳 至 本 院 該 聲 明 書 一 經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六 未 獲 錄 取 未 獲 錄 取 者 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自 放 榜 日 起, 至 遲 請 於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前, 親 持 學 生 證 至 本 院 辦 公 室 領 回, 逾 期 恕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 6 -

8 捌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一 選 填 資 格 第 一 次 志 願 選 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未 獲 錄 取, 且 未 於 校 系 所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之 學 生, 皆 具 申 請 資 格 二 名 額 可 開 放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之 學 校 名 額, 將 於 2016 年 1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站 三 志 願 選 填 1. 時 間 : 自 2016 年 1 月 9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選 填 30 個 志 願 3. 注 意 事 項 : (1) 只 要 資 格 條 件 符 合 該 校 要 求, 可 選 填 原 報 名 組 別 以 外 之 學 校, 意 即 開 放 於 第 二 次 志 願 選 填 之 學 校 皆 可 選 填 其 餘 事 項 同 第 一 次 志 願 選 填 (2) 確 認 志 願 序 無 誤 送 出 後, 於 該 表 右 下 方 簽 名 (3) 志 願 表 一 經 繳 交,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序 (4) 未 繳 交 書 面 志 願 表 者, 視 同 放 棄 志 願 分 發 機 會 (5) 繳 交 地 點 : 社 會 科 學 院 辦 公 室 ( 頤 賢 館 4 樓 413 辦 公 室 ) 四 志 願 分 發 1. 原 則 : 依 原 分 組 排 名 百 分 比 高 低, 按 報 名 者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學 校 2. 同 分 之 排 比 : 若 有 成 績 相 同, 並 按 志 願 序 分 發 至 同 一 學 校, 則 其 錄 取 參 照 順 序 為 : (1)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 依 序 為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2) 非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 I.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要 求 僅 一 種 : 依 序 為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程 度 高 低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II. 語 言 要 求 為 兩 種 或 二 擇 一 : 依 序 為 該 校 所 在 地 區 主 要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程 度 高 低 填 寫 志 願 序 先 後 讀 書 計 畫 得 分 履 歷 得 分 3. 若 有 兩 位 以 上 學 生 經 所 有 比 序 結 果 皆 同, 則 由 本 院 院 長 抽 籤 決 定 五 放 榜 及 報 到 1.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核 定, 預 定 104 年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 7 -

9 站 2. 報 到 時 間 :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時 起 至 104 年 1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3. 報 到 地 點 : 社 會 科 學 院 4. 應 備 資 料 : (1) 錄 取 資 格 確 認 暨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2)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費 收 據 : 於 報 到 時 同 時 繳 交 5. 注 意 事 項 : (1) 應 備 資 料 請 自 行 留 底, 恕 不 退 還 (2) 報 到 後 以 不 得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3) 報 到 資 料 繳 交 後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者, 視 同 棄 權 6. 計 畫 費 : (1)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2)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補 助 證 明 者 得 免 繳 計 畫 費 (3) 不 論 是 否 順 利 入 學, 所 繳 交 之 計 畫 費, 概 不 退 還 六 重 複 錄 取 同 時 錄 取 校 系 所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者, 僅 得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不 得 選 擇 各 交 換 一 學 期 七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2016 年 1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前, 親 持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繳 至 本 院 該 聲 明 書 一 經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八 未 獲 錄 取 未 獲 錄 取 者 所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自 放 榜 日 起, 至 遲 請 於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前, 親 持 學 生 證 至 本 院 領 回, 逾 期 恕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玖 其 他 一 本 簡 章 僅 適 用 於 本 院 院 級 級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其 餘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悉 依 執 行 單 位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附 則 已 有 規 定 外, 由 本 院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召 開 甄 審 會 議 討 論 - 8 -

10 附 則 壹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一 二 三 本 次 甄 選 名 額 限 2016/2017 年 度 入 學, 若 無 法 按 時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隨 即 取 消, 無 法 保 留 錄 取 學 生, 僅 代 表 獲 得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推 薦 資 格, 尚 需 再 經 交 換 學 校 審 核, 若 未 通 過 審 核 或 無 法 取 得 學 生 簽 證, 其 錄 取 資 格 即 取 消, 本 校 不 負 爭 取 改 申 請 該 校 其 他 系 所 或 協 助 簽 證 取 得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其 獎 學 金 獲 獎 資 格 ( 若 有 ) 同 時 取 消 錄 取 學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交 換 學 校 若 交 換 學 校 所 核 可 之 校 區 院 系 或 交 換 學 期 並 非 學 生 所 預 期, 學 生 需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接 受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校 區 院 系 或 交 換 學 期 四 錄 取 學 生 須 以 參 加 甄 選 時 身 分 向 國 外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學 士 生 若 之 後 錄 取 本 校 研 究 所, 不 得 要 求 改 以 研 究 生 身 分 出 國 ; 以 碩 士 生 身 份 申 請 者, 限 以 碩 士 生 身 份 出 國 交 換 五 各 校 申 請 資 料 及 條 件 若 因 該 校 規 定 變 動 而 更 改, 學 生 必 須 接 受, 不 得 有 異 議 六 若 交 換 學 校 要 求 與 本 校 修 改 合 約 內 容, 得 由 本 校 與 錄 取 學 生 協 商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七 交 換 學 生 交 換 期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修 業 年 限 內 限 交 換 一 次 ; 錄 取 學 生 於 同 一 修 業 年 限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院 級 系 / 所 級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八 交 換 / 訪 問 學 生 係 以 選 讀 生 身 分 出 國 研 修, 不 得 要 求 獲 取 該 校 學 位 九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之 交 換 學 生 ( 含 延 畢 生 ), 於 出 國 交 換 期 間 須 繳 交 本 校 全 額 學 雜 費 及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費 十 錄 取 為 訪 問 學 生 ( 含 延 畢 生 ) 者, 於 出 國 訪 問 期 間 依 本 校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實 行 辦 法 所 訂 之 標 準 繳 交 本 校 學 雜 費 及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費 十 一 已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而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出 國 交 換 前, 以 交 換 學 生 身 分,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但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起 迄 時 間, 須 與 出 國 交 換 之 時 間 一 致 亦 即, 不 論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已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僅 能 申 請 緊 接 著 次 一 學 期 的 出 國 交 換, 不 能 申 請 隔 一 學 期 的 出 國 交 換 例 如 : 四 年 制 各 學 系 學 生, 於 大 四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修 畢 所 有 畢 業 學 分,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以 交 換 生 身 分 提 出 延 畢 申 請, 於 大 五 上 學 期 出 國 交 換 選 讀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但 不 得 申 請 於 大 五 下 學 期 出 國 交 換 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外, 學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自 行 另 購 買 足 額 之 保 險 ( 含 醫 療 意 外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等 ) 若 交 換 學 校 另 提 供 保 險, 則 學 生 可 選 擇 抵 達 當 地 後 再 購 買 若 學 生 未 購 買 保 險, 本 校 有 權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十 二 錄 取 學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住 宿 簽 證 機 票 機 場 接 送 選 課 成 績 單 學 分 採 計 及 保 險 等 個 人 事 宜 十 三 交 換 / 訪 問 之 學 期 不 得 辦 理 本 校 畢 業 或 休 學 手 續, 若 有 此 等 事 情 發 生, 其 交 換 / 訪 問 學 生 身 分 隨 即 取 消, 其 獎 學 金 獲 獎 資 格 ( 若 有 ) 同 時 取 消, 且 該 學 期 已 受 領 之 獎 學 金, 全 數 繳 回 十 四 具 役 男 身 分 學 生 需 依 法 完 成 役 男 出 國 緩 徵 手 續, 並 於 交 換 / 訪 問 期 結 束 後 準 時 返 國, 不 得 有 滯 留 國 外 之 情 形 ; 如 有 違 反 情 況, 須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按 校 規 處 置 十 五 若 有 具 體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欲 提 前 結 束 交 換 計 畫 者, 需 取 得 兩 校 同 意, 不 得 自 行 中 止 及 返 國 十 六 計 畫 結 束 後, 須 按 時 回 到 本 校 原 就 讀 系 所 繼 續 就 讀 或 完 成 畢 業 手 續, 不 得 擅 自 延 長 交 換 期 如 有 違 反 情 況, 須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按 校 規 處 置 - 9 -

11 貳 罰 則 依 據 本 校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赴 境 外 研 修 要 點 規 定, 若 於 錄 取 資 格 確 認 書 與 計 畫 費 繳 交 後 放 棄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且 附 具 體 證 明 外, 一 律 需 繳 交 新 臺 幣 五 仟 元 整 至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且 不 得 再 參 加 往 後 交 換 生 甄 選 本 罰 則 不 適 用 於 錄 取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者 但 凡 因 以 下 情 形 放 棄 校 級 交 換 資 格 者, 皆 適 用 於 本 罰 則 : 一 學 士 生 錄 取 研 究 所 二 選 擇 學 院 系 所 / 中 心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或 其 他 計 畫 三 選 擇 畢 業 四 交 換 學 校 核 可 之 校 區 院 系 或 交 換 學 期 不 如 預 期 ( 若 核 可 之 交 換 學 期 與 學 生 畢 業 期 程 衝 突 者, 則 不 罰 ) 五 個 人 其 他 因 素 參 獎 學 金 一 獎 學 金 領 取 優 先 順 序 : ( 一 ) 交 換 學 校 獎 學 金 ( 二 ) 限 定 地 區 國 家 領 域 別 之 獎 學 金 ( 三 ) 教 育 部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 四 ) 校 內 獎 學 金 二 交 換 學 生 僅 享 交 換 學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優 惠, 其 餘 個 人 支 出 均 需 自 行 負 擔, 本 計 畫 不 提 供 獎 學 金 獲 得 之 保 證 及 貸 款 協 助 三 各 項 獎 學 金 辦 法 雖 經 公 告, 但 仍 有 可 能 因 提 供 獎 學 金 單 位 辦 法 變 動 而 更 動, 而 此 更 動 非 本 校 所 能 掌 控 或 保 證 若 因 申 請 辦 法 臨 時 更 改 以 致 學 生 無 法 獲 獎, 本 校 不 負 替 學 生 爭 取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去 年 度 各 項 獎 學 金 金 額 及 名 額 不 必 然 適 用 於 本 年 度 因 各 獎 學 金 提 供 單 位 尚 未 正 式 公 告, 請 自 行 注 意 會 隨 時 更 新 的 網 站 公 佈 資 料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獎 學 金 四 因 各 校 入 學 審 查 時 間 及 各 獎 學 金 審 查 時 間 皆 非 本 校 所 能 決 定, 獲 得 獎 學 金 不 代 表 已 獲 核 准 入 學 ; 若 之 後 入 學 審 核 未 過, 或 放 棄 校 級 交 換 生 資 格 改 申 請 其 他 計 畫 者, 其 獲 獎 資 格 隨 即 取 消 五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補 助 證 明, 且 通 過 交 換 學 校 審 核 者, 具 優 先 申 請 獎 學 金 資 格 六 每 位 學 生 皆 可 同 時 申 請 多 種 獎 學 金, 但 至 多 領 取 一 種 若 錄 取 之 學 校 有 提 供 獎 學 金, 限 領 取 該 校 獎 學 金, 不 得 要 求 放 棄 改 領 取 其 他 獎 學 金 七 領 有 臺 灣 獎 學 金 之 國 際 學 位 生, 倘 以 交 換 學 生 身 分 出 國 研 修, 依 臺 灣 獎 學 金 辦 法 規 定, 即 註 銷 其 獎 學 金 資 格, 所 餘 受 獎 期 限 不 得 保 留 或 展 延 八 因 故 中 止 交 換, 其 獎 學 金 獲 獎 資 格 隨 即 取 消, 無 法 保 留 九 獎 學 金 經 費 來 源 為 教 育 部 者, 僅 限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申 請

12 肆 宿 舍 一 本 校 宿 舍 ( 一 ) 需 於 出 國 前 辦 理 保 留 或 退 宿, 不 得 於 交 換 期 間 同 時 申 請 本 校 宿 舍 宿 舍 保 留 不 適 用 於 延 畢 生 ( 二 ) 申 請 宿 舍 保 留 後, 交 換 期 間 不 需 繳 交 住 宿 費, 返 臺 後 亦 不 需 再 參 加 抽 籤 ( 三 ) 宿 舍 保 留 僅 在 於 保 留 回 國 後 之 住 宿 權 益, 不 得 要 求 保 留 原 宿 舍 或 床 位 二 交 換 學 校 宿 舍 ( 一 ) 本 計 畫 不 提 供 校 內 宿 舍 申 請 保 證, 交 換 學 校 亦 無 保 證 提 供 校 內 宿 舍 之 責 任 ( 二 ) 學 生 需 自 行 申 請, 未 申 請 到 宿 舍 者, 需 自 行 安 排 外 宿 事 宜, 本 處 無 替 學 生 爭 取 校 內 宿 舍 之 責 任 ( 三 ) 部 份 學 校 雖 有 提 供 免 宿 費 之 優 惠, 但 仍 有 可 能 因 該 校 政 策 變 動 而 取 消, 本 校 不 保 證 一 定 能 獲 得 免 宿 費 優 待 若 該 校 臨 時 取 消 免 宿 費 優 惠, 學 生 則 仍 需 按 該 校 規 定 繳 交 住 宿 費 在 此 情 形 下, 學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本 處 無 替 學 生 爭 取 免 宿 費 之 責 任 伍 選 課 學 分 及 成 績 採 計 規 定 一 學 士 班 學 生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19 條 之 1 規 定 修 課,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78 條 之 1 規 定 修 課 二 於 交 換 / 訪 問 學 校 所 修 學 分, 不 保 證 可 採 計 與 本 校 相 同 學 分 數 或 全 數 採 計 ; 若 因 兩 校 算 法 不 同, 以 致 學 生 損 失 部 分 學 分 數, 本 處 無 法 替 學 生 開 立 證 明, 且 無 替 學 生 爭 取 採 計 至 相 同 學 分 數 之 責 任 若 因 學 分 採 計 問 題 導 致 無 法 如 期 畢 業 者, 需 自 行 承 擔 後 果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若 非 教 育 部 所 採 認 之 學 校, 所 修 學 分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無 法 採 計 四 學 士 班 學 生 欲 於 回 國 後 辦 理 成 績 採 計 而 立 即 畢 業 者, 至 遲 須 於 開 學 第 1 週 的 星 期 五 ( 學 士 班 成 績 結 算 日 ), 完 成 成 績 採 計 作 業, 以 便 列 入 畢 業 生 排 名 陸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一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係 屬 完 全 自 費 性 質, 需 繳 交 錄 取 學 校 全 額 學 雜 費 二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尚 有 名 額 學 校, 自 甄 選 作 業 結 束 起, 開 放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生 逕 向 本 處 申 請,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錄 取 柒 交 換 / 訪 問 學 生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一 於 交 換 / 訪 問 學 校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即 視 同 該 校 學 生, 應 遵 守 該 校 一 切 規 定, 不 得 做 出 有 損 兩 校 校 譽 情 事, 如 有 違 反 情 況 須 同 時 接 受 兩 校 校 規 處 置 二 於 研 修 期 間, 需 與 本 校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並 留 意 自 身 安 全 問 題 三 於 研 修 期 間, 學 生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協 助 推 廣 本 校, 積 極 參 加 研 修 學 校 舉 辦 之 相 關 活 動, 例 如 : 交 換 學 生 教 育 展 或 說 明 會 等 四 學 生 所 繳 交 同 意 公 開 之 交 換 心 得 或 網 誌, 本 處 有 權 使 用 於 各 種 相 關 活 動 文 宣 用 品 上, 不 需 另 取 得 學 生 同 意 五 返 國 畢 業 前, 應 盡 義 務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校 學 生, 並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及 必 要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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