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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ngnan University Digital Lingnan University Staff Publications -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King Yung, Anna TANG Lingnan University, Hong Kong Cheung Ming, Alfred CHAN Lingnan University, Hong Kong, sscmchan@ln.edu.hk Follow this and additional works at: Part of the Gerontology Commons Recommended Citation 鄭 琴 淵 陳 章 明 (2014)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香 港 : 循 道 衛 理 書 室 This Book is brought to you for free and open access by th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at Digital Lingnan University. It has been accepted for inclusion in Staff Publications -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by an authorized administrator of Digital Lingn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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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編 序 盧 錦 華 1 譚 序 譚 耀 宗 3 梁 序 梁 智 鴻 4 徐 序 徐 永 德 5 陳 序 陳 章 明 7 第 一 章 導 論 9 引 言 9 第 一 節 聯 合 國 關 注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歷 史 和 背 景 10 第 二 節 聯 合 國 關 注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會 議 和 文 獻 11 第 三 節 香 港 研 究 立 法 贍 養 父 母 的 契 機 20 第 二 章 贍 養 父 母 立 法 及 家 庭 養 老 27 第 一 節 各 國 或 地 區 養 老 立 法 的 特 徵 27 第 二 節 各 國 或 地 區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28 第 三 節 東 西 方 國 家 家 庭 養 老 概 況 50 第 三 章 中 國 贍 養 父 母 法 律 起 源 和 養 老 制 度 65 第 一 節 國 家 的 產 生 和 贍 養 法 律 的 起 源 65 第 二 節 中 國 歷 代 有 關 尊 老 養 老 的 法 律 制 度 68 第 三 節 中 國 古 代 養 老 立 法 制 度 的 情 與 理 95 第 四 節 儒 家 的 孝 道 對 中 國 贍 養 立 法 的 影 響 100 第 四 章 中 國 調 解 制 度 的 演 進 與 情 理 法 119 第 一 節 中 國 傳 統 調 解 制 度 的 起 源 119

4 編 序 盧 錦 華 第 二 節 中 國 傳 統 調 解 制 度 的 演 進 121 第 三 節 中 國 傳 統 調 解 形 式 與 情 理 法 135 第 四 節 傳 統 調 解 制 度 處 理 贍 養 父 母 爭 議 的 特 點 140 第 五 章 香 港 養 老 政 策 的 概 況 147 第 一 節 香 港 安 老 理 念 及 政 策 進 程 147 第 二 節 老 年 人 口 的 特 徵 150 第 三 節 現 時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152 第 四 節 香 港 家 庭 養 老 的 內 涵 和 實 踐 158 第 六 章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及 贍 養 父 母 立 法 163 第 一 節 新 加 坡 贍 養 父 母 法 案 163 第 二 節 香 港 應 透 過 立 法 規 範 子 女 贍 養 父 母 178 第 三 節 引 入 調 解 制 度 補 救 對 抗 制 訴 訟 的 弱 點 193 第 七 章 個 案 實 錄 195 第 一 節 12 個 事 例 196 第 二 節 結 語 215 第 八 章 結 論 221 第 一 節 研 究 的 思 路 221 第 二 節 研 究 得 出 的 啟 示 222 第 三 節 研 究 得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230 附 錄 參 考 文 獻 241 後 記 鄭 琴 淵 254 認 識 鄭 琴 淵 ( 暱 稱 Anna) 差 不 多 有 卅 年, 她 給 我 的 感 覺 是 性 情 坦 率 做 事 投 入 和 認 真, 有 理 想 和 堅 持, 與 人 相 處 有 義 氣 懇 切 真 情 雖 然 她 已 一 屆 年 紀, 但 卻 有 一 個 熱 切 追 求 成 長 的 心, 看 她 以 兼 讀 的 方 式 完 成 北 京 大 學 法 律 碩 士 專 業 調 解 員 嶺 南 大 學 哲 學 碩 士 及 太 歷 國 立 大 學 (Tarlac State University) 博 士 學 位, 可 見 她 對 追 求 成 長 的 態 度, 連 很 多 年 青 人 也 可 能 比 不 上 她 來 得 那 麼 堅 毅 和 有 韌 力 同 樣, 我 認 識 了 陳 章 明 教 授 也 有 卅 年, 自 循 道 衛 理 中 心 於 1984 年 開 展 老 人 外 展 服 務 以 來, 我 們 就 邀 請 陳 教 授 擔 任 老 人 服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一 做 就 卅 年 了, 感 謝 他! 本 來,Anna 與 陳 教 授 素 來 不 太 相 熟, 但 當 看 到 和 知 道 Anna 有 一 個 心 願 去 進 修 時, 我 就 成 為 他 們 之 間 相 識 的 媒 人 以 及 她 進 修 的 推 薦 人 讀 Anna 及 陳 教 授 合 著 的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令 我 想 起 了 自 古 以 來 老 有 所 養 的 傳 統 人 倫 關 係 觀 念, 似 乎 隨 著 時 代 和 社 會 的 轉 變, 有 漸 漸 被 淡 薄 的 趨 勢, 有 不 少 年 邁 的 父 母 於 晚 年 時, 卻 老 未 有 所 養, 看 到 此 情 此 景, 心 裡 自 然 泛 起 陣 陣 失 落 的 感 覺 故 此, 年 邁 的 父 母 是 否 需 要 得 到 贍 養, 又 成 為 社 會 要 關 注 和 討 論 的 課 題 此 刻, 有 Anna 及 陳 教 授, 師 生 合 力, 於 這 課 題 上 下 了 功 夫 去 探 討, 實 在 難 得, 也 感 謝 他 們 的 努 力 和 貢 獻 這 本 書 取 名 為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我 覺 得 十 分 好 和 有 意 義, 善 養 即 得 到 妥 善 的 照 顧 和 供 養, 那 不 只 是 物 質 上 的, 又 兼 顧 情 感 上 的, 是 一 種 全 面 的 照 顧 和 供 養 過 去 幾 年,Anna 在 陳 教 授 的 督 導 下, 專 注 研 究 長 者, 因 為 Anna 在 其 卅 多 年 的 社 區 服 務 生 涯 裡, 特 別 關 切 長 者 的 需 要 和 發 展, 尤 其 在 接 觸 眾 多 長 者 的 個 案 服 務 當 中, 她 看 到 不 少 真 實 個 案 都 是 與 長 者 被 忽 略 老 未 有 所 養, 以 及 與 家 人 關 係 的 不 整 全 等 於 是, 她 嘗 試 將 自 己 的 看 見 和 經 驗, 配 合 作 為 專 業 調 解 員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全 力 投 入 其 研 究 當 中 故 此, 我 十 分 欣 賞 她 的 先 見 及 為 長 者 的 福 利 的 付 出, 感 謝 她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雖 然 是 Anna 的 個 人 研 究 心 得, 但 她 在 其 書 裡 所 談 到 的 研 究 經 驗, 都 是 一 些 真 實 生 活 的 經 歷, 領 會 到 她 對 人 生 的 反 思 歷 煉, 感 受 到 她 於 香 港 服 事 長 者 幾 十 年 來 所 總 結 出 來 的 經 歷, 以 及

5 譚 序 譚 耀 宗 其 對 長 者 所 建 立 的 一 份 深 情 在 其 新 書 裡, 兩 位 作 者 從 情 從 理 和 從 法, 有 系 統 地 闡 述 了 從 歷 史 從 世 界 從 本 身 香 港 的 處 境 和 需 要, 看 贍 養 長 者 的 理 論 需 要 和 缺 乏 最 後, 他 們 建 立 了 一 套 實 用 的 模 式 和 建 議, 讓 關 心 長 者 需 要 的 人 能 夠 有 所 參 照 和 使 用 感 謝 他 們! 我 有 幸 受 他 們 所 託, 除 了 拜 讀 他 們 所 寫 下 的 研 究 報 告 外, 亦 被 邀 請 替 他 們 編 輯 這 本 大 作, 心 裡 戰 兢, 但 感 謝 他 們 對 我 的 信 任, 委 以 如 此 重 任 本 書 經 過 努 力 的 裁 剪 後, 得 出 厚 實 的 十 多 萬 言 的 成 果, 實 在 難 能 可 貴 當 我 完 成 了 大 任 之 後, 有 很 深 的 感 動, 願 意 借 此 一 角, 深 情 的 推 介, 一 起 進 入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當 中, 細 味 這 個 果 實! 盧 錦 華 太 平 紳 士,MH 循 道 衛 理 中 心 總 幹 事 安 老 對 全 球 各 地 政 府, 從 來 是 個 困 難 而 無 法 廻 避 的 挑 戰 ; 尤 其 香 港 這 個 發 展 成 熟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人 口 老 化 更 是 迫 在 眉 睫 或 許, 豐 厚 的 共 公 儲 備 可 以 用 來 保 障 長 者 退 休 生 活, 興 建 各 種 各 樣 安 老 院 舍, 但 終 究 不 能 替 代 可 讓 長 者 安 享 晚 年 的 家 香 港 經 過 數 十 年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核 心 小 家 庭 已 取 代 傳 統 大 家 庭, 兩 三 代 人 同 住 已 不 多 見 年 青 一 代 長 大 後, 往 往 搬 出 組 織 新 家 庭, 這 使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不 斷 下 降, 兩 老 或 單 老 家 庭 數 目 卻 逐 年 增 加, 這 削 弱 了 家 庭 為 成 員 提 供 的 各 種 支 援 功 能, 使 成 員 之 間 交 往 日 少, 親 情 變 得 淡 薄, 家 居 安 老 目 標 亦 變 得 遙 不 可 及 好 些 國 家 地 方 嘗 試 透 過 立 法, 規 管 下 一 代 負 起 贍 養 雙 親 的 基 本 責 任, 免 得 長 者 老 來 孤 獨 無 依, 但 個 別 案 例 也 曾 引 起 社 會 爭 議 不 過, 單 單 供 給 金 錢 的 贍 養, 未 有 處 理 好 長 者 對 天 倫 樂 趣 的 渴 望, 成 效 仍 遠 離 社 會 期 望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歷 年 來 嘗 試 透 過 公 共 政 策 移 風 易 俗, 在 稅 務 房 屋 社 區 支 援 等 渠 道 提 供 優 惠, 鼓 勵 市 民 與 長 者 同 住, 取 得 可 觀 成 效 俗 語 謂 : 相 見 好, 同 住 難 兩 代 之 間 的 取 向 差 異 家 庭 崗 位 的 轉 移 客 觀 經 濟 條 件 限 制 等, 往 往 構 成 下 一 代 照 顧 長 者 的 實 際 困 難 鄭 琴 淵 博 士 數 十 年 來 服 務 社 區 基 層, 親 身 處 理 過 無 數 家 庭 問 題, 對 家 庭 倫 理 之 間 困 難 有 深 切 體 會 鄭 博 士 與 陳 章 明 教 授 嘗 試 分 析 世 界 多 國 對 長 者 權 利 的 法 律 保 障, 又 檢 視 中 國 歷 代 對 尊 老 養 老 的 律 法, 與 及 香 港 安 老 政 策 的 萌 芽 和 發 展, 探 討 在 香 港 立 法 規 管 贍 養 長 者 的 可 行 性 我 期 望 鄭 博 士 及 陳 教 授 這 本 著 作, 能 為 公 共 政 策 學 者, 又 或 是 關 心 香 港 安 老 工 作 人 士, 對 重 塑 華 人 社 會 家 庭 倫 理 關 係 得 到 啟 發, 提 出 貼 合 長 者 家 居 安 老 需 要 的 善 政, 黏 合 兩 代 之 間 的 疏 離 關 係, 使 香 港 長 者 最 終 在 充 滿 親 情 的 家 中 得 到 善 養 譚 耀 宗 議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暨 香 港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首 屆 主 席

6 梁 序 梁 智 鴻 徐 序 徐 永 德 因 醫 藥 進 步,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人 的 壽 命 延 長, 長 者 多 了, 老 人 服 務 的 需 求 就 必 然 增 加, 並 帶 來 各 項 相 關 的 挑 戰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推 算, 未 來 的 人 口 將 持 續 老 化,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的 比 例 將 由 2011 年 的 13% 顯 著 上 升 至 2041 年 的 30%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在 未 來 20 年 將 會 加 快, 而 在 推 算 期 的 最 後 10 年 則 會 稍 為 放 緩 年 齡 中 位 數 的 上 升 也 可 反 映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預 計 年 齡 中 位 數 將 會 由 2011 年 的 41.7 歲 上 升 至 2021 年 的 45.1 歲, 在 2031 年 進 一 步 上 升 至 47.7 歲 及 2041 年 的 49.9 歲 以 上 的 推 算 結 果, 提 醒 我 們 要 加 倍 關 注 老 人 的 需 要, 並 要 繼 續 承 擔 長 者 的 供 養 責 任 喜 見 鄭 琴 淵 博 士 及 陳 章 明 教 授 師 生 合 力 出 版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養 責 任 情 理 法, 此 書 不 單 回 應 了 上 述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更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條 善 養 之 道 一 直 以 來, 香 港 被 譽 為 中 西 交 匯 點, 我 們 不 單 受 到 西 方 社 會 思 想 影 響, 同 時 保 留 了 不 少 華 人 傳 統 文 化, 尤 其 是 敬 老 和 孝 道 等 觀 念, 仍 然 深 植 於 我 們 生 活 當 中 故 此, 對 於 孝 子 賢 孫 而 言, 供 養 父 母 乃 是 天 經 地 義, 理 所 當 然 而 合 乎 情 理 的, 但 對 那 些 忤 逆 不 孝 或 愛 莫 能 助 的 兒 女 來 說, 供 養 父 母 就 可 能 需 要 從 制 度 處 理! 感 謝 鄭 博 士 和 陳 教 授, 在 這 個 急 速 轉 變 的 社 會 洪 流 中, 在 傳 統 思 想 與 文 化 逐 漸 被 遺 忘 之 際, 幫 助 我 們 從 歷 史 與 外 國 的 經 驗 重 新 審 視 如 何 供 養 父 母, 又 從 十 多 個 調 解 個 案 的 經 驗, 建 構 出 善 養 模 式, 為 人 倫 關 係 解 難, 重 建 和 諧 的 家 庭 關 係, 以 至 可 以 在 華 人 社 會 倡 導 一 個 美 善 的 善 養 之 道!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養 責 任 情 理 法 一 書, 體 現 了 作 者 對 長 者 的 關 心 和 看 顧, 我 謹 此 感 謝 兩 位 對 香 港 老 齡 社 會 的 貢 獻, 亦 祝 賀 此 書 能 成 功 出 版! 梁 智 鴻 醫 生,GBS,OBE,JP 前 香 港 行 政 立 法 局 議 員 暨 前 任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香 港 和 其 他 經 濟 發 展 至 相 當 程 度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一 樣, 逐 漸 要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當 中 較 為 人 關 注 的 是, 社 會 如 何 供 養 老 人 綜 觀 世 界 不 同 的 經 驗, 都 涉 及 在 公 與 私 兩 者 責 任 之 間 的 配 合 和 平 衡 公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會 整 體 的 責 任, 具 體 涉 及 政 府 透 過 稅 收 強 制 供 款 以 支 付 退 休 金 和 醫 療 服 務 等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形 成 社 會 整 體 成 員 共 同 分 擔 私 則 是 個 人 和 家 庭 的 責 任, 例 如 儲 蓄 投 資 家 人 供 養 照 顧 等 當 然 對 於 工 作 的 人 士 則 包 括 僱 主 或 資 方 的 責 任 例 如 公 積 金 供 款 不 同 國 家 根 據 各 自 的 歷 史 文 化 經 濟 條 件 等 不 同 情 況 建 立 各 種 養 老 制 度 從 社 會 學 的 角 度 看, 人 類 社 會 由 傳 統 發 展 過 渡 至 現 代 傳 統 社 會 重 視 的 是 以 血 緣 關 係 為 基 礎 的 秩 序, 又 或 是 倫 常 關 係 現 代 社 會 重 視 的 是 法 和 理, 注 重 甚 至 是 建 基 於 契 約 關 係, 其 基 礎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信 任 建 構 在 權 與 責 又 或 是 交 換 的 關 係 雖 然 中 國 和 香 港 以 至 不 少 華 人 為 主 的 地 區 均 已 在 經 濟 甚 至 政 治 方 面 發 展 了 現 代 的 規 模, 但 畢 竟 華 人 社 會 的 文 化 根 基 是 很 深 厚 的, 仍 保 留 著 不 少 傳 統 的 性 質, 尤 其 是 在 家 庭 倫 理 這 方 面 而 孝 亦 是 當 中 有 別 於 西 方 社 會 的 文 化 元 素 在 中 國 文 化 中 孝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道 德 觀 念 和 行 為 規 範, 子 女 有 責 任 孝 敬 供 養 父 母 孝 是 建 基 於 倫 常 的 情 而 非 法 理 或 許 可 說 情 是 發 自 內 心 自 然 的 ; 而 法 理 是 由 外 加 諸 個 人 的 規 範 社 會 變 遷 令 家 庭 的 結 構 和 功 能 也 作 出 改 變, 原 本 應 由 子 女 發 自 內 心 的 情 而 供 養 年 老 父 母 的 模 式 逐 漸 受 到 挑 戰, 因 而 要 由 政 府 或 慈 善 機 構 協 助 提 供 照 顧 老 人 的 社 會 福 利, 這 亦 可 理 解 為 供 養 老 人 在 私 與 公 之 間 的 微 妙 演 變 然 而, 若 要 透 過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形 成 透 過 國 家 / 政 府 這 個 公 的 範 疇 加 諸 於 家 庭 這 私 的 範 疇 ; 又 或 是 將 法 律 的 法 理 加 諸 於 道 德 規 範 的 情 之 上, 這 或 許 引 來 自 由 主 義 者 的 反 對, 認 為 政 府 要 管 的 範 圍 太 大 甚 至 干 預 了 個 人 / 家 庭 的 私 務 ; 亦 可 說 是 對 傳 統 道 德 的 衝 擊 因 此 兩 者 之 間 如 何 平 衡 確 是 值 得 深 思 和 認 真 探 討

7 陳 序 陳 章 明 這 本 書 回 顧 了 中 國 歷 史 和 西 方 經 驗, 為 這 問 題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資 料, 確 是 可 讓 讀 者 得 到 一 些 參 考 和 啟 發 我 期 望 這 書 能 為 香 港 以 至 其 他 華 人 社 會 提 供 一 些 討 論 和 探 索 的 方 向, 為 建 立 華 人 社 會 完 善 的 養 老 制 度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徐 永 德 博 士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年 前, 香 港 各 大 報 章 有 段 報 導 相 當 震 撼 人 心 一 名 廿 歲 不 到 的 年 青 人, 沉 迷 電 玩, 常 因 此 與 同 住 父 親 口 角 數 年 下 來, 父 親 對 兒 子 管 教 已 苦 無 良 策, 唯 有 作 出 經 濟 制 裁 豈 料 兒 子 一 念 之 差, 竟 相 約 同 學 弒 父 分 贓! 事 件 恐 怖 處 不 單 在 於 其 因 小 利 而 殺 人, 而 是 在 一 向 承 傳 優 良 中 華 文 化 氛 圍 的 香 港, 竟 有 謀 害 親 父 之 不 忠 不 孝 事? 更 甚 者, 乃 有 知 情 未 加 勸 助, 反 而 助 友 弒 父 的 不 仁 不 義 之 輩! 情 勢 至 此, 令 人 咋 舌, 唯 事 件 於 當 時 竟 未 轟 動 全 城, 只 有 零 星 擾 攘, 報 章 亦 只 報 道 了 兩 三 天, 之 後 就 隻 字 不 提! 道 德 淪 亡, 綱 常 敗 壞, 又 是 否 港 人 變 得 過 於 功 利, 只 重 視 眼 前 利 益 之 過? 要 重 建 本 港 的 道 德 價 值, 重 要 的 是 重 拾 社 會 對 人 倫 的 重 視, 對 長 輩 的 尊 重 為 此, 我 們 必 先 追 本 溯 源, 明 白 中 華 文 化 中 以 家 庭 秩 序 為 本 所 建 立 的 贍 養 基 礎, 再 瞭 解 近 代 文 化 思 維 對 傳 統 贍 養 關 係 的 沖 擊, 才 能 煉 鑄 出 合 符 現 代 情 理 法 的 一 套 贍 養 機 制, 理 順 新 時 代 的 倫 常 關 係, 則 市 民 的 晚 年 生 活 才 會 得 到 家 庭 保 障, 從 贍 養 達 至 善 養 是 故, 本 書 取 名 贍 養 到 善 養 : 現 代 中 華 文 化 的 安 老 責 任 情 理 法, 論 述 養 老 責 任 按 遠 古 傳 統 須 以 法 規 管, 但 時 而 勢 易, 該 法 又 須 與 時 並 進, 情 理 兼 備, 本 書 沿 此 思 路 紮 根 立 論, 嘗 試 闡 述 在 華 人 傳 統 與 現 代 思 維 交 織 下 贍 養 責 任 釐 定 分 配 及 執 行 時 出 現 的 挑 戰 陳 章 明 教 授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總 監 香 港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8 第 一 章 導 論 引 言 人 類 的 祖 先 在 歷 史 長 河 中 發 明 了 曆 法, 把 常 人 生 活 在 自 然 空 間 的 時 間, 用 日 曆 作 為 計 算 單 位, 每 過 一 個 週 年 就 是 增 加 一 歲 這 就 是 人 口 學 老 年 學 常 用 的 日 曆 年 齡, 也 叫 做 年 代 年 齡 ( 鄔 滄 萍,2006) 按 年 代 年 齡 劃 分 常 人 的 社 會 群 體, 大 概 有 兒 童 少 年 青 年 中 年 老 年 老 年 群 體 又 分 低 齡 老 年 人 口 (65 歲 至 69 歲 或 60 歲 至 69 歲 ) 中 齡 老 年 人 口 (70 歲 至 79 歲 ) 和 高 齡 老 年 人 口 (80 歲 或 以 上 ) ( 熊 必 俊,2002) 根 據 聯 合 國 1956 年 發 表 的 人 口 老 齡 化 及 其 社 會 經 濟 後 果 的 統 計 標 準, 當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60 歲 以 上 人 口 或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總 比 例 分 別 超 過 10% 或 7%, 即 屬 人 口 老 齡 化 型 社 會 因 應 各 國 國 情 的 分 別, 老 齡 化 程 度 有 所 差 異, 以 高 齡 人 口 在 老 年 人 口 中 所 佔 比 重 來 說 明 人 口 高 齡 化 程 度 18 世 紀, 歐 洲 工 業 革 命 後, 生 產 力 提 高, 大 大 改 善 人 類 的 生 活 質 素 人 類 受 惠 於 科 學 發 明, 醫 療 進 步, 加 強 對 自 然 界 的 認 識 和 抵 禦 災 害 的 能 力, 改 進 防 疫 措 施, 傳 染 病 得 以 控 制, 發 達 國 家 的 死 亡 率 逐 漸 下 降, 相 對 地 人 類 的 壽 命 趨 向 增 長 工 業 化 城 市 化 和 現 代 化 的 推 動, 改 變 人 類 的 生 活 方 式, 生 產 者 為 了 加 強 生 存 的 競 爭 力 而 追 求 高 水 平 教 育 和 技 能, 婦 女 爭 取 平 等 自 由 而 紛 紛 投 入 生 產 市 場, 人 類 對 傳 統 文 化 和 風 俗 習 慣 的 改 觀, 醫 學 節 育 知 識 和 避 孕 技 術 的 提 高, 這 些 客 觀 和 主 觀 的 條 件, 都 是 促 使 育 齡 群 擺 脫 生 育 累 贅 的 原 因, 也 是 構 成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要 素 19 世 紀 末, 法 國 瑞 典 挪 威 等 國 家 率 先 步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絕 大 多 數 的 發 達 國 家 在 20 世 紀 紛 紛 宣 告 人 口 老 齡 化 時 期 的 到 來,21 世 紀 將 成 為 全 球 人 口 老 齡 化 朝 向 不 可 逆 轉 的 大 趨 勢 造 成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歸 納 為 兩 個 : 一 是 生 育 率 的 下 降 ; 壽 命 的 延 長 此 其 二 根 據 聯 合 國 經 濟 和 社 會 事 務 部 的 統 計, 從 1950 年 開 始, 全 球 生 育 率 出 現 急 劇 下 降, 而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不 斷 上 升 趨 勢 生 育 率 從 年 的 4.95, 即 平 均 每 個 婦 女 大 概 有 5 個 孩 子, 下 降 到 年 的 2.79, 並 預 計 在 年 下 降 到 2.17 而 預 期 壽 命 的 延 長 從 年 的 46.6 歲 上 升 到 年 的 66.5 歲, 並 將 在 年 達 到 75 歲

9 1981 年, 香 港 步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根 據 2011 年 中 期 人 口 調 查 報 告, 當 時 65 歲 或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約 94 萬 人, 佔 香 港 總 人 口 13.3% 預 計 到 20 年 後 的 2031 年, 數 字 將 提 升 至 218 萬 人, 即 現 時 的 兩 倍 多, 到 了 2041 年, 數 字 將 高 達 256 萬 人, 換 句 話 說, 屆 時 香 港 人 口 中 接 近 三 分 之 一 是 65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省 2011 年 7 月 份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香 港 男 性 平 均 壽 命 為 80 歲, 名 列 全 球 之 冠, 而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為 86 歲, 全 球 排 第 二, 僅 次 於 日 本 香 港 一 向 以 家 庭 養 老 作 為 主 要 的 安 老 政 策, 回 歸 之 後, 亦 以 老 有 所 養 作 為 治 港 方 針 之 一 目 前 的 趨 向 是 政 府 取 代 了 多 種 傳 統 家 庭 的 養 老 功 能 那 麼, 狹 窄 的 稅 基 是 否 能 承 擔 得 起 龐 大 的 福 利 開 支? 香 港 如 何 完 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子 女 應 否 供 養 父 母? 或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是 否 可 行? 第 一 節 聯 合 國 關 注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歷 史 和 背 景 1940 年 美 國 人 口 學 家 雷 蒙. 帕 爾 (Raymond Pearl) 發 表 著 作 人 口 老 齡 化, 最 早 提 出 並 使 用 人 口 老 齡 化 這 一 概 念 ( 黨 俊 武,2004) 聯 合 國 人 口 司 委 託 法 國 人 口 學 家 皮 撤 (Bourgeois Pichat) 專 門 研 究 人 口 老 齡 化 問 題, 並 於 1956 年 發 表 了 人 口 老 齡 化 及 其 社 會 經 濟 後 果 的 研 究 報 告, 受 到 國 際 人 口 專 家 老 年 學 學 者 的 高 度 重 視, 但 聯 合 國 內 部, 人 口 老 齡 化 問 題 未 能 列 入 議 事 日 程, 因 為 當 時 聯 合 國 最 關 心 的 人 口 問 題 是 發 展 中 國 家 人 口 空 前 增 長 ( 鄔 滄 萍,2006) 1969 年 第 24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上, 馬 爾 他 國 代 表 提 議 在 聯 合 國 大 會 上 增 列 年 長 與 老 年 人 問 題 專 案 ; 該 議 題 在 1973 年 第 28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1978 年 第 33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33 / 52 號 決 議, 決 定 在 1982 年 召 開 第 一 次 世 界 老 齡 問 題 大 會, 由 各 國 政 府 派 代 表 團 參 加 第 二 節 聯 合 國 關 注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會 議 和 文 獻 一. 第 一 屆 老 齡 問 題 世 界 大 會 第 一 屆 老 齡 問 題 世 界 大 會 於 1982 年 7 月, 在 奧 地 利 首 都 維 也 納 舉 行, 共 有 124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團 和 162 個 聯 合 國 專 門 機 構 非 政 府 組 織 參 加, 人 數 達 到 1000 多 人, 香 港 代 表 以 觀 察 員 身 份 出 席 會 議 制 定 了 聯 合 國 指 導 老 齡 工 作 的 第 一 個 綱 領 性 文 件 1982 年 維 也 納 老 齡 問 題 國 際 行 動 計 劃 ( 簡 稱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 當 中 包 括 : 原 則 行 動 方 面 的 建 議 和 執 行 方 面 的 建 議 標 誌 着 全 球 範 圍 內 喚 起 人 們 對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關 注, 對 世 界 老 齡 化 事 業 發 展 具 有 深 遠 意 義 ( 一 ) 會 議 對 2025 年 以 前 全 球 人 口 老 齡 化 形 勢 作 了 科 學 預 測 對 發 達 國 家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上 的 差 異 進 行 了 對 比 分 析, 通 過 大 量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預 測 人 口 老 齡 化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將 波 及 包 括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內 的 所 有 國 家, 人 口 老 齡 化 將 成 為 世 界 性 問 題 針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特 點, 使 用 60 歲 及 以 上 作 為 老 年 人 口 的 劃 分 標 準, 以 區 別 於 發 達 國 家 長 期 單 一 使 用 65 歲 以 上 為 劃 分 老 年 人 的 標 準 ( 二 ) 第 一 次 公 開 地 正 式 地 提 出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內 涵, 把 老 年 人 問 題 與 人 口 老 齡 化 問 題 區 分 開 來 這 次 大 會 原 擬 用 世 界 老 年 人 會 議 為 大 會 題 目, 最 後 確 定 命 名 為 老 齡 問 題 世 界 大 會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用 Ageing 而 不 用 Older Person,Aged 或 Elderly, 提 高 人 們 對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認 識 更 明 確 了 老 齡 化 問 題 與 老 年 人 問 題 是 兩 個 有 聯 繫 又 有 區 別 的 概 念 ( 三 ) 老 齡 化 問 題 是 隨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出 現 加 劇 而 產 生 的 新 問 題, 明 確 指 出 老 齡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兩 方 面, 人 道 主 義 和 發 展 ; 人 道 主 義 闡 明, 除 了 和 其 他 人 口 共 有 的 問 題 外, 還 包 括 健 康 與 營 養 居 住 與 環 境 家 庭 社 會 福 利 收 入 保 障 與 就 業 以 及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 發 展 方 面 問 題 涉 及 的 是 以 總 人 口 中 老 年 人 所 佔 比 率 增 加 為 其 主 要 特 徵 的 人 口 老 齡 化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經 濟 問 題 在 這 一 題 目 下 除 了 別 的 以 外, 將 考 慮 在 老 年 人 受 撫 養 的 比 率 日 益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人 口 老 齡 化 對 生 產 消 費 儲 蓄 投 資, 以 及 反 過 來 對 一 般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和 政 策 所 起 的 影 響

10 ( 四 ) 會 議 重 申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的 基 本 權 利 應 充 分 地 用 於 老 年 人, 各 項 政 策 必 須 充 實 老 年 人 的 生 活, 確 保 老 年 人 的 地 位, 權 利 和 機 會 平 等 ( 五 ) 加 強 研 究 有 關 老 年 人 的 潛 能 得 以 充 分 發 揮, 視 為 社 會 的 財 富 一 部 份 ( 六 ) 闡 明 應 當 盡 量 讓 老 人 生 活 在 自 己 的 家 庭 中 和 社 會 裡, 成 為 社 會 整 體 的 一 部 份, 過 着 充 實 健 康 有 保 障 和 稱 心 的 生 活 ( 七 )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的 原 則 強 調 各 國 政 府 在 制 訂 和 執 行 老 齡 政 策 時, 應 當 注 意 支 持 對 老 年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和 社 區 照 顧, 不 同 形 式 和 結 構 的 家 庭 是 連 接 各 代 人 的 一 種 社 會 基 本 構 成 單 位, 應 當 根 據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傳 統 和 風 俗 習 慣 予 以 延 續 加 強 和 保 護 ; 各 國 政 府 各 非 政 府 組 織 各 志 願 組 織, 包 括 各 種 老 年 人 協 會 和 個 人 志 願 者 應 為 家 庭 和 社 區 中 的 老 年 人 的 支 援 和 照 顧 工 作 做 出 重 大 的 貢 獻, 各 國 政 府 應 當 支 持 和 鼓 勵 這 種 性 質 的 志 願 活 動 ( 聯 合 國,1982) 二. 國 際 間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後 續 行 動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實 施 以 後, 為 了 進 一 步 推 動 全 球 老 齡 事 業 的 發 展, 聯 合 國 又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的 後 續 行 動 : ( 一 ) 1990 年, 第 45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45/106 決 議 決 定 10 月 1 日 為 國 際 老 年 人 節, 以 引 起 全 球 重 視 老 齡 化 問 題 決 議 中 提 出 節 日 進 行 的 活 動 和 國 家 各 大 城 市 和 各 組 織 領 導 人 當 天 發 表 講 話, 組 織 宣 傳 活 動 並 舉 辦 青 年 和 老 年 人 討 論 會 等 ( 二 ) 1991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46/91 號 決 議 通 過 了 聯 合 國 老 年 人 原 則 願 長 壽 者 頤 養 天 年, 讚 賞 了 老 年 人 對 社 會 所 做 的 貢 獻, 強 調 要 使 老 年 人 得 到 社 會 的 保 障 和 照 顧, 確 立 了 關 於 老 年 人 地 位 5 個 方 面 的 普 遍 性 原 則 : 獨 立 參 與 照 顧 自 我 實 現 和 尊 嚴, 鼓 勵 各 國 政 府 將 這 些 原 則 納 入 本 國 國 家 方 案 獨 立 原 則, 即 老 年 人 應 能 通 過 收 入 家 庭 和 社 會 支 助 以 及 自 助, 享 有 足 夠 的 食 物 住 房 衣 著 和 保 健 ; 享 有 工 作 機 會 和 創 造 收 入 的 機 會 接 受 教 育 和 訓 練 的 機 會 ; 應 能 生 活 在 安 全 且 適 合 個 人 選 擇 和 能 力 變 化 的 環 境 ; 應 能 盡 可 能 地 長 期 在 家 居 住 參 與 原 則, 即 保 障 老 年 人 能 夠 始 終 融 合 於 社 會, 能 夠 參 與 制 定 和 執 行 直 接 影 響 其 福 利 的 政 策 尋 求 和 發 展 為 社 會 服 務 的 機 會 組 織 老 年 人 運 動 或 協 會 等 照 顧 原 則, 即 老 年 人 得 到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照 顧 和 保 護 ; 得 到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和 法 律 服 務 ; 居 住 在 任 何 住 所 安 養 院 或 治 療 所 時, 均 應 能 享 有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自 我 實 現 原 則, 即 老 年 人 應 能 追 尋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潛 力 的 機 會 ; 應 能 享 用 社 會 的 教 育 文 化 精 神 和 文 娛 資 源 尊 嚴 原 則, 即 老 年 人 生 活 應 有 尊 嚴 有 保 障, 不 受 剝 削 和 身 心 虐 待 ; 應 受 到 獲 得 公 平 對 待, 不 論 其 經 濟 貢 獻 大 小, 均 受 到 尊 重 的 原 則 ( 聯 合 國,1991) ( 三 ) 1992 年, 即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通 過 並 實 施 10 周 年 之 際, 聯 合 國 大 會 召 開 了 老 年 問 題 國 際 會 議, 通 過 了 年 解 決 人 口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全 球 目 標 (47 / 339 號 決 議, 以 下 簡 稱 全 球 目 標 ) 和 世 界 老 齡 問 題 宣 言 (47 / 5 號 決 議 ), 指 明 了 進 一 步 執 行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的 方 向 全 球 目 標 有 以 下 8 個 方 面 : 1. 制 定 國 家 目 標 和 指 導 原 則 ; 2. 國 家 ( 老 齡 ) 基 礎 設 施 的 基 本 目 標 主 要 講 建 立 國 家 各 級 老 齡 機 構 及 其 活 動 的 規 則 ; 3. 健 康 和 營 養 目 標 主 要 講 如 何 保 持 老 年 人 終 身 健 康 的 各 級 各 項 預 防 基 礎 和 公 共 衛 生 ; 4. 住 房 和 生 活 環 境 目 標 主 要 講 老 有 所 居 和 按 老 年 人 意 願 的 居 住 安 排 ; 5. 家 庭 目 標 主 要 講 老 年 人 在 家 庭 的 地 位, 幫 助 做 好 家 庭 照 顧, 對 家 庭 提 供 服 務 等 ; 6. 教 育 和 宣 傳 媒 介 目 標 主 要 講 對 老 年 人 提 供 資 訊 掃 盲 教 育 和 繼 續 教 育 和 在 整 個 社 會 中 進 行 老 齡 教 育 等 ; 7. 社 會 福 利 目 標 主 要 講 通 過 立 法 確 保 老 年 人 獲 得 公 平 的 社 會 福 利 和 做 好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工 作 ; 8. 就 業 和 收 入 保 障 目 標 主 要 是 對 老 年 人 收 入 保 障 計 劃 和 對 無 收 入 老 人 納 入 安 全 網 的 國 家 計 劃 等 ( 鄔 滄 萍,2006)

11 世 界 老 齡 問 題 宣 言 重 申 歷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的 有 關 老 齡 化 問 題 決 議 的 必 要 性, 要 求 國 際 社 會 促 進 執 行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廣 泛 宣 傳 聯 合 國 老 年 人 原 則, 支 持 實 現 年 解 決 人 口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全 球 目 標, 全 面 加 強 老 齡 工 作 此 外, 宣 言 還 促 請 聯 合 國 將 1999 年 定 為 國 際 老 年 人 年 這 是 對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補 充 和 發 展, 標 誌 著 全 世 界 對 老 齡 化 問 題 認 識 的 深 化,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開 始 重 視 老 齡 化 問 題 ( 四 ) 1997 年 第 52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了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關 於 1999 年 國 際 老 年 人 年 的 框 架 報 告, 將 1999 年 設 立 為 國 際 老 年 人 年, 並 將 1995 年 在 丹 麥 哥 本 哈 根 召 開 的 世 界 首 腦 會 議 主 題 人 人 共 用 的 社 會 應 用 到 老 齡 問 題, 確 定 國 際 老 年 人 年 的 主 題 為 建 立 不 分 年 齡 人 人 共 用 的 社 會, 強 調 代 際 間 在 互 惠 與 平 等 原 則 下, 對 社 會 做 出 貢 獻 同 時 分 享 受 社 會 發 展 成 果 國 際 老 年 人 年 慶 祝 活 動 的 概 念 框 架 在 4 個 方 面 的 問 題 展 開 : 老 年 人 的 處 境 終 身 的 個 人 發 展 代 與 代 之 間 的 關 係 發 展 與 人 口 老 齡 化 之 間 的 關 係 ( 五 ) 聯 合 國 主 要 會 議 和 各 國 首 腦 會 議 和 其 通 過 的 文 件 也 對 推 動 老 齡 問 題 的 政 策 框 架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這 些 會 議 和 文 件 包 括 :1978 年 國 際 初 級 衛 生 保 健 大 會 阿 拉 木 圖 宣 言 1993 年 世 界 人 權 會 議 維 也 納 宣 言 和 行 動 綱 領 1994 年 國 際 人 口 與 發 展 會 議 行 動 綱 領 1995 年 社 會 發 展 問 題 世 界 首 腦 會 議 哥 本 哈 根 宣 言 和 行 動 綱 領 1995 年 第 四 次 婦 女 問 題 世 界 會 議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動 綱 要 和 1996 年 第 二 次 聯 合 國 人 類 住 區 會 議 關 於 人 類 住 區 的 人 居 議 程 和 伊 斯 坦 布 爾 宣 言 2000 年 世 界 教 育 論 壇 達 喀 爾 行 動 綱 領 2000 年 大 會 第 24 屆 特 別 會 議 關 於 社 會 發 展 的 進 一 步 倡 議 和 2000 年 聯 合 國 千 年 首 腦 會 議 聯 合 國 千 年 宣 言 ( 聯 合 國,2002) 三. 第 二 屆 老 齡 問 題 世 界 大 會 2002 年, 聯 合 國 第 二 屆 世 界 老 齡 問 題 大 會 在 西 班 牙 馬 德 里 召 開, 出 席 大 會 的 有 160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政 府 非 政 府 組 織 組 織 老 齡 問 題 專 家 學 者 等 共 約 5,000 餘 人 大 會 全 面 回 顧 了 第 一 屆 老 齡 問 題 世 界 大 會 以 來 所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果 和 面 臨 的 新 形 勢 新 問 題, 進 一 步 敦 促 國 際 社 會 高 度 重 視 老 齡 化 問 題, 特 別 還 重 點 討 論 了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老 齡 化 問 題 這 次 大 會 通 過 了 政 治 宣 言, 並 結 合 新 世 紀 的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和 人 口 方 面 的 實 情, 制 定 了 新 的 行 動 計 劃, 即 馬 德 里 老 齡 問 題 國 際 行 動 計 劃 ( 簡 稱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 要 求 國 際 及 國 內 的 所 有 政 策 議 程, 以 及 促 進 社 會 權 利 經 濟 權 利 和 人 權 發 展 的 其 它 重 要 文 件, 都 要 把 老 齡 化 問 題 擺 在 主 要 的 位 置 上 ( 一 ) 政 治 宣 言 共 19 條, 重 申 了 這 次 會 議 是 為 了 應 對 21 世 紀 人 口 老 齡 化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和 挑 戰, 並 促 進 發 展 一 個 不 分 年 齡 人 人 共 用 的 社 會 其 中 第 5 條 我 們 重 申 決 心 不 遺 餘 力 地 促 進 民 主, 加 強 法 治,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並 增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包 括 發 展 權 我 們 決 心 消 滅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包 括 年 齡 歧 視 我 們 確 認, 隨 著 人 們 年 齡 的 增 長, 他 們 應 當 享 受 充 實 健 康 和 有 保 障 的 生 活, 並 應 積 極 參 加 各 自 社 會 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和 政 治 生 活 我 們 決 心 增 進 對 老 年 人 尊 嚴 的 認 識, 並 消 除 對 老 年 人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忽 視 虐 待 和 暴 力 集 中 表 達 了 對 老 年 人 保 護 的 政 治 目 標 第 13 條 則 宣 導 老 年 人 的 保 護 需 要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當 局 民 間 社 會 包 括 非 政 府 組 織 私 營 部 門 志 願 者 和 志 願 組 織 老 年 人 自 己 老 年 人 協 會 以 及 家 庭 和 社 區 共 同 努 力 第 15 條 明 確 除 了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之 外, 家 庭 志 願 人 員 社 區 老 年 人 組 織 和 其 他 社 區 組 織 可 在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非 正 規 照 顧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聯 合 國,2002) ( 二 )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是 對 1982 年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的 傳 承 和 發 展, 其 總 目 標 是 確 保 全 世 界 所 有 人 都 能 夠 有 保 障 有 尊 嚴 地 步 入 老 年, 並 作 為 享 有 充 分 權 利 的 公 民 參 與 社 會 它 總 結 了 1982 年 以 後 對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新 認 識, 提 出 行 動 建 議, 要 求 各 成 員 國 務 必 努 力 在 以 下 3 個 優 先 方 向 促 進 老 年 人 保 障 : 老 年 人 與 發 展 關 注 老 人 健 康 與 福 利 確 保 老 年 人 有 利 的 支 助 性 環 境 老 年 人 和 發 展, 包 括 促 進 老 年 人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發 展 進 程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就 業 和 教 育 機 會 改 善 農 村 地 區 老 年 人 境 況 建 立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消 除 和 預 防 老 年 人 貧 困, 以 及 加 強 世 代 之 間 的 團 結 等 問 題 其 中 加 強 世 代 間 團 結 的 問 題 上,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指 出 在 家 庭 和 社 區 兩 級, 世 代 之 間 的 聯 繫 對 所 有 人 都 很 寶 貴, 老 年 人 也 不

12 例 外 老 年 人 應 與 家 庭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老 年 人 在 受 到 家 庭 照 顧 的 同 時, 可 以 在 孫 子 輩 和 其 他 親 屬 的 教 育 和 照 料 方 面 發 揮 作 用 因 此 各 社 會 部 門 都 應 該 鼓 勵 加 強 這 種 聯 繫, 鼓 勵 建 立 世 代 之 間 的 平 等 互 惠 的 關 係 同 時 計 劃 還 關 注 了 老 年 人 的 不 同 生 活 安 排, 指 出 應 當 對 不 同 文 化 和 背 景 下 老 年 人 與 親 屬 共 居 和 老 年 人 獨 立 生 活 的 利 弊 進 行 研 究 關 注 老 年 人 健 康 和 福 利, 包 括 致 力 減 少 老 年 人 疾 病 加 強 老 年 人 保 健 服 務 培 訓 護 理 人 員 和 保 健 專 業 人 員 關 注 老 年 人 的 心 理 健 康 需 求 和 加 強 對 殘 疾 老 年 人 的 保 護 等 確 保 有 利 的 支 助 性 環 境, 包 括 改 善 老 年 人 的 住 房 與 生 活 環 境, 加 強 老 年 人 的 照 顧 和 對 照 顧 提 供 者 的 支 持, 消 除 家 庭 社 區 和 養 老 機 構 對 老 年 人 的 忽 略 虐 待 和 暴 力, 改 變 公 眾 對 老 年 人 的 形 象 等 在 老 年 人 的 照 顧 問 題 上,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指 出, 老 年 人 的 照 顧, 大 多 數 是 由 家 庭 和 社 區 進 行 的,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尤 其 如 此 各 國 應 當 通 過 公 共 政 策, 建 立 和 加 強 切 實 提 供 預 防 治 療 照 顧 和 支 助 服 務 所 必 需 的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保 健 和 社 會 基 礎 設 施, 以 加 強 和 鞏 固 這 種 提 供 照 顧 的 制 度 各 國 應 建 立 正 規 和 非 正 規 的 社 會 支 助 制 度, 採 取 措 施 以 提 供 社 區 照 顧 和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包 括 加 強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內 照 顧 老 年 人 的 能 力, 尤 其 是 向 人 數 日 益 增 多 的 年 老 體 弱 的 人 提 供 長 期 支 助 和 服 務 ; 促 進 社 區 護 理 的 發 展 以 支 持 家 庭 護 理 ( 聯 合 國,2002) ( 三 )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指 出, 執 行 計 劃 將 需 要 在 各 個 層 次 持 續 採 取 行 動 各 國 政 府 應 採 取 國 家 行 動 將 計 劃 的 概 括 性 建 議 付 諸 執 行, 將 老 齡 化 問 題 和 老 年 人 的 關 切 納 入 國 家 發 展 框 架 和 消 除 貧 困 戰 略 的 主 流, 建 立 老 齡 化 問 題 機 構 和 國 家 委 員 會, 加 強 政 府 民 間 社 會 各 方 和 私 營 部 門 之 間 的 合 作 等, 並 且 強 調 非 政 府 組 織 在 支 援 各 國 政 府 實 施 評 價 和 後 續 落 實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方 面 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 除 國 家 行 動 外,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認 定, 一 個 不 斷 老 化 的 社 會 帶 來 的 挑 戰 還 必 須 通 過 全 球 發 展 議 程 來 解 決, 針 對 老 齡 化 問 題 制 訂 的 政 策 必 須 納 入 國 際 一 級 的 跨 部 門 的 政 策 方 案 目 標 和 優 先 事 項 在 國 際 行 動 執 行 計 劃 上, 面 對 全 球 化 日 益 深 化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必 須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支 援 和 援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和 經 濟 轉 型 國 家 實 施 計 劃 ; 聯 合 國 各 機 構, 包 括 各 基 金 和 規 劃 署 系 統 行 政 首 長 協 調 委 員 會 經 濟 和 社 會 事 務 部 聯 合 國 各 區 域 委 員 應 切 實 履 行 計 劃 執 行 中 的 職 責 ( 聯 合 國,2002) 四.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老 齡 化 問 題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及 其 後 續 行 動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簡 稱 亞 太 ) 地 區 是 世 界 上 人 口 最 密 集 的 地 區, 同 時 也 是 老 齡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地 區 2002 年, 全 球 52% 的 老 齡 化 人 口 生 活 在 這 一 地 區, 預 計 到 2025 年 這 一 比 例 將 上 升 到 59% 由 於 近 年 來 亞 太 各 國 已 充 分 認 識 到 人 口 老 齡 化 帶 來 的 相 關 政 策 和 財 政 上 的 影 響 及 其 所 構 成 的 挑 戰 (UN ESCAP,2003) 亞 太 經 濟 和 社 會 委 員 會 ( 簡 稱 亞 太 經 社 會 ) 和 該 區 域 各 政 府 進 行 合 作, 制 訂 了 人 口 老 齡 化 區 域 和 國 家 政 策 指 南 1999 年, 經 社 會 通 過 了 澳 門 宣 言 和 亞 太 老 齡 化 問 題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 簡 稱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 ( 一 )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在 維 也 納 行 動 計 劃 和 世 界 老 齡 化 問 題 宣 言 等 國 際 老 齡 化 問 題 的 基 礎 上 制 定 與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有 許 多 相 同 與 共 通 之 處 在 老 齡 化 問 題 上,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強 調 以 下 7 個 方 面 的 關 注 : 1. 老 年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 2. 老 年 人 與 家 庭 ; 3. 健 康 和 營 養 ; 4. 住 房 交 通 和 環 境 ; 5. 老 年 人 與 市 場 ; 6. 收 入 保 障 與 就 業 ; 7. 社 會 服 務 和 社 區 計 劃 還 指 定 亞 太 經 社 會 為 本 區 域 老 齡 化 及 老 年 人 事 務 聯 絡 中 心, 與 會 各 政 府 承 諾 建 立 組 織 系 統, 解 決 老 齡 化 問 題 (Chan & Phillips,2004)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為 各 成 員 國 制 定 和 實 施 本 國 老 齡 政 策 建 立 了 合 作 與 經 驗 分 享 的 地 區 平 台 許 多 政 府 此 後 都 通 過 了 國 家 老 齡 化 行 動 計 劃, 貫 徹 澳 門 指 南

13 ( 二 ) 2002 年 9 月, 第 二 次 老 齡 化 問 題 大 會 亞 太 區 域 後 續 研 討 會 在 上 海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了 該 區 域 性 調 查 的 結 果, 並 確 定 了 執 行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和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的 優 先 方 向 和 關 鍵 行 動 會 議 通 過 了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 馬 德 里 國 際 老 齡 化 問 題 行 動 計 劃 及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老 齡 化 問 題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區 域 執 行 策 略 ( 簡 稱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 為 兩 項 計 劃 的 執 行 制 定 了 更 加 具 體 的 政 策 框 架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宣 導 各 國 政 府 在 以 下 4 個 領 域 開 展 行 動 : 1. 老 年 人 與 發 展 ; 2. 促 進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與 福 利 ; 3. 確 保 能 動 和 支 持 性 環 境 ; 4. 執 行 和 後 續 行 動 其 中, 在 確 保 能 動 和 支 持 性 環 境 方 向,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強 調 了 本 地 區 家 庭 和 社 區 對 老 年 人 的 重 要 支 持 作 用 策 略 指 出 雖 然 家 庭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照 顧 的 能 力 由 於 城 市 化 和 勞 動 力 遷 移 等 因 素 而 受 到 壓 力, 但 家 庭 仍 然 是 絕 大 多 數 老 年 人 最 重 要 的 照 顧 提 供 者 儘 管 加 強 傳 統 照 顧 體 制 和 代 際 團 結 以 及 支 持 缺 乏 家 庭 照 顧 的 老 人 被 認 為 十 分 重 要, 但 根 據 2002 年 的 區 域 調 查, 不 少 國 家 沒 有 對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支 援 ( 如 居 家 服 務 老 年 人 照 顧 培 訓 等 ) 給 予 足 夠 的 重 視 為 了 保 證 家 庭 和 社 區 繼 續 發 揮 對 老 年 人 的 重 要 照 顧 作 用, 政 府 和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必 須 提 供 強 力 的 支 持 : 1.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和 代 際 團 結 ; 2. 發 展 和 加 強 社 區 服 務, 以 支 援 老 年 人 和 家 庭 照 顧 者, 使 照 料 老 年 人 的 責 任 能 在 個 人 家 庭 社 區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政 府 間 得 到 合 理 的 分 擔 (UN ESCAP,2003) ( 三 ) 2004 年 10 月, 為 了 指 導 和 協 助 亞 太 各 國 對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的 審 查 和 評 價 活 動, 亞 太 經 社 會 在 澳 門 召 開 了 區 域 研 討 會, 提 出 了 審 查 和 評 價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的 指 導 方 針 ( 簡 稱 指 導 方 針 ) 指 導 方 針 旨 在 協 助 各 成 員 國 收 集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執 行 情 況 的 相 關 資 訊, 為 各 成 員 國 評 價 本 國 老 齡 政 策 形 成 議 定 書, 以 及 為 各 成 員 國 提 供 評 價 工 具 和 指 標 的 建 議 由 於 上 海 執 行 策 略 不 僅 由 政 府 機 構 負 責 實 施, 也 強 調 民 間 社 會 和 私 人 部 門 在 執 行 和 監 督 行 動 計 劃 中 的 作 用, 因 此 指 導 方 針 除 由 各 國 制 定 和 實 施 老 齡 政 策 的 政 府 機 構 使 用 外, 還 適 用 於 非 政 府 組 織 學 術 機 構 私 人 部 門 以 及 老 年 人 自 身 對 政 策 實 施 過 程 和 結 果 的 監 督 指 導 方 針 不 僅 提 供 了 評 測 執 行 情 況 的 指 導 原 則 和 具 體 方 法, 還 列 舉 了 一 些 地 區 的 良 好 實 踐, 以 供 各 國 借 鑒 參 考 指 導 方 針 為 成 員 國 提 供 了 一 個 在 老 齡 政 策 和 行 動 上 交 流 和 合 作 的 資 訊 框 架, 也 為 澳 門 行 動 計 劃 和 馬 德 里 行 動 計 劃 的 實 施 提 供 了 一 個 有 效 的 評 價 機 制 方 針 建 議, 在 未 來, 成 員 國 間 應 當 召 開 常 規 性 會 議, 以 改 進 審 查 和 評 估 的 指 標 和 方 法, 並 在 亞 太 經 社 會 內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庫 該 資 料 庫 將 供 各 國 交 流 經 驗, 並 提 供 更 多 的 全 面 的 資 料 和 資 訊 以 檢 測 各 項 政 策 是 否 改 善 了 老 年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UN DESA PD,2007) 五. 世 界 銀 行 世 界 銀 行 在 1994 年 發 表 防 止 老 齡 危 機 : 保 障 老 年 人 及 促 進 增 長 的 政 策 報 告 書, 提 出 退 休 保 障 的 三 大 支 柱 方 案 世 界 銀 行 倡 議 的 退 休 保 障 三 大 支 柱 是 包 括 : 1. 由 政 府 管 理, 用 稅 收 資 助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 2.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 以 及 3. 個 人 自 願 性 儲 蓄 和 保 險 其 後 於 2005 年, 世 界 銀 行 出 版 了 第 二 本 著 作 21 世 紀 老 年 入 息 的 支 援 退 休 制 度 及 改 革 的 國 際 視 野 提 倡 再 多 加 兩 大 支 柱 代 表 其 他 形 式 的 保 障, 包 括 : 1. 非 供 款 性 的 社 會 養 老 金 及 紓 困 援 助, 為 長 者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保 障, 及 2. 非 正 式 支 援 ( 如 家 庭 支 援 ) 其 他 正 式 的 社 會 福 利 計 劃 ( 如 醫 療 保 障 ), 以 及 其 他 個 人 資 產 ( 如 自 置 居 所 )

14 第 三 節 香 港 研 究 立 法 贍 養 父 母 的 契 機 概 括 以 上 各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的 立 法 情 況, 西 方 國 家 強 調 點 多 數 以 個 人 為 切 入 點, 而 家 庭 的 功 能 卻 較 少 被 引 入 作 為 養 老 政 策 一 部 份 這 種 情 況 主 要 是 由 於 西 方 社 會 是 先 富 後 老, 故 此 在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衍 生 之 前 已 積 聚 到 足 夠 財 富 以 應 付 所 帶 來 的 需 求 ( 如 退 休 保 障 醫 療 服 務 ) 與 此 同 時, 西 方 家 庭 經 過 多 年 的 工 業 發 展 洗 鍊, 由 農 業 社 會 的 擴 展 式 家 庭 轉 變 為 適 應 工 業 化 和 城 市 化 的 核 心 家 庭 ( 兩 夫 婦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父 母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而 早 在 20 世 紀 初 在 西 方 工 業 國 家 制 訂 養 老 福 利 政 策 時, 都 已 沿 用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 核 心 家 庭 ) 為 依 據 的 政 策 思 維 養 老 或 護 老 的 政 策 便 自 然 是 傾 向 個 人 承 擔 或 受 助 的 模 式, 於 是 乎 政 府 必 需 為 不 能 自 理 的 老 人 負 責 基 本 生 計 然 而 這 種 福 利 養 老 模 式 的 背 後 是 要 龐 大 的 稅 收 予 以 維 持 香 港 並 不 是 福 利 社 會, 不 像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那 樣, 政 府 需 要 為 市 民 從 搖 籃 到 墳 墓 負 上 責 任 自 從 1965 年 第 一 部 社 會 福 利 白 皮 書 發 表 以 來, 政 府 的 福 利 是 協 助 性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不 會 在 個 人 未 盡 全 力 前 給 予 援 助 香 港 回 歸 之 後, 仍 以 關 懷 長 者 是 每 個 家 庭 的 責 任 為 基 調 作 為 施 政 方 針 之 一 數 十 年 來, 香 港 政 府 在 處 理 安 老 福 利 政 策 時, 被 人 的 感 覺 是 慢 散 薄 弱 ; 也 有 不 少 社 會 人 士 曾 建 議 香 港 的 福 利 政 策 應 仿 傚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眾 所 皆 知, 優 厚 的 社 會 福 利 背 後 必 需 要 有 龐 大 的 財 政 支 持 港 督 委 任 的 老 人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 現 行 的 老 人 服 務 政 策, 是 鼓 勵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環 境 內 照 顧 老 人, 以 及 加 強 對 照 顧 者 的 支 援 (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1994)1998 年 12 月 政 府 委 派 3 人 小 組 到 新 加 坡 考 察 立 法 強 制 供 養 父 母 有 關 的 議 題, (Hon,1998) 這 說 明 香 港 政 府 已 注 意 到 新 加 坡 養 老 政 策 的 動 向 香 港 回 歸 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任 特 首 在 首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強 調 關 懷 長 者 是 每 個 家 庭 的 責 任 以 老 有 所 養 老 有 所 屬 老 有 所 為, 作 為 治 港 方 針 之 一 老 有 所 養 對 社 會 的 穩 定 起 重 大 的 成 用, 也 是 人 類 共 同 的 願 望 但 誰 來 養? 誰 能 養? 怎 麼 養? 政 府 該 做 些 甚 麼? 子 女 該 做 些 甚 麼? 社 會 人 士 如 何 理 解 養 老 問 題? 老 年 人 本 身 可 以 做 些 甚 麼 及 享 有 哪 些 權 利? 縱 觀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越 是 發 達, 家 庭 卻 越 是 鬆 散, 照 顧 成 員 的 能 力 越 是 薄 弱, 這 又 是 何 解? 目 前 的 趨 向 是 政 府 取 代 了 多 種 傳 統 家 庭 的 養 老 功 能, 說 成 是 人 心 所 向, 但 為 人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仍 應 否 存 在? 或 如 何 維 持? 又 或 以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養 老 是 否 可 行? 傳 統 的 孝 道 與 家 庭 養 老 有 何 關 係? 如 此 種 種 都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 香 港 在 英 國 統 治 達 百 年 之 久, 法 律 制 度 是 奉 行 普 通 法 系, 家 庭 觀 念 既 受 西 方 文 化 的 影 響, 也 保 持 固 有 的 儒 家 傳 統 孝 道 思 想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建 議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贍 養 父 母, 如 何 探 討 社 會 人 士 的 看 法? 如 何 研 究 立 法 的 各 項 細 節 及 其 可 行 性? 如 何 看 道 德 與 法 律 的 關 係? 孝 道 與 供 養 父 母 有 何 關 係? 香 港 現 時 家 庭 養 老 的 情 況 如 何? 長 者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又 是 如 何? 一. 香 港 政 府 對 贍 養 父 母 的 基 本 原 則 香 港 推 行 家 庭 養 老 的 政 策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早 在 1965 年 政 府 發 表 的 第 一 部 白 皮 書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指 出 : 在 香 港 由 中 國 各 地 傳 入 的 傳 統 價 值 及 義 務 觀 念, 迄 今 只 受 到 極 有 限 度 之 破 壞 所 以 進 行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首 先 注 意 者 為 防 止 敗 壞 社 會 風 氣 之 影 響 獲 得 支 配 社 會 之 勢 力, 或 任 其 加 速 破 壞 天 賦 或 傳 統 之 責 任 感 例 如 不 應 鼓 勵 家 庭 自 然 單 位 將 其 照 顧 老 弱 者 道 德 上 的 責 任, 委 諸 公 立 或 私 立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協 助 家 庭 保 持 完 整 成 為 健 全 之 自 然 單 位, 以 照 顧 年 幼 殘 廢 或 年 老 成 員, 而 不 至 將 遺 棄 (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1965)1993 年 由 當 時 二. 各 界 對 香 港 贍 養 父 母 立 法 的 討 論 ( 一 ) 應 否 立 法 的 討 論 1998 年 6 月, 臨 時 市 政 局 議 員 周 潔 冰 向 行 政 長 官 60 位 候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提 出 書 面 建 議, 認 為 香 港 應 規 定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子 女 必 須 供 養 父 母, 並 推 動 政 府 就 立 法 一 事 展 開 諮 詢 引 發 各 界 掀 起 一 番 熱 烈 討 論,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簡 何 巧 雲 作 出 回 應, 指 出 社 署 仍 在 初 步 搜 集 資 料 的 階 段, 將 會 派 人 到 新 加 坡 取 經 ( 明 報,1998) 近 年 來, 不 但 媒 體 經 常 發 表 關 於 香 港 應 否 立 例 規 範 子 女 贍 養 父 母 的 討 論, 該 議 題 也 成 為 通 識 教 育 學 生 的 熱 門 議 題 例 如 皇 仁

15 舊 生 會 中 學 2009 至 2012 年 新 高 中 戊 班 通 識 科 網 誌, 以 政 府 應 否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作 為 議 題 討 論, 應 方 與 否 方 可 就 ⑴ 父 母 和 與 兒 女 ⑵ 傳 統 和 現 代 家 庭 觀 念 ⑶ 道 德 責 任 義 務 ⑷ 家 庭 及 工 作 環 境 ⑸ 感 情 ⑹ 社 會 ⑺ 經 濟 ⑻ 可 行 性 等 表 達 觀 點 角 度 雙 方 皆 有 精 辟 意 見 考 評 局 2012 年 通 識 文 憑 試 第 一 條 的 論 證 題 是 應 否 立 法 規 定 青 年 人 供 養 父 母?, 很 多 同 學 回 答 時 站 在 贊 同 一 方, 考 評 局 的 考 試 報 告 也 提 供 一 些 同 意 論 點 供 參 考, 包 括 : 立 法 可 強 逼 青 年 人 照 顧 父 母, 有 助 保 持 孝 道 傳 統 ; 政 府 必 須 就 人 們 的 道 德 作 規 管, 以 減 輕 社 會 問 題 ; 由 於 法 例 強 制 執 行, 因 此 能 確 保 長 者 有 足 夠 的 金 錢 生 活 ( 爽 報,2012) 反 對 的 一 方 認 為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重 視 孝 道, 故 沒 有 需 要 立 法 立 法 這 形 式 扭 曲 了 人 們 對 傳 統 孝 道 的 理 解, 孝 應 發 自 內 心, 不 應 以 外 力 強 逼 青 年 孝 順 父 母 ( 明 報,2012) 前 文 已 述, 香 港 政 府 養 老 政 策 一 向 強 調 供 養 父 母 首 要 的 責 任 是 子 女, 政 府 只 幫 助 那 些 子 女 沒 有 能 力 供 養 或 無 所 依 靠 的 長 者 香 港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的 壓 力, 養 老 意 識 日 趨 薄 弱, 各 界 對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贍 養 父 母 持 不 同 的 意 見 年, 蘋 果 日 報 調 查 指 出 : 在 229 名 表 示 正 在 供 養 父 母 的 被 訪 者 中, 有 68% 贊 成 政 府 立 例 規 定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只 有 19% 的 被 訪 者 反 對, 餘 下 13%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 在 102 名 當 時 尚 未 供 養 的 被 訪 者 中, 同 樣 有 68% 贊 成 立 法 規 定 供 養 父 母 ; 有 20% 反 對, 餘 下 12%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 梁 洵 瑜,1998) 2.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羅 致 光 表 示 : 反 對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認 為 透 過 基 本 教 育, 如 公 民 教 育 或 倫 理 教 育, 讓 人 懂 得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才 是 重 要 和 有 效 ( 明 報,1998) 3.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鍾 劍 華 指 出 : 要 達 致 特 首 董 建 華 的 老 人 福 利 目 標, 不 能 徒 空 言, 而 要 老 有 所 養, 也 愈 來 愈 清 楚 不 能 寄 託 於 空 泛 的 傳 統 孝 道 精 神, 也 不 可 能 長 期 依 賴 不 斷 擴 大 的 老 人 福 利 承 擔,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供 養 年 長 父 母, 不 失 是 一 個 值 得 探 討 的 方 向 ( 鍾 劍 華,1998) 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人 文 及 社 會 學 學 院 研 究 員 陸 緋 雲 認 為 : 要 解 決 和 減 輕 社 會 老 齡 化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衝 擊, 途 徑 之 一 乃 要 弘 揚 和 彰 顯 中 國 傳 統 倫 理 道 德 中 的 孝 道 觀 念, 使 中 國 人 父 慈 子 孝 雙 向 的 家 庭 養 老 模 式, 能 夠 繼 續 保 持 下 去, 使 香 港 社 會 在 吸 納 傳 播 與 融 合 西 方 文 明 的 同 時, 也 發 揚 光 大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的 精 粹 ( 陸 緋 雲,1998) 5. 松 柏 之 聲 指 出 : 老 人 擔 心 立 法 會 破 壞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中 國 人 有 家 醜 不 外 揚 的 觀 念, 大 多 數 長 者 難 以 接 受 與 子 女 對 簿 公 堂 ( 香 焯, 1999) 6. 文 滙 報 的 社 評 認 為 : 內 地 及 新 加 坡 等 都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確 立 子 女 對 父 母 及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贍 養 義 務 當 子 女 不 孝 或 父 母 不 養 子 女 時, 父 母 或 子 女 可 以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討 回 自 己 的 權 益 這 種 中 華 傳 統 美 德 以 法 律 形 式 固 定 下 來, 加 以 保 証 的 做 法, 向 社 會 傳 遞 一 個 清 晰 的 信 息, 即 贍 養 父 母 或 子 女 不 僅 僅 是 道 德 要 求, 更 是 不 可 推 卸 的 法 律 責 任 在 香 港 社 會 家 庭 價 值 和 倫 理 觀 念 淡 薄 的 情 況 下, 特 區 政 府 不 妨 借 鑒 內 地 和 新 加 坡 經 驗, 研 究 訂 立 相 關 法 律 ( 文 滙 報,2006) 7. 胡 志 偉 牧 師 指 出 : 孝 親 是 希 伯 來 民 族 與 中 華 民 族 所 重 視 的, 聖 經 十 誡 內 與 人 有 關 的 第 一 條 : 當 孝 敬 父 母, 而 孝 道 一 向 是 中 國 的 文 化 精 綷 聖 經 倫 理 與 中 國 文 化 同 樣 尊 重 長 幼 有 序 的 和 諧 關 係 當 子 女 孝 順 雙 親, 經 濟 上 供 養 父 母, 正 是 信 徒 表 達 敬 虔 的 生 活 ( 胡 志 偉,2006) 學 者 就 正 反 雙 方 的 論 據 綜 合 如 下, 立 例 供 養 父 母 的 正 面 功 能 : 減 輕 政 府 福 利 開 支 壓 力 ; 平 衡 政 府 的 資 源 運 用 ; 容 許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的 新 發 展 ; 有 先 例 可 援, 鄰 近 華 人 地 區 也 有 類 似 立 法 ; 讓 有 經 濟 能 力 子 女 在 贍 養 老 人 方 面 的 社 會 責 得 到 合 理 的 承 擔 ; 讓 未 盡 責 任 之 父 母 也 可 以 透 過 立 法 加 以 恰 當 的 申 述 及 由 法 庭 仲 裁 ; 增 加 老 年 人 的 晚 年 安 全 感 ; 強 化 老 年 人 的 權 益 立 例 供 養 父 母 的 負 面 功 能 : 孝 道 難 以 強 制 及 商 業 化 ; 會 增 加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對 兩 代 關 係 無 幫 助 ; 令 一 些 未 盡 父 母 責 任 人 士 因 而 得 到 反 哺, 對 子 女 不 公 平 ; 在 執 行 上 存 在 困 難 ; 有 損 長 者 尊 嚴 ; 有 違 香 港 歷 來 尊 重 個 體 的 法 治 精 神 ; 不 一 定 能 紓 緩 政 府 福 利 開 支 ; 有 負 面 的 標 籤 作 用 ( 關 銳 煊,1998)

16 ( 二 ) 養 老 責 任 誰 屬 的 若 干 問 題 香 港 應 否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贍 養 父 母 固 然 是 極 富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養 老 責 任 誰 屬 也 是 個 值 得 探 討 的 議 題, 該 是 家 庭 責 任 還 是 社 會 責 任? 不 妨 從 政 府 早 期 的 相 關 政 策 說 起 1965 年, 政 府 發 表 的 白 皮 書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就 創 建 社 會 安 全 及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的 目 的 指 出 : 此 等 福 利 服 務 之 目 的 可 能 僅 在 協 助 個 人 在 其 需 要 幫 助 期 間, 維 持 最 低 限 度 之 生 活 水 準, 或 盡 可 能 協 助 其 恢 復 往 日 之 自 立 能 力 任 何 社 會 若 求 經 濟 健 全, 則 應 儘 量 使 每 一 市 民 能 成 為 社 會 資 源 之 供 應 者 而 非 消 耗 者 白 皮 書 就 影 響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發 展 之 社 會 因 素 道 出 : 依 照 中 國 人 傳 統, 凡 因 貧 窘 過 犯 疾 病 或 天 災 等 等 而 有 所 需 求 之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均 屬 個 人 問 題, 至 少 在 理 論 上 應 由 其 家 庭 或 在 必 要 時 由 其 家 族 負 責 所 以, 基 於 社 會 與 經 濟 方 面 之 理 由, 香 港 應 盡 力 支 持 與 鞏 固 這 種 家 庭 責 任 感 回 歸 之 後, 特 區 政 府 以 老 有 所 養 作 為 治 港 之 方 針 之 一, 養 老 責 任 屬 於 家 庭 的 定 調 沒 有 改 變, 梁 建 邦 在 1998 年 任 職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期 間, 回 答 記 者 詢 問 香 港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問 題 及 長 者 生 活 費 不 足 問 題 時 稱 :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首 先 應 在 子 女 身 上, 若 子 女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亦 要 証 明 其 能 力 水 平, 政 府 才 會 承 擔 ( 梁 洵 瑜,1998) 按 以 上 的 說 話 來 看,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有 以 下 幾 種 含 意 : 1. 從 經 濟 原 則 出 發 ; 2. 社 會 福 利 的 工 作 的 大 前 題 是 防 止 販 壞 社 會 風 氣 及 遏 止 消 耗 社 會 資 源 ; 3. 社 會 福 利 的 資 源 只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 意 思 是 無 依 無 靠 的 人 士 ); 4. 香 港 養 老 的 價 值 觀 及 義 務 觀 念 是 源 自 中 國 各 地 ; 5. 養 老 是 宣 揚 良 好 的 社 會 風 氣 ( 筆 者 意 味 是 孝 道 ); 6. 養 老 是 家 庭 成 員 必 然 要 承 擔 的 責 任, 是 家 庭 成 員 履 行 道 德 上 責 任 ; 7. 市 民 不 應 把 養 老 的 責 任 委 諸 公 立 或 私 立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 8. 若 子 女 沒 有 能 力 供 養 父 母, 必 須 提 出 証 明, 包 括 資 產 申 報 及 接 受 審 查 如 果 根 據 以 上 的 思 路 下 定 論, 養 老 的 責 任 是 家 庭 責 任,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承 擔 的 道 德 責 任, 屬 於 家 事 範 疇 1965 年 的 白 皮 書 在 社 會 因 素 中 提 到, 香 港 社 會 並 非 渾 然 一 體 的 社 會, 也 不 具 備 由 演 進 而 成, 解 決 社 會 福 利 問 題 必 須 為 大 眾 所 接 受 之 各 種 傳 統 與 價 值 指 出 : 世 界 各 地 亦 均 隨 都 市 化 與 工 業 化 而 俱 來 之 影 響 遭 受 此 種 影 響 之 普 遍 現 象 是 : 家 庭 成 員 間 之 聯 繫 及 其 他 傳 統 之 情 誼 以 及 彼 此 間 之 義 務 均 趨 鬆 弛 冷 淡 ; 過 去 被 重 視 之 社 會 價 值 與 倫 理 觀 念 漸 遭 漠 視 ; 罪 惡 成 為 商 業 化, 以 及 缺 乏 任 何 可 據 以 培 養 社 會 責 任 感 之 共 同 理 想 看 來, 政 府 對 香 港 家 庭 養 老 政 策 受 社 會 因 素 問 題 影 響 早 有 遠 見, 可 惜 半 個 世 紀 來, 香 港 面 對 急 劇 變 遷 的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化 老 年 人 口 的 迅 速 增 加 人 們 壽 命 增 長 出 生 率 低 等 社 會 因 素, 政 府 沒 有 盡 力 支 持 與 鞏 固 這 種 家 庭 責 任 感, 也 沒 有 致 力 培 育 這 個 親 手 催 生 的 家 庭 養 老 政 策 政 府 沒 有 給 予 家 庭 成 員 實 質 的 支 援 和 配 套, 家 庭 養 老 實 難 以 重 拾 昔 日 的 光 景 家 庭 養 老 的 意 識 日 趨 薄 弱 的 原 因, 除 了 受 上 述 各 種 因 素 所 影 響 還 應 從 家 庭 為 先 的 支 援 政 策 及 重 塑 孝 道 文 化 1. 政 府 對 家 庭 支 援 不 足 : 目 前 政 府 對 家 庭 養 老 的 支 援 及 配 套 可 以 說 極 之 不 足, 法 例 也 含 糊 不 清, 舉 例 : 如 果 子 女 有 心 供 養 家 中 老 人 願 意 與 父 母 同 住, 但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一 般 來 講 老 人 不 可 以 單 獨 申 請 綜 援, 政 府 也 沒 有 設 立 合 理 的 給 予 老 人 的 補 貼 制 度 1999 年 前, 與 家 人 同 住 不 同 吃 的 長 者, 方 可 以 單 獨 申 請 綜 援, 1999 年 後, 規 定 與 家 人 不 同 住 的 長 者 才 可 以 單 獨 申 請 綜 緩 在 這 種 一 刀 切 制 度 之 下, 為 了 生 活, 子 女 不 得 不 簽 署 不 供 養 父 母 證 明 書, 俗 稱 分 家 紙 或 衰 仔 紙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如 果 收 到 子 女 私 底 下 給 予 些 津 貼, 必 須 向 社 署 申 報 或 適 量 扣 除 津 貼 金 額, 這 種 制 度 令 到 有 心 要 盡 孝 而 能 力 不 足 的 子 女 感 到 沮 喪 現 時 簽 署 分 家 紙 的 子 女 無 需 申 報 經 濟 能 力 或 接 受 資 產 審 查, 即 使 家 財 豐 厚, 一 張 分 家 紙 就 可 以 把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委 諸 社 會 或 政 府, 政 府 也 無 從 理 會 父 母 與 子 女 之 間 的 私 下 協 議 從 目 前 實 際 情 況 來 看, 有 人 的 確 因 經 濟 困 難 被 逼 做 衰 仔 ; 有 的 是 不 顧 道 德 責 任 而 作 衰 仔, 這 種 香 港 獨 有 的 養 老 制 度 經 常 被 人 所 非 議 老 人 搬 離 家 庭, 沒 有 了 完 整 的 家, 與 政 府 提 倡 的 居 家 養 老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這 豈 不 是 家 庭 養 老 政 策 的 大 諷 刺

17 第 二 章 贍 養 父 母 立 法 及 家 庭 養 老 2. 孝 道 隨 世 而 轉, 重 塑 迎 合 所 需 : 泛 孝 主 義 的 延 展 性 刻 意 塑 造 的 角 色 性 不 合 時 宜 的 他 律 性 欠 缺 道 義 的 獨 益 性 情 感 為 先 的 絕 對 性 等 傳 統 孝 道 已 不 合 時 宜 ; 而 現 代 的 孝 道 的 特 點 應 是 : 崇 尚 親 情 的 局 限 性 自 然 本 色 的 感 情 性 文 明 社 會 的 自 律 性 符 合 情 理 法 的 多 樣 性 適 當 輔 助 的 替 代 性 欲 縮 小 跨 代 文 化 的 差 異 應 該 重 塑 孝 道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不 應 偏 頗 儒 家 文 化 的 傳 統 思 想, 也 不 應 站 在 源 自 西 方 社 會 的 個 人 主 義 視 角 審 視 孝 道, 應 該 是 按 香 港 現 實 情 況, 透 過 立 法 把 善 養 父 母 的 家 庭 養 老 制 度 鞏 固 下 來, 讓 養 老 的 價 值 觀 和 義 務 觀 念 在 家 庭 與 社 會 間 充 分 發 揮 其 功 效 香 港 的 養 老 問 題, 不 單 是 私 人 事 務 或 家 庭 範 疇, 而 需 要 透 過 公 共 討 論 作 為 填 補 這 些 真 空 地 帶 正 如 丁 國 輝 教 授 所 言 : 單 靠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念, 不 足 以 使 家 庭 肩 負 起 照 顧 老 人 的 主 要 責 任, 社 會 有 必 要 填 補 這 些 真 空 地 帶 ( 丁 國 輝,2010) 故 此, 本 文 的 討 論 期 望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1. 有 助 於 香 港 家 事 法 體 系 的 完 善, 構 成 對 家 庭 中 的 弱 勢 群 體 的 全 面 保 障 ; 2. 補 充 現 時 養 老 制 度 的 不 足, 堵 塞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的 法 律 漏 洞 ; 3. 為 長 者 提 供 法 律 層 次 的 贍 養 來 源 ; 4. 贍 養 父 母 的 道 德 義 務 本 是 具 有 自 發 性, 同 時 也 具 有 不 穩 定 性, 當 發 覺 道 德 義 務 產 生 不 穩 定 時, 需 要 考 慮 透 過 立 法 把 它 鞏 固 下 來 ; 5. 立 法 只 是 制 定 最 低 的 道 德 標 準, 懲 罰 少 數 的 違 反 者 ; 6. 法 律 和 道 德 雖 然 表 現 形 式 不 一 樣, 但 立 法 必 須 符 合 道 德 標 準 基 礎, 道 德 往 往 依 靠 法 律 推 行, 兩 者 產 生 重 合 和 相 互 轉 化 作 用 7. 透 過 調 解 處 理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因 贍 養 父 母 問 題 產 生 之 糾 紛, 促 進 雙 方 理 性 討 論, 互 讓 互 諒, 各 取 所 需, 保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和 諧 共 處 但 如 有 一 方 不 履 行 義 務 時 仍 然 要 訴 諸 於 法 院, 更 何 況 調 解 制 度 是 屬 於 各 方 自 願 性 參 加, 如 果 一 方 採 取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調 解 淪 於 徒 勞 無 功 無 牙 老 虎, 無 法 達 到 調 和 的 目 的, 因 此 必 須 有 凌 駕 性 強 而 有 力 的 法 律 作 後 盾 ; 8. 振 興 倫 理 生 活 化 家 庭 教 育 ; 9. 透 過 立 法 達 到 宣 傳 教 育 的 目 的 ; 10. 闡 明 養 老 責 任 應 該 是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政 府 共 同 承 擔 的 責 任 第 一 節 各 國 或 地 區 養 老 立 法 的 特 徵 縱 觀 各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情 況, 有 很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如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和 中 國, 皆 處 於 儒 學 文 化 圈 內 其 立 法 的 內 容, 無 論 是 專 門 保 護 老 年 人 的 權 益 或 獨 立 的 老 年 人 立 法, 都 體 現 了 儒 家 孝 義 家 庭 養 老 的 文 化 傳 統 新 加 坡 和 中 國 大 陸 先 後 於 1995 年 和 1996 年, 採 取 立 法 手 段 強 制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以 調 解 為 先 政 策 解 決 父 母 與 子 女 之 間 的 糾 紛, 其 法 律 保 障 制 度 調 整 對 象 是 代 際 關 係, 有 別 於 其 他 國 家, 歐 美 國 家 立 法 保 障 老 年 人 權 益 的 基 礎 是 建 立 於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和 公 共 政 策 層 面,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法 規, 規 定 政 府 部 門 機 構, 少 數 針 對 子 女 ( 贍 養 人 ),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要 及 其 他 權 益 保 障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的 國 際 比 較, 老 年 學 學 者 認 為 : 發 達 國 家 和 地 區 對 於 老 年 人 權 利 保 護 具 有 起 步 較 早 保 障 範 圍 較 寬 專 案 較 全 標 準 較 高 服 務 較 為 周 到 的 特 點 經 幾 十 年 的 不 斷 制 定 修 改 和 實 施, 現 已 建 立 了 比 較 完 善 的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使 得 老 年 人 生 活 狀 況 有 了 明 顯 改 善, 老 年 人 權 利 得 到 比 較 全 面 的 實 現 大 多 數 發 展 中 國 家 由 於 法 制 進 程 較 晚 經 濟 發 展 滯 後, 對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尚 處 於 起 步 或 初 步 發 展 階 段, 目 前 立 法 不 足, 保 障 範 圍 較 窄 專 案 較 少 標 準 較 低 此 外, 西 方 社 會 主 要 認 為 老 年 人 保 障 是 國 家 的 職 責,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更 側 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而 東 方 社 會 受 儒 家 孝 道 文 化 影 響, 認 為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護 既 是 國 家 責 任 又 是 家 庭 ( 子 女 ) 責 任, 故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屬 於 家 庭 養 老 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並 重 ( 鄔 滄 萍,2006)

18 第 二 節 各 國 或 地 區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理 等 全 方 位 的 保 障 老 年 人 法 還 設 立 聯 邦 老 齡 署, 專 門 負 責 全 國 的 老 齡 事 務, 一. 美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美 國 建 國 二 百 多 年, 現 已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擁 有 2.8 億 多 人 口 的 發 達 國 家 20 世 紀 30 年 代 的 美 國 經 濟 危 機, 使 美 國 認 識 到, 唯 有 建 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使 人 民 生 活 有 一 定 的 保 障, 社 會 才 能 安 定 州 和 地 方 政 府 也 相 應 建 立 了 組 織 機 構 以 管 理 老 齡 專 案 老 年 人 法 頒 佈 後, 美 國 相 繼 出 台 了 老 人 志 願 工 作 方 案 老 年 人 營 養 方 案 多 目 標 老 人 中 心 方 案 老 年 人 社 區 服 務 就 業 法 老 年 人 個 人 健 康 教 育 與 培 訓 方 案 除 了 以 上 直 接 影 響 老 年 人 生 活 的 社 會 福 利 立 法 外, 還 有 一 些 非 專 為 老 年 人 而 設, 但 是 與 老 年 人 生 活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社 會 福 利 立 法, 如 食 品 券 法 案 住 房 補 助 法 等 ( 程 勇,2009) 1935 年, 美 國 頒 佈 了 社 會 保 障 法, 此 舉 標 誌 著 救 助 貧 困 者 的 責 任 由 地 方 組 織 民 間 組 織 轉 向 了 聯 邦 政 府 社 會 保 障 法 中 重 點 就 是 關 於 老 年 人 的 主 要 條 款 在 第 一 章 和 第 二 章 第 一 章, 授 權 州 建 立 老 年 救 助 制 度, 支 持 州 建 立 老 年 福 利 專 案 ; 第 二 章, 建 立 聯 邦 老 年 保 險 制 度, 即 全 國 範 圍 內 大 多 數 僱 員 必 須 參 加 的 老 年 保 險 制 度 1965 年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了 醫 療 保 險 法 案 醫 療 救 助 法 案, 修 訂 了 社 會 保 障 法, 增 加 了 以 老 年 人 為 服 務 條 件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低 收 入 老 人 等 1997 年, 平 衡 預 算 法 (The Balanced Budget Act of 1997) 通 過 這 項 法 案 對 老 年 醫 療 保 健 計 劃 進 行 了 自 建 立 以 來 最 大 的 改 革, 旨 在 降 低 老 年 醫 療 保 健 計 劃 信 託 基 金 的 赤 字, 改 革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 1. 增 加 老 年 保 健 計 劃 選 擇 的 新 內 容, 讓 參 加 者 有 機 會 到 自 由 市 場 選 擇 其 他 保 險 計 劃 ; 2. 對 老 年 醫 療 保 健 計 劃 的 其 他 服 務 實 行 和 住 院 費 用 一 樣 的 預 定 報 銷 額 制 度, 降 低 醫 療 服 務 者 付 費 上 漲 的 速 度, 以 控 制 費 用 的 增 長 ; 3. 擴 大 對 疾 病 預 防 的 服 務 ; 4. 將 家 庭 護 理 服 務 從 醫 院 保 險 轉 入 補 充 醫 療 保 險 部 分 (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09) 1965 年 國 會 又 通 過 了 老 年 人 法, 截 止 到 2000 年 該 法 先 後 進 行 了 13 次 修 改, 已 從 最 先 的 物 質 生 活 保 障 擴 展 到 目 前 的 物 質 營 養 健 康 就 業 教 育 居 住 護 受 社 會 文 化 的 影 響, 美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強 調 國 家 責 任 和 自 我 責 任, 不 夠 重 視 家 庭 的 作 用 但 仍 有 30 個 州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有 贍 養 父 母 的 法 律 責 任, 要 求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子 女, 在 年 邁 父 母 難 以 自 我 供 養 時, 必 須 為 其 提 供 充 分 的 食 品 衣 物 住 房 和 醫 療 照 顧 等 有 21 個 州 通 過 民 事 訴 訟,12 個 州 通 過 刑 事 處 罰, 來 保 證 子 女 贍 養 責 任 的 履 行 (Pakula,2005) 近 年 來 聯 邦 政 府 也 出 台 了 一 些 法 律 支 持 家 庭 養 老 1993 年 聯 邦 政 府 頒 佈 了 聯 邦 家 庭 與 醫 療 病 假 法 (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 在 第 款 規 定 擁 有 50 人 以 上 的 企 業 必 須 給 予 需 照 顧 病 重 家 人 的 全 職 僱 員 ( 要 求 職 員 在 企 業 工 作 超 過 12 個 月, 且 在 過 去 12 個 月 中 工 作 超 過 1250 小 時 ) 長 達 12 周 的 不 帶 薪 假 期, 員 工 在 休 假 期 間 仍 有 權 獲 得 企 業 的 各 種 福 利, 休 假 後 仍 保 持 原 有 的 或 獲 得 等 同 於 原 職 位 的 職 位 福 利 等 工 作 狀 況 這 項 法 律 通 過 給 予 在 職 員 休 假 時 間 和 待 遇 保 證, 使 病 重 老 人 能 更 好 地 獲 得 家 人 的 照 顧 (Bengtson,Kim,Myers & Eun,2000)2000 年 美 國 國 會 再 次 通 過 老 年 人 法 修 正 案, 建 立 起 全 國 家 庭 照 管 者 支 援 項 目 (The National Family Caregiver Support Program), 向 各 州 提 供 資 金, 支 持 照 顧 老 人 (60 歲 以 上 ) 的 家 庭 和 那 些 照 顧 孫 子 孫 女 的 祖 父 母 2003 年 有 超 過 一 億 五 千 萬 美 元 的 資 金 用 於 那 些 提 供 照 顧 的 家 庭,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1. 有 關 當 前 支 援 專 案 的 資 訊 以 及 如 何 接 觸 這 些 專 案 ; 2. 提 高 照 顧 方 式 效 果 的 培 訓 ; 3. 使 得 照 顧 者 暫 時 從 照 顧 責 任 中 解 脫 出 來 得 以 休 息 的 費 用 (Anderson & Wilde,2008)

19 政 府 還 通 過 了 社 會 服 務 綜 合 補 助 計 劃 (The 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 Program), 以 健 全 社 區 養 老 服 務,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家 政 服 務 運 輸 供 給 膳 食 等 各 種 服 務 專 案, 說 明 老 年 人 在 家 裡 獨 立 活 動 ( 陳 潔 君,2006) 此 外, 有 34 個 州 政 府 還 對 贍 養 父 母 者 提 供 減 稅 或 支 付 補 貼 等 的 優 惠 二. 澳 大 利 亞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早 在 1900 年, 澳 大 利 亞 的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如 新 南 威 爾 士 和 昆 士 蘭 就 已 建 立 了 養 老 金 制 度, 而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關 於 養 老 金 制 度 的 首 次 立 法 則 是 1908 年 眾 議 院 頒 佈 的 傷 殘 和 老 年 年 金 法 (The Invalid and Old-Age Pension Act 1908) (Skwirk, 2011) 1983 年, 為 了 實 現 增 加 國 民 儲 蓄 提 高 未 來 退 休 工 人 更 多 的 養 老 金 和 減 輕 政 府 的 長 期 財 政 預 算 的 壓 力 等 目 標,1983 年 至 1996 年 通 過 立 法 進 行 了 如 下 改 革 : 1. 加 強 了 對 收 入 和 財 產 的 審 查 制 度, 重 新 制 定 養 老 金 標 準 2. 為 了 鼓 勵 工 人 將 養 老 金 保 存 到 退 休 時 享 用,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在 1983 年 制 定 了 兩 項 政 策, 一 是 允 許 澳 大 利 亞 工 人 調 換 工 作 時 轉 移 養 老 金, 另 一 項 是 如 果 提 前 (55 歲 前 ) 支 取 養 老 金 將 受 到 嚴 厲 的 懲 罰, 其 必 須 支 付 30% 的 稅 年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和 總 工 會 總 商 會 達 成 一 項 協 定, 企 業 主 為 每 個 工 人 繳 納 工 資 3% 的 養 老 金 到 獎 勵 養 老 基 金 以 取 代 工 資 的 增 長 ( 蔣 岳 祥, 2001) 除 了 養 老 金 制 度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外,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還 特 別 注 重 通 過 立 法 構 建 老 年 人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如 通 過 1954 年 老 年 人 家 庭 法 (Aged Persons Homes Act) 1956 年 家 庭 護 理 補 貼 法 (Home Nursing Subsidy Act) 1969 年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法 (States Grants Home Care Act) 和 護 理 機 構 津 貼 法 (States Grants Nursing Homes Act) 1972 年 老 年 人 公 寓 法 (Aged Persons Hostels Act) 和 1974 年 護 理 機 構 援 助 法 (Nursing Homes Assistance Act) 等 法 律, 促 進 了 老 年 人 的 居 家 服 務 和 機 構 服 務 的 發 展 80 年 代 後 聯 邦 政 府 又 頒 佈 了 兩 部 重 要 的 法 律 :1985 年 家 庭 與 社 區 照 顧 法 (Home and Community Care Act) 和 1997 年 老 年 人 照 顧 法 (The Aged Care Act) 1985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家 庭 與 社 區 照 顧 法, 是 為 了 發 展 社 區 養 老 服 務, 支 援 家 庭 養 老, 幫 助 老 年 人 提 高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使 他 們 能 夠 更 長 期 地 在 家 中 或 社 區 居 住, 繼 續 有 尊 嚴 地 生 活 著, 避 免 老 年 人 過 早 地 進 入 長 期 照 料 機 構 服 務 條 件 基 本 上 是 老 年 人,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居 家 服 務 和 社 區 設 施 服 務 等 該 專 案 資 金 由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政 府 和 各 洲 政 府 共 同 出 資,20 多 年 來 全 國 提 供 家 庭 與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機 構 已 超 過 3,500 個, 接 受 服 務 的 人 數 70 多 萬, 其 中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佔 全 部 服 務 條 件 的 80% ( 上 海 市 老 齡 科 學 研 究 中 心,2008) 政 府 的 這 一 舉 措, 對 廣 大 老 年 群 體 居 家 養 老 安 度 晚 年 發 揮 了 積 極 作 用 1997 年 實 施 的 老 年 人 照 顧 法 適 用 於 全 國 範 圍, 涵 蓋 內 容 很 廣, 涉 及 對 老 年 人 的 居 家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和 靈 活 照 顧 等 ; 對 照 顧 服 務 的 計 劃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批 准 服 務 的 補 助 以 及 服 務 者 的 責 任 等 相 關 事 項 都 做 出 了 全 面 的 規 定 該 法 的 目 標 是 確 保 每 個 老 年 人 都 能 平 等 地 享 受 照 顧 服 務, 而 不 因 國 家 來 源 生 活 方 式 語 言 居 住 環 境 等 因 素 而 遭 到 拒 絕 ; 確 保 老 人 的 各 種 服 務 需 求 能 得 到 滿 足 ; 幫 助 他 們 享 有 與 其 他 群 體 平 等 的 權 利 ; 幫 助 他 們 在 自 己 的 意 願 的 處 所 安 度 晚 年 ; 居 家 照 顧 者 應 受 到 尊 重 等 (Australian Government,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Aging,2008) 三. 德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德 國 是 歐 盟 中 一 個 核 心 成 員 的 發 達 國 家,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建 立 現 代 養 老 保 障 制 度 的 國 家 之 一, 經 過 多 年 的 努 力, 已 經 構 建 起 一 個 從 國 際 公 約 到 國 內 立 法 的 多 層 次 的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法 律 體 系 在 國 際 公 約 層 面, 作 為 歐 盟 成 員 國, 德 國 締 結 並 遵 守 歐 洲 社 會 憲 章 (1996 年 通 過,1999 年 生 效 ), 憲 章 第 23 條 指 出 每 個 老 年 人 享 有 社 會 保 障 權 為 保 障 老 年 人 的 社 會 保 障 權, 締 約 國 同 意 直 接 或 與 有 關 組 織 合 作, 採 取 適 當 有 效 措 施 :

20 1.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使 之 能 夠 體 面 生 活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服 務 設 施 和 服 務 資 訊, 使 老 年 人 能 夠 在 身 體 心 理 和 智 力 方 面 盡 可 能 長 久 地 作 為 社 會 的 完 整 成 員 2.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適 合 其 需 要 和 健 康 狀 況 的 住 宅 ( 或 相 應 足 夠 的 資 助 ) 提 供 必 要 的 健 康 保 健 服 務, 使 老 年 人 能 夠 自 由 選 擇 生 活 方 式, 並 在 其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過 他 們 所 希 望 的 獨 立 生 活 3. 保 證 生 活 在 社 會 事 業 機 構 中 的 老 年 人 得 到 適 當 資 助, 同 時 尊 重 他 們 的 隱 私 並 能 參 與 該 機 構 有 關 生 活 條 件 的 決 策 此 外,2000 年 通 過 的 歐 洲 聯 盟 基 本 權 利 憲 章 第 25 條 也 規 定 聯 盟 承 認 和 尊 重 老 年 人 享 有 體 面 地 和 獨 立 地 生 活 權 利 以 及 參 加 社 會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 湘 君,2007) 在 國 內 法 層 面, 德 國 也 相 繼 建 立 了 包 括 養 老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護 理 保 險 等 在 內 的 社 會 養 老 保 障 制 度, 並 在 民 法 典 中 確 認 了 家 庭 在 養 老 方 面 的 責 任 早 在 1883 年 德 國 國 會 通 過 疾 病 社 會 保 險 法, 建 立 了 法 定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並 在 20 世 紀 經 過 數 次 改 革, 這 項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為 老 年 人 的 晚 年 健 康 提 供 了 保 障 就 法 定 醫 療 保 險 而 言, 保 費 多 少 取 決 於 投 保 人 的 經 濟 收 入, 但 享 受 的 醫 療 服 務 則 不 以 保 費 高 低 而 有 所 區 別, 這 一 原 則 使 健 康 人 與 患 病 者 高 風 險 者 與 低 風 險 者 單 身 與 家 庭 年 輕 人 與 老 年 人 高 收 入 者 與 低 收 入 者 等 之 間 實 行 共 濟 互 助, 體 現 公 平 宗 旨 德 國 從 20 世 紀 70 年 代 以 來, 對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1981 年 12 月 頒 發 了 第 一 次 醫 療 保 險 費 用 控 制 方 案,1989 年, 政 府 頒 佈 了 衛 生 改 革 法, 以 建 立 保 險 及 醫 療 機 構 的 競 爭 機 制, 樹 立 成 本 意 識 2004 年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法 定 醫 療 保 險 現 代 化 法, 對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進 行 大 幅 改 革, 在 繼 續 堅 持 團 結 互 助 社 會 共 濟 的 基 礎 之 上, 增 強 國 民 對 醫 療 健 康 的 自 我 責 任 ( 於 濤,2005) 早 在 1889 年, 德 國 俾 斯 麥 政 府 就 頒 佈 了 傷 殘 和 養 老 保 險 法 創 立 了 法 定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新 興 的 自 由 行 業 工 會 成 員 增 長 迅 速, 這 對 養 老 金 立 法 也 產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響 1957 年 的 養 老 金 改 革 法 是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到 1989 年 間 最 為 重 要 的 養 老 金 改 革 立 法 修 改 了 養 老 金 的 計 算 公 式, 建 立 了 基 於 總 工 資 指 數 的 養 老 金 調 整 指 數, 退 休 時 養 老 金 的 價 值 是 以 投 保 時 間 和 該 僱 員 該 年 相 對 於 平 均 工 資 的 工 資 為 基 礎 的, 從 而 使 退 休 者 也 能 分 享 經 濟 增 長 帶 來 的 收 益 ( 趙 立 新,2008) 1989 年 制 訂 1992 年 養 老 金 改 革 法,1996 年 又 制 訂 的 1999 年 養 老 金 改 革 法, 對 養 老 保 險 法 作 出 了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修 訂 : 1. 推 遲 退 休 年 齡, 限 制 提 前 退 休 2. 在 養 老 金 計 算 中,1999 年 改 革 法 案 引 進 人 口 因 素, 降 低 養 老 金 標 準 3. 通 過 重 新 劃 分 傷 殘 標 準, 將 不 易 操 作 的 無 從 業 能 力 和 無 職 業 能 力 養 老 金 改 為 從 業 能 力 減 退 養 老 金 ( 丁 純,2000) 除 了 養 老 保 險 和 醫 療 保 險 外, 德 國 還 在 1995 年 實 施 護 理 保 險 法 建 立 起 老 年 護 理 保 險 制 度, 以 增 強 對 老 年 人 的 長 期 照 顧 該 法 規 定 除 了 國 家 官 員 法 官 和 職 業 軍 人 外, 其 他 公 民 都 應 參 加 護 理 保 險 僱 主 和 僱 員 共 同 繳 納 保 險 費, 在 年 老 需 求 護 理 時, 由 保 險 提 供 居 家 護 理 和 機 構 護 理 兩 大 類 服 務, 服 務 的 提 供 既 可 以 是 相 關 機 構 提 供 的 實 際 護 理 服 務, 也 可 以 是 發 放 現 金 津 貼 由 老 年 人 自 行 選 擇 和 支 付 護 理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護 理 保 險 法 還 確 立 了 護 理 保 險 跟 從 醫 療 保 險 的 原 則, 即 所 有 醫 療 保 險 的 投 保 人 都 要 參 加 護 理 保 險 在 家 庭 養 老 上, 根 據 德 國 民 法 典 關 於 家 庭 成 員 間 扶 養 義 務 的 規 定, 有 能 力 的 成 年 子 女 有 贍 養 父 母 的 義 務, 這 項 義 務 可 通 過 民 事 法 庭 和 行 政 法 庭 強 制 執 行 四. 俄 羅 斯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前 蘇 聯 時 期, 俄 國 已 開 始 建 立 養 老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十 月 革 命 勝 利 後, 蘇 聯 先 後 頒 佈 了 勞 動 者 社 會 保 障 條 例 殘 恤 金 條 例 退 休 金 條 例 等 社 會 保 障 條 例 1956 年 蘇 聯 制 定 了 全 國 統 一 的 國 家 退 休 法, 該 法 概 括 了 過 去 實 行 的 960 多 項 優 撫 法 令, 對 退 休 條 件 退 休 金 的 數 額 都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是 實 行 普 遍 的 社 會 保 障 措 施 的 一 個 重 要 步 驟 1965 年 蘇 聯 通 過 集 體 農 莊 莊 員 養 老 金 和 補 助 費 法, 將 享 受 退 休 金 的 範 圍 擴 大 到 集 體 農 莊 莊 員 1987 年 頒 佈 的 進 一 步 改 善 集 體 農 莊 莊 員 老 殘 撫 恤 金 待 遇 法 使 農 莊 莊 員 與 全 民 職 工 在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待 遇 方 面 的 差 別 更 為 縮 小 經 過 多 年 的 修 改 補 充, 蘇 聯 形 成 了 一 套 頗 為 完 整 的 養 老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21 其 內 容 包 括 : 退 休 金 醫 療 保 健 貧 困 戶 救 濟 等 ( 李 傳 桐,2008) 這 種 由 國 家 全 面 承 擔 的 福 利 型 養 老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是 同 高 度 集 權 的 中 央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相 匹 配 的 但 隨 著 計 劃 經 濟 的 弊 端 日 益 明 顯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放 慢, 以 及 人 口 的 老 齡 化 和 退 休 人 員 數 量 的 增 多, 國 家 的 財 政 負 擔 不 斷 加 重, 原 有 養 老 社 會 保 障 體 制 已 難 以 維 持 正 常 運 轉 1987 年 蘇 聯 部 長 會 議 和 全 蘇 工 會 中 央 理 事 會 頒 佈 關 於 實 行 工 人 職 員 和 集 體 農 莊 莊 員 附 加 退 休 金 自 願 保 險 的 決 議, 規 定 採 取 個 人 和 國 家 共 同 集 資 的 辦 法 設 立 保 險 基 金, 保 險 基 金 一 半 來 自 個 人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一 半 來 自 國 家 預 算, 在 職 人 員 自 願 投 保, 按 月 繳 納 保 險 費, 退 休 後 每 月 可 領 取 盧 布 不 等 的 附 加 退 休 金 同 時, 對 一 些 診 所 實 行 經 濟 核 算 制, 並 考 慮 由 各 單 位 自 己 支 付 本 單 位 職 工 的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和 設 立 部 分 由 個 人 出 資 的 健 康 基 金 ( 李 傳 桐,2008) 但 在 舊 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職 工 的 一 切 都 依 附 於 國 家 和 企 業, 要 打 破 由 國 家 統 攬 一 切 的 社 會 保 障 機 制 並 非 易 事 這 種 改 革 嘗 試 未 能 取 得 實 際 效 果 蘇 聯 解 體 後, 俄 國 經 濟 陷 入 長 期 危 機 之 中, 加 上 日 益 嚴 重 的 人 口 老 齡 化 危 機, 社 會 勞 動 力 儲 備 日 益 減 少, 使 現 收 現 付 制 的 養 老 金 體 系 無 法 為 失 去 勞 動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保 障 並 發 揮 安 全 網 和 減 震 器 的 作 用 ( 刁 莉 高 玉 芳,2003) 俄 羅 斯 退 休 養 老 制 度 改 革 可 以 分 為 3 個 階 段 : 以 年 先 後 通 過 的 國 家 養 老 金 法 案 和 退 休 養 老 基 金 法 為 標 誌, 俄 羅 斯 開 啟 了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第 一 階 段 這 兩 個 法 案 確 立 了 國 家 社 會 保 險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確 立 俄 羅 斯 將 從 完 全 由 國 家 撥 款 的 退 休 金 分 配 制 度 逐 步 過 渡 到 同 市 場 經 濟 原 則 相 適 應 的, 由 國 家 企 業 和 個 人 共 同 承 擔 的 養 老 金 分 配 制 度 法 案 規 定 養 老 金 由 國 家 企 業 和 個 人 3 方 共 同 分 擔 ; 提 高 了 養 老 金 的 最 低 標 準, 並 實 行 養 老 金 指 數 化 養 老 金 給 付 額 根 據 參 保 年 限 和 工 資 水 準 確 定, 每 3 個 月 根 據 物 價 變 化 情 況 進 行 調 整, 以 減 小 通 貨 膨 脹 帶 來 的 壓 力 ; 對 養 老 金 的 計 算 方 式 進 行 改 革, 新 的 養 老 金 由 兩 部 分 組 成, 一 部 分 是 固 定 的, 按 平 均 收 入 或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發 放, 所 有 退 休 人 員 數 額 都 相 等, 另 一 部 分 是 浮 動 的, 與 領 取 者 的 工 齡 和 收 入 水 準 掛 鈎 然 而, 隨 著 人 口 老 齡 化, 退 休 人 員 增 多, 國 家 養 老 基 金 的 缺 口 變 得 越 來 越 大 企 業 除 了 要 繳 納 養 老 基 金 外, 還 要 按 照 職 工 工 資 的 10.5% 來 負 擔 職 工 的 社 會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和 失 業 保 險 許 多 不 堪 重 負 的 企 業 為 了 少 繳 費, 紛 紛 隱 瞞 職 工 收 入 再 加 上 企 業 繳 費 情 況 與 本 單 位 職 工 領 取 養 老 金 不 掛 鈎, 時 常 會 造 成 拖 欠 繳 費, 從 而 造 成 這 一 階 段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的 改 革 方 案 無 法 得 到 很 好 的 貫 徹 與 落 實 ( 李 傳 桐,2008) 俄 羅 斯 養 老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第 二 階 段 從 1995 年 開 始, 其 核 心 是 建 立 三 支 柱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1997 年 俄 國 公 佈 了 調 整 後 的 三 支 柱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思 路, 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第 一 支 柱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僅 提 供 給 無 力 繳 納 養 老 保 險 費 的 特 困 人 群, 其 資 金 由 政 府 財 政 提 供 ; 第 二 支 柱 強 制 養 老 保 險, 它 是 養 老 保 險 體 系 中 的 核 心 組 成 部 分 國 家 為 所 有 退 休 人 員 建 立 個 人 帳 戶, 提 供 養 老 保 險, 其 資 金 來 源 於 受 保 者 的 繳 費 以 及 基 金 的 收 益 ; 第 三 支 柱 補 充 養 老 保 險, 它 是 私 人 管 理 的 退 休 計 劃, 所 有 人 員 都 可 以 自 願 參 加 除 了 養 老 社 會 保 障 外, 俄 羅 斯 也 有 較 濃 重 的 家 庭 養 老 傳 統 子 女 與 父 母 合 居 並 照 顧 父 母 的 晚 年 生 活 是 社 會 上 較 為 普 遍 的 現 象 為 了 維 護 家 庭 養 老 的 優 良 傳 統,1995 年 俄 羅 斯 聯 邦 通 過 了 俄 羅 斯 聯 邦 家 庭 法 典 (The Family Code of the Federation of Russia,1997 年 修 訂 ), 法 典 第 87 條 第 88 條 明 確 規 定 成 年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贍 養 責 任 : 有 能 力 的 成 年 子 女 必 須 為 喪 失 能 力 而 需 要 援 助 的 父 母 提 供 照 顧 ; 如 若 子 女 不 能 與 父 母 達 成 支 付 贍 養 費 的 一 致 意 見, 父 母 可 以 通 過 向 法 庭 訴 訟 取 得 贍 養 費 ; 但 是 如 果 父 母 沒 有 履 行 父 母 職 責 的 時, 法 庭 可 以 免 除 子 女 的 支 付 贍 養 費 的 義 務 五. 日 本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日 本 具 有 健 全 的 老 年 人 法 律 保 障 體 系 戰 後, 隨 著 日 本 經 濟 的 日 益 強 盛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不 斷 提 高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進 程 的 加 速 發 展, 日 本 的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也 經 歷 了 一 個 逐 漸 完 善 的 過 程 目 前 國 民 年 金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老 人

22 保 健 法 和 護 理 保 險 法 四 部 法 律 構 成 了 老 年 人 社 會 保 障 基 礎, 它 們 分 別 從 經 濟 收 入 社 會 福 利 醫 療 保 健 和 生 活 護 理 等 方 面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了 全 方 位 多 層 次 的 強 有 力 的 制 度 保 障 ( 楊 天 博,2007) 1959 年 4 月, 日 本 頒 佈 國 民 年 金 法, 採 取 國 家 企 業 個 人 共 同 分 擔 的 辦 法, 強 制 20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的 全 體 國 民 都 必 須 加 入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加 入 期 間 滿 25 年 可 在 規 定 的 年 齡 起 享 受 老 齡 基 礎 年 金 1985 年, 日 本 政 府 對 公 共 養 老 金 制 度 進 行 了 整 合, 把 國 民 年 金 改 為 包 括 工 薪 收 入 者 的 全 體 國 民 參 加 的 國 民 基 礎 年 金, 把 厚 生 年 金 共 濟 年 金 改 為 工 薪 勞 動 者 的 第 二 層 次 年 金 ( 姜 向 群,2005) 養 老 金 制 度 的 實 行, 為 老 年 人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經 濟 來 源 提 供 了 制 度 性 保 障 1963 年 7 月, 日 本 政 府 又 推 出 了 宣 導 保 障 老 年 人 整 體 生 活 利 益 的 老 人 福 利 法, 後 經 1972 年 1986 年 1994 年 修 訂 該 法 是 日 本 政 府 在 老 齡 化 社 會 到 來 之 前 頒 佈 的 一 部 老 人 福 利 大 法, 被 日 本 各 界 稱 為 老 人 憲 章 其 主 要 內 容 有 : 政 府 出 資 修 建 特 別 養 老 院, 為 癡 呆 臥 床 不 起 等 體 弱 老 人 提 供 服 務 ; 強 調 開 拓 高 齡 者 對 福 利 社 會 創 造 的 參 與 機 制, 發 揮 老 人 豐 富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特 長, 為 他 們 創 造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 探 索 和 逐 漸 確 立 一 種 適 合 於 老 人 居 家 養 老 的 方 式 和 體 制, 強 化 對 居 家 養 老 提 供 家 庭 服 務 人 員 的 專 業 培 訓 和 組 織 建 設, 並 在 財 政 預 算 上 實 行 優 惠 政 策 ; 組 織 老 人 俱 樂 部, 吸 引 老 人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 強 調 社 會 福 利 的 地 方 化 和 多 元 化,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對 老 人 福 利 的 責 任 和 職 權 等 ( 秦 嶺 張 秋 秋,2002) 1982 年 8 月, 老 人 保 健 法 頒 佈 實 施, 綜 合 實 施 疾 病 預 防 治 療 以 及 功 能 訓 練 等 保 健 事 業, 以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保 健 水 準 該 法 廢 除 了 1972 年 實 施 的 老 年 免 費 醫 療 制 度, 在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和 醫 療 服 務 的 同 時, 平 衡 各 醫 療 保 險 的 開 支, 讓 老 年 人 也 負 擔 少 部 分 費 用, 實 現 財 政 在 職 員 工 和 老 年 人 本 人 共 同 負 擔 機 制 1986 年 修 訂 的 老 年 人 保 健 法 再 度 提 高 了 老 年 人 本 人 承 擔 醫 療 費 用 的 比 例 ( 姜 向 群,2005)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的 大 幅 度 增 加,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老 年 人 越 來 越 多, 對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特 殊 照 料 服 務 等 方 面 的 需 求 增 大 日 本 政 府 從 2000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實 行 護 理 保 險 法, 這 個 制 度 通 過 社 會 保 險 來 共 同 支 援 老 年 人 護 理 所 需 要 的 設 施 服 務 等 費 用, 國 家 政 府 企 業 40 歲 以 上 的 人 和 老 年 人 本 人 都 負 擔 護 理 費 用 ( 王 偉,2000) 在 家 庭 養 老 上,1947 年 日 本 政 府 頒 佈 的 經 過 大 幅 度 修 改 的 民 法, 廢 除 了 專 制 的 家 長 權 和 長 子 優 先 繼 承 權, 規 定 直 系 血 親 及 兄 弟 姐 妹 有 互 相 贍 養 的 義 務,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三 等 親 範 圍 內 的 親 屬 也 要 承 擔 贍 養 義 務 因 而 明 確 了 子 女 等 親 屬 贍 養 老 人 的 法 定 義 務 生 活 保 護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老 人 保 健 法 和 殘 疾 人 福 利 法 等 也 有 強 制 家 庭 和 親 屬 贍 養 老 人 的 規 定 ( 王 偉,2004) 六. 韓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立 法 韓 國 老 年 人 立 法 保 障 體 系 的 構 建 始 於 20 世 紀 60 年 代, 最 先 建 立 的 是 養 老 金 制 度 1973 年 韓 國 制 定 了 國 民 福 利 年 金 法, 並 計 劃 從 1974 年 開 始 實 施 1988 年, 韓 國 施 行 國 民 年 金 法 始 建 立 國 民 養 老 金 制 度, 該 法 最 初 要 求 10 人 以 上 的 企 業 必 須 保 障 歲 的 職 工 參 與 國 民 養 老 計 劃, 繳 費 後 職 工 從 60 歲 開 始 領 取 養 老 金 1992 年 又 把 養 老 保 險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到 5-9 人 企 業,1995 年 起, 適 用 範 圍 擴 及 農 民 漁 民 等 農 村 地 區 的 自 我 僱 用 者,1999 年 進 一 步 擴 大 到 城 市 地 區 的 自 我 僱 用 者 為 了 彌 補 國 民 養 老 金 計 劃 覆 蓋 率 的 不 足, 解 決 老 年 人 貧 困 問 題, 政 府 在 2007 年 啟 動 國 民 養 老 金 計 劃 改 革 時, 同 時 通 過 了 基 本 養 老 金 法, 於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基 本 養 老 金 計 劃, 向 低 於 特 定 稅 收 起 徵 點 的 家 庭 收 入 的 老 年 人 按 月 支 付 養 老 金 (Minist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amily Affairs, Republic of Korea,2008) 在 醫 療 保 險 方 面, 韓 國 於 1963 年 制 定 了 醫 療 保 險 法, 但 由 於 當 時 經 濟 條 件 不 允 許, 直 到 1977 年 才 開 始 部 分 實 行, 直 到 1989 年 才 完 全 得 以 實 施, 成 為 國 民 皆 保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 胡 廣 翔,1997) 韓 國 還 先 後 於 1961 年 1968 年 1977 年 2000 年 制 定 了 生 活 保 護 法 指 導 事 業 法 的 臨 時 措 施 法 醫 療 保 護 法 國 民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法 等 法 律,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國 家 公 共 救 助 系 統, 對 無 人 撫 養 的 65 歲 以 上 的 高 齡 者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產 婦 和 殘 疾 者 等 需 救 護 者 提 供 居 宅 保 護 設 施 保 護 和 自 救 保 護 和 醫 療 保 護 等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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