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黑 龍 江 內 蒙 古 吉 林 遼 寧 北 京 天 津 青 海 甘 肅 寧 夏 山 西 河 北 山 東 集 安 市, 以 種 植 山 葡 萄 聞 名 陝 西 河 南 江 蘇 四 川 湖 北 安 徽 上 海 重 慶 浙 江 貴 州 湖 南 江 西 雲 南 福 建 廣 西 廣 東 海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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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 黑 龍 江 內 蒙 古 吉 林 遼 寧 北 京 天 津 青 海 甘 肅 寧 夏 山 西 河 北 山 東 集 安 市, 以 種 植 山 葡 萄 聞 名 陝 西 河 南 江 蘇 四 川 湖 北 安 徽 上 海 重 慶 浙 江 貴 州 湖 南 江 西 雲 南 福 建 廣 西 廣 東 海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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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3, , , , ,084 95,784 24,942 (90,147) 331, ,086 6,850 (658,968) (503,856) 88, , (32.7) (25.0) (32.7) (25.0) % 8.7% (51.2%) 50.3% 57.7% 2.3% (230.2%) (286.3%) 13.5% 22.7% 37.3% 35% 3 1.0% (64.7%) (31.5%) 4.9% 11.0% 4 0.8% (54.7%) (28.6%) 4.6% 10.2% 4.8% 53.8% 122.1% 15.6% 8.5% 9.5% 10.4% 12.5% 5.8% 4.3% 0% 2.9% 5.7% 0.8% 0.3%

5 202, , , , , , , ,871 1,448,969 1,625,852 52,631 63,319 71,135 41, ,017 23,015 41,707 34, , ,734 1,347,702 1,851,558 1,801,492 74,086 67, ,

6 CPA 140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4

7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 08 Bermuda ,013,018,000 2,

8 2.6%293,700, ,850,

9

10 8

11

12 6.9% % 2.6%293,689,000 6,850,000658,968, %95,784,000 10

13 12,590, ,689, % 24.3%197,905, % 11,488, %148,291, % 74.6%

14 20 69, , % 5,892 9, % 71,724 81, % 1,446 1, % 148, , % 11,488 31, % 38,126 34, % 197, , % 12

15 284.0%95,784, % 65,699,000 95,784 24, % 32.6% 8.7% (EBITDA) 24,171, ,474,000 14,001, ,959,000 (EBITDA) (EBITDA) 24, ,474 EBITDA 8.2% 13

16 6,850, ,968, % 38.8% 89.2%25.7%2.4% 8.4% 33 11,845, % 18 7,940, ,542, ,363, , % 139, % +6.0% 113, % 115, % -1.1% 7, % 5, % +25.7% 24, % 25, % -4.6% 293, % 286, % +2.6% 14

17 4.7% 16, %17, % 10, , % 4, , % % % 16, , %

18 16, % 11, % 32.7% 98.7% 5.4% 2.8% % % 19% 12.6% 19.3% % % 16

19 19.2% 13.3% 19.0% 15.5% 21.6% % 20.4% 16.7% 30.8% 28.4% 東 北 地 區 1 華 北 地 區 2 華 東 地 區 3 中 南 地 區 4 西 南 地 區 ,719, ,391, ,185,

20 ,028,0006.0% 32,695, , % 22.1% ,995, % 43.6% 150.0% 49,743, % 51.9% 18

21 % 7,047,0001,884, % 26.7% % ,619, % 140.2%11,462, % 1 1 4,427, % 19.1% 19

22 20

23 201,942,000 74,089,000 22,744, ,857,000 29,883,000 21

24 % 22

25 58 48 Montana Board of Public Accountants (MBPA) (i) (ii)

26 47 MBA

27

28 ,400,

29 (i) (ii) (iii) 10% (iv) 30% (v) 12 1% (vi) % 5,000,000 27

30 (vii) 21 1 (viii) (ix) (1) (2) (3) (x) (xi) 56,000,000 (16,000,000) 40,000, ,000,000 (16,000,000) 40,000,000 28

31

32 32 571XV ,582,720 (L) % 132,467,200 (L) % 30

33 (1) L (2) (3) (4) 2,013,018,000 XV 336 5% ,582,720 (L) 33.56% 3 675,582,720 (L) 33.56% 4 132,467,200 (L) 6.58% 5 132,467,200 (L) 6.58% (1) L (2) (3) 31

34 (4) (5) (6) 2,013,018,

35 9.1% 26.4% 2.0% 8.6% 5% 33

36 (i) (ii) (iii) (iv)(v) 34

37 A.2.1 A

38 1 4 1/1 4/4 1/1 4/4 0/1 3/4 1/1 2/4 1/1 2/4 0/1 3/

39 14 37

40 2/2 100% 2/2 100% 2/2 100% 38

41 1,000, ,000,001 1,500, ,500,001 2,000, /1 100% 1/1 100% 1/1 100% 39

42 1/1 100% 1/1 100% 1/1 100% 15 (i) (ii) 40

43 , ,

44 1.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21) (10) (14) (10) 42

45 (a) (b) 2. (i) (ii) (a) (i) (ii) 43

46 (b) 1 (info@corporatelink.com.hk) 21 ( 44

47

48 46

49 二 零 一 年 7 293, ,320 (197,905) (261,378) 95,784 24, ,785 (41,910) (192,331) (41,089) (76,482) 業 16 (478,407) 17 (22,560) 18 (22,157) 公 19 (201) (1,274) 13,431 (763,484) 10 22,627 年 11 13,431 (740,857) 年 公 司 有 6,850 (658,968) 6,581 (81,889) 13,431 (740,857) (32.7) 0.34 (32.7) 4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年 , , ,862 59,586 7,343 7, ,620 7, , , , , ,702 97, ,153 12,076 5,551 5, ,723 2, , , , , ,307 19, ,363 34,014 9,961 9,988 52,631 63, , , , , ,624 17, , , , ,734 74,086 67, , ,239 二 零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47 至 100 報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8

51 a b 二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17, ,541 86, ,634 8, ,284 1,347, ,394 1,497,096 年 (658,968) (658,968) (81,889) (740,857) 二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 ,541 86, ,634 8,259 (464,684) 688,734 67, ,239 年 6,850 6,850 6,581 13, (2,360) 2,360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 ,541 86, ,634 5,899 (455,474) 695,584 74, ,670 (a)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集 團 業 公 司 公 司 (b) 中 國 中 國 有 中 國 公 司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業 一 有 公 司 年 公 司 業 中 國 公 司 有 中 國 一 公 司 有 中 國 49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2 13,431 (763,484) (793) (4,574) 10,595 25,350 (72) 938 1,232 3, ,407 22,560 22,157 1,743 1, ,274 26,115 (212,488) (3,315) (3,197) 5,473 (55,753) 12,413 (37,971) (77) 7,574 (10,010) 6,233 4,558 (16,413) 35,157 (312,015) (3,233) 35,157 (315,248) (6,594) (47,766) 793 4, (5,801) (43,059) 29,356 (358,307) 172, ,920 (27) 201, ,613 50

53 1.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上 市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董 事 認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為 上 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的 地 址 於 本 年 報 公 司 資 料 一 節 中 披 露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本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人 民 幣 呈 列 本 公 司 作 為 一 家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營 運 其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載 列 於 附 註 於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已 首 次 應 用 以 下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9 號 的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修 訂 界 定 福 利 計 劃 : 僱 員 供 款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週 期 的 年 度 改 進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期 的 年 度 改 進 於 本 年 度 應 用 該 上 述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 及 或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列 之 披 露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51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4 2.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前 應 用 以 下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1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1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的 修 訂 2 收 購 合 營 業 務 權 益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的 修 訂 2 披 露 計 劃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2 可 接 受 的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的 釐 清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的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修 訂 2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期 的 年 度 改 進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2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的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的 修 訂 2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的 權 益 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及 3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注 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的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2 投 資 實 體 : 應 用 合 併 的 例 外 情 況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的 修 訂 1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於 待 釐 定 日 期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52

55 2. 15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制 定 一 項 單 一 全 面 模 式 供 實 體 用 作 將 自 客 戶 合 約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入 賬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生 效 後, 其 將 取 代 現 時 載 於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築 合 約 及 相 關 詮 釋 的 收 益 確 認 指 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的 核 心 原 則 為 實 體 所 確 認 描 述 向 客 戶 轉 讓 承 諾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收 益 金 額, 應 為 能 反 映 該 實 體 預 期 就 交 換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有 權 獲 得 的 代 價 具 體 而 言, 該 準 則 引 入 確 認 收 益 的 五 個 步 驟 : 第 一 步 : 識 別 與 客 戶 訂 立 的 合 約 第 二 步 : 識 別 合 約 中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三 步 : 釐 定 交 易 價 第 四 步 : 將 交 易 價 分 配 至 合 約 中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五 步 : 於 實 體 完 成 履 約 責 任 時 ( 或 就 此 ) 確 認 收 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實 體 於 完 成 履 約 責 任 時 ( 或 就 此 ) 確 認 收 益, 即 於 特 定 履 約 責 任 相 關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控 制 權 轉 讓 予 客 戶 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已 就 特 別 情 況 的 處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確 的 指 引 此 外,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要 求 更 詳 盡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於 未 來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53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6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物 業 廠 房 和 設 備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農 業 的 修 訂 界 定 生 產 性 植 物 並 規 定 符 合 生 產 性 植 物 定 義 的 生 物 資 產 須 作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而 非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列 賬 種 植 生 產 性 植 物 所 得 農 產 品 繼 續 按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列 賬 本 公 司 董 事 現 正 評 估 採 納 該 項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影 響 本 集 團 將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報 告 期 間 採 納 該 項 修 訂 除 上 述 者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應 用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此 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公 司 條 例 ) 規 定 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有 關 編 製 賬 目 及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之 條 文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對 本 公 司 生 效 此 外,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有 關 年 度 賬 目 之 披 露 規 定 已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作 出 修 訂 並 按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整 合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資 料 之 呈 列 及 披 露 已 作 出 變 動, 以 符 合 該 等 新 規 定 有 關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比 較 資 料 已 按 新 規 定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呈 列 及 披 露 先 前 根 據 前 公 司 條 例 或 上 市 規 則 須 予 披 露 但 資 料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或 經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毋 須 披 露 之 資 料 並 未 於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披 露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按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惟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末 以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計 量 的 生 物 資 產 ( 誠 如 下 文 所 載 會 計 政 策 所 闡 釋 者 ) 除 外 歷 史 成 本 一 般 根 據 交 換 貨 品 所 付 出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算 54

57 3. 公 平 值 是 於 計 量 日 期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有 秩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可 收 取 或 轉 讓 負 債 須 支 付 的 價 格, 而 不 論 該 價 格 是 否 直 接 可 觀 察 或 可 使 用 其 他 估 值 技 術 估 計 若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期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會 考 慮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特 點, 則 本 集 團 於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時 會 考 慮 該 等 特 點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作 計 量 及 或 披 露 用 途 的 公 平 值 乃 按 此 基 準 釐 定, 惟 屬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 號 以 股 份 付 款 範 圍 的 以 股 份 付 款 交 易 屬 於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7 號 租 賃 範 圍 內 的 租 賃 交 易, 以 及 與 公 平 值 有 部 分 相 若 地 方 但 並 非 公 平 值 的 計 量, 譬 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 號 內 的 可 變 現 淨 值 或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 值 的 使 用 價 值 除 外 此 外,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公 平 值 計 量 根 據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對 其 整 體 的 重 要 性 分 類 為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或 第 三 級, 詳 情 如 下 : 第 一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實 體 於 計 量 日 期 可 以 取 得 的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第 二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就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可 觀 察 的 輸 入 數 據 ( 第 一 級 內 包 括 的 報 價 除 外 ); 及 第 三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載 列 如 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實 體 ( 其 附 屬 公 司 ) 的 財 務 報 表 當 本 公 司 滿 足 以 下 要 素 即 擁 有 控 制 權 : 對 被 投 資 公 司 擁 有 權 力 ; 對 參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業 務 的 浮 動 回 報 承 擔 風 險 或 享 有 權 利 ; 及 能 透 過 其 權 力 影 響 其 回 報 倘 事 實 及 情 況 反 映 上 述 三 項 控 制 權 要 素 其 中 一 項 或 多 項 有 變, 則 本 集 團 會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仍 對 被 投 資 公 司 有 控 制 權 55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8 3. 本 集 團 於 取 得 對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時 開 始 綜 合 附 屬 公 司 賬 目, 並 於 本 集 團 失 去 對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時 終 止 尤 其 是, 於 年 內 收 購 或 出 售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收 入 及 開 支, 會 由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之 日 直 至 本 集 團 失 去 附 屬 公 司 控 制 權 之 日 期 間 計 入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各 項 目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附 屬 公 司 的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即 使 此 舉 會 引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現 虧 絀 結 餘 亦 然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會 對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調 整, 以 使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所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所 有 集 團 內 交 易 結 餘 收 入 及 開 支 於 合 併 時 悉 數 對 銷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已 就 估 計 客 戶 退 貨 回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備 抵 作 出 扣 減 銷 售 貨 品 的 收 入 於 貨 品 交 付 及 貨 品 擁 有 權 轉 移 時 予 以 確 認, 其 時 以 下 條 件 將 獲 達 成 : 本 集 團 將 貨 品 擁 有 權 的 主 要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嫁 予 買 方 ; 本 集 團 對 所 售 貨 品 不 再 具 有 一 般 與 擁 有 權 相 關 之 程 度 的 持 續 管 理 參 與 權, 亦 無 實 際 控 制 權 ;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 與 交 易 相 關 的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及 交 易 已 產 生 或 將 予 產 生 的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56

59 3.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的 利 息 收 入 在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而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時 才 確 認 利 息 收 入 按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及 適 用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時 間 比 例 計 算 有 關 利 率 指 將 於 初 始 確 認 時 金 融 資 產 的 估 計 未 來 所 收 現 金 在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準 確 折 現 至 該 項 資 產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包 括 持 作 生 產 貨 物 或 行 政 用 途 的 樓 宇 ( 下 文 所 述 的 在 建 工 程 除 外 ), 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按 成 本 減 隨 後 累 計 折 舊 及 隨 後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列 賬 在 建 工 程 包 括 為 生 產 供 應 或 行 政 用 途 建 設 中 的 物 業, 分 類 為 在 建 工 程, 按 成 本 減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成 本 包 括 專 業 費 用, 即 合 資 格 的 資 產,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資 本 化 的 借 貸 成 本 有 關 物 業 在 完 工 及 準 備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分 類 至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適 當 類 別 該 等 資 產 的 折 舊 在 資 產 準 備 作 彼 等 擬 定 用 途 時 按 與 其 他 物 業 資 產 相 同 的 基 準 開 始 折 舊 乃 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在 建 工 程 除 外 ) 的 估 計 使 用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以 撇 銷 其 成 本 ( 扣 除 剩 餘 價 值 ) 估 計 使 用 年 期 剩 餘 價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於 各 報 告 期 結 束 時 審 閱, 任 何 估 計 變 動 的 影 響 按 前 瞻 基 準 入 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乃 於 出 售 後 或 當 預 期 持 續 使 用 該 資 產 將 不 會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終 止 確 認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出 售 或 棄 用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益 釐 定 為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與 該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並 於 損 益 確 認 5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0 3. 當 租 約 條 款 將 所 涉 及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讓 予 承 租 人 時, 租 約 乃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約 則 列 為 經 營 租 賃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額 乃 以 直 線 法 於 租 賃 期 間 確 認 為 開 支, 除 非 另 有 系 統 基 準 更 能 代 表 租 賃 資 產 使 用 經 濟 利 益 的 時 間 模 式 當 租 賃 包 括 土 地 及 樓 宇, 本 集 團 需 要 考 慮 各 部 分 所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與 報 酬 是 否 已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並 把 每 項 資 產 劃 分 為 融 資 租 賃 或 經 營 租 賃, 除 非 明 確 土 地 及 樓 宇 屬 經 營 租 賃, 在 此 情 況 下, 全 部 租 賃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尤 其 是, 最 少 應 付 租 金 ( 包 括 任 何 一 次 性 預 付 款 ) 在 租 賃 期 開 始 時, 需 按 出 租 方 從 租 賃 土 地 樓 宇 所 獲 取 利 益 之 公 平 值 的 比 例 在 土 地 及 樓 宇 間 分 派 租 金 能 夠 可 靠 地 分 配 時, 列 賬 為 經 營 租 賃 的 租 賃 土 地 利 益 應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列 為 預 付 租 金, 按 直 線 基 準 在 租 賃 期 間 攤 銷 當 租 金 不 能 夠 在 土 地 和 樓 宇 間 可 靠 地 分 配 時, 整 項 租 賃 通 常 視 為 融 資 租 賃, 並 作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列 賬 58

61 3. 業 務 合 併 時 收 購 的 無 形 資 產 與 商 譽 分 開 確 認, 並 初 步 按 其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 即 其 成 本 ) 確 認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業 務 合 併 收 購 的 具 有 有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無 形 資 產 以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重 估 金 額 ( 即 重 估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減 隨 後 累 計 攤 銷 及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列 賬, 個 別 收 購 的 無 形 資 產 以 相 同 基 準 計 量 無 形 資 產 於 出 售 後 或 當 預 期 不 會 從 使 用 或 出 售 中 獲 得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取 消 確 認 取 消 確 認 無 形 資 產 產 生 的 盈 虧 按 該 資 產 的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計 量, 並 於 資 產 取 消 確 認 時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末, 本 集 團 均 會 審 閱 其 具 有 有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有 形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該 等 資 產 已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倘 存 在 任 何 該 等 跡 象, 則 會 對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作 出 估 計, 以 確 定 減 值 虧 損 的 程 度 ( 如 有 ) 如 果 無 法 估 計 單 個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本 集 團 會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如 果 可 以 識 別 一 個 合 理 和 一 致 的 分 配 基 礎, 總 部 資 產 也 應 分 配 至 單 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不 能 分 配 至 單 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則 應 將 總 部 資 產 按 能 識 別 的 合 理 且 一 致 的 基 礎 分 配 至 最 小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組 合 擁 有 永 久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無 形 資 產 與 尚 不 可 供 使 用 的 無 形 資 產 均 會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並 於 存 在 可 能 減 值 的 跡 象 時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可 收 回 金 額 是 指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與 使 用 價 值 中 的 較 高 者 在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採 用 稅 前 折 現 率 折 現 至 其 現 值, 該 折 現 率 反 映 當 時 市 場 對 金 錢 時 間 值 及 並 未 調 整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對 該 資 產 之 特 定 風 險 的 評 估 倘 資 產 可 收 回 金 額 估 計 低 於 其 賬 面 值, 則 該 資 產 賬 面 值 將 撇 減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減 值 虧 損 會 即 時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59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2 3. 於 其 後 回 撥 減 值 虧 損 時,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可 調 高 至 經 修 訂 的 估 計 可 收 回 數 額, 惟 不 可 高 於 倘 該 資 產 於 過 往 年 度 並 無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而 釐 定 的 賬 面 值 減 值 虧 損 的 撥 回 會 即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生 物 資 產 包 括 在 中 國 培 植 的 葡 萄 樹, 於 初 步 確 認 及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按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計 量, 任 何 所 得 收 益 或 虧 損 均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於 損 益 確 認 公 平 值 乃 按 葡 萄 樹 所 產 生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淨 額 的 現 值 釐 定 銷 售 成 本 為 出 售 資 產 直 接 應 佔 的 增 幅 成 本, 主 要 為 交 通 成 本 但 不 包 括 所 得 稅 包 括 攤 銷 費 用 水 電 成 本 直 接 勞 工 成 本 種 植 葡 萄 產 生 的 消 耗 品 成 本 在 內 的 種 植 成 本 及 其 他 相 關 成 本 均 予 以 資 本 化, 直 至 葡 萄 樹 開 始 出 產 葡 萄 止 農 業 產 品 指 葡 萄 樹 出 產 的 葡 萄 葡 萄 在 收 穫 時 確 認 並 按 其 視 作 成 本 (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 轉 撥 至 存 貨 葡 萄 的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當 地 的 市 價 釐 定 各 集 團 實 體 在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時, 以 該 實 體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 外 幣 )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按 交 易 當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各 自 功 能 貨 幣 ( 即 該 實 體 營 運 所 在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計 量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以 外 幣 計 算 的 貨 幣 項 目 按 各 報 告 期 間 末 的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以 外 幣 的 歷 史 成 本 計 算 的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會 重 新 換 算 於 結 算 及 重 新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時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在 損 益 賬 內 確 認 60

63 3. 向 國 家 管 理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之 付 款 於 僱 員 提 供 服 務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令 彼 等 作 出 供 款 所 得 稅 開 支 指 現 行 應 繳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的 總 和 現 行 應 繳 稅 項 乃 按 本 年 度 的 應 課 稅 溢 利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與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中 所 報 除 稅 前 虧 損 不 同, 乃 由 於 前 者 不 包 括 在 其 他 年 度 應 課 稅 或 可 扣 稅 的 收 入 及 開 支, 並 且 不 包 括 從 未 課 稅 及 扣 稅 的 項 目 本 集 團 的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報 告 期 間 末 前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頒 佈 的 稅 率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用 於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相 應 稅 基 之 間 的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一 般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而 予 以 確 認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於 可 能 有 應 課 稅 溢 利 可 供 抵 銷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時,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倘 暫 時 差 額 是 由 在 初 步 確 認 ( 不 包 括 於 業 務 合 併 時 確 認 ) 一 項 不 會 影 響 應 課 稅 溢 利 或 會 計 溢 利 的 交 易 中 的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時 產 生, 則 該 資 產 及 負 債 不 予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有 關 的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予 以 確 認, 惟 本 集 團 可 控 制 暫 時 差 額 的 撥 回 及 暫 時 差 額 可 能 於 可 見 將 來 不 會 撥 回 則 作 別 論 有 關 該 等 投 資 的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僅 於 可 能 會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致 暫 時 差 額 的 利 益 被 利 用, 且 預 期 於 可 預 見 將 來 可 被 撥 回 時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乃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覆 核, 並 在 沒 可 能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收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產 時 作 調 減 61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4 3.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預 期 於 償 還 負 債 或 變 現 資 產 期 間 適 用 的 稅 率 計 算 所 根 據 的 稅 率 ( 及 稅 法 ) 乃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已 頒 佈 或 已 動 議 頒 佈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資 產 的 計 量, 反 映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預 期 將 要 收 回 或 償 還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的 稅 務 後 果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存 貨 乃 按 成 本 與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的 較 低 者 入 賬 存 貨 成 本 乃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可 變 現 淨 值 為 存 貨 的 估 計 銷 售 價 減 所 有 估 計 完 工 成 本 及 作 出 銷 售 所 需 成 本 當 集 團 實 體 成 為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的 一 方 時, 會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上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首 次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收 購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直 接 應 佔 交 易 成 本,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加 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或 從 中 扣 減 ( 如 適 用 ) 本 集 團 的 金 融 資 產 均 歸 類 為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分 類 視 乎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釐 定 的 金 融 資 產 性 質 及 目 的 而 定 所 有 一 般 買 賣 的 金 融 資 產 概 於 交 易 日 予 以 確 認 及 取 消 確 認 一 般 買 賣 乃 指 按 照 一 般 市 場 規 定 或 慣 例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交 付 資 產 的 金 融 資 產 買 賣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乃 於 活 躍 市 場 並 無 報 價 而 附 帶 固 定 或 可 釐 定 付 款 金 額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及 銀 行 結 餘 和 現 金 ) 按 攤 銷 成 本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減 去 任 何 可 識 別 減 值 虧 損 入 賬 ( 見 下 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的 會 計 政 策 ) 62

65 3.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乃 計 算 債 務 工 具 的 攤 銷 成 本 及 按 有 關 期 間 攤 分 利 息 收 入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是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收 入 ( 包 括 構 成 實 際 利 率 整 體 部 分 的 所 有 已 付 或 已 收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價 ) 透 過 債 務 工 具 的 預 期 年 期 或 ( 倘 適 用 ) 更 短 期 間 準 確 折 現 至 初 步 確 認 時 的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利 息 收 入 按 債 務 工 具 的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金 融 資 產 於 報 告 期 間 獲 評 估 是 否 存 有 減 值 跡 象 倘 存 在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金 融 資 產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金 融 資 產 首 次 確 認 後 發 生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而 受 影 響, 則 金 融 資 產 被 視 為 減 值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 發 行 人 或 交 易 對 手 方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 或 違 反 合 約, 例 如 逾 期 交 付 或 拖 欠 利 息 及 本 金 付 款 ; 或 借 貸 方 很 可 能 面 臨 破 產 或 進 行 財 務 重 組 ; 或 因 財 政 困 難 而 導 致 該 項 金 融 資 產 失 去 活 躍 市 場 獲 評 估 為 不 會 單 獨 作 出 減 值 的 若 干 金 融 資 產 ( 如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 將 進 而 整 體 作 減 值 評 估 應 收 款 項 組 合 出 現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包 括 本 集 團 過 往 收 款 記 錄 組 合 內 逾 期 90 日 信 貸 期 的 還 款 數 目 上 升, 以 及 國 家 或 地 區 經 濟 狀 況 出 現 明 顯 變 動 導 致 應 收 款 項 未 能 償 還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虧 損 會 直 接 於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中 扣 除, 惟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除 外, 其 賬 面 值 會 透 過 撥 備 賬 作 出 扣 減 撥 備 賬 內 的 賬 面 值 變 動 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當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被 視 為 不 可 收 回 時, 其 將 於 撥 備 賬 內 撇 銷 其 後 收 回 先 前 撇 銷 的 金 額 會 計 入 損 益 賬 63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6 3.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 續 )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乃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 按 金 融 資 產 的 原 實 際 利 率 折 算 ) 之 間 的 差 額 倘 於 其 後 期 間 減 值 虧 損 數 額 下 降, 而 下 降 原 因 客 觀 上 與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相 關, 則 先 前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會 透 過 損 益 賬 撥 回, 惟 資 產 在 撥 回 減 值 之 日 的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出 假 定 減 值 未 確 認 時 應 有 的 攤 銷 成 本 集 團 實 體 所 發 行 的 債 務 及 股 本 工 具 乃 根 據 合 約 安 排 的 內 容 及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工 具 的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股 本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 包 括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乃 計 算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及 按 有 關 期 間 攤 分 利 息 開 支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為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付 款 ( 包 括 構 成 實 際 利 率 整 體 部 分 的 所 有 已 付 或 已 收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價 ) 透 過 金 融 負 債 的 預 期 年 期 或 ( 倘 適 用 ) 更 短 期 間 準 確 折 現 至 首 次 確 認 時 的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利 息 開 支 按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股 本 工 具 股 本 工 具 乃 證 明 本 集 團 資 產 經 扣 除 其 所 有 負 債 後 的 剩 餘 額 權 益 的 任 何 合 約 本 公 司 發 行 的 股 本 工 具 以 已 收 所 得 款 項 扣 減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入 賬 購 回 本 公 司 自 身 的 股 本 工 具 直 接 於 股 本 確 認 及 扣 除 並 無 就 買 賣 發 行 或 註 銷 本 公 司 自 身 的 股 本 工 具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盈 虧 64

67 3. 僅 於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利 屆 滿 時, 或 將 金 融 資 產 所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讓 予 另 一 實 體 時, 本 集 團 方 會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倘 本 集 團 並 未 轉 讓 亦 未 保 留 所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並 繼 續 控 制 已 轉 讓 資 產, 則 本 集 團 確 認 其 於 資 產 的 保 留 權 益 及 可 能 需 要 支 付 的 相 關 負 債 款 項 倘 本 集 團 保 留 已 轉 讓 金 融 資 產 所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則 本 集 團 繼 續 確 認 該 金 融 資 產 並 亦 確 認 已 收 所 得 款 項 的 有 抵 押 借 款 完 全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時,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已 收 取 及 應 收 代 價 以 及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及 於 權 益 累 計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總 額 間 的 差 額 乃 於 損 益 確 認 本 集 團 於 且 僅 於 其 責 任 已 被 解 除 註 銷 或 屆 滿 時 方 會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終 止 確 認 的 金 融 負 債 賬 面 值 與 已 付 及 應 付 代 價 的 差 額 乃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授 予 僱 員 ( 包 括 董 事 ) 的 購 股 權 就 授 出 須 達 成 指 定 歸 屬 條 件 的 購 股 權 而 言, 已 收 取 服 務 的 公 平 值 參 照 授 出 當 日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而 釐 定, 於 歸 屬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開 支, 並 於 權 益 ( 購 股 權 儲 備 ) 中 作 出 相 應 增 加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本 集 團 重 新 估 計 預 期 最 終 將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修 訂 原 先 估 計 的 影 響 ( 如 有 ) 於 損 益 賬 中 確 認, 以 使 累 計 開 支 反 映 經 修 訂 估 計, 並 對 購 股 權 儲 備 作 相 應 調 整 就 於 授 出 日 期 即 時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而 言,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即 時 在 損 益 內 支 銷 當 行 使 購 股 權 時, 過 往 於 購 股 權 儲 備 確 認 的 金 額 將 轉 撥 至 股 份 溢 價 當 購 股 權 於 歸 屬 日 後 被 沒 收 或 於 屆 滿 日 期 仍 未 行 使, 過 往 於 購 股 權 儲 備 確 認 的 金 額 將 轉 撥 至 保 留 溢 利 ( 累 計 虧 損 ) 65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68 4. 於 採 用 附 註 3 所 述 的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本 公 司 董 事 須 對 尚 無 法 從 其 他 渠 道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該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基 於 過 往 經 驗 未 來 預 計 及 其 他 視 作 相 關 的 因 素 作 出 實 際 結 果 或 會 有 別 於 該 等 估 計 本 公 司 會 持 續 檢 討 該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倘 就 會 計 估 計 的 修 訂 只 影 響 修 訂 估 計 的 期 間, 則 有 關 修 訂 會 在 該 期 間 確 認 ; 倘 有 關 修 訂 影 響 即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有 關 修 訂 會 在 修 訂 期 間 及 未 來 期 間 確 認 以 下 為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末 所 作 出 有 關 未 來 的 主 要 假 設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因 素 的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並 具 有 相 當 風 險 而 可 能 導 致 須 於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於 採 用 有 關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的 會 計 政 策 時, 管 理 層 乃 根 據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用 途 的 行 業 經 驗 並 參 考 有 關 行 業 規 範 來 估 計 各 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倘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實 際 可 使 用 年 期 由 於 商 業 及 技 術 環 境 改 變 以 致 短 於 原 本 估 計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有 關 差 額 將 影 響 於 餘 下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折 舊 開 支 於 採 用 有 關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的 會 計 政 策 時, 管 理 層 乃 根 據 商 標 用 途 的 行 業 經 驗 並 參 考 有 關 行 業 規 範 來 估 計 附 屬 公 司 煙 台 白 洋 河 釀 酒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煙 台 白 洋 河 ) 的 商 標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倘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的 實 際 可 使 用 年 期 由 於 商 業 及 技 術 環 境 改 變 以 致 短 於 原 本 估 計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有 關 差 額 將 影 響 於 餘 下 期 間 的 攤 銷 開 支 66

69 4. 本 集 團 根 據 其 會 計 政 策 定 期 評 估 有 形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 包 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及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 及 無 形 資 產 是 否 出 現 任 何 減 值 跡 象 本 集 團 根 據 資 產 的 使 用 價 值 及 公 平 值 減 去 出 售 成 本 釐 定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該 等 計 算 需 要 使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根 據 以 上 基 準, 本 集 團 認 為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減 值 為 人 民 幣 478,407,000 元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的 減 值 為 人 民 幣 22,560,000 元 及 無 形 資 產 的 減 值 為 人 民 幣 22,157,000 元 並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損 益 中 扣 除 就 財 務 呈 報 而 言, 本 集 團 的 生 物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計 量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已 設 立 一 個 由 本 公 司 首 席 財 務 官 領 導 的 估 值 小 組, 以 釐 定 用 於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適 當 估 值 技 術 及 輸 入 數 據 於 估 計 生 物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時, 本 集 團 採 用 可 獲 得 的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倘 若 無 法 獲 得 第 一 級 輸 入 數 據, 則 本 集 團 聘 用 第 三 方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進 行 估 值 估 值 小 組 與 合 資 格 外 聘 估 值 師 緊 密 合 作, 以 釐 定 適 當 的 估 值 技 術 及 模 式 的 輸 入 數 據 首 席 財 務 官 每 六 個 月 將 估 值 小 組 得 出 的 結 果 報 告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以 說 明 資 產 及 負 債 公 平 值 波 動 的 原 因 於 估 計 生 物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時, 本 集 團 所 採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包 含 並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的 輸 入 數 據 附 註 19 載 有 有 關 用 於 釐 定 各 種 資 產 及 負 債 公 平 值 的 估 值 方 法 輸 入 數 據 及 關 鍵 假 設 的 詳 細 資 料 生 物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金 額 人 民 幣 201,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1, 元 ) 於 本 年 度 的 損 益 中 扣 除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生 物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7,62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7,470,000 元 ) 6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0 4. 管 理 層 主 要 根 據 最 近 市 價 及 目 前 市 況 估 計 存 貨 的 可 變 現 淨 值 本 集 團 會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進 行 存 貨 盤 點, 並 就 陳 舊 及 滯 銷 產 品 於 作 出 撥 備 人 民 幣 1,743,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1,038,000 元 ) 以 撇 銷 或 撇 減 存 貨 至 其 可 變 現 淨 值 倘 對 可 變 現 淨 值 的 預 期 低 於 其 成 本, 則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存 貨 的 賬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312,719,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315,185,000 元 ) 倘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的 客 觀 證 據, 則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估 計 減 值 虧 損 數 額 乃 按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發 生 的 未 來 信 貸 虧 損 ) 現 值 間 的 差 異 計 算, 並 按 金 融 資 產 的 原 實 際 利 率 ( 即 初 步 確 認 時 用 於 計 算 該 等 資 產 的 實 際 利 率 ) 折 現 倘 實 際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低 於 預 期 者, 則 可 能 會 出 現 重 大 減 值 虧 損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的 賬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84,70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97,115,000 元 ) 5. 本 集 團 管 理 其 資 本, 以 確 保 本 集 團 內 各 實 體 能 夠 持 續 經 營, 同 時 亦 透 過 優 化 負 債 與 權 益 的 平 衡 而 為 股 東 爭 取 最 高 回 報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與 去 年 相 同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架 構 包 括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股 權 ( 包 括 已 發 行 股 本 儲 備 及 累 計 虧 損 )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會 定 期 檢 討 資 本 架 構 本 集 團 考 慮 資 本 成 本 及 資 本 相 關 風 險, 並 將 透 過 派 付 股 息 發 行 新 股 及 購 回 股 份 以 及 籌 措 新 債 務 平 衡 整 體 資 本 結 構 ( 倘 需 要 ) 68

71 6. a.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286, ,728 攤 銷 成 本 12,104 28,918 b.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以 及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有 關 該 等 金 融 工 具 的 詳 情 已 於 相 關 附 註 披 露 與 該 等 金 融 工 具 有 關 的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 貨 幣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下 文 載 列 如 何 降 低 該 等 風 險 的 政 策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會 管 理 及 監 控 該 等 風 險, 以 確 保 及 時 有 效 地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i) 貨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若 干 交 易 及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港 元 ( 港 元 )( 有 別 於 有 關 本 集 團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即 人 民 幣 ) 計 值, 令 本 集 團 承 受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現 時 並 無 使 用 任 何 衍 生 合 約 對 沖 其 外 幣 風 險 管 理 層 透 過 監 控 外 匯 匯 率 變 動 管 理 其 外 幣 風 險,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港 元 ,629 2,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2 6. b. (i) 貨 幣 風 險 ( 續 ) 敏 感 度 分 析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對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升 值 及 貶 值 10% 的 敏 感 度 10% 為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層 人 員 報 告 外 幣 風 險 時 所 使 用 的 敏 感 度 利 率, 乃 管 理 層 對 外 幣 匯 率 可 能 合 理 變 動 的 評 估 敏 感 度 分 析 僅 包 括 現 有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項 目, 並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就 10% 的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作 出 換 算 調 整 下 列 負 數 表 示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升 值 10% 所 導 致 的 稅 後 溢 利 增 加 或 虧 損 減 少 倘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貶 值 10%, 將 會 對 溢 利 或 虧 損 造 成 相 等 但 相 反 的 影 響 且 下 列 餘 額 將 為 正 數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港 元 (248) (131) 管 理 層 認 為, 由 於 年 終 風 險 並 不 反 映 年 內 風 險, 故 敏 感 度 分 析 不 能 代 表 內 在 外 匯 風 險 (ii) 利 率 風 險 由 於 銀 行 存 款 的 通 行 市 場 利 率 波 動, 本 集 團 承 受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認 為 銀 行 存 款 的 利 率 風 險 微 不 足 道 70

73 6. b.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因 交 易 方 未 能 履 行 責 任 而 對 本 集 團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的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為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所 列 各 項 已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由 於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一 般 於 90 日 信 貸 期 內 結 算, 故 管 理 層 認 為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風 險 偏 低 然 而, 管 理 層 會 定 期 審 閱 每 項 個 別 債 務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 如 有 ), 以 確 保 就 不 可 收 回 金 額 確 認 足 夠 減 值 虧 損 就 此 而 言,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風 險 已 大 大 減 低 本 集 團 並 無 信 貸 風 險 過 分 集 中 的 情 況, 此 乃 由 於 風 險 分 散 於 多 名 交 易 對 手 方 及 客 戶 由 於 該 等 交 易 對 手 方 均 為 具 備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高 信 貸 評 級 的 銀 行, 故 此 流 動 資 金 的 信 貸 風 險 乃 屬 有 限 71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4 6. b.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 狀 況 由 其 管 理 層 密 切 監 察 於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時, 本 集 團 會 監 督 並 維 持 管 理 層 認 為 足 夠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水 平, 以 為 本 集 團 業 務 提 供 資 金 及 減 低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的 影 響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金 融 負 債 的 剩 餘 合 約 到 期 日 下 表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須 付 款 的 最 早 日 期 按 照 金 融 負 債 的 未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編 製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9,307 9,307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797 2,797 2,797 9,307 12,104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19,317 19,317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5, , ,601 5,058 19,783 3, ,918 c.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72

75 7. 收 益 指 就 銷 售 貨 品 已 收 及 應 收 的 淨 金 額, 再 減 去 退 貨 及 折 扣 8. 本 集 團 根 據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組 成 的 內 部 報 告 決 定 其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並 定 期 由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人 ( 即 執 行 董 事 ) 審 閱, 以 將 資 源 分 配 至 有 關 分 類 及 評 估 其 表 現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人 確 定 的 經 營 分 類 並 無 於 產 生 時 在 本 集 團 的 可 報 告 分 類 匯 總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製 造 及 銷 售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業 務 本 集 團 乃 按 發 貨 地 區 組 織 業 務 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經 營 分 類 之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乃 按 中 國 國 內 不 同 發 貨 區 域 : 東 北 地 區 華 北 地 區 華 東 地 區 中 南 地 區 及 西 南 地 區 識 別 東 北 地 區 包 括 吉 林 省 黑 龍 江 省 及 遼 寧 省 華 北 地 區 包 括 甘 肅 省 河 北 省 陝 西 省 山 西 省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北 京 市 及 天 津 市 華 東 地 區 包 括 安 徽 省 福 建 省 江 蘇 省 江 西 省 山 東 省 浙 江 省 及 上 海 市 中 南 地 區 包 括 廣 東 省 海 南 省 河 南 省 湖 北 省 及 湖 南 省 西 南 地 區 包 括 貴 州 省 青 海 省 四 川 省 雲 南 省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及 重 慶 市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所 述 者 相 同 並 無 在 與 單 一 外 部 客 戶 進 行 的 交 易 中 獲 得 佔 本 集 團 總 收 益 10% 或 以 上 的 收 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乃 位 於 中 國, 而 所 有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的 收 益 及 非 流 動 資 產 均 來 自 及 位 於 中 國 73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6 8.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的 分 類 收 益 45,401 60,027 83,444 48,950 55, ,689 分 類 溢 利 4,151 14,151 19,265 10,934 7,924 56,425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的 分 類 收 益 38,056 61,772 88,169 43,459 54, ,320 分 類 虧 損 (19,325) (27,001) (39,188) (22,588) (31,573) (139,675) 分 類 資 產 9,948 18,948 26,387 12,818 16,601 84,702 分 類 負 債 2,007 2,653 3,688 2,164 2,469 12,981 分 類 資 產 15,153 22,947 27,397 13,840 19,653 98,990 分 類 負 債 1,778 2,884 4,116 2,029 2,561 13,368 74

77 8. 因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的 總 收 益 即 為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故 並 無 提 供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收 益 的 對 賬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56,425 (139,675) 未 分 配 金 額 : 其 他 企 業 收 入 847 4,785 其 他 企 業 支 出 (43,841) (628,594) 綜 合 除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13,431 (763,484)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溢 利 ( 虧 損 ) 指 各 分 類 產 生 的 溢 利 ( 虧 損 ), 未 扣 除 攤 銷 折 舊 減 值 支 出 銷 售 及 分 銷 費 用 其 他 企 業 支 出 及 其 他 企 業 收 入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分 類 資 產 總 額 84,702 98,990 其 他 未 分 配 金 額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30, ,896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59,585 62,309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已 付 按 金 7,343 7,343 生 物 資 產 7,620 7,470 存 貨 312, ,185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2,153 10,201 可 收 回 稅 項 5,551 5,551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201, ,613 綜 合 資 產 總 額 822, ,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78 8.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資 產 包 括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預 付 稅 項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分 類 負 債 總 額 12,981 13,368 其 他 未 分 配 金 額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9,307 19,317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20,382 20,646 稅 項 負 債 9,961 9,988 綜 合 負 債 總 額 52,631 63,319 可 報 告 及 經 營 分 類 負 債 包 括 若 干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9.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793 4,574 外 匯 收 益 淨 額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收 益 ,785 76

79 10.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抵 免 包 括 : 上 年 度 的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企 業 所 得 稅 ) 388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26) (23,015) (22,627)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並 非 來 自 於 香 港 或 由 香 港 產 生, 故 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 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及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的 實 施 條 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稅 率 為 25%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撥 備 乃 根 據 於 中 國 營 運 的 附 屬 公 司 適 用 的 有 關 所 得 稅 法 計 算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作 出 年 內 所 得 稅 抵 免 與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除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的 對 賬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除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13,431 (763,484) 按 所 得 稅 率 25% 計 算 的 稅 項 抵 免 ( 二 零 一 四 年 :25%) 3,358 (190,871) 就 稅 項 而 言 不 可 扣 稅 收 入 的 稅 項 影 響 (37) (1) 就 稅 項 而 言 不 可 扣 減 開 支 的 稅 項 影 響 6, ,853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的 稅 項 影 響 ,407 動 用 過 往 未 確 認 之 稅 項 虧 損 (10,643)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未 分 配 盈 利 的 遞 延 稅 項 (23,015) 年 內 所 得 稅 抵 免 (22,627) 7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0 11.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年 內 溢 利 ( 虧 損 ) 及 全 面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已 扣 除 ( 計 入 ) 下 列 項 目 : 核 數 師 酬 金 1,592 1,441 確 認 為 開 支 的 存 貨 成 本 157, ,84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10,595 25,350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3,624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攤 銷 2,724 3,018 減 : 計 入 生 物 資 產 的 金 額 (1,786) (1,786) 938 1,232 確 認 為 開 支 的 研 發 成 本 ( 包 括 在 行 政 開 支 內 ) 8,300 員 工 成 本,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成 本 16,740 18,954 - 銷 售 佣 金 6,815 6,797 -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4,302 4,132 27,857 29,883 撇 銷 存 貨 ( 包 括 在 銷 售 成 本 內 ) 1,743 1,038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478,407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減 值 22,560 無 形 資 產 減 值 22,157 廣 告 及 推 廣 開 支 ( 包 括 在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內 ) 14, ,959 78

81 12. 根 據 適 用 之 上 市 規 則 及 公 司 條 例, 本 年 度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酬 金 載 列 如 下 : 王 光 遠 先 生 ( 王 先 生 ) 1, ,612 張 和 彬 先 生 王 麗 娟 女 士 , ,771 李 常 高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辭 任 ) 黎 志 強 先 生 薛 偉 健 先 生 , ,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2 12. 退 休 福 利 以 股 份 為 薪 金 計 劃 供 款 基 礎 付 款 總 計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王 先 生 1, ,578 張 和 彬 先 生 王 麗 娟 女 士 , ,715 李 常 高 先 生 黎 志 強 先 生 薛 偉 健 先 生 , ,147 上 文 所 示 執 行 董 事 之 酬 金 主 要 與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之 管 理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上 文 所 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酬 金 主 要 與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之 董 事 服 務 有 關 王 先 生 亦 為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上 文 所 披 露 的 其 酬 金 包 括 作 為 行 政 總 裁 提 供 服 務 的 薪 酬 本 年 度 概 無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放 棄 或 同 意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之 安 排 80

83 13., 本 集 團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中 有 兩 名 ( 二 零 一 四 年 : 兩 名 )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 其 薪 酬 已 於 上 文 附 註 12 中 披 露 ) 其 餘 三 名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三 名 ) 最 高 薪 人 士 的 薪 酬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薪 金 津 貼 及 實 物 福 利 1,862 2,970 表 現 相 關 紅 利 權 益 結 算 購 股 權 開 支 1,862 2,970 彼 等 的 酬 金 介 乎 以 下 範 圍 : 二 零 一 四 年 僱 員 人 數 1,000,000 港 元 以 下 2 1 1,000,001 港 元 至 1,500,000 港 元 1 1 1,500,001 港 元 至 2,000,000 港 元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4 1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並 無 派 發 或 建 議 派 發 任 何 股 息, 自 報 告 期 間 末 以 來, 亦 無 建 議 派 發 任 何 股 息 1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 乃 根 據 以 下 數 據 計 算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盈 利 ( 虧 損 ) 及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 的 盈 利 ( 虧 損 ) 6,850 (658,968) 股 份 數 目 就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 而 言 的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2,013,018,000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 不 會 假 設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原 因 為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會 導 致 每 股 盈 利 ( 虧 損 ) 減 少 82

85 16.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成 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433,538 6, ,990 11,501 3, ,974 添 置 18,587 3,419 57,153 4, ,800 94,021 出 售 (187) (222) (409)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52,125 9, ,956 16,261 3,508 9, ,586 添 置 ,385 轉 讓 9,800 (9,800) 出 售 (1,424) (1,42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52,125 10, ,298 16,261 3, ,547 折 舊 及 減 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78,641 3, ,072 2,179 1, ,281 年 內 撥 備 9,532 4,326 9,037 1, ,350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274,499 1, , ,407 出 售 (162) (186) (34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2,672 9, ,974 4,009 2, ,690 年 內 撥 備 3, ,021 2, ,595 出 售 (1,424) (1,42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6,249 9, ,571 6,276 2, ,861 賬 面 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5, ,727 9, ,68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9, ,982 12,252 1,153 9, ,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6 16. 上 述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 除 在 建 工 程 外 ) 乃 經 計 及 其 估 計 殘 值 後 就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採 用 直 線 法 按 以 下 年 率 折 舊 : 樓 宇 及 構 築 物 4% 或 按 租 賃 期,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50% 廠 房 及 機 器 5% 10% 固 定 裝 置 與 辦 公 室 設 備 20% 汽 車 20% 該 等 樓 宇 位 於 中 國 土 地 之 上 本 公 司 董 事 對 本 集 團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賬 面 值 進 行 評 估, 並 釐 定 多 項 資 產 已 減 值 相 關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乃 以 其 使 用 價 值 為 基 準 釐 定 於 計 量 使 用 價 值 金 額 時 採 用 的 折 現 率 介 乎 24% 至 26% 該 等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低 於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人 民 幣 478,407,000 元 17. 人 民 幣 千 元 成 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3,059 攤 銷 及 減 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5,172 年 內 撥 備 3,018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22,56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0,750 年 內 撥 備 2,72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3,474 賬 面 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9,58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2,309 84

87 17.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按 呈 報 用 途 分 析 為 : 非 流 動 資 產 56,862 59,586 流 動 資 產 2,723 2,723 59,585 62,309 本 公 司 董 事 審 閱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可 收 回 金 額 已 以 公 平 值 減 去 出 售 成 本 釐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已 釐 定 公 平 值, 該 公 平 值 乃 參 照 類 似 地 點 和 狀 況 的 同 類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的 交 易 價 的 市 場 證 據 而 達 致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人 民 幣 22,560,000 元 18. 人 民 幣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25,78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攤 銷 (3,62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22,157)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該 等 商 標 乃 作 為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煙 台 白 洋 河 業 務 合 併 的 一 部 分 而 購 買, 並 按 五 至 九 年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本 公 司 董 事 審 閱 無 形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商 標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已 以 使 用 價 值 的 基 準 而 釐 定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人 民 幣 22,157,000 元 85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88 19.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生 產 及 銷 售 生 物 資 產 指 生 長 於 中 國 可 生 產 葡 萄 的 葡 萄 樹, 而 葡 萄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後 可 生 產 出 葡 萄 汁 生 物 資 產 ( 指 採 收 前 的 葡 萄 樹 ) 的 變 動 概 述 如 下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5,750 5,750 培 植 所 致 增 加 4,983 4,983 轉 入 葡 萄 幼 果 (1,989) 1,989 轉 入 存 貨 (1,989) (1,989) 生 物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1,274) (1,27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470 7,470 培 植 所 致 增 加 5,101 5,101 轉 入 葡 萄 幼 果 (4,750) 4,750 轉 入 存 貨 (4,750) (4,750) 生 物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201) (20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620 7,620 因 未 成 熟 葡 萄 樹 的 增 加 而 產 生 培 植 成 本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按 公 平 值 將 未 成 熟 的 葡 萄 樹 轉 入 葡 萄 幼 果 所 有 葡 萄 均 於 每 個 曆 年 的 八 月 至 十 一 月 進 行 採 收 人 民 幣 4,75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1,989,000 元 ) 的 葡 萄 幼 果 已 轉 入 本 集 團 存 貨 用 作 生 產 於 年 內 轉 入 存 貨 當 時, 本 集 團 已 重 新 計 量 收 成 的 公 平 值 於 採 收 後, 便 會 再 次 種 植 葡 萄 樹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已 委 聘 獨 立 估 值 師 第 一 太 平 戴 維 斯 估 值 及 專 業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釐 定 葡 萄 樹 的 公 平 值 86

89 19. 葡 萄 樹 的 公 平 值 乃 使 用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通 過 將 葡 萄 樹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至 其 現 值 而 計 算 下 表 載 列 有 關 該 等 生 物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如 何 釐 定 ( 特 別 是 所 使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及 輸 入 數 據 ) 的 資 料, 以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根 據 相 關 輸 入 數 據 的 可 觀 察 程 度 所 作 的 公 平 值 等 級 分 類 (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 葡 萄 樹 3 收 入 法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為 : (1) 每 株 葡 萄 樹 的 平 均 產 (1) 每 株 葡 萄 樹 的 平 均 產 (1) 平 均 產 量 增 長 率 越 (1) 各 類 葡 萄 樹 的 年 增 長 率 為 3% 量 增 長 率 ; 量 增 長 率 計 及 葡 萄 樹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 二 零 一 四 年 :3%) 的 生 命 週 期 (2) 每 株 葡 萄 樹 的 產 量 ; (2) 每 株 葡 萄 樹 的 產 量 (2) 每 株 葡 萄 樹 的 產 量 越 (2) 1.03 千 克 至 7.73 千 克 ( 二 零 一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四 年 ::0.43 千 克 至 8.69 千 克 ), 視 乎 不 同 類 型 的 葡 萄 和 不 同 時 期 而 定 (3) 每 千 克 葡 萄 的 市 價 ; (3) 葡 萄 的 市 價 (3) 市 價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3) 每 千 克 人 民 幣 3.00 元 至 每 千 克 及 高 人 民 幣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千 克 人 民 幣 3.06 元 至 每 千 克 人 民 幣 元 ), 視 乎 不 同 類 型 的 葡 萄 而 定 (4) 折 現 率 (4) 折 現 率 計 及 釀 酒 行 業 (4) 折 現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4) 19%( 二 零 一 四 年 :19%) 的 性 質 及 當 前 市 況 下 越 低 的 葡 萄 產 量 8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90 20.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原 材 料 及 易 耗 品 45,967 53,313 在 製 品 250, ,198 製 成 品 16,361 19, , , 本 集 團 授 予 其 貿 易 客 戶 90 天 的 信 貸 期, 惟 新 客 戶 須 於 獲 交 付 貨 品 時 支 付 款 項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按 發 票 日 期 ( 與 各 自 的 收 益 確 認 日 期 相 若 ) 呈 列 的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0 至 30 天 42,484 50, 至 60 天 22,001 27, 至 90 天 20,217 19,144 84,702 97,115 於 接 納 任 何 新 客 戶 前, 本 集 團 會 評 估 潛 在 客 戶 的 信 貸 質 素 並 界 定 客 戶 的 信 貸 限 額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概 無 逾 期 的 貿 易 應 收 賬 款 結 餘 22.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其 他 預 付 稅 項 1,875 其 他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12,153 10,201 12,153 12,076 88

91 23. 銀 行 結 餘 按 年 均 市 場 利 率 0.01% 至 0.35%( 二 零 一 四 年 :0.01% 至 1.34%) 計 息 24.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按 發 票 日 期 呈 列 的 貿 易 應 付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0 至 30 天 3,706 5, 至 60 天 4,221 4, 至 90 天 1,380 9,571 9,307 19,317 採 購 原 材 料 的 平 均 信 貸 期 介 乎 兩 至 三 個 月 不 等 本 集 團 已 制 定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從 而 確 保 所 有 應 付 賬 款 在 信 貸 期 內 償 付 25.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就 興 建 樓 宇 及 構 築 物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應 付 的 款 項 5,209 應 計 開 支 17,305 14,244 其 他 應 付 稅 項 13,261 10,169 其 他 應 付 款 2,797 4,392 33,363 34,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92 26.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16,570 6,445 23,015 計 入 損 益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6,570) (6,445) (23,01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聯 合 下 發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8 第 1 號,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自 所 產 生 溢 利 分 派 的 股 息 須 繳 納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預 扣 ) 於 過 往 年 度, 已 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未 分 派 溢 利 而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產 生 虧 損 淨 額, 過 往 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未 分 派 溢 利 而 確 認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已 予 撥 回 及 相 應 地 計 入 損 益 內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本 集 團 可 供 抵 銷 未 來 溢 利 的 未 動 用 稅 項 虧 損 為 人 民 幣 599,78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638,852,000 元 ) 由 於 難 以 預 測 未 來 溢 利 來 源, 故 並 無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根 據 中 國 有 關 法 律 和 法 規,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未 確 認 的 稅 項 虧 損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462,652,000 元 人 民 幣 133,628,000 元 及 人 民 幣 3,500,000 元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到 期 90

93 千 港 元 法 定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000, ,000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013,018 20,131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呈 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等 值 人 民 幣 17,624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28. 本 公 司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 該 計 劃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給 予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 包 括 董 事 僱 員 貨 品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諮 詢 人 顧 問 承 包 商 業 務 夥 伴 或 服 務 合 作 夥 伴 ) 獎 勵, 該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到 期 根 據 該 計 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向 合 資 格 僱 員 (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此 外, 本 公 司 可 不 時 向 外 界 第 三 方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支 付 本 公 司 獲 提 供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91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94 28.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該 計 劃 已 授 出 及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為 40,000,000 股 ( 二 零 一 四 年 :56,000,000 股 ),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於 該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99%( 二 零 一 四 年 :2.78%) 根 據 該 計 劃 可 能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涉 及 的 股 份 總 數, 在 並 無 本 公 司 股 東 事 先 批 准 情 況 下,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任 何 時 候 已 發 行 的 股 份 30% 於 任 何 一 年 授 予 及 可 能 授 予 任 何 個 別 人 士 的 購 股 權 涉 及 的 已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在 並 無 本 公 司 股 東 事 先 批 准 情 況 下,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任 何 時 候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0% 如 授 予 主 要 股 東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購 股 權 超 過 本 公 司 股 本 0.1%, 或 價 值 超 過 5,000,000 港 元, 則 必 須 預 先 經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必 須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起 計 二 十 一 日 內, 在 支 付 每 次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1 港 元 時 接 納 購 股 權 可 於 接 納 購 股 權 當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董 事 決 定 的 日 期 為 止 期 間 隨 時 行 使,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有 關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年 行 使 價 乃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釐 定, 且 不 會 低 於 以 下 三 者 的 較 高 者 :(i) 本 公 司 於 授 出 日 期 的 股 份 收 市 價 ;(ii)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股 份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iii)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面 值, 授 予 僱 員 的 16,000,000 份 購 股 權 已 告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之 特 定 類 別 的 詳 情 如 下 :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40,000,000 股 不 適 用 ( 二 零 一 四 年 :56,000,000 股 )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0.71 港 元 92

95 28. 下 表 披 露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根 據 該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的 變 動 : 僱 員 56,000,000 56,000,000 (16,000,000) 40,000,000 於 年 末 可 行 使 56,000,000 40,000,00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授 出 於 該 日 期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的 估 計 公 平 值 為 每 份 購 股 權 0.18 港 元 公 平 值 乃 以 二 項 式 模 型 計 算 該 模 型 的 輸 入 數 據 如 下 : 授 出 日 期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於 授 出 日 期 的 股 價 0.70 港 元 行 使 價 0.71 港 元 預 期 波 幅 51% 無 風 險 息 率 0.46% 預 期 股 息 收 益 4.0% 二 項 式 模 型 乃 用 作 估 計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計 算 購 股 權 公 平 值 時 所 用 的 可 變 因 素 及 假 設 乃 根 據 董 事 的 最 佳 估 計 而 作 出 購 股 權 價 值 會 隨 若 干 主 觀 假 設 所 用 的 可 變 因 素 而 變 化 預 期 波 幅 乃 按 本 公 司 股 價 的 過 往 波 幅 釐 定 93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96 29.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年 內 根 據 經 營 租 約 所 支 付 的 最 低 租 約 付 款 : 辦 公 室 物 業 1,197 4,773, 本 集 團 根 據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約 已 承 擔 的 最 低 租 約 付 款 的 到 期 情 況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辦 公 室 的 租 賃 物 業 一 年 內 第 二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1,497 2, 經 營 租 約 付 款 指 本 集 團 就 其 若 干 辦 公 室 物 業 應 付 之 租 金, 租 約 經 商 議 的 平 均 年 期 為 兩 至 三 年 94

97 30. 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另 有 披 露 者 外, 重 大 資 本 承 擔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就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發 展 酒 莊 及 酒 窖 已 訂 約 但 未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撥 備 的 資 本 開 支 22,744 26,729 就 收 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發 展 酒 莊 及 酒 窖 已 授 權 但 未 訂 約 的 資 本 開 支 74,089 75,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為 所 有 合 資 格 僱 員 成 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按 有 關 工 資 成 本 的 某 個 百 分 點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而 僱 員 亦 須 作 出 等 額 供 款 本 公 司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為 中 國 政 府 營 辦 的 國 家 管 理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成 員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薪 金 成 本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向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以 撥 付 有 關 福 利 所 需 的 款 項 本 集 團 對 於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的 唯 一 責 任 是 作 出 指 定 的 供 款 本 集 團 向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為 人 民 幣 4,30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4,132,000 元 ) 32. 年 內,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短 期 福 利 5,393 6,022 離 職 後 福 利 ,592 6,076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的 酬 金 乃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經 考 慮 個 人 表 現 及 市 場 趨 勢 而 釐 定 95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98 33.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於 報 告 期 間 末 的 詳 情 截 列 如 下 : (a) 全 量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全 量 )( 附 註 3)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00,000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富 寶 聯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10,000 港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及 提 供 行 政 服 務 駿 陞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10,000 港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通 化 通 天 酒 業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1) 中 國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87,110,000 元 100% 製 造 及 銷 售 葡 萄 酒 及 飲 料 和 加 工 葡 萄 汁 集 安 雅 羅 酒 莊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1) 中 國 註 冊 資 本 100% 製 造 及 銷 售 葡 萄 酒 ( 原 名 為 通 化 通 天 葡 萄 酒 莊 園 有 限 公 司 ) 40,000,000 港 元 及 飲 料 和 加 工 葡 萄 汁 通 化 通 天 綠 色 農 業 產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註 冊 資 本 100% 種 植 葡 萄 ( 附 註 1) 28,000,000 港 元 通 化 通 天 商 貿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1) 中 國 註 冊 資 本 40,000,000 港 元 100% 批 發 及 零 售 葡 萄 酒 及 飲 料 煙 台 白 洋 河 釀 酒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附 註 2) 中 國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4,949,960 元 60% 製 造 及 銷 售 葡 萄 酒 及 飲 料 和 加 工 葡 萄 汁 附 註 : 1. 該 等 公 司 為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2. 該 公 司 為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3. 除 全 量 以 外,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均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96

99 33. (b)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煙 台 白 洋 河 中 國 40% 6,581 (81,889) 74,086 67,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100 33. (b) 下 文 載 列 煙 台 白 洋 河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34,619 37,095 流 動 資 產 162, ,833 流 動 負 債 (12,123) (14,16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111, ,258 非 控 股 權 益 74,086 67,505 收 入 95,463 89,749 開 支 (79,011) (294,472) 年 內 溢 利 ( 虧 損 ) 16,452 (204,723)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溢 利 ( 虧 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9,871 (122,834) 非 控 股 權 益 6,581 (81,889) 16,452 (204,723) 經 營 活 動 產 生 現 金 流 入 ( 流 出 ) 淨 額 22,289 (6,018) 投 資 活 動 產 生 凈 現 金 流 入 ( 流 出 ) 淨 額 335 (8,729) 現 金 流 入 ( 流 出 ) 淨 額 22,624 (14,747) 98

101 34. 二 零 一 四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於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250, ,151 銀 行 結 餘 , ,594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2,152) (1,594) 248, , , ,000 股 本 17,624 17,624 儲 備 231, , , ,000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批 准 及 授 權 刊 發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表, 並 由 以 下 人 士 代 為 簽 署 : 執 行 董 事 執 行 董 事 99 中 國 通 天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102 34.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910,541 8,259 (169,848) 748,952 年 內 虧 損 及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506,576) (506,57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10,541 8,259 (676,424) 242,376 年 內 虧 損 及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10,686) (10,686) 購 股 權 失 效 (2,360) 2,36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10,541 5,899 (684,750) 23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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