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 贸 易 015 年, 中 国 的 贸 易 总 额 为 39,586 亿 美 元, 比 减 少 8.0%, 自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的 009 年 ( 减 少 13.9%) 以 来, 时 隔 6 年 呈 现 负 增 长 虽 然 没 有 实 现 政 府 设 定 的 约 6.0% 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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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 課 題 議

2 1 章 贸 易 015 年, 中 国 的 贸 易 总 额 为 39,586 亿 美 元, 比 减 少 8.0%, 自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的 009 年 ( 减 少 13.9%) 以 来, 时 隔 6 年 呈 现 负 增 长 虽 然 没 有 实 现 政 府 设 定 的 约 6.0% 增 长 目 标, 但 海 关 总 署 指 出, 在 世 界 经 济 整 体 复 苏 乏 力, 国 内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较 大 的 形 势 下, 贸 易 也 进 入 了 新 常 态 虽 然 进 出 口 均 有 所 下 滑, 情 况 严 峻, 但 一 般 贸 易 和 民 营 企 业 在 整 个 贸 易 中 的 占 比 有 所 提 高, 贸 易 对 象 呈 现 多 元 化 等 变 化 使 得 这 一 评 价 有 据 可 依 出 口 总 额,766 亿 美 元, 减 少.8% 进 口 总 额 16,81 亿 美 元, 减 少 14.1% 进 口 降 幅 大 于 出 口 降 幅, 实 现 贸 易 顺 差 5,945 亿 美 元, 首 次 突 破 5,000 亿 美 元 大 关, 创 历 史 新 高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机 构 根 据 日 本 财 务 省 贸 易 统 计 和 中 国 海 关 统 计, 以 双 方 的 进 口 数 据 为 基 础, 对 015 年 的 中 日 贸 易 进 行 了 分 析, 结 果 显 示,015 年 贸 易 总 额 达 3,03 亿 8,609 万 美 元, 比 减 少 11.8%, 自 雷 曼 危 机 后 大 幅 缩 水 的 009 年 以 来, 时 隔 6 年 首 次 降 幅 跌 破 位 数 015 年, 主 要 受 日 元 兑 美 元 贬 值 14.5% 的 影 响, 日 本 出 口 ( 中 国 对 日 进 口, 下 ) 下 滑 1.3%, 为 1,47 亿 1,566 万 美 元, 进 口 下 滑 11.3%, 为 1,605 亿 7,043 万 美 元 但 是, 用 日 元 折 算 后, 贸 易 总 额 为 万 亿 日 元, 增 加 0. 8%, 出 口 为 万 亿 日 元, 增 加 0. %, 进 口 为 万 亿 日 元, 增 加 1.3% 虽 然 中 日 贸 易 额 以 美 元 计 价 出 现 了 位 数 的 减 幅, 但 日 本 贸 易 总 额 中 中 国 的 占 比 较 014 年 上 升 了 0.7 个 百 分 点, 增 幅 达 1.%, 比 位 居 的 美 国 高 出 6.1 个 百 分 点 据 中 国 统 计 数 据 ( 注 1) 显 示, 截 至 01 年 年 底, 在 华 注 册 的 日 资 企 业 数 为 3,094 家, 超 过 了 万 家 日 资 企 业 在 中 国 设 立 生 产 基 地, 将 经 营 资 源 向 强 化 在 华 竞 争 力 和 扩 大 内 需 倾 斜, 积 极 发 展 业 务, 充 分 利 用 全 球 化 供 应 链 开 展 日 常 贸 易 中 国 政 府 加 入 WTO 后, 在 贸 易 通 关 方 面 做 出 了 各 种 努 力,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加 强 透 明 性 提 升 服 务 等, 贸 易 环 境 与 过 去 相 比 得 到 极 大 改 善 虽 然 如 此, 日 资 企 业 继 015 年 版 白 皮 书 后, 继 续 提 出 改 进 诉 求, 希 望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律 制 度 以 统 一 执 行 体 制 简 化 通 关 手 续 等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机 构 对 在 华 日 资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的 结 果 ( 注 ) 也 表 明, 回 答 通 关 等 手 续 繁 琐 的 企 业 (874 家 ) 占 39.1% 回 答 通 关 过 于 花 费 时 间 的 企 业 占 37.3% 虽 然 回 答 前 者 的 比 例 较 上 年 度 下 降 了 4.1 个 百 分 点, 但 后 者 上 升 了 0.5 个 百 分 点 两 方 面 所 占 比 例 仍 然 较 高, 希 望 能 够 进 一 步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这 一 注 1: 中 国 贸 易 外 经 统 计 年 鉴 013 注 : 亚 洲 大 洋 洲 日 资 企 业 活 动 实 况 调 查 (015 年 度 调 查 ) 调 查 时 间 :015 年 月 贸 易 通 关 的 具 体 法 律 制 度 执 行 不 透 明 中 国 的 通 关 口 岸 近 4,000 个 也 许 正 是 由 于 通 关 口 岸 太 多, 各 海 关 对 海 关 审 核 法 律 制 度 的 解 释 存 在 差 异 等 仍 然 存 在 即 使 是 一 商 品, 也 会 因 通 关 时 的 负 责 人 不 而 被 认 定 为 不 的 HS 编 码 分 类, 导 致 关 税 出 口 退 税 率 不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希 望 能 通 过 强 化 培 训 制 作 详 细 的 通 关 指 南 等, 实 现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统 一 执 行 关 于 HS 编 码 的 预 归 类 制 度, 希 望 在 全 国 范 围 统 一 执 行, 并 完 善 制 度 以 方 便 企 业 应 用 时 希 望 公 开 HS 编 码 商 品 归 类 的 解 释 细 则, 方 便 企 业 的 时, 减 少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负 担 危 险 品 方 面, 鉴 于 已 颁 布 了 多 法 律 法 规 且 主 管 机 关 众 多, 加 之 天 津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后, 加 强 了 对 危 险 品 的 监 管, 希 望 明 确 执 行 方 针, 设 置 统 一 的 咨 询 窗 口 并 希 望 在 天 津 的 业 务 能 够 早 日 恢 复 正 常 此 外, 日 资 企 业 中 依 然 呼 声 很 高 的 一 点 是, 希 望 在 修 订 通 关 相 关 规 定 制 度 时, 能 够 确 保 充 分 的 准 备 时 间, 并 事 先 通 过 在 海 关 官 网 主 页 上 公 布 等 方 式 进 行 信 息 公 开, 充 分 告 知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通 关 手 续 繁 琐 中 国 政 府 在 提 高 通 关 效 率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进 行 了 各 种 努 力, 与 过 去 相 比, 通 关 环 境 得 到 了 完 善 和 充 实 无 纸 化 通 关 等 举 措 获 得 日 资 企 业 的 好 评 国 务 院 于 015 年 7 月 颁 布 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进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的 若 干 意 见, 提 出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贸 易 的 便 利 化 水 平 等, 相 关 门 为 此 做 出 的 努 力 值 得 肯 定 然 而, 在 二 手 生 产 机 械 的 进 口 方 面, 根 据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企 业 需 接 受 装 运 前 检 验 ( 符 合 条 件 时 ) 目 的 地 检 验 不 少 企 业 反 映 进 口 手 续 繁 琐 耗 时 较 长, 希 望 涉 通 关 商 品 检 验 的 窗 口 能 够 实 现 一 站 式 办 公, 简 化 相 关 手 续 继 续 希 望 设 置 一 站 式 申 请 窗 口 对 优 秀 企 业 实 施 优 惠 政 策 等, 简 化 通 关 商 品 检 验 相 关 手 续, 缩 短 办 理 周 期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讲, 期 待 海 关 与 检 验 检 疫 门 推 进 的 三 个 一 (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 工 作 取 得 进 展, 并 希 望 今 后 能 够 覆 盖 全 国 期 待 加 快 京 津 冀 地 区 等 推 进 的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步 伐 希 望 通 过 这 些 举 措, 继 续 提 高 面 向 企 业 的 便 利 化 水 平 另 外, 分 公 司 的 法 人 资 格 得 不 到 承 认, 无 法 以 分 公 司 名 义 通 关 的 情 况 依 旧 存 在 必 须 以 总 公 司 名 义 制 作 通 关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等, 不 仅 手 续 繁 琐, 耗 时 较 长, 而 且 存 在 无 法 应 对 紧 急 通 关 的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7

3 期 待 进 一 步 的 自 由 化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贸 易 自 由 化, 近 年 来, 中 国 积 极 与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签 署 FTA 协 定, 这 一 点 值 得 肯 定 中 日 韩 三 国 FTA 谈 判, 以 涵 盖 东 盟 中 日 韩 三 国 印 度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等 16 个 国 家 的 东 亚 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RC E P) 的 谈 判 均 在 进 行 中 这 些 协 定 签 署 后, 将 有 望 取 消 和 阶 段 性 地 削 减 关 税 非 关 税 措 施, 使 贸 易 更 加 自 由 顺 畅, 因 此, 希 望 能 够 尽 早 签 署 协 定 一 方 面, 推 进 自 由 化 的 时, 在 利 用 FTA 所 需 的 原 产 地 证 明 方 面 仍 存 在 例 如, 中 国 和 东 盟 的 FTA 在 施 行 细 则 上 虽 然 规 定 将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上 记 载 的 HS 编 码 作 为 进 口 国 的 HS 编 码, 但 对 于 进 口 国 与 出 口 国 ( 中 国 )HS 编 码 不 的 项 目, 中 国 各 地 的 商 检 局 有 时 会 要 求 记 载 本 国 ( 中 国 ) 的 HS 编 码 希 望 政 府 门 能 够 对 各 地 商 检 局 提 供 全 面 的 指 导, 避 免 其 向 企 业 提 出 与 条 文 相 抵 触 或 条 文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要 求 为 提 高 企 业 与 海 关 双 方 的 业 务 效 率, 实 现 无 障 碍 通 关, 希 望 立 企 业 能 够 事 先 向 主 管 海 关 咨 询 的 制 度 除 此 之 外,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物 流 效 率, 希 望 扩 大 在 双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时 间 外 也 能 提 供 通 关 服 务 的 区 域 范 围 < > 1 实 行 新 的 通 关 规 定 制 度 时, 希 望 确 保 充 分 的 准 备 时 间, 时 充 分 考 虑 信 息 公 开 的 时 间 和 具 体 方 法, 例 如 提 前 将 文 件 登 载 于 海 关 官 网 主 页 上 等 对 相 产 品 的 HS 编 码 原 产 地 证 明 等 进 出 口 申 报 相 关 的 海 关 审 批 以 保 税 区 物 流 园 区 或 保 税 港 区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规 则 规 定 的 解 释 因 地 因 人 各 异 希 望 通 过 强 化 培 训 制 作 详 细 的 通 关 指 南 等, 实 现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统 一 执 行 关 于 HS 编 码 的 预 归 类 制 度, 希 望 在 全 国 范 围 统 一 执 行, 并 完 善 制 度 以 方 便 企 业 应 用 时 希 望 公 开 HS 编 码 商 品 归 类 的 解 释 细 则 希 望 尽 可 能 对 办 理 进 港 靠 岸 卸 货 相 关 许 可 时 所 需 文 件 和 所 需 时 间 进 行 统 一 3 关 于 危 险 品, 已 公 布 了 诸 多 法 律 法 规, 涉 的 主 管 机 关 众 多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各 地 海 关 CIQ 处 理 时 深 感 棘 手 希 望 明 确 执 行 标 准 简 化 手 续 此 外, 在 天 津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后, 预 计 对 危 险 品 监 管 的 执 行 力 度 会 进 一 步 加 强, 希 望 明 确 执 行 方 针 并 设 置 统 一 的 咨 询 窗 口 与 此 时, 希 望 天 津 方 面 尽 快 恢 复 危 险 品 相 关 的 正 常 业 务 4 有 时 会 受 海 关 系 统 故 障 软 件 升 级 的 影 响, 出 现 进 出 口 通 关 业 务 停 止 或 大 幅 延 迟 的 情 况 为 了 避 免 物 流 企 业 或 供 货 商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或 对 其 生 产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希 望 立 维 持 正 常 通 关 业 务 的 体 制, 如 立 备 用 系 统 以 应 对 系 统 故 障, 或 在 系 统 无 法 使 用 时, 暂 时 通 过 人 工 操 作 进 行 处 理 等, 以 保 证 通 关 业 务 的 顺 畅 实 施 5 在 汽 车 进 口 通 关 前, 出 口 商 需 要 登 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AQSIQ) 的 进 口 车 识 别 码 (VIN) 管 理 系 统, 输 入 每 辆 车 的 数 据, 在 通 关 后, 还 要 登 录 环 境 保 护 (MEP) 的 国 家 机 动 车 污 染 排 放 达 标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再 次 输 入 相 的 数 据 而 且, 无 论 哪 个 系 统 均 只 能 使 用 中 文 希 望 采 取 一 站 式 方 式, 消 除 不 必 要 的 数 据 重 复 输 入 且 使 用 该 系 统 输 入 数 据 的 通 常 是 出 口 商, 即 外 国 的 制 造 商, 希 望 至 少 设 置 英 文 版 系 统 6 关 于 因 福 岛 一 核 电 站 事 故 而 出 台 的 进 口 限 制, 目 前 采 取 了 全 面 禁 止 从 10 个 都 县 进 口 食 品 和 饲 料 的 严 格 措 施, 希 望 与 日 本 政 府 继 续 协 商, 根 据 科 学 数 据, 放 宽 限 制 至 合 理 范 围 7 希 望 通 过 设 置 一 站 式 申 请 窗 口 对 优 秀 企 业 实 施 优 惠 政 策 等, 简 化 通 关 商 品 检 验 相 关 手 续, 缩 短 办 理 周 期 希 望 当 前 正 在 大 力 推 进 的 三 个 一 (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 通 关 模 式, 今 后 能 够 覆 盖 全 国 希 望 加 快 京 津 冀 地 区 等 地 推 进 的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步 伐 8 在 二 手 生 产 机 械 的 进 口 方 面, 根 据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企 业 需 接 受 装 运 前 检 验 ( 符 合 条 件 时 ) 目 的 地 检 验, 不 少 企 业 反 映 进 口 手 续 繁 琐, 耗 时 较 长, 希 望 对 此 进 行 改 善 9 还 存 在 与 总 公 司 间 文 件 寄 送 等 耗 时 较 长, 无 法 应 对 紧 急 通 关 的, 希 望 能 认 可 以 分 公 司 名 义 ( 分 公 司 公 章 ) 通 关 10 在 工 厂 设 时, 企 业 在 实 际 通 关 前 会 对 物 流 计 划 加 以 研 究, 以 便 留 出 足 够 的 时 间, 但 是 为 了 能 够 顺 利 通 关, 希 望 立 企 业 能 够 事 先 向 主 管 海 关 咨 询 的 制 度 11 希 望 扩 大 在 双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时 间 外 也 能 提 供 通 关 服 务 的 区 域 范 围 1 关 于 企 业 自 行 举 办 展 览 会 时 使 用 的 临 时 进 口 产 品, 希 望 可 以 使 用 ATA 单 证 册 13 中 国 子 公 司 从 日 本 母 公 司 进 口 构 件 的 价 格 中, 有 时 会 加 上 向 母 公 司 支 付 的 制 造 技 术 授 权 许 可 使 用 费 制 造 技 术 授 权 的 对 象 不 是 进 口 构 件, 而 是 针 对 成 品 制 造 的 情 况 下, 希 望 不 要 加 入 这 笔 费 用 价 格 审 查 环 节 如 果 出 现 对 申 报 价 格 的 质 疑, 则 会 导 致 向 客 户 交 货 出 现 延 迟 等, 希 望 海 关 在 提 出 质 疑 时, 在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公 布 判 断 价 格 妥 当 性 的 依 据 标 准 14 关 于 原 产 地 证 明, 希 望 政 府 门 能 对 各 地 商 检 局 提 供 全 面 的 指 导, 避 免 其 向 企 业 提 出 与 条 文 相 抵 触 或 条 文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要 求 例 如, 中 国 和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FTA) 在 实 施 细 则 中, 虽 然 规 定 将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上 记 载 的 HS 编 码 作 为 进 口 国 的 HS 编 码 但 对 于 进 口 国 与 出 口 国 ( 中 国 )HS 编 码 不 的 项 目, 中 国 各 地 的 商 检 局 有 时 会 要 求 记 载 本 国 ( 中 国 ) 的 H S 编 码 按 照 商 检 局 要 求 发 行 的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由 于 违 反 进 口 国 的 法 律 条 文, 导 致 无 法 适 用 FTA, 或 由 于 需 要 花 费 时 间 与 商 检 局 进 行 交 涉, 导 致 延 迟 适 用 FTA 的 情 形 15 希 望 尽 早 缔 结 中 日 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FTA) 东 亚 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RCEP) 协 定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9

4 章 投 资 根 据 商 务 公 布 的 数 据,015 年 的 对 华 直 接 投 资 ( 不 含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领 域 ), 项 目 数 比 增 长 11.8%, 为 6,575 个, 连 续 年 增 加 实 际 使 用 投 资 额 增 长 5.6%, 为 1,6.7 亿 美 元, 连 续 3 年 刷 新 历 史 最 高 记 录, 超 过 了 政 府 目 标 值 1,00 亿 美 元 ( 按 人 民 币 计 算, 比 增 长 6.4%, 为 7,813.5 亿 元 015 年 开 始 仅 公 布 按 人 民 币 计 算 的 增 长 率, 因 此 按 美 元 计 算 的 增 长 率 是 根 据 CEIC 数 据 计 算 得 出 的 ) 从 各 行 业 来 看 年 的 对 华 直 接 投 资, 制 造 业 比 减 少 1.0%( 贡 献 率 减 少 0.3 个 百 分 点 ), 与 此 相 对, 非 制 造 业 比 增 加 了 9.6%( 贡 献 率 为 6. 个 百 分 点 ) 非 制 造 业 中, 占 比 最 大 (9. 0%) 的 房 地 产 减 少 了 16. 3%, 贡 献 率 也 减 少 了 4.7 个 百 分 点, 但 是, 占 比 二 (11.9%) 的 金 融 猛 增 至 原 来 的 3. 6 倍, 贡 献 率 也 达 到 9.0%, 成 为 对 华 直 接 投 资 的 龙 头 从 国 家 地 区 来 看, 位 居 一 的 是 香 港, 对 华 投 资 实 际 使 用 金 额 比 增 长 8.1%( 按 人 民 币 计 算, 增 长 8.8%), 为 96.7 亿 美 元, 占 比 73.4%, 超 过 了 7 成, 成 为 实 际 使 用 金 额 保 持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日 本 的 投 资 额 大 幅 减 少 5.9%( 按 人 民 币 计 算, 减 少 5.%), 为 3.1 亿 美 元, 排 名 也 从 014 年 的 4 位 下 降 到 5 位 另 据 商 务 的 数 据, 截 止 到 015 年 底, 在 华 成 立 公 司 的 日 资 企 业 累 计 达 到 近 5 万 家, 投 资 总 额 达 到 1,018. 亿 美 元, 超 过 了 1,000 亿 美 元, 位 居 对 华 投 资 国 家 地 区 的 3 位 根 据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机 构 的 亚 洲 大 洋 洲 日 资 企 业 活 动 实 况 调 查, 年 度 关 于 今 后 中 国 业 务 发 展 的 方 向 回 答 扩 大 的 企 业 比 例 为 38.1%, 自 1998 年 开 始 调 查 以 来, 首 次 低 于 40% 不 过, 行 业 地 区 差 异 也 很 大 分 行 业 来 看 扩 大 比 例 的 话, 非 制 造 业 高 于 制 造 业 此 外, 关 于 该 比 例, 制 造 业 当 中 尤 其 以 食 品 (5.4%) 运 输 机 械 设 备 ( %) 相 对 较 高 ; 非 制 造 业 当 中,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50.9%) 等 内 销 型 产 业 相 对 较 高 另 一 方 面, 出 口 型 的 纤 维 (19. %) 的 该 比 例 下 滑 至 成 以 下 从 各 地 区 来 看, 内 陆 地 区 的 湖 北 省 (5.4%) 回 答 扩 大 的 比 例 超 过 了 5 成 另 一 方 面, 出 口 加 工 型 企 业 较 多 的 山 东 省 (30.7%) 辽 宁 省 (.7%) 呈 现 扩 大 意 愿 相 对 较 弱 的 倾 向 尽 管 仍 然 认 为 对 华 投 资 存 在 风 险, 但 是 日 本 企 业 认 为 中 国 是 世 界 上 屈 指 可 数 的 巨 大 市 场 这 一 观 点 未 发 生 变 化, 预 计 在 内 销 型 的 企 业 和 行 业 中, 加 强 开 拓 中 国 市 场 的 趋 势 今 后 将 会 继 续 扩 大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016 年 3 月,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以 下 称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 纲 要 提 出 的 方 针 是, 要 健 全 对 外 开 放 的 新 体 制, 完 善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便 利 化 的 营 商 环 境, 健 全 有 利 于 合 作 赢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相 适 应 的 体 制 机 制 希 望 根 据 这 一 方 针, 投 资 环 境 能 得 到 适 当 的 改 善 投 资 中 的 具 体 完 善 和 合 理 运 用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要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高 效 廉 洁 的 政 务 环 境 公 正 透 明 的 法 律 政 策 环 境 和 开 放 包 容 的 人 文 环 境 希 望 通 过 这 些 措 施, 改 善 制 度 执 行 不 透 明 的, 这 一 被 视 为 外 资 企 业 对 华 投 资 的 风 险 此 外, 该 纲 要 还 提 出, 为 了 加 强 设 地 区 双 边 自 由 贸 易 体 制, 要 尽 快 推 动 中 日 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FTA) 谈 判, 希 望 尽 快 签 署 该 协 定 放 宽 过 度 的 政 府 限 制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深 化 在 服 务 业 开 放 金 融 开 放 和 创 新 投 资 贸 易 便 利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等 方 面 的 先 行 先 试, 在 更 大 范 围 推 广 复 制 成 功 经 验 希 望 根 据 该 方 针, 能 够 大 幅 度 下 放 审 批 许 可 权 限, 以 进 一 步 放 宽 对 外 资 的 投 资 限 制 对 内 对 外 一 视 仁 以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统 一 内 外 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外 资 基 础 性 法 律, 保 护 外 资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对 外 资 全 面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商 务 于 015 年 1 月 19 日 发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的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对 此, 中 国 日 本 商 会 于 月 15 日 提 出 了 有 关 修 改 提 案 的 意 见 书, 希 望 根 据 该 纲 要 方 针, 合 理 制 定 外 国 投 资 法, 对 于 外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实 施 基 于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和 负 面 清 单 的 管 理 模 式 < > 1 关 于 外 资 企 业 认 为 的 对 华 投 资 风 险, 即 制 度 执 行 不 透 明 的, 希 望 对 提 高 可 预 见 性 方 面 进 行 改 善, 如 统 一 对 法 律 制 度 解 释 的 执 行 制 度 变 更 时 设 置 充 分 的 准 备 时 间 简 化 各 项 手 续 和 提 高 效 率 对 于 申 请 和 查 询 采 用 书 面 文 件 回 答 等 自 014 年 5 月 17 日 起 生 效 的 中 日 韩 投 资 协 定 是 中 日 韩 三 国 在 经 济 领 域 的 首 个 法 律 框 架, 希 望 合 理 予 以 运 用 关 于 中 日 韩 三 国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FTA) 谈 判, 中 韩 FTA 在 015 年 6 月 1 日 正 式 签 署, 自 1 月 0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希 望 中 日 韩 FTA 也 能 够 早 日 签 订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33

5 3 以 针 对 企 业 的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为 代 表 的 调 查 程 序 中, 仍 有 使 用 负 责 人 的 个 人 邮 箱 (163 QQ 等 ) 进 行 信 息 往 来 的 情 况 从 保 密 信 息 安 全 的 角 度 来 看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希 望 立 即 停 止 4015 年 4 月 10 日 起 实 施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修 订 版, 与 011 年 版 目 录 相 比, 限 制 类 减 少 了 4 条 禁 止 类 减 少 了 3 条, 此 举 措 值 得 肯 定 但 时, 鼓 励 类 也 减 少 了 5 条, 希 望 进 一 步 减 少 限 制 类 和 禁 止 类, 增 加 鼓 励 类 5 外 资 企 业 原 则 上 不 能 将 外 汇 资 本 金 兑 换 成 人 民 币 后 通 过 人 民 币 在 中 国 国 内 进 行 再 投 资 根 据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关 于 改 革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资 本 金 结 汇 管 理 方 式 的 通 知 ( 汇 发 号 ), 自 015 年 6 月 起 放 宽 限 制, 允 许 将 资 本 金 兑 换 成 人 民 币 后 在 中 国 国 内 进 行 再 投 资, 这 一 举 措 值 得 肯 定 希 望 进 一 步 放 宽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再 投 资 限 制, 以 实 现 企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和 进 一 步 扩 大 6 根 据 外 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8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举 借 的 中 长 期 外 债 累 计 发 生 额 和 短 期 外 债 余 额 之 和 应 当 控 制 在 项 目 总 投 资 和 注 册 资 本 之 间 的 差 额 ( 投 注 差 ) 以 内 因 此, 如 果 超 出 根 据 注 册 资 本 所 设 定 的 海 外 资 金 借 款 范 围, 则 需 要 在 中 国 国 内 筹 措 资 金, 从 而 产 生 利 息 差 增 大 的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投 入 追 加 资 本, 则 可 以 解 决 利 息, 但 这 样 又 会 产 生 已 投 入 资 本 的 回 收 等 其 他 为 了 进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活 动, 希 望 放 宽 有 关 投 注 差 的 限 制 7 商 务 于 015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了 关 于 修 改 分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决 定 ( 商 务 令 015 年 号 ), 废 除 了 对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等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但 是, 按 照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举 办 投 资 性 公 司 的 规 定 ( 商 务 令 年 号 ), 以 设 立 后 进 行 投 资 贷 款 等 活 动 为 前 提 条 件, 仍 有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希 望 废 除 这 一 规 定 8 希 望 放 宽 对 于 特 殊 行 业 的 外 资 限 制 例 如, 外 资 投 资 筑 企 业 ( 外 资 独 资 的 筑 企 业 ) 可 实 施 的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目 前 仅 限 于 承 包 外 资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50% 的 中 外 联 合 设 项 目 等 另 外, 在 通 信 领 域 还 存 在 对 外 资 独 资 或 外 资 控 股 企 业 取 得 业 务 许 可 的 限 制 9 商 务 在 015 年 1 月 19 日 发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外 国 投 资 法 草 案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该 法 案 遵 循 了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构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的 方 针 中 国 日 本 商 会 于 月 15 日 提 出 了 以 正 确 定 义 国 民 待 遇 的 概 念 和 范 畴 构 统 一 透 明 的 外 国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修 改 意 见 书 希 望 政 府 门 在 公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制 定 外 国 投 资 法,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实 施 基 于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和 负 面 清 单 的 管 理 模 式 10 另 外, 预 计 外 国 投 资 法 的 实 施 会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经 营 产 生 巨 大 的 影 响, 希 望 在 实 施 前 进 行 事 先 说 明 等 以 保 证 充 分 的 准 备 时 间, 时, 在 实 施 后 明 确 制 定 最 具 实 效 性 且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1 外 资 企 业 在 开 店 时, 有 时 会 收 到 需 要 根 据 投 资 金 额 进 行 增 资 等 完 全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指 导, 会 对 开 店 计 划 的 迅 速 执 行 以 1 家 公 司 开 展 多 种 营 业 产 生 影 响, 希 望 予 以 改 善 1 在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进 程 中, 随 着 竞 争 的 不 断 激 烈, 自 然 会 出 现 不 得 不 进 行 事 业 重 组 的 企 业, 为 了 让 此 类 企 业 能 够 顺 利 完 成 事 业 重 组 的 程 序, 希 望 有 关 门 采 取 措 施, 缩 短 税 务 审 查 时 间 等, 并 通 过 采 取 此 类 举 措, 实 现 产 业 结 构 的 规 范 化 13 由 于 目 前 中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政 策 并 不 完 善, 导 致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现 象 频 出, 骚 扰 电 话 垃 圾 短 信 垃 圾 邮 件 等 防 不 胜 防, 不 仅 妨 碍 了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还 给 日 常 生 活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困 扰 希 望 尽 快 出 台 相 应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政 策 对 恶 意 骚 扰 的 处 罚 措 施, 以 期 改 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缺 失 的 现 状 14 在 法 律 法 规 以 政 策 调 整 时, 外 资 企 业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途 径 较 少 且 因 政 府 门 网 站 不 健 全 等, 导 致 企 业 难 以 在 一 时 间 获 得 必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等 正 确 信 息 希 望 各 政 府 门 能 够 完 善 网 上 信 息 公 开 政 策,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予 以 公 布, 并 考 虑 增 加 外 文 版 文 件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35

6 3 章 竞 争 法 015 年 继 续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以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外 国 企 业 进 行 管 制 首 先, 有 对 汽 车 零 件 行 业 海 运 行 业 等 的 卡 特 尔 以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进 行 处 罚 的 案 件, 还 有 将 外 国 企 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认 定 为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进 行 处 罚 的 案 件 时, 还 陆 续 发 布 了 就 反 垄 断 法 具 体 应 用 进 行 规 定 的 指 南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关 于 M&A 以 设 立 JV 时 必 须 事 先 向 商 务 提 交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受 014 年 开 始 施 行 的 简 易 程 序 等 影 响, 申 报 案 件 的 总 数 有 所 增 加, 涉 日 资 企 业 的 案 件 也 有 所 增 多 此 外, 关 于 商 业 贿 赂 举 报 方 面, 也 以 华 东 地 区 为 中 心, 在 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执 行 下 不 断 推 进 卡 特 尔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相 关 案 件 在 中 国, 价 格 卡 特 尔 案 件 由 中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NDRC) 执 行 管 辖, 而 非 价 格 卡 特 尔 案 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SAIC) 执 行 管 辖 015 年,NDRC 对 包 括 3 家 日 企 在 内 的 8 家 大 型 海 运 公 司 开 展 了 卡 特 尔 调 查, 除 申 请 了 宽 大 制 度 的 1 家 公 司 以 外, 对 其 他 公 司 处 以 了 总 计 75 亿 日 元 的 罚 款 (1 月 ), 并 对 中 日 合 资 的 汽 车 制 造 商 其 17 家 经 销 商 的 卡 特 尔 行 为 进 行 了 处 罚 (9 月 该 案 件 时 也 属 于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的 案 件 ) 除 此 之 外, 对 中 资 电 信 公 司 中 资 保 险 公 司 等 的 价 格 卡 特 尔 案 件 也 进 行 了 处 罚 在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方 面, 对 外 资 和 内 资 企 业 的 多 起 案 件 均 进 行 了 处 罚 另 一 方 面,SAIC 以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中 心, 对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联 合 抵 制 等 非 价 格 卡 特 尔 案 件 进 行 了 处 罚 不 管 是 哪 一 类 案 件, 其 数 量 与 014 年 相 比 均 趋 于 平 稳, 宽 大 制 度 在 价 格 卡 特 尔 案 件 中 的 应 用 基 本 得 到 确 立 015 年 7 月 出 现 了 因 拒 绝 配 合 SAIC 的 调 查 而 对 中 国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的 案 例 016 年 月 公 布 了 横 向 垄 断 协 案 件 宽 大 制 度 适 用 指 南 以 反 垄 断 案 件 经 营 者 承 诺 指 南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因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而 违 反 垄 断 法 的 案 例 NDRC 针 对 高 通 公 司 滥 用 其 在 CDMA 等 无 线 通 讯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许 可 市 场 等 的 支 配 地 位, 收 取 不 公 平 的 高 价 专 利 许 可 费 的 行 为, 处 以 61 亿 元 ( 约 合 1,150 亿 日 元, 相 当 于 该 公 司 013 年 中 国 市 场 销 售 额 的 8% 左 右 ) 的 罚 款 本 案 件 涉 对 已 过 期 专 利 收 取 许 可 费 要 求 免 费 交 叉 许 可 专 利 的 捆 绑 许 可 等, 对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产 生 了 巨 大 影 响 另 外 需 要 注 意 的 是,015 年 1 月 至 016 年 月,NDRC SAIC 相 继 公 布 了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征 求 意 见 稿 经 营 者 集 中 案 件 的 进 展 进 行 企 业 的 收 购 出 资 以 设 立 J V 时, 双 方 当 事 人 如 果 在 中 国 或 全 球 有 一 定 的 营 业 额, 则 可 能 需 要 向 中 国 商 务 提 交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申 报 是 在 进 行 集 中 行 为 前 的 事 先 申 报 制 度, 另 外, 如 果 存 在 反 垄 断 法 上 的, 则 可 能 做 出 禁 止 的 决 定 或 即 使 批 准 也 要 附 加 一 定 的 条 件 015 年 计 做 出 314 件 审 查 决 定, 与 014 年 的 36 件 相 比 大 幅 增 加 015 年 的 案 件 中, 涉 日 资 企 业 的 案 件 约 有 5% 左 右, 这 并 非 由 于 日 资 企 业 涉 案 数 量 减 少 ( 实 际 上 反 而 有 所 增 加 ), 而 是 中 国 企 业 间 并 购 案 件 的 申 报 数 量 大 幅 增 加 的 结 果 此 外,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审 查 所 需 时 间 整 体 上 仍 然 较 长, 但 依 据 014 年 5 月 开 始 施 行 的 简 易 程 序, 对 于 反 垄 断 法 上 影 响 较 小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案 件 ( 例 如 : 在 中 国 国 外 设 立 JV 案 件 中, 不 涉 对 华 出 口 等 的 案 件 ; 在 中 国 国 内 市 场 份 额 极 低 的 情 况 等 ), 原 则 上 不 延 长 审 查 时 间 等, 简 易 程 序 制 度 得 到 了 切 实 应 用 对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的 执 行 较 为 典 型 的 商 业 贿 赂 是, 民 间 企 业 之 间 进 行 交 易 时, 给 予 买 方 具 有 购 买 决 定 权 的 个 人 回 扣 等 但 商 业 贿 赂 在 法 律 上 的 定 义 比 其 范 围 更 广, 凡 是 收 授 商 品 服 务 的 等 价 报 酬 以 外 的 物 品 或 金 钱, 除 了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打 折 佣 金 以 附 带 的 馈 赠 以 外, 原 则 上 均 属 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的 商 业 贿 赂 015 年 在 华 东 地 区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非 常 多, 也 有 很 多 是 对 包 括 日 资 企 业 在 内 的 外 资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的 案 件 商 业 贿 赂 的 形 式, 除 给 予 现 金 购 物 卡 等 单 纯 的 方 式 外, 还 有 相 当 一 分 是 因 企 业 之 间 收 授 不 合 理 回 扣 而 受 到 处 罚 < > < 垄 断 协 > 1 关 于 反 垄 断 法 13 条 ( 横 向 垄 断 协 ) 以 14 条 ( 纵 向 垄 断 协 ), 并 未 具 体 明 确 一 般 性 允 许 情 形 和 不 允 许 情 形 的 界 线, 缺 乏 透 明 度 虽 然 有 反 价 格 垄 断 的 相 关 规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禁 止 垄 断 协 行 为 的 相 关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但 不 够 详 细, 不 足 以 作 为 行 动 方 针, 期 待 通 过 公 布 指 南 等 加 以 明 确 反 垄 断 法 17 条 (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规 定 中, 并 没 有 详 细 的 指 南, 且 构 成 违 法 的 界 线 并 不 透 明, 增 大 了 相 关 门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给 企 业 行 动 造 成 了 阻 碍 不 足 以 作 为 行 动 方 针, 希 望 通 过 公 布 指 南 加 以 明 确 3015 年 4 月 7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了 关 于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 自 01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015 年 1 月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37

7 3 1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关 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这 两 份 文 件 应 作 为 研 究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使 和 是 否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时 的 重 要 指 南, 然 而 由 于 判 断 标 准 极 不 明 确,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可 能 会 极 大 增 加 相 关 门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此 外, 还 存 在 对 不 适 用 F R A N D 原 则 的 标 准 必 要 专 利 强 制 执 行 FRAND 原 则 许 可 等, 可 能 会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希 望 基 于 世 界 各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执 行 情 况, 制 定 具 有 统 一 性 的 法 律 法 规 指 南 4 在 调 查 程 序 中, 关 于 调 查 对 象 当 事 人 给 予 的 协 助 调 查 方 面, 并 不 认 可 其 他 主 要 各 国 所 认 可 的 口 头 报 告, 而 需 要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此 举 导 致 可 能 成 为 美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证 据 开 示 程 序 的 对 象, 使 其 对 给 予 充 分 的 协 助 调 查 产 生 顾 虑 希 望 与 其 他 主 要 各 国 一 样, 认 可 口 头 报 告 5 关 于 行 政 调 查 程 序,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加 以 修 订, 以 便 在 实 质 上 保 护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的 机 会, 得 以 实 质 性 执 行 比 如, 价 格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30 条 中 规 定, 应 当 在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后 3 日 内 提 出 等, 给 予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机 会 的 时 间 非 常 短, 尤 其 当 当 事 人 是 外 国 企 业 时, 还 要 考 虑 书 面 翻 译, 咨 询 律 师 的 情 况, 处 理 极 为 困 难 6 并 没 有 罚 款 计 算 方 法 相 关 的 指 南, 增 大 了 相 关 门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对 企 业 而 言, 难 以 预 测 出 现 违 法 行 为 时 所 带 来 的 金 额 方 面 影 响 罚 款 金 额 的 预 测, 也 是 企 业 判 断 是 否 向 相 关 门 进 行 主 动 申 报 的 重 要 依 据, 因 此 希 望 通 过 颁 布 指 南 或 公 布 以 往 事 例 中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将 计 算 方 法 透 明 化 7 对 处 罚 案 例 的 公 布 程 度 各 个 案 件 均 不 相, 尤 其 是 地 方 级 的 处 罚 案 例, 未 公 布 案 例 较 多 社 会 上 对 处 以 罚 款 等 的 处 罚 案 例 关 注 度 较 高, 希 望 积 极 且 公 平 地 对 包 含 处 罚 理 由 在 内 的 案 例 详 情 进 行 公 布 8 在 全 球 性 案 件 中, 外 国 企 业 委 托 的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必 须 参 加, 中 国 相 关 门 在 执 行 时, 即 使 有 中 国 律 师 陪 往 往 也 不 允 许 出 席 听 证 会 从 与 其 他 各 国 在 执 行 方 面 相 统 一 的 观 点 出 发, 希 望 允 许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出 席 < 经 营 者 集 中 > 1 如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简 易 程 序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所 明 确 的 那 样, 即 使 在 中 国 境 外 参 与 集 中 行 为, 且 对 中 国 市 场 完 全 没 有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例 如 : 在 外 国 与 外 国 企 业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完 全 不 打 算 向 中 国 出 口 ), 在 中 国 也 有 义 务 提 出 申 报 在 其 他 主 要 各 国 并 未 发 现 如 此 范 围 过 大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给 企 业, 特 别 是 外 国 企 业 强 加 了 过 大 的 负 担 关 于 这 一 点, 希 望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一 定 的 改 善, 比 如 设 定 例 外 规 定, 将 对 中 国 市 场 完 全 没 有 影 响 的 交 易 类 型 从 申 报 对 象 中 剔 除 等 视 为 申 报 条 件 的 集 中, 其 条 件 很 不 明 确, 有 时 经 营 者 方 面 难 以 进 行 判 断 应 尽 快 公 布 指 南, 特 别 是 关 于 少 数 出 资 时 有 无 申 报 义 务 的 指 南 3 在 企 业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标 准 时, 对 需 要 申 报 的 情 形, 有 全 面 而 详 细 的 记 载, 但 对 于 不 需 要 申 报 的 标 准 却 并 未 涉, 希 望 引 进 世 界 通 用 的 安 全 港 规 则 4 在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时, 从 提 交 文 件 到 正 式 立 案 的 时 间, 根 据 案 件 不 而 有 所 差 异, 且 耗 时 过 长 由 于 简 易 申 报 制 度 的 实 施 和 案 例 的 积 累, 办 理 速 度 确 实 有 所 提 高, 但 是 一 案 件 在 世 界 各 国 步 申 报 时, 唯 独 在 中 国 申 报 的 时 间 总 是 拖 延, 希 望 在 执 行 方 面 能 够 进 一 步 加 以 改 善 5 关 于 中 国 企 业 之 间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还 存 在 集 中 后 即 使 国 内 份 额 极 度 增 大 也 会 被 批 准 的 案 例, 不 仅 所 依 据 的 规 定 市 场 范 围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判 断 标 准 不 透 明, 且 由 于 垄 断 寡 头 垄 断 的 蔓 延, 导 致 在 该 领 域 进 入 中 国 国 内 市 场 的 壁 垒 被 不 断 抬 高 为 了 提 高 企 业 集 中 审 查 的 透 明 性, 希 望 公 布 在 此 类 案 例 中 反 垄 断 法 的 适 用 思 路 6 分 行 业 需 要 接 受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但 是 审 查 对 象 行 业 审 批 程 序 并 不 明 确, 且 审 查 期 限 也 仍 旧 不 明 确 希 望 明 确 审 查 对 象 行 业 审 查 程 序 7 虽 然 已 公 布 了 对 违 反 经 营 者 集 中 规 定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处 罚 的 案 例, 但 是 希 望 进 一 步 贯 彻 对 违 反 经 营 者 集 中 规 定 的 经 营 者 的 处 罚, 并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处 罚 案 例 的 公 布 力 度 < 商 业 贿 赂 > 1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作 为 防 止 商 业 贿 赂 的 基 本 法, 内 容 极 为 模 糊, 强 烈 期 待 公 布 指 南, 以 对 其 加 以 明 确 特 别 是 关 于 通 过 代 理 店 进 行 的 销 售, 账 外 资 金 处 理 通 过 不 当 的 会 计 科 目 进 行 处 理 均 为 违 法 行 为, 但 即 使 如 实 记 入 账 簿 也 有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违 规 行 为 对 企 业 促 销 行 为 中, 过 度 的 赠 品 等 附 带 馈 赠 施 加 一 定 程 度 的 限 制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并 未 明 确 何 种 程 度 属 于 合 法 行 为, 而 是 采 用 通 过 相 关 门 的 自 由 裁 量 进 行 处 罚 的 机 制, 希 望 加 以 改 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中 提 到, 除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打 折 佣 金 以 附 带 馈 赠 以 外, 与 销 售 相 关 的 一 切 物 品 利 益 的 提 供 均 有 可 能 被 视 为 违 法 行 为, 且 监 管 实 务 方 面 的 负 责 官 员 也 曾 发 表 过 此 类 意 见 为 了 防 止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过 度 萎 缩, 应 对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修 订, 将 合 理 的 利 益 提 供 合 法 化, 或 至 少 应 通 过 指 南 等, 尽 可 能 尽 快 地 明 确 监 管 门 的 执 法 依 据 3 希 望 明 确 规 定 被 认 定 为 商 业 贿 赂 时 予 以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的 内 容 违 法 所 得 基 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违 法 所 得 认 定 办 法 进 行 认 定, 但 与 本 办 法 所 设 定 的 生 产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服 务 本 身 违 法 的 情 形 不, 在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中, 应 基 于 销 售 行 为 本 身 是 合 法 的 这 一 事 实 来 执 行 目 前 并 未 划 分 出 哪 些 是 由 于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而 增 加 的 销 售 额, 而 是 简 单 地 进 行 违 法 所 得 的 认 定, 希 望 对 此 予 以 改 善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39

8 4 章 税 务 会 计 015 年 税 收 首 次 突 破 11 万 亿 元, 但 比 增 幅 仅 为 6.6% 受 经 济 形 势 恶 化 影 响, 近 几 年 的 增 长 率 不 断 下 滑 在 这 一 大 环 境 下, 税 收 征 管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加 大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力 度 加 强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外 派 人 员 代 垫 工 资 付 汇 相 关 PE 征 税 等, 由 于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征 管 措 施 而 被 动 缴 税 的 情 况 有 所 增 加 税 务 制 度 执 行 层 面 的 中 国 的 税 务 以 税 法 规 定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有 时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人 的 不, 解 释 也 存 在 差 异 因 此, 税 务 机 关 在 执 行 时 不 仅 存 在 地 区 差 异, 还 存 在 窗 口 负 责 人 员 不 做 法 不 一 的 情 况 另 外, 规 定 的 公 布 方 面, 由 于 突 然 发 布 或 修 订, 导 致 准 备 时 间 不 足, 甚 至 追 溯 适 用 的 情 况 也 常 有 发 生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希 望 全 国 的 税 务 机 关 对 税 务 形 成 识, 并 确 保 执 行 的 统 一 性 时 在 制 定 规 则 时, 能 充 分 考 虑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方 便 目 前, 税 收 管 理 上 规 定, 纳 税 人 如 果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征 税 判 定 有 异, 则 作 为 在 中 国 的 救 济 措 施, 纳 税 人 可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复 或 进 一 步 向 中 国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然 而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纳 税 人 必 须 先 向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被 认 定 的 税 款, 否 则 无 法 提 出 复 申 请, 实 际 上, 外 资 企 业 对 于 向 中 国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行 政 复 后 最 终 能 否 得 到 理 想 的 判 决 也 没 有 把 握 另 外, 作 为 其 他 救 济 措 施, 还 有 相 互 协 商 这 一 途 径 但 由 于 税 务 机 关 人 员 不 足, 日 本 国 税 厅 和 中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之 间 的 相 互 协 商 召 开 次 数 减 少, 导 致 依 靠 相 互 协 商 解 决 耗 时 较 长 因 此, 对 于 纳 税 人 来 说 该 途 径 也 并 非 有 效 的 救 济 措 施 008 年 的 税 制 改 革 中, 取 消 了 很 多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征 管 呈 强 化 趋 势, 导 致 在 中 国 经 营 业 务 的 税 务 成 本 上 升 希 望 引 进 减 轻 企 业 税 赋 措 施 的 意 见 不 在 少 数 时, 希 望 引 进 合 并 纳 税 制 度 的 呼 声 也 仍 然 存 在 流 转 税 (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 营 改 增 的 适 用 范 围 自 016 年 5 月 起 扩 大 至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保 险 业 以 生 活 服 务 业 此 次 适 用 范 围 的 扩 大, 使 自 01 年 1 月 起 以 上 海 为 试 点 启 动 的 增 值 税 改 革 全 面 适 用 于 各 个 行 业 虽 然 增 值 税 改 革 本 身 广 受 好 评, 但 也 有 日 资 企 业 表 示, 尚 存 在 征 税 范 围 解 释 不 一 等 执 行 层 面 不 统 一 的 地 方 时, 出 口 增 值 税 退 税 手 续 繁 琐, 退 税 款 到 账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为 此, 希 望 在 增 值 税 改 革 的 执 行 层 面 实 现 统 一, 时 希 望 按 照 规 定 手 续 办 理 确 保 增 值 税 退 税 时 进 行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方 面, 对 外 派 人 员 在 其 本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中 公 司 负 担 分, 有 在 中 国 需 缴 税 的 趋 势 过 去 的 免 税 相 关 规 定 在 011 年 1 月 废 止, 实 际 上 在 北 京 市 等 地 区, 企 业 被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将 上 述 保 险 分 加 到 外 派 人 员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的 情 况 正 在 增 加 这 一 追 溯 调 整 的 应 缴 纳 税 款 金 额 庞 大, 企 业 苦 于 应 对 对 日 本 社 会 保 险 征 税 的 做 法 会 给 企 业 以 纳 税 人 造 成 过 重 负 担, 希 望 采 取 免 税 等 措 施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税 务 机 关 正 在 继 续 加 强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但 是 不 少 事 例 反 映, 税 务 机 关 在 调 查 时 未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的 功 能 风 险 行 业 动 向 所 得 转 移 的 确 实 性, 要 求 的 利 润 率 过 高 另 外, 在 某 些 地 区 企 业 利 润 率 较 低 ( 或 亏 损 ) 时,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企 业 进 行 自 主 调 整 希 望 在 税 务 调 查 实 务 中 不 要 将 利 润 率 作 为 追 缴 征 税 的 唯 一 判 断 标 准, 而 是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的 特 殊 情 况, 统 一 税 法 的 解 释 方 法, 执 行 转 让 定 价 税 制 国 际 税 务 方 面, 受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BEPS: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 力 度 加 大 影 响, 作 为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税 制 基 本 规 则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正 在 被 修 订 修 订 过 程 中, 经 通 过 公 开 草 案,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等, 广 泛 听 取 纳 税 人 的 呼 声 并 反 映 到 修 订 草 案 中, 我 们 期 待 该 办 法 的 早 日 出 台 常 设 机 构 (PE) 征 税 各 地 接 连 发 生 有 关 PE 征 税 认 定 的 税 务 一 是 针 对 来 自 日 本 等 国 出 差 人 员 进 行 PE 认 定 的 针 对 从 日 本 到 中 国 的 长 期 出 差 人 员, 曾 有 围 绕 咨 询 服 务 以 项 目 管 理 期 间 企 业 被 征 收 PE 税 的 情 况, 这 将 有 可 能 成 为 阻 碍 向 中 国 进 行 技 术 转 让 的 因 素 二 是 针 对 从 国 外 总 公 司 派 遣 到 中 国 的 常 驻 人 员 进 行 PE 认 定 的 中 国 的 子 公 司 向 国 外 总 公 司 就 其 垫 付 的 常 驻 人 员 工 资 进 行 汇 款 时, 会 出 现 因 被 认 定 为 PE 如 不 缴 纳 税 金 则 不 能 实 施 汇 款 的 情 况 013 年 税 务 局 外 汇 管 理 局 发 布 了 新 通 知, 明 确 了 如 判 定 外 派 人 员 的 实 际 雇 用 者 为 中 国 子 公 司, 在 汇 款 时 则 无 需 缴 纳 PE 相 关 税 金, 并 且 通 过 在 税 务 局 备 案 后, 制 度 上 就 允 许 进 行 代 垫 工 资 付 汇 但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做 法 大 不 相, 依 然 存 在 要 求 在 汇 款 时 提 交 与 过 去 样 的 资 料, 并 且 需 要 事 先 审 批 的 情 况 希 望 税 务 机 关 能 统 一 应 对, 以 便 代 垫 常 驻 人 员 工 资 的 付 汇 不 受 PE 认 定 影 响, 得 到 时 办 理 会 计 中 国 有 执 行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新 准 则 ) 的 动 向, 作 为 会 计 上 值 得 关 注 的, 主 要 有 以 下 个 点 一, 在 世 界 各 国 均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摸 索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IFRS) 相 统 一 的 大 环 境 中, 作 为 经 济 大 国 的 中 国 采 取 了 怎 样 的 政 策 以 对 应 该 潮 流? 二,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的 动 向 将 给 在 华 日 资 企 业 带 来 怎 样 的 影 响?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43

9 新 准 则 与 IFRS 的 关 系 现 行 的 新 准 则 公 布 于 006 年,007 年 以 后, 所 有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上 的 上 市 公 司 都 按 照 新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并 进 行 公 布 新 准 则 是 参 考 006 年 版 IFRS 制 定 的 会 计 准 则, 此 后 虽 然 IFRS 有 过 几 次 修 订, 但 新 准 则 的 正 文 却 未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而 是 通 过 作 为 财 政 指 导 方 针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等, 对 新 准 则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更 新 另 外, 对 于 I F R S 中 改 动 较 大 的 分, 目 前 财 政 正 在 对 新 准 则 的 正 文 进 行 追 加 和 修 改, 以 下 内 容 可 视 为 追 加 和 修 改 的 组 成 分 : 自 014 年 1 月 开 始 直 到 6 月, 陆 续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新 准 则 号 ) 职 工 薪 酬 ( 新 准 则 9 号 )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新 准 则 30 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新 准 则 33 号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新 准 则 37 号 )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新 准 则 39 号 ) 合 营 安 排 ( 新 准 则 40 号 )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 新 准 则 41 号 ) 等 8 项 准 则 进 行 了 正 式 公 布 015 年 1 月, 财 政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14 号 - 收 入 ( 修 订 )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意 见 征 集, 整 个 过 程 将 持 续 到 016 年 4 月 30 日 该 会 计 准 则 的 修 订 基 于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IASB) 于 014 年 5 月 发 表 的 IFRS 15 号 -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合 产 生 的 收 入 进 行, 并 能 看 出 结 合 中 国 的 实 际 国 情 对 分 规 定 进 行 了 调 整 另 外, 截 至 年 月 底, 还 公 布 了 中 国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修 订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国 财 政 在 010 年 的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持 续 趋 路 线 图 中 表 明, 中 国 将 不 会 直 接 采 用 (adoption)ifrs, 而 是 希 望 实 现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 持 续 趋 此 举 反 映 出 中 国 政 府 并 不 希 望 本 国 的 会 计 准 则 被 IFRS 取 代, 而 是 在 极 力 推 动 新 准 则 使 其 得 到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认 最 能 证 明 新 准 则 正 逐 渐 被 世 界 认 的 就 是, 以 往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只 把 实 质 与 IFRS 相 的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作 为 其 唯 一 认 可 的 会 计 准 则, 但 从 010 年 底 开 始, 该 制 度 经 修 改 后 认 可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按 照 新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披 露 作 为 经 济 大 国, 发 展 迅 速 的 中 国 将 如 何 使 其 会 计 准 则 与 IFRS 的 趋 呢? 考 虑 到 这 一 点 将 对 全 球 范 围 内 与 IFRS 相 统 一 的 趋 势 带 来 巨 大 影 响, 其 一 举 一 动 都 备 受 关 注 对 在 华 日 资 企 业 的 影 响 由 于 在 华 日 资 企 业 在 中 国 为 非 上 市 企 业, 因 此 以 往 政 府 并 不 强 制 要 求 其 适 用 新 准 则, 许 多 日 资 企 业 采 用 的 仍 是 旧 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以 下, 统 称 两 准 则 为 旧 准 则 ) 但 是, 近 年 来, 根 据 各 地 财 政 门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多 的 地 区 开 始 强 制 要 求 非 上 市 企 业 中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适 用 新 准 则, 因 此, 采 用 新 准 则 的 日 资 企 业 也 在 不 断 增 加 目 前, 适 用 或 拟 适 用 新 准 则 的 地 区 有 : 广 东 省 福 省 湖 北 省 上 海 市 青 岛 市 辽 宁 省 吉 林 省 等 预 计 今 后, 对 新 准 则 的 强 制 适 用 将 陆 续 覆 盖 全 国 015 年 月 16 日 财 政 公 布 了 财 会 号 据 此, 采 用 旧 准 则 的 企 业 所 依 据 的 旧 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被 全 面 废 止 ( 旧 准 则 体 系 中 的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保 留 ) 因 此, 从 过 去 起 一 直 采 用 旧 准 则 的 企 业 多 少 会 受 到 一 些 影 响 该 通 知 原 本 是 为 了 纠 正 采 用 了 个 会 计 准 则 的 情 况, 因 此,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可 能 迟 早 会 被 废 止 由 于 财 政 亦 推 荐 适 用 新 准 则, 因 此, 我 们 预 测 目 前 仍 采 用 旧 准 则 的 日 资 企 业 会 被 强 制 要 求 适 用 新 准 则, 企 业 应 尽 早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另 外, 被 要 求 适 用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是 大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可 适 用 采 取 了 简 单 会 计 处 理 方 式 的 新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新 旧 准 则 间 的 重 要 不 点 如 下 所 示 :(1) 旧 准 则 未 强 制 要 求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但 新 准 则 规 定 有 子 公 司 的 企 业 必 须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旧 准 则 中 纳 税 影 响 会 计 法 为 自 愿 适 用, 而 新 准 则 中 为 强 制 要 求 ;(3) 旧 准 则 中 没 有 与 金 融 工 具 会 计 处 理 相 关 的 内 容, 而 新 准 则 则 采 用 了 与 IFRS 基 本 相 的 金 融 工 具 会 计 处 理 方 式 ;(4) 针 对 旧 准 则 中 较 为 模 糊 的 资 产 减 值 会 计, 新 准 则 中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5) 与 旧 准 则 相 比, 新 准 则 中 规 定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附 注 的 披 露 内 容 显 著 增 多, 增 加 了 财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负 担 等 < > < 税 务 > 1 希 望 在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方 面, 立 健 全 有 助 于 纳 税 人 开 展 合 理 纳 税 活 动 的 相 关 体 制, 消 除 地 区 差 异, 避 免 对 法 规 解 释 混 乱 的 情 况 出 现 由 于 法 律 制 度 的 突 然 修 订 导 致 企 业 利 益 受 损 的 情 况 常 有 发 生 因 此, 在 发 布 法 律 制 度 时, 希 望 能 给 予 充 分 的 应 对 时 间, 时 停 止 追 溯 适 用 的 做 法 3 由 于 众 多 税 收 优 惠 制 度 的 废 除 以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强 化, 导 致 在 中 国 经 营 业 务 方 面, 税 务 成 本 增 加 希 望 引 进 能 够 减 轻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的 措 施 4 关 于 中 国 国 内 的 纳 税 人 救 济 手 续 和 行 政 复 制 度, 税 务 复 申 请 是 向 上 一 级 税 务 局 提 出 由 于 审 查 体 制 不 明 确, 很 难 说 充 分 发 挥 了 作 用 希 望 能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提 出 税 务 复 申 请 或 设 立 税 收 法 院 5 关 于 两 国 间 的 相 互 协 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日 本 国 税 厅 之 间 的 协 商 次 数 不 断 减 少, 由 于 调 查 案 件 导 致 双 重 征 税 被 长 期 搁 置 希 望 加 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门 的 人 员 配 置, 使 相 互 协 商 能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6 加 强 了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但 不 太 认 可 企 业 的 主 张, 以 征 税 为 前 提 展 开 调 查 016 年 有 望 对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这 一 转 让 定 价 税 制 的 实 务 指 南 进 行 修 订, 我 们 希 望 税 务 门 在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时, 能 具 体 具 体 分 析, 充 分 考 虑 具 体 企 业 的 职 能 风 险 和 行 业 具 体 情 况, 并 明 示 征 税 依 据 7 目 前, 中 国 各 地 都 在 进 行 增 值 税 改 革, 但 各 地 税 务 门 对 征 税 对 象 范 围 的 解 释 以 具 体 执 行 存 在 不 统 一 情 况 今 后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筑 业 也 将 开 始 适 用 增 值 税, 希 望 统 一 解 释 后 再 开 始 执 行 8 增 值 税 退 税 相 关 的 手 续 繁 琐 而 且 款 项 入 账 时 间 非 常 长 希 望 简 化 有 关 退 税 手 续 以 采 取 迅 速 的 应 对 措 施 9 将 日 资 企 业 外 派 员 工 在 日 本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企 业 负 担 分 作 为 其 个 人 所 得 予 以 征 税 的 情 况 愈 加 常 见 这 对 纳 税 人 而 言 会 带 来 手 续 上 和 成 本 上 的 过 大 负 担, 希 望 采 取 措 施, 不 将 其 作 为 征 税 对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45

10 象, 以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会 计 > 10 目 前 全 球 都 在 讨 论 改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IFRS), 从 合 并 结 算 的 观 点 考 虑, 希 望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更 加 灵 活, 除 了 目 前 中 国 实 施 的 1 月 底 结 算 外, 可 根 据 企 业 自 主 判 断 设 定 结 算 期 11 今 后 强 制 要 求 企 业 采 用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时, 希 望 预 留 事 前 准 备 时 间, 并 在 全 国 统 一 实 行 此 外, 虽 然 该 准 则 在 0 1 年 4 月 经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证 与 IFRS 大 致 相, 但 仍 存 在 差 异, 希 望 今 后 能 进 一 步 推 动 与 IFRS 的 趋 1 新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中 规 定 了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条 件 在 拥 有 很 多 具 有 统 括 功 能 的 投 资 性 公 司 的 北 京 地 区, 今 后 强 制 适 用 新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时, 会 产 生 由 于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以 管 理 成 本 上 涨 等 给 公 司 运 营 带 来 的 巨 大 希 望 进 行 调 整, 如 将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对 象 限 定 为 上 市 公 司 等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47

11 5 章 劳 务 随 着 014 年 以 来 中 国 GDP 增 速 逐 渐 放 缓, 国 内 就 业 形 势 日 趋 严 峻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进 一 步 增 长, 外 资 企 业 裁 员 撤 资 等 迹 象 更 加 明 显, 确 保 就 业 率 成 为 015 年 中 国 政 府 关 注 的 重 点 之 一, 各 级 政 府 也 出 台 一 系 列 有 关 劳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措 施 等, 以 平 衡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与 维 持 企 业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面 对 中 国 政 府 出 台 的 一 系 列 新 举 措, 企 业 在 劳 务 管 理 决 策 制 定 时, 应 更 加 理 性 慎 重 015 年 公 布 实 施 的 主 要 政 策 和 行 政 措 施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的 修 正 自 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修 改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对 已 经 实 行 30 余 年 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进 行 了 调 整, 全 面 放 开 二 胎 政 策, 并 扩 大 了 过 去 仅 适 用 于 晚 育 时 的 延 长 生 育 假 奖 励 其 他 法 定 福 利 的 适 用 范 围 这 将 导 致 企 业 内 已 生 育 子 女 的 女 员 工 进 行 再 次 生 育 并 要 求 享 受 法 定 延 长 生 育 假 其 他 待 遇 的 可 能 性, 从 而 增 加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企 业 除 了 应 时 为 员 工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还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应 对 因 员 工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情 形 的 增 加 而 可 能 对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产 生 的 影 响 中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服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中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于 016 年 月 18 日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服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以 下 称 本 意 见 ), 对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制 度 进 行 了 全 面 改 革 和 完 善, 强 调 实 行 更 加 积 极 有 效 的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服 务 管 理 政 策, 包 括 :1 扩 大 外 国 人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范 围 ( 时 放 宽 外 国 优 秀 留 学 生 在 华 工 作 限 制 );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优 化 外 国 人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审 批 程 序 ;3 明 确 和 落 实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待 遇 本 意 见 实 施 后 将 使 更 多 在 华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享 有 永 久 居 留 的 申 请 资 格, 对 于 确 保 在 华 日 系 企 业 经 营 的 长 期 稳 定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接 下 来, 应 当 对 公 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以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新 政 策 执 行 方 法 保 持 密 切 的 关 注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号 ) 的 公 布 国 务 院 于 015 年 4 月 7 日 公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提 出,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可 通 过 与 职 工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采 取 在 岗 培 训 轮 班 工 作 弹 性 工 时 协 商 薪 酬 等 办 法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 确 实 需 要 裁 员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员 工 安 置 方 案, 妥 善 处 理 劳 动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接 续, 促 进 失 业 人 员 尽 快 再 就 业 时, 支 持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给 予 创 业 者 一 定 的 政 策 优 惠 随 后,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于 年 6 月 18 日 出 台 了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要 求 相 关 门 进 一 步 分 解 细 化 本 门 工 作,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以 确 保 国 家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由 此, 近 期 企 业 在 进 行 裁 员 时, 有 必 要 给 予 政 策 方 面 更 多 的 关 注 全 国 各 地 分 别 出 台 关 于 稳 定 岗 位 补 贴 政 策 的 调 整 措 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4 门 于 014 年 11 月 6 日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有 关 的 通 知 ( 人 社 发 号 ), 明 确 对 于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不 裁 员 少 裁 员 稳 定 就 业 岗 位 的 企 业, 由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给 予 稳 定 岗 位 补 贴, 时 明 确 此 类 补 贴 的 适 用 范 围 :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国 家 所 在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和 环 保 政 策 的 企 业 随 后, 各 个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本 省 市 的 特 点 出 台 了 适 用 于 本 地 区 的 政 策 通 知 由 于 各 地 对 于 实 行 补 贴 的 条 件 范 围 以 补 贴 金 额 等 各 不 相, 企 业 可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的 具 体 政 策 确 定 是 否 申 请 此 类 补 贴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方 案 有 望 017 年 出 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在 015 年 3 月 10 日 透 露, 渐 进 式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方 案 有 望 在 017 年 出 台 ; 十 三 五 规 划 也 提 出 了 渐 进 式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政 策 渐 进 式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即 采 用 小 步 徐 趋, 渐 进 到 位 的 政 策, 每 年 延 迟 几 个 月 的 退 休 年 龄, 经 过 较 长 的 时 间 后 最 终 达 到 设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事 关 企 业 与 员 工 利 益, 预 计 在 正 式 出 台 前 将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并 设 置 一 定 的 过 渡 期 日 资 企 业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延 迟 退 休 可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影 响, 把 握 征 求 意 见 的 机 会 提 出 意 见, 希 望 中 国 政 府 对 日 资 企 业 提 出 的 意 见 予 以 参 考 开 始 研 究 调 整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十 三 五 规 划 中 也 提 出 立 更 加 公 平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如 : 适 当 降 低 社 会 保 险 费 率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实 现 职 工 基 础 养 老 金 全 国 统 筹 拓 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渠 道 研 究 实 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医 保 缴 费 参 保 政 策 全 面 实 施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医 保 经 办 将 生 育 保 险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合 并 实 施 若 十 三 五 规 划 中 提 到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能 够 稳 步 实 现,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起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典 型 案 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015 年 1 月 4 日 公 布 了 起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典 型 案 例, 体 现 了 自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增 设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后, 各 级 法 院 对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行 为 的 打 击 决 心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49

12 016 年 的 展 望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规 定 的 出 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于 014 年 1 月 30 日 公 布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后, 并 未 在 015 年 正 式 出 台 由 于 本 规 定 对 于 企 业 的 裁 员 行 为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导 意 义, 因 此 希 望 本 规 定 能 够 在 016 年 内 发 布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过 渡 期 满 自 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中, 关 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数 量 超 过 用 工 总 量 的 10% 的 企 业 应 于 年 内 ( 过 渡 期 ) 降 至 10% 以 下 该 过 渡 期 于 016 年 3 月 1 日 届 满, 之 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门 有 可 能 会 对 企 业 缩 减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数 量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此 应 予 留 意 社 会 保 险 延 迟 退 休 等 有 关 政 策 能 够 尽 快 出 台 希 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延 迟 退 休 等 有 关 政 策 能 在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时 兼 顾 社 会 公 利 益 与 企 业 利 益 员 工 个 人 利 益, 设 定 合 理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率 渐 进 退 休 年 龄 模 式 等,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全 国 统 筹 生 育 保 险 与 医 疗 保 险 合 并 等 政 策 外 国 人 入 境 管 理 永 久 居 留 制 度 能 够 继 续 完 善 外 国 人 入 境 完 成 短 期 工 作 任 务 的 相 关 办 理 程 序 ( 试 行 ) 出 台 后, 各 地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并 不 相, 存 在 不 地 区 对 于 外 国 人 因 一 事 项 入 境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签 证 办 理 时 限 的 做 法 有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希 望 能 尽 快 出 台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政 策, 以 期 样 事 项 等 对 待 关 于 加 强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服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的 内 容 过 于 原 则, 缺 少 具 体 的 落 实 政 策 希 望 各 相 关 门 能 够 基 于 本 意 见 尽 快 出 台 相 关 的 落 实 政 策, 对 永 久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人 员 的 范 围 简 化 的 办 理 手 续 享 受 的 资 格 待 遇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完 善, 使 得 新 政 策 能 够 更 便 利 地 予 以 适 用 < > 1 劳 动 环 境 针 对 近 年 来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的 情 况, 中 国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稳 定 就 业 环 境 支 持 自 主 创 业 的 政 策 法 规, 值 得 肯 定 但 是 中 国 政 府 的 上 述 政 策 法 规 对 于 改 善 外 资 企 业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大 备 受 关 注 的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规 定 难 产 不 仅 反 映 出 中 国 政 府 对 于 企 业 裁 员 的 慎 重 态 度, 也 饱 含 对 当 前 劳 动 环 境 的 担 忧 在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尽 快 出 台 本 规 定 其 实 施 细 则, 在 保 护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与 维 持 企 业 存 续 发 展 之 间 寻 求 平 衡 点 社 会 保 障 去 年 的 白 皮 书 中, 提 出 了 希 望 日 本 人 在 中 国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加 快 中 日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谈 判 速 度 在 中 日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谈 判 期 内 设 定 免 缴 社 会 保 险 的 过 渡 性 措 施 消 除 外 国 人 社 会 保 险 适 用 的 地 区 性 差 异 等 合 理 虽 然 在 去 年 重 启 了 中 日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谈 判, 但 是 在 制 度 方 面 并 未 得 到 改 善 希 望 有 关 门 在 充 分 考 虑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的 几 率 可 能 性 的 基 础 上, 对 上 述 进 行 研 究 并 尽 快 出 台 相 应 的 解 决 措 施 实 际 操 作 中, 日 资 企 业 通 常 依 法 合 规 地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但 是 内 资 企 业 却 时 常 不 缴 或 少 缴, 希 望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制 度, 以 实 现 内 外 资 企 业 间 的 公 平 公 正 一 日 资 企 业 在 中 国 不 地 区 设 置 子 公 司 的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而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跨 地 区 流 动 统 筹 却 存 在 壁 垒 希 望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跨 地 区 统 筹 住 房 公 积 金 跨 地 区 使 用 等 的 相 关 制 度, 使 企 业 人 才 可 以 在 全 国 各 地 集 团 公 司 范 围 内 流 动 3 法 律 运 用 关 于 去 年 提 出 的 推 进 农 民 工 定 居 城 市 的 各 项 政 策 ( 户 籍 失 业 保 险 等 ), 国 务 院 于 015 年 11 月 6 日 公 布 了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值 得 肯 定 希 望 政 府 继 续 出 台 各 项 农 民 工 定 居 城 市 相 关 政 策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农 民 工 定 居 城 市 城 市 居 民 互 相 流 动 提 供 便 利 目 前 中 国 很 多 法 律 法 规 在 理 解 与 适 用 时 并 不 明 确, 使 得 劳 动 争 解 决 门 在 处 理 时 通 常 采 用 有 利 于 员 工 的 解 释 方 法 例 如, 由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未 对 劳 动 合 法 40 条 1 款 三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予 以 明 确, 导 致 不 的 劳 动 争 解 决 门 对 于 一 事 由 是 否 适 用 该 规 定 作 出 截 然 相 反 的 处 理 意 见 希 望 相 关 门 做 出 解 释, 以 便 明 确 该 项 所 示 事 由 的 具 体 适 用 范 围 在 进 行 争 解 决 时 能 够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综 合 衡 量 企 业 与 员 工 各 自 利 益 后 作 出 合 理 合 法 的 判 决 希 望 各 主 管 门 时 梳 理 适 用 时 有 争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与 新 法 相 矛 盾 的 原 有 法 律, 应 尽 快 废 除 或 修 订, 或 者 对 新 法 旧 法 的 适 用 关 系 进 行 明 确 的 解 释 各 地 政 府 门 会 出 台 地 方 规 章 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另 作 规 定, 导 致 各 法 律 法 规 之 间 的 适 用 成 为 了 企 业 管 理 的 难 点 例 如, 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企 业 是 否 必 须 让 劳 动 者 接 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才 能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就 这 一 各 地 政 府 机 构 有 较 大 的 自 由 载 量 权 希 望 在 兼 顾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之 间 统 一 性 的 基 础 上 对 目 前 生 效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梳 理, 使 企 业 顺 利 恰 当 地 遵 守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4 出 入 境 相 关 去 年 的 白 皮 书 中 提 到 外 国 人 入 境 完 成 短 期 工 作 任 务 的 相 关 办 理 程 序 ( 试 行 ) 中 对 于 外 国 人 办 理 签 证 的 情 况 未 加 明 确 不 地 区 主 管 门 的 适 用 存 在 差 异, 居 留 许 可 办 理 延 期 等 手 续 时 间 过 长 材 料 复 杂 等, 但 上 述 今 年 并 没 有 得 到 改 善, 给 日 资 企 业 带 来 巨 大 困 扰 再 次 希 望 明 确 短 期 入 境 的 适 用 范 围, 日 本 人 来 华 15 天 以 内 免 签 在 外 国 人 办 理 就 业 证 时, 要 求 居 住 地 点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致 但 是 该 规 定 对 于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出 差 出 行 等 十 分 不 便, 国 家 尽 快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改 善 放 宽 对 此 的 要 求 等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51

13 因 日 本 老 龄 化 现 象 的 加 剧, 希 望 放 宽 对 60 岁 以 上 技 术 人 员 获 取 签 证 的 限 制, 以 实 现 资 深 技 术 人 员 在 中 国 的 继 续 就 业 5 劳 务 派 遣 希 望 尽 快 出 台 与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相 配 套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研 究 取 消 劳 务 派 遣 中 对 于 派 遣 员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用 工 总 数 10% 的 限 制, 或 者 延 长 过 渡 期 对 于 用 工 比 例 的 限 制, 希 望 避 免 采 用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而 是 根 据 不 的 行 业 需 求 分 别 设 置 上 限 虽 然 在 去 年 的 白 皮 书 中 提 出 过 上 述, 但 并 未 得 到 改 善, 给 日 资 企 业 带 来 巨 大 困 扰 希 望 允 许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设 立 的 代 表 机 构 不 通 过 人 才 派 遣 公 司 等 中 介 机 构 雇 用 员 工, 以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6 工 会 希 望 降 低 向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缴 纳 的 费 用 比 例 时, 希 望 各 上 级 工 会 明 确 运 营 费 用 的 去 向, 保 证 工 会 费 用 使 用 的 公 开 透 明 在 发 生 劳 动 争 罢 工 或 其 他 集 体 事 件 时, 希 望 各 上 级 工 会 合 理 介 入, 并 给 予 企 业 一 定 的 帮 助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53

14 6 章 知 识 产 权 现 状 概 要 015 年 中 国 的 专 利 (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 申 请 量 位 居 世 界 一, 各 项 申 请 比 均 有 所 增 加 与 014 年 相 比, 发 明 申 请 增 加 了 约 19%, 约 为 110 万 件, 上 年 有 所 减 少 的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则 分 别 增 加 了 约 30% 和 0.8%, 约 达 113 万 件 和 57 万 件 此 外, 商 标 的 申 请 量 仍 位 居 世 界 一, 持 续 保 持 增 长,015 年 的 申 请 量 约 为 66 万 件 ( 比 增 加 约 16%) 在 上 述 大 环 境 下, 日 本 企 业 的 专 利 商 标 申 请 虽 出 现 了 与 往 年 持 平 或 减 少 的 趋 势, 但 中 国 仍 是 吸 引 日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目 的 国, 因 此, 其 申 请 量 在 外 国 企 业 中 仍 位 居 一 ( 专 利 ) 或 二 ( 商 标 ) 随 着 专 利 和 商 标 申 请 量 的 不 断 增 多,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民 事 诉 讼 的 数 量 也 不 断 增 加,014 年 的 一 审 受 理 案 件 中, 专 利 超 过 9,648 件, 商 标 超 过 1,36 件, 中 国 已 成 为 诉 讼 大 国 虽 然 日 资 企 业 成 为 被 告 的 案 件 并 不 多, 但 在 今 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诉 讼 持 续 增 加 的 趋 势 下, 预 计 涉 日 资 企 业 的 情 况 也 会 随 之 增 加 中 国 政 府 也 愈 加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的 司 法 保 护,014 年 11 月 至 1 月,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以 广 州 市 都 分 别 成 立 了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以 该 地 区 的 专 利 等 一 审 诉 讼 案 件 为 主, 专 门 受 理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的 管 辖 范 围 为 除 深 圳 市 以 外 的 广 东 省 全 省 ) 中 国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应 用 也 带 来 了 积 极 的 效 果,013 年, 中 国 的 技 术 合 成 交 额 约 达 7,500 亿 元 ( 约 合 15 万 亿 日 元 ) 但 其 中 专 利 权 转 让 以 许 可 相 关 案 件 的 比 例 仅 约 为 3% 虽 然 中 国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应 用 上 已 有 长 足 进 步, 但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依 然 存 在 针 对 这 一, 国 务 院 成 立 了 全 国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由 副 总 理 担 任 组 长, 联 合 30 个 有 关 门 对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进 行 查 处,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果, 值 得 高 度 评 价 但 如 何 打 击 侵 权 手 法 花 样 翻 新 分 工 越 来 越 细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和 网 上 销 售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等 难 也 逐 渐 浮 出 水 面, 权 利 人 在 费 用 和 人 力 方 面 负 担 过 大 的 情 况 仍 无 法 得 到 改 善 另 外,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的 工 作 也 在 全 面 铺 开 014 年 5 月 商 标 法 修 订 案 开 始 实 施, 针 对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定 赔 偿 额 从 50 万 元 以 下 改 为 300 万 元 以 下, 提 高 了 6 倍, 并 引 入 了 针 对 故 意 侵 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规 定 等, 这 些 强 化 民 事 救 济 方 面 的 修 改 值 得 肯 定 另 外, 从 014 年 到 015 年 4 月 中 国 政 府 在 对 专 利 法 职 务 发 明 条 例 关 于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等 进 行 修 订 或 制 定 的 过 程 中 均 进 行 了 公 开 的 意 见 征 集 中 国 日 本 商 会 对 上 述 规 定 正 在 逐 一 提 出 意 见 如 上 所 示, 在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环 境 呈 现 动 态 变 化 的 过 程 中, 进 一 步 协 调 与 其 他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在 制 度 层 面 和 执 行 层 面 的 差 异, 创 造 有 利 于 企 业 间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的 环 境, 对 日 本 企 业 和 中 国 企 业 来 说 都 是 利 好 之 举 从 这 一 角 度 出 发,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的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面 临 以 下 课 现 状 与 课 研 发 成 果 和 品 牌 保 护 的 现 状 与 课 申 请 手 续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要 求 修 改 限 制 关 于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要 求, 中 国 的 审 查 标 准 比 其 他 各 国 都 更 加 严 格, 修 改 和 更 正 方 面 也 是 一 样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标 准 要 求 过 于 严 格, 过 度 限 制 修 改 和 更 正, 将 导 致 发 明 得 不 到 切 实 有 效 的 保 护 申 请 语 言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SIPO) 申 请 专 利 时, 专 利 局 只 认 可 中 文 的 专 利 申 请, 用 外 文 撰 写 的 发 明 必 须 翻 译 成 中 文 后 才 能 进 行 申 请 但 是 在 翻 译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误 译, 存 在 因 误 译 而 无 法 获 得 或 行 使 权 利 的 情 况 在 日 本 等 各 国, 外 文 尤 其 是 英 文 的 专 利 申 请 都 被 广 泛 认 可, 也 都 允 许 对 误 译 进 行 更 正, 从 而 在 权 利 稳 定 性 方 面 形 成 了 合 理 的 制 度 申 请 权 利 的 流 程 专 利 审 查 关 于 专 利 审 查 方 面, 虽 然 申 请 量 持 续 增 加, 但 审 查 时 间 有 所 缩 短, 审 查 速 度 也 有 所 加 快, 且 审 查 质 量 也 得 到 提 升 并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从 合 理 保 护 专 利 的 角 度 出 发, 这 些 趋 势 令 人 欣 喜 此 外, 目 前 正 在 试 点 延 长 期 中 的 中 日 专 利 审 查 高 速 路 ( 中 日 PPH) 不 仅 加 快 了 审 查 速 度, 还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减 轻 了 申 请 人 负 担, 非 常 感 谢 中 国 政 府 在 审 查 高 速 路 试 点 延 长 试 点 时 间 以 简 化 申 请 所 需 材 料 等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另 一 方 面, 虽 然 中 国 为 促 进 审 查 工 作 设 立 了 优 先 审 查 制 度, 但 该 制 度 仅 限 在 中 国 首 次 申 请 且 计 划 在 国 外 申 请 的 发 明 等, 将 导 致 该 项 制 度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利 用 另 外, 中 日 PPH 与 在 日 本 申 请 时 不, 还 设 置 了 已 公 开 方 能 申 请 等 条 件, 在 使 用 便 利 性 方 面 存 在 保 密 审 查 制 度 在 中 国 完 成 的 发 明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时, 必 须 接 受 SIPO 的 保 密 审 查, 而 为 此 所 需 的 说 明 材 料 实 际 上 等 于 中 文 申 请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因 此 即 使 是 在 中 国 进 行 仅 面 向 海 外 市 场 的 技 术 研 发, 人 力 财 力 方 面 也 要 承 受 巨 大 的 负 担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55

15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审 查 要 想 真 正 激 活 技 术 创 新, 除 了 增 加 专 利 权 数 量 外, 还 必 须 提 高 专 利 权 的 品 质 但 是, 现 在 的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均 未 进 行 充 分 的 实 质 审 查, 只 经 过 初 步 审 查 便 可 注 册, 因 此 无 法 控 制 劣 质 权 利 的 产 生, 而 这 类 权 利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和 创 作 性, 对 激 活 技 术 创 新 没 有 任 何 贡 献 SIPO 为 强 化 初 步 审 查 中 的 新 颖 性 审 查, 于 013 年 9 月 修 订 了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但 其 实 效 性 尚 不 明 确 若 不 具 保 护 价 值 的 劣 质 专 利 亦 得 到 鼓 励 和 滥 用, 将 有 可 能 导 致 高 度 创 新 意 愿 的 衰 退, 妨 碍 加 速 发 展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的 抢 注 关 于 三 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抢 先 申 请 他 人 发 明 创 造 或 外 国 商 标 的 抢 注 行 为, 在 专 利 法 或 商 标 法 中 并 没 有 直 接 消 除 上 述 行 为 的 规 定, 导 致 真 正 的 发 明 创 造 人 或 商 标 所 有 权 人 在 遭 受 三 方 抢 注 后 被 迫 承 受 巨 大 的 诉 讼 负 担, 成 为 有 效 遏 制 抢 注 行 为 方 面 的 难 商 标 审 查 在 修 订 后 的 中 国 商 标 法 中, 外 国 著 名 商 标 如 果 无 法 证 明 其 商 标 在 中 国 国 内 的 驰 名 性, 则 无 法 消 除 其 他 人 的 恶 意 申 请 行 为 这 种 恶 意 申 请 的 商 标 不 仅 让 市 场 出 现 混 乱, 还 损 害 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且 不 当 地 阻 碍 了 其 在 中 国 的 活 动, 进 而 损 害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要 消 除 此 类 恶 意 商 标, 需 要 提 供 大 量 证 据 资 料 用 于 证 明 其 知 名 度 另 外, 会 出 现 有 的 证 据 资 料 未 经 审 查 直 接 被 驳 回 的 情 况, 审 查 亦 需 要 很 长 时 间, 不 仅 是 申 请 人, 政 府 门 也 承 受 了 很 大 的 负 担 商 标 审 查 的 信 息 提 供 与 专 利 审 查 的 情 况 不, 商 标 审 查 中 不 具 备 信 息 提 供 制 度, 三 方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资 料 的 机 会, 因 此 可 能 发 生 赋 予 的 权 利 稳 定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外 观 设 计 制 度 外 观 设 计 的 创 作 是 针 对 立 体 物 体 或 平 面 物 体 的 整 体 或 局, 通 常 被 创 作 的 外 观 设 计 中 的 一 分 会 被 商 品 化 此 外, 寿 命 较 长 的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本 身 品 牌 化 之 后 可 能 将 成 为 企 业 形 象 的 组 成 要 素, 在 下 一 代 产 品 中 得 到 继 承 专 利 审 查 标 准 修 订 后, 自 年 5 月 起, 开 始 对 图 形 用 户 界 面 (G U I)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给 予 保 护, 但 只 有 更 加 灵 活 地 认 可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对 象 或 形 态, 才 能 够 实 现 对 外 观 设 计 创 作 的 合 理 保 护 职 务 发 明 条 例 草 案 015 年 4 月, 中 国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进 行 了 有 关 职 务 发 明 条 例 ( 草 案 ) 的 公 开 意 见 征 集 关 于 职 务 发 明, 在 专 利 法 和 专 利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已 经 针 对 专 利 做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此 次 的 职 务 发 明 条 例 草 案 不 止 针 对 专 利, 还 对 技 术 秘 密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等 其 他 权 利 的 职 务 发 明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了 规 定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竞 争 环 境 的 现 状 和 课 各 式 各 样 的 假 冒 行 为 再 犯 行 为 虽 然 日 资 企 业 对 制 造 和 贩 卖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行 为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打 击, 但 是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企 业 为 了 逃 避 处 罚, 其 假 冒 行 为 花 样 翻 新, 越 来 越 复 杂 另 外, 虽 然 行 政 机 关 也 开 展 了 查 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行 动, 但 相 比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行 政 处 罚 的 力 度 尚 显 不 足, 且 各 地 对 刑 事 追 诉 标 准 的 执 行 并 不 统 一, 行 政 查 处 后 的 刑 事 移 送 也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此 外, 由 于 一 行 为 人 的 再 犯 行 为 中 存 在 改 变 公 司 名 称 后 再 次 实 施 假 冒 行 为 等 情 况, 再 犯 行 为 的 类 型 并 不 统 一, 各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合 作 机 制 也 尚 不 完 善, 这 些 情 况 导 致 故 意 反 复 实 施 假 冒 行 为 的 再 犯 人 员 不 断 涌 现 违 法 经 营 额 的 估 算 实 际 情 况 中 大 分 查 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工 作 由 行 政 机 关, 特 别 是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来 进 行, 相 比 之 下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查 处 的 情 况 极 少, 导 致 这 种 情 况 的 原 因 是 作 为 处 罚 重 要 依 据 的 违 法 经 营 额 被 估 算 得 非 常 低, 从 而 导 致 不 断 出 现 再 犯 行 为 除 此 之 外, 针 对 分 正 规 品 被 调 换 成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后 再 次 进 行 整 体 包 装 进 行 销 售 的 情 况, 虽 然 整 个 商 品 已 经 变 为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但 在 进 行 违 法 经 营 额 估 算 和 查 扣 的 侵 权 认 定 时, 其 估 算 和 认 定 的 对 象 仅 限 被 调 换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这 不 仅 导 致 违 法 经 营 额 的 估 算 不 充 分, 也 导 致 即 使 对 其 进 行 查 处, 被 查 扣 的 也 只 是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分, 正 规 品 分 则 被 退 回 这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也 助 长 了 不 法 商 贩 的 再 犯 行 为 假 冒 手 法 巧 妙 化 不 法 商 贩 为 逃 避 查 处, 通 过 对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进 行 分 工 组 装 跨 地 区 生 产 以 零 件 为 单 位 进 行 出 口, 并 在 目 的 地 进 行 组 装 将 商 标 标 识 设 置 为 可 替 换 的 形 式 等 方 式 制 假 造 假, 假 冒 手 法 花 样 翻 新 导 致 这 种 情 况 的 一 个 原 因, 是 相 关 法 规 对 行 政 机 关 将 不 法 商 贩 之 间 的 上 述 合 作 行 为 认 定 为 侵 权 的 规 定 尚 不 明 确, 在 实 际 查 处 工 作 中, 假 冒 行 为 一 般 会 在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时 间 外 的 夜 间 或 休 息 日 进 行, 或 者 巧 妙 地 将 每 个 假 冒 行 为 的 侵 权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从 而 让 相 关 门 很 难 确 定 主 犯 违 法 广 告 牌 存 在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店 铺 未 经 商 标 权 利 人 许 可, 擅 自 搭 设 带 有 其 商 标 的 广 告 牌, 导 致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或 混 淆 的 情 况 如 放 置 不 管, 则 会 与 正 规 销 售 店 形 成 竞 争, 引 起 正 规 销 售 店 的 投 诉, 若 该 店 铺 销 售 的 是 劣 质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则 有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的 品 牌 造 成 严 重 伤 害 而 且, 即 使 受 到 了 查 处, 有 些 经 营 者 也 只 是 当 场 用 布 等 物 品 把 广 告 牌 遮 挡 住 来 应 付 执 法, 之 后 再 撤 掉 遮 盖 物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仅 仅 删 除 广 告 牌 上 涉 案 商 标 的 文 字 分, 存 在 未 能 严 格 执 行 处 罚 的 情 况 此 外, 关 于 违 法 广 告 牌 的 认 定 其 执 行 手 段 尚 未 公 布 明 确 的 标 准, 各 地 区 执 行 机 构 的 处 理 方 式 各 异 通 过 网 络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程 序 在 恶 意 利 用 网 络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方 面, 随 着 电 子 商 务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57

16 业 务 量 的 增 加, 不 法 商 贩 也 在 急 速 增 加, 社 会 上 也 有 一 个 网 站 中 出 售 的 数 千 件 商 品 中 约 一 半 为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说 法 虽 然 各 家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ISP) 采 取 了 例 如 完 善 统 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程 序 与 权 利 人 积 极 交 换 信 息 等 自 主 性 对 应 措 施, 但 事 实 上 仍 无 法 应 对 如 此 多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此 外 网 上 交 易 看 不 到 对 方 的 脸, 更 换 用 户 名 后 很 容 易 实 现 再 犯, 在 网 络 中 确 定 不 法 商 贩 比 传 统 交 易 更 加 困 难 而 且, 在 国 外 也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访,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通 过 网 络 流 通 到 国 外 的 可 能 性 很 高 此 外, 有 必 要 利 用 互 联 网 上 ( 线 上 ) 的 不 法 商 贩 信 息 进 一 步 对 相 关 传 统 市 场 流 通 渠 道 制 造 工 厂 ( 线 下 ) 进 行 查 处 使 用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互 联 网 上 擅 自 使 用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代 理 店 或 专 修 中 心 等 名 称 的 网 站 有 所 增 加, 导 致 消 费 者 将 其 误 认 为 是 与 外 国 企 业 正 式 签 约 的 企 业, 属 于 恶 性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外 观 模 仿 行 为 假 冒 行 为 花 样 翻 新, 在 市 场 中 流 通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中, 有 一 种 是 虽 然 未 贴 商 标, 但 产 品 外 观 与 正 品 相 此 类 外 观 模 仿 的 产 品 仅 盗 用 了 他 人 的 设 计 ( 特 别 是 国 外 产 品 ), 如 果 对 其 放 任 不 管 则 会 破 坏 公 平 竞 争, 打 击 制 造 商 的 创 作 积 极 性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的 现 状 和 课 行 使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近 年 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申 请 注 册 量 急 速 增 加, 但 是 由 于 实 用 新 型 不 经 过 实 质 审 查 便 可 注 册, 因 此 很 难 防 止 具 有 无 效 理 由 的 权 利 产 生 这 种 具 有 无 效 理 由 的 权 利 不 仅 没 有 保 护 价 值, 当 其 行 使 权 利 时 还 会 给 受 到 行 使 影 响 的 三 方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和 负 担, 且 当 权 利 被 滥 用 时 还 会 阻 碍 产 业 的 发 展 进 步 在 先 使 用 权 制 度 的 执 行 在 企 业 活 动 中, 欲 将 研 发 成 果 作 为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 护, 或 者 认 为 这 些 成 果 或 技 术 还 达 不 到 专 利 化 要 求 时, 会 出 现 不 申 请 专 利 的 情 况 然 而, 这 样 做 有 可 能 因 为 信 息 泄 露 等 发 生 三 方 在 其 后 以 相 内 容 申 请 专 利 并 最 终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情 况, 此 时 从 公 平 性 的 角 度 出 发 应 认 可 在 先 使 用 权 但 是, 中 国 的 在 先 使 用 权 不 针 对 发 明, 只 针 对 实 施 产 品, 且 在 先 使 用 权 得 到 认 可 的 分 仅 限 于 可 以 证 明 其 已 经 被 使 用 的 时 间 点 上 所 拥 有 的 制 造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使 用 相 发 明 的 改 良 产 品 或 之 后 扩 大 的 制 造 范 围 均 不 作 为 在 先 使 用 权 被 认 可, 从 公 平 性 角 度 来 看 对 在 先 使 用 人 的 保 护 并 不 充 分 判 决 的 执 行 即 使 是 通 过 诉 讼, 在 判 决 中 获 得 了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认 定, 也 仍 存 在 难 以 充 分 履 行 判 决 的 执 行 难 虽 然 有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但 仅 限 于 被 执 行 人 拒 绝 执 行 通 知, 且 可 能 隐 瞒 财 产 等 情 况 此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01 3 年 7 月 公 布 了 关 于 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的 若 干 规 定, 对 不 履 行 判 决 者 进 行 社 会 性 制 裁, 但 其 实 效 性 尚 不 明 确 信 息 公 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决 定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并 未 全 公 开 虽 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013 年 11 月 公 布 了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在 互 联 网 公 布 裁 判 文 书 的 规 定, 努 力 推 进 裁 判 文 书 的 公 开, 但 其 实 效 性 尚 不 明 确, 因 此 为 了 提 高 案 件 的 可 预 见 性, 保 证 公 平 性, 需 要 更 加 积 极 地 公 开 信 息 技 术 许 可 相 关 制 度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针 对 从 外 国 引 进 技 术 的 许 可 合, 规 定 如 果 出 现 中 方 受 让 人 侵 害 三 方 专 利 权 等 的 情 况, 外 方 让 与 人 也 要 承 担 专 利 保 证 责 任 另 外 条 例 还 规 定 中 方 受 让 人 得 出 的 改 进 技 术 的 成 果 归 中 方 受 让 人 所 有 这 些 规 定 妨 碍 了 外 国 企 业 向 中 国 企 业 提 供 技 术 许 可, 将 影 响 中 国 政 府 促 进 技 术 交 易 的 目 标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015 年 4 月,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颁 布 了 关 于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并 于 年 8 月 正 式 施 行 其 后, 年 1 月 底,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关 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016 年 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指 南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七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以 上 各 项 均 欲 明 确 正 当 的 知 识 产 权 行 使 行 为 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之 间 的 界 限, 但 由 于 各 规 则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明 确 等, 表 示 担 忧 的 声 音 较 多 上 述 关 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指 南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七 稿 ) 中 显 示, 该 指 南 由 负 责 反 垄 断 法 的 商 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4 家 机 构 制 作, 其 今 后 的 动 向 值 得 关 注 < > 1. 促 进 对 研 发 成 果 和 品 牌 的 切 实 保 护 (1) 申 请 手 续 的 合 理 化 和 多 样 化 1 放 宽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要 求 修 改 限 制 希 望 将 辅 助 要 求 等 权 利 要 求 书 和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要 求 放 宽 到 与 其 他 各 国 相 的 水 平, 并 且 只 要 权 利 要 求 书 是 以 缩 小 权 利 范 围 为 目 的, 就 应 允 许 在 说 明 书 附 图 的 记 载 范 围 内 进 行 灵 活 的 修 改 或 更 正 认 可 外 文 申 请 希 望 认 可 英 文 或 日 文 等 外 文 申 请, 并 且 允 许 外 文 申 请 中 对 译 文 的 翻 译 错 误 进 行 更 正 () 申 请 流 程 的 合 理 化 和 规 范 化 1 专 利 审 查 的 迅 速 化 准 确 化 希 望 扩 大 优 先 审 查 制 度 的 对 象 范 围, 不 仅 限 于 在 中 国 首 次 申 请 且 计 划 在 国 外 申 请 的 专 利 希 望 中 日 专 利 审 查 高 速 路 ( 中 日 PPH) 尽 快 达 成 正 式 协, 并 放 宽 条 件, 如 允 许 受 理 公 开 前 的 专 利 申 请 等 改 善 保 密 审 查 制 度 在 中 国 技 术 研 发 日 益 活 跃 的 今 天, 为 提 升 竞 争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59

17 力, 希 望 改 善 制 度, 使 中 国 产 生 的 发 明 无 需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密 审 查 即 可 在 外 国 进 行 申 请 3 在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上 引 入 实 质 审 查 制 度 希 望 在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上 引 入 实 质 审 查 制 度 4 对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的 抢 注 采 取 对 策 为 避 免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发 明 创 造 和 商 标 内 容 者 抢 注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阻 止 其 获 得 相 关 权 利, 希 望 在 驳 回 理 由 和 无 效 理 由 中 增 加 抢 注 5 合 理 的 商 标 审 查 为 消 除 他 人 恶 意 申 请 行 为, 希 望 在 审 查 中 考 虑 该 商 标 在 外 国 的 驰 名 性 商 标 标 识 的 显 著 性 其 是 否 属 于 地 区 品 牌, 并 在 判 断 是 否 近 似 时, 将 不 商 品 服 务 类 别 的 驰 名 商 标 也 作 为 对 象 进 行 判 断 在 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认 定 审 查 时, 即 使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是 不 于 通 常 情 况 的 资 料, 如 中 国 国 内 网 页 浏 览 数 网 络 销 量 与 中 国 行 业 协 会 的 实 际 交 流 情 况 等 资 料, 也 希 望 将 其 作 为 审 查 对 象 6 引 入 商 标 审 查 的 信 息 提 供 制 度 提 高 权 利 稳 定 性 对 权 利 人 本 身 来 说 亦 非 常 有 益, 希 望 在 商 标 法 等 中 引 入 三 方 信 息 提 供 制 度 (3) 修 改 外 观 设 计 制 度 关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希 望 引 进 实 质 审 查, 并 以 实 质 审 查 为 前 提 引 进 分 外 观 设 计 秘 密 外 观 设 计 制 度 希 望 引 进 自 我 公 开 导 致 丧 失 新 颖 性 的 例 外 适 用 制 度 关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为 了 保 护 产 品 寿 命 较 长 的 产 品, 希 望 将 保 护 期 从 10 年 延 长 至 0 年 ( 4 ) 修 改 职 务 发 明 条 例 ( 草 案 ) 专 利 法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对 职 务 发 明 制 度 有 概 括 性 规 定, 但 涉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等 其 他 权 利 的 职 务 发 明 并 没 有 像 专 利 法 这 样 的 总 体 规 定, 容 易 引 起 法 律 体 系 上 的 混 乱, 因 此 无 需 制 定 本 条 例. 实 现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1) 控 制 假 冒 行 为 的 各 项 措 施 1 防 止 再 犯 为 了 统 一 对 再 犯 行 为 的 处 罚 措 施, 希 望 中 央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海 关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享 处 罚 信 息 为 防 止 再 犯, 希 望 行 政 机 关 与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的 刑 事 移 送 更 加 顺 畅, 时 希 望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权 利 人 的 合 作, 如 将 中 国 海 关 拥 有 的 信 息 提 供 给 权 利 人 等 希 望 切 实 推 进 严 惩 再 犯 行 为 的 执 法, 并 在 全 国 范 围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违 法 经 营 额 的 统 一 合 理 估 算 为 了 对 所 举 报 的 假 冒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处 罚, 估 算 违 法 经 营 额 非 常 重 要, 希 望 明 确 该 估 算 程 序, 并 使 其 得 到 统 一 且 切 实 地 执 行 3 针 对 假 冒 手 法 巧 妙 化 的 措 施 希 望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行 政 机 关 搜 查 制 售 假 冒 产 品 各 分 工 间 联 系 的 权 限, 使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间 接 侵 权 规 定 得 以 适 用 另 外, 在 发 现 未 附 带 商 标 的 商 品 和 商 标 标 签 时, 希 望 客 观 判 断 商 标 标 签 被 附 带 在 商 品 上, 并 没 收 商 品 4 针 对 违 法 广 告 牌 的 措 施 希 望 从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观 点 出 发, 迅 速 撤 除 违 法 广 告 牌, 并 为 防 止 再 犯, 考 虑 在 法 律 手 段 中 加 入 处 罚 措 施, 使 其 得 到 切 实 的 效 果 () 应 对 通 过 网 络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行 为 1 加 强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程 序 希 望 进 一 步 加 强 完 善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ISP)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程 序, 使 其 迅 速 处 理 删 除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销 售 网 站 的 要 求 并 防 止 出 现 再 犯 行 为 希 望 主 管 门 指 导 中 国 ISP 与 国 外 ISP 合 作 实 施 相 的 应 对 措 施 对 使 用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进 行 查 处 希 望 相 关 政 府 门 加 强 对 互 联 网 上 擅 自 使 用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代 理 店 或 者 专 修 中 心 等 名 称, 导 致 消 费 者 将 其 误 认 为 是 与 外 国 企 业 正 式 签 约 的 企 业 网 站 的 查 处 (3) 禁 止 外 观 模 仿 希 望 通 过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等, 禁 止 外 观 模 仿 行 为 3.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的 公 平 化 合 理 化 (1) 形 成 行 使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时 的 注 意 义 务 关 于 实 用 新 型 制 度, 希 望 如 上 所 述, 引 入 实 质 审 查, 如 果 难 以 立 即 引 入, 希 望 通 过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行 使 时 的 评 估 报 告 等 措 施, 对 其 权 利 行 使 赋 予 一 定 的 法 律 限 制 () 在 先 使 用 权 制 度 执 行 的 适 当 化 希 望 扩 大 在 先 使 用 权 的 范 围 ( 作 为 在 先 使 用 权 允 许 实 施 的 对 象 范 围 实 施 范 围 ) 即, 希 望 在 不 失 去 作 为 发 明 的 相 性 和 事 业 目 的 相 性 的 范 围 内, 认 可 实 施 形 式 和 实 施 形 态 的 变 更 (3) 强 化 判 决 的 执 行 希 望 通 过 扩 大 强 制 执 行 权, 强 化 无 法 强 制 执 行 时 的 社 会 性 制 裁 等, 立 切 实 执 行 判 决 确 定 事 项 的 体 制 (4) 促 进 信 息 公 开 希 望 扩 大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决 定 以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的 公 开 范 围 希 望 设 置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查 看 的, 除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外 的 审 查 资 料 审 判 资 料 的 制 度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61

18 (5) 调 整 技 术 许 可 相 关 制 度 希 望 对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中 专 利 权 人 过 重 的 义 务 进 行 修 订 (6) 明 确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的 规 定 对 于 关 于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希 望 能 明 确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标 准, 避 免 轻 易 将 正 当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判 断 为 滥 用 行 为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63

19 7 章 节 能 环 保 中 国 政 府 于 015 年 4 月 公 布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并 自 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修 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针 对 严 重 的 环 境 出 台 了 各 种 政 策 今 后 也 将 继 续 推 进 法 制 设, 为 了 提 高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际 效 果, 需 要 贯 彻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监 控 体 制, 并 严 格 公 正 地 执 行 查 处 等 十 三 五 规 划 中 也 提 到 了 节 能 环 保 领 域 的 发 展 在 环 保 对 策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技 术 和 专 有 技 术 的 日 本 企 业 可 以 在 很 多 领 域 发 挥 作 用, 期 待 日 本 企 业 能 够 更 加 广 泛 地 参 与 环 保 相 关 项 目 环 境 污 染 的 现 状 大 气 污 染 情 况 依 然 严 峻 环 境 保 护 公 布 的 015 年 74 个 重 点 城 市 的 空 气 质 量 状 况 报 告 显 示, 全 国 各 城 市 的 空 气 质 量 平 均 达 标 天 数 在 全 年 中 的 比 例 从 014 年 的 66.0% 上 升 到 71.% 京 津 冀 地 区 为 5.4%(014 年 4.8%) 作 为 大 气 污 染 主 要 原 因 的 细 微 颗 粒 物 (PM.5) 的 全 国 平 均 浓 度 为 55μg/m 3, 比 下 降 %, 但 仍 超 过 日 本 年 平 均 值 在 15μg/m 3 以 下 这 一 环 境 标 准 3 倍 北 京 市 在 015 年 11 月 30 日 至 1 月 1 日 期 间,PM.5 浓 度 一 度 超 过 900μg/m 3, 并 且 在 015 年 1 月 8 日 至 10 日 和 1 月 19 日 至 日 两 次 在 全 国 率 先 启 动 了 大 气 污 染 红 色 预 警, 采 取 了 工 厂 停 产 汽 车 限 行 学 校 停 课 等 措 施 可 能 危 身 体 健 康 的 严 峻 情 况 仍 在 持 续 环 保 相 关 制 度 的 情 况 和 政 策 动 向 公 布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015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水 十 条 ), 由 10 条 35 款 组 成, 和 过 去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相 比, 其 特 点 是 对 水 源 地 到 水 龙 头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对 整 体 的 数 值 指 标 设 定 了 中 长 期 具 体 目 标, 即, 到 00 年, 长 江 和 黄 河 等 七 大 流 域 水 质 在 5 个 评 价 等 级 中 达 到 或 优 于 III 类 标 准 的 比 例 达 到 70% 以 上, 到 030 年 再 提 高 到 75% 以 上 另 外, 到 00 年,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饮 用 水 源 达 到 或 优 于 III 类 标 准 的 比 例 高 于 93%,030 年 提 高 到 95% 左 右 为 了 改 善 水 质, 推 出 了 下 列 措 施 :1 全 面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推 动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升 级,3 着 力 节 约 保 护 水 资 源,4 强 化 科 技 支 撑,5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6 严 格 环 境 执 法 监 管,7 切 实 加 强 水 环 境 管 理,8 全 力 保 障 水 生 态 环 境 安 全,9 明 确 和 落 实 各 方 责 任,10 强 化 公 众 参 与 和 社 会 监 督 其 中, 对 企 业 和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更 加 严 格, 行 动 计 划 中 规 定,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超 标 的 企 业 责 令 停 产 和 改 正, 不 改 正 的 强 制 关 闭, 并 从 016 年 起 定 期 公 开 这 些 企 业 的 名 单 国 务 院 近 期 将 对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土 十 条 ) 进 行 审 该 行 动 计 划 将 和 大 气 十 条 水 十 条 组 成 三 大 行 动 计 划, 成 为 今 后 全 国 大 气 水 土 壤 领 域 污 染 防 治 的 行 动 指 南, 我 们 希 望 在 引 进 新 制 度 时, 事 先 贯 彻 好 信 息 传 达 工 作,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通 过 施 行 修 订 后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实 施 严 格 查 处 自 015 年 1 月 1 日 起, 修 订 后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开 始 施 行 该 法 修 订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应 对 日 益 严 重 的 环 境, 距 离 1989 年 旧 法 施 行 经 过 了 5 年, 成 为 至 今 为 止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修 订 后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加 强 了 对 环 境 违 法 的 处 罚, 引 进 了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和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实 施 的 行 政 处 罚,015 年 全 年 达 到 9.7 万 起, 罚 款 总 额 比 增 加 34%, 达 到 4.5 亿 元 并 对 177 万 家 公 司 实 施 了 检 查, 发 现 其 中 19.1 万 家 公 司 存 在 各 类 环 境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已 责 令 其 中 万 家 公 司 关 闭,3.4 万 家 公 司 停 产 上 述 严 格 的 查 处 工 作 取 得 成 效, 去 年 在 全 国 74 个 城 市 监 测 的 PM.5 数 值 有 所 下 降,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长 强 调 了 严 重 的 大 气 污 染 呈 现 明 显 改 善 的 趋 势 这 一 成 果, 并 明 确 表 示 今 后 将 继 续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另 外, 中 国 政 府 还 计 划 制 定 根 据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对 企 业 进 行 征 税 的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预 计 将 促 进 企 业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015 年 6 月 公 开 征 集 了 意 见, 并 将 其 列 入 016 年 的 立 法 计 划 我 们 认 为 今 后 将 公 开 具 体 内 容 和 运 用 方 法, 希 望 在 引 进 新 制 度 时, 事 先 贯 彻 好 信 息 传 达 工 作,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修 订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016 年 1 月 1 日 起, 修 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开 始 施 行, 这 是 自 000 年 修 订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来, 时 隔 15 年 再 次 修 订, 是 继 1995 年 000 年 修 订 之 后 的 3 次 修 订 与 原 法 的 7 章 66 条 相 比, 修 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增 加 了 内 容, 由 8 章 1 9 条 组 成 修 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特 点, 首 先 是 加 强 了 罚 则 根 据 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修 订 版 环 境 保 护 法, 将 罚 则 规 定 增 加 至 30 条, 和 原 法 的 0 条 相 比, 内 容 更 加 详 细, 并 大 幅 上 调 了 处 罚 金 额 具 体 来 说, 原 法 对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企 业 的 罚 款 额 设 置 了 不 超 过 50 万 元 的 上 限, 但 修 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不 再 设 置 上 限 ( 1 条 款 ), 另 外, 企 业 等 因 违 反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行 为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被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自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到 改 正 之 日 为 止,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13 条 ) 另 外 还 规 定 了 对 企 业 责 任 人 员 的 罚 则 : 对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企 业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上 一 年 度 从 造 成 污 染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1 条 1 款 )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65

20 其 次, 修 订 法 引 进 了 脱 硝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 O C) 防 治 脱 汞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POPs)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防 治 的 内 容 4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根 据 燃 煤 和 其 他 能 源 工 业 机 动 车 船 等 扬 尘 农 业 和 其 他 这 几 类 污 染 源 分 别 规 定 了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比 原 法 规 定 更 加 详 细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一 节 中, 在 原 法 引 进 脱 硫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加 入 了 脱 硝 VOC 防 治 的 内 容, 特 别 是 VOC 防 治 当 中, 规 定 生 产 进 口 销 售 和 使 用 含 VOC 的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时,VOC 含 量 应 当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产 生 含 VOC 废 气 的 生 产 和 服 务 活 动 应 在 密 闭 空 间 或 设 备 中 进 行, 并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废 弃 排 放 等 为 了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处 罚 措 施, 增 加 企 业 的 违 法 风 险 和 成 本, 我 们 希 望 能 够 贯 彻 信 息 公 开,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严 格 公 平 地 落 实 监 控 查 处, 以 提 高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际 效 果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016 年 3 月 16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通 过 了 十 三 五 规 划 十 三 五 规 划 期 内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和 重 要 措 施 为, 今 后 5 年 内 将 单 位 GDP 的 用 水 量 能 源 消 耗 量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分 别 降 低 3% 1 5 % 18%, 大 幅 度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效 率, 提 出 具 体 的 数 值 目 标, 旨 在 设 美 丽 中 国 另 外, 年 的 重 点 工 作 为, 大 力 推 进 与 人 民 健 康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污 染 防 治 环 境 保 护 法, 主 要 是 进 一 步 加 强 雾 霾 防 治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是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和 氨 氮 排 放 量 分 别 减 少 %, 二 氧 化 碳 和 氮 氧 化 物 (NOx) 排 放 量 分 别 减 少 3%, 继 续 降 低 重 点 地 区 的 PM.5 浓 度, 加 强 包 括 国 民 在 内 的 整 个 社 会 对 清 洁 高 效 能 源 的 使 用, 政 府 实 施 推 动 企 业 进 行 节 能 超 低 排 放 的 技 术 改 进 的 政 策 另 外 还 规 定 政 府 将 严 格 执 行 新 修 订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严 厉 打 击 污 染 物 超 标 排 放 或 违 法 排 放 随 着 上 述 环 保 领 域 规 定 日 益 严 格, 环 保 产 业 的 规 模 有 望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环 保 对 策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技 术 和 知 识 诀 窍 的 日 本 企 业 可 以 在 很 多 领 域 做 出 贡 献, 因 此, 希 望 日 本 企 业 的 技 术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日 本 企 业 能 够 平 等 地 享 有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的 机 会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版 RoHS) 被 称 为 中 国 版 RoHS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于 年 施 行, 旨 在 减 少 大 量 销 售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中 的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该 管 理 办 法 最 初 预 计 按 照 一 步 ( 引 进 降 低 有 害 物 质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标 注 有 害 物 质 的 环 保 使 用 期 限 等 ) 和 二 步 ( 重 点 管 理 目 录 产 品 的 强 制 认 证 等 ) 分 阶 段 施 行, 但 是 其 后 法 律 修 订 准 备 不 到 位, 结 果 截 至 016 年 3 月 仅 实 施 了 一 步 该 管 理 办 法 通 过 016 年 1 月 1 日 颁 布 的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有 害 物 质 限 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得 以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管 理 办 法 将 于 016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此 次 修 订 中, 对 象 产 品 在 原 来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基 础 上, 扩 大 到 了 白 色 家 电 产 品 照 明 器 具 电 动 工 具 等 大 范 围 的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但 并 没 有 明 确 对 象 品 种 或 哪 些 品 种 不 在 对 象 范 围 内 等 具 体 内 容 另 外, 限 制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 二 步 ) 的 制 度 从 强 制 认 证 变 为 合 格 评 定 制 度, 但 详 细 的 合 格 评 定 制 度 尚 不 明 确, 今 后 有 必 要 确 认 包 括 对 象 品 种 在 内 的 该 制 度 的 详 细 内 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 中 国 版 WEEE) 被 称 为 中 国 版 WEEE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于 009 年 颁 布,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旨 在 促 进 废 家 电 的 回 收 处 理, 以 电 视 机 电 冰 箱 洗 衣 机 空 气 调 节 器 微 型 计 算 机 5 类 产 品 为 对 象 该 回 收 处 理 制 度 规 定, 对 象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进 口 对 象 产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缴 纳 处 理 基 金, 该 基 金 用 于 发 放 给 回 收 处 理 企 业 的 补 贴, 通 过 这 一 机 制 推 动 废 家 电 的 回 收 处 理 对 象 产 品 最 初 包 括 5 类, 到 015 年 月 增 加 到 14 类, 新 增 了 热 水 器 吸 油 烟 机 移 动 通 信 手 持 机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监 视 器 等, 增 加 的 种 类 自 016 年 3 月 起 实 施, 但 截 至 016 年 3 月, 尚 未 确 定 对 象 种 类 的 详 细 内 容 基 金 和 补 贴 额 等, 尚 未 开 始 征 收 基 金 等 关 于 发 放 给 回 收 处 理 工 厂 的 补 贴, 从 回 收 处 理 企 业 申 请 补 贴 到 领 取 补 贴 约 需 要 1 年 的 时 间, 制 度 结 构 本 身 还 有 待 改 善 < > 1 关 于 大 城 市 圈 其 周 边 地 区 的 大 气 污 染, 尽 管 PM.5 的 情 况 有 一 定 改 善, 但 整 体 情 况 仍 然 非 常 严 峻, 重 度 污 染 频 频 出 现, 导 致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水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等 环 境 亦 亟 待 采 取 相 应 对 策 希 望 政 府 通 过 检 测 和 公 布 包 括 PM.5 的 成 分 分 析 在 内 的 污 染 数 据, 提 高 国 民 的 环 保 意 识, 时, 采 取 加 强 环 保 监 管 执 行 体 制, 提 高 执 行 的 透 明 度 等 根 本 性 措 施 此 外, 日 资 企 业 希 望 进 一 步 参 与 技 术 设 备 的 引 进 推 广 以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等, 并 为 环 境 污 染 的 改 善 贡 献 绵 薄 之 力 另 一 方 面, 希 望 就 地 区 污 染 浓 度 临 时 上 升 时 的 停 产 措 施, 制 定 更 为 公 平 且 合 理 的 规 定, 例 如 公 布 评 定 停 产 企 业 的 客 观 标 准 事 先 通 知 到 位 等, 避 免 突 然 下 达 停 产 命 令 希 望 在 制 定 环 保 和 节 能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律 和 计 划 过 程 中, 充 分 与 包 括 外 资 企 业 在 内 的 相 关 行 业 交 流 信 息, 以 与 相 关 国 家 的 政 府 机 构 进 行 协 调 关 于 手 续 等, 希 望 能 够 确 保 透 明 度 和 公 正 性 在 启 动 新 制 度 或 新 项 目 前 征 集 或 开 放 申 请 时, 从 普 先 进 产 品 和 技 术 的 观 点 考 虑, 需 要 留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另 外, 应 继 续 完 善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相 关 解 释 以 与 规 范 相 关 的 咨 询 窗 口 通 过 逐 步 实 施 改 善 措 施, 取 得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3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加 强 了 对 违 法 企 业 的 惩 罚 力 度 日 资 企 业 必 将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但 是 为 了 使 企 业 能 够 切 实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希 望 地 方 政 府 在 监 管 打 击 等 执 行 层 面, 无 论 对 于 内 资 还 是 对 于 外 资, 均 执 行 统 一 的 标 准, 而 非 由 经 办 人 随 意 处 理 另 外, 在 执 行 新 规 定 之 际, 对 于 现 有 设 备 适 用 新 规 定 等, 希 望 能 够 设 置 过 渡 期 和 过 渡 措 施 等, 给 予 必 要 的 考 量 希 望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与 环 保 NGO 等 合 作, 加 强 打 击 违 法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惩 罚 措 施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业 016 年 白 皮 书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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