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审〔2015〕号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粤教审〔2015〕号"

Transcription

1 第 一 条 为 健 全 和 完 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提 高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是 一 种 独 立 客 观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活 动, 它 通 过 运 用 系 统 规 范 的 方 法, 审 查 和 评 价 单 位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促 进 单 位 完 善 治 理 提 高 教 育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服 务 第 三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设 臵 独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备 必 需 的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指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单 位,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事 业 企 业 单 位 第 五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检 查 全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并 对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地 方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检 查 本 地 区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并 对 本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 含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3

2 主 导 地 位 的 单 位 )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第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部 门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独 立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同 时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第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加 强 审 计 队 伍 的 组 织 思 想 作 风 和 业 务 建 设 ; ( 二 ) 完 善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并 在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授 予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必 要 的 处 理 处 罚 权 ; ( 三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研 究 部 署 和 检 查 审 计 工 作, 听 取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汇 报 ; ( 四 ) 及 时 审 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审 计 报 告 ( 管 理 建 议 书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审 计 决 定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审 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把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相 关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支 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 五 ) 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经 费 保 证 和 工 作 条 件, 保 证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必 需 的 力 量 和 经 费 根 据 审 计 任 务 日 益 增 加 的 实 际, 合 理 配 臵 审 计 力 量 ; 按 照 科 学 核 算 确 保 必 需 的 原 则,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切 实 保 障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为 审 计 工 4

3 作 提 供 相 应 的 条 件 ; ( 六 )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 七 ) 努 力 解 决 审 计 人 员 在 后 续 教 育 专 业 职 务 评 聘 和 待 遇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第 八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指 导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本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督 促 本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和 下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足 审 计 人 员 ; ( 三 ) 及 时 做 出 工 作 部 署, 指 导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工 作 ; ( 四 )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岗 位 资 格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理 论 研 讨 活 动 ; ( 五 ) 检 查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总 结 推 广 内 部 审 计 先 进 经 验 ; ( 六 ) 维 护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九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按 照 职 责 分 明 科 学 管 理 和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原 则 设 臵 ; 暂 时 不 具 备 设 置 条 件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十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5

4 专 职 人 员,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请 特 约 审 计 人 员 和 兼 职 审 计 人 员 高 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内 部 审 计 队 伍 应 由 具 备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系 统 等 方 面 专 业 素 质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具 备 必 要 的 职 业 资 格,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年 龄 结 构, 保 证 专 业 职 务 评 聘 和 待 遇 以 保 持 专 业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第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变 动 和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或 调 动, 应 事 先 征 求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审 机 构 的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保 证 审 计 业 务 质 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臵 障 碍 和 打 击 报 复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后 续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审 计 工 作, 对 单 位 资 金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账 务 处 理 的 正 6

5 确 性 及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等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促 进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改 善 组 织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服 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 含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单 位, 下 同 ) 的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 ( 二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决 算 进 行 审 计 ; ( 三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进 行 审 计 ; ( 四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专 项 资 金 的 筹 措 拨 付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五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六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建 设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七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大 宗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八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九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十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审 计 ; ( 十 一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经 济 管 理 和 效 益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7

6 ( 十 二 )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的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审 计 ; ( 十 三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组 织 或 实 施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调 查 结 果 第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所 在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给 予 专 项 经 费 或 在 被 审 项 目 中 安 排 相 应 的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经 费, 保 证 审 计 项 目 的 顺 利 开 展 第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时, 具 有 下 列 主 要 权 限 : ( 一 )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按 时 提 供 预 算 决 算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资 料, 以 及 会 议 记 录 ( 纪 要 ) 合 同 ( 协 议 ) 计 划 总 结 等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包 括 财 务 和 非 财 务 电 子 数 据 ); ( 二 ) 对 审 计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并 索 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做 出 书 面 承 诺 ( 三 ) 审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和 报 表, 检 查 资 金 和 财 产, 检 测 有 关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电 子 数 据,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勘 察 现 场 实 物 ; 8

7 ( 四 )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并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参 加 单 位 经 济 政 策 预 算 收 费 科 研 等 财 经 工 作 的 会 议, 召 开 与 审 计 工 作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 ( 六 ) 向 领 导 反 映 情 况 和 提 供 信 息, 提 出 改 善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建 议, 为 领 导 的 决 策 提 供 参 谋 ; ( 七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做 出 临 时 的 制 止 决 定 ; ( 八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其 他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部 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有 权 采 取 暂 时 封 存 的 临 时 措 施 ; ( 九 ) 对 遵 守 和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出 给 予 表 彰 的 建 议 ; 对 违 法 违 纪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的 建 议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和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人 事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 ( 十 )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审 计 机 关 反 映 第 二 十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可 以 利 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审 计 结 果 ; 内 部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提 供 给 有 关 部 门 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中 心 9

8 任 务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部 署,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实 施 审 计, 应 组 成 审 计 组,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审 计 方 案 及 其 调 整 须 经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书 面 意 见 送 交 审 计 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也 可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将 经 审 批 后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时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审 计 报 告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按 审 计 报 告 中 的 审 计 意 见 建 议, 在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将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审 计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的 措 施 和 效 果 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或 未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的 被 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有 权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通 报 并 限 期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事 项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对 10

9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和 整 理,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提 出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经 济 处 理 或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等 建 议,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应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会 计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 ( 二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有 关 文 件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 ( 三 ) 转 移 隐 匿 违 法 所 得 财 产 的 ; ( 四 )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 ( 五 ) 阻 挠 审 计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抗 拒 破 坏 监 督 检 查 的 ; ( 六 ) 拒 不 执 行 审 计 决 定 的 ; ( 七 ) 报 复 陷 害 审 计 人 员 或 检 举 人 员 的 ;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二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三 )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11

10 ( 四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秘 密 的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为 期 间 届 满 日 本 规 定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间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审 计 室 备 案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12

11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指 导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教 育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明 确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的 审 计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是 一 种 独 立 客 观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活 动, 它 通 过 运 用 系 统 规 范 的 方 法, 审 查 和 评 价 教 育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促 进 组 织 完 善 治 理 增 加 价 值 和 实 现 目 标 第 三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教 育 系 统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人 员 从 事 的 内 部 审 计 活 动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接 受 教 育 审 计 机 构 的 委 托 聘 用, 承 办 或 者 参 加 审 计 业 务, 也 应 当 遵 守 本 准 则 第 四 条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臵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明 科 学 管 理 和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原 则 设 臵,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13

12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系 统 等 专 业 资 格 的 的 审 计 人 员 第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内 部 审 计 的 目 标 职 责 和 权 限 ; ( 二 ) 由 2 名 及 以 上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的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独 立 的 审 计 组 ; ( 三 ) 健 全 有 效 的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 四 ) 必 需 的 经 费 保 证 第 六 条 审 计 人 员 承 办 审 计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职 业 技 能 和 实 践 经 验 : ( 一 ) 熟 悉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 二 ) 掌 握 审 计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会 计 工 程 经 济 信 息 系 统 等 ); ( 三 ) 具 有 一 定 的 审 计 或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 ( 四 ) 了 解 教 育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熟 悉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内 部 控 制 ; ( 五 ) 具 有 调 查 研 究 综 合 分 析 专 业 判 断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 ( 六 ) 具 有 较 强 的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第 七 条 审 计 人 员 执 行 审 计 任 务, 应 当 恪 守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忠 于 职 守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廉 洁 奉 公 保 守 秘 密 在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时 保 持 应 有 的 独 立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14

13 第 八 条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被 审 计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审 计 继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断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审 计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40 学 时, 所 需 经 费 应 予 保 证 第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审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组 织 推 荐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审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使 审 计 人 员 获 取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在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时, 应 当 全 面 关 注 组 织 风 险 和 充 分 运 用 重 要 性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及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内 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中 心 工 作 确 定 审 计 工 作 重 点, 根 据 本 单 位 风 险 状 况 管 理 需 要 及 审 计 资 源 的 配 臵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应 在 下 年 度 开 始 前 编 制 完 成, 并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同 时 报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15

14 关 或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确 定 的 审 计 事 项 和 时 间 安 排, 选 派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审 计 组, 并 指 定 审 计 组 长 审 计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组 在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前,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性 质, 安 排 适 当 的 人 员 和 时 间,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第 十 五 条 审 前 调 查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是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做 好 项 目 审 计 准 备,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制 定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审 前 调 查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收 集 资 料 查 阅 档 案 实 地 考 察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审 前 调 查 应 当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下 列 基 本 情 况 : ( 一 ) 经 济 性 质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设 臵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 ( 二 ) 财 政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关 系 ; ( 三 ) 职 责 范 围 及 履 职 情 况 或 者 业 务 活 动 概 况 ; ( 四 ) 财 务 会 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情 况 ; ( 五 ) 重 大 会 计 政 策 选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 ( 六 ) 主 要 业 务 及 其 流 程 ; ( 七 )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的 设 计 及 运 行 情 况 ; ( 八 )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决 策 实 施 管 理 情 况 ; ( 九 ) 债 权 债 务 及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 ( 十 ) 管 理 体 制 及 重 大 经 济 政 策 变 化 情 况 ; 16

15 ( 十 一 )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及 会 计 电 算 化 情 况 ; ( 十 二 ) 以 往 接 受 审 计 及 审 计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 ( 十 三 ) 其 他 需 要 了 解 的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组 完 成 审 前 调 查 工 作, 应 根 据 重 要 性 和 谨 慎 性 原 则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交 审 计 方 案, 确 定 审 计 范 围 内 容 和 重 点 审 计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 一 )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的 依 据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基 本 情 况 及 项 目 名 称 ; ( 三 ) 审 计 的 范 围 目 标 内 容 重 点 和 要 求 ; ( 四 ) 具 体 审 计 方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 ( 五 ) 审 计 组 组 长 审 计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其 分 工 ; ( 六 ) 审 计 实 施 的 起 止 日 期 ; ( 七 )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的 日 期 ; ( 八 )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审 计 方 案 不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审 计 方 案 应 当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重 要 事 项 报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审 计 组 应 在 审 计 方 案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任 务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应 报 经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在 实 施 审 计 3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特 殊 审 计 业 务 可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送 17

16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主 送 被 审 计 单 位, 必 要 时 可 抄 送 有 关 领 导 或 相 关 部 门, 涉 及 个 人 经 济 责 任 时, 应 抄 送 被 审 计 人 审 计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 一 ) 审 计 项 目 名 称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被 审 计 人 员 姓 名 ; ( 三 ) 审 计 的 依 据 范 围 内 容 方 式 和 时 间 ; ( 四 ) 审 计 组 组 长 及 审 计 组 成 员 名 单 ; ( 五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具 体 资 料 和 配 合 审 计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 ( 六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公 章 及 签 发 日 期 ; ( 七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被 审 计 单 位 自 查 的, 应 当 在 审 计 通 知 书 中 写 明 自 查 的 内 容 要 求 和 期 限 第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审 计 承 诺 制 度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时, 应 当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就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和 其 他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审 计 组 也 可 就 具 体 事 项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承 诺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交 回 的 承 诺 书 应 编 入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时, 应 当 先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测 试, 以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和 审 计 方 法 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测 试 结 果 及 时 调 整 审 计 方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时, 可 以 利 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18

17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成 果 以 及 经 审 核 后 的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成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人 员 通 过 审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账 户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财 务 软 件 系 统 等, 查 阅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检 查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现 场 查 验 大 型 设 备 房 屋 建 筑 等 固 定 资 产,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审 计, 并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依 据 审 计 目 标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的 审 计 证 据, 审 计 证 据 有 下 列 几 种 : ( 一 ) 书 面 证 据 ; ( 二 ) 实 物 证 据 ; ( 三 ) 以 录 音 录 像 或 计 算 机 储 存 处 理 的 证 明 审 计 事 项 的 电 子 资 料 ; ( 四 ) 口 头 证 据 ; ( 五 ) 环 境 证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审 核 观 察 监 盘 访 谈 调 查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程 序 以 及 录 音 录 像 拍 照 复 印 等 方 法,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采 集 被 审 计 单 位 电 子 数 据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记 录 电 子 数 据 的 采 集 和 处 理 过 程 审 计 人 员 可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或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对 审 计 项 目 中 某 些 特 殊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以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审 计 组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的 盘 点 19

18 监 督 和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行 为 的 取 证,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人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证 件 或 审 计 通 知 书 副 本 对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时,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审 计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作 出 处 理, 防 止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有 关 人 员 销 毁 转 移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有 关 人 员 存 有 异 议 的 审 计 证 据, 审 计 人 员 应 作 进 一 步 核 实 对 确 有 错 误 和 偏 差 的, 应 当 重 新 取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审 计 组 应 当 对 收 集 的 审 计 证 据 进 行 汇 总 分 类 分 析 和 评 价, 保 证 已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相 关 性 可 靠 性 和 充 分 性 对 不 够 相 关 可 靠 充 分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进 一 步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将 审 计 程 序 的 执 行 过 程 及 收 集 和 评 价 的 审 计 证 据, 记 录 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审 计 组 长 应 对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现 场 复 核 第 三 十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 ( 二 ) 审 计 事 项 及 其 实 施 的 期 间 或 截 止 日 期 ; 20

19 ( 三 ) 审 计 过 程 记 录 ; ( 四 ) 审 计 结 论 或 者 审 计 查 出 问 题 摘 要 及 其 依 据 ; ( 五 ) 审 计 人 员 姓 名 及 审 计 日 期 ; ( 六 ) 复 核 人 员 的 姓 名 复 核 日 期 以 及 复 核 意 见 ; ( 七 ) 索 引 号 及 页 次 ; ( 八 )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中 的 审 计 过 程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 ( 一 )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方 案 及 其 调 整 的 记 录 ; ( 二 ) 实 施 审 计 具 体 程 序 的 执 行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记 录 ; ( 三 ) 获 取 的 各 种 类 型 审 计 证 据 的 记 录 ; ( 四 ) 审 计 人 员 的 判 断 评 价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审 计 组 核 实 与 采 纳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反 馈 意 见 的 情 况 记 录 ; ( 六 ) 其 他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记 录 第 三 十 二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附 有 以 下 审 计 证 据 ; ( 一 )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计 资 料 法 律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会 议 记 录 往 来 函 件 公 证 和 鉴 定 资 料 等 的 原 件 复 制 件 或 摘 录 件 ; ( 二 ) 其 他 有 关 的 审 计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当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重 点 突 出 记 录 清 晰 观 点 明 确 第 三 十 四 条 经 复 核 的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不 得 擅 自 删 减 或 修 改, 21

20 确 需 改 动 的, 应 当 另 行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并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育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复 核 制 度 审 计 组 长 对 复 核 意 见 负 责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审 计 记 录 和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三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可 以 对 重 要 的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后 续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审 计 组 应 在 实 施 审 计 后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依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与 建 议, 向 派 出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要 素 : ( 一 ) 标 题 (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名 称 审 计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时 间 ); ( 二 ) 主 送 单 位 ; ( 三 ) 正 文 ; ( 四 ) 附 件 ; ( 五 ) 签 章 ; ( 六 ) 报 告 日 期 ; ( 七 ) 其 他 第 三 十 九 条 审 计 报 告 的 正 文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22

21 ( 一 ) 审 计 概 况 : 包 括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范 围 审 计 内 容 及 重 点 审 计 方 法 审 计 程 序 及 审 计 时 间 等 ; ( 二 ) 审 计 依 据 : 即 实 施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等 规 定 ; ( 三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 四 ) 审 计 发 现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实 施 审 计 过 程 中 所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的 事 实 ; ( 五 ) 审 计 结 论 : 根 据 已 查 明 的 事 实,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所 作 的 评 价 ; ( 六 ) 审 计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及 改 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建 议 第 四 十 条 审 计 报 告 的 附 件 应 当 包 括 针 对 审 计 过 程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说 明, 以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内 容 审 计 组 在 提 出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和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定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时, 应 当 以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为 依 据 第 四 十 一 条 审 计 组 应 当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审 计 终 了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的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 第 四 十 二 条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审 计 组 集 体 讨 论, 由 审 计 组 长 定 稿 签 名 并 对 提 出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审 计 组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前, 应 当 23

22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视 同 无 异 议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审 计 组 应 当 进 一 步 核 实 研 究, 如 有 必 要 应 当 修 改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组 应 当 将 审 计 报 告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书 面 意 见 一 并 报 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必 要 时 应 做 书 面 说 明 第 四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审 计 报 告 中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审 定 : ( 一 )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审 计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相 关 可 靠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意 见 是 否 正 确 ; ( 三 )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是 否 恰 当 ; ( 四 ) 定 性 处 理 处 罚 意 见 和 建 议 是 否 准 确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上 级 部 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财 经 制 度 的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需 要 依 法 给 以 处 理 的, 除 应 当 对 审 计 事 项 作 出 评 价,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外, 还 应 当 向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有 关 财 务 收 支 与 财 经 管 理 方 面 的 重 要 问 题,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可 向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和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或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专 题 报 告 24

23 第 四 十 七 条 审 计 档 案 的 建 立 实 行 审 计 组 负 责 制, 审 计 组 应 当 审 结 卷 成, 定 期 归 档 第 四 十 八 条 应 归 入 项 目 审 计 档 案 的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 ( 一 ) 结 论 类 文 件 材 料 : 如 上 级 领 导 对 审 计 事 项 的 批 示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审 计 决 定 书 管 理 建 议 书 审 计 移 送 处 理 书 等 结 论 类 报 告, 及 相 关 审 计 业 务 会 议 记 录 纪 要 被 审 计 对 象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书 面 意 见 审 计 组 的 书 面 说 明 等 ; ( 二 ) 证 明 类 文 件 材 料 :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人 员 承 诺 书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应 的 审 计 调 查 记 录 审 计 证 据 以 录 音 录 像 或 计 算 机 储 存 的 软 件 等 视 听 材 料 等 ; ( 三 ) 立 项 类 文 件 材 料 :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的 指 令 性 文 件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群 众 来 信 和 来 访 记 录 及 群 众 举 报 材 料 及 领 导 批 示 调 查 了 解 记 录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材 料 审 计 通 知 书 和 授 权 审 计 通 知 书 等 ; ( 四 )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被 审 计 单 位 整 改 情 况 该 审 计 项 目 审 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等 不 属 于 前 三 类 的 其 他 文 件 材 料 第 四 十 九 条 审 计 文 件 材 料 按 审 计 项 目 立 卷, 一 个 审 计 项 目 可 立 一 个 卷 或 者 若 干 卷, 不 得 将 几 个 审 计 项 目 合 并 立 为 一 个 卷 跨 年 度 的 审 计 项 目, 在 项 目 审 计 终 结 的 年 度 立 卷 25

24 第 五 十 条 审 计 案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按 结 论 性 文 件 材 料 证 明 性 文 件 材 料 立 项 性 文 件 材 料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四 个 单 元 进 行 排 列 结 论 性 文 件 材 料, 采 用 逆 审 计 程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证 明 性 文 件 材 料, 按 与 审 计 方 案 所 列 审 计 事 项 或 者 会 计 报 表 科 目 对 应 的 顺 序 排 列 立 项 性 文 件 材 料, 按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时 间 顺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按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时 间 顺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第 五 十 一 条 审 计 案 卷 内 的 每 份 或 者 每 组 文 件 之 间 的 排 列 规 则 是 : ( 一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 二 ) 定 稿 在 前, 修 改 稿 在 后 ; ( 三 ) 批 复 在 前, 请 示 在 后 ; ( 四 ) 批 示 在 前, 报 告 在 后 ; ( 五 ) 重 要 文 件 在 前, 次 要 文 件 在 后 ; ( 六 ) 汇 总 性 文 件 在 前, 基 础 性 文 件 在 后 第 五 十 二 条 审 计 项 目 一 经 确 定, 审 计 组 长 应 指 定 审 计 档 案 的 立 卷 责 任 人 立 卷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审 计 项 目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 审 计 终 结 后, 立 卷 责 任 人 对 审 计 项 目 形 成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按 立 26

25 卷 方 法 和 规 则 进 行 归 类 整 理, 经 审 计 组 长 复 查 后,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目 和 装 订, 并 及 时 移 交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保 管 第 五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案 卷 的 保 存 价 值 确 定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长 期 (15 年 至 50 年 ) 和 短 期 (15 年 及 其 以 下 ) 三 种 各 项 目 审 计 案 卷 的 具 体 保 管 期 限,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第 五 十 四 条 审 计 档 案 的 密 级 及 其 保 密 期 限, 按 卷 内 文 件 的 最 高 密 级 及 其 保 密 期 限 确 定, 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标 识 凡 未 标 明 保 密 期 限 的, 按 照 绝 密 级 30 年 机 密 级 20 年 秘 密 级 10 年 认 定 审 计 档 案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即 自 行 解 密 因 工 作 需 要 提 前 或 者 推 迟 解 密 的,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所 在 单 位 档 案 馆 按 解 密 程 序 申 请 办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审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保 管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保 管 情 况, 确 保 审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完 整 第 五 十 六 条 借 阅 审 计 档 案, 一 般 应 当 限 定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内 部, 凡 外 单 位 需 要 借 阅 审 计 档 案 或 者 要 求 出 具 审 计 档 案 证 明 的, 须 经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27

26 第 五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对 审 计 人 员 和 内 部 审 计 活 动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以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更 好 的 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目 标 服 务 ; ( 二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资 源 得 到 经 济 和 有 效 的 利 用 ; ( 三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与 审 计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第 五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定 及 有 关 审 计 业 务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一 ) 内 部 审 计 战 略 管 理 ; ( 二 )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管 理, 包 括 计 划 控 制 协 调 沟 通 等 ; ( 三 ) 内 部 审 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 四 ) 内 部 审 计 财 务 资 源 管 理 第 六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与 程 序, 通 过 实 施 持 续 有 效 的 督 导 分 级 复 核 内 部 自 我 质 量 控 制 与 外 部 评 价,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第 六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保 持 与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经 常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定 期 向 其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28

27 第 六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的 支 持 下, 做 好 与 外 部 的 协 调 沟 通 工 作, 以 营 造 和 谐 的 审 计 环 境, 促 进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六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建 立 内 部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对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评 价 其 工 作 业 绩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准 则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同 时 废 止 29

28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是 指 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或 下 属 部 门 单 位 各 项 资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以 及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鉴 证 和 评 价 第 三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目 的, 是 促 进 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加 强 资 金 和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各 项 事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财 务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审 计, 还 包 括 对 收 入 支 出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以 及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第 五 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财 务 机 构 的 设 臵 财 会 人 员 的 配 备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适 应 本 部 门 单 位 业 务 的 需 要 ; ( 二 )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并 行 之 有 效 ; 30

29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 财 务 处 理 流 程 是 否 清 晰 明 了 ( 三 )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会 计 科 目 运 用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会 计 凭 证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记 账 凭 证 是 否 附 列 全 部 经 过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 ( 二 ) 原 始 凭 证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 ( 三 ) 会 计 分 录 是 否 正 确, 摘 要 是 否 清 晰 明 了, 凭 证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四 ) 会 计 凭 证 的 审 核 传 递 归 档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第 七 条 会 计 账 簿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账 簿 设 臵 是 否 完 整 全 面 ; ( 二 ) 账 簿 反 映 的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记 录 是 否 及 时 清 晰, 是 否 采 用 正 确 的 更 正 方 法 ; ( 三 ) 账 簿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与 记 账 凭 证 相 符 第 八 条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的 原 则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二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填 列 的 数 字 是 否 真 实, 与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 各 项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 三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部 门 单 位 的 31

30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披 露 有 关 事 项 ; ( 四 ) 财 务 分 析 的 各 项 指 标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该 部 门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增 加 的 财 务 绩 效 分 析 指 标 是 否 恰 当 有 效 ( 五 ) 上 级 审 计 机 构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依 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制 度 ;, 是 否 遵 循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 编 制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上 级 主 管 财 政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门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预 算 收 支 科 目 及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 二 ) 预 算 编 制 方 案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公 开 和 有 效 益, 有 无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是 否 按 规 定 按 法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复, 并 按 时 足 额 下 达 ; ( 三 )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按 规 定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预 算 是 否 坚 持 稳 健 积 极 稳 妥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等 原 则, 是 否 编 制 超 越 本 单 位 财 力 可 能 的 赤 字 预 算 ; ( 四 ) 预 算 管 理 ( 编 制 执 行 及 结 果 报 告 )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 五 )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审 批 后 执 行, 是 否 存 在 不 32

31 按 规 定 程 序 随 意 调 整 的 情 况, 有 无 存 在 随 意 增 减 支 出 项 目 情 况 ; ( 六 ) 是 否 定 期 对 预 算 收 支 项 目 进 行 绩 效 分 析 第 十 条 财 务 收 入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 ( 二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等 问 题 或 设 臵 账 外 账 小 金 库 等 行 为 ; ( 三 ) 各 项 收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并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乱 收 费 行 为 ; ( 四 ) 在 事 业 收 入 中,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应 当 上 缴 的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 ( 五 ) 各 项 收 入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金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六 ) 票 据 的 领 购 保 管 与 核 销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有 无 票 据 管 理 的 内 控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支 出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支 出 等 支 出 是 否 按 计 划 执 行, 有 无 超 计 划 开 支 虚 列 支 出 和 代 领 代 报 等 问 题 ; ( 二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有 无 虚 报 虚 列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钱 物 和 其 他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 ( 三 )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专 款 专 用,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 ( 四 ) 各 项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33

32 度 的 规 定, 有 无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等 问 题 ; ( 五 ) 各 项 支 出 所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如 何,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第 十 二 条 资 产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货 币 资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银 行 账 户 公 款 私 存 等 问 题, 各 银 行 账 户 是 否 核 算 规 定 的 内 容 ; 长 期 投 资 和 短 期 投 资 的 取 得 和 转 让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违 纪 违 规 内 部 监 控 不 到 位 和 不 安 全 等 问 题 ; ( 二 ) 对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预 付 账 款 等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等 问 题,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或 无 法 完 成 的 预 付 款 项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 三 ) 存 货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臵 有 无 计 划 和 审 批 手 续, 验 收 领 用 保 管 报 废 调 出 租 用 变 卖 等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有 无 流 失 等 问 题,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对 存 货 和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处 理 ;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计 提 折 旧 ; ( 四 )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履 行 规 定 的 报 批 程 序,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招 投 标, 是 否 签 订 合 同, 是 否 按 合 同 要 求 执 行 等 ; ( 五 )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入 的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34

33 ( 六 )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以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益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第 十 三 条 负 债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负 债 的 形 成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负 债 的 确 认 或 计 价 方 法 的 行 为 ; 各 项 负 债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管 理 与 核 算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 二 ) 对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处 理,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或 上 缴 应 缴 款 项 ; ( 三 ) 举 债 是 否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规 模 内, 学 校 有 无 偿 还 贷 款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能 力, 在 无 潜 在 的 财 务 危 机 ; ( 四 ) 有 无 或 有 负 债,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案 或 有 关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及 其 分 配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结 余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是 否 单 独 反 映,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 二 ) 结 余 分 配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无 多 提 或 少 提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等 问 题 ( 三 ) 各 项 基 金 的 设 臵 分 类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按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虚 列 的 行 为, 基 金 的 计 入 提 取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足 额 到 位,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基 金 使 用 的 效 益 如 何 第 十 五 条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的 原 则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限 35

34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二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填 列 的 数 字 是 否 真 实, 与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 各 项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 三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部 门 单 位 的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披 露 有 关 事 项 ; ( 四 ) 财 务 分 析 的 各 项 指 标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该 部 门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增 加 的 财 务 绩 效 分 析 指 标 是 否 恰 当 有 效 ( 五 ) 上 级 审 计 机 构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36

35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决 算,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的 结 果 而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包 括 决 算 报 表 和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书 决 算 是 反 映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年 度 收 支 情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状 况 的 书 面 总 结 文 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是 指 由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依 法 独 立 对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活 动 第 五 条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促 进 规 范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准 确 性 和 透 明 度, 优 化 资 源 配 臵,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增 强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预 算 的 计 划 性 和 严 肃 性, 提 高 决 算 编 制 的 质 量 和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37

36 第 六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审 部 门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应 做 到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事 后 审 计 相 结 合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在 预 算 编 制 阶 段 事 前 介 入, 了 解 预 算 编 制 和 调 整 情 况 ; 在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期 间 对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期 中 审 计 ; 在 次 年 上 半 年 内 对 上 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事 后 审 计 第 七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审 部 门 应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政 策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中 确 定 重 点 审 计 内 容 第 八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可 采 取 对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延 伸 审 计 与 本 部 门 所 开 展 的 其 他 类 型 的 审 计 相 结 合, 相 互 利 用 审 计 成 果,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效 率 与 效 果 第 九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在 预 算 内 部 控 制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对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等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的 性 质 内 容 及 方 法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预 算 的 编 制 原 则 编 制 程 序 编 制 方 法 预 算 调 整 经 济 责 任 制 等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预 算 政 策 预 算 编 制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和 经 济 责 任 制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38

37 主 要 包 括 预 算 程 序 失 控 的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依 据 不 当 的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职 责 不 到 位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预 算 管 理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各 级 经 济 责 任 制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有 效 2. 预 算 编 制 是 否 遵 循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收 入 预 算 是 否 贯 彻 积 极 稳 妥 的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贯 彻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 预 算 编 制 的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3. 预 算 方 案 的 编 制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是 否 编 制 超 越 学 校 财 力 的 赤 字 预 算 ; 预 算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 预 算 经 费 是 否 按 规 定 时 间 足 额 下 达 4. 预 算 调 整 的 理 由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调 整 的 项 目 数 额 是 否 明 确, 调 整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且 附 有 相 关 说 明,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编 制 追 加 和 调 整 方 案, 是 否 报 经 部 门 和 单 位 领 导 审 定 后 执 行 5. 预 算 下 达 后 是 否 存 在 不 经 法 定 程 序 随 意 调 整 现 象, 预 算 支 出 是 否 存 在 随 意 增 减 项 目 或 项 目 之 间 随 意 调 剂 使 用 情 况 ( 四 ) 审 计 方 法 预 算 管 理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检 查 调 查 分 析 性 复 核 复 算 鉴 证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一 条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39

38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拨 款 控 制 数 和 预 算 批 复 数 文 件 有 关 部 门 的 收 费 批 文 学 费 收 费 通 知 和 记 录 学 费 收 据 存 根 联 预 算 外 资 金 上 缴 的 相 关 凭 证 收 入 核 算 的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收 入 项 目 不 完 整 学 费 收 入 依 据 不 当 预 算 外 收 入 上 缴 不 完 整 和 不 及 时 收 入 核 算 不 正 确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2.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隐 瞒 少 列 收 入 推 迟 或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行 为 ; 各 项 收 入 的 款 项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3. 是 否 按 预 算 目 标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有 上 缴 任 务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是 否 将 应 上 缴 的 预 算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学 校,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或 私 设 小 金 库 行 为 4.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是 否 准 确 分 类 5. 收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范 围 是 否 报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有 无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问 题 ; 是 否 贯 彻 收 支 两 条 线 原 则 6. 收 入 的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利 用 应 付 及 暂 存 代 管 项 目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收 入 或 直 接 列 收 列 支 等 问 题 40

39 7. 学 校 是 否 制 订 保 证 收 入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8. 分 析 收 入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收 入 预 算 之 间 的 差 异 和 原 因 ( 四 ) 审 计 方 法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观 察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二 条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预 算 下 拨 文 件 支 出 核 算 的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支 出 项 目 不 合 法 支 出 项 目 不 真 实 支 出 标 准 不 合 规 专 项 经 费 未 专 款 专 用 支 出 核 算 不 正 确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确 定 的 经 费 项 目 支 出 标 准 和 支 出 用 途 进 行 开 支 或 拨 付 经 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扩 大 支 出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行 为 2.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支 出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计 价 方 法 是 否 准 确, 有 无 多 列 不 列 或 少 列 支 出 的 行 为, 支 出 41

40 中 有 无 虚 列 支 出 以 领 代 报 以 购 代 支 现 象,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损 失 浪 费 滥 发 钱 物 变 相 对 外 投 资 等 行 为 3.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和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分 类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 是 否 正 确 划 清 各 类 支 出 的 界 限,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并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有 无 预 算 外 或 超 预 算 等 问 题 ; 是 否 按 照 标 准 考 核 监 督 支 出 4.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按 特 定 项 目 或 用 途 专 款 专 用, 有 无 挤 占 或 虚 列 行 为 5.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准 确 有 无 利 用 应 收 及 暂 付 应 付 及 暂 存 代 管 项 目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支 出 或 直 接 列 收 列 支 等 问 题 6. 支 出 预 算 中 是 否 有 保 证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7. 分 析 支 出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与 支 出 预 算 之 间 的 差 异 和 原 因, 评 价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效 益 和 效 果,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 四 ) 审 计 方 法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监 盘 观 察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三 条 决 算 审 计 是 对 决 算 报 表 及 其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四 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是 对 决 算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42

41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年 度 预 算 及 其 编 制 与 调 整 说 明 和 批 准 文 件, 包 括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年 度 预 算 通 知 和 预 算 追 加 调 整 通 知 ;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及 其 编 制 说 明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年 度 决 算 编 报 的 通 知 ; 年 度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凭 证 及 有 关 的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会 议 记 录 等 资 料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臵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与 存 货 的 报 废 转 作 投 资 无 偿 调 拨 毁 损 丢 失 和 坏 账 处 理 等 ) 的 审 批 文 件 和 相 关 资 料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报 表 存 在 不 合 法 项 目 的 风 险 收 入 和 支 出 中 存 在 不 真 实 项 目 的 风 险 支 出 标 准 不 合 规 定 的 风 险 专 项 经 费 未 专 款 专 用 的 风 险 支 出 核 算 不 正 确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审 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是 否 完 整, 并 进 行 复 核 性 检 查 包 括 :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是 否 齐 全, 符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一 要 求 ; 每 张 报 表 内 容 填 列 是 否 完 整 正 确 ; 项 目 填 列 是 否 齐 全, 表 内 对 应 项 目 之 间 数 据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应 当 填 写 的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填 列 ; 对 应 报 表 之 间 数 据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是 否 有 年 度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 文 字 部 分 ); 是 否 按 有 关 规 定 签 名 盖 章 2. 核 对 报 表 项 目 数 据 填 列 与 对 应 的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检 查 表 账 是 否 相 符 按 照 报 表 所 列 项 目, 逐 一 与 会 计 账 簿 进 行 核 对 43

42 3. 对 报 表 项 目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检 查 验 证, 应 用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成 果 对 收 入 支 出 类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性 复 核 ; 检 查 各 项 资 产 的 实 有 数 与 报 表 填 列 数 是 否 一 致 ; 审 查 各 项 净 资 产 的 形 成 过 程, 分 别 进 行 验 算 4. 对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法 和 高 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是 否 定 期 将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款 项 (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 及 有 关 报 表 资 料 相 互 核 对 账 实 账 账 账 表 是 否 相 符 ;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是 否 前 后 期 一 致, 有 无 随 意 变 更 ; 确 有 必 要 变 更, 是 否 将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影 响 在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情 况 说 明 中 反 映 ;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核 算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5. 审 查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学 校 的 财 务 状 况 收 支 结 果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 四 ) 审 计 方 法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观 察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审 计 资 产 审 计 是 对 资 产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44

43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报 表 和 盘 点 表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清 单 银 行 对 账 单 库 存 现 金 盘 点 表 对 外 投 资 的 资 料 全 资 企 业 的 审 计 报 告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购 臵 资 产 未 入 账 的 风 险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未 冲 销 的 风 险 资 产 账 实 不 符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资 产 的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安 全, 资 产 的 变 动 是 否 合 法, 资 产 的 计 价 是 否 合 理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计 价 方 法,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资 产 的 行 为 2. 货 币 资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等 问 题 ; 有 无 公 款 私 存 挪 用 白 条 抵 库 非 法 融 资 以 及 舞 弊 盗 用 的 情 况 ; 定 期 存 款 是 否 合 规 合 理, 货 币 资 金 是 否 安 全 完 整 3.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借 出 款 的 发 生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虚 挂 账 等 问 题, 有 无 呆 账 坏 账 情 况 ;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借 出 款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4.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安 全 完 整, 不 相 容 岗 位 是 否 分 离, 购 臵 有 无 计 划 和 审 批 手 续, 有 无 被 无 偿 占 用 流 失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大 宗 物 资 的 采 购 是 否 建 立 招 标 45

44 制 度 和 集 中 采 购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对 固 定 资 产 材 料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调 整 和 处 理 5.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否 履 行 了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 以 实 物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投 资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 是 否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人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是 否 及 时 对 投 资 本 金 和 投 资 收 益 进 行 回 收, 有 无 投 资 失 误 和 损 失 问 题, 是 否 建 立 目 标 经 济 效 益 项 目 责 任 制 ; 投 资 及 其 收 益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恰 当 合 规 6. 无 形 资 产 的 取 得 管 理 核 算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四 ) 审 计 方 法 资 产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监 盘 观 察 调 查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六 条 负 债 审 计 负 债 审 计 是 对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与 负 债 相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账 龄 分 析 表 银 行 贷 款 合 同 贷 款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负 债 资 金 到 位 不 及 时 的 风 险 贷 款 利 息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不 能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等 46

45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负 债 的 形 成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负 债 的 行 为 2. 对 各 项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应 付 及 暂 存 款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分 类 和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是 否 按 规 定 权 限 对 各 项 负 债 进 行 处 理 3. 对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或 上 缴 应 缴 款 项,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现 象 4. 债 务 是 否 控 制 在 适 当 的 规 模 内, 有 无 潜 在 的 财 务 风 险 5.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案 或 有 关 事 项 或 有 负 债 等 事 项 ( 四 ) 审 计 方 法 负 债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七 条 净 资 产 审 计 净 资 产 审 计 是 对 净 资 产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与 净 资 产 相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分 类 不 正 确 的 问 题 基 金 列 支 不 适 当 的 问 题 事 业 基 金 长 期 透 支 的 风 险 等 47

46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净 资 产 的 存 在 发 生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调 节 收 支 配 比 余 额 有 无 编 造 虚 假 或 隐 瞒 事 业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固 定 基 金 的 余 额 和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财 务 结 果 收 支 差 额 的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净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2. 各 项 结 余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是 否 单 独 反 映, 会 计 核 算 与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结 余 分 配 及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3. 事 业 基 金 和 专 用 基 金 的 设 臵 分 类 结 余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会 计 核 算 与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使 用 效 果 如 何,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或 虚 列 的 行 为 ; 各 项 专 用 基 金 的 计 入 提 取 及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 四 ) 审 计 方 法 净 资 产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收 入 与 支 出 审 计 收 入 与 支 出 审 计 参 照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内 容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48

47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为 了 实 现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保 证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的 安 全 完 整, 并 得 到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预 防 舞 弊 和 腐 败,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效 果, 保 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贯 彻 实 施 而 制 定 与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控 制 方 法 保 证 措 施 和 业 务 程 序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主 要 包 括 : 合 理 保 证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资 产 安 全 和 使 用 有 效 财 务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防 范 舞 弊 和 预 防 腐 败, 提 高 服 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第 三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执 行, 预 防 和 减 少 人 为 错 误 串 通 舞 弊 超 越 制 度 环 境 变 化 及 成 本 限 制 等 因 素 对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的 影 响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施 负 责 第 四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49

48 据 本 制 度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梳 理 单 位 各 类 经 济 活 动 的 业 务 流 程, 明 确 业 务 环 节, 系 统 分 析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点, 选 择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并 督 促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执 行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为 了 促 进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其 有 效 执 行 而 对 本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所 进 行 的 了 解 测 试 和 评 价 活 动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对 教 学 管 理 科 研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等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进 行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七 条 在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时, 要 考 虑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结 合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资 源 和 实 际 情 况, 既 可 以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确 认 和 咨 询, 也 可 以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进 行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八 条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工 作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与 方 法 : ( 一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业 务 活 动 财 务 活 动 审 查 相 结 合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风 险 管 理 审 查 相 结 合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促 进 推 动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相 结 合 ; ( 四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反 腐 倡 廉 制 约 权 力 滥 用 相 结 合 ; ( 五 ) 根 据 不 同 的 审 计 对 象, 审 计 目 标 和 审 计 所 需 的 证 据 选 择 不 同 的 方 法, 以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审 计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臵 50

49 第 九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主 要 由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监 督 等 要 素 组 成, 对 教 育 系 统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容 控 制 审 计 主 要 围 绕 这 些 要 素 来 进 行 第 十 条 控 制 环 境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的 复 杂 程 度 ; ( 二 ) 管 理 层 的 权 责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 ( 三 ) 管 理 行 为 守 则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 ( 四 ) 管 理 层 对 逾 越 既 定 控 制 程 序 的 态 度 ; ( 五 ) 工 作 人 员 对 管 理 层 管 理 理 念 和 工 作 作 风 的 理 解 和 认 同 ; ( 六 )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知 识 和 技 能 ; ( 七 )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责 划 分 的 合 理 性 ; ( 八 )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的 责 权 相 称 程 度 和 胜 任 能 力 ; ( 九 )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制 度 ; ( 十 ) 工 作 人 员 业 绩 考 核 与 激 励 机 制 第 十 一 条 风 险 管 理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正 确 识 别 风 险, 分 析 引 发 风 险 的 内 外 因 素 ; ( 二 ) 对 风 险 进 行 正 确 评 价 和 衡 量, 测 算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预 计 带 来 的 后 果 ; ( 三 ) 风 险 转 移 措 施 ; ( 四 ) 对 抗 风 险 的 能 力 ; ( 五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方 法 及 效 果 51

50 第 十 二 条 控 制 活 动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业 务 流 程 处 理 手 续 业 务 记 录 和 检 查 标 准 等 控 制 活 动 建 立 的 适 当 性 ; ( 二 ) 目 标 控 制 授 权 控 制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资 产 和 记 录 接 近 限 制 等 控 制 方 式 的 正 确 性 ; ( 三 ) 财 产 物 资 控 制 会 计 信 息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控 制 管 理 决 策 控 制 经 济 效 益 控 制 管 理 目 标 控 制 等 控 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 ( 四 ) 控 制 活 动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三 条 信 息 与 沟 通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获 取 内 部 信 息 和 外 部 信 息 的 能 力 ; ( 二 ) 信 息 处 理 的 及 时 性 和 适 当 性 ; ( 三 ) 信 息 传 递 的 便 捷 与 畅 通 ; ( 四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第 十 四 条 监 督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独 立 监 督 的 有 效 性 ; ( 二 ) 管 理 层 的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五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评 估 时, 应 分 为 单 位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两 个 层 面 来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进 行 单 位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52

51 ( 一 )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牵 头 领 导 和 职 能 部 门 ; 是 否 建 立 单 位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沟 通 协 调 和 联 动 机 制 ( 二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建 设 情 况 包 括 经 济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是 否 实 现 有 效 分 离, 权 责 是 否 对 等,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岗 位 责 任 制 内 部 监 督 等 机 制 ( 三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执 行 是 否 有 效 ( 四 )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评 价 轮 岗 等 机 制,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五 ) 财 务 信 息 的 编 报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六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 一 )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在 预 算 编 制 过 程 中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沟 通 协 调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编 制 与 资 产 配 臵 是 否 相 结 合 与 具 体 工 作 是 否 相 对 应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的 额 度 和 开 支 范 围 执 行 预 算, 进 度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等 问 题 ; 决 算 编 报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53

52 ( 二 ) 收 支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收 入 是 否 实 现 归 口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财 务 部 门 提 供 收 入 的 有 关 凭 据,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印 章 和 票 据 等 ; 发 生 支 出 事 项 时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各 类 凭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的 情 形 ( 三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预 算 和 计 划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和 执 行 验 收 程 序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的 有 关 档 案 ( 四 )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并 明 确 使 用 责 任 ; 是 否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处 臵 资 产 ( 五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概 算 投 资 ; 是 否 严 格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招 投 标 控 制 机 制 ; 是 否 存 在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套 取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的 情 形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档 案 并 及 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六 )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 是 否 明 确 应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活 动 范 围 和 条 件 ; 是 否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合 同 纠 纷 协 调 机 制 ( 七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控 制 方 法 一 般 包 括 : ( 一 )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合 理 设 臵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明 确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实 施 相 应 的 分 离 措 施,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54

53 ( 二 )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明 确 各 岗 位 办 理 业 务 和 事 项 的 权 限 范 围 审 批 程 序 和 有 关 责 任,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和 会 签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办 理 业 务 ( 三 ) 归 口 管 理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权 责 对 等 的 原 则, 采 取 成 立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并 确 定 牵 头 部 门 或 牵 头 人 员 等 方 式, 对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四 ) 预 算 控 制 强 化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预 算 约 束, 使 预 算 管 理 贯 穿 于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五 ) 财 产 保 护 控 制 建 立 资 产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和 定 期 清 查 机 制, 采 取 资 产 记 录 实 物 保 管 定 期 盘 点 账 实 核 对 等 措 施,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 六 ) 会 计 控 制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财 会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会 计 机 构 建 设,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强 化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规 范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加 强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明 确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处 理 程 序 ( 七 ) 单 据 控 制 要 求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流 程, 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中 明 确 界 定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表 单 和 票 据, 要 求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填 制 审 核 归 档 保 管 单 据 ( 八 )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的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和 程 序 55

54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明 确 各 有 关 部 门 或 岗 位 在 内 部 监 督 中 的 职 责 权 限, 规 定 内 部 监 督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对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与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和 自 我 评 价 内 部 监 督 应 当 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第 二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机 制 的 建 立 与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臵 情 况 等,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的 方 法 范 围 和 频 率 第 二 十 二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指 定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人 负 责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并 出 具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在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3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内 部 审 计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直 接 持 审 计 通 知 书 实 施 审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选 定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范 围 和 重 点 既 可 以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56

55 全 面 审 计, 也 可 以 选 择 对 教 学 管 理 科 研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等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局 部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第 二 十 六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并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不 得 拒 绝 拖 延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实 施 过 程 : ( 一 ) 收 集 与 描 述 内 控 制 度 阶 段 ; ( 二 ) 测 试 阶 段 ; ( 三 ) 评 价 阶 段 第 二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时, 按 照 项 目 的 性 质 和 需 要, 既 可 以 对 全 部 控 制 要 素 进 行 评 价, 也 可 以 只 对 部 分 控 制 要 素 进 行 评 价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文 字 叙 述 调 查 问 卷 流 程 图 等 方 法 对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描 述 和 评 价, 并 记 录 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中 第 三 十 条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审 查 和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的 范 围 审 计 结 论 审 计 意 见 及 对 改 善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议 ; 同 时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第 三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将 审 计 报 告 等 结 论 性 文 书 报 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同 时 发 送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有 关 单 位 第 三 十 二 条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是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有 效 方 式 之 一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应 充 分 关 注 这 一 有 效 方 式, 利 用 指 导 推 动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开 展, 促 进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建 57

56 设 第 三 十 三 条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是 指 由 单 位 领 导 实 施 的,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形 成 评 价 结 论, 出 具 评 价 报 告 的 过 程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来 协 助 内 部 控 制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三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确 认 和 咨 询 之 前 应 适 当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根 据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考 虑 审 计 重 点, 以 提 高 审 计 效 率, 促 进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目 的 的 实 现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制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计 划,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对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并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与 记 录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目 的 与 范 围, 确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内 容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确 定 组 织 整 体 或 职 能 部 门 的 目 标, 识 别 其 主 要 风 险 ; ( 二 )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的 适 当 性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 ( 三 ) 确 认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或 存 在 严 重 风 险 的 业 务 环 节 ; ( 四 ) 评 估 组 织 非 正 式 的 控 制 及 其 有 效 性 ; ( 五 ) 评 估 组 织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其 运 作 效 率 ; ( 六 ) 对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三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时,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程 序 : 58

57 ( 一 ) 制 订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计 划 ; ( 二 ) 与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就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目 的 内 容 及 程 序 进 行 事 先 沟 通 和 交 流 ; ( 三 ) 确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时 间 与 方 法 ; ( 四 )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开 展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 ( 五 ) 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中 做 好 协 调 与 记 录 工 作 ; ( 六 ) 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结 束 后, 及 时 反 馈 并 提 交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时, 应 当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特 点 组 织 文 化 管 理 风 格 员 工 素 质 等 灵 活 选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主 要 方 法 包 括 : 专 题 讨 论 会 问 卷 调 查 法 管 理 分 析 法 个 别 访 谈 法 穿 行 测 试 法 抽 样 法 实 地 查 验 法 等 ( 一 ) 专 题 讨 论 会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进 行 讨 论 及 评 估 的 一 种 方 法 ; ( 二 ) 问 卷 调 查 法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以 书 面 问 卷 的 形 式 向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收 集 意 见 的 一 种 方 法 ; ( 三 ) 管 理 分 析 法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向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收 集 信 息, 并 将 之 与 其 他 来 源 的 信 息 一 起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一 种 方 法 ; ( 四 ) 个 别 访 谈 法 是 指 根 据 检 查 评 价 需 要, 对 被 审 查 单 位 员 59

58 工 进 行 单 独 访 谈, 以 获 取 有 关 信 息 的 一 种 方 法 ; ( 五 ) 穿 行 测 试 法 是 指 通 过 抽 取 一 份 全 过 程 的 文 件, 按 照 被 评 价 单 位 规 定 的 业 务 处 理 程 序, 从 头 到 尾 的 重 新 执 行 一 遍, 以 检 查 这 些 经 济 业 务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是 否 执 行 了 规 定 的 控 制 措 施, 并 通 过 其 处 理 结 果 是 否 相 符, 来 了 解 整 个 业 务 流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方 法 ; ( 六 ) 抽 样 法 是 指 针 对 具 体 的 内 部 控 制 业 务 流 程,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频 率 及 固 有 的 风 险 的 高 低, 从 确 定 的 抽 样 总 体 中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业 务 样 本, 对 业 务 样 本 的 符 合 性 进 行 判 断, 进 而 对 业 务 流 程 控 制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作 出 评 价 ; ( 七 ) 实 地 查 验 法 是 指 对 财 产 进 行 盘 点 清 查 以 及 对 存 货 出 入 库 等 控 制 环 节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第 三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将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中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意 见 建 议 以 及 评 估 结 论 等 记 录 于 工 作 底 稿 中, 并 据 此 提 出 改 进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议, 编 制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将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及 时 反 馈 给 参 与 内 部 控 制 评 估 的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时, 也 可 提 交 给 领 导, 以 便 其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改 善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内 部 控 制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评 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60

59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有 关 负 责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广 东 省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育 系 统 有 关 负 责 人 是 指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的 普 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所 办 或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基 本 建 设 后 勤 资 产 管 理 校 办 产 业 等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和 院 系 所 等 单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所 属 所 办 或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61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确 保 战 略 目 标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中 央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深 圳 市 海 王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汇 总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2 号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经 2009 年 8 月 26 日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上篇 财 务

上篇    财  务 财 务 与 会 计 考 试 大 纲 (2016 年 度 ) 本 科 目 考 试 内 容 涉 及 的 政 策 法 规 以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为 主, 加 当 年 度 4 月 30 日 前 的 必 要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本 次 大 纲 在 2015 年 度 考 试 大 纲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订 为 了 使 教 材 体 系 更 加 科 学 规 范, 将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质 检 系 统 ) 的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促 进 质 检 系 统 科 技 进 步, 根 据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3 年 4 月 10 日 七 届 八 次 董 事 会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规 范 公 司 投 资 行 为, 提 高 投 资 质 量, 保 证 投 资 活 动 的 安 全 性 和 收 益 性, 根 据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管 理,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DAB2BFC9F3BCC6D6C6B6C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DAB2BFC9F3BCC6D6C6B6C82E646F63> (2008 年 1 月 21 日 三 届 二 十 四 次 董 事 会 最 新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北 京 天 坛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中 国 商 用 飞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招 聘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要 求 1.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1) 负 责 组 织 四 川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综 合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的 编 制 和 执 行 (2) 负 责 公 司 公 共 关 系 的 管 理, 对 内 对 外 的 联 络 宣 传 工 作 (3)

More information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组 通 2014 25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