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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五 月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2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5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11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21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7 一 自 查 表...30 二 资 格 性 文 件...32 三 商 务 部 分...41 四 服 务 部 分...45 五 价 格 部 分...50 附 : 评 标 文 件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2

4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的 委 托, 对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依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现 将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进 行 公 示,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下 载, 公 示 期 为 自 采 购 文 件 公 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我 公 司 提 出 质 疑 一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三 服 务 内 容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四 服 务 期 : 共 两 年 五 采 购 预 算 : 2,970, 元 六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民 办 非 企 或 非 盈 利 法 人 组 织 资 格, 包 括 覆 盖 桂 城 辖 区 内 的 社 工 服 务 机 构 义 工 队 伍 行 业 协 会 公 益 社 团 基 金 会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社 区 居 委 会 等 2 具 有 完 成 申 报 项 目 所 必 备 的 人 员 基 础 和 资 源 基 础 3 具 有 相 关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经 历 和 经 验 积 累 4 具 有 完 成 申 报 项 目 所 需 的 组 织 管 理 资 金 筹 措 和 统 筹 协 调 能 力 七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八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方 法 : 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2016 年 5 月 20 日 年 5 月 26 日 每 天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4:30~17:30(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3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 人 民 币 元 / 套, 文 件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还 4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式 : 现 场 报 名 购 买 或 通 过 转 账 支 付 购 买 5 供 应 商 须 先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审 核 报 名 资 料, 然 后 到 银 行 缴 款, 缴 款 后 凭 银 行 收 款 回 执 原 件 到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领 取 招 标 3

5 文 件 银 行 缴 款 单 需 注 明 以 下 资 料 : 网 银 :1 收 款 人 户 名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分 公 司 2 收 款 人 账 号 :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 农 业 银 行 佛 山 华 达 支 行 4 款 项 来 源 : 项 目 编 号 :GCJD 柜 台 :1 收 款 人 户 名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分 公 司 2 收 款 人 账 号 :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 农 业 银 行 佛 山 同 华 支 行 4 款 项 来 源 : 项 目 编 号 :GCJD 本 公 司 只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报 名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9:30( 注 9:00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十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会 议 室 ( 南 海 区 桂 城 南 港 路 10 号 桂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南 门 右 侧 ) 十 一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9:30 十 二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会 议 室 ( 南 海 区 桂 城 南 港 路 10 号 桂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南 门 右 侧 ) 十 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广 州 市 广 仁 路 1 号 广 仁 大 厦 六 楼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项 目 联 系 人 : 黄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财 务 联 系 人 : 李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gdhualun@gdhualun.com 4

6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

7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具 备 民 办 非 企 或 非 盈 利 法 人 组 织 资 格, 包 括 覆 盖 桂 城 辖 区 内 的 社 工 服 务 机 构 义 工 队 伍 行 业 协 会 公 益 社 团 基 金 会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社 区 居 委 会 等 2 具 有 完 成 申 报 项 目 所 必 备 的 人 员 基 础 和 资 源 基 础 3 具 有 相 关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经 历 和 经 验 积 累 4 具 有 完 成 申 报 项 目 所 需 的 组 织 管 理 资 金 筹 措 和 统 筹 协 调 能 力 二 项 目 概 况 : 近 年 来, 城 市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 重 点 从 原 来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逐 渐 转 向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随 着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的 转 移 及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要, 桂 城 街 道 在 2009 年 提 出 了 推 行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的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系 统 工 程 作 为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的 总 部 基 地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探 索 的 公 益 综 合 体 关 爱 桂 城 创 益 中 心 应 运 而 生 关 爱 桂 城 创 益 中 心 所 坐 落 的 社 区 翠 颐 社 区 是 由 怡 翠 花 园 南 海 颐 景 园 中 海 万 锦 东 苑 保 利 星 座 依 云 天 汇 中 海 环 宇 天 下 金 色 领 域 7 个 生 活 小 区 及 南 粤 酒 类 商 业 城 佳 盛 广 场 阳 光 国 际 广 场 组 成 翠 颐 社 区 现 有 住 户 6300 多 户, 常 住 人 口 人, 其 中 1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为 3243 人 ( 学 龄 前 约 1135 人 ),60 岁 以 上 的 长 者 4980 人 (70 岁 以 上 的 长 者 2181 人 ) 同 时, 创 益 中 心 作 为 社 会 组 织 的 孵 化 中 心, 需 兼 顾 推 动 桂 城 公 益 自 组 织 的 发 展, 搭 建 三 类 组 织 互 动 交 流 平 台 的 重 任 目 前 培 育 对 象 分 成 三 类 : 专 业 型 成 长 型 公 益 自 组 织 公 益 组 织 普 遍 反 映, 在 机 构 管 理 与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机 构 与 机 构 的 合 作 及 互 动 交 流 机 构 与 政 府 的 互 动 社 会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等 方 面 存 在 需 要 关 爱 桂 城 创 益 中 心 作 为 桂 城 地 区 享 受 公 益 设 计 公 益 创 造 公 益 的 公 益 综 合 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的 总 部, 它 承 担 着 创 造 公 益 模 式, 推 动 公 益 服 务 的 使 命, 有 责 任 让 社 会 大 众 零 距 离 地 感 受 什 么 是 公 益 如 何 参 与 公 益, 协 力 营 造 桂 城 公 益 氛 围 过 去 四 年, 关 爱 桂 城 创 益 中 心 通 过 打 造 享 受 公 益 - 设 计 公 益 - 创 造 公 益 三 大 功 能 区, 将 公 益 服 务 体 验 公 益 项 目 研 发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公 益 资 源 连 接 等 多 种 功 能 进 行 实 践, 探 索 适 应 桂 城 的 发 展 模 式, 并 向 各 个 村 居 社 区 进 行 辐 射 推 广 下 一 步, 项 目 将 继 续 深 化 和 巩 固 以 往 的 成 功, 通 过 社 区 发 展 计 划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桂 城 公 益 营 造 等 策 略, 实 现 服 务 模 式 探 索 重 塑 居 民 价 值 观 等 目 标, 助 力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推 动 桂 城 社 会 的 和 谐 发 展 三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 以 关 爱 桂 城 创 益 中 心 为 核 心 工 作 平 台, 重 点 发 挥 中 心 在 社 区 发 展 模 式 探 索 ( 社 区 服 务 6

8 供 给 模 式 探 索 )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与 社 会 服 务 网 络 搭 建 区 域 关 爱 公 益 氛 围 营 造 三 方 面 的 功 能 与 作 用 ; 协 助 政 府 进 行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探 索, 培 育 不 同 民 间 社 会 力 量, 增 强 基 层 民 众 和 社 会 组 织 活 力, 推 动 社 会 健 康 正 向 发 展 四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 至 少 配 备 11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及 2 名 督 导, 最 低 服 务 时 数 为 1700 小 时 / 人 / 年 按 桂 城 街 道 社 会 工 作 者 薪 酬 待 遇 及 晋 升 指 导 方 案 ( 试 行 ) 标 准 配 备, 社 会 工 作 或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并 有 1 年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经 验, 其 中, 需 设 置 项 目 主 任 1 名, 项 目 社 工 5 名,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项 目 主 任 (1 名 ): 1. 必 须 是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并 具 有 高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通 过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取 得 的 证 书 可 等 同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使 用 ; 2. 具 有 3 年 以 上 社 会 服 务 或 社 会 工 作 经 验 ( 二 ) 项 目 社 工 (5 名 ): 1. 具 有 高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初 级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通 过 全 国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取 得 的 证 书 可 等 同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使 用 ; 2. 具 有 1 年 或 以 上 社 会 服 务 经 验 ( 三 ) 督 导 (2 名 ):20 年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经 验 五 服 务 内 容 : ( 一 ) 社 区 发 展 计 划 : 根 据 居 民 及 社 区 发 展 的 需 求, 通 过 健 康 社 区 营 造, 深 化 社 区 学 院 和 群 众 生 活 类 组 织 培 育 服 务 品 牌, 丰 富 居 民 参 与 社 区 的 内 容, 结 合 社 区 资 源 及 需 求, 聚 焦 社 区 健 康 议 题, 搭 建 居 民 参 与 健 康 社 区 探 索 的 平 台 与 机 制, 激 发 居 民 共 同 参 与, 营 造 适 宜 的 健 康 生 活 环 境, 共 建 健 康 社 区 ( 二 )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 1. 社 会 组 织 层 面,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能 力 建 设, 提 升 其 服 务 桂 城 本 土 的 能 力 ; 2. 社 会 组 织 网 络 层 面, 搭 建 社 会 组 织 与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之 间 的 沟 通 互 动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 3. 完 善 桂 城 青 少 年 服 务 网 络, 以 青 少 年 存 在 的 共 性 问 题 作 为 切 入 点, 提 供 平 台 让 桂 城 青 少 年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促 进 桂 城 地 区 长 者 社 区 等 社 会 服 务 网 络 的 搭 建 ; 7

9 4. 项 目 总 结 与 宣 传 : 通 过 社 案 项 目 简 报 与 服 务 地 图 等 宣 传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项 目 成 果 ( 三 ) 桂 城 公 益 氛 围 营 造 : 通 过 桂 城 公 益 营 造, 创 新 公 益 模 式, 搭 建 资 源 的 集 聚 与 再 分 配 平 台, 传 播 桂 城 关 爱 文 化, 营 造 全 民 参 与 公 益 的 氛 围 1. 搭 建 一 个 让 商 业 机 构 可 以 参 与 其 中 的 公 益 置 换 平 台, 让 更 多 的 社 会 群 体 享 受 公 平 教 育 的 机 会, 让 优 秀 义 工 获 得 嘉 许, 享 受 置 换 的 优 质 资 源, 达 致 商 界 和 社 会 的 双 赢 ; 2. 搭 建 一 个 社 会 人 士 / 团 体 参 与 平 台, 让 更 多 的 有 心 人 士 为 桂 城 本 地 的 公 益 服 务 献 计 献 策 ; 3. 搭 建 一 个 公 益 资 源 集 聚 与 共 享 平 台, 让 公 益 产 品 公 益 服 务 和 公 益 知 识 有 展 示 交 换 的 机 会, 促 进 公 益 资 源 的 共 享 和 整 合 ; 4. 提 升 桂 城 的 公 益 影 响 力, 把 公 益 服 务 公 益 资 源 公 益 参 与 扩 散 至 桂 城 各 村 居 社 区 六 其 他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应 具 有 与 政 府 沟 通 合 作 的 良 好 经 验, 能 积 极 回 应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断 改 善 服 务 水 准,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2. 供 应 商 能 遵 从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范 约 束, 有 效 利 用 资 金, 为 桂 城 街 道 的 居 民 提 供 最 大 程 度 的 服 务 3.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了 解 桂 城 街 道 的 基 本 情 况, 应 对 桂 城 街 道 的 街 情 服 务 人 群 特 点 等 较 为 熟 悉 在 遵 守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街 道 实 际 需 要, 设 计 特 色 项 目, 树 立 街 道 服 务 品 牌 4. 供 应 商 应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资 源 动 员 能 力, 尤 其 与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及 高 等 院 校 社 会 工 作 系 有 良 好 的 关 系, 并 能 调 动 和 使 用 上 述 机 构 的 培 训 资 源, 为 桂 城 街 道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提 供 专 业 社 工 知 识 和 更 新 培 训 5.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配 备 有 公 益 服 务 领 域 资 深 专 业 人 士 或 专 家 担 任 督 导, 机 构 督 导 须 具 有 多 年 社 工 服 务 的 实 务 及 教 育 培 训 经 验 6. 供 应 商 在 项 目 执 行 周 期 结 束 后, 应 将 项 目 的 相 关 服 务 档 案 与 桂 城 街 道 进 行 交 接 七 验 收 标 准 : 参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对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定 期 开 展 评 估 评 估 得 分 满 分 100 分, 优 秀 :85 分 以 上, 良 好 :75 分 84 分, 合 格 :60 74 分,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实 际 运 作 中, 服 务 内 容 可 由 双 方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开 展 情 况 协 商 修 改 8

10 八 服 务 期 : 1.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服 务 期 为 两 年 2. 合 同 一 年 一 签, 第 二 年 的 指 标 于 第 11 个 月 与 各 资 助 方 根 据 服 务 实 际 需 求 进 行 协 商 并 落 实 服 务 周 期 内 第 一 年 为 评 估 期, 年 中 由 中 标 人 进 行 阶 段 性 自 评, 年 末 由 采 购 人 参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对 项 目 进 行 第 三 方 评 估, 中 标 人 通 过 评 估 并 达 到 良 好 或 以 上 后, 才 可 签 订 第 二 年 服 务 合 同, 且 在 评 估 成 果 出 具 后 一 个 月 内 签 订, 如 中 标 人 第 一 年 评 估 结 果 未 达 良 好, 则 不 再 签 订 第 二 年 的 合 同,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赔 偿 九 付 款 方 式 : 1. 本 项 目 经 费 为 额 定 经 费, 含 人 员 经 费 活 动 经 费 培 训 经 费 办 公 及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场 地 经 费 及 由 项 目 开 展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2.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托 桂 城 街 道 社 工 工 作 中 心 项 目 部 对 项 目 进 行 跟 进 和 日 常 评 估 3. 关 爱 基 金 资 助 部 分 的 项 目 经 费 的 拨 付 依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每 年 按 5:4:1 比 例 分 三 期 拨 付 每 年 拨 付 经 费 的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后 拨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50%, 第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阶 段 性 自 评 合 格 且 由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拨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40%; 项 目 第 三 方 评 估 合 格 后 拨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10% 十 其 他 : 1. 为 便 于 项 目 日 常 监 管 及 评 估, 预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后 三 天 内, 须 根 据 中 标 方 案 规 范 填 写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申 报 表 逾 期 不 能 提 供,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2. 供 应 商 需 在 中 标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按 项 目 约 定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逾 期 不 能 提 供,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3. 供 应 商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须 严 格 按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及 关 爱 基 金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十 一 项 目 工 作 量 计 算 参 考 : ( 一 ) 项 目 服 务 量 计 算 项 目 指 标 设 置 依 据 项 目 配 备 社 工 总 的 工 作 量 进 行 计 算 其 中, 每 名 社 工 年 均 工 时 为 : [365 天 -11 天 ( 全 国 公 众 假 期 )-52 周 *2 天 / 周 ( 每 周 双 休 )-5 天 年 假 ]*8 小 时 / 天 =1960 小 时 因 此, 项 目 总 的 工 作 量 为 : 社 工 人 数 *1960 时 / 人 每 个 社 工 工 时 包 括 : 专 业 服 务 量 ( 包 括 个 案 小 组 社 区 及 各 类 专 项 服 务 ) 约 占 80% 9

11 服 务 发 展 ( 督 导 培 训 等 ) 约 占 15% 行 政 管 理 ( 总 结 汇 报 行 政 会 议 等 ) 约 占 5% 即 1 名 社 工 每 年 的 工 作 量 = 个 案 *X 个 + 小 组 *Y 个 + 社 区 活 动 *Z 个 + 督 导 *M 次 + 培 训 N 次 + 其 它 =1960 小 时 ( 二 ) 社 会 工 作 手 法 所 需 时 数 参 考 走 访 : 每 走 一 户 耗 时 3 小 时, 包 含 交 通 建 档 等 个 案 : 个 案 面 谈 每 次 5 小 时, 包 含 交 通 建 档 等 其 中, 每 个 咨 询 个 案 需 进 行 面 谈 2-3 次, 专 业 个 案 需 进 行 至 少 6 次 或 以 上 的 面 谈 完 成 一 个 专 业 个 案 约 需 36 小 时 小 组 : 每 个 小 组 活 动 平 均 开 展 6 节, 每 节 耗 时 6 小 时, 小 组 人 数 6-15 人 社 区 活 动 : 每 次 大 型 社 区 活 动 耗 时 100 小 时, 包 括 活 动 设 计 活 动 招 募 活 动 开 展 及 活 动 结 束 后 的 总 结 等, 服 务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 每 次 中 型 社 区 活 动 耗 时 50 小 时, 服 务 人 数 为 200 人 以 下 ; 小 型 社 区 活 动 耗 时 30 小 时, 服 务 人 数 为 人 志 愿 者 发 展 自 组 织 培 育 等 : 包 括 团 队 的 管 理 培 训 活 动 设 计 等 至 少 4 次, 参 与 人 数 20 人 以 上, 每 次 耗 时 10 小 时 一 个 团 队 培 育 每 年 耗 时 100 小 时 十 二 附 : 桂 城 街 道 社 会 工 作 者 薪 酬 待 遇 及 晋 升 指 导 方 案 ( 试 行 )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10

12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1

13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服 务 3.1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计 委 颁 布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2

14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l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3

15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 组 )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 组 )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0.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1.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2. 备 选 方 案 12.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13. 联 合 体 投 标 13.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14

16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人 经 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3) 投 标 人 有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14.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5.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5.1 投 标 函 15.2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15.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15.4 服 务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5.5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一 览 表 15.6 拟 负 责 本 项 目 人 员 情 况 表 15.7 其 他 资 料 格 式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须 向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伍 万 玖 仟 肆 佰 元 ( 59,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6.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投 标 人 须 在 2016 年 6 月 8 日 24:00 前 把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账 至 以 下 账 户 : 农 商 银 行 : 户 名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南 海 农 商 银 行 平 洲 富 景 分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款 人 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非 投 标 人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16.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6.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6.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6.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采 购 人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15

17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17.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7.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点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8.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9.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9.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0.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16

18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1. 开 标 21.1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1.3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2.1 评 标 由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服 务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2.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 综 合 评 分 法 )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3.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单 价 汇 总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3.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17

19 内 容 的 除 外 23.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2) 投 标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的, 且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9)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4.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5. 投 标 的 评 价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6. 授 标 26.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18

20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26.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6.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7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本 项 目 不 设 定 替 补 候 选 人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质 疑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9. 合 同 的 订 立 29.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9.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0. 合 同 的 履 行 30.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0.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9.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八 适 用 法 律 3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需 注 意 : 31.1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含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下 同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二 )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19

21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制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执 行 31.2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31.3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时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满 足 要 求 的 货 物 的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表 ( 格 式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31.4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32.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3.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34.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 一 ) 初 审 符 合 性 检 查 ; ( 二 ) 比 较 与 评 价 1. 服 务 评 价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采 购 项 目 要 求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2. 价 格 评 估 ; 3.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三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35. 评 标 标 准, 详 见 后 附 评 标 文 件 20

22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21

23 合 同 书 格 式 ( 服 务 类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 服 务 类 )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22

24 注 : 本 合 同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甲 方 : 乙 方 : 合 同 ( 样 本 ) 为 保 障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顺 利 开 展, 确 保 关 爱 基 金 资 助 经 费 落 到 实 处, 推 进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事 业 的 发 展,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共 同 遵 守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一 ) 项 目 名 称 : ( 二 ) 项 目 类 型 : ( 三 ) 项 目 内 容 : 详 见 项 目 申 请 表 ( 四 ) 项 目 执 行 时 间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五 ) 项 目 执 行 地 点 : ( 六 ) 项 目 负 责 人 : 二 双 方 权 利 ( 一 ) 甲 方 权 利 1 依 据 双 方 认 同 的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书, 随 时 了 解 乙 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并 以 定 期 / 不 定 期 的 方 式 组 织 对 项 目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及 评 估 2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服 务 质 量 项 目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项 目 材 料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工 作 规 划 等 3 对 项 目 开 展 过 程 中 服 务 对 象 合 作 单 位 等 的 意 见 反 馈 或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和 作 出 处 理 4 凡 乙 方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甲 方 可 解 除 合 同 : (1) 根 据 关 爱 基 金 专 业 型 项 目 评 估 办 法, 期 中 和 期 末 评 估 未 能 通 过, 经 整 改 后 重 新 检 查, 仍 未 能 通 过 的 ; (2) 与 批 准 的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严 重 不 符 的 ; (3) 根 据 项 目 执 行 时 间 要 求, 乙 方 逾 期 实 施 但 不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或 延 期 时 间 到 期 仍 不 能 完 成 的 ; (4) 严 重 违 反 财 务 制 度 的 23

25 ( 二 ) 乙 方 权 利 1 根 据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项 目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在 遵 守 本 协 议 前 提 下, 获 取 协 议 签 订 的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2 在 不 违 反 双 方 认 同 的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社 工 工 作 专 业 手 法 自 主 设 计 开 展 服 务 内 容 3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对 项 目 作 以 下 变 更 : (1)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 (2) 改 变 项 目 名 称 ; (3) 调 整 项 目 内 容 ; (4) 变 更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5)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变 更 三 双 方 义 务 ( 一 ) 甲 方 义 务 1 根 据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按 合 同 约 定 拨 付 项 目 经 费 予 乙 方 开 展 本 协 议 签 订 的 项 目 2 协 助 乙 方 在 开 展 项 目 服 务 过 程 中 与 街 道 居 委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关 系 3 组 织 或 协 助 乙 方 开 展 项 目 研 讨 调 研 和 项 目 经 验 推 广 工 作, 推 进 项 目 服 务 进 度, 提 升 项 目 服 务 水 平, 推 广 社 区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服 务 经 验 ( 二 ) 乙 方 义 务 1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开 展 项 目 服 务 2 遵 照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接 受 甲 方 对 项 目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及 评 估, 认 真 执 行 甲 方 对 项 目 工 作 提 出 的 指 导 及 整 改 意 见 3 按 照 双 方 认 可 的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申 报 表 所 规 定 的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期 限 等,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按 计 划 完 成 项 目 工 作 4 确 保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项 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须 保 留 相 应 经 费 支 出 凭 据 ( 原 件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5 根 据 资 助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的 时 间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交 期 中 期 末 报 告 6 应 配 合 甲 方 指 定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第 三 方 机 构 ) 完 成 项 目 财 务 审 计 工 作, 并 提 交 甲 方 审 核, 所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24

26 7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重 大 或 紧 急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进 行 汇 报 8 应 维 护 甲 方 公 益 形 象, 在 资 助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有 对 外 宣 称 资 料 刊 物 及 相 关 材 料 物 资 上, 须 使 用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标 识 四 项 目 经 费 的 数 额 及 拨 付 方 式 ( 一 ) 首 年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 共 计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 二 ) 根 据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分 三 期 拨 付 : 第 一 期 : 本 协 议 书 生 效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拨 付 经 费 总 额 的 50% 给 乙 方 作 为 启 动 经 费, 总 计 元 ( 大 写 : ) 第 二 期 : 乙 方 在 项 目 执 行 中 期 提 交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期 中 报 告, 甲 方 审 核 通 过 以 后, 拨 付 合 同 经 费 总 额 的 40% 给 乙 方, 总 计 元 ( 大 写 : ) 第 三 期 : 乙 方 提 交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基 金 服 务 项 目 期 末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甲 方 审 核 通 过 后, 拨 付 合 同 经 费 总 额 的 10% 给 乙 方, 总 计 元 ( 大 写 : ) 五 违 约 责 任 ( 一 ) 如 乙 方 在 实 行 项 目 时, 不 按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或 出 现 弄 虚 作 假 的 情 况, 甲 方 一 经 发 现,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经 费 情 节 严 重 的,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并 追 究 乙 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甲 方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项 目 经 费, 且 经 乙 方 催 促 仍 不 能 支 付,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项 目 ( 四 ) 乙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项 目 工 作 时, 应 在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双 方 可 就 继 续 履 行 或 终 止 履 行 等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 五 ) 甲 乙 双 方 须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除 了 本 协 议 约 定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况 外, 非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 六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守 约 方 可 要 求 违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六 其 他 1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如 不 愿 协 商 调 解 或 者 协 商 调 25

27 解 不 成 的, 则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5 本 协 议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甲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 南 海 桂 城 26

28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7

29 投 标 文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服 务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1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函 复 印 件 报 价 一 览 表 复 印 件 28

30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31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格 性 检 查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6 点 通 过 不 通 过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通 过 不 通 过 求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其 他 要 求 按 投 标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符 合 性 审 查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受 过 处 罚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通 过 不 通 过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32 1.2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资 料 表 商 务 评 价 : 评 审 分 项 评 审 细 则 证 明 文 件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技 术 评 价 : 评 审 分 项 评 审 细 则 证 明 文 件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33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投 标 函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 )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服 务 部 分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90 天, 中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采 购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32

34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33

35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先 生 / 小 姐,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4

36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兹 授 权 先 生 / 小 姐,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5

37 2.3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 )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确 定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响 应,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或 非 营 利 组 织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投 标 人 有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4.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38 2.4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致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如 果 我 方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 )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招 标 中 如 获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贵 公 司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公 司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按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200% 接 受 处 罚, 从 不 予 退 还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由 买 方 在 支 付 我 方 的 中 标 合 同 货 款 中 代 为 扣 付 并 在 此 同 意 和 要 求 投 标 保 函 开 立 银 行 及 买 方 ( 应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的 要 求 )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39 2.5 关 于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的 经 营 状 况 的 声 明 本 声 明 的 格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没 有 受 到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或 正 处 于 财 务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处 罚 期 内 ; <2> 没 有 正 受 到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3> 没 有 涉 及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诉 讼 案 件 ; <4>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 没 有 发 生 围 标 串 标 骗 取 中 标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严 重 违 约 及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40 2.6 关 于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承 诺 致 :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一 ) 我 单 位 承 诺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014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该 证 明 材 料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 ) 本 签 字 人 郑 重 承 诺 我 司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要 求, 如 有 欺 诈 隐 瞒 事 实 违 法 行 为, 愿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依 法 处 理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41 附 表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可 选 )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本 公 司 属 于 行 业,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元 2 本 公 司 参 加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 企 业 公 司 属 于 行 业,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元 )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42 三 商 务 部 分 3.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一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单 位 概 况 财 务 状 况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M 2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M 2 资 产 情 况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年 度 主 营 收 入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 万 净 利 润 ( 万 资 产 负 债 率 ( 万 元 ) ( 万 元 ) 元 ) 元 )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 等 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一 年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财 务 报 告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41

43 二 服 务 渠 道 与 合 作 机 构 情 况 分 项 投 标 人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销 售 负 责 人 : 基 本 情 况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Name: Tel: Fax: 设 在 广 东 省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情 况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负 责 人 : 服 务 机 构 性 质 : 企 业 自 有 / 委 托 代 理 Name: Tel: Fax: 42

44 三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服 务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 业 绩 是 必 须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独 立 完 成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业 主 证 明 四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1 拟 定 年 月 日 签 定 合 同 并 生 效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4 月 日 月 日 质 保 期 五 投 标 人 目 前 涉 及 的 诉 讼 案 件 或 仲 裁 的 资 料 涉 及 的 另 一 方 或 另 几 方 争 端 的 原 因 涉 及 的 金 额 六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请 扼 要 叙 述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45 3.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1)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2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服 务 要 求 3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4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至 确 定 正 式 中 标 / 人 止 不 少 于 90 天, 中 标 单 位 有 效 期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5 报 价 内 容 均 涵 盖 报 价 要 求 之 一 切 费 用 和 伴 随 服 务 6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完 成 时 间 7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不 高 于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报 价 水 平 8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范 本 所 列 述 的 各 项 条 款 9 同 意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缴 付 相 关 款 项 10 同 意 采 购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11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投 标 人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46 四 服 务 部 分 4.1 服 务 需 求 响 应 表 (1) 一 般 服 务 需 求 响 应 表 序 号 招 标 服 务 要 求 投 标 服 务 实 际 情 况 是 否 偏 离 ( 无 偏 离 /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 偏 离 简 述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应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的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如 有 缺 漏, 缺 漏 项 视 同 不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2. 投 标 人 响 应 采 购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者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3.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47 4.2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职 责 分 工 总 负 责 姓 名 现 职 务 持 何 种 资 格 证 书 发 证 时 间 曾 主 持 / 参 与 的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注 : 必 须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在 投 标 单 位 购 买 社 保 或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证 明 文 件 同 时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或 技 术 工 人 等 级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48 4.3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 一 ) 项 目 简 介 ( 二 ) 项 目 计 划 详 情 1 社 会 / 社 区 / 特 定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要 及 推 行 此 项 目 的 原 因 提 示 : (1) 社 会 / 社 区 / 特 定 服 务 对 象 有 什 么 问 题 或 发 展 促 使 机 构 推 行 此 项 目, 请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2) 此 项 目 将 如 何 针 对 社 会 / 社 区 / 特 定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要 进 行 项 目 的 设 计, 即 需 要 与 项 目 的 关 联 性 ( 三 ) 项 目 目 标 1 总 体 目 标 例 : 提 高 社 区 人 士 对 社 区 自 治 的 认 识, 建 立 社 区 跨 阶 层 跨 界 别 的 互 助 网 络, 初 步 实 现 社 区 自 治 功 能 2 细 化 目 标 例 2.1 成 功 带 动 参 与 者 确 立 新 的 身 份 认 同, 建 立 社 区 自 我 管 治 概 念

49 ( 四 ) 对 应 策 略 和 具 体 工 作 手 法 提 示 : 策 略 须 与 细 化 目 标 相 对 应, 并 详 细 列 明 完 成 每 个 策 略 所 需 的 服 务 类 别 活 动 形 式 及 内 容 等 例 : 策 略 一 : 确 立 新 的 身 份 认 同, 建 立 社 区 自 我 管 治 概 念 1.1 建 立 邻 里 互 助 探 访 队, 增 加 居 民 互 信 互 助 关 系 ( 详 细 列 明 ) 1.2 社 区 一 周 一 议 事, 辨 识 社 区 潜 在 危 机 1.3 策 略 二 : 策 略 三 :

50 ( 五 ) 预 期 项 目 成 效 及 量 化 指 标 策 略 服 务 类 别 指 标 明 细 预 期 量 化 指 标 服 务 效 果 指 标 评 估 方 法 例 : 策 略 一 建 立 邻 里 互 助 探 访 队 参 与 义 工 探 访 单 亲 家 庭 探 访 长 者 300 人 20 户 80 人 1.80% 接 受 服 务 的 人 士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懂 得 寻 求 协 助 ; 2.80% 参 与 探 访 队 的 义 工 认 为 活 动 能 有 效 回 应 需 要 ; 3.50% 参 与 义 工 改 变 价 值 观, 积 极 参 与 社 区 活 动 1. 电 话 抽 查 服 务 对 象 对 社 区 探 访 的 感 观, 及 是 否 了 解 寻 求 协 助 的 方 法 ; 2. 以 问 卷 收 集 参 与 活 动 的 义 工 对 活 动 的 评 价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9

51 五 价 格 部 分 5.1 开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报 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人 员 配 置 支 出 2 直 接 活 动 支 出 3 日 常 行 政 支 出 4 其 他 支 出 总 金 额 服 务 期 ( 小 写 )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共 两 年 注 :1.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予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此 表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52 5.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一 ) 将 % 用 于 人 员 配 置 支 出 职 员 职 位 资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数 目 例 : 社 工 4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1 主 任 持 中 级 社 工 证 月 薪 / 日 薪 a1 聘 用 时 期 a2 金 额 a=a1*a2 6500/ 月 12/ 月 元 承 担 任 务 合 计 元 注 : 立 项 前, 机 构 需 提 交 人 员 个 人 资 料, 如 社 工 证 个 人 简 历 身 份 证 等, 以 便 核 定 工 资 等 级, 若 所 需 资 料 并 不 适 用 或 未 能 提 供, 请 以 不 适 用 或 未 能 提 供 / 暂 未 能 提 供 ( 并 说 明 何 时 可 提 交 ) ( 二 ) 将 % 用 于 直 接 活 动 支 出 服 务 类 别 例 : 活 动 名 称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b1 数 量 b2 义 工 培 训 横 幅 矿 泉 水 专 家 培 训 费 文 具 义 工 补 贴 ( 详 细 列 明 活 动 开 展 的 所 有 经 费 预 算 ) 金 额 B=b1*b2 500 元 3/ 场 1500 元 ( 三 ) 将 % 用 于 日 常 行 政 支 出 合 计 1500 元 费 用 类 别 支 出 / 收 入 内 容 金 额 ( 元 ) 备 注 例 : 租 用 场 地 办 公 场 室 租 用 1200*10%=120 元 10% 合 计 120 元 ( 四 ) 将 % 用 于 其 他 支 出 1. 税 金 支 出 ( 请 详 细 列 税 金 金 额 ) 51

53 注 明 : 机 构 需 提 交 本 机 构 地 税 纳 税 核 定 表 ( 复 印 件 ) ( 由 地 税 提 供 ); 或 本 机 构 一 税 通 纳 税 核 定 栏 的 信 息 截 图, 并 盖 章 确 认, 以 便 核 定 税 金 支 出 比 例 2. 其 他 支 出 ( 请 详 细 列 明 ) 注 : 1. 各 项 目 的 单 价 必 须 包 含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水 电 费 管 理 费 税 金 在 内 2. 合 计 应 为 各 单 项 合 计 价 之 和 3. 如 果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4. 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确 定 的 报 价 将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5. 在 报 价 表 内 未 有 明 确 列 述 的 项 目 费 用 应 视 为 包 括 在 总 价 之 内 6. 如 出 现 报 价 表 与 采 购 需 求 有 差 异 时, 均 以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为 准 7. 以 上 内 容 必 须 与 服 务 方 案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开 标 一 览 表 一 致 8. 如 果 不 提 供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相 应 招 标 文 件 以 上 内 容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9. 此 表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54 附 : 评 标 文 件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53

55 一. 说 明 1. 概 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采 购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在 保 证 采 购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招 标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项 目 的 服 务 和 商 务 需 求, 由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制 定 本 评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内 容 包 括 本 次 评 标 的 评 审 过 程 和 方 法 2. 定 义 采 购 人 : 系 指 用 户 单 位, 即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关 爱 桂 城 建 设 督 导 委 员 会 招 标 机 构 : 指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之 招 标 机 构, 即 广 东 华 伦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3.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全 部 评 标 过 程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完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五 人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一 名, 其 余 四 名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下 设 评 标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由 招 标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整 理 投 标 文 件 统 计 评 分 等 工 作 二. 评 标 须 知 1. 关 于 评 标 方 案 (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每 位 成 员 ( 简 称 评 委 ) 应 认 真 地 阅 读 并 确 认 已 经 正 确 理 解 了 评 标 方 案 ; (2) 评 委 如 对 评 标 方 案 有 异 议, 应 在 评 标 开 始 前 提 出 2. 关 于 评 标 纪 律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2) 评 委 应 本 着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独 立 给 出 评 价 意 见 ; (3) 评 委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进 行 评 分 ; (4) 评 委 不 得 试 图 影 响 其 他 评 委 的 评 价 意 见 ; (5) 评 委 应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或 设 置 为 振 动 状 态, 统 一 交 由 工 作 人 员 保 管 3. 关 于 评 标 责 任 (1) 评 委 应 在 其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上 签 字 确 认 ; (2) 评 委 对 其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54

56 4. 关 于 回 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如 事 先 不 知 情 的, 应 在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评 标 纪 律 后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1) 是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关 于 保 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前 款 所 称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外 的 因 参 与 评 标 监 督 工 作 或 者 事 务 性 工 作 而 知 悉 有 关 评 标 情 况 的 所 有 人 员 三.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工 作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和 地 方 政 府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规 定 只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四. 评 标 方 法 及 流 程 本 次 招 标 的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方 法 具 体 方 法 及 流 程 如 下 : 1. 收 标 及 开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收 标 和 开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派 代 表 参 加 并 签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唱 出 每 个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总 价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其 它 内 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做 好 有 关 记 录, 记 录 中 唱 出 的 结 果 由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业 主 代 表 和 监 督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2. 评 标 评 标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 (1)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检 查 各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必 55

57 须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对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响 应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只 有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详 细 评 审, 否 则 被 淘 汰 ( 详 见 后 附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 (2)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 按 照 评 标 程 序 的 规 定 和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各 项 权 重 符 合 性 检 查 结 果, 各 位 评 委 单 独 就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评 出 其 服 务 评 分 ; 通 过 综 合 各 投 标 人 报 价 状 况,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评 分 将 服 务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得 出 总 分, 并 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出 名 次 ( 出 现 并 列 得 分 时, 价 格 低 者 排 名 在 前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得 分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推 荐 给 采 购 人 作 为 第 一 候 选 中 标 人 五. 评 分 标 准 和 权 重 1. 评 分 标 准 评 委 根 据 各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逐 项 列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投 标 偏 差 评 分 应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之 间 的 细 微 偏 差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对 细 微 偏 差 作 不 利 于 该 投 标 人 的 量 化 评 委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服 务 及 商 务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评 分 评 分 采 用 量 化 方 法 (1) 服 务 评 分 ( 详 见 附 表 2-1) 计 算 公 式 : 子 项 评 分 =( 各 评 委 子 项 评 分 总 和 ) ( 评 委 人 数 ) 服 务 得 分 = 各 子 项 得 分 之 和 (2) 商 务 评 分 ( 详 见 附 表 2-2) 计 算 公 式 : 子 项 评 分 =( 各 评 委 子 项 评 分 总 和 ) ( 评 委 人 数 ) 服 务 得 分 = 各 子 项 得 分 之 和 56

58 (3) 价 格 的 开 启 核 准 和 评 分 (3.1)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A.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报 价 给 予 C1 的 价 格 扣 除 (C1 的 取 值 为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价 ( 经 初 审 进 行 必 要 的 更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核 实 价 C1;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中 型 企 业 的, 不 享 受 投 标 报 价 的 价 格 扣 除 ; B.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 必 须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对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C2 的 价 格 扣 除 (C2 的 取 值 为 2%),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价 ( 经 初 审 进 行 必 要 的 更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 (1-C2)(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该 条 款 ); C.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D.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该 条 款 ); E. 本 条 款 中 两 种 修 正 原 则 不 同 时 使 用 (3.2) 评 标 委 员 会 详 细 分 析 核 准 价 格 表, 检 查 其 是 否 存 在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3.3)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5) 价 格 评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修 正 后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取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价 格 为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3.6)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重

59 2. 权 重 分 配 评 分 项 目 服 务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权 重 50% 30% 20% 3. 最 终 得 分 最 终 得 分 = 服 务 得 分 + 商 务 得 分 + 价 格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高 低 排 定 名 次 六. 定 标 和 授 标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标 书 面 报 告 和 推 荐 中 标 意 见 报 采 购 人 确 认 确 认 后 由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预 中 标 人 进 行 最 终 澄 清 及 对 预 中 标 人 的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并 形 成 最 终 合 同 的 基 础 文 件 ( 资 格 后 审 包 括 要 求 预 中 标 人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及 合 同 的 原 件 等 资 料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 如 在 资 格 后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预 中 标 人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造 成 其 履 约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或 在 核 对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的 原 件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或 预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报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视 其 实 际 情 况, 保 留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资 格 后 审 完 成 后,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结 果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七. 附 件 附 件 1 附 件 2-1 附 件 2-2 附 件 2-3 附 件 3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服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商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价 格 评 审 表 综 合 评 审 汇 总 表 58

60 附 件 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检 查 内 容 投 标 人 序 号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保 证 金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投 标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的, 且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结 论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无 该 项 内 容 ; 2. 结 论 栏 中 填 写 通 过 表 示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通 过 表 示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评 委 签 名 : 59

61 附 件 2-1 服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项 目 分 值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分 值 评 审 标 准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50%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体 现 全 面 性 专 业 性 针 对 性 )23 分 团 队 配 置 及 实 力 情 况 17 分 服 务 项 目 总 体 构 想 合 理,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和 服 务 对 象 特 点 5 优 :5-4 分, 良 :3-2 分, 差 :1-0 分 管 理 架 构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及 服 务 指 标 5 优 :5-4 分, 良 :3-2 分, 差 :1-0 分 各 项 服 务 开 展 详 细 计 划 8 优 :8-5 分, 良 :4-2 分, 差 :1-0 分 服 务 团 队 培 训 方 案 5 优 :5-4 分, 良 :3-2 分, 差 :1-0 分 社 工 素 质 ( 学 历 专 业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是 否 具 备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 项 目 负 责 人 素 质 ( 学 历 专 业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社 会 认 可 以 及 获 取 奖 项 等 ) 团 队 人 员 专 业 资 质 及 信 誉 情 况 3 项 目 顾 问 团 队 督 导 资 质 与 经 验 实 力 ( 以 资 深 社 工 督 导 为 标 准, 普 通 督 导 具 有 市 级 或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颁 发 督 导 班 结 业 证 书 或 市 级 或 以 上 初 级 督 导 为 准 ) 3 优 :3 分, 良 :2 分, 差 :1-0 分 4 优 :4-3 分, 良 :2 分, 差 :1-0 分 7 获 得 省 级 或 以 上 优 秀 社 工 个 人 奖 项 得 3 分, 获 得 省 级 或 以 上 社 工 之 星 个 人 奖 项 得 2 分, 获 得 市 级 个 人 或 集 体 社 会 工 作 类 奖 项 得 1 分, 无 :0 分 按 比 例 配 备 资 深 督 导 得 5-7 分 ; 按 比 例 配 备 普 通 督 导 得 1-4 分 ; 不 具 备 以 上 要 求 不 得 分 60

62 项 目 所 在 地 服 务 对 象 熟 悉 程 度 10 过 往 类 似 项 目 服 务 状 况 过 往 项 目 所 在 地 服 务 状 况 过 往 项 目 类 似 服 务 对 象 状 况 优 :10-6 分, 良 :5-2 分, 差 :1-0 分 小 计 50 评 委 签 名 : 61

63 附 件 2-2 商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项 目 权 重 内 容 评 审 分 项 分 值 说 明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与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及 慈 善 团 体 或 机 构 地 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商 会 等 有 社 会 资 源 协 调 能 力 情 况 20 良 好 的 关 系 是 否 有 参 与 政 府 有 关 民 生 工 程 优 :20-10 分, 良 :9-2 分, 差 :1-0 分 30% 服 务 便 利 性 5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便 利 性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5-4 分 ; 良 :3-2 分 ; 差 :1-0 分 ; 投 标 人 社 会 信 誉 情 况 5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媒 体 宣 传 等 材 料 以 往 项 目 财 务 报 告 : 媒 体 报 道 5 篇 以 上 得 1 分,10 篇 以 上 得 2 分, 附 财 务 报 告 得 3 分 合 计 30 评 委 签 名 : 62

64 附 件 2-3 价 格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项 目 权 重 价 格 计 算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是 否 小 / 微 企 业 投 标 价 20% 评 标 价 价 格 得 分 基 准 价 格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注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作 出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采 购 人 确 定 本 采 购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评 委 签 名 : 63

65 附 件 3 综 合 评 审 汇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 桂 城 关 爱 育 苗 服 务 计 划 ( 年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评 审 内 容 项 目 权 重 / 分 值 服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50% 内 容 评 审 分 项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体 现 全 面 性 专 业 性 针 对 性 ) 权 重 / 分 值 团 队 配 置 及 实 力 情 况 17 项 目 所 在 地 服 务 对 象 熟 悉 程 度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小 计 50 商 务 响 应 性 评 审 30% 社 会 资 源 协 调 能 力 情 况 20 服 务 便 利 性 5 投 标 人 社 会 信 誉 情 况 5 总 计 价 格 评 审 20% 小 计 30 投 标 报 价 价 格 评 分 评 委 签 名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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