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时 间, 待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文 通 知 广 东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第 三 评 审 委 员 会 要 做 好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的 全 面 总 结,12 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时 间, 待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文 通 知 广 东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第 三 评 审 委 员 会 要 做 好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的 全 面 总 结,12 月"

Transcription

1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力 资 源 ) 局, 顺 德 区 民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 为 做 好 今 年 我 省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与 评 审 时 间 ( 一 ) 申 报 时 间 全 省 各 高 评 委 会 和 省 直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为 8 月 15 日 至 9 月 15 日 各 市 县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为 8 月 至 10 月, 具 体 由 各 市 和 顺 德 区 确 定 ( 二 ) 评 审 时 间 1. 除 部 分 专 业 外, 各 级 评 委 会 请 于 10 月 份 开 始 评 审,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委 会 各 专 业 组 评 审 工 作 请 于 11 月 下 旬 前 完 成, 并 于 11 月 30 日 前 向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2.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和 高 校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及 我 厅 批 复 高 校 试 点 方 案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评 审 时 间 和 批 次 3.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有 关 部 署 开 展, 其 中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时 间 和 具 体 安 排 另 文 通 知

2 4.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时 间, 待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文 通 知 广 东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第 三 评 审 委 员 会 要 做 好 正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的 全 面 总 结,12 月 31 日 前 将 总 结 材 料 报 送 我 厅 5. 技 工 院 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试 点 工 作 的 评 审 时 间 和 具 体 安 排 另 文 通 知 二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和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1. 各 专 业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1998 年 以 来 国 家 和 我 省 颁 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其 中, 地 质 勘 查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广 东 省 地 质 勘 查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粤 人 发 号 ); 轻 工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广 东 省 轻 工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初 级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粤 人 发 号 );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评 审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号 );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执 行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 人 发 号 ); 高 级 统 计 师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高 级 统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翻 译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资 深 翻 译 和 一 级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2.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按 照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号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号 ) 执 行 在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中, 技 工 院 校 中 级 技 工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中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3 3.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人 才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发 号 ) 关 于 对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的 意 见 要 求, 由 各 地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执 行 4.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供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5.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可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材 料 要 求 1. 申 报 人 要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国 家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如 实 填 报 并 一 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与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相 同 的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或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档 案 保 管 部 门 ) 出 具 的 在 职 证 明 等 相 关 在 职 在 岗 证 明 材 料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专 业 外,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截 止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不 作 为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2. 评 审 表 格 在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门 户 网 站 ( 网 址 : 表 格 下 载 栏 目 下 载 三 申 报 途 径 和 有 关 政 策 1.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 已 在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的, 也 可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通 过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申 报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严 格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公 共 服 务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号 ),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和 手 续, 优 化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流 程 减 少

4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第 三 方 学 历 认 证 等 各 种 各 类 与 职 称 不 相 关 或 不 必 要 的 证 明 佐 证 材 料 ; 没 有 规 章 依 据 的 证 明 和 盖 章 环 节, 原 则 上 予 以 取 消 ; 可 通 过 人 社 部 门 内 部 或 与 其 他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确 需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要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办 理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重 视 非 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进 一 步 畅 通 职 称 申 报 渠 道, 更 好 地 支 持 非 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2. 中 直 驻 粤 单 位 或 外 省 驻 粤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 需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须 经 其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职 称 或 转 系 列 评 审, 按 粤 人 发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属 转 系 列 评 审 晋 升 的, 还 应 按 规 定 先 取 得 现 岗 位 同 级 别 职 称 ; 晋 升 时, 资 历 时 间 可 前 后 累 加 计 算,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从 取 得 现 岗 位 职 称 后 起 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转 换 岗 位 后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以 上 的, 可 申 报 现 岗 位 职 称, 不 受 所 属 系 列 专 业 的 限 制 申 报 评 审 时 应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作 出 说 明, 同 时 把 原 岗 位 职 称 评 审 表 ( 复 印 件 )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评 审,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自 从 事 现 岗 位 工 作 后 起 算, 不 得 用 原 岗 位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申 报 现 岗 位 职 称 4.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人 员 申 报 职 称, 执 行 原 人 事 部 企 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 人 职 发 号 ) 人 社 部 发 号 文, 以 及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号 ) 粤 人 发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不 予 受 理

5 5. 我 省 对 口 援 疆 援 藏 援 川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当 地 援 助 时 间 已 满 1 年 以 上 的, 经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于 援 助 期 间 在 受 援 地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其 所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与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同 等 对 待 各 单 位 应 予 以 大 力 支 持,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 评 审 6. 对 个 别 专 业 的 职 称 省 内 不 能 评 审, 需 委 托 国 务 院 部 委 或 外 省 评 审 的, 送 审 前 申 报 材 料 须 经 我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审 核 并 出 具 委 托 函, 以 便 进 行 评 审 结 果 确 认 7. 外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委 托 我 省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须 提 交 外 省 省 级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委 托 函 后, 评 委 会 方 可 受 理 8. 评 审 收 费 按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号 ) 规 定 收 取 委 托 省 外 评 审 的, 按 被 委 托 地 ( 单 位 )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不 得 将 职 称 评 审 与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保 管 收 费 相 挂 钩, 杜 绝 以 档 案 为 载 体 的 捆 绑 收 费 隐 形 收 费 行 为 9. 自 今 年 起, 我 省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启 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 网 址 :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行 业 或 地 区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该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申 报 评 审 四 审 核 要 求 ( 一 ) 单 位 审 核 1.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时 效 性 并 做 好 评 前 公 示 工 作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应 及 时 退 回 并 向 申 报 人 说 明 原 因 2.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将 申 报 材 料, 特 别 是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和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其 他 申 报 材

6 料 放 置 在 单 位 会 议 室 等 公 共 场 所, 以 供 查 验 评 前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信 访 主 要 由 单 位 人 事 ( 职 称 )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接 受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评 审 材 料 先 行 报 送, 待 核 实 后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相 应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3.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和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上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 二 ) 主 管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和 程 序 超 出 评 委 会 受 理 范 围 或 违 反 委 托 评 审 程 序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及 时 按 原 报 送 渠 道 退 回, 并 请 报 送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申 报 人 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1) 不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2) 不 符 合 填 写 规 范 ;(3)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程 序 报 送 ;(4) 未 经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5) 其 它 不 符 合 职 称 政 策 规 定 的 五 评 审 组 织 要 求 ( 一 ) 评 委 会 组 建 及 调 整 1. 评 委 会 组 建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组 建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省 ( 除 广 州 深 圳 外 )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的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组 建 广 东 省 正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开 展 正 高 级 审 计 师 评 审 试 点

7 3. 调 整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相 关 设 置 组 建 广 东 省 医 药 专 业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和 林 业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开 展 本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其 余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仍 由 广 东 省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调 整 为 省 科 学 院 人 事 处 ( 二 ) 评 委 库 管 理 各 评 委 会 应 按 照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发 号 ) 和 粤 人 发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和 增 补 评 审 委 员, 并 报 相 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 三 ) 评 委 会 评 审 各 评 委 会 应 按 照 广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职 号 )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职 号 ) 和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要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着 重 对 申 报 人 的 业 绩 能 力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切 实 提 高 评 审 质 量 要 按 照 关 于 做 好 向 申 报 人 通 知 评 审 结 果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号 ) 和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管 理 办 法 ( 粤 人 发 号 ) 等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评 审 结 果 告 知 和 评 后 公 示 工 作 六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及 发 证 1. 各 地 各 部 门 各 评 委 会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有 关 精 神, 严 格 落 实 人 社 部 发 号 文 的 部 署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流 程, 减 少 环 节, 提 高 效 率, 加 快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和 发 证

8 2.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和 高 校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的 评 审 结 果 审 核 确 认 和 发 证 工 作 由 学 校 自 行 负 责, 审 核 确 认 结 果 报 我 厅 备 案 其 余 省 属 高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由 我 厅 负 责 审 核 确 认,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在 我 厅 门 户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3. 省 直 中 初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由 各 评 委 会 自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打 印 发 放 相 应 职 称 证 书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应 在 评 审 结 束 的 1 个 月 内, 向 我 厅 报 送 评 审 结 果 备 案 和 申 领 证 书 的 相 关 材 料 我 厅 将 视 评 审 工 作 进 展 定 期 组 织 抽 查 年 1 月 1 日 起 启 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2016 版 ) 原 2010 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依 然 有 效, 不 需 进 行 换 证 年 1 月 1 日 后 发 放 证 书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通 过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查 询, 此 前 年 份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将 逐 步 向 单 位 和 个 人 开 放 七 纪 律 要 求 ( 一 ) 严 肃 评 审 纪 律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及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严 肃 认 真 做 好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申 报 工 作, 要 对 照 资 格 条 件, 逐 条 逐 项 把 好 资 格 审 查 关 评 委 会 和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健 全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会 议 记 录 制 度, 严 格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纪 律, 确 保 评 审 质 量 和 评 审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 二 ) 加 强 监 督 督 查 各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要 建 立 与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联 合 工 作 机 制, 与 评 委 签 订 遵 守 评 审 纪 律 承 诺 书, 实 施 评 委 审 阅 材 料 主 副 审 制 度, 同 时 要 建 立 全 程 监 督 机 制 对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或 群 众 举 报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要 及 时 认 真 进 行 核 查, 坚 决 杜 绝 评 委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的

9 发 生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所 属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督 导 所 属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加 强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纪 律 教 育, 进 一 步 规 范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强 化 监 督 和 制 约 机 制 ( 三 )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对 职 称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等 环 节 要 严 格 实 行 谁 审 核, 谁 签 名 ; 谁 签 名, 谁 负 责 的 管 理 责 任 制, 哪 个 环 节 哪 个 方 面 出 现 问 题,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各 级 评 委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增 加 或 减 少 受 理 及 评 审 范 围, 凡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和 规 定, 或 随 意 降 低 评 价 标 准, 导 致 投 诉 较 多 争 议 较 大, 将 视 情 取 消 相 关 评 审 结 果, 并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整 改 经 整 改 仍 无 明 显 改 善 的, 将 暂 停 其 评 审 权 八 本 通 知 未 尽 事 宜,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现 行 职 称 政 策 执 行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其 他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5 月 17 日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4C1BDBBBCAFC8CB5B323031355D313532BAC5A3BAB9D8D3DAB1A8CBCD32303135C4EABDBBCDA8B9A4B3CCBCBCCAF5B9A4B3CCCAA6D7CAB8F1C6C0C9F3B2C4C1CF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4C1BDBBBCAFC8CB5B323031355D313532BAC5A3BAB9D8D3DAB1A8CBCD32303135C4EABDBBCDA8B9A4B3CCBCBCCAF5B9A4B3CCCAA6D7CAB8F1C6C0C9F3B2C4C1CFB5C4CDA8D6AA2E646F63> 粤 交 集 人 2015 152 号 关 于 报 送 2015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的 通 知 直 属 各 单 位 本 部 各 部 门 :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5]128 号 ) 精 神, 现 就 报 送 2015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More information

用,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提 高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质 量,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机 结 合 二 评 审 对 象 ( 一 )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正 式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二 ) 与 我 校 签 有 聘

用,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提 高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质 量,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机 结 合 二 评 审 对 象 ( 一 )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的 正 式 在 聘 在 岗 人 员 ; ( 二 ) 与 我 校 签 有 聘 华 师 2016 127 号 各 学 院 各 部 处 各 单 位 : 为 做 好 今 年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政 策 及 2016 年 度 的 工 作 通 知, 结 合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D6B0B3C6C6C0C9F3B9A4D7F7B5C4CDA8D6AAA3A8D6D0C8CBC9E7B7A2A1B232303136A1B3313736BAC5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D6B0B3C6C6C0C9F3B9A4D7F7B5C4CDA8D6AAA3A8D6D0C8CBC9E7B7A2A1B232303136A1B3313736BAC5A3A9> 中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中 人 社 发 2016 176 号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6 86 号 ) 文 件 精 神, 现 就 我 市 开 展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More information

师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2015)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师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2015)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粤 安 监 ( 2015) 137 号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申 报 2015 年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力 资 源 ) 局, 顺 德 区 民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_139675E-03

Microsoft Word -  3_139675E-03 粤交人 2016 70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 委 ) 公路局,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厅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集团 省航运集团 : 根据 关于做好 2016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发 2016 86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省路桥 港航 船舶工程高级 ( 正 副高 )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评审工作的要求, 现就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一

More information

花都区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队伍素质, 帮助更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根据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开展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和市总工会的有关部署, 花都区总工会就组织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制定了实施方案

花都区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队伍素质, 帮助更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根据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开展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和市总工会的有关部署, 花都区总工会就组织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制定了实施方案 花都区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队伍素质, 帮助更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根据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开展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和市总工会的有关部署, 花都区总工会就组织职工参加 2016 年广东省总工会资助优秀职工提升技能项目制定了实施方案 具体如下 : 一 经费额度广东省总工会分配给广州市 30 万元专项经费, 广州市总工会不分配名额,

More information

二 评审指标根据 评审办法 规定, 学校每年设定高级职称评审指标, 并向各学科组下达指标, 因各二级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工作尚未完成,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018 年暂不向学科组下达评审指标, 指标核定方式如下 : ( 一 ) 总量控制 今年新增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 个

二 评审指标根据 评审办法 规定, 学校每年设定高级职称评审指标, 并向各学科组下达指标, 因各二级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工作尚未完成,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018 年暂不向学科组下达评审指标, 指标核定方式如下 : ( 一 ) 总量控制 今年新增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 个 华师 2018 139 号 关于做好 2018 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院所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广东省和学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现就做好 2018 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 一 评审依据 ( 一 )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 试行 ) ( 华师 2017 13 号 ) ( 二 ) 关于 <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 试行 )> 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 ( 华师 2018 126

More information

术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 二 ) 评委会及学科组由学校组建, 在评审职数内, 不分学科专业或单位, 由学校评委会统一投票表决 同时, 严格执行对岗申报要求, 严把申报条件审核关, 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 为学校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 评审对象符合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术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 二 ) 评委会及学科组由学校组建, 在评审职数内, 不分学科专业或单位, 由学校评委会统一投票表决 同时, 严格执行对岗申报要求, 严把申报条件审核关, 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 为学校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 评审对象符合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华师 2017 99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家 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 做好 2017 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 试行 ) ( 华师 2017 13 号 ) 和广东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结合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 现就 2017 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评聘原则 ( 一 )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

More information

高级工程师 ( 教授级 ) 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6) 14 号 ) 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 自主确定评审时

高级工程师 ( 教授级 ) 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6) 14 号 ) 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 自主确定评审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发 2016) 86 号 关于做好 2016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 ) 局,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有关单位 : 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申报与评审时间 ( 申报时间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 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 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 各市县中

More information

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 三 ) 推荐 : 教师 ( 含科研 实验人员 ) 高级 高教研究系列中级和高级 德育系列中级 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 ( 四 ) 委托评审 : 除上述考核认定 评审和推荐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的其他系列职称评审, 需委托省

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 三 ) 推荐 : 教师 ( 含科研 实验人员 ) 高级 高教研究系列中级和高级 德育系列中级 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 ( 四 ) 委托评审 : 除上述考核认定 评审和推荐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的其他系列职称评审, 需委托省 广东二师 2016 62 号 关于做好 2016 年度学校教师职称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各部处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6 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 粤教师函 2016 66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现就做好 2016 年学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受理范围 ( 一 ) 考核认定 : 满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条件的教师

More information

粤经信人事函[2016]124

粤经信人事函[2016]124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信人事函 2016 124 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 2016 年高级经济师等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有关单位 :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 2016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发 2016 86 号 ) 的精神, 现将 2016 年高级经济师 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 专业技术人员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职称申报流程...1 ( 一 ) 流程图解... 1 ( 二 ) 申报流程说明... 2 二 系统简介...3 ( 一 ) 系统登录网址... 3 ( 二 ) 系统基本功能介绍... 3 三 评审申请流程...5 四 系统操作...6 ( 一 ) 注册个人用户... 6 ( 二 ) 办理

目 录 一 职称申报流程...1 ( 一 ) 流程图解... 1 ( 二 ) 申报流程说明... 2 二 系统简介...3 ( 一 ) 系统登录网址... 3 ( 二 ) 系统基本功能介绍... 3 三 评审申请流程...5 四 系统操作...6 ( 一 ) 注册个人用户... 6 ( 二 ) 办理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个人申报指南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 2018 年 6 月 22 日 目 录 一 职称申报流程...1 ( 一 ) 流程图解... 1 ( 二 ) 申报流程说明... 2 二 系统简介...3 ( 一 ) 系统登录网址... 3 ( 二 ) 系统基本功能介绍... 3 三 评审申请流程...5 四 系统操作...6 ( 一 ) 注册个人用户...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第 42 卷第 3 期 2015 年 5 月 Vol 42 No 3 May 201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制度研究 王 蓓 a 黄晓渝 b 四川大学 a 法学院 成都 610207 b 经济学院 成都 610064 摘要 城镇化与农民工的利益正相关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