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提 醒 事 項 說 明 一 配 合 103 年 8 月 起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各 校 科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要 招 生 管 道,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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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提 醒 事 項 說 明 一 配 合 103 年 8 月 起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各 校 科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要 招 生 管 道, 另 七 年 一 貫 制 系 組 則 採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招 生 二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僅 辦 理 1 次, 且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為 全 國 一 區, 並 分 為 北 中 南 3 個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學 生 不 限 原 就 讀 國 中 地 點, 皆 可 向 北 中 南 區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各 區 限 擇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三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校 錄 取 方 式 皆 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學 生 人 數 未 超 過 所 申 請 學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可 全 額 錄 取 ; 若 超 過 該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總 積 分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者, 則 依 據 該 校 所 訂 之 比 序 項 目 順 位 進 行 比 序, 積 分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四 學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惟 二 者 若 皆 錄 取 時, 仍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此 外,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方 式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以 及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皆 與 高 中 高 職 有 所 不 同, 請 報 名 學 生 務 必 注 意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規 定 五 學 生 若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未 獲 錄 取, 可 再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因 此 仍 有 入 學 五 專 的 機 會 ; 惟 經 免 試 入 學 或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且 報 到 的 學 生, 若 未 依 各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前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則 不 可 報 名 六 有 關 五 專 各 入 學 管 道 詳 細 介 紹 及 招 生 資 訊, 除 可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外, 亦 可 至 12 年 國 教 五 專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 網 址 : 七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另 有 部 分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併 入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就 學 區 辦 理 招 生, 辦 理 之 招 生 區 分 別 為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及 金 門 區 等 14 個 就 學 區, 因 此 報 名 前 揭 14 個 高 中 職 就 學 區 之 考 生, 若 對 於 五 專 招 生 科 組 有 就 讀 意 願 者, 可 於 志 願 選 填 時 同 時 選 填 五 專 之 招 生 志 願, 惟 其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及 積 分 計 分 方 式 依 該 就 學 區 之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3 目 錄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重 要 提 醒 事 項 說 明 壹 關 於 五 專...1 一 五 專 特 色 簡 介...1 二 五 專 招 生 科 別 簡 介...3 三 五 專 畢 業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發 展...6 四 五 專 免 學 費 與 助 學 措 施...8 貳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簡 介...9 參 五 專 免 試 入 學...11 一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簡 介...11 二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說 明...12 三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與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說 明...15 四 其 他 提 醒 事 項...21 肆 五 專 免 試 續 招...23 伍 其 他 五 專 招 生 管 道 簡 介...23 陸 五 專 部 分 名 額 併 入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說 明...27 柒 常 見 問 題 解 答...28 一 五 專 學 制 常 見 問 題...28 二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29 三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與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常 見 問 題...32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科 組 及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38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區 分 配 一 覽 表...47 附 錄 三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介...54 附 錄 四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全 國 性 競 賽 參 考 項 目...58 附 錄 五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國 際 性 競 賽 參 考 項 目...59 附 錄 六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及 考 試 相 關 業 務 及 諮 詢 服 務 單 位...60 附 錄 七 各 項 招 生 資 訊 查 詢 相 關 網 站...61 一 五 專 特 色 簡 介 壹 關 於 五 專 五 專 為 我 國 培 育 中 級 技 術 人 力 的 重 要 管 道 之 一, 重 視 適 性 且 多 元 的 啟 發 教 育, 並 與 一 系 列 的 實 務 課 程 結 合, 是 企 業 甚 為 重 視 的 人 才 培 育 學 制, 且 五 專 為 大 專 教 育 的 一 環, 擁 有 大 學 規 模 的 教 育 資 源 自 由 的 學 風 與 多 元 的 學 習 內 容, 是 孕 育 具 創 意 思 考 與 務 實 致 用 能 力 人 才 的 最 佳 搖 籃 五 專 主 要 教 授 應 用 科 學 與 技 術, 修 業 五 年, 五 年 一 貫 的 課 程 設 計 獨 具 特 色, 除 一 般 理 論 課 程 之 外, 著 重 實 習 實 驗 實 作 演 練 及 專 題 製 作, 鼓 勵 考 取 職 場 必 備 之 專 業 證 照, 培 養 一 技 之 長, 使 學 生 具 備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並 可 在 畢 業 後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綜 括 而 言, 五 專 教 學 重 點 特 色 如 下 : ( 一 ) 大 學 設 備 與 師 資 五 專 學 生 不 但 由 大 學 等 級 的 師 資 授 課, 也 擁 有 大 學 頂 級 的 先 進 教 學 設 備 這 些 擁 有 碩 士 或 博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高 階 大 專 教 師, 具 有 高 比 例 的 實 務 經 驗 及 專 業 證 照 此 外 因 產 學 合 作 的 推 動, 許 多 課 程 中 亦 加 入 業 界 師 資 共 同 教 學, 使 學 習 更 貼 近 實 務 技 能 並 吸 收 產 業 最 新 知 識, 強 化 與 職 場 銜 接 的 實 務 能 力 ( 二 ) 鼓 勵 考 取 證 照 五 專 學 制 徹 底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幾 乎 所 有 科 別 皆 有 其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這 些 證 照 除 了 證 明 學 生 們 的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職 場 的 競 爭 力 外, 有 許 多 證 照 甚 至 是 進 入 職 場 必 備 的 入 場 券, 這 些 專 門 的 特 殊 領 域, 正 適 合 五 專 教 育 帶 領 學 生 取 得 就 業 的 門 票 此 外 亦 有 多 所 學 校 設 置 乙 級 及 丙 級 證 照 考 場,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的 最 佳 求 學 環 境 ( 三 ) 重 視 專 題 製 作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皆 有 畢 業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專 題 製 作 除 了 需 整 合 在 學 期 間 所 學, 並 可 訓 練 學 生 思 考 發 揮 創 意 創 作 學 習 系 統 整 合 勇 於 突 破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並 培 養 同 學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專 題 製 作 的 成 果 對 於 學 生 們 將 來 升 學 甚 至 是 就 業 發 展, 都 是 極 重 要 的 參 考 指 標 教 育 部 每 年 皆 會 舉 辦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成 果 展 示,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各 學 制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並 公 開 展 示 得 獎 作 品, 在 歷 屆 得 獎 作 品 中, 都 有 許 多 亮 眼 的 五 專 學 生 專 題 實 作 成 果, 表 現 不 遜 於 四 技 及 二 技 學 生 1

4 ( 四 ) 校 外 實 習 五 專 高 年 級 時 安 排 學 生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於 學 期 中 或 寒 暑 假 進 行, 讓 學 生 提 早 進 入 職 場 實 務 訓 練, 體 驗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增 加 學 生 於 職 場 的 適 應 力 與 競 爭 力, 並 且 有 機 會 了 解 產 業 界 性 質, 確 認 自 己 的 就 業 性 向, 進 而 提 高 就 業 率 就 業 穩 定 度 企 業 滿 意 度 透 過 這 樣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的 方 式, 將 可 促 進 產 學 人 才 培 育 之 連 貫 性, 培 養 學 生 務 實 致 用 的 觀 念 與 能 力, 達 到 技 職 教 育 的 終 極 目 標 另 外, 五 專 學 制 尚 有 招 收 五 專 菁 英 班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2 種 特 殊 專 班 五 專 菁 英 班 係 因 應 教 育 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所 規 劃 之 招 生 班 別, 培 育 符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專 業 人 力 ;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特 殊 的 藝 術 類 科 教 育 學 制, 招 收 美 術 音 樂 及 舞 蹈 等 藝 術 領 域 專 長 學 生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五 專 菁 英 班 為 配 合 技 專 校 院 教 育 目 標, 培 育 符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專 業 人 力, 教 育 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規 劃 開 辦 五 專 菁 英 班 紮 實 人 力 實 施 計 畫, 以 招 收 性 向 明 顯 且 具 潛 能 之 優 秀 國 中 畢 業 生, 投 入 適 合 長 期 培 育 特 定 或 新 興 領 域, 透 過 強 化 實 習 教 學 及 證 照 考 取 的 課 程 設 計, 縮 減 學 生 畢 業 能 力 與 產 業 需 求 的 差 距 ; 另 一 方 面 藉 由 彈 性 學 制 銜 接 設 計, 畢 業 生 更 可 透 過 校 內 甄 審 直 升 二 技 機 制 ( 校 內 5+2 方 式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藉 此 達 到 課 程 深 化 且 學 習 一 貫 化, 減 少 學 生 日 後 升 學 時 必 須 面 臨 的 升 學 轉 換 學 習 中 斷 問 題 開 辦 學 校 包 括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等 2 校 ( 二 ) 七 年 一 貫 制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特 殊 的 藝 術 類 科 教 育 學 制, 包 含 美 術 音 樂 及 舞 蹈 等 藝 術 領 域, 招 收 對 藝 術 領 域 有 專 長 或 興 趣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在 技 專 校 院 中 包 含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及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皆 辦 理 七 年 一 貫 制 招 生,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前 五 年 視 同 五 專 生, 五 年 級 在 校 生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升 級 甄 試, 通 過 甄 試 者 得 直 升 並 繼 續 後 二 年 大 學 部 學 業 ; 未 參 加 或 未 通 過 升 級 甄 試 者, 由 學 校 視 其 修 業 情 形,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或 五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學 生 完 成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二 五 專 招 生 科 別 簡 介 五 專 具 有 多 元 的 選 擇 與 適 性 發 展 的 類 科, 包 含 護 理 餐 旅 醫 事 技 術 外 語 商 管 財 金 工 程 科 技 資 訊 美 容 文 創 設 計 等 專 業 領 域, 為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的 最 佳 求 學 環 境 以 下 列 舉 數 種 五 專 招 生 類 科, 帶 領 大 家 更 加 瞭 解 五 專 學 習 特 色! ( 一 ) 護 理 科 臺 灣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發 達, 人 口 有 高 齡 化 趨 勢, 對 健 康 關 懷 與 照 顧 病 患 的 第 一 線 護 理 人 才 需 求 殷 切 五 專 護 理 科 旨 在 培 育 臺 灣 醫 療 產 業 稱 職 的 護 理 人 才, 結 合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推 動 學 生 到 醫 療 與 保 健 單 位 100% 實 習 制 度, 提 升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同 時 輔 導 學 生 畢 業 時 立 即 取 得 護 理 師 專 業 證 照, 強 化 就 業 力 與 競 爭 力 五 專 護 理 科 學 生 畢 業 後 即 具 有 報 考 護 理 師 證 照 資 格,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可 在 各 大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護 理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各 校 也 積 極 輔 導 護 理 科 畢 業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五 專 護 理 科 畢 業 生 歷 年 考 照 率 均 高 出 全 國 平 均 值, 且 五 專 護 理 科 畢 業 生 至 醫 院 服 務, 深 獲 醫 療 職 場 肯 定, 許 多 醫 院 對 於 五 專 畢 業 護 理 人 員 的 評 價 甚 至 優 於 大 學 及 四 技 護 理 系 畢 業 生, 優 良 的 口 碑 和 極 高 的 滿 意 度, 成 為 護 理 職 場 的 中 堅 骨 幹 ( 二 ) 商 管 財 金 類 科 五 專 商 管 財 金 類 科 包 含 企 業 管 理 科 財 務 金 融 科 國 際 貿 易 科 會 計 資 訊 科 財 政 稅 務 科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等, 主 要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服 務 學 習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等, 經 由 五 專 學 制 將 這 些 能 力 融 入 安 排 於 各 科 的 課 程 規 劃 實 習 活 動 證 照 輔 導 活 動 其 中 在 證 照 輔 導 方 面, 五 專 學 制 在 課 程 規 劃 安 排, 可 多 元 結 合 相 關 證 照 進 行 設 計, 包 括 財 金 類 證 照 資 訊 類 證 照 外 語 類 證 照 等, 各 校 也 多 訂 有 學 生 考 取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激 勵 同 學 報 考 證 照 的 意 願 及 誘 因 此 外 為 提 升 學 生 之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使 理 論 能 與 實 務 結 合, 學 校 皆 積 極 與 業 界 聯 繫, 爭 取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並 推 動 學 生 實 習, 因 此 學 生 可 獲 得 許 多 前 往 金 融 機 構 私 人 企 業 稅 務 機 構 政 府 單 位 等 與 其 專 業 相 關 的 機 構 進 行 參 訪 及 實 習, 為 將 來 就 業 發 展 累 積 經 驗 值 ( 三 ) 應 用 外 語 科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語 言 的 學 習 須 及 早, 尤 其 是 外 語 之 學 習 當 學 生 在 國 小 國 中 學 習 六 年 的 英 語 課 程 之 後, 若 能 直 接 延 續 至 五 專 一 年 級 就 讀, 並 持 續 施 以 五 年 密 集 的 外 語 菁 英 教 育, 學 生 的 英 語 能 力 必 定 能 大 幅 提 升 2 3

5 五 專 應 用 外 語 科 的 教 學 目 標 主 要 為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聽 說 讀 寫 譯 等 外 語 基 層 深 耕 的 專 業 人 才 在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課 程 設 計 首 重 外 語 能 力 的 基 礎 訓 練, 加 強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安 排 有 文 法 會 話 發 音 及 閱 讀 課 程 ; 在 五 專 四 至 五 年 級, 開 設 翻 譯 觀 光 商 務 傳 播 文 學 及 語 言 學 等 運 用 語 言 的 專 業 課 程, 以 培 養 外 語 應 用 之 第 二 專 長 此 外 為 增 加 學 生 的 職 場 競 爭 力, 學 生 亦 可 於 正 規 課 程 中 或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外 語 文 教 業 公 民 營 機 構 餐 旅 服 務 業 觀 光 旅 遊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國 際 會 展 公 司 或 翻 譯 社 等 國 內 相 關 領 域 產 官 學 業 界 進 行 實 習, 以 儲 備 其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 四 ) 餐 飲 管 理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在 學 習 內 容 上, 以 外 場 服 務 內 場 烹 調 營 運 實 務 管 理 控 制 四 個 方 向 為 主 軸, 輔 以 語 言 訓 練 等 其 他 專 長 學 習, 課 程 規 劃 上 在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學 習 基 礎 專 業 技 術, 四 年 級 以 實 務 實 習 為 主, 五 年 級 則 以 應 用 管 理 為 主, 加 強 進 階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以 符 合 目 前 國 內 餐 飲 管 理 事 業 的 人 才 需 求 此 外 五 專 餐 飲 管 理 科 課 程 安 排 中 有 半 年 至 一 年 時 間 到 全 臺 灣 各 大 飯 店 及 知 名 連 鎖 餐 廳 實 習, 校 外 實 習 安 排 可 驗 證 學 校 的 理 論 教 學 與 實 務 操 作 是 否 與 業 界 一 致, 落 實 學 生 實 力 畢 業, 立 即 輕 鬆 就 業 的 理 想 部 分 優 質 學 校 甚 至 會 帶 領 學 生 參 予 海 外 參 訪, 行 程 包 含 參 觀 國 外 五 星 級 飯 店 世 界 知 名 美 食 餐 廳 與 國 際 知 名 餐 飲 學 校, 藉 此 增 廣 學 生 的 見 聞, 建 立 國 際 觀 的 視 野, 更 為 學 生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增 添 許 多 想 法 ( 五 ) 美 容 與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由 於 五 專 學 制 授 課 期 間 比 高 中 職 學 制 長, 五 專 美 容 與 化 妝 品 類 科 可 因 應 時 尚 美 容 發 展 之 動 態 趨 勢, 課 程 安 排 更 具 彈 性, 增 闢 實 務 性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實 務 實 作 實 習 的 經 驗 比 一 般 高 中 職 高 出 許 多, 加 上 業 界 實 習 及 產 學 合 作 的 落 實, 促 使 學 生 迅 速 與 職 場 銜 接 五 專 前 三 年 修 習 美 膚 美 髮 美 顏 等 基 礎 技 術 課 程, 以 輔 導 美 容 美 髮 丙 級 證 照 取 得 為 教 學 重 點, 四 五 年 級 則 考 量 學 生 個 人 興 趣 或 未 來 職 場 規 劃 之 需 求,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美 容 女 子 美 髮 男 子 理 髮 乙 級 證 照 為 目 標, 並 且 安 排 必 修 實 習 課 程, 帶 領 學 生 進 入 美 容 產 業, 舉 凡 美 髮 業 者 化 妝 品 業 者 醫 學 美 容 業 者 婚 紗 業 者 等, 除 了 讓 學 生 擁 有 進 入 職 場 的 實 用 能 力 外, 也 能 增 進 學 生 對 顧 客 的 觀 察 能 力, 瞭 解 或 參 與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實 務 機 構 之 行 政 運 作, 並 期 望 藉 由 實 習 的 體 驗 與 學 習, 增 加 學 生 對 執 業 的 熱 情 ( 六 ) 幼 兒 保 育 科 幼 保 科 為 培 養 0 至 12 歲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及 兒 童 相 關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包 含 嬰 幼 兒 發 展 專 業 知 能 嬰 幼 兒 健 康 照 顧 嬰 幼 兒 學 習 托 育 服 務 專 業 素 養 兒 童 產 業 等 為 增 強 學 生 幼 保 專 業 理 論 應 用 在 實 務 的 能 力, 各 校 幼 保 科 均 訂 定 實 習 課 程 辦 法, 將 課 程 所 學 之 理 論 與 技 巧 運 用 在 幼 兒 園 的 實 習 工 作 上, 實 際 學 習 教 保 員 工 作 ; 另 外 也 安 排 學 生 至 兒 童 相 關 產 業 實 習, 如 安 親 班 兒 童 劇 團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兒 童 文 教 機 構 等, 以 瞭 解 兒 童 相 關 產 業 之 運 行 模 式, 並 作 為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參 考 由 於 保 母 人 員 技 術 士 證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必 須 年 滿 20 歲 以 上, 幼 保 科 學 生 五 專 畢 業 時 正 與 規 定 之 報 考 年 齡 相 符, 因 此 五 專 課 程 安 排 更 能 使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順 利 考 取 保 母 人 員 證 照, 投 入 職 場, 達 到 畢 業 即 就 業 的 目 標 ( 七 )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科 五 專 電 機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資 訊 工 程 科 等 科 別 主 要 教 授 與 電 " 有 關 的 所 有 軟 硬 體 等 工 程 學 科 及 應 用 科 學 與 技 術, 著 重 實 習 實 驗 及 實 作 演 練, 重 視 專 題 製 作, 並 鼓 勵 考 取 證 照 創 新 與 發 明 由 於 五 專 實 習 課 程 較 多, 且 各 校 依 照 各 自 發 展 的 重 點 建 立 實 驗 室, 並 且 分 成 各 個 不 同 的 專 業 分 組, 例 如 電 力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計 算 機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等 領 域, 因 此 培 育 之 學 生 均 具 有 相 當 之 專 業 知 能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五 專 所 安 排 之 專 業 課 程 與 大 學 已 十 分 接 近, 在 就 業 技 能 上 並 不 遜 於 大 學 畢 業 生, 更 可 比 大 學 本 科 系 學 生 提 早 兩 年 進 入 職 場, 此 外 亦 有 許 多 學 生 畢 業 後 參 加 公 職 考 試, 選 擇 投 入 各 大 國 營 單 位 或 政 府 機 構, 例 如 台 電 中 油 台 鐵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在 升 學 方 面, 則 可 依 個 人 學 習 成 效 及 興 趣, 擇 一 專 業 領 域 繼 續 深 造 發 展 ( 八 ) 資 訊 管 理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的 學 習 領 域 包 含 商 業 管 理 知 識 與 資 訊 技 術, 不 但 可 學 習 現 今 最 具 前 景 的 資 訊 相 關 科 技, 同 時 因 了 解 商 管 領 域 的 知 識 與 流 程, 是 企 業 導 入 資 訊 系 統 不 可 或 缺 的 人 才 五 專 資 訊 管 理 科 在 學 習 上 著 重 專 業 證 照 實 務 實 習 專 題 實 作 及 溝 通 表 達 等 能 力 訓 練, 學 生 不 但 具 實 務 工 作 技 能, 並 兼 具 思 考 與 研 究 的 能 力 其 中 對 於 專 業 證 照 的 取 得 特 別 重 視, 除 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網 頁 設 計 等 技 能 檢 定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以 及 TQC IC3 等 較 為 普 遍 之 資 訊 認 證 之 外, 亦 進 一 步 輔 導 同 學 考 取 4 5

6 微 軟 (MOS MCAS MCTS MCITP 等 ) Adobe(ACA 國 際 認 證 ) ORACLE(OCA OCE 國 際 認 證 ) 等 各 大 資 訊 類 國 際 專 業 證 照, 涵 蓋 範 圍 包 含 軟 體 應 用 多 媒 體 技 術 作 業 系 統 程 式 設 計 專 案 規 劃 等 專 業 領 域 ( 九 )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多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設 有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商 品 設 計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等 文 創 設 計 領 域 科 別, 其 中 尤 以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為 大 宗, 以 學 習 多 媒 體 設 計 的 基 礎 技 術 以 及 數 位 影 音 的 應 用 能 力 進 行 重 點 開 發, 並 且 配 合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動 畫 設 計 遊 戲 製 作 及 開 發 數 位 影 音 處 理 影 片 拍 攝 與 後 製 等 專 業 技 能, 讓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得 以 一 展 長 才 在 證 照 方 面, 除 了 基 礎 的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影 像 處 理 Flash 等 證 照 之 外, 更 將 進 一 步 輔 導 同 學 取 得 ACA AutoCAD 3D Studio Max MAYA 動 畫 等 國 際 認 證, 讓 同 學 具 備 就 業 競 爭 力 在 產 學 合 作 方 面, 除 了 安 排 學 生 為 業 者 實 際 製 作 廣 告 文 宣 紀 念 商 品 宣 傳 影 片, 促 進 產 業 行 銷 之 外, 部 分 學 校 亦 將 安 排 校 外 實 習 機 會, 至 廣 告 設 計 公 司 製 片 公 司 電 視 台 遊 戲 開 發 公 司 等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學 習 擔 任 多 媒 體 動 畫 設 計 人 員 文 化 創 意 企 劃 人 員 節 目 企 劃 與 製 作 人 員 等 ( 十 ) 其 他 科 別 除 了 上 述 類 科 外, 五 專 還 有 醫 事 技 術 照 顧 服 務 衛 生 保 健 工 程 科 技 海 事 觀 光 休 閒 文 創 設 計 等 類 科, 同 樣 兼 具 考 取 證 照 輔 導 校 外 實 習 規 劃 就 業 市 場 歡 迎 及 升 學 管 道 暢 通 等 特 色, 例 如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輔 導 考 取 醫 事 檢 驗 師 執 照, 復 健 科 物 理 治 療 科 輔 導 考 取 物 理 治 療 師 執 照, 航 海 科 輪 機 工 程 科 進 行 海 上 實 習 等,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們 報 考 三 五 專 畢 業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發 展 在 重 視 實 務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發 展 的 年 代, 五 專 成 為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進 路 的 新 寵 五 專 學 制 長 時 間 的 學 術 及 實 務 訓 練 具 有 高 度 的 就 業 導 向, 可 充 分 連 結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發 展 與 生 涯 規 劃, 畢 業 生 除 可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後 至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應 徵 至 各 大 公 司 企 業 任 職 或 自 行 創 業 ( 含 網 路 商 家 與 實 體 店 面 ) 外, 取 得 五 專 學 歷 之 學 生 亦 能 報 考 考 選 部 專 門 技 術 及 職 業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普 通 考 試 取 得 專 業 證 書 後 成 為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或 參 加 勞 動 部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對 於 職 涯 發 展 相 當 有 幫 助, 就 業 進 路 相 當 寬 廣 除 了 因 取 得 一 技 之 長 及 專 業 證 照 而 求 職 之 路 一 帆 風 順 外, 五 專 的 升 學 進 路 同 樣 進 可 攻, 退 可 守, 畢 業 生 可 繼 續 升 學 二 技, 修 業 二 年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完 成 大 學 學 歷, 並 可 繼 續 就 讀 研 究 所 在 升 學 管 道 上, 不 但 大 多 數 五 專 科 別 皆 有 其 對 應 的 二 技 招 生 校 系 可 供 畢 業 生 報 考, 考 量 五 專 畢 業 生 有 許 多 立 即 投 入 職 場 的 學 生, 各 技 專 校 院 招 收 二 技 進 修 部 系 組 名 額 同 樣 非 常 多, 提 供 想 要 在 職 進 修 的 學 生 於 晚 上 或 假 日 上 課 對 於 有 意 轉 讀 大 學 的 學 生, 亦 可 報 名 大 學 及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選 擇 有 興 趣 的 領 域 報 考 此 外, 五 專 畢 業 三 年 後 可 直 接 報 考 研 究 所 ( 部 分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年 資 ), 因 此 五 專 生 畢 業 後 可 先 選 擇 就 業, 累 積 職 場 經 驗 值, 三 年 後 直 接 報 考 各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人 生 大 躍 進! 另 外 也 有 五 專 學 生 畢 業 後 直 接 申 請 就 讀 國 外 研 究 所, 五 年 期 程 的 修 業 之 路 雖 然 漫 長, 但 其 實 也 可 以 是 升 學 的 一 大 捷 徑 選 擇 五 專, 可 提 早 體 驗 工 作 職 場, 快 速 選 擇 人 生 的 方 向, 就 讀 五 專, 享 有 升 學 一 條 龍, 職 場 一 條 通 的 優 勢! 6 7

7 四 五 專 免 學 費 與 助 學 措 施 教 育 部 為 貫 徹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推 動 目 標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品 質 縮 短 公 私 立 學 校 學 費 差 距, 符 合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原 則, 逐 年 實 施 高 職 ( 含 五 專 前 三 年 ) 免 學 費, 因 此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五 專 之 新 生 前 三 年 無 論 就 讀 公 立 或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家 庭 年 所 得 多 寡 戶 籍 所 在 地 為 何, 均 可 獲 得 學 費 全 額 補 助 ( 免 納 學 費 ) 五 專 除 前 三 年 適 用 高 職 免 學 費 外, 後 二 年 亦 適 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進 一 步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讓 家 庭 年 收 入 約 在 後 40% 的 五 專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政 府 或 學 校 的 就 學 補 助, 措 施 包 含 助 學 金 生 活 助 學 金 緊 急 紓 困 金 住 宿 優 惠 等 四 項, 相 關 資 訊 可 查 詢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學 網, 網 址 : 詳 細 補 助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表 : 貳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簡 介 配 合 103 年 8 月 起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各 校 科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要 招 生 管 道, 另 七 年 一 貫 制 系 組 則 採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招 生, 其 設 計 之 目 的 希 望 引 導 國 中 畢 業 生 依 其 性 向 興 趣 與 能 力 發 展,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入 學 管 道 流 程 圖 8 9

8 105 學年度總計共 45 所五專招生學校 各縣市五專招生學校詳如下表 參 五專免試入學 一 五專免試入學簡介 配合 103 年 8 月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五專各校科以 免試 入學 為主要招生管道 105 學年度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只辦理 1 次 並 為全國一區 分為北 中 南 3 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 學生不限原就 讀國中地點 皆可分別向北 中 南區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報名 各區限擇一所五專招生學校提出申請 五專免試入學各校錄取方式皆採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方式辦理 報名學生人數未超過所申請學校之科組招生名額 則可全額錄取 若超 過該校之科組招生名額 則依超額比序項目總積分高低依序分發 若總 積分相同者 則依據該校所訂之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 積分高者優先 分發 五專免試入學招生流程圖 10 11

9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二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說 明 適 合 對 象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有 意 願 就 讀 五 專 者 均 可 報 名 實 施 範 圍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為 全 國 一 區, 並 分 為 北 中 南 3 個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學 生 不 限 原 就 讀 國 中 地 點, 皆 可 向 北 中 南 區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各 區 限 擇 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招 生 校 數 1.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共 22 所 技 專 校 院 (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包 含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花 蓮 縣 ) 2. 中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共 4 所 技 專 校 院 (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包 含 :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 3. 南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共 18 所 技 專 校 院 (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包 含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 成 績 採 計 1.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以 報 名 學 生 之 :(1)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2) 技 藝 優 良 (3) 弱 勢 身 分 (4) 均 衡 學 習 (5) 適 性 輔 導 (6)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7)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項 目, 共 七 大 項 為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採 計 主 項 目 2.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校 訂 定 以 上 各 項 目 加 權 項 目 權 重 與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依 此 計 算 加 總 各 項 目 積 分 所 得 之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與 分 發 順 位 作 為 分 發 依 據 3.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之 計 算, 以 採 計 報 名 學 生 於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至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0 時 0 分 為 止 所 取 得 之 積 分 為 原 則, 其 中 均 衡 學 習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七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等 5 學 期 取 得 之 積 分 4. 各 招 生 學 校 之 各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與 權 重 及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位,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方 式 1. 報 名 方 式 採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或 個 別 報 名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採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請 依 就 讀 國 中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再 由 學 校 統 一 辦 理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採 個 別 報 名,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包 括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個 別 通 訊 報 名 或 個 別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學 生 可 擇 一 方 式 於 規 定 之 報 名 期 限 內, 向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個 別 報 名 辦 理 方 式 及 時 間, 請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說 明 2. 學 生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由 國 中 承 辦 單 位 出 具 之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入 學 專 用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證 明 單, 或 者 自 行 提 供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12 13

10 錄 取 方 式 1.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校 錄 取 方 式 皆 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學 生 人 數 未 超 過 所 申 請 學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可 全 額 錄 取 ; 若 超 過 該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總 積 分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者, 則 依 據 該 校 所 訂 之 比 序 項 目 順 位 進 行 比 序, 積 分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2.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於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訂 定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之 倍 率, 亦 即 依 據 各 校 各 科 組 總 招 生 名 額 乘 上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倍 率, 決 定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之 學 生 人 數, 並 且 於 寄 發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中 告 知 分 發 比 序 順 位 在 倍 率 內 報 名 學 生 之 分 發 梯 次 與 登 記 時 間 地 點, 報 名 學 生 須 依 照 通 知 單 上 之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分 發 順 位, 前 往 所 報 名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參 加 分 發 的 學 生 依 照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位 所 排 定 之 分 發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選 科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至 各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或 已 無 可 分 發 學 生 為 止 3. 各 校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倍 率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方 式 以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說 明 辦 理 日 程 官 方 網 站 105 學 年 度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 學 年 度 中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 學 年 度 南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 三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與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說 明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依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高 低 排 定 報 名 學 生 分 發 順 位,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採 計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技 藝 優 良 弱 勢 身 分 均 衡 學 習 適 性 輔 導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以 及 其 他 (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項 目 ) 等 七 項 主 項 目 而 其 中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包 含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及 體 適 能 等 四 個 分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則 採 計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及 社 會 共 5 個 科 目 作 為 分 項 目 各 主 項 目 及 分 項 目 皆 訂 有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及 積 分 上 限, 報 名 學 生 未 加 權 計 算 之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最 高 分 為 50 分 各 招 生 學 校 可 加 權 採 計 部 分 主 項 目, 至 多 得 擇 3 項, 其 加 權 權 重 並 以 1.5 為 上 限 報 名 學 生 依 據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之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原 則, 各 分 項 目 經 採 計 取 得 分 項 目 積 分 後 加 總 為 主 項 目 積 分, 再 依 所 報 名 招 生 學 校 規 定 之 各 主 項 目 權 重 進 行 加 權 計 算 主 項 目 加 權 積 分, 再 將 各 主 項 目 加 權 積 分 進 行 加 總 取 得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詳 細 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請 詳 見 第 17 頁 至 第 18 頁 說 明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排 定 報 名 學 生 分 發 順 位 時, 先 以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作 為 第 一 比 序 項 目, 總 積 分 高 者 列 為 優 先 之 分 發 順 位 ;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所 報 名 之 招 生 學 校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先 進 行 主 項 目 加 權 積 分 之 比 序, 若 各 主 項 目 加 權 積 分 仍 相 同, 再 進 行 分 項 目 積 分 之 比 序, 若 主 項 目 及 分 項 目 積 分 之 比 序 仍 然 相 同 者, 則 依 招 生 學 校 訂 定 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目 之 3 等 級 4 標 示 結 果 進 行 比 序, 若 比 序 再 相 同 時, 其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寫 作 測 驗 級 分 為 超 額 比 序 之 最 後 比 序 項 目 詳 細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順 序 示 意 圖 請 詳 見 第 16 頁 14 15

11 ( 一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順 序 示 意 圖 ( 二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16 17

12 ( 三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說 明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競 賽 1. 國 內 競 賽 : 全 國 競 賽 第 一 名 得 6 分 第 二 名 得 5 分 第 三 名 得 4 分 第 四 至 六 名 得 3 分 ; 區 域 及 縣 ( 市 ) 競 賽 第 一 名 得 3 分 第 二 名 得 2 分 第 三 名 得 1 分 其 中 全 國 性 競 賽 項 目 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公 告 之 競 賽 ( 請 參 考 本 手 冊 第 58 頁 附 錄 四 ) 為 依 據, 區 域 及 縣 ( 市 ) 競 賽 以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者 為 限 2. 國 際 競 賽 :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運 動 會 學 科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國 中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等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7 分 第 二 名 得 6 分 第 三 名 得 5 分 ;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4 分 第 二 名 得 3 分 第 三 名 得 2 分 其 中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發 明 展 國 際 運 動 會 學 科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公 告 之 競 賽 ( 請 參 考 本 手 冊 第 59 頁 附 錄 五 ) 為 依 據 3. 同 學 年 度 同 項 競 賽 擇 優 1 次 採 計 4. 參 賽 者 4 人 以 上 視 為 團 體, 團 體 參 賽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5. 相 關 競 賽 得 獎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至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0 時 0 分 前 取 得 6. 本 項 目 累 計 積 分 上 限 為 7 分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服 務 學 習 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任 滿 一 學 期 得 1 分, 同 一 學 期 同 時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仍 以 1 分 採 計 2. 參 加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活 動 或 於 校 外 參 加 志 工 服 務 或 社 區 服 務 滿 8 小 時 得 1 分 3. 班 級 幹 部 除 副 班 長 副 社 長, 其 餘 副 級 幹 部 皆 不 採 計 4. 本 項 目 累 計 積 分 上 限 為 7 分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1.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係 指 學 生 在 校 之 獎 懲 紀 錄 情 形, 採 計 獎 懲 相 抵 後 之 表 現 : (1)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大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4 分 (2)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小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3 分 (3)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嘉 獎 ( 含 以 上 ) 者 得 2 分 (4) 獎 懲 相 抵 後 無 任 何 懲 處 紀 錄 者 得 1 分 2. 累 進 原 則 : 嘉 獎 ( 警 告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小 功 ( 過 ) 計 ; 小 功 ( 過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大 功 ( 過 ) 計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體 適 能 1.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係 指 :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心 肺 耐 力 (800/1600 公 尺 跑 走 ) 等 4 項 18 19

13 2.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其 中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6 分 2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4 分 1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2 分 3. 持 有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證 明,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或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為 重 大 傷 病 體 弱 學 生,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差 異 及 就 學 權 益, 將 比 照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6 分 4.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採 計 體 適 能 檢 測 護 照 或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惟 應 擇 一 次 檢 測 成 績 完 整 使 用 5. 體 適 能 各 檢 測 項 目 門 檻 之 標 準,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說 明, 網 址 : 技 藝 優 良 1. 技 藝 優 良 項 目 係 採 計 學 生 在 校 之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學 習 成 績 表 現, 鼓 勵 技 藝 表 現 優 異 或 對 技 藝 實 習 有 興 趣 之 學 生 2. 採 計 方 式 為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90 分 以 上 者 得 3 分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得 2 分 6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者 得 1 分 弱 勢 身 分 1. 弱 勢 身 分 係 指 報 名 時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之 子 女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等 身 分 者, 給 予 2 分 2. 若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計 分 均 衡 學 習 1. 均 衡 學 習 係 採 計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大 學 習 領 域 之 七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及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等 5 學 期 成 績, 若 3 項 領 域 5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皆 達 60 分 以 上 得 6 分 2 項 領 域 5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皆 達 60 分 以 上 得 4 分 僅 1 項 領 域 5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得 2 分 2. 資 賦 優 異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以 其 實 際 就 讀 學 期 數 進 行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3. 積 分 證 明 文 件 中, 科 目 名 稱 與 採 計 學 習 領 域 名 稱 不 同 者, 不 予 採 計 適 性 輔 導 1. 為 落 實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並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升 學, 適 性 輔 導 項 目 針 對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之 學 生 升 學 選 項 與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綜 合 意 見 之 輔 導 結 果 作 為 採 計 項 目 2. 若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3 者 皆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3 分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2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2 分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1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1 分 3. 若 報 名 學 生 為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本 項 積 分 以 3 分 計 4.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其 採 計 方 式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說 明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1.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項 目 積 分 係 採 計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等 5 科 所 得 之 積 分 總 和, 採 計 方 式 為 精 熟 科 目 每 科 得 3 分 基 礎 科 目 每 科 得 2 分 待 加 強 科 目 每 科 得 1 分, 亦 即 若 每 科 皆 為 精 熟, 即 可 得 最 高 15 分 2. 若 違 反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則 該 科 依 違 規 情 節 不 予 列 計 等 級 或 扣 點, 每 扣 1 點 扣 該 科 目 積 分 0.15 分, 扣 至 該 科 0 分 為 止 3. 寫 作 測 驗 所 得 級 分 數 僅 作 為 分 項 目 比 序 項 目, 不 列 入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且 將 作 為 超 額 比 序 時 之 最 後 比 序 項 目 4.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採 計 以 105 年 取 得 之 成 績 為 限 其 他 (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項 目 ) 1. 超 額 比 序 其 他 項 目 係 由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依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需 求 自 行 訂 定, 如 技 術 士 證 英 語 檢 定 等,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亦 可 不 訂 定 本 項 目 2. 各 招 生 學 校 訂 定 本 項 目 應 至 少 分 為 3 個 層 級, 積 分 上 限 為 5 分 各 校 採 計 之 檢 定 項 目 等 級 以 及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四 其 他 提 醒 事 項 1.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除 可 至 各 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購 買 外, 亦 可 至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電 子 檔 ( 含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 2. 學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惟 二 者 若 皆 錄 取 時, 仍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此 外,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方 式 超 額 比 20 21

14 序 項 目 以 及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皆 與 高 中 高 職 有 所 不 同, 請 報 名 學 生 務 必 注 意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規 定 3. 報 名 學 生 請 務 必 留 意 所 報 名 招 生 學 校 寄 發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各 招 生 學 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分 發 順 位 等, 皆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內 一 併 說 明 若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請 務 必 依 照 招 生 簡 章 中 之 各 校 聯 絡 資 訊, 與 各 校 聯 絡 人 聯 繫 各 招 生 學 校 並 將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前, 分 2 梯 次 於 各 招 生 學 校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分 發 名 單 登 記 時 間 及 地 點 供 報 名 學 生 查 看 4. 獲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之 報 名 學 生, 請 務 必 依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指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前 往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並 請 攜 帶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醒 遠 程 之 報 名 學 生 應 把 握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提 前 到 達 各 招 生 學 校 指 定 地 點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者, 除 需 備 妥 報 名 學 生 之 應 帶 資 料 外, 須 另 攜 帶 雙 方 簽 妥 之 代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 格 式 請 參 閱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 及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受 託 人 以 代 理 1 名 報 名 學 生 為 限, 報 名 學 生 並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報 名 學 生 代 理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5. 特 種 身 分 生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另 於 所 報 名 之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可 先 依 其 未 加 分 之 一 般 生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及 分 發 順 位,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若 於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未 能 錄 取 或 錄 取 結 果 未 盡 理 想 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時, 則 可 再 依 其 特 種 身 分 生 加 分 後 之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及 分 發 順 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身 分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惟 特 種 身 分 生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且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身 分 生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6. 獲 通 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之 報 名 學 生,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必 須 視 實 際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多 寡 以 及 分 發 時 各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是 否 分 發 額 滿 等 狀 況 而 定 此 外, 報 名 學 生 若 未 前 往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7. 學 生 若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未 獲 錄 取, 可 再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因 此 仍 有 入 學 五 專 的 機 會 ; 惟 經 免 試 入 學 或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且 報 到 的 學 生, 若 未 依 各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前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則 不 可 報 名 肆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係 指 經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後, 仍 有 待 招 生 名 額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得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辦 理 續 招, 分 發 作 業 依 五 專 續 招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因 此 學 生 若 於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完 畢 後 尚 未 錄 取 理 想 校 科, 但 仍 有 意 願 就 讀 五 專 者, 請 把 握 最 後 機 會, 報 名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辦 理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之 招 生 學 校, 詳 細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招 生 資 訊 請 於 105 年 7 月 起 查 詢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網 站 ( 或 12 年 國 教 五 專 招 生 資 訊 網 ( edu.tw/junior) 伍 其 他 五 專 招 生 管 道 簡 介 一 七 年 一 貫 制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特 殊 的 藝 術 類 科 教 育 學 制,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及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皆 有 辦 理 七 年 一 貫 制 招 生, 招 收 對 藝 術 領 域 有 專 長 或 興 趣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前 五 年 視 同 五 專 生, 五 年 級 在 校 生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升 級 甄 試, 通 過 甄 試 者 得 直 升 並 繼 續 後 二 年 大 學 部 學 業 ; 未 參 加 或 未 通 過 升 級 甄 試 者, 由 學 校 視 其 修 業 情 形,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或 五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學 生 完 成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在 招 生 方 式 方 面,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及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七 年 一 貫 制 各 招 生 系 組 採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單 獨 招 生, 由 招 生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專 長 術 科 測 驗 作 為 入 學 成 績 依 據, 詳 細 招 生 系 組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請 詳 見 下 表 105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七 年 一 貫 制 招 生 學 校 及 系 別 一 覽 表 22 23

15 因 報 名 及 考 試 日 程 較 早, 有 興 趣 報 名 的 考 生 請 務 必 先 至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網 站 上 下 載 七 年 一 貫 制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並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詳 細 術 科 考 試 辦 法 應 準 備 之 器 材 或 服 裝 各 項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亦 請 注 意 招 生 簡 章 說 明 考 生 亦 可 至 技 訊 網 2016 查 詢, 網 址 : 進 入 首 頁 後 於 入 學 管 道 查 詢 處 點 選 其 他 頁 面, 再 點 選 七 年 一 貫 制 招 生 查 詢 二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招 生 為 提 升 原 住 民 人 力 素 質, 強 化 原 住 民 就 業 競 爭 力,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每 學 年 度 皆 開 辦 五 專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限 年 齡 25 歲 以 下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國 中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經 招 生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之 學 生, 由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公 費 就 學 獎 助, 畢 業 後 薦 派 至 慈 濟 各 醫 療 志 業 體 服 務 招 生 方 式 由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單 獨 招 生, 並 且 辦 理 入 學 學 科 考 試, 預 定 招 收 100 名 原 住 民 學 生,105 學 年 度 招 生 方 式 仍 採 該 校 自 行 辦 理 學 科 考 試 入 學, 考 試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共 3 科, 報 名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3 月, 詳 細 報 名 日 程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標 準 錄 取 規 定 等 資 訊, 均 於 該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詳 細 說 明, 招 生 簡 章 請 至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下 載, 網 址 : edu.tw/ 三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東 部 地 區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獎 助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為 提 供 東 部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需 求,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近 年 來 均 開 辦 東 部 地 區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獎 助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限 設 籍 在 臺 東 或 花 蓮 地 區 之 當 地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報 考 經 本 項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由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以 及 臺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提 供 學 費 雜 費 定 額 生 活 費 獎 助 金 ( 不 含 制 服 費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生 活 費 等, 且 為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將 不 予 補 助 獎 學 金 ), 學 生 畢 業 後 在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或 臺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服 務, 其 服 務 年 限 依 獎 助 金 支 領 年 限 而 定 招 生 方 式 由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方 式 預 計 將 比 照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及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詳 細 招 生 名 額 甄 選 方 式 及 流 程 錄 取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等 規 定, 請 詳 閱 該 校 105 學 年 度 東 部 地 區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獎 助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訊 息 請 注 意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網 址 : tw/ 四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管 道 係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訂 定, 並 由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辦,105 學 年 度 仍 由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承 辦, 學 生 入 學 後 將 參 加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接 受 校 隊 訓 練, 並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運 動 賽 事, 爭 取 榮 耀 成 績 入 學 分 發 管 道 分 為 甄 審 甄 試 兩 種, 其 資 格 如 下 : 甄 審 資 格 : 凡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獲 得 運 動 成 績 之 證 明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者 (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該 辦 法 所 規 定 者 ), 得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甄 試 分 發 : 凡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運 動 成 績 之 證 明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6 8 條 規 定 者 (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國 際 性 運 動 競 賽, 或 者 參 與 全 國 性 運 動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該 辦 法 所 規 定 者 ),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依 運 動 種 類 共 有 100 種 左 右 之 招 生 類 別, 可 選 填 之 志 願 包 含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等 學 制,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報 名 參 加 甄 審 或 甄 試 分 發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的 考 生, 甄 審 分 發 方 式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科 ( 班 )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考 生 之 志 願 序 及 運 動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予 以 分 發 如 遇 運 動 成 績 同 項 目 同 樣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資 格 者, 其 分 發 錄 取 順 序 則 依 其 志 願 及 最 近 3 年 內 之 運 動 成 就 ( 須 合 於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成 績 ), 由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之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的 考 生,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及 社 會 5 科 ), 此 外 若 以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者, 另 需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學 校 ;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甄 試 分 發 方 式 依 據 考 生 學 科 成 績 (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總 分 為 500 分 ), 另 依 考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時 所 提 之 運 動 24 25

16 成 績 分 成 6 等 級 予 以 優 待 加 分 ( 分 級 標 準 及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本 招 生 管 道 報 名 方 式 採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詳 細 申 請 資 格 符 合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競 賽 項 目 錄 取 辦 法 放 榜 事 宜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另 外 為 使 報 名 學 校 負 責 承 辦 人 員 對 報 名 程 序 準 備 資 料 更 詳 盡 瞭 解,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亦 將 舉 辦 說 明 會, 邀 請 各 校 負 責 報 名 人 員 前 往 參 加, 有 關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可 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tw/ 以 上 各 入 學 管 道 之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與 名 額 報 名 方 式 及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簡 章 公 告 與 下 載 等 資 訊, 皆 可 至 技 訊 網 2016 查 詢 ( 網 址 : techadmi.edu.tw/search/) 惟 各 入 學 管 道 實 際 辦 理 情 況 若 因 相 關 法 規 辦 法 或 實 施 要 點 有 所 修 訂 時, 或 各 校 招 生 方 式 有 所 異 動 或 因 故 停 止 辦 理 招 生, 概 以 最 新 公 告 以 及 正 式 招 生 簡 章 為 準 一 基 本 說 明 陸 五 專 部 分 名 額 併 入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說 明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部 分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併 入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部 分 就 學 區 辦 理 招 生, 五 專 招 生 名 額 併 入 辦 理 之 高 中 職 就 學 區 分 別 為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及 金 門 區 等 14 個 就 學 區, 因 此 報 名 前 揭 任 一 就 學 區 之 考 生, 若 對 於 五 專 招 生 科 組 有 就 讀 意 願 者, 可 於 志 願 選 填 時 同 時 選 填 五 專 之 招 生 科 組 志 願, 五 專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高 中 職 免 試 就 學 區 之 招 生 分 配 情 形 詳 如 附 錄 二 二 成 績 採 計 五 專 部 分 名 額 併 入 部 分 高 中 職 就 學 區 招 生, 其 免 試 入 學 積 分 超 額 比 序 採 計 項 目 及 成 績 採 計 加 權 計 分 部 分, 依 據 各 該 就 學 區 所 訂 定 之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因 此 若 考 生 報 名 高 中 職 之 宜 蘭 區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於 選 填 志 願 時 可 一 併 選 填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部 分 名 額 併 入 宜 蘭 區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之 科 組 志 願, 惟 其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分 發 作 業 辦 理 階 段 可 選 填 志 願 數 及 志 願 計 分 方 式 等, 皆 須 依 據 宜 蘭 區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注 意 事 項 1. 有 關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併 入 高 中 職 部 分 就 學 區 之 招 生 名 額 請 詳 閱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及 金 門 區 等 14 個 就 學 區 之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 報 名 高 中 職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及 金 門 區 等 14 個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之 考 生, 仍 可 同 時 報 名 北 中 南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若 考 生 同 時 於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時, 則 僅 能 擇 一 錄 取 結 果 報 到 3.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並 非 所 有 招 生 學 校 皆 提 撥 名 額 併 入 高 中 職 免 試 就 學 區 招 生, 但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科 組 均 於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因 此 若 想 升 學 五 專 之 考 生, 仍 應 報 名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4. 請 欲 選 擇 五 專 各 招 生 學 校 科 組 就 讀 之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查 詢 各 校 科 組 招 生 資 訊, 選 擇 合 適 的 招 生 管 道 報 名 26 27

17 一 五 專 學 制 常 見 問 題 Q1-1 五 專 學 制 會 繼 續 發 展 嗎? 柒 常 見 問 題 解 答 答 : 除 了 教 育 部 不 只 一 次 強 調 不 會 廢 除 專 科 二 技 學 制 外, 五 專 長 期 培 育 重 視 實 務 以 及 培 養 畢 業 後 就 業 所 需 技 能 的 特 色, 仍 受 到 許 多 產 業 所 重 視, 因 此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數 雖 曾 一 度 受 到 許 多 技 專 校 院 轉 型 而 減 少, 但 近 幾 年 來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和 總 招 生 名 額 每 年 都 穩 定 維 持 在 40 多 所 學 校 19,000 名 左 右, 加 上 招 生 狀 況 穩 定, 許 多 熱 門 科 系 每 年 招 生 都 幾 乎 接 近 爆 滿, 因 此 毫 無 疑 問 五 專 學 制 仍 將 持 續 發 展, 歡 迎 所 有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Q1-2 就 讀 五 專 的 好 處 是 什 麼? 答 : 五 專 學 制 以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為 教 學 目 標, 並 且 致 力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進 入 職 場 必 備 的 證 照, 且 修 業 期 間 較 高 中 職 長, 課 程 安 排 更 具 彈 性, 除 了 可 提 供 更 多 實 務 性 課 程 外, 更 可 徹 底 落 實 校 外 實 習 制 度, 安 排 學 生 至 產 學 合 作 實 習 單 位 進 行 實 務 訓 練, 實 際 體 驗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更 能 促 使 學 生 迅 速 與 職 場 銜 接 且 五 專 畢 業 後 除 可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外, 亦 將 符 合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資 格 此 外,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入 學 五 專 之 新 生,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無 論 就 讀 公 立 或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家 庭 收 入 多 寡 戶 籍 所 在 地 為 何, 均 可 獲 得 學 費 全 額 補 助, 亦 即 免 繳 納 學 費, 僅 須 繳 交 雜 費 等 其 他 費 用 Q1-3 五 專 畢 業 後 的 出 路 發 展 為 何? 答 : 五 專 學 習 職 場 所 需 的 技 能, 多 數 五 專 科 別 皆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結 合, 積 極 輔 導 同 學 考 取, 以 具 備 畢 業 後 即 能 進 入 職 場 的 門 票, 且 安 排 校 外 實 習 制 度, 直 接 讓 學 生 進 入 職 場 學 習 體 驗, 瞭 解 產 業 屬 性 和 運 作 模 式, 累 積 經 驗 值, 更 有 助 於 學 生 達 成 畢 業 即 就 業 的 目 標 在 升 學 方 面, 欲 進 一 步 取 得 大 學 學 歷 的 五 專 畢 業 生, 除 可 報 考 所 學 相 關 的 二 技 招 生 校 系 外, 也 有 許 多 學 生 選 擇 報 考 其 他 領 域 的 二 技 科 系,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且 二 技 學 制 包 含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其 中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安 排 於 晚 上 或 假 日 上 課, 對 於 畢 業 後 即 投 入 職 場 的 五 專 生, 亦 可 充 分 滿 足 在 職 進 修 的 需 求 此 外 有 意 轉 讀 大 學 的 學 生, 近 年 來 各 大 專 校 院 每 年 寒 暑 假 之 大 學 及 四 技 轉 學 考 名 額 都 相 當 多, 錄 取 機 會 也 並 不 低 此 外, 五 專 畢 業 三 年 後 即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部 分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年 資 ), 因 此 五 專 畢 業 後 亦 可 先 選 擇 就 業,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年 資 後, 直 接 報 考 研 究 所 由 此 可 知 在 升 學 道 路 上, 五 專 畢 業 生 相 當 多 元 寬 廣 Q1-4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入 學 五 專 的 方 式 有 什 麼 不 同? 答 :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各 校 科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要 招 生 管 道, 另 七 年 一 貫 制 招 生 系 組 則 採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辦 理 招 生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為 全 國 一 區, 與 各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分 開 辦 理, 並 且 分 為 北 中 南 3 個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總 計 共 有 44 所 招 生 學 校 此 外,105 學 年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將 僅 辦 理 1 次, 若 未 能 於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五 專 之 考 生, 可 再 行 透 過 免 試 續 招 進 入 五 專 就 讀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之 甄 選 入 學 管 道 為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辦 理 之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等 七 年 一 貫 制 之 相 關 校 系, 招 生 校 系 計 有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美 術 系 音 樂 系 舞 蹈 系 及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美 術 工 藝 系 美 術 專 長 等 2 校 4 系, 並 由 招 生 學 校 分 別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作 為 入 學 依 據 二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 Q2-1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的 報 名 資 格 為 何?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為 全 國 一 區, 並 分 為 北 中 南 3 個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無 論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的 考 生, 不 管 原 就 讀 國 中 地 點 為 何, 皆 可 報 名 參 加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歡 迎 有 意 願 就 讀 五 專 的 考 生 踴 躍 報 名 Q2-2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時 也 需 要 選 填 志 願 嗎? 答 : 考 生 報 名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時, 需 填 寫 所 欲 報 名 申 請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各 區 皆 限 擇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時 不 需 選 擇 科 組 Q2-3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的 錄 取 方 式 為 何?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校 錄 取 方 式 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人 數 未 超 過 所 申 請 學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可 全 額 錄 28 29

18 取 ; 若 超 過 該 校 之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總 積 分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者, 則 依 該 校 所 訂 之 同 分 比 序 順 位 進 行 比 序, 積 分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各 校 將 依 比 序 結 果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並 且 寄 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給 報 名 考 生 收 到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的 考 生, 須 依 通 知 單 所 列 時 間 至 報 名 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參 加 分 發 的 考 生 依 照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位 所 排 定 之 分 發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選 擇 科 組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至 各 科 組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或 已 無 可 分 發 考 生 為 止 Q2-4 什 麼 是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倍 率? 答 :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於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訂 定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倍 率, 亦 即 依 據 各 校 各 科 組 總 招 生 名 額 乘 上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倍 率, 決 定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之 考 生 人 數, 並 且 於 寄 發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中 告 知 分 發 比 序 順 位 在 倍 率 內 報 名 考 生 之 分 發 梯 次 與 登 記 時 間 地 點 例 如 某 專 科 學 校 共 有 4 個 科, 招 生 名 額 總 共 有 300 名, 登 記 分 發 倍 率 訂 為 3 倍, 亦 即 分 發 比 序 順 位 在 900 名 以 內 之 報 名 考 生 皆 具 備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之 資 格 若 報 名 申 請 該 校 之 考 生 人 數 低 於 900 位, 則 報 名 該 校 之 考 生 皆 可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Q2-5 可 以 同 時 報 名 北 中 南 3 區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嗎? 答 :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未 限 制 考 生 不 得 跨 區 報 名, 故 考 生 可 依 就 學 需 要 向 非 就 讀 國 中 所 屬 地 區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並 可 同 時 報 名 北 中 南 3 區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惟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日 期 皆 統 一 訂 於 同 一 天 辦 理, 且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必 須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如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因 此 同 時 報 名 多 區 的 考 生, 仍 應 擇 一 所 報 名 之 招 生 學 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手 續 Q2-6 可 以 同 時 報 名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和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嗎? 答 :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名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惟 二 者 皆 錄 取 時, 仍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此 外,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方 式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以 及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都 和 高 中 高 職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考 生 應 注 意 各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由 於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放 榜 結 果 公 告 時 間 早 於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因 此 同 時 報 名 二 者 的 考 生, 可 先 等 待 高 中 高 職 的 放 榜 結 果, 評 估 就 讀 的 意 願, 再 決 定 要 向 高 中 或 高 職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或 是 前 往 參 加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Q2-7 想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也 是 透 過 免 試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嗎? 答 :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已 停 止 辦 理, 因 此 有 意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者, 皆 可 透 過 名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Q2-8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生 之 後 還 可 以 報 名 免 試 續 招 嗎?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即 不 得 再 行 參 加 其 後 辦 理 之 入 學 管 道, 因 此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生 若 想 要 參 加 其 後 招 生 管 道,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所 錄 取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才 能 再 報 名 參 加 其 後 之 各 招 生 管 道 Q2-9 所 有 學 校 都 會 辦 理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嗎? 答 : 五 專 免 試 續 招 係 為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完 畢 後 仍 有 待 招 生 名 額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得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辦 理 免 試 續 招, 其 分 發 作 業 依 五 專 續 招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但 並 不 是 所 有 於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完 後 仍 有 待 招 生 名 額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皆 會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續 招 Q2-10 在 高 中 職 的 就 學 區 中 能 同 時 選 填 到 五 專 的 志 願 嗎? 答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另 有 部 分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併 入 部 分 高 中 職 免 試 就 學 區 辦 理 招 生, 辦 理 之 就 學 區 分 別 為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及 金 門 區 等 14 個 就 學 區, 因 此 若 報 名 前 揭 任 一 個 招 生 區 之 考 生, 若 對 於 五 專 招 生 科 組 有 就 讀 意 願 者, 可 於 志 願 選 填 時 同 時 選 填 五 專 之 招 生 科 組 志 願, 且 其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及 積 分 計 分 方 式, 依 該 就 學 區 之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30 31

19 三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與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常 見 問 題 Q3-1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有 哪 些? 如 何 計 算 總 積 分?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總 積 分 高 低 排 定 考 生 分 發 順 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包 括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技 藝 優 良 弱 勢 身 分 均 衡 學 習 適 性 輔 導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以 及 其 他 (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項 目 ) 等 七 項 主 項 目, 而 其 中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包 含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及 體 適 能 等 四 個 分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則 採 計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共 5 個 科 目 作 為 分 項 目 各 主 項 目 及 分 項 目 皆 訂 有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及 積 分 上 限, 報 名 考 生 未 加 權 計 算 之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最 高 分 為 50 分 各 招 生 學 校 可 加 權 採 計 部 分 主 項 目, 至 多 得 擇 3 項, 其 加 權 權 重 以 1.5 倍 為 上 限, 詳 細 各 校 採 計 項 目 及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請 詳 見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Q3-2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跟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相 同 嗎?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為 全 國 一 區, 並 非 歸 屬 於 任 何 一 就 學 區 之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其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以 及 各 項 目 之 積 分 採 計 原 則 皆 不 同 於 各 就 學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之 規 定, 因 此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的 考 生 請 務 必 注 意 各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之 說 明 Q3-3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之 計 算 採 計 範 圍 為 何? 答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積 分 計 算 除 均 衡 學 習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考 生 於 國 中 七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及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等 5 學 期 之 積 分, 弱 勢 身 分 以 報 名 時 具 符 合 該 項 目 資 格 身 分 者 可 採 計 積 分, 其 餘 各 項 目 以 採 計 考 生 於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至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0 時 0 分 止 取 得 之 積 分 為 原 則 Q3-4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在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用 為 何? 沒 有 參 加 會 考 還 可 以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嗎? 答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等 5 科 成 績 列 入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之 採 計 項 目, 而 當 總 積 分 相 同 且 各 主 項 目 積 分 亦 相 同 時, 將 進 行 各 分 項 目 之 比 序,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等 各 科 所 得 積 分 皆 為 分 項 目 之 比 序 項 目, 若 主 項 目 及 分 項 目 積 分 之 比 序 仍 然 相 同 時, 則 依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等 各 科 之 3 等 級 4 標 示 結 果 進 行 比 序, 比 序 再 相 同 時, 寫 作 測 驗 級 分 將 作 為 最 後 之 比 序 項 目 未 參 加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者 並 不 影 響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資 格, 但 未 參 加 者 將 無 法 獲 得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積 分 Q3-5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時 如 何 提 交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各 項 資 料? 答 : 考 生 報 名 時 可 檢 附 由 國 中 學 校 出 具 之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入 學 專 用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證 明 單, 或 者 自 備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其 中 積 分 證 明 單 應 由 原 就 讀 國 中 出 具 且 應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積 分 證 明 單 上 未 列 之 項 目, 可 由 考 生 另 行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並 且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以 供 審 驗 ( 已 於 積 分 證 明 單 上 列 出 之 項 目 則 不 需 再 另 行 黏 貼 證 明 ) 此 外, 考 生 報 名 時 不 需 要 繳 交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會 考 成 績 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索 取 Q3-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競 賽 項 目 如 何 計 分? 什 麼 樣 的 比 賽 得 獎 都 能 採 計 嗎? 答 :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分 項 目 競 賽 積 分 採 計 原 則, 依 競 賽 規 模 類 型 及 得 獎 名 次, 其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及 限 制 條 件 如 下 表 : 因 此 考 生 所 參 加 之 競 賽 以 及 得 獎 名 次 必 須 符 合 以 上 採 認 規 定, 才 可 獲 得 積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競 賽 項 目 ( 例 如 : 校 內 競 賽 非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公 告 之 全 國 競 賽 非 屬 地 方 政 府 主 辦 之 區 域 及 縣 市 競 賽 ) 或 者 獲 得 獎 項 不 在 該 類 型 競 賽 積 分 採 計 範 圍 內, 皆 無 法 憑 該 項 競 賽 得 獎 獲 得 積 分 32 33

20 Q3-7 讀 小 學 時 的 競 賽 得 獎 也 可 以 採 計 嗎? 答 : 不 行 相 關 競 賽 得 獎 應 於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至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0 時 0 分 為 止 取 得, 因 此 非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之 競 賽 得 獎 無 法 作 為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之 競 賽 積 分 採 計 Q3-8 競 賽 項 目 有 規 定 團 體 參 賽 時 積 分 要 折 半 計 算, 這 是 什 麼 意 思? 答 : 考 生 參 賽 時 如 為 4 人 以 上 之 隊 伍 即 視 為 團 體 參 賽, 團 體 參 賽 獲 獎, 所 得 到 之 積 分 將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 反 之, 若 為 個 人 參 賽, 或 為 2 人 或 3 人 之 組 合 參 賽, 則 積 分 不 需 折 半 計 算 例 如 : 小 明 為 棒 球 校 隊 的 一 員,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棒 球 聯 賽 全 國 賽 亞 軍, 故 小 明 及 其 他 參 賽 選 手 報 名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皆 可 在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積 分, 但 由 於 參 賽 隊 員 為 4 人 以 上 之 團 隊, 因 此 必 須 以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所 以 小 明 所 獲 得 之 積 分 為 2.5 分 Q3-9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服 務 學 習 項 目, 若 在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曾 經 擔 任 過 很 多 個 學 期 不 只 一 種 職 位 的 幹 部, 該 如 何 計 算 積 分? 答 : 考 生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任 滿 一 學 期 即 可 得 服 務 學 習 積 分 1 分, 但 若 同 一 學 期 同 時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則 仍 以 1 分 計 算 舉 例 來 說, 考 生 在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曾 經 有 3 個 學 期 擔 任 並 且 任 滿 該 學 期 之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即 可 獲 得 積 分 3 分 例 如 : 小 強 在 八 年 級 下 學 期 擔 任 班 上 的 康 樂 股 長 及 話 劇 社 的 副 社 長, 在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擔 任 橋 藝 社 的 社 長, 總 共 有 2 個 學 期 有 擔 任 過 該 學 期 之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因 此 小 強 可 以 獲 得 積 分 2 分 Q3-10 擔 任 副 級 幹 部 也 可 以 得 到 積 分 嗎? 答 : 除 了 班 級 幹 部 的 副 班 長 以 及 社 團 幹 部 的 副 社 長 可 作 為 積 分 採 計 外, 其 餘 副 級 幹 部 不 予 列 入 積 分 採 計 Q3-11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服 務 學 習 項 目, 參 加 校 內 或 校 外 的 服 務 活 動, 該 如 何 計 算 積 分? 答 : 考 生 參 加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活 動, 或 於 校 外 參 加 志 工 服 務 或 社 區 服 務, 皆 可 依 其 累 計 之 服 務 時 數, 滿 8 小 時 得 服 務 學 習 積 分 1 分 例 如 : 小 花 在 校 內 及 校 外 總 共 累 計 服 務 時 數 共 25 小 時, 即 可 獲 得 積 分 3 分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服 務 學 習 項 目 之 服 務 時 數 係 採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至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0 時 0 分 為 止 取 得 之 時 數 累 計 計 算, 並 未 以 就 讀 之 學 期 分 別 採 計 Q3-12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項 目 之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為 何? 答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係 依 據 考 生 所 提 交 之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 亦 即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以 及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之 次 數 ),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計 算 獎 懲 相 抵 後 之 結 果, 所 獲 得 之 積 分 如 下 表 所 示 : Q3-13 如 果 我 於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合 計 獎 懲 紀 錄 有 1 次 小 功 及 3 次 警 告, 可 以 得 到 多 少 積 分? 答 :1 次 小 功 和 3 次 警 告 經 過 獎 懲 相 抵 結 果 為 無 任 何 懲 處 紀 錄, 故 可 得 積 分 1 分 Q3-14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是 指 什 麼? 我 有 3 次 警 告 算 是 有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嗎? 答 :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係 依 據 獎 懲 原 始 紀 錄 中 小 過 及 大 過 之 次 數 來 判 定, 並 非 依 據 懲 處 紀 錄 累 進 後 的 結 果, 因 此 只 要 獎 懲 原 始 紀 錄 中 小 過 及 大 過 之 次 數 皆 為 0 次, 即 符 合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的 條 件 例 如 : 甲 生 為 7 次 嘉 獎 2 次 小 過, 經 過 獎 懲 相 抵 結 果 雖 然 為 1 次 嘉 獎, 但 因 為 並 不 符 合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故 僅 符 合 獎 懲 相 抵 後 無 任 何 懲 處 紀 錄 之 結 果, 因 此 所 得 積 分 仍 為 1 分 ; 乙 生 為 7 次 嘉 獎 6 次 警 告, 並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且 經 過 獎 懲 相 抵 結 果 為 1 次 嘉 獎, 故 所 得 積 分 為 2 分 34 35

21 Q3-15 有 關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中 的 體 適 能 項 目, 由 於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曾 進 行 過 不 只 一 次 之 體 適 能 檢 測, 該 如 何 計 算 積 分? 答 : 體 適 能 之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係 依 照 考 生 於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肌 耐 力 柔 軟 度 瞬 發 力 心 肺 耐 力 等 4 項 之 檢 測 結 果, 其 中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6 分 2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4 分 1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2 分 考 生 若 在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曾 進 行 過 多 次 之 體 適 能 檢 測, 因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規 定 考 生 之 體 適 能 檢 測 結 果 應 擇 一 次 完 整 使 用, 因 此 考 生 可 選 擇 其 中 達 門 檻 標 準 最 多 的 那 一 次 檢 測 結 果, 來 做 為 本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Q3-16 學 校 所 開 具 之 積 分 證 明 單 上 並 沒 有 我 的 體 適 能 成 績, 該 如 何 檢 附 證 明? 答 : 如 果 在 學 校 所 開 具 之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入 學 專 用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證 明 單 上 並 無 體 適 能 檢 測 結 果, 而 考 生 欲 另 行 黏 貼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本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之 依 據 時, 可 上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 點 選 健 康 體 育 網 路 護 照 登 入 系 統 後 列 印 成 績 證 明 作 為 佐 證 ; 自 行 至 校 外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進 行 檢 測 者, 則 可 檢 附 檢 測 站 所 核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作 為 佐 證 Q3-17 技 藝 優 良 項 目 採 計 在 校 之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若 只 有 在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參 加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也 可 以 作 為 積 分 採 計 嗎? 答 : 可 以 考 生 若 報 名 時 僅 繳 交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之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證 明, 則 以 所 繳 交 之 該 學 期 成 績 表 現 作 為 技 藝 優 良 之 積 分 採 計 依 據 ; 若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多 個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證 明, 則 以 其 平 均 成 績 作 為 技 藝 優 良 之 積 分 採 計 依 據 Q3-18 弱 勢 身 分 項 目 要 具 備 什 麼 樣 的 資 格 才 可 得 到 積 分? 需 要 提 交 什 麼 樣 的 證 明? 答 : 弱 勢 身 分 係 指 報 名 時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之 子 女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等 身 分 者, 符 合 其 中 1 種 資 格, 即 可 得 積 分 2 分 各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以 上 所 繳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在 報 名 期 間 仍 為 有 效, 其 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係 指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資 格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本 項 目 積 分 上 限 為 2 分, 同 時 具 備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亦 僅 得 擇 一 計 分 Q3-19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之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中 自 訂 一 項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是 否 也 可 以 用 其 他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作 為 積 分 採 計? 答 : 不 行 若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在 其 自 訂 之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訂 為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則 必 須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且 檢 定 級 別 成 績 符 合 招 生 學 校 所 訂 之 積 分 採 計 規 定, 才 可 獲 得 積 分, 並 無 法 以 其 他 同 類 型 之 檢 定 成 績 代 替 Q3-20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參 加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在 超 額 比 序 各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有 何 不 同? 答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了 適 性 輔 導 項 目 積 分 一 律 可 獲 得 3 分 外, 其 餘 項 目 之 採 計 原 則 範 圍 及 方 式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並 無 不 同, 考 生 報 名 時 可 向 原 就 讀 國 中 學 校 申 請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證 明 單, 或 以 各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各 積 分 採 計 項 目 之 成 績 依 據 在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項 目 方 面,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欲 參 加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者, 可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間 先 上 網 填 寫 個 別 報 名 表 資 料, 再 至 各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36 37

22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科 組 及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科 組 名 稱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企 業 管 理 科 50 財 政 稅 務 科 50 財 務 金 融 科 50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科 50 會 計 資 訊 科 50 資 訊 管 理 科 50 應 用 外 語 科 50 企 業 管 理 科 90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科 90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科 50 會 計 資 訊 科 90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科 40 應 用 日 語 科 50 應 用 英 語 科 50 護 理 科 100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45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40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航 海 科 50 輪 機 工 程 科 50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餐 飲 廚 藝 菁 英 班 50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55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科 50 護 理 科 250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科 45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食 品 科 技 科 40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40 餐 旅 管 理 科 5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47 資 訊 工 程 科 88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科 86 機 械 工 程 科 50 餐 飲 管 理 科 55 應 用 外 語 科 47 企 業 管 理 科 32 財 務 金 融 科 20 國 際 商 務 科 2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科 20 數 位 設 計 科 45 應 用 英 語 科 100 觀 光 休 閒 科 55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20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科 30 資 訊 管 理 科 30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科 30 機 電 工 程 科 30 餐 飲 管 理 科 36 觀 光 管 理 科 30 建 築 科 45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科 40 電 機 工 程 科 55 機 械 工 程 科 43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40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資 訊 科 40 電 機 工 程 科 40 應 用 英 語 科 4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科

2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科 50 美 術 系 ( 七 年 一 貫 制 ) 110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音 樂 系 ( 七 年 一 貫 制 ) 80 舞 蹈 系 ( 七 年 一 貫 制 ) 60 工 業 管 理 科 38 自 動 化 工 程 科 45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科 45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科 90 應 用 外 語 科 45 日 本 語 文 科 50 西 班 牙 語 文 科 50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法 國 語 文 科 50 英 國 語 文 科 100 德 國 語 文 科 50 應 用 外 語 科 50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100 護 理 科 350 幼 兒 保 育 科 45 生 物 醫 學 保 健 科 45 食 品 營 養 科 140 視 光 科 5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製 藥 工 程 科 4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50 醫 務 暨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科 45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105 寵 物 照 護 與 美 容 科 45 護 理 科 105 美 容 科 7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科 75 護 理 科 200 觀 光 科 75 資 訊 管 理 科 20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科 60 觀 光 科 15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科 250 企 業 管 理 科 55 財 務 金 融 科 55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科 55 會 計 資 訊 科 55 應 用 英 語 科 105 企 業 管 理 科 55 視 光 科 50 資 訊 管 理 科 93 康 寧 大 學 數 位 影 視 動 畫 科 93 嬰 幼 兒 保 育 科 93 應 用 外 語 科 55 護 理 科 200 幼 兒 保 育 科 52 美 容 流 行 設 計 科 52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科 103 餐 飲 廚 藝 科 52 護 理 科

2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室 內 設 計 科 55 時 尚 美 容 設 計 科 30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40 機 電 工 程 科 30 餐 旅 管 理 科 45 觀 光 旅 遊 科 20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45 車 輛 工 程 科 45 室 內 設 計 科 50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科 40 觀 光 英 語 科 45 土 木 工 程 科 100 資 訊 工 程 科 50 電 子 工 程 科 50 機 械 工 程 科 50 餐 旅 管 理 科 100 應 用 外 語 科 100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科 35 經 營 管 理 科 35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40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科 53 電 機 工 程 科 55 數 位 多 媒 體 科 110 機 械 工 程 科 55 旅 遊 管 理 科 53 海 空 物 流 與 行 銷 科 53 海 洋 運 動 休 閒 科 50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科 46 數 位 遊 戲 與 動 畫 設 計 科 88 餐 飲 管 理 科 55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科 105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20 商 品 設 計 科 25 資 訊 工 程 科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26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科 20 電 機 工 程 科 50 應 用 外 語 科 日 文 組 10 應 用 外 語 科 英 文 組 15 室 內 設 計 科 45 流 行 商 品 設 計 科 30 美 術 工 藝 科 45 時 尚 美 妝 設 計 科 40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動 畫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60 遊 戲 與 玩 具 設 計 科 30 影 視 藝 術 科 33 餐 飲 管 理 科 35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30 美 術 工 藝 系 ( 七 年 一 貫 制 ) 40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烘 焙 管 理 科 20 餐 飲 管 理 科 20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110 幼 兒 保 育 科 100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視 光 學 科 100 餐 飲 管 理 科 97 應 用 外 語 科 58 護 理 科

25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 新 店 校 區 ) 150 健 康 餐 旅 科 ( 宜 蘭 校 區 ) 110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 宜 蘭 校 區 ) 55 嬰 幼 兒 保 育 科 ( 新 店 校 區 ) 100 護 理 科 ( 宜 蘭 校 區 ) 270 護 理 科 ( 新 店 校 區 ) 380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100 幼 兒 保 育 科 50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科 92 資 訊 管 理 科 55 餐 旅 管 理 科 110 護 理 科 420 口 腔 衛 生 學 科 50 幼 兒 保 育 科 110 美 容 造 型 科 110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50 國 際 商 務 科 30 視 光 學 科 100 應 用 英 語 科 50 醫 藥 保 健 商 務 科 50 護 理 科 740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50 生 命 關 懷 事 業 科 55 行 動 數 位 商 務 科 30 健 康 美 容 觀 光 科 58 復 健 科 300 視 光 學 科 100 餐 旅 管 理 科 5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50 醫 事 檢 驗 科 110 護 理 科 490 牙 體 技 術 科 95 幼 兒 保 育 科 63 物 理 治 療 科 183 美 容 保 健 科 120 視 光 學 科 175 資 訊 管 理 科 62 應 用 日 語 科 63 應 用 英 語 科 62 職 能 治 療 科 100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技 術 科 120 護 理 科 403 幼 兒 保 育 科 10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00 物 理 治 療 科 250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科 100 數 位 媒 體 創 意 設 計 科 100 餐 飲 管 理 科 185 護 理 科 395 觀 光 事 業 科

26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牙 體 技 術 科 160 幼 兒 保 育 科 100 美 容 保 健 科 210 護 理 科 445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100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52 護 理 科 250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50 美 容 保 健 科 108 餐 飲 管 理 科 85 應 用 外 語 科 53 護 理 科 430 長 青 事 業 服 務 科 23 餐 飲 管 理 科 70 護 理 科 66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區 分 配 一 覽 表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五 專 及 高 中 職 招 生 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桃 連 區 中 區 五 專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中 投 區 南 區 五 專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區 南 區 五 專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金 門 區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46 47

27 南 區 五 專 南 區 五 專 中 投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雲 林 區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臺 南 區 嘉 義 區 高 雄 區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臺 南 區 屏 東 區 高 雄 區 花 蓮 區 屏 東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金 門 區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宜 蘭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竹 苗 區 南 區 五 專 高 雄 區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區 臺 東 區 彰 化 區 澎 湖 區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花 蓮 區 南 區 五 專 臺 東 區 中 投 區 宜 蘭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彰 化 區 屏 東 區 宜 蘭 區 臺 東 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中 區 五 專 澎 湖 區 中 區 五 專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48 49

28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金 門 區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宜 蘭 區 桃 連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宜 蘭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宜 蘭 區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桃 連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彰 化 區 宜 蘭 區 桃 連 區 花 蓮 區 臺 東 區 宜 蘭 區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南 區 五 專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金 門 區 宜 蘭 區 50 51

29 南 區 五 專 桃 連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竹 苗 區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中 投 區 中 投 區 雲 林 區 彰 化 區 臺 東 區 雲 林 區 宜 蘭 區 嘉 義 區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臺 南 區 桃 連 區 高 雄 區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花 蓮 區 屏 東 區 臺 東 區 花 蓮 區 宜 蘭 區 臺 東 區 澎 湖 區 桃 連 區 金 門 區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竹 苗 區 宜 蘭 區 中 投 區 南 區 五 專 彰 化 區 中 投 區 中 區 五 專 桃 連 區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竹 苗 區 中 投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南 區 五 專 高 雄 區 南 區 五 專 南 區 五 專 臺 南 區 中 投 區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高 雄 區 屏 東 區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花 蓮 區 嘉 義 區 臺 東 區 臺 南 區 澎 湖 區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南 區 五 專 高 雄 區 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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