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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適 用 簡 章 ( 西 元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本 簡 章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取 得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者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就 讀 授 予 學 位,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七 條 訂 定 之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九 龍 辦 公 室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將 申 請 表 件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並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按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一 分 發 ( 一 )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或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准 予 報 名, 惟 錄 取 分 發 後, 其 身 分 仍 未 符 合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不 得 來 臺 入 學 註 :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但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滿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逕 自 向 各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 二 )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之 香 港 居 民 得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5 月 28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5 月 27 日 )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至 連 續 居 留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香 港 - 壹 -

2 年 ;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因 前 項 第 4 款 至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註 四 : 曾 在 臺 就 學 者, 須 將 就 學 起 迄 日 期 名 稱 及 休 學 轉 學 或 離 校 原 因 詳 盡 列 報 如 有 不 符 上 列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資 格 ; 其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三 ) 前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生, 因 事 未 能 來 臺, 又 未 向 原 分 發 辦 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如 本 年 擬 來 臺 升 學, 必 須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四 ) 曾 在 臺 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三. 在 當 地 取 得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且 上 述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者, 學 歷 證 件 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屬 實, 始 具 備 申 請 資 格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臺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 含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之 肄 ( 畢 ) 業 生, 在 臺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 三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貳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時 間 : 自 西 元 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27 日 截 止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二. 申 請 地 點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彌 敦 道 101 號 海 防 大 廈 室, 辦 公 時 間 : 逢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電 話 : ) 三. 報 名 費 用 : 港 幣 500 元 一 經 報 名 不 予 退 費 四. 繳 交 表 件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以 下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備 用 ( 一 ) 申 請 表 一 式 4 份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表 4 份, 另 須 準 備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4 份, 無 須 黏 貼 影 本 須 清 晰 易 辨, 每 份 申 請 表 各 貼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並 簽 名 ) 香 港 - 貳 -

3 註 一 : 身 分 證 如 因 遺 失 或 換 領 香 港 成 人 身 分 證, 僅 能 提 供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收 據 者, 應 一 併 繳 附 已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明 ( 如 香 港 出 世 紙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更 換 前 之 兒 童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之 影 本 ), 否 則 將 不 予 受 理 註 二 :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者, 另 須 檢 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之 個 人 資 料 頁 影 本 ( 二 ) 學 歷 證 件 : 1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Higher Diploma) 影 本 1 份, 且 上 述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本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供 分 發 審 查 倘 因 行 政 作 業 致 無 法 於 入 學 時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者, 可 先 繳 交 畢 業 開 具 並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明 書, 惟 嗣 後 仍 須 繳 交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分 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2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 3 就 讀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 可 至 資 歷 名 冊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並 下 載 就 讀 課 程 之 資 歷 記 錄 詳 情, 或 經 香 港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認 可 評 審 通 過 之 證 明 文 件 ) 以 上 1 至 2 項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 須 繳 驗 正 本, 驗 畢 後 退 還 ),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三 ) 切 結 書 ( 限 切 結 錄 取 分 發 後 之 身 分 應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或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年 限 者 繳 交 ) ( 四 )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各 校 系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查 閱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需 依 志 願 校 系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並 於 每 份 校 系 確 認 書 簽 名 ) 上 述 所 繳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系 組 申 請 資 料 袋 內 裝 資 料 須 與 擬 申 請 校 系 規 定 相 符, 彌 封 前 務 請 仔 細 檢 查 各 項 影 印 證 件 須 連 同 正 本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核 驗 並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章 後, 始 具 效 力 所 繳 表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至 於 正 式 證 件, 仍 須 於 抵 臺 入 學 時 檢 陳 審 查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或 影 印 本 不 清 晰 或 未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核 簽 章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逕 依 規 定 處 理,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並 以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不 予 分 發, 申 請 人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五. 填 寫 申 請 表 選 填 志 願 及 上 傳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並 備 齊 應 繳 交 表 件 逕 向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報 名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時, 其 各 項 細 目 均 須 逐 項 輸 入 完 整 輸 入 姓 名 籍 貫 及 及 出 生 日 期 時, 須 注 意 與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 二 ) 各 校 系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查 閱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應 依 欲 就 讀 校 系 意 願 由 香 港 - 參 -

4 高 至 低 依 序 選 填 至 多 5 個 校 系 志 願, 選 填 超 過 5 個 志 願 者, 逕 依 所 選 填 前 5 序 位 志 願 作 為 申 請 志 願,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選 填 之 志 願 如 非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所 列 校 系, 該 志 願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 四 )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2. 部 分 校 系 針 對 若 干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 例 如 : 推 薦 函 等 ) 另 訂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者, 申 請 人 應 依 其 規 定 另 行 寄 送 至 該 志 願 校 系 亦 即 同 一 個 校 系,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將 部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至 志 願 校 系 如 需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則 本 會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請 申 請 人 逕 行 將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寄 件 資 料 外 袋, 並 於 志 願 校 系 訂 定 之 期 限 前 寄 達 未 於 限 期 前 寄 達 者,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詳 閱 志 願 校 系 之 分 則 規 定 3.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須 依 志 願 校 系 要 求 之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圖 檔 (jpg png) 文 件 檔 (doc docx pdf) 影 音 檔 (mp3 avi mp4) 等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4MB 為 限, 每 一 志 願 校 系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上 傳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25MB 為 限 若 檔 案 大 小 超 出 系 統 上 傳 限 制 (25MB), 可 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上 傳 至 YouTube: 申 請 人 可 將 影 片 作 品 上 傳 至 YouTube, 並 將 影 片 隱 私 權 設 定 為 非 公 開, 再 提 供 影 片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請 留 意 上 傳 YouTube 之 影 片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2)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申 請 人 可 將 檔 案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例 :dropbox google 雲 端 硬 碟 等 ), 並 務 必 將 檔 案 檢 視 或 瀏 覽 權 限 設 定 為 公 開, 使 知 道 該 連 結 網 址 者 皆 可 檢 視 上 傳 資 料, 再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若 檔 案 上 傳 日 期 逾 報 名 截 止 日, 或 檔 案 權 限 未 公 開 致 志 願 校 系 無 法 順 利 檢 視 或 開 啟 檔 案,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本 會 及 志 願 校 系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相 關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請 留 意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之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4.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申 請 人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惟 若 審 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申 請 人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後 再 行 確 認 5. 上 傳 之 內 容 需 為 申 請 人 原 創, 且 無 抄 襲 剽 竊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變 造 偽 造 假 借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情 事 日 後 經 查 若 有 涉 及 違 反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範, 申 請 人 應 負 完 全 法 律 責 任, 本 會 並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6.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於 本 會 系 統 確 實 按 下 確 認 資 料, 完 成 填 報 按 鍵,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申 請 人 應 另 行 存 檔 ) 供 申 請 人 確 認 檔 案 上 傳 項 目 及 數 量 申 請 人 需 於 每 份 志 願 校 系 確 認 書 中 簽 名, 並 依 本 簡 章 貳 申 請 方 式 之 四. 繳 交 表 件 規 定, 將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7. 逾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未 符 合 報 名 程 序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香 港 - 肆 -

5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8. 申 請 人 嗣 後 如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交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並 確 認 各 項 上 傳 至 YouTube 或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之 檔 案 連 結 能 順 利 檢 視 或 瀏 覽 未 提 交 確 認 書 或 上 傳 檔 案 連 結 失 效 或 無 法 公 開 檢 視 瀏 覽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五 ) 申 請 表 內 所 填 各 項,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參 分 發 原 則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及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分 轉 至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校 系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及 未 通 過 志 願 審 核 者 不 予 分 發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肆 公 告 錄 取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約 於 7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 查 榜 二. 申 請 學 生 經 錄 取 分 發 者,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製 發 分 發 通 知 書 送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轉 發, 如 於 8 月 底 前 未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書 者, 請 逕 洽 詢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補 發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 電 話 : ; 傳 真 : ) 三. 如 對 本 項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送 達 本 聯 招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得 會 請 有 關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或 提 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本 會 得 不 予 處 理 伍 入 學 暨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一. 開 學 日 期 : 大 院 約 於 9 月 間 開 學, 詳 見 各 校 入 學 通 知 所 訂 日 期 凡 獲 分 發 之 學 生, 務 須 於 開 學 前 抵 臺, 並 持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分 發 通 知 書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未 經 申 請 或 申 請 未 錄 取 之 學 生, 來 臺 後 概 不 輔 導 入 學 二.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所 分 發 規 定 之 日 期 條 件 逕 向 錄 取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不 必 函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教 育 部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各 校 通 訊 錄 詳 如 附 錄 二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知 書, 申 辦 入 境 手 續 來 臺 三. 錄 取 學 生 來 臺 升 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入 境 及 在 臺 居 留 手 續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將 申 請 人 於 報 考 時 繳 交 之 申 請 表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及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彙 整 完 成 後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俟 聯 招 會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由 移 民 署 核 發 入 境 證 錄 取 學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應 即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分 發 通 知 書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香 港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一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一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新 臺 幣 2,600 元, 送 由 各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香 港 - 伍 -

6 陸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一. 在 學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服 裝 費 來 往 旅 費 均 係 自 費, 不 得 申 請 免 繳,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台 幣 5,000 元 至 10,000 元 ; 各 校 住 宿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台 幣 10,000 元 至 20,000 元 ; 書 籍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台 幣 5,000 元 至 8,000 元 ;104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院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如 附 錄 三, 僅 供 參 考 ) 二. 來 臺 升 學 之 香 港 學 生 比 照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港 澳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畢 業 中 學 留 臺 校 友 會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申 請, 經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香 港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香 港 學 生 如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原 具 香 港 ( 澳 門 ) 僑 民 身 分 證 明 之 役 男, 於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三.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應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入 出 境 ; 其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止 四.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各 大 院 五. 學 生 經 分 發 入 學, 因 志 趣 關 係 自 願 轉 學 其 他 者, 應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志 願 就 讀 之 轉 學 考 試 惟 經 入 學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就 讀 六. 部 分 大 院 未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者, 須 自 行 租 賃 住 宿 七. 抵 臺 後 如 未 註 冊 入 學, 或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必 須 返 回 香 港 八. 分 發 有 案 之 香 港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及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該 類 或 班 別 者, 中 止 其 港 澳 生 身 分 違 反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資 訊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overseas@ncnu.edu.tw 網 址 : 香 港 - 陸 -

7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報 名 流 程 與 範 例 說 明 步 驟 項 目 說 明 範 例 一 二 填 寫 申 請 表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產 生 表 件 1. 申 請 人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overseas.ncnu.edu.tw/content/a01) 點 選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適 用 簡 章, 參 閱 申 請 資 格 與 申 請 方 式 等 規 定 2. 如 欲 查 詢 招 生 校 系, 請 先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w/content/a01) 公 告 之 校 系 分 則 規 定 查 詢 系 統 3. 點 選 前 開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適 用 簡 章 網 頁 下 方 之 學 士 班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聯 結 網 址,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並 依 欲 就 讀 校 系 意 願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選 填 最 多 5 個 志 願 上 傳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1) 申 請 人 確 認 志 願 後, 依 據 志 願 校 系 規 定 備 齊 審 查 資 料, 於 上 傳 系 統 頁 面 依 步 驟 上 傳 學 歷 證 件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各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2) 各 項 資 料 須 依 檔 案 格 式 大 小 等 規 定 上 傳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上 傳 後 請 再 次 確 認 所 有 資 料 已 完 備 如 有 缺 漏,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負 責 (3) 完 成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於 系 統 確 實 按 下 上 傳 資 料 確 認 按 鍵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供 申 請 人 確 認 檔 案 上 傳 項 目 及 數 量 申 請 人 應 另 行 存 檔 列 印 並 於 每 份 確 認 書 中 簽 名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部 分 校 系 針 對 若 干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 如 推 薦 函 等 ) 另 訂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者, 申 請 人 應 依 其 規 定 另 行 寄 送 至 該 志 願 校 系 本 會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請 申 請 人 逕 行 將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寄 件 資 料 外 袋, 並 於 志 願 校 系 訂 定 之 期 限 前 寄 達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申 請 方 式 第 五 點 說 明 香 港 學 生 王 小 明 於 105 學 年 度, 擬 依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管 道 赴 臺 升 讀 大 學 預 計 申 請 A B C D E 五 個 校 系, 其 報 名 步 驟 如 下 : 1.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2. 於 上 傳 系 統 頁 面 依 步 驟 上 傳 學 歷 證 件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各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確 認 所 有 資 料 已 上 傳 完 備 後, 確 實 按 下 上 傳 資 料 確 認 按 鍵, 將 系 統 產 生 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另 行 存 檔 列 印 並 於 每 份 確 認 書 中 簽 名 3.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結 束 後 即 不 可 再 修 改 志 願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無 誤 後, 確 實 按 下 確 認 資 料, 完 成 填 報 按 鍵, 完 成 填 報 系 統 4. 完 成 填 報 後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申 請 表 及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等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將 所 有 產 生 表 件 列 印 後 簽 名 5. 將 前 述 表 件 及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備 齊 裝 訂 後, 於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27 日 前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繳 交 表 件 產 生 報 名 表 件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填 報 並 確 認 志 願 後, 確 實 按 下 確 認 資 料, 完 成 填 報 按 鍵, 系 統 將 產 生 申 請 表 及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等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人 須 將 所 有 產 生 表 件 列 印 後 簽 名 將 上 述 系 統 產 生 表 件 及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備 齊 裝 訂 後,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27 日 前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香 港 -1-

8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Pengh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代 碼 D7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六 合 路 300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學 雜 費 全 國 最 低 二 教 學 預 警 措 施 :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成 績 公 布 後, 針 對 課 業 成 績 不 佳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三 每 學 期 設 有 成 績 優 良 前 三 名 獎 學 金 四 設 有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工 讀 機 會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獎 助 措 施 提 供 學 生 申 請 五 新 生 優 先 安 排 住 宿 六 本 校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安 排 到 校 後 的 各 項 生 活 協 助 8D701 航 運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Shipping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依 一 般 限 制 8D702 觀 光 休 閒 系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Leisure 依 一 般 限 制 8D703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Department of Marine Sports Recreation 依 一 般 限 制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招 生 名 額 :15 名 1. 自 傳 2. 高 中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選 ),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1. 自 傳 2. 高 中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招 生 名 額 :20 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1. 自 傳 2. 高 中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招 生 名 額 :20 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代 碼 73 承 辦 單 位 國 際 事 務 處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一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科 大 ) 歷 史 悠 久, 創 立 於 1912 年, 一 世 紀 以 來, 致 力 於 實 務 與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育, 十 萬 名 校 友 遍 佈 各 行 業 要 津, 素 有 企 業 家 搖 籃 之 美 稱, 深 獲 社 會 好 評 二 本 校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畢 業 學 生 深 獲 各 界 喜 愛, 近 年 於 遠 見 雜 誌 系 列 每 年 評 選 企 業 最 愛 畢 業 生 之 大 專 院 校 中, 本 校 排 名 均 名 列 前 茅 三 本 校 地 處 臺 北 市 忠 孝 新 生 捷 運 站 旁, 屬 都 會 區 中 心, 緊 臨 台 北 市 東 區 及 光 華 電 腦 商 圈, 生 活 機 能 極 佳, 交 通 便 捷, 周 遭 資 源 應 有 盡 有, 學 生 也 可 藉 由 方 便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到 各 地 探 索 四 本 校 注 重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之 培 養, 英 文 微 積 分 等 基 礎 學 科 分 級 教 學, 且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提 升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學 生 不 分 科 系, 均 著 重 電 腦 基 礎 能 力 之 加 強 五 本 校 備 有 男 女 學 生 宿 舍, 僑 生 首 年 優 先 安 排 住 宿, 第 2 學 年 起, 宿 舍 床 位 之 申 請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學 生 在 進 入 第 2 學 年 之 前, 應 有 住 宿 於 校 外 宿 舍 或 校 外 住 宿 的 準 備 六 本 校 設 有 臺 北 科 大 僑 生 獎 學 金, 供 成 績 優 異 之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七 鑑 於 健 保 局 規 定 來 臺 滿 6 個 月 方 能 申 辦 健 保, 此 期 間 醫 療 均 需 自 費, 為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建 議 海 外 僑 生 入 學 前 ( 不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生 ), 應 自 行 辦 理 海 外 醫 療 保 險 八 本 校 學 士 班 為 全 中 文 授 課, 申 請 者 須 具 備 課 程 要 求 之 良 好 中 文 表 達 能 力 ( 聽 說 讀 寫 俱 佳 ) 九 本 校 未 提 供 視 覺 聽 覺 障 礙 學 習 者 輔 助 資 源, 建 議 申 請 者 衡 量 自 身 狀 況 再 提 出 申 請 十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後, 為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就 讀 意 願 回 覆 調 查 表 不 再 以 紙 本 寄 發, 請 依 電 子 郵 件 指 示, 在 期 限 內 回 覆 是 否 就 讀, 未 於 期 限 內 回 覆 者 視 同 放 棄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香 港 -2-

9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電 子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7 名 電 子 系 隸 屬 電 資 學 院, 教 學 目 標 即 是 配 合 工 業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界 的 需 求, 擴 展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加 強 其 創 造 思 考 與 研 究 發 展 能 力, 積 極 為 國 內 產 業 界 培 育 具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高 等 電 子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同 時 規 劃 跨 領 域 的 學 程, 增 加 所 需 申 請 表 件 : 1. 系 組 申 請 表 2.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3.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成 績 單 若 有 排 名 為 佳 4.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例 如 獎 狀 自 傳 TOFEL 成 績 第 二 專 長 發 展 的 重 點 以 計 算 機 工 程 ( 含 軟 體 硬 體 韌 體 TOCFL 測 驗 成 績 ) 多 媒 體 人 機 介 面 及 單 晶 片 微 處 理 ) 無 線 通 訊 ( 含 無 線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傳 播 行 動 通 訊 信 號 處 理 及 網 路 應 用 ) 與 電 波 工 程 ( 含 數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選 ) 值 電 磁 高 頻 電 路 微 波 傳 播 微 波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光 電 系 統 光 通 訊 及 光 纖 有 線 電 視 雙 向 互 動 影 音 傳 輸 ) 及 晶 片 系 統 ( 晶 片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自 動 化 軟 硬 體 共 同 設 計 ) 等 四 大 領 域, 並 強 調 計 算 機 通 訊 光 電 及 控 制 等 技 術 之 整 合 與 應 用 申 請 本 系 以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及 表 達 能 力 者 為 宜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二 技 專 班 Chemical Engineering & Biotechnology 招 生 名 額 :7 名 本 系 以 培 養 專 精 務 實, 具 生 物 科 技 素 養 之 化 學 工 程 師 為 教 育 目 標 作 法 為 : 1. 以 教 授 化 學 工 程 實 用 技 術, 培 養 社 會 所 需 之 化 學 工 程 人 才 為 首 要 目 標 2. 落 實 化 工 及 生 物 科 技 教 育, 同 時 兼 顧 因 應 時 代 所 衍 生 的 新 技 術, 培 養 具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的 人 才 3. 提 昇 學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培 養 具 國 際 觀 的 人 才 4. 與 產 業 界 交 流 合 作, 培 養 實 務 應 用 的 人 才 5. 培 養 具 專 業 倫 理 及 瞭 解 社 會 責 任, 且 具 前 瞻 性 的 人 才 所 需 申 請 表 件 : 1. 系 組 申 請 表 2.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3.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核 驗 之 中 文 譯 本, 成 績 單 若 有 排 名 為 佳 4.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例 如 獎 狀 自 傳 TOFEL 成 績 TOCFL 測 驗 成 績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選 ) 經 營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7 名 本 系 以 經 營 管 理 創 新 與 創 業 的 結 合 為 發 展 重 點, 在 此 發 展 主 軸 之 下, 我 們 以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與 一 般 管 理 等 三 個 學 術 領 域 為 系 所 主 要 發 展 方 向 並 形 成 特 色 各 領 域 介 紹 如 下 : 1. 行 銷 管 理 : 以 服 務 業 創 新 品 牌 管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行 銷 策 略 流 通 管 理 為 主, 輔 以 實 務 個 案 與 企 業 模 擬 等 上 課 方 式,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與 服 務 與 品 牌 行 銷 之 能 力 2. 財 務 管 理 : 著 重 於 公 司 財 務 管 理 管 理 決 策 會 計 行 為 財 務 公 司 治 理 個 人 投 資 理 財 之 安 排 與 企 業 投 資 融 資 及 避 險 決 策 之 訂 定 主 要 訓 練 學 生 公 司 理 財 與 經 營 決 策, 並 應 用 在 創 業 的 情 境 當 中, 輔 以 實 務 個 案 與 投 資 模 擬 等 上 課 方 式, 培 養 公 司 理 財 創 新 與 創 業 所 需 之 財 務 決 策 能 力 3. 一 般 管 理 : 以 決 策 管 理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案 管 理 為 主, 旨 在 發 展 出 系 統 性 的 管 理 理 論 與 技 術, 對 管 理 理 論 的 建 立 與 實 務 發 展, 做 出 積 極 有 益 的 貢 獻 發 展 方 向 以 服 務 科 技 與 創 新 管 理 為 主 軸, 輔 以 實 務 個 案 與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等 上 課 方 式, 培 養 具 創 新 應 用 之 服 務 科 技 整 合 人 才 所 需 申 請 表 件 :1. 系 組 申 請 表 2.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3.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成 績 單 若 有 排 名 為 佳 4.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例 如 獎 狀 自 傳 TOFEL 成 績 TOCFL 測 驗 成 績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選 )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7 名 本 系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生 產 管 理 與 製 造 服 務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所 需 申 請 表 件 : 1. 系 組 申 請 表 2.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訊 應 用 管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等 領 域 實 務 應 用 專 長 為 教 育 目 3.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其 以 中 英 文 標, 著 重 培 養 學 生 :1. 運 用 數 學 科 學 工 程 知 識 與 資 訊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核 驗 之 中 文 譯 本, 成 績 單 若 科 技 的 能 力 2. 規 劃 發 展 執 行 與 改 進 作 業 流 程 與 資 訊 有 排 名 者 為 佳 4.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例 如 獎 狀 自 傳 TOEFL 系 統 的 能 力 3. 具 備 系 統 整 合 所 需 之 分 析 計 算 管 理 以 成 績 TOCFL 成 績 ) 香 港 -3-

10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及 實 驗 的 實 作 與 數 值 分 析 能 力 本 系 培 育 人 才 可 擔 任 職 務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有 :1. 工 業 工 程 師 2. 生 產 管 理 工 程 師 3. 品 質 管 理 工 程 師 4.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選 ) 物 料 管 理 工 程 師 5.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師 6. 企 業 諮 詢 顧 問 土 木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7 名 土 木 系 教 學 目 標 為 培 育 土 木 工 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使 能 從 事 土 木 工 程 有 關 之 規 劃 調 查 測 繪 設 計 施 工 檢 驗 及 維 護 管 理 等 專 業 工 作, 進 而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土 木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進 修 研 究 能 力, 以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促 使 國 內 土 木 工 程 環 境 向 上 提 昇, 以 改 善 民 生 工 程 之 技 術 與 品 質 本 系 培 育 人 才 可 擔 任 職 務 :1. 土 木 工 程 師 2. 結 構 工 程 師 3. 大 地 工 程 師 所 需 申 請 表 件 :1. 系 組 申 請 表 2.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3.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核 驗 之 中 文 譯 本, 成 績 單 若 有 排 名 者 為 佳 4.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例 如 獎 狀 自 傳 TOEFL 成 績 TOCFL 成 績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加 分 文 件 ( 選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代 碼 76 承 辦 單 位 招 生 業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分 機 2311 地 址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男 女 兼 收 本 校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僑 生 新 生 可 優 先 住 校, 擁 有 建 工 及 燕 巢 兩 校 社 區, 車 程 約 25 分 鐘 ( 交 通 車 接 駁 ), 管 理 學 院 上 課 地 點 為 燕 巢 校 區 二 本 校 以 中 文 授 課 為 主, 未 具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者 不 宜 選 讀 三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四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同 學 除 急 難 救 助 外, 尚 有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可 供 申 請 五 本 校 為 全 國 第 一 所 親 產 業 優 質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企 業 高 達 百 家 以 上, 與 產 業 聯 結 緊 密, 就 業 有 保 障 碩 博 士 班 學 制 齊 全, 升 學 管 道 暢 通 榮 獲 教 育 部 推 動 101 年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連 續 九 年 南 部 國 立 科 大 第 1 本 校 重 視 國 際 化, 與 全 球 各 地 三 十 多 所 大 學 締 結 姐 妹 校, 每 年 均 有 教 師 交 換 學 生 等 實 質 交 流, 並 提 供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研 習 獎 學 金 六 其 他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址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模 具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Mold and Die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19 名 本 系 以 發 展 精 密 與 精 微 模 具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為 核 心 有 系 統 的 培 育 同 學 在 模 具 設 計 與 製 造 的 能 力 強 調 科 學 能 力 的 養 成, 培 養 解 決 工 程 問 題 的 能 力 同 時 厚 實 同 學 的 實 務 能 力 以 培 育 模 具 產 業 之 高 級 工 程 師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學 歷 證 件 2. 歷 年 成 績 單 3.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成 果 作 品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21 名 本 系 以 培 養 中 高 階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人 才, 並 栽 培 學 生 具 備 以 下 之 能 力 : (1) 英 語 溝 通 的 能 力 (2) 恢 宏 的 國 際 觀 (3) 專 業 知 識 (4) 實 務 規 劃 創 新 與 執 行 的 能 力 (5) 尋 求 最 適 解 且 持 續 改 善 之 能 力 (6)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與 勇 於 負 責 的 態 度 (7) 對 工 作 的 熱 誠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使 命 感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學 歷 證 件 2. 歷 年 成 績 單 ( 有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為 佳 ) 3.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4.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 參 加 社 團 幹 部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特 殊 才 能 成 果 作 品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 必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代 碼 71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傳 真 網 址 香 港 -4-

11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一 本 校 師 生 近 年 師 生 表 現 : 於 2014 年 泰 晤 士 報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QS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亞 洲 第 51 名 全 球 前 一 百 大 新 興 潛 力 大 學 排 名 第 42 名 台 灣 第 2 名 ; 德 國 if 國 際 設 計 獎 世 界 大 學 積 分,2012 至 2014 年 3 年 的 累 積 得 獎 總 積 分 300 分 穩 居 第 一, 連 續 4 年 蟬 聯 全 球 第 一 ;Cheers 雜 誌 連 續 18 年 進 行 企 業 最 愛 大 學 生 調 查, 全 國 第 5 名 蟬 聯 企 業 最 愛 技 職 寶 座 二 本 校 位 於 台 北 市 文 教 區, 鄰 近 公 館 捷 運 站, 學 風 鼎 盛, 生 活 便 利 三 本 校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僑 生 優 先 住 校 四 對 於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之 學 生, 本 校 提 供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 含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 五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之 繳 納 標 準, 本 校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應 用 外 語 系 Dept.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應 用 外 語 系 於 1998 年 成 立, 成 立 宗 旨 為 培 養 具 有 流 暢 英 ( 外 ) 語 文 能 力 的 專 業 人 才 教 育 目 標 為 : 1. 培 養 英 語 教 學 人 才 (G1) 2. 培 養 口 筆 譯 人 才 (G2) 3. 培 養 專 業 英 語 人 才 (G3) 教 學 / 課 程 特 色 : 本 系 口 語 訓 練 英 文 寫 作 及 中 英 翻 譯 等 課 程 均 採 分 組 小 班 教 學, 並 透 過 自 我 學 習 及 課 外 活 動 強 化 教 學 效 果 課 程 規 劃 除 了 密 集 之 英 文 聽 說 讀 寫 譯 等 溝 通 能 力, 西 方 文 學 文 化 語 言 及 教 學 理 論 等 專 業 課 程 則 涵 蓋 英 語 教 學 口 筆 譯 與 專 業 英 語 三 大 領 域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中 英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成 果 作 品 證 照 特 殊 才 能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英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推 薦 函 ( 選 ) 工 業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t. of Industrial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以 教 授 及 研 究 工 業 管 理 相 關 應 用 科 學 與 技 術, 培 養 企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經 營 與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最 大 特 色 在 滿 足 企 業 經 營 效 率 化 資 訊 化 及 全 球 化 的 需 求, 目 前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涵 蓋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與 e 化 的 解 決 方 案, 亦 提 供 傳 統 製 造 業 邁 向 服 務 業 化 的 重 要 經 營 策 略 與 概 念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社 團 參 與 學 生 幹 部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推 薦 函 ( 選 ) 企 業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之 教 學 目 標, 在 於 因 應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配 合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之 發 展, 培 育 企 管 專 業 人 才 在 課 程 的 規 劃 與 發 展 上, 係 以 企 業 策 略 與 管 理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為 重 點, 再 結 合 財 務 會 計 及 電 腦 資 訊 等 相 關 理 論 與 應 用 課 程, 期 望 培 植 本 系 畢 業 生 成 為 全 方 位 的 經 理 人 才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社 團 參 與 學 生 幹 部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語 言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推 薦 函 ( 選 ) 資 訊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之 教 學 研 究 目 標 強 調 資 訊 技 術 與 管 理 技 能 的 整 合 應 用,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電 子 化 推 動 政 策, 培 養 優 秀 的 資 訊 管 理 人 才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社 團 參 與 學 生 幹 部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推 薦 函 ( 選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Yunl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代 碼 72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二 本 校 訂 有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要 求 實 施 辦 法 及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三 在 交 通 方 面, 無 香 港 -5-

12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論 是 火 車 或 高 速 公 路 至 本 校 均 非 常 便 利, 另 本 校 每 日 有 8 班 次 校 車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往 返 斗 六 火 車 站 接 送 服 務 ( 每 次 NT$10) 四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之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說 明 如 下 : 學 費 : 工 業 類 NT$16,979; 商 業 類 NT$16,833 雜 費 : 工 業 類 NT$10,866; 商 業 類 NT$7,349 五 本 校 對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同 學 除 有 急 難 救 助 外, 尚 有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可 供 申 請 香 港 -6-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企 業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以 人 本 (Humanity) 信 賴 (Accountability) 熱 情 (Passion) 專 業 (Professional) 與 宏 觀 (Internation) 所 架 構 的 快 樂 (HAPPI) 為 本 系 目 標, 提 供 專 業 及 實 務 的 管 理 知 識 理 論, 強 調 團 隊 重 要 及 合 作 精 神, 增 進 國 際 事 務 之 處 理 能 力, 增 強 國 際 競 爭 力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資 訊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有 完 善 之 課 程 規 劃, 強 調 實 務 與 理 論 結 合, 首 重 資 訊 技 術 之 教 授, 訓 練 學 生 具 有 開 發 資 訊 系 統 之 能 力, 培 養 學 生 明 瞭 如 何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理 論, 以 提 升 企 業 營 運 之 效 率 與 效 能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會 計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招 生 名 額 :14 名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具 備 會 計 專 業 知 識 整 合 能 力 及 職 業 倫 理 之 人 才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在 使 學 生 具 有 基 礎 數 理 及 多 元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之 環 安 衛 及 防 災 人 才, 及 擁 有 關 懷 環 境 及 持 續 終 身 學 習 精 神 本 系 所 課 程 著 重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併 重,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基 礎 科 學 工 程 設 計 管 理 與 社 會 科 學 等 相 關 核 心 課 程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同 時 為 強 調 實 務 訓 練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定 期 開 辦 環 境 或 安 全 等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班, 透 過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提 昇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招 生 名 額 :18 名 本 系 有 完 善 之 課 程 規 劃, 強 調 實 務 與 理 論 結 合, 設 立 的 目 標 在 於 培 育 具 有 寬 闊 文 化 視 野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技 術 文 化 資 源 紀 錄 與 應 用 及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能 力 之 跨 領 域 統 整 人 才, 課 程 並 規 劃 融 入 漢 學 材 料 科 技 知 識 學 習, 增 進 學 生 多 元 能 量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13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營 建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4 名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及 表 達 能 力 佳 者 為 宜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創 意 生 活 設 計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reative Design 招 生 名 額 :3 名 本 系 以 發 自 日 常 生 活 的 多 元 地 方 價 值 及 創 意 發 展 為 核 心, 佐 以 專 業 知 識 的 訓 練 及 人 文 知 識 的 涵 養, 培 養 一 群 懂 方 法 具 創 意 有 理 想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擅 長 運 用 日 常 生 活 文 化 進 行 地 方 設 計 行 銷 與 經 營 的 協 調 者 整 合 設 計 者, 成 為 時 時 以 地 方 發 展 及 文 化 傳 承 為 己 任 的 創 意 生 活 設 計 與 地 方 營 運 專 業 人 才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字 數 不 限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TOEFL TOEIC 等 ) (2)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專 長 證 明 及 特 殊 能 力 等 )( 必 ) 應 用 外 語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招 生 名 額 :5 名 本 系 培 養 大 學 部 學 生 具 備 專 業 外 語 能 力 及 職 場 知 能, 課 程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中 英 文 著 重 跨 領 域 與 跨 文 化 之 應 用, 因 此 培 育 出 涉 外 基 自 傳 3. 學 習 計 畫 4.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影 本 ( 如 :TOEFL 礎 文 創 商 務 人 才 及 基 礎 語 言 教 學 人 才, 並 積 極 擴 展 國 際 化 TOEIC IELTS 等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腳 步, 達 到 入 學 即 入 行,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國 際 化 專 才 (1)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等 (2) 競 賽 成 績 或 活 動 參 與 證 明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英 文 自 傳 ( 必 ), 學 習 計 畫 ( 必 ),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 如 :TOEFL TOEIC IELTS 等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 專 長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競 賽 成 績 或 活 動 與 證 明 )( 必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代 碼 75 承 辦 單 位 國 際 處 連 絡 電 話 #1621 地 址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大 學 路 1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本 校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為 必 修 零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方 准 畢 業 二 本 校 大 學 部 實 施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三 本 校 交 通 便 捷, 近 國 道 10 號 3 號 可 由 交 流 道 快 速 抵 達 高 雄 捷 運 都 會 公 園 站 及 青 埔 站, 均 有 接 駁 公 車 進 入 校 區 香 港 -7-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應 用 英 語 系 Department of English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申 請 應 用 英 語 系 具 英 文 說 聽 讀 寫 能 力 佳 者 為 宜 課 程 以 英 語 文 應 用 為 主, 並 提 供 第 二 外 語 日 語 及 德 語 電 子 商 務 及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程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士 課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自 傳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應 用 日 語 系 Department of Japanese 招 生 名 額 :16 名

14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除 聽 說 讀 寫 譯 外, 亦 加 強 具 社 會 政 經 文 化 等 專 業 知 識 之 全 方 位 知 日 人 才 的 培 養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位 課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自 傳 ( 含 生 涯 規 劃 及 讀 書 計 畫 ) 4. 其 他 有 利 甄 選 之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其 他 有 利 甄 選 之 ( 選 ) 營 建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4 名 課 程 規 劃 以 營 建 基 礎 學 科 為 基 礎, 朝 四 大 領 域 ( 結 構 工 程 領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域 大 地 工 程 領 域 營 建 管 理 領 域 建 築 技 術 領 域 ) 延 伸 規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位 課 程 歷 年 劃, 並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之 操 作 訓 練, 以 達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名 次 排 名 為 宜 ) 3. 自 傳 ( 詳 述 個 人 學 習 經 發 展 目 標 歷 報 考 動 機 及 未 來 目 標 ) 4.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影 本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 選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械 組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and Automation Engineering-Mechanical Engineering Program 招 生 名 額 :4 名 精 密 機 械 組 強 調 精 密 機 械 元 件 與 系 統 的 設 計 分 析, 及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製 造 技 術 的 開 發, 適 合 具 機 械 與 動 力 機 械 群 的 同 學 選 讀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位 課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名 次 排 名 為 宜 ) 3. 自 傳 ( 詳 述 個 人 學 習 經 歷 報 考 動 機 及 未 來 目 標 ) 4.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影 本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 選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and Automation Engineering-Automation Engineering Program 招 生 名 額 :4 名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強 調 機 光 電 整 合 與 控 制 技 術 及 生 產 自 動 化 與 網 路 技 術 的 發 展, 適 合 電 機 及 機 械 類 對 控 制 與 自 動 化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位 課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名 次 排 名 為 宜 ) 3. 自 傳 ( 詳 述 個 人 學 習 經 歷 報 考 動 機 及 未 來 目 標 ) 4.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影 本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 選 )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4 名 主 要 目 標 依 現 代 產 業 的 發 展, 分 通 訊 與 多 媒 體 電 腦 與 網 路 晶 片 與 電 路 三 領 域, 各 領 域 課 程 縱 貫 全 程 並 有 橫 向 課 程 配 合, 以 培 養 具 有 實 務 能 力 的 電 腦 通 訊 與 晶 片 設 計 工 程 師, 以 及 具 有 整 合 能 力 之 高 級 研 發 人 才 系 上 師 資 皆 為 國 內 外 著 名 大 學 相 關 博 士, 並 具 有 多 年 國 內 外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課 程 重 實 習, 大 三 每 週 至 少 一 門 實 習 課 ; 大 三 下 至 大 四 上 必 修 實 務 專 題, 培 養 實 作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重 活 用 : 以 具 體 實 例 從 分 析 設 計 到 完 成 實 現 大 三 升 大 四 暑 假 可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資 通 訊 產 業 實 習, 由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與 業 界 主 管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指 導 與 輔 導, 讓 學 生 透 過 從 做 中 學 從 做 中 驗 證, 實 際 體 驗 產 業 工 作, 實 務 與 理 論 結 合 以 增 進 學 生 實 務 知 能, 從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與 知 識, 增 進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副 學 士 課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名 次 排 名 為 宜 3. 自 傳 ( 詳 述 個 人 學 習 經 歷 報 考 動 機 及 未 來 目 標 ) 4.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影 本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證 明 自 己 能 力 或 成 就 之 各 項 ( 選 ) 香 港 -8-

15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對 職 場 適 應 力 與 競 爭 力 資 訊 管 理 系 二 技 專 班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4 名 旨 在 培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的 中 級 資 管 技 術 人 員 和 高 級 資 管 經 理 人 才, 以 促 進 資 訊 科 技 在 企 業 上 的 創 新 應 用, 支 援 國 家 資 訊 建 設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包 含 在 校 班 上 總 平 均 成 績 名 次 名 次 百 分 比 ) 2. 學 習 計 畫 書 一 份 3. 現 階 段 完 成 之 作 品 或 報 告 4. 其 他 特 殊 才 藝 證 明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學 習 計 畫 書 ( 必 ), 現 階 段 完 成 之 作 品 或 報 告 ( 選 ), 其 他 特 殊 才 藝 證 明 ( 選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Formosa University 代 碼 78 承 辦 單 位 綜 合 教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傳 真 網 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創 立 於 1980 年, 已 有 近 35 年 的 歷 史, 本 來 為 國 立 雲 林 工 專, 是 過 去 台 灣 三 大 工 專 之 一, 於 2004 改 名 為 現 在 校 名 目 前 本 校 有 四 個 學 院 : 工 程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文 理 學 院, 共 有 20 個 系 組, 18 個 碩 士 班,2 個 博 士 班, 學 生 約 人 本 校 的 優 點 :1. 歷 史 悠 久, 辦 學 績 優 ( 持 續 獲 得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與 典 範 科 大 補 助 2. 因 為 是 公 立, 因 此 學 費 較 低 廉 3. 依 目 前 住 宿 辦 法, 僑 生 第 一 年 住 宿 免 費, 第 二 ~ 四 年 半 價 4. 台 灣 高 鐵 虎 尾 站 ( 雲 林 站 ) 將 於 今 (2015) 年 12 月 開 始 營 運, 這 更 會 提 昇 本 校 的 交 通 便 利 性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Department of Multimedia Design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以 設 計 為 基 礎, 電 腦 為 媒 體, 美 學 為 導 向, 運 用 先 進 的 數 位 科 技, 引 領 學 生 整 合 應 用 以 成 為 兼 具 藝 術 文 化 素 養 與 電 腦 尖 端 科 技 技 能 的 新 媒 體 專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開 拓 數 位 內 容 創 意 設 計 的 新 紀 元, 主 軸 發 展 重 點, 包 括 : 數 位 影 音 設 計 數 位 遊 戲 設 計 以 及 數 位 典 藏 設 計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招 生 名 額 :4 名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3.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或 其 他 佐 審, 如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印 本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獲 獎 發 明 證 件 影 印 本 ( 無 則 免 繳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 必 ), 其 他 佐 審 ( 選 ) 電 子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5 名 本 系 所 研 究 領 域 依 教 師 專 長 領 域, 分 成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與 製 程 微 電 子 與 光 電 工 程 通 訊 系 統 等 三 大 方 向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3.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 如 專 業 證 照 作 品 集 獲 獎 事 實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 必 ) 電 機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培 育 現 代 化 電 機 人 才 以 因 應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依 此 宗 旨 本 系 教 學 著 重 理 論 之 傳 授 與 實 務 之 研 修, 透 過 專 業 理 論 研 究 與 實 務 技 術 訓 練,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系 統 設 計 整 合 開 發 與 修 護 之 能 力, 奠 定 堅 實 的 理 論 基 礎 與 強 化 電 機 專 業 技 術 之 訓 練, 冀 期 能 養 成 自 我 學 習 的 精 神, 持 續 提 昇 專 業 學 養, 以 成 為 高 級 電 機 工 程 技 術 人 才 貢 獻 國 家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3.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 如 專 業 證 照 作 品 集 獲 獎 事 實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 必 ) 香 港 -9-

16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社 會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Kaohsiung Marine University 代 碼 77 承 辦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處 國 際 事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傳 真 網 址 本 校 於 1946 年 創 校, 其 間 歷 經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等 改 制 階 段, 於 2004 年 改 名 為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發 展 迄 今 已 有 海 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水 圈 學 院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院 等 4 學 院, 目 前 已 有 15 個 學 系 及 13 個 研 究 所 ; 並 設 立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分 設 基 礎 外 語 及 體 育 教 育 中 心 台 灣 的 高 等 教 育 中, 本 校 是 唯 一 一 所 以 海 洋 特 色 為 教 學 主 軸 培 育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的 學 府 立 校 數 十 年 來, 本 校 始 終 堅 持 發 展 海 洋 科 技 培 育 海 洋 實 務 人 才 之 教 育 宗 旨 與 理 念, 為 國 家 及 產 業 界 培 育 出 眾 多 優 秀 人 才, 對 於 海 洋 資 源 的 培 育 開 發 維 護 與 產 業 之 提 昇 發 展,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與 貢 獻 未 來 本 校 仍 將 秉 持 一 貫 的 辦 學 理 念, 持 續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的 發 展 需 求, 培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術 德 兼 備 之 海 洋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朝 向 成 為 國 際 知 名 之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的 目 標 努 力 邁 進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輪 機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Marine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5 名 本 系 現 有 五 專 ( 各 年 級 一 班 ) 四 技 ( 日 間 部 二 班 進 修 部 一 班 ) 二 技 ( 各 年 級 一 班 ) 研 究 所 ( 各 年 級 一 班 )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各 年 級 一 班 ) 等 學 制, 其 中, 五 專 四 技 日 間 部 二 技 研 究 所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位 於 旗 津 校 區 上 課, 而 四 技 進 修 部 則 位 於 楠 梓 校 區 上 課 近 幾 年 來, 隨 著 本 系 師 資 陣 容 的 提 升, 研 究 能 力 的 增 強, 產 學 合 作 的 對 象 已 擴 及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構 與 政 府 研 發 單 位, 例 如 : 台 電 中 科 院 海 發 中 心 中 船 中 油 農 委 會 市 政 府 國 科 會 等 本 系 自 97 學 年 度 增 設 產 學 合 作 專 班 ( 四 技 ) 一 班, 本 系 產 學 合 作 及 學 生 就 業 更 加 密 切 連 結 配 合 海 事 單 位 認 証 及 學 生 畢 業 能 力, 未 修 習 通 過 下 列 課 程 者 需 額 外 加 選 : 內 燃 機 或 船 用 柴 油 機 至 少 3 學 分 輔 機 至 少 3 學 分 船 用 電 學 至 少 3 學 分 輪 機 英 文 至 少 2 學 分 輪 機 實 務 與 安 全 至 少 3 學 分 船 舶 自 動 控 制 或 控 制 理 論 至 少 3 學 分 學 分 1. 畢 業 證 書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2.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3. 推 薦 信 兩 封 4. 中 /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 含 研 究 計 畫 書 ) 5.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依 申 請 人 需 求 繳 交 TEL: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中 /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 選 ),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微 電 子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Microeletronics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15 名 本 系 主 要 培 育 半 導 體 IC 設 計 半 導 體 製 程 及 半 導 體 封 裝 與 測 試 的 專 業 人 才, 配 合 我 國 尖 端 的 半 導 體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以 提 升 我 國 IC 產 業 的 設 計 與 製 造 技 術 ; 除 半 導 體 基 本 理 論 教 授 外, 並 安 排 學 生 在 實 驗 室 實 習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及 元 件 製 程 技 術 本 系 教 學 內 容 涵 蓋 兩 大 主 體 領 域 : 半 導 體 技 術 系 統 設 計 (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個 人 履 歷 及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成 果 ( 含 :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成 果 ) 5. 證 書 ( 照 ) 或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履 歷 及 自 傳 ( 選 ), 讀 書 計 畫 ( 選 ), 其 他 成 果 ( 選 ),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電 訊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電 訊 工 程 系 ( 所 ) 為 全 國 少 數 針 對 通 訊 發 展 的 科 系 之 一, 為 1. 個 人 履 歷 與 中 文 自 傳 2. 在 校 成 績 單 3. 在 校 專 題 著 因 應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通 訊 發 展 之 需 要 及 國 內 通 訊 市 場 的 開 作 4. 證 書 ( 照 ) 或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其 他 規 放, 本 系 ( 所 ) 的 發 展 涵 蓋 行 動 通 訊, 船 舶 通 訊, 衛 星 通 訊 定 : 需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流 利 及 衛 星 導 航 等 陸 海 空 通 訊 領 域, 並 積 極 與 電 腦 相 結 合,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履 歷 與 中 朝 新 型 數 位 通 訊 的 領 域 發 展 而 努 力 為 配 合 我 國 電 子 通 訊 文 自 傳 ( 選 ), 在 校 專 題 著 作 ( 選 ),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相 關 產 業 之 發 展 方 向 與 目 標, 教 學 與 研 究 的 主 體 以 電 子 通 料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訊 相 關 技 術 為 主 軸, 配 合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特 色, 發 展 與 海 洋 電 訊 工 程 應 用 相 關 之 研 究 並 整 合 現 有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資 香 港 -10-

17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源, 將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向 區 分 為 二 大 領 域 (1) 系 統 與 信 號 處 理 領 域 (2) 通 訊 技 術 領 域, 充 分 配 合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方 向 電 訊 工 程 系 網 址 航 運 技 術 系 Department of Shipping Technology 招 生 名 額 :4 名 1. 為 技 職 體 系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一 等 船 副 的 系 科 2. 本 系 課 成 績 單 自 傳 履 歷 表 其 他 ( 例 如 獲 獎 證 明 證 照 等 等 ) 程 規 劃 符 合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航 行 員 當 值 訓 練 課 程 的 要 求, 並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履 歷 表 經 ISO 及 STCW 國 際 認 證 3.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後, 通 過 交 ( 選 ), 其 他 ( 選 ), 推 薦 函 ( 選 )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考 試, 並 取 得 船 員 所 需 專 業 訓 練 證 照, 進 入 海 上 職 場 擔 任 船 副 工 作 月 薪 約 10~13 萬 元, 職 場 工 作 穩 定 前 景 明 確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代 碼 82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本 校 民 國 八 年 創 校, 迄 今 已 有 九 十 餘 年 歷 史, 奉 准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改 名 為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並 與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合 併 二 本 校 設 有 商 設 計 語 文 資 訊 與 流 通 中 護 健 康 五 個 學 院, 涵 蓋 21 個 系 採 專 業 理 論 與 實 務 技 能 並 進 教 學 策 略, 推 動 實 習 課 程, 多 軌 並 進 培 育 各 領 域 人 才 三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建 置 多 媒 體 語 言 教 室 及 數 位 網 路 平 台 自 學 中 心,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學 習 環 境, 並 辦 理 各 項 提 升 外 語 檢 定 活 動 及 輔 導 服 務 四 本 校 實 施 英 文 能 力 檢 測 之 畢 業 門 檻, 學 士 班 學 生 必 須 達 到 規 定 門 檻, 方 得 畢 業 ( 相 關 資 訊 : 五 本 校 提 供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及 幫 助 經 濟 有 困 難 學 生 求 學 ( 獎 助 學 金 資 訊 : 六 本 校 宿 舍 約 1300 多 床 位, 提 供 遠 道 學 生 申 請 七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達 十 八 萬 人, 依 國 內 具 公 信 力 機 構 歷 年 調 查, 在 畢 業 生 表 現 企 業 主 最 愛 校 系 聲 望 畢 業 生 工 作 表 現 符 合 企 業 所 需 中 均 名 列 前 茅, 為 學 子 嚮 往 之 學 府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會 計 資 訊 系 Dept.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招 生 名 額 :2 名 因 應 國 際 化 及 資 訊 化 的 來 臨, 課 程 設 計 以 會 計 專 業 為 主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軸, 培 育 具 有 資 訊 優 勢 的 基 礎 中 級 之 會 計 與 稅 務 專 業 管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 須 確 定 能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理 人 才, 除 強 化 學 生 專 業 素 質 及 外 語 能 力, 並 訓 練 學 生 獨 業 證 書 ) ( 二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簡 要 自 傳 立 思 考 與 分 析 能 力, 建 立 會 計 倫 理 與 職 業 道 德 觀 念 教 學 (1000 字 ) ( 四 ) 技 能 檢 定 證 明 或 各 類 有 關 會 計 專 業 之 競 賽 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教 學 方 式 著 重 啟 發 與 引 導 本 系 特 成 果 證 明 ( 五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二 本 系 二 技 課 色 :(1) 整 合 會 計 財 務 稅 法 及 資 訊 課 程,(2) 提 升 語 文 溝 程 均 為 進 階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如 考 生 不 是 會 計 相 關 領 域 或 未 通 與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3) 推 動 就 業 學 程, 輔 導 同 學 取 得 曾 修 習 會 計 相 關 課 程, 宜 慎 重 考 慮 就 讀 本 系 之 適 切 性, 避 專 業 證 照,(4) 重 視 校 外 實 習, 鼓 勵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與 就 業 接 免 影 響 未 來 學 習 成 效 三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軌, 提 升 就 業 力,(5) 培 育 專 業 能 力 及 倫 理 道 德 兼 備 的 會 計 自 留 原 件 四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專 才 本 系 二 技 課 程 均 為 進 階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如 考 生 不 是 會 計 相 關 領 域 或 未 曾 修 習 會 計 相 關 課 程, 宜 慎 重 考 慮 就 讀 本 系 之 適 切 性, 避 免 影 響 未 來 學 習 成 效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簡 要 自 傳 ( 必 ), 技 能 檢 定 證 明 或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 必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 必 ) 商 業 設 計 系 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Design 招 生 名 額 :5 名 教 學 特 色 : 一 秉 承 本 系 優 良 傳 統,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整 合 行 銷 傳 播 理 論 為 核 心, 以 包 裝 及 廣 告 設 計 為 主 軸, 一 份 ( 二 ) 個 人 簡 歷, 並 簡 述 感 興 趣 之 學 習 與 就 業 方 向 香 港 -11-

18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強 化 學 生 專 業 學 理 素 質 及 外 語 能 力, 培 養 具 國 際 觀 的 專 業 ( 三 ) 作 品 集 電 子 書 ( 影 像 繪 圖 各 式 媒 體 作 品 均 可,12 設 計 人 才 二 積 極 爭 取 產 學 合 作, 使 學 生 熟 知 業 界 件 以 上,20 件 以 下, 可 含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五 項 以 的 需 求, 並 增 強 其 學 習 動 機 與 實 作 能 力 內, 完 成 作 品 集 pdf, 上 傳 issuu 或 google 雲 端 硬 碟 分 享, 或 dropbox 分 享 ) 二 凡 辨 色 力 異 常 或 視 力 有 嚴 重 障 礙, 以 致 影 響 學 習 及 作 業 者, 不 宜 三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四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侵 權,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香 港 -12-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個 人 簡 歷 ( 必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 選 ) 需 要 作 品 集 審 查, 至 少 1 件 以 上 ( 須 簽 署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資 訊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1 名 本 系 特 色 : 針 對 資 訊 領 域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以 資 訊 系 一 申 請 者 須 具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及 表 達 溝 通 能 力 佳, 統 資 訊 網 路 多 媒 體 系 統 三 大 主 軸 之 規 劃 設 計 並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二 ) 應 用 與 管 理 之 核 心 能 力, 以 培 育 企 業 電 子 化 與 數 位 內 容 應 自 傳 ( 三 ) 讀 書 計 畫 ( 四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例 : 當 地 高 中 用 兩 大 核 心 特 色 人 才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資 訊 理 論 訓 練 學 會 考 成 績 其 他 得 獎 競 賽 公 平 考 試 證 照 檢 定 成 生 資 訊 系 統 實 作 能 力, 以 及 在 多 元 化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下, 提 果 作 品 參 與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等 ) 二 所 有 昇 學 生 繼 續 升 學 與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本 系 師 資 堅 強, 軟 硬 體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設 備 齊 全, 相 關 課 程 與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讀 書 計 畫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 必 ) 流 通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2 名 系 所 特 色 : 本 系 依 據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及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配 合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校 創 新 服 務 之 發 展 特 色, 培 育 優 秀 之 流 通 專 業 人 才,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 須 確 定 能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之 目 標, 並 強 化 技 職 院 校 的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業 證 書 ) 乙 份 ( 二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三 ) 自 目 標 :1. 強 化 專 業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流 通 專 業 能 傳 乙 份 (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報 考 動 機 及 讀 書 計 畫 ) ( 四 ) 其 他 有 力 2. 重 視 通 識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寬 廣 視 野 及 創 新 整 合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 如 學 術 作 品 競 賽 成 果 證 照 影 本 等 ) 之 能 力 3. 加 強 語 文 教 育, 提 昇 學 生 之 國 際 觀 與 外 語 能 力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4. 落 實 服 務 教 育, 提 昇 學 生 之 人 文 與 道 德 素 養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選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 選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and Finance 招 生 名 額 :5 名 本 系 秉 持 務 實 致 用 創 新 精 進 的 教 育 理 念, 以 培 養 優 秀 保 險 與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為 宗 旨, 致 力 於 提 升 學 生 之 專 業 學 能 與 人 格 素 養, 並 為 國 家 社 會 培 育 術 德 兼 修 之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專 才 教 學 宗 旨 在 於 培 育 能 擔 負 政 府 金 融 機 關 之 各 項 任 務 及 公 民 營 企 業 保 險 金 融 能 力 的 中 高 級 實 用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本 系 所 設 定 的 學 生 職 場 培 育 目 標 為 : 傳 授 紮 實 的 保 險 及 金 融 理 論 與 知 識, 養 成 多 面 向 的 學 習 習 慣, 將 大 學 部 學 生 培 育 為 專 業 敬 業 樂 業 的 保 險 與 金 融 產 業 中 高 階 層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專 才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 自 傳 ( 三 ) 社 團 或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 四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佐 證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社 團 或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 選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佐 證 ( 選 ) 企 業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招 生 名 額 :5 名 本 系 的 教 育 目 標 訂 為 : 培 育 專 業 實 務 創 新 思 維 國 際 視 野 的 企 業 管 理 人 才 在 本 系 的 總 體 教 育 目 標 上, 本 系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 須 確 定 能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19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期 望 能 將 大 學 部 學 生 培 育 為 企 業 基 層 的 管 理 人 才 業 證 書 ) ( 二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 ( 四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簡 要 自 傳 ( 必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 選 ) 應 用 英 語 系 Dept. of Applied English 招 生 名 額 :2 名 本 系 目 前 設 有 日 間 部 四 技 4 班 二 技 2 班 五 專 5 班 進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部 四 技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能 正 本 ( 二 ) 自 傳 (A4 格 式, 請 註 明 申 請 生 姓 名 並 陳 述 入 力, 具 備 經 貿 商 業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觀 光 休 閒 旅 遊 休 閒 人 學 動 機,1000 字 內 ) ( 三 ) 讀 書 計 畫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才, 以 及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中 英 文 化 之 素 養 與 專 業 知 識 之 人 果 學 生 幹 部 在 校 成 績 單 專 題 製 作 或 作 品 技 ( 藝 ) 能 才 畢 業 規 定 :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證 照 或 英 文 能 力 測 競 賽 ( 含 科 展 ) 得 獎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驗, 詳 見 網 頁 公 告 ( 網 址 :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 選 ) 應 用 日 語 系 Dept. of Japanese Studies 招 生 名 額 :2 名 具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及 表 達 能 力 佳 者 為 宜 畢 業 規 定 :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須 通 過 日 文 檢 定 證 照 或 日 文 能 力 測 驗, 詳 見 網 頁 公 告 正 本 ( 二 ) 自 傳 (A4 格 式, 請 註 明 申 請 生 姓 名 並 陳 述 入 ( 網 址 : 餘 依 一 般 限 制 學 動 機,1000 字 內 ) ( 三 ) 語 言 類 競 賽 證 明 各 類 檢 定 通 過 證 書 影 本 等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自 傳 ( 必 ), 語 言 類 競 賽 證 明 各 類 檢 定 通 過 證 書 ( 必 )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Department of Senior Citizen Service Management 招 生 名 額 :2 名 本 系 宗 旨 為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並 培 養 基 礎 專 業 服 務 一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 一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人 才 教 師 執 行 整 合 性 和 跨 學 科 的 老 人 相 關 議 題 之 教 學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 須 確 定 能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研 究 與 社 會 服 務, 並 培 養 具 有 宏 觀 視 野 跨 領 域 知 識 背 景 業 證 書 ) ( 二 ) 前 一 階 段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排 名 ( 三 ) 語 文 與 及 協 調 能 力 的 專 業 人 才 專 業 證 照 ( 四 ) 自 傳 ( 五 )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二 所 有 一 律 不 退 件, 請 自 留 原 件 三 所 提 供 之 如 發 現 為 他 人 代 作 或 抄 襲,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被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語 文 與 專 業 證 照 ( 必 ), 自 傳 ( 必 ),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 選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National Chin-Y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代 碼 81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傳 真 網 址 一 本 校 為 臺 灣 中 部 地 區 唯 一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連 續 11 年 獲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助, 辦 學 績 效 卓 著 二 學 校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三 電 話 : 四 網 址 : 香 港 -13-

20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五 本 校 男 女 兼 收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電 子 工 程 系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招 生 名 額 :30 名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涵 蓋 綠 能 晶 片 與 系 統 應 用 網 路 多 媒 體 暨 遊 戲 機 智 慧 電 子 產 品 設 計 等 三 大 學 程, 主 要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電 子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才 實 驗 課 程 需 進 行 儀 器 設 備 之 操 作, 中 度 ( 含 ) 以 上 肢 視 聽 障 者 操 作 不 易, 請 審 慎 考 慮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1.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暨 學 歷 ( 力 ) 證 明 2. 簡 要 自 傳 ( 約 600 字 )1 份 3.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書 1 份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 如 證 照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結 果 成 果 作 品 等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簡 要 自 傳 ( 必 ), 中 文 或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書 ( 必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 選 )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 代 碼 85 承 辦 單 位 研 發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教 育 組 連 絡 電 話 ext.2731 地 址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傳 真 網 址 本 校 創 立 于 1954 年, 是 臺 灣 專 門 培 育 國 家 護 理 與 健 康 科 技 人 才 之 國 立 大 學 本 校 配 合 人 在 生 命 週 期 所 呈 現 不 同 階 段 的 健 康 照 護 需 求, 培 育 從 出 生 到 終 老 階 段 所 需 相 關 護 理 健 康 照 護 人 才 目 前 設 有 護 理 學 院 健 康 科 技 學 院 人 類 發 展 與 健 康 學 院, 下 設 六 系 十 二 研 究 所 一 辦 學 績 效 1. 本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達 95% 2. 本 校 護 理 系 獲 選 為 臺 灣 黃 金 科 系 第 一 名!! 3. 榮 獲 教 育 部 評 選 為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4. 榮 獲 教 育 部 評 選 為 典 範 大 學 二 教 學 特 色 1.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 專 業 機 構 實 習 機 會 2. 提 供 學 生 取 得 國 際 專 業 證 照 與 國 家 證 照 3.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與 實 務 能 力, 畢 業 等 於 就 業 4. 開 設 海 外 研 修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競 爭 力 三 僑 生 就 學 優 惠 條 件 1. 學 費 : 國 立 大 學 收 費, 每 學 期 約 新 臺 幣 2~ 3 萬 元 2. 設 置 僑 生 獎 學 金 與 優 先 工 讀 機 會 3. 住 宿 : 保 障 住 宿 優 先 權, 住 宿 費 每 學 期 臺 幣 6,000-8,000 元 4. 交 通 : 位 於 台 北 市 中 心, 步 行 5 分 鐘 即 可 達 捷 運 站 5. 國 外 學 習 : 提 供 海 外 研 修 課 程 與 國 際 雙 學 位 課 程, 提 供 出 國 獎 學 金 補 助 香 港 -14-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Department of Infant and Child Care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本 系 旨 在 於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能 力 兼 備, 具 邏 輯 省 思 關 懷 以 及 創 新 能 力 之 嬰 幼 兒 教 保 育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讀 書 計 畫 :1,200 字 之 內 為 原 則,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1) 自 傳 ; (2) 選 擇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就 讀 的 原 因 ; (3) 未 來 的 抱 負 2. 活 動 參 與 :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高 級 文 憑 就 讀 時 期 成 績 單 獎 狀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表 現 等 證 明 3. 其 他 項 : 領 導 經 驗 設 計 作 品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讀 書 計 畫 ( 選 ), 其 它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 選 ) 護 理 系 School of Nursing 招 生 名 額 :7 名 本 系 學 士 班 課 程 設 計 著 重 於 學 生 在 各 核 心 素 養, 包 含 關 懷 專 業 倫 理 批 判 性 思 考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護 理 技 能 溝 通 與 合 作 管 理 與 領 導 研 究 與 國 際 視 野 等 核 心 素 養 的 培 育 本 系 的 課 程 設 計 亦 積 極 引 導 學 生 關 注 健 康 照 護 議 題 專 業 角 色 的 認 同 與 自 主 發 展, 開 啟 其 後 續 於 護 理 健 康 照 護 領 域 中 的 管 理 與 領 導 能 力 申 請 者 請 檢 附 下 列 : 1. 護 理 師 執 照 2. 讀 書 計 畫 : 1200 字 之 內 為 原 則,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1) 自 傳 (2) 選 擇 護 理 系 就 讀 的 原 因 (3) 未 來 的 抱 負 3. 專 科 時 期 參 與 活 動 期 證 明 文 件 : 獎 狀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領 導 經 驗 社 團 表 現 工 作 經 驗 等 4. 護 理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審 查 項 目 : 學 歷 證 件 ( 必 ), 歷 年 成 績 單 ( 必 ), 護 理 師 執 照 ( 選 ), 讀 書 計 畫 ( 選 ), 參 與 活 動 期 證 明 文 件 ( 選 ), 推 薦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