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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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擬 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經 本 校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Overseas Chinese University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暑 假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部 二 專 0

2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時 程 安 排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並 提 供 下 載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試 場 公 告 起 ( 四 ) 上 午 9 時 ~ ( 四 ) 下 午 4 時 ( 三 ) 下 午 4 時 前 下 載 網 址 : 查 詢 網 址 : 面 試 ( 六 ) 成 績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 三 ) 下 午 16 時 前 ( 四 ) 下 午 16 時 前 公 告 網 址 : 公 告 網 址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 二 ) 備 取 遞 補 可 報 到 名 單 ( 四 ) 下 午 16 時 起 每 週 四 公 告, 公 告 網 址 : 備 取 遞 補 截 止 日 ( 四 ) 上 列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暑 假 洽 公 時 間 : 日 間 可 洽 公 時 間 :07/04 至 08/25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9:30~12:00 及 13:00~15:30 夜 間 可 洽 公 時 間 :07/04 至 08/25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18:00~21:00 共 同 休 假 一 週 : 07/25 至 07/29;08/29 至 09/02 查 詢 事 項 報 名 資 格 報 到 分 發 註 冊 學 分 抵 免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本 校 總 機 : 洽 詢 單 位 註 冊 課 務 組 兵 役 及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生 輔 組

3 目 壹 招 生 類 別... 3 貳 報 名 資 格... 5 參 報 名 手 續... 8 肆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表 及 地 點 伍 成 績 計 算 原 則 陸 成 績 查 詢 柒 成 績 複 查 捌 志 願 分 發 及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玖 報 到 註 冊 壹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壹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壹 拾 貳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附 錄 一 性 質 相 近 系 別 對 照 表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附 錄 三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轉 學 同 意 書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適 用 ) 附 表 四 變 更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錄 2

4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一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學 制 / 年 級 類 別 ( 代 碼 ) 系 別 日 間 部 暫 定 缺 額 進 修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缺 額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財 務 金 融 系 0* 14 企 業 管 理 系 7 4 A 國 際 貿 易 系 0* 27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五 白 天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4 1 面 試 財 經 法 律 系 2 9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B 應 用 英 語 系 1 -- 資 訊 科 技 系 0* 7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5 10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 日 間 部 ) 書 審 面 試 電 腦 輔 助 工 業 設 計 系 1 6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C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6 5 面 試 D 餐 飲 管 理 系 4 10 面 試 E 旅 館 與 會 展 管 理 系 2 13 面 試 F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 5 上 課 時 間 : 週 二 8:10~18:50 -- 面 試 G 資 訊 科 技 系 -- 6 面 試 合 計 備 註 : 一 上 列 缺 額 不 含 當 學 期 實 際 退 學 名 額, 最 新 缺 額 將 於 面 試 當 日 公 告 ; 各 系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將 於 錄 取 名 單 中 即 時 更 新 及 公 告 二 -- 表 示 不 招 生 ;* 表 示 缺 額 可 能 因 在 校 生 轉 ( 退 ) 學 而 維 持 或 增 加, 請 考 生 充 分 考 量 後 再 填 寫 該 志 願 三 < 志 願 分 發 表 > 僅 能 就 同 類 別 ( 代 碼 ) 內 之 系 別 ( 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 填 寫 志 願 四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五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缺 額 係 依 教 育 部 當 年 度 核 定 外 加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六 各 系 簡 介 ( 含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 請 上 本 校 網 址 ( 教 學 單 位 學 院 系 所 ) 查 詢 3

5 二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學 制 / 年 級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類 別 ( 代 碼 ) 系 別 日 間 部 H 財 務 金 融 系 0* 暫 定 缺 額 進 修 部 8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五 白 天 下 午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缺 額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I 企 業 管 理 系 2 5 面 試 J 國 際 貿 易 系 5 24 面 試 K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 10 面 試 L 財 經 法 律 系 1 17 面 試 M 資 訊 科 技 系 1 3 面 試 1 ( 日 間 部 ) 書 審 N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2 11 面 試 O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6 6 面 試 P 電 腦 輔 助 工 業 設 計 系 0* 1 面 試 Q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0* 9 面 試 R 餐 飲 管 理 系 3 3 面 試 S 旅 館 與 會 展 管 理 系 2 13 面 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T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 7 上 課 時 間 : 週 四 8:10~18:50 合 計 面 試 -- 面 試 備 註 : 一 上 列 缺 額 不 含 當 學 期 實 際 退 學 名 額, 最 新 缺 額 將 於 面 試 當 日 公 告 ; 各 系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將 於 錄 取 名 單 中 即 時 更 新 及 公 告 二 < 志 願 分 發 表 > 僅 能 就 同 類 別 ( 代 碼 ) 內 之 系 別 ( 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 填 寫 志 願 三 -- 表 示 不 招 生 ;* 表 示 缺 額 可 能 因 在 校 生 轉 ( 退 ) 學 而 維 持 或 增 加, 請 考 生 充 分 考 量 後 再 填 寫 該 志 願 四 當 年 度 各 系 ( 科 )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五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缺 額 係 依 教 育 部 當 年 度 核 定 外 加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六 各 系 簡 介 ( 含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 請 上 本 校 網 址 ( 教 學 單 位 學 院 系 所 ) 查 詢 4

6 三 夜 間 部 二 專 ( 一 升 二 ): 學 制 / 年 級 類 別 ( 代 碼 ) 系 別 日 間 部 暫 定 缺 額 進 修 部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夜 間 部 二 專 U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書 審 面 試 合 計 備 註 : 一 上 列 缺 額 不 含 當 學 期 實 際 退 學 名 額, 最 新 缺 額 將 於 面 試 當 日 公 告 ; 各 系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將 於 錄 取 名 單 中 即 時 更 新 及 公 告 二 -- 表 示 不 招 生 ;< 志 願 分 發 表 > 僅 能 就 同 類 別 ( 代 碼 ) 內 之 系 別 填 寫 志 願 三 當 年 度 各 系 ( 科 )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四 各 系 簡 介 ( 含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 請 上 本 校 網 址 ( 教 學 單 位 學 院 系 所 ) 查 詢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大 學 部 招 生 類 別 資 格 條 件 凡 非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皆 可 報 名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四 技 ( 二 年 級 ) 四 技 ( 三 年 級 )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三 )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 凡 非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皆 可 報 名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二 學 年 以 上 課 程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5

7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三 )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 二 年 級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 三 年 級 ) (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 凡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學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凡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學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兩 學 年 ( 含 四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凡 非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皆 可 報 名 : 二 專 ( 二 年 級 ) 一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二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或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三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二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一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條 訂 定 之 ( 二 ) 目 前 尚 在 臺 註 冊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個 學 期, 可 報 考 四 技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 業 滿 四 個 學 期, 可 報 考 四 技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之 學 制 班 次 及 進 修 學 制 ( 四 )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台 灣 本 島 學 校 ( 五 ) 因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遭 退 學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本 校 轉 學 考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站 ( 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查 詢,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仍 以 各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為 準,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予 以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優 待 ( 一 )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1. 奉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22 日 公 佈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6

8 法 辦 理 2. 詳 細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及 加 分 條 件,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3.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依 簡 章 附 錄 三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中 規 定 應 繳 證 件 欄 及 備 註 欄 說 明,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掃 描 PDF 檔, 並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驗 正 本 ( 二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1.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報 考 本 校,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2. 若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3.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官 核 准 之 本 年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掃 描 PDF 檔,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4.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5.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依 簡 章 附 錄 三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中 規 定 應 繳 證 件 欄 及 備 註 欄 說 明,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掃 描 PDF 檔, 並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驗 正 本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限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 二 )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系 科 審 核 認 定 若 抵 免 學 分 後, 無 法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須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異 議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四 技 二 年 級 生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1/3 為 上 限 ; 四 技 三 年 級 以 七 十 學 分 為 上 限 ; 二 專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1/3 為 上 限 ( 三 ) 僑 生 限 選 擇 日 間 部 就 讀, 並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上 傳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符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雙 重 以 上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 六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學 生 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構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 七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7

9 參 報 名 手 續 1.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將 予 以 退 學 2.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3.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4.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一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 一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07 月 07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於 報 名 日 期 內,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上 傳 各 項 資 料 二 報 名 流 程 : ( 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連 結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 在 欄 位 中 鍵 入 基 本 資 料 及 志 願 分 發 順 序 3.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送 出, 將 無 法 線 上 修 改, 請 仔 細 校 對 所 填 之 資 料 4.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明, 以 便 考 場 編 排 5.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並 請 填 寫 附 表 五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傳 真 方 式 ( ) 回 覆,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代 為 處 理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1.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2. 請 至 便 利 商 店 或 金 融 機 構 繳 交 報 名 費 ( 入 帳 時 間 約 需 1~3 日 ) 3.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請 於 報 名 時 上 傳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掃 描 PDF 檔, 並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正 本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自 開 具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 4. 未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三 ) 上 傳 各 項 文 件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掃 描 PDF 檔 2.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 如 下 表 ) 掃 描 PDF 檔 : 8

10 繳 驗 證 件 報 考 資 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掃 描 PDF 檔 歷 年 成 績 單 掃 描 PDF 檔 在 校 生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掃 描 PDF 檔 畢 業 證 書 掃 描 PDF 檔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休 學 生 休 學 證 明 補 充 說 明 : 報 考 者 若 為 在 學 學 生, 尚 無 下 學 期 成 績, 須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與 截 至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始 得 報 考, 俟 確 定 錄 取 時 再 繳 交 完 整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原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及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若 無 繳 驗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學 生 證 背 面 之 註 冊 章 須 蓋 至 註 冊 章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變 更 情 事 者, 除 不 准 應 考 或 已 應 考 其 成 績 視 為 無 效 外, 並 得 依 法 移 送 法 院 究 辦 3.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掃 描 PDF 檔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運 動 績 優 特 種 生 等 4. 持 外 國 學 歷 之 考 生, 須 另 郵 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明 成 績 單 及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郵 寄 至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課 務 組 ) 5.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請 另 郵 寄 下 列 表 件 ( 請 郵 寄 至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課 務 組 ): (1)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 影 本 乙 份 (2) 轉 學 同 意 書 ( 附 表 三 )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註 冊 章 須 蓋 至 註 冊 章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證 照 研 究 報 告 或 專 題 報 告 等 ) 掃 描 PDF 檔 7. 如 有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及 延 誤 等 情 事,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嗣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考 試 ( 錄 取 )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報 名 表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輸 入, 各 欄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欄 請 填 寫 可 收 到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資 料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導 致 各 項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聯 絡 而 造 成 延 宕 等 情 事, 視 同 放 棄 權 利, 一 切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如 有 更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變 更 者, 請 填 妥 附 表 四 變 更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表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40721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或 傳 真 辦 理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電 話 : 轉 分 機 1202~1204) 4.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 送 出 報 名 表 件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 除 資 格 不 符 考 生 ( 不 含 低 收 9

11 入 戶 考 生 ) 可 退 還 報 名 費 外 ( 惟 須 扣 除 300 元 之 郵 資 及 審 查 處 理 費 ), 餘 不 得 以 缺 件 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志 願 分 發 表 > 僅 能 就 同 報 考 類 別 ( 代 碼 ) 內 之 系 別 填 寫 志 願 6.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招 生 類 別 ( 代 碼 ) 身 分 別 及 志 願 序 等 7. 報 名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8.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將 移 轉 至 學 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以 全 名 顯 示 於 榜 單 上 9.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肆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表 及 地 點 一 面 試 資 訊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三 ) 下 午 16 時 前 公 告 於 網 站 ( 網 址 : 敬 請 考 生 務 必 撥 空 上 網 查 看, 並 詳 加 確 認 報 考 系 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二 面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試 場 不 開 放 現 場 參 觀 ( 二 ) 面 試 時 可 攜 帶 有 助 於 面 試 委 員 對 其 了 解 之 相 關 資 料 ( 三 ) 請 考 生 準 時 赴 試, 遲 到 者 委 員 將 酌 予 扣 分 五 若 有 問 題 請 與 本 校 聯 絡 : ( 一 ) 聯 絡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二 ) 聯 絡 電 話 : 轉 1202~1204 伍 成 績 計 算 原 則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科 目 一 ( 書 審 ) * 45% + 科 目 二 ( 面 試 )* 55% 二 如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招 生 類 別 比 分 順 序 ( 如 下 表 ) 之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 可 分 發 ) 順 序, 若 各 考 科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處 理 10

12 比 分 順 序 招 生 類 別 第 一 順 序 第 二 順 序 四 技 二 年 級 科 目 二 ( 面 試 ) 科 目 一 ( 書 審 ) 四 技 三 年 級 科 目 二 ( 面 試 ) 科 目 一 ( 書 審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科 目 二 ( 面 試 ) 科 目 一 ( 書 審 ) 夜 間 部 二 專 科 目 二 ( 面 試 ) 科 目 一 ( 書 審 ) 三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考 生 如 未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即 使 總 分 達 到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陸 成 績 查 詢 一 105 年 07 月 19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二 查 詢 成 績 網 址 : 柒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07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16 時 前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三 複 查 流 程 : ( 一 )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貼 上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 載 於 簡 章 附 表 一 ) ( 二 ) 將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再 來 電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信 件 及 費 用 ( 三 ) 傳 真 號 碼 :(04) 聯 絡 電 話 :(04) 轉 ( 四 ) 郵 寄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四 複 查 以 每 項 目 之 成 績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者,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捌 志 願 分 發 及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本 招 生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該 報 考 類 別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考 生 志 願 表 所 載 志 願 順 序 進 行 分 發 一 凡 總 成 績 符 合 本 會 所 訂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本 會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之 高 低 順 序 及 考 生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志 願 分 發 表 中 各 志 願 順 序 進 行 分 發, 並 按 各 志 願 ( 系 別 ) 缺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後,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志 願 分 發 表 未 填 寫 之 系 別 均 不 予 分 發 ) 二 若 總 成 績 雖 達 各 志 願 ( 系 別 )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者, 並 非 皆 能 備 取 遞 補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請 考 11

13 生 特 別 留 意 ; 若 總 成 績 未 達 各 志 願 ( 系 別 )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 ( 一 )105 年 7 月 21 日 ( 四 ) 下 午 16 時 於 本 校 公 告, 並 以 限 時 方 式 郵 寄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 二 ) 公 告 網 址 : ( 三 )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請 注 意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四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規 定 : ( 一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遞 補 規 定 : 1. 以 第 一 志 願 ( 系 別 ) 分 發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之 考 生 不 具 遞 補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其 他 志 願 ( 系 別 ),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玖 報 到 註 冊 2. 非 以 第 一 志 願 分 發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依 每 位 考 生 之 志 願 分 發 表 中 第 一 志 願 及 該 志 願 ( 系 別 ) 缺 額 人 數 依 序 公 告 遞 補, 其 後 志 願 ( 第 二 第 三 等 志 願 ) 不 予 分 發 3. 無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依 每 位 考 生 之 志 願 分 發 表 及 各 志 願 ( 系 別 ) 缺 額 人 數 依 序 公 告 遞 補 若 遞 補 成 各 志 願 之 正 取 生 時, 則 依 前 項 辦 理 ( 三 ) 本 校 自 105 年 8 月 4 日 起 每 週 四 下 午 16 時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公 告 備 取 遞 補 可 報 到 名 單,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並 請 依 指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四 ) 備 取 遞 補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視 同 放 棄 原 錄 取 志 願 ( 系 別 ), 且 不 得 要 求 再 返 回 原 錄 取 志 願 ( 系 別 ) 或 改 遞 補 其 他 志 願 ( 系 別 ), 請 考 生 務 必 慎 重 考 慮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1 日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二 )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依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公 告 為 準, 請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依 規 定 攜 帶 1.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2. 學 歷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 可 後 補 )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註 冊 費 5.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仍 在 學 之 考 生 如 無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者, 得 於 確 定 錄 取 後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凡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12

14 四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因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備 取 遞 補 規 定 辦 理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指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及 繳 費 ;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壹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放 榜 後 14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以 正 式 書 面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 三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壹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一 錄 取 入 學 生 須 接 受 本 校 體 檢 或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二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逕 至 會 計 室 網 站 ( 查 詢 ( 僅 供 參 考, 收 費 標 準 仍 以 104 學 年 度 訂 定 之 標 準 為 依 據 ) 三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3

15 壹 拾 貳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一 高 鐵 交 通 : 請 搭 乘 高 鐵 快 捷 公 車 ( 高 鐵 台 中 站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可 直 達 本 校 二 快 速 道 路 交 通 : ( 一 ) 國 道 一 號 : 1. 大 雅 交 流 道 -> 往 台 中 方 向 -> 左 轉 中 清 路 -> 右 轉 黎 明 路 -> 左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2. 台 中 交 流 道 -> 往 台 中 方 向 -> 台 灣 大 道 ( 原 台 中 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 二 ) 國 道 三 號 : 快 官 交 流 道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74 號 道 路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右 轉 西 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 三 )74 號 快 速 道 路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 1. 北 上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右 轉 西 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2. 南 下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直 行 環 中 路 -> 左 轉 福 科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三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詳 細 請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 14

16 招 生 系 組 企 業 管 理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財 經 法 律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電 腦 輔 助 工 業 設 計 系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旅 館 與 會 展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性 質 相 近 系 別 對 照 表 附 錄 一 性 質 相 近 之 系 組 與 商 學 及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之 系 組 例 :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事 業 經 營 系 流 通 管 理 系 金 融 系 保 險 系 物 流 管 理 系 財 政 稅 務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財 經 法 律 系 商 業 教 育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會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貿 易 運 籌 系 財 稅 系 金 融 與 風 險 管 理 系 金 融 保 險 系 會 計 統 計 系 經 濟 系 經 營 管 理 系 保 險 營 運 系 統 計 系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銀 行 保 險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系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系 行 銷 物 流 管 理 系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處 理 系 商 業 文 書 系 資 訊 科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學 系 網 路 通 訊 學 系 電 子 通 訊 系 計 算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計 算 機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訊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電 子 工 程 設 計 系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法 律 系 法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系 司 法 學 系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財 稅 系 保 險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金 融 保 險 系 商 業 經 營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旅 館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中 餐 廚 藝 系 西 餐 廚 藝 系 旅 館 與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烘 焙 管 理 系 健 康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餐 飲 行 銷 管 理 系 食 品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產 品 設 計 系 商 品 設 計 系 科 技 產 品 設 計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系 材 料 系 汽 車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動 力 機 械 系 電 機 系 工 商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平 面 廣 告 設 計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車 輛 系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相 關 之 系 組 例 : 創 意 生 活 設 計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文 化 發 展 與 創 意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藝 術 創 意 產 業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系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文 化 創 意 與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商 品 設 計 系 等 相 關 設 計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網 路 通 訊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電 腦 與 資 訊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等 相 關 資 訊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相 關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外 文 系 英 語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經 營 管 理 系 國 際 貿 易 運 籌 系 等 相 關 系 組 與 英 文 系 相 關 之 系 組 例 : 外 文 英 語 西 洋 語 文 學 英 美 文 學 英 語 教 學 翻 譯 觀 光 國 際 貿 易 等 相 關 系 組 觀 光 與 休 閒 相 關 領 域 之 系 組, 如 : 觀 光 系 休 閒 管 理 系 旅 運 系 運 管 系 旅 館 管 理 系 商 學 與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之 系 組 15

17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附 錄 二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4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16

18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6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20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者, 得 依 各 辦 理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之 簡 章 規 定 予 以 加 分,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二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若 需 詳 盡 法 規 內 容, 請 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查 詢,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仍 以 各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為 準 17

19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附 錄 三 特 種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運 動 績 優 生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退 伍 軍 人 1. 在 營 服 役 時 間 二 年 ( 含 )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印 本 2. 在 營 服 役 時 間 五 年 ( 含 ) 以 上 者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印 本 上 尉 ( 含 )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述 證 件 如 已 遺 失,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年 資 證 明 書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者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且 服 役 未 滿 五 年 者 應 附 有 關 證 明 5. 替 代 役 退 伍 者,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其 所 獲 得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至 得 獎 之 次 學 年 度 內 有 效 年 12 月 28 日 ( 含 ) 前 退 伍 者, 於 98 學 年 度 以 前 報 考, 仍 依 各 該 時 期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 如 備 註 2~ 備 註 4) 年 5 月 2 日 ( 含 ) 以 前 入 伍,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優 待, 惟 重 考 入 學 者 不 在 此 限 年 5 月 3 日 ( 含 ) 以 後 入 伍 之 退 伍 軍 人, 退 伍 後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者, 錄 取 後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年 10 月 1 日 起, 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經 奉 令 提 前 2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以 按 服 現 役 滿 2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5. 依 據 教 育 部 91 年 8 月 29 日 台 ( 九 一 )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爰 比 照 退 伍 軍 人 升 學 優 待 辦 理 年 1 月 14 日 ( 含 ) 後 退 伍 軍 人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或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 月 14 日 台 參 字 第 A 號 函 規 定 適 用 新 頒 優 待 辦 法 7. 考 生 若 服 役 之 後 曾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者, 需 提 出 未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之 證 明 經 查 驗 屬 實 後, 方 得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8. 具 有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如 自 願 放 棄 享 受 升 學 優 待 者,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可 經 申 請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發 給 考 生 未 享 受 升 學 優 待 證 明 書 若 需 詳 盡 法 規 內 容, 請 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查 詢,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仍 以 各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為 準 18

20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表 附 錄 四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例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含 替 代 役 ),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年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5%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5% 若 需 詳 盡 法 規 內 容, 請 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查 詢,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仍 以 各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為 準 19

21 附 表 一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類 別 四 技 二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三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二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三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部 二 專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07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16 時 前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三 複 查 流 程 : ( 一 )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貼 上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 二 ) 將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再 來 電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信 件 及 費 用 ( 三 ) 傳 真 號 碼 :(04) 聯 絡 電 話 :(04) 轉 ( 四 ) 郵 寄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四 複 查 以 每 項 目 之 成 績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者,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於 此 : 20

22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報 考 時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資 料 亦 不 退 還,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學 校 名 稱 : 立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妥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地 址 :40721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課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 轉

23 附 表 三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轉 學 同 意 書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陸 生 校 內 轉 系 學 士 及 碩 士 逕 讀 博 士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以 及 轉 學 跨 校 院 系 所 選 修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之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陸 生 報 名 轉 學 時, 即 應 出 具 欲 轉 出 學 校 之 同 意 證 明 注 意 事 項 : 一 學 生 申 請 時, 應 通 過 原 校 審 核, 連 同 報 名 表 寄 出 二 經 查 填 寫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或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同 意 下 表 之 學 生 參 加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申 請, 敬 請 惠 予 同 意 姓 名 原 就 讀 學 校 入 出 境 證 統 一 證 號 原 就 讀 學 系 原 就 讀 年 級 原 就 讀 學 號 轉 出 原 因 操 行 不 及 格 退 學 是 否 此 致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2016 年 月 日 填 妥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地 址 :40721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課 務 組 連 絡 電 話 : 轉 附 表 四 22

24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變 更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四 技 二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三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二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三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部 二 專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變 更 前 變 更 後 變 更 前 變 更 後 變 更 前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 申 請 更 名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 申 請 變 更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變 更 後 備 註 : 一 本 表 僅 限 於 考 生 報 名 後 更 名 變 更 通 訊 方 式 及 聯 絡 電 話 使 用 二 本 表 請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或 傳 真 (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 辦 理 傳 真 :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1202~1204 地 址 :40721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23

25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四 技 二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三 年 級, 代 碼 四 技 二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三 年 級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部 二 專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一 網 路 報 名 時, 若 有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王 # 明, # 為 半 形 字 元 ),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正 楷 手 寫 填 寫 清 楚 需 造 字 申 請 說 明 二 請 勾 選 : 正 楷 手 寫 文 字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 例 如 : 姓 名 : 王 犇 明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 犇 ) 備 註 : 一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各 項 欄 位 務 請 正 楷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二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傳 真 號 碼 :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三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若 有 遺 漏 或 技 術 性 造 成 之 缺 字 " 現 象, 仍 可 於 日 後 補 正, 考 生 請 勿 擔 心 24

26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電 話 :(04) 傳 真 :(04) 網 址 : 2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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