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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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網 址 :

2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4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5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5 陸 評 分 方 式 5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5 捌 報 到 5 玖 成 績 複 查 6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6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6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7 附 錄 :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3.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4.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校 代 碼 表 5.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6.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7.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8. 造 字 申 請 表 9.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10.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11. 退 費 申 請 表 12.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13.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4.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15.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3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及 網 址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104 年 11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105 年 1 月 1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4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105 年 2 月 19 日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准 考 證 查 詢 並 列 印 試 場 查 詢 105 年 3 月 9 日 至 考 試 當 天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招 生 資 訊 成 績 單 寄 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依 網 頁 公 告 說 明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淡 水 校 園 地 址 及 電 話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總 機 (02) 本 校 網 址 : 院 系 簡 介 : ( 點 選 學 術 單 位 / 選 擇 學 院 / 選 擇 學 系 ) 學 分 抵 免 :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法 規 章 程 )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及 分 機 一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二 就 學 貸 款 兵 役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奬 助 學 金 : 學 務 處 ( 生 輔 組 ) 住 宿 : 學 務 處 ( 住 輔 組 ) 三 學 雜 費 : 財 務 處 ( ) 四 招 生 學 系 :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 )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請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頁 查 詢 及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4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資 格 者 ( 如 附 錄 1), 且 持 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不 限 二 相 關 規 定 ( 一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者, 報 考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時, 得 以 軍 中 專 長 抵 充 工 作 經 驗, 但 需 持 有 足 以 辨 識 專 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二 )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91 年 8 月 13 日 台 (91)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目 前 有 關 自 耕 農 身 分 證 明 已 不 予 核 發, 惟 為 擴 展 農 業 經 營 者 能 有 接 受 再 教 育 的 機 會 和 管 道, 考 生 若 符 合 為 農 員 者 或 參 加 農 民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即 可 視 同 自 耕 農 之 在 職 證 明, 並 應 納 入 招 生 簡 章 中 辦 理, 以 資 明 確 ( 四 ) 持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之 各 院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以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持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 須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學 籍 ( 五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六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七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八 ) 僑 生 (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 及 外 國 學 生 (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 得 報 考 本 校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九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請 於 報 名 前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登 錄 之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截 止, 逾 時 不 受 理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關 閉, 請 留 意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或 延 遲 繳 費 導 致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報 名 異 常 未 能 及 時 解 決, 請 儘 早 上 網 填 表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105 年 1 月 28 日 至 2 月 14 日 為 本 校 休 假 日 ; 期 間 報 名 如 有 問 題 可 來 信 atex@mail.tku.edu.tw 或 請 於 2 月 15 日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詢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需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及 報 名 表 ( 二 ) 報 名 網 址 點 選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填 表 完 成 確 認 後, 依 系 統 賦 予 之 銀 行 代 碼 及 帳 號,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 郵 局 請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 轉 帳 繳 費, 並 將 規 定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裝 入 自 行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之 B4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 三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5 1

5 時 ), 交 至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四 報 名 流 程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exam.tku.edu.tw 選 取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 下 午 4 時 止 ) 及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輸 入 報 名 表 列 印 黏 貼 照 片 和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簽 名 取 得 系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繳 費 帳 號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手 續 ( 下 午 8 時 止 ) 各 地 銀 行 / 郵 局 辦 理 繳 費 或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查 詢 繳 費 / 轉 帳 成 功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轉 帳 繳 費 查 詢 ) 否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3. 同 等 學 力 生 是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同 等 學 力 生 寄 送 相 關 料 至 招 生 組 1.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2.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30% 3. 受 理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報 名 是 審 核 身 分 及 資 格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掛 號 寄 送 書 審 資 料 ~ 否 1.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均 不 退 費 2. 不 具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完 成 報 名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並 自 行 列 印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IE5.0 以 上 ( 含 ) 瀏 覽 器 並 將 電 腦 連 接 印 表 機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表 )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先 以 _ 輸 入,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填 寫 於 上, 連 同 附 錄 8 造 字 申 請 表 寄 送 2

6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資 料 請 裝 入 貼 有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 一 ) 報 名 表 : 考 生 須 繳 報 名 表 1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另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供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 附 錄 1) 2 需 貼 妥 考 生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相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簽 名 ( 二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如 附 錄 5): 可 檢 具 任 職 單 位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正 本,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證 明 影 本 ( 三 ) 備 審 資 料 : 請 詳 閱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之 備 審 資 料 欄 指 定 之 資 料 1 份 ( 四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填 妥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錄 6)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 附 錄 7)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六 ) 其 他 :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錄 8)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附 錄 9)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附 錄 10) 等 ( 無 則 免 附 ) 六 報 名 費 ( 一 ) 一 般 考 生 :1,350 元 ( 內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費 50 元 ) ( 二 )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參 閱 附 錄 3 1 請 確 認 登 錄 之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報 名 截 止, 若 無 繳 費 紀 錄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報 名, 逾 期 無 法 受 理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者,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 若 為 其 他 行 庫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可 於 次 1 工 作 日 查 詢 2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繳 費 帳 號 如 網 路 填 表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 三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須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核 考 試 當 天 請 帶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辦 理 退 報 名 費 30%( 期 限 至 105 年 4 月 下 旬 止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2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 四 ) 退 費 申 請 : 1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其 餘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3)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2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錄 11),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02)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3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經 扣 除 匯 費 ( 親 領 者 免 ) 及 審 查 行 政 作 業 費 ( 新 臺 幣 300 元 ) 後, 一 律 退 還,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七 准 考 證 查 詢 與 列 印 ( 一 )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考 生 網 頁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考 生 於 考 3

7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應 試 ( 二 )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需 補 印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八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系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2 月 19 日 ) 前 寄 出 或 交 至 招 生 組, 超 過 報 名 期 限 以 致 影 響 後 續 審 查 作 業,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補 寄 送 資 料 繳 驗 之 備 審 資 料,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報 名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入 學 考 試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 二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獲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報 到 日 期 準 時 報 到 並 完 成 相 關 報 到 程 序 如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因 未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且 已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凡 具 有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三 )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學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考 生 提 供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13 ( 四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五 ) 考 生 參 與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校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錄 2; 原 畢 肄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請 參 閱 附 錄 4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30 時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試 場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台 北 校 園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08:30-10:00)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日 語 翻 譯 與 閱 讀 測 驗 4

8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 學 系 ( 代 碼 ) 招 生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4985)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及 簡 歷 3. 學 習 計 畫 4.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5. 個 人 成 就 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日 語 翻 譯 與 閱 讀 測 驗 50% 50% 1. 筆 試 2. 書 面 審 查 料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一 修 業 年 限 :2 至 3 年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年 畢 業 學 分 為 76 學 分,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20 學 分 二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或 週 六 週 日 為 原 則 三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校 園 ( 平 面 圖 詳 附 錄 12) 陸 評 分 方 式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書 面 審 查 及 筆 試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係 以 考 生 繳 交 的 備 審 資 料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三 筆 試 成 績 係 以 考 試 科 目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四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與 筆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使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錄 取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雖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時, 根 據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排 定 名 次 並 優 先 錄 取 ;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點 捌 報 到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並 至 考 生 信 箱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或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A212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遞 補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5

9 遞 補 名 單 ), 遞 補 說 明 依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遞 補 作 業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未 遞 補 到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資 格 二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准 考 證, 並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學 歷 證 件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者, 繳 交 附 有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1)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需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5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6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者,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8 條 規 定, 入 學 報 到 時,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緩 期 補 繳 學 歷 證 件 經 核 准 者 外, 須 繳 驗 以 上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 學 生 證 申 請 表 ( 隨 錄 取 通 知 寄 送, 須 貼 妥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日 期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如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放 棄 或 已 向 他 校 報 到, 請 務 必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明 錄 取 學 系 及 資 格 不 符 或 放 棄 原 因,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註 冊 組 四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9)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系 及 複 查 科 目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回 郵,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簡 章 附 錄 14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6

10 一 錄 取 生 自 105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 以 瞭 解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 本 校 不 再 寄 紙 本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繳 費 選 課, 方 為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單 另 由 財 務 處 於 8 月 中 旬 寄 送,8 月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至 自 行 列 印 或 洽 詢 財 務 處 (02) 轉 2067 二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供 參 考 :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費 1,765 雜 費 5,075 ( 一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除 學 分 費 外,3~5 年 級 另 收 取 雜 費 ( 二 ) 其 他 費 用 請 至 財 務 處 網 頁 點 選 學 雜 費 業 務 查 詢 ( 三 )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學 雜 費 依 本 地 生 1.2 倍 收 取 三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該 校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需 繳 交 本 校 1/4 學 雜 費 如 以 交 換 生 身 分 出 國 留 學 需 在 本 校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但 在 姊 妹 校 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7

11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8

12 第 四 條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9

13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10

14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11

15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2

16 附 錄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年 9 月 18 日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17 三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十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14

18 第 二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9 附 錄 3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費 須 知 (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 需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2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3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務 必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扣 款 成 功 7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繳 費 收 據, 請 列 印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1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2 受 款 人 名 稱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3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4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6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三 )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需 手 續 費 ) 1 填 寫 匯 款 單 2 填 寫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4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同,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繳 費 帳 號 請 詳 細 確 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尚 未 繳 費 前, 如 登 錄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操 作, 錯 誤 報 名 表 作 廢, 請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帳 號 繳 費 報 名 費 繳 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 二 )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報 名 截 止, 若 無 繳 費 紀 錄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報 名, 逾 期 無 法 受 理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者,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 若 為 其 他 行 庫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可 於 次 1 工 作 日 查 詢 ( 三 )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網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簡 章 )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將 資 料 備 妥 以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至 招 生 組 ( 四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可 依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至 進 行 : 繳 費 查 詢 / 試 場 查 詢 / 錄 取 查 詢 /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16

20 附 錄 4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000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55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8 開 南 大 學 088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1030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0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56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0889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103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00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57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890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03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00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58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891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學 校 103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00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59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2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089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034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0006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60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3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0893 私 立 南 華 大 學 103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000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61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4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089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036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0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62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5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009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63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7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897 私 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010 國 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0064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19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0899 私 立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039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011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65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40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00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66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206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09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001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67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092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4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014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0068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423 明 道 大 學 0926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1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0015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0069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599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0927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1044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0016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0070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92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1045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0017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0071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9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929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46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0018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072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6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0931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1047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019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0073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761 私 立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9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48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00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074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0933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4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021 私 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0075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7 私 立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0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022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0076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938 陸 軍 財 務 經 理 學 校 1121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0023 私 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077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51 私 立 玄 奘 大 學 0948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1124 康 寧 大 學 0024 私 立 靜 宜 大 學 0078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2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0950 私 立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25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0025 私 立 大 同 大 學 0079 私 立 大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51 私 立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126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026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0080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7 私 立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952 私 立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127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027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0081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8 私 立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53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128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0028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0082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0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5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29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0029 國 防 醫 學 院 0083 私 立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1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1130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0030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0084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2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7 私 立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3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0031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0085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3 私 立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8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32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0032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0086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4 私 立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9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13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0033 國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0087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5 私 立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34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4 私 立 真 理 大 學 0088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6 私 立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1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1135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89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7 私 立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3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6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校 0036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90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8 私 立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2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0037 私 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091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9 私 立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13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3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0092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0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4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台 中 ) 1139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0093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1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140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0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0094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2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7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4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1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0095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4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77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4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42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0096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0875 私 立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8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143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3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97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6 私 立 大 仁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9 私 立 實 踐 大 學 1144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98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877 私 立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0 私 立 世 新 大 學 114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含 師 院 ) 0099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8 私 立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4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46 外 國 學 校 ( 大 學 ) 0046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 含 師 院 ) 011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879 私 立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5 私 立 華 梵 大 學 1147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0047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015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880 私 立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6 私 立 中 華 大 學 1148 外 國 學 校 ( 學 院 ) 0048 私 立 光 明 醫 學 專 科 學 校 016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881 私 立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7 私 立 大 葉 大 學 1149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桃 園 ) 0049 私 立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16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0882 私 立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8 私 立 義 守 大 學 11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00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行 專 0165 亞 洲 大 學 0883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0989 私 立 銘 傳 大 學 1152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167 佛 光 大 學 0884 私 立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91 私 立 元 智 大 學 1153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2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學 校 0170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0885 私 立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學 校 099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154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3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6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0886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994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155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0054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887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0999 其 他 1156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考 生 若 查 無 就 讀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其 他 原 學 校 已 改 制 或 更 名, 依 更 名 後 之 學 校 名 稱 填 報 17

21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年 生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別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電 話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負 責 工 作 性 質 概 述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一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須 具 工 作 經 驗, 始 得 報 名 二 本 證 明 書 請 以 正 本 隨 報 名 附 件 繳 交, 未 繳 者 以 資 格 不 符 論 三 本 表 為 參 考 格 式,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四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考 生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在 職 單 位 負 責 人 (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22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Letter of Statement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For Students Holding a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正 本 各 份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份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份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淡 江 大 學 / To the TamKang University 立 書 人 / 日 期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No.: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Class/Dept./Division Applied: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State/Country of School: 聯 絡 電 話 Contact Tel. No.: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02) 招 生 組 收 Date: 19

23 附 錄 7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性 別 申 請 項 目 考 試 科 目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系 別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障 礙 等 級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結 果 特 殊 請 考 生 自 行 詳 列 需 求 : 需 求 承 辦 人 : 組 長 : 秘 書 : 教 務 長 : 備 註 : 一 無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二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三 本 表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以 憑 辦 理 四 提 出 本 申 請 表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2208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20

24 附 錄 8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造 字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必 填 ) 報 考 系 別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准 考 證 號 ( 承 辦 人 填 寫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時,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丁 中 ), 待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紅 筆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分 造 字 資 料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一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二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起 寄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注 意 事 項 三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各 項 試 務 資 料 即 會 印 出 正 確 字 體, 但 在 無 造 字 檔 之 電 腦, 仍 不 會 顯 示 正 確 的 字, 考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四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五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電 話 :(02) 轉

25 附 錄 9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退 費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請 務 必 勾 選 親 自 至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領 取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須 扣 除 匯 費 ),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戶 名 退 費 帳 號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局 號 帳 號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1 份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 勾 選 親 自 領 取 者 免 附 ) 一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辦 理 退 費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應 附 證 件,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下 載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B4 信 封,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或 傳 真 至 (02)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2208 三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五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扣 除 匯 費,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22

26 附 錄 10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退 費 方 式 請 務 必 勾 選 親 自 至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領 取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須 扣 除 匯 費 ),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戶 名 退 費 帳 號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局 號 帳 號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1 份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 勾 選 親 自 領 取 者 免 附 ) 一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辦 理 退 費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應 附 證 件,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下 載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B4 信 封,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或 傳 真 至 (02)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2208 三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五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扣 除 匯 費,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23

27 附 錄 11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退 費 理 由 退 費 方 式 請 務 必 勾 選 溢 繳 報 名 費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者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務 必 勾 選 親 自 至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領 取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須 扣 除 匯 費,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 戶 名 退 費 帳 號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局 號 帳 號 郵 局 備 註 一 除 因 溢 繳 報 名 費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其 餘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前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或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2016 ) 三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扣 除 匯 費 及 行 政 作 業 費 300 元,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24

28 附 錄 12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台 北 校 園 地 址 :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東 門 站 古 亭 站 公 車 站 永 康 街 站 :0 東 左 0 東 右 信 義 幹 線 公 企 中 心 站 :0 東 右 寶 宮 戲 院 站 :0 東 右 師 大 站 : 和 平 幹 線 捷 運 站 捷 運 東 門 站 4 號 出 口 : 走 信 義 路 轉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5 分 鐘 ) 捷 運 古 亭 站 5 號 出 口 : 走 和 平 東 路 至 師 大 校 門 對 面 轉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台 電 大 樓 站 3 號 出 口 : 迴 轉 走 師 大 路 接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25

29 附 錄 13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蒐 集 最 少 的 必 要 個 人 資 料, 且 不 會 處 理 多 餘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皆 以 尊 重 您 的 權 益 為 基 礎, 並 以 誠 實 信 用 之 方 式 及 以 下 原 則 為 之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 若 您 未 滿 20 歲, 以 下 內 容 請 併 向 您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告 知 ): 一 機 構 名 稱 :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及 完 成 其 他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必 要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 一 ) 本 校 向 您 直 接 蒐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本 校 透 過 專 業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與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研 究 單 位 或 學 校 單 位 ( 如 大 學 與 高 中 職 ) 間 接 取 得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以 下 相 同 ) 識 別 財 務 者 (C002)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 C033) 之 居 留 證 職 業 (C038) 執 照 或 其 他 許 可 (C039)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職 務 專 長 (C054) 著 作 (C056) 學 生 ( 員 ) 應 考 紀 錄 (C057)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雇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受 訓 紀 錄 (C07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 含 居 留 證 )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 供 退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之 用 ) 學 歷 資 格 專 業 技 術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描 述 受 雇 期 間 以 前 之 工 作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限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您 同 意 或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涵 蓋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驗 證 確 認 本 人 身 份 後 提 出 申 請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惟 若 本 校 依 法 有 保 存 保 密 與 確 保 資 料 完 整 性 之 義 務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七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26

30 八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十 本 校 部 分 網 站 會 紀 錄 使 用 者 連 線 的 IP 位 址 使 用 時 間 使 用 的 瀏 覽 器 瀏 覽 及 點 選 資 料 紀 錄 等, 此 紀 錄 僅 作 為 本 校 管 理 及 增 進 網 站 服 務 的 參 考 27

31 附 錄 14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二 本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兼 任, 成 員 由 教 務 長 成 績 查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及 校 長 指 定 院 長 四 人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他 委 員 四 人 組 成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親 自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書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本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事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除 為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不 予 受 理 外,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或 所 為 其 他 處 分 等 認 為 有 疑 義 者,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或 權 益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須 於 發 生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限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 二 )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應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並 應 記 載 申 訴 人 姓 名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等 ( 三 ) 本 小 組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七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處 理, 負 責 評 議,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評 議 書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案 收 件 後 二 十 日 內 回 覆 申 訴 人,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 四 )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五 評 議 書 效 力 及 執 行 本 小 組 議 決 完 成 之 評 議 書,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時, 應 先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相 關 單 位 如 認 為 評 議 結 果 與 法 規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副 知 本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理 由 具 體 者, 得 移 請 本 小 組 再 議 一 次 ; 必 要 時, 續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議 決 六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28

32 附 錄 15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正 面 )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別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總 分 平 均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回 復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截 止 收 件 日 :105 年 4 月 7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表 正 面 :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三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以 憑 回 復 四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1 份 五 申 請 書 正 背 面 黏 貼 成 一 張,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入 信 封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9

33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背 面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貼 郵 票 處 縣 ( 市 ) 鄉 ( 鎮 )( 市 )( 區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君 啟 摺 疊 線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6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P.7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7 陸 評 分 方 式 P.7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7 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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