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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筆 試 / 實 務 操 作 及 資 格 審 查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地 址 :24158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光 復 路 一 段 61 巷 27 號 11 樓 之 3 電 話 :(02) 網 址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辦 理 單 位 : 中 央 印 製 廠 地 址 :23156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康 路 3 段 235 號 電 話 :(02) 轉 分 機 174 網 址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6:5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公 告

2 ( /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起 至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18:00 止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18:00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負 責 單 位 第 一 試 ( 筆 試 ) 設 計 工 程 員 第 二 試 實 務 操 作 ) 第 二 三 試 ( 體 能 測 試 口 試 )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設 台 北 考 區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4:00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14:00 起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4:00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起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8:00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止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恕 不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設 計 工 程 員 參 與 二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2:00 試 公 告 設 計 工 程 員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甄 試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設 台 北 考 區 設 計 工 程 員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甄 試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得 參 與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者 郵 寄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佐 證 資 料 以 利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測 驗 日 期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申 請, 逾 期 或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果 於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寄 發 通 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恕 不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申 請, 逾 期 或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9:00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起 至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8:00 果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前 止 以 掛 號 寄 發 通 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9:00 請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佐 證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05 年 5 月 日 ( 星 期 一 ~ 四 ) 4 天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辦 理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請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查 詢 ;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另 行 寄 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9:00 財 團 法 人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中 央 印 製 廠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 頁 / 共 18 頁

3 壹 甄 選 類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性 質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本 次 甄 選 總 計 錄 取 23 名 ( 含 分 類 職 位 5 名 評 價 職 位 15 名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3 名 ), 工 作 地 點 均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本 廠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為 65 歲 ) ( 四 ) 學 歷 : 1. 分 類 職 位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考 2. 評 價 職 位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3.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 (1)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但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並 擔 任 士 官 以 上 職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2 身 體 健 康, 經 公 立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3 素 行 良 好, 儀 表 端 莊, 言 語 清 晰 4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2)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並 擔 任 士 官 以 上 職 務 者 尤 佳 4.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惟 應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郵 寄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供 審 核, 始 合 於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五 ) 體 格 標 準 : 1. 報 考 各 類 別 均 須 無 不 堪 勞 動 或 其 他 原 因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2.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以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為 準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有 效 期 限 需 為 105 年 5 月 31 日 之 後 者 ) 3. 報 考 各 類 別 之 應 考 者 經 公 告 得 參 加 第 二 三 試 測 驗 者, 須 繳 交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屬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或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特 約 醫 院 完 成 檢 查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其 中 設 計 工 程 員 印 刷 技 術 員 電 機 技 術 員 及 機 械 技 術 員, 體 格 檢 查 須 辨 色 力 正 常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2 頁 / 共 18 頁

4 4. 報 考 印 刷 技 術 員 者, 第 二 試 應 考 人 員 須 體 能 測 試, 測 驗 內 容 為 紙 張 搬 運 堆 疊, 測 驗 方 式 及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 (1) 紙 張 尺 寸 :68 54cm 之 100 磅 模 造 紙,500 張 紙 重 量 約 15 公 斤 (2) 搬 運 途 中 紙 張 掉 落 及 紙 堆 傾 倒 需 復 原, 時 間 併 入 計 算 項 目 施 測 簡 述 計 分 標 準 將 置 於 棧 板 之 10,000 張 紙 量 測 完 成 紙 張 搬 運 堆 疊 時 紙 張 搬 運 堆 疊 張, 搬 運 並 堆 疊 至 另 一 空 棧 間, 並 依 時 間 給 分 板 上, 兩 棧 板 距 離 6 公 尺 (3) 該 項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20%,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如 下 : 完 成 未 滿 3 分 30 4 分 00 4 分 30 5 分 00 5 分 30 6 分 00 6 分 30 7 分 00 7 分 30 超 過 時 間 3 分 30 8 分 00 (T) 4 分 00 4 分 30 5 分 00 5 分 30 6 分 00 6 分 30 7 分 00 7 分 30 8 分 00 得 分 (4)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 如 完 成 時 間 為 5 分 15, 得 總 成 績 12 分 ( 得 分 60 分 20%=12 分 ) 完 成 時 間 未 滿 3 分 30, 得 總 成 績 20 分 ( 得 分 100 分 20%=20 分 ) 完 成 超 過 8 分 鐘, 則 得 0 分 (5) 應 考 人 員 完 成 體 能 測 驗 後, 參 加 口 試 5. 報 考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於 第 一 試 ( 筆 試 ) 錄 取 後, 須 通 過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1,200 公 尺 跑 走 ( 採 及 格 制, 不 另 予 計 分, 未 通 過 即 淘 汰 ), 方 可 參 加 第 二 試 交 通 指 揮 及 第 三 試 ( 口 試 ) ( 六 ) 其 他 :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進 用 ; 凡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者, 請 勿 報 名 : 1.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4.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5.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6.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但 純 勞 工 無 操 守 與 安 全 顧 慮 者, 不 在 此 限 7.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3 頁 / 共 18 頁

5 8.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未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者 9. 曾 在 中 央 印 製 廠 被 開 除 或 未 經 奉 准 而 擅 自 離 職 者 10.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不 予 進 用 者 ( 七 ) 為 維 護 自 身 及 工 作 安 全, 凡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或 無 法 勝 任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者, 請 勿 報 名 ; 如 於 體 能 測 試 或 口 試 時 發 現, 將 不 予 錄 取 ;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時, 取 消 資 格 三 甄 選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甄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 ( 一 ) 分 類 職 位 :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行 政 管 理 員 設 計 工 程 員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甄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從 事 人 事 業 務 工 作 從 事 行 政 管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從 事 美 術 設 計 等 相 關 工 作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20% 2. 英 文 占 20% 1 小 時 1. 行 政 法 占 30%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含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占 30% 1.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20% 2. 英 文 占 20% 專 業 科 目 1. 行 政 法 占 30% 2. 民 法 占 30%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20% 2. 英 文 占 20% 1. 平 面 設 計 概 論 占 30% 2. 素 描 甄 試 占 30% 1 小 時 1 小 時 2 小 時 設 計 工 程 員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素 描 甄 試 採 實 務 操 作 類 別 甄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設 計 工 程 員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占 100% 測 驗 軟 體 --PC 或 MAC 機 台 : Adobe Illustrator CC 版 本 Adobe Photoshop CC 版 本 Adobe Indesign CC 版 本 3 小 時 1. 採 實 務 操 作 2.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4 頁 / 共 18 頁

6 ( 二 ) 評 價 職 位 :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甄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印 刷 技 術 員 13 從 事 印 機 操 作 或 滾 筒 雕 刻 等 工 作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 占 15% 2. 英 文 占 15% 專 業 科 目 1. 印 刷 概 論 與 色 彩 管 理 占 35% 2. 印 刷 機 械 占 35% 1 小 時 需 配 合 輪 夜 班 電 機 技 術 員 1 從 事 印 刷 電 機 維 修 相 關 工 作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 占 15% 2. 英 文 占 15% 專 業 科 目 1. 基 本 電 學 占 35% 2. 自 動 控 制 占 35% 1 小 時 需 配 合 輪 夜 班 機 械 技 術 員 1 從 事 印 刷 機 械 維 修 相 關 工 作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 占 15% 2. 英 文 占 15% 專 業 科 目 1. 機 械 原 理 占 35% 2. 金 工 工 作 法 占 35% 1 小 時 需 配 合 輪 夜 班 ( 三 )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甄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負 責 廠 區 安 全 維 護 鈔 券 運 送 防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3 護 交 通 指 揮 門 禁 管 制 崗 哨 警 戒 周 邊 巡 邏 消 防 防 盜 系 統 之 監 控 及 其 他 本 廠 駐 警 勤 務 工 作 另 常 年 訓 練 包 括 步 槍 手 槍 射 擊 訓 練 消 防 救 災 演 練 體 技 能 訓 練 等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論 文 ) 占 15% 2. 英 文 占 15% 專 業 科 目 1.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占 35% 2. 法 學 知 識 ( 含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及 民 刑 法 概 要 ) 占 35% 1 小 時 1. 勤 務 採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三 班 制 2. 無 固 定 例 假 日, 採 輪 休 制 PS.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5 頁 / 共 18 頁

7 貳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2 月 22 日 9 時 起, 至 3 月 7 日 18 時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二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 及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應 考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及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退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別 三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退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6 頁 / 共 18 頁

8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2) 解 款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3) 分 行 別 : 二 重 分 行 (4)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如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及 自 行 攜 帶 輔 具 入 場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主 動 填 寫 提 出 需 求 ( 註 : 特 別 試 場 之 相 關 協 助 事 項 及 所 需 設 備 或 自 備 輔 具 入 場 請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如 未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而 於 考 試 當 日 或 之 前 才 提 出 者, 為 公 平 性 考 量 將 不 予 受 理 ) ( 四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保 留 繳 款 單 據 因 ATM 轉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繳 費 成 功 之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者, 亦 請 自 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繳 費 成 功 之 狀 態 4.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立 即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如 轉 帳 報 表 無 法 完 成 核 對 時, 再 請 依 通 知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回 傳 以 利 核 對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7 頁 / 共 18 頁

9 參 測 驗 日 期 科 目 及 時 間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報 考 分 類 職 位 (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行 政 管 理 員 ) 評 價 職 位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者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8:40 8:50~10:20 第 二 節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 10:55 11:00~12:0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1 13:15 13:20~14:50 第 四 節 專 業 科 目 2 15:25 15:30~17:00 ( 二 ) 報 考 分 類 職 位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 8:40 8:50~10:20 第 二 節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 10:55 11:00~12:0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1 13:15 13:20~14:50 第 四 節 專 業 科 目 2 15:25 15:30~17:30 註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分 類 職 位 考 論 文 及 公 文 評 價 職 位 及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考 論 文 ;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 鋼 筆 )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英 文 -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含 單 複 選 );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2. 專 業 科 目 : 採 申 論 式 或 混 合 式 試 題 3. 報 考 分 類 職 位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專 業 科 目 2( 素 描 甄 試 ) 係 採 實 務 操 作, 測 驗 時 間 為 2 小 時 二 報 考 分 類 職 位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 第 一 試 ( 筆 試 及 實 務 操 作 ) 總 成 績 取 前 25 名 參 加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13:10 13:30~16:30 三 試 場 設 置 於 台 北 地 區, 第 一 試 筆 試 請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18:00 起 於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考 場 詳 細 地 址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直 接 由 網 路 列 印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8 頁 / 共 18 頁

10 不 另 行 郵 寄 報 考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請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12 時 起 於 甄 選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參 與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人 員 名 單 及 考 場 相 關 資 訊 (PS. 參 與 二 試 考 生 請 攜 帶 原 參 與 筆 試 之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身 份 證 報 到 入 場,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四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3~26 日 ( 星 期 一 ~ 四 )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辦 理 ( 一 ) 達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標 準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18:00 起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下 載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並 須 簽 章 同 意 授 權 本 廠 在 本 次 甄 選 事 務 運 用 ( 二 ) 參 加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三 重 郵 政 3-48 號 信 箱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案 小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並 須 簽 章 同 意 授 權 本 廠 在 本 次 甄 選 事 務 運 用 ( 表 單 請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起 由 甄 選 專 區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 2. 報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各 2 份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份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份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5.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類 別 者, 應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有 效 期 限 需 為 105 年 5 月 31 日 之 後 者 )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影 本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請 儘 量 提 供 )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9:00 起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 四 ) 除 錄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外, 報 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索 回 者, 請 檢 附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俟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原 件 寄 回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9 頁 / 共 18 頁

11 肆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中 央 印 製 廠 及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含 實 務 操 作 : ( 一 ) 應 考 人 須 持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並 置 於 桌 面 指 定 區 域 以 備 查 驗, 必 要 時,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得 要 求 對 應 考 人 拍 照 存 證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 含 )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節 次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45 分 鐘 後 至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選 類 別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黑 色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於 答 案 卷 書 寫 或 修 正 (PS. 請 勿 將 筆 盒 筆 袋 等 非 考 試 指 定 書 寫 或 修 正 用 物 品 置 於 應 考 座 位, 如 攜 帶 透 明 墊 板 至 考 場 應 試 時, 請 勿 於 上 方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依 試 場 規 則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3. 素 描 甄 試 : 報 考 人 員 可 自 備 黑 色 鉛 筆 用 具, 現 場 僅 提 供 每 位 報 考 人 員 畫 板 ( 含 畫 架 )1 套,4K 素 描 紙 1 張,2B 4B 黑 色 鉛 筆 各 2 枝, 軟 性 橡 皮 擦 1 個, 削 鉛 筆 刀 1 支, 固 定 紙 夾 2 只, 固 著 噴 膠 ( 報 考 人 員 3 人 使 用 1 瓶 ) 4.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1) 參 與 本 科 應 考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使 用 之 硬 體 設 備 (MAC 或 PC), 如 未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而 於 考 試 當 日 或 之 前 才 提 出 者, 為 公 平 性 考 量 將 不 予 受 理 (2) 報 考 人 員 請 勿 攜 帶 自 備 工 具 入 場 應 試, 考 場 提 供 每 位 應 考 人 員 50 公 分 直 尺 1 支 藍 色 原 子 筆 1 枝 電 腦 主 機 與 軟 硬 體 週 邊 及 列 印 物 品 供 考 生 應 考 (3) 考 場 提 供 注 音 倉 頡 大 易 中 文 輸 入 法, 如 欲 使 用 其 他 中 文 輸 入 法, 請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並 請 應 考 考 生 於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當 日 上 午 10:30-11:00 前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0 頁 / 共 18 頁

12 攜 帶 原 版 光 碟 與 序 號 至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交 予 場 管 人 員 進 行 現 場 測 試 安 裝, 如 申 請 後 未 於 規 定 安 裝 時 間 內 攜 帶 原 版 光 碟 與 序 號 至 考 場 或 攜 帶 物 品 不 全 或 未 於 報 名 時 事 先 申 請 而 於 考 試 當 日 或 之 前 才 提 出 者, 為 公 平 性 考 量 將 不 予 受 理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請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及 手 機 ( 行 動 電 話 ) B.B.call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關 機 放 於 個 人 隨 身 物 品 袋 內, 置 於 教 室 前 後 方 指 定 區 ( 非 個 人 座 位 下 方 或 左 右 ) 於 測 驗 中 如 手 機 ( 行 動 電 話 ) B.B. call 發 出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依 試 場 規 則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八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手 機 ( 行 動 電 話 )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違 者 該 節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九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聲 響 者 該 節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十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含 外 封 套 或 保 護 套 且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亦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除 該 科 扣 10 分 外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PS. 不 得 以 手 機 ( 行 動 電 話 ) 之 計 算 機 功 能 代 替 計 算 機 若 有 使 用 工 程 用 計 算 機 之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沒 收, 待 當 科 考 試 結 束 後 向 監 考 人 員 領 回 ) ( 十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1 頁 / 共 18 頁

13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 6. 故 意 不 繳 回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3.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記 號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 十 四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於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至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五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六 ) 應 考 人 員 請 遵 守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項 考 試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有 關 自 備 工 具 部 分 請 自 行 準 備, 試 場 不 另 行 提 供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三 試 (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報 到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第 二 三 試 (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查 詢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2 頁 / 共 18 頁

14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行 政 管 理 員 電 機 技 術 員 機 械 技 術 員 等 類 別 者, 分 二 試 舉 行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各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1) 分 類 職 位 : 按 國 文 ( 公 文 及 論 文 )20% 英 文 20% 專 業 科 目 各 30%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2) 評 價 職 位 : 按 國 文 ( 論 文 )15% 英 文 15% 專 業 科 目 各 3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口 試 以 面 談 方 式, 觀 察 心 智 反 應 狀 態 等, 口 試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30 分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4) 反 應 能 力 :30 分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 二 ) 報 考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分 三 試 舉 行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及 實 務 操 作 ): 佔 總 成 績 50%, 各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按 國 文 ( 公 文 及 論 文 )20% 英 文 20% 專 業 科 目 各 30%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取 前 25 名 應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2.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佔 總 成 績 20%,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算 3. 第 一 試 ( 筆 試 及 實 務 操 作 ) 及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合 併 計 算 後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取 前 10 名 應 第 三 試 ( 口 試 ) 4. 第 三 試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三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口 試 以 面 談 方 式, 觀 察 心 智 反 應 狀 態 等, 口 試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30 分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3 頁 / 共 18 頁

15 (4) 反 應 能 力 :30 分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 三 ) 報 考 印 刷 技 術 員 者, 分 三 試 舉 行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各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按 國 文 ( 論 文 )15% 英 文 15% 專 業 科 目 各 3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2.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佔 總 成 績 20%,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體 能 測 試 項 目 為 紙 張 搬 運 堆 疊,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如 下 表 : 完 成 時 間 (T) 未 滿 3 分 30 3 分 30 4 分 00 4 分 00 4 分 30 4 分 30 5 分 00 5 分 00 5 分 30 5 分 30 6 分 00 6 分 00 6 分 30 6 分 30 7 分 00 7 分 00 7 分 30 7 分 30 8 分 00 超 過 8 分 00 得 分 第 三 試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三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口 試 以 面 談 方 式, 觀 察 心 智 反 應 狀 態 等, 口 試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30 分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4) 反 應 能 力 :30 分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 四 ) 報 考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者, 分 三 試 舉 行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各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按 國 文 ( 論 文 )15% 英 文 15% 專 業 科 目 各 3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2.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包 含 : (1) 體 能 測 試 : 採 及 格 制, 不 另 予 計 分 測 驗 方 式 為 1,200 公 尺 跑 走,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為 5 分 50 以 內, 女 性 為 6 分 20 以 內, 及 格 者 始 能 應 第 二 試 ( 交 通 指 揮 ) 及 第 三 試 口 試 (2) 交 通 指 揮 : 占 總 成 績 30% 3. 第 三 試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三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口 試 以 面 談 方 式, 觀 察 心 智 反 應 狀 態 等, 口 試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4 頁 / 共 18 頁

16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30 分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4) 反 應 能 力 :30 分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 五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1) (2) 國 文 英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六 ) 第 一 試 ( 筆 試 / 實 務 操 作 )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目 零 分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體 能 測 試 或 口 試,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零 分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 七 ) 除 報 考 設 計 工 程 員 以 外 之 各 類 別 應 考 者,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加 額 通 知 參 加 體 能 測 試 或 口 試 ( 錄 取 人 數 為 1 人 者 取 10 倍 錄 取 人 數 為 2 人 以 上 者 取 5 倍 ;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則 依 錄 取 人 數 之 10 倍 參 加 第 二 試 )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報 考 印 刷 技 術 員 及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者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及 第 三 試 ( 口 試 )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第 一 試 ( 筆 試 )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試 ) 及 第 三 試 ( 口 試 )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二 )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人 事 管 理 員 行 政 管 理 員 電 機 技 術 員 機 械 技 術 員 等 類 別 人 員,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第 二 試 ( 口 試 )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第 一 試 ( 筆 試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三 ) 報 考 設 計 工 程 員 者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及 實 務 操 作 ) 第 二 試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及 第 三 試 ( 口 試 )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第 一 試 ( 筆 試 及 實 務 操 作 ) 第 二 試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及 第 三 試 ( 口 試 )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四 ) 各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5 頁 / 共 18 頁

17 陸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一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請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105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8:00 前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參 與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者, 第 二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欲 進 行 第 二 試 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9:00 至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至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皆 不 受 理 ( 一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複 查 三 科 為 175 元, 複 查 四 科 為 2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 二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PS. 申 請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退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一 試 ( 筆 試 ) 於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第 二 試 美 術 設 計 (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除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外, 並 以 掛 號 寄 出 柒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一 參 與 第 二 三 試 ( 體 能 測 試 / 口 試 ) 結 果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18:00 時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甄 選 專 區 網 頁 ( 查 詢, 不 另 書 面 通 知 二 甄 選 結 果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9 時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 查 詢,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單 將 另 行 寄 發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6 頁 / 共 18 頁

18 捌 錄 取 進 用 及 待 遇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並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登 載 實 際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人 員 應 依 據 所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人 員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二 中 央 印 製 廠 得 俟 甄 選 成 績 評 定 後 再 擇 優 錄 取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期 限 為 自 放 榜 日 起 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三 分 類 職 位 : 為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錄 取 人 員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亦 不 送 銓 敘 機 關 銓 敘 審 定 錄 取 後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支 薪 要 點 暨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分 類 3 等 1 級 (40,765 元 ) 試 用,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派 用 錄 取 者 如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者,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敘 薪 四 評 價 職 位 : 為 純 勞 工 身 分, 錄 取 後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支 薪 要 點 暨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評 價 5 等 1 級 (27,180 元 ) 試 用,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僱 用 錄 取 者 如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具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者,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敍 薪 五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 為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錄 取 人 員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亦 不 送 銓 敘 機 關 銓 敘 審 定 錄 取 後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駐 衛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比 照 分 類 2 等 1 級 (37,370 元 ) 試 用,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進 用 錄 取 者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敘 薪 曾 任 警 察 或 軍 職 年 資 不 予 提 敘 六 中 央 印 製 廠 現 職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本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始 予 進 用, 且 不 得 要 求 依 原 支 薪 等 級 敘 薪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7 頁 / 共 18 頁

19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下 列 網 站,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一 )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 二 )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2) , 服 務 時 間 : 平 日 上 班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二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及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及 告 知 應 徵 者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聲 明 事 項 及 保 存 期 限 一 年, 與 查 閱 請 求 複 製 本 更 正 資 料 要 求 停 止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如 未 提 供 或 補 正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以 識 別 身 分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四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央 印 製 廠 或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五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印 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頁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甄 選 是 否 延 期 中 央 印 製 廠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第 18 頁 / 共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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