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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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 上海证券报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发布了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 1 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 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7: 00 止 ( 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 具体详见下文 表决票的填写和送交方式及授权 ) 3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件人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9 楼联系人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1

2 联系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邮政编码 :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 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网络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详见附件一 ) 三 权益登记日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 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持有人 ) 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 寄交方式及授权 ( 一 ) 纸质表决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 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下载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 : (1) 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正反面复印件 ; (2) 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 ( 以下合称 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 (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 2

3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投票时间内 ( 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 网络投票方式 (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 : 兴证全球基金微信公众号 支付宝兴证全球基金财富号 移动端投票 H5 页面或兴证全球基金 APP 兴证全球基金官网的相关引导, 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微信搜索 兴证全球基金 兴全 FUNDS, 关注兴证全球基金旗下公众号并回复 合润 ; 或通过支付宝搜索 兴全基金财富号, 关注财富号后根据界面引导进行投票 ; 或通过兴证全球基金 APP 兴证全球基金官网的相关引导进行投票 ; 或通过访问指定的移动端投票 H5 页面进行投票 通过移动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正确填写姓名 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 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在确认具备投票资格后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 : 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 0:00 起, 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7:00 止 (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投票,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3

4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五 计票 ( 一 )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即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三 )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 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2 网络表决的效力认定 4

5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 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4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 ; 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 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表决的, 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 如需更改表决意见, 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5 前述无效表决票均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 决议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且认定为有效表决票的, 即视为出席会议 2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3 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网址 : 2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 公证机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林奇八 重要提示 5

6 1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 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 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兴全合润基金份额 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 3 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票 ;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或 咨询 ; 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 本基金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 (2020 年 11 月 3 日 )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果公告日 10:30 止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果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 则为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 ) 停牌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6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 ; 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 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表决的, 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 如需更改表决意见, 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投票,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8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 附件一 :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7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9 日 7

8 附件一 :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是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一只混合型分级公募基金产品 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因此, 本基金不符合 指导意见 的要求, 不得继续以分级机制运作 为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更好地为持有人创造价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分配等内容,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自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 在转型前, 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转型选择期, 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 卖出等选择, 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新 附件四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及其末尾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办理本基金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上述议案, 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 8

9 附件二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持有人证件号码 : 持有人证券 / 基金账户号 : ( 如有多个, 请逐一填写 ) 如为代理人代为投票, 请填写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表决意见 :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签字或盖章 ( 若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 / 盖章 : 年月日 (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9

10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4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 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证券 / 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10

11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单位代表本人 本单位参与计票日 为 年 _ 月 _ 日的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 ( 签字 /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 : 委托人证券 / 基金账户号 : 受托人 ( 签字 /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 : 委托日期 : 2020 年月日 (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 / 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 应当填写证券 / 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11

12 附件四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一 声明 1 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宜属于实质性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 本次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变更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后,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转型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表详见本附件末尾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 一 ) 更名基金名称由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变更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12

13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 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 配对转换和折算机制, 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 三 ) 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 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债券 (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其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选择策略 港股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 四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恒生指数收益率 20% +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 五 ) 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 其收益分配原则包括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13

14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调整基金赎回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 赎回费率如下 : 1 场外赎回费用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 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 N<30 日 0.75% 30 日 N<365 日 0.5% 365 日 N<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 :N 为自然日 2 场内赎回费用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0.5%,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 1.5% 的赎回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新及变更后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14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对照表详见本附件末尾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 基金变更前后的业务安排 ( 一 ) 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转型选择期 (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 在转型选择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赎回 卖出和转换转出的选择权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交易 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 不受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或者赎回 转出合润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转型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和合润 B 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 最终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在转型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要求,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适用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转型选择期期间,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由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转型选择期豁免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二 ) 基金份额的转换与折算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同日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场内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将转换 15

16 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场内基金份额, 场外合润基金份额 将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场外基金份额 具体如下 : 1 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转换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场内份额, 折算方法如下 : 合润 A 份额折算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数 = 折算前 合润 A 份额数 NNNNNN AA NNNNNN ; 合润 B 份额折算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数 = 折算前 合润 B 份额数 NNNNNN BB NNNNNN ( 注 :NNNNNN AA 为合润 A 份额净值,NNNNNN BB 为合润 B 份额净值,NAV 为合润分级 基金份额净值 ) 2 将合润基金份额 ( 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 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方法如下 : 排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数 = 合润基金份额数 ( 三 )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的生效及后续安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 基金名称将由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名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日失效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相关规定办理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等业务 四 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 一 ) 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16

17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 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 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兴全合润基金份额 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 二 ) 基金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变更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 三 ) 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变更后份额类别 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 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 提示投资者关注 ( 四 ) 合润 A 份额和合润 B 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后, 在转型后基金开放赎回和办理上市交易之前, 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 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五 ) 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 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 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五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基金管理人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或 网址 : 附 :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7

18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兴 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 三 )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8

19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十八 风险揭示 部分 此外,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 :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 2 基金管理人 :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19

20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招募说明书: 指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21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21

22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29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22

23 32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原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年为一个运作期 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 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 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8 运作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个届满三年的工作日 ; 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期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结束日 39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包括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简称 合润基金份额 ) 兴全合润 A 基金份额 ( 简称 合润 A 份额 ) 和兴全合润 B 基金份额 ( 简称 合润 B 份额 ) 其中,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保持 4:6 的比例 40 份额期初净值: 指在每个运作期初始日, 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份额净值, 即 元 41 合润基金份额: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2 合润 A 份额 :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临界点 ( 元 ) 时, 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 ( 元 / 份 ); 当合润基金 23

24 份额净值高于临界点之后, 与合润 B 份额 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额 43 合润 B 份额 : 根据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 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44 场内份额的分拆: 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行为 45 场内份额的合并: 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 指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 或提前到期日 ),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 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的行为 47 运作期到期日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 或提前到期日 ),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 将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行为 49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 37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开放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40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修订版 )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 24

25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5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合润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行为 58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或部分合润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25

26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合润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62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合润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合润基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的 10% 58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简称沪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7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 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9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简称深港通,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26

27 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7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0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7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四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在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 但不对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单独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而合 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也可按照 4:6 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 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五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 追 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27

28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 以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 六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七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 / 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 基金存续期限与运作期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每一个运作期为三年 ( 含三年 ), 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 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 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成立后, 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 4:6 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兴全合润 A 基金份额 ( 简称 合润 A 份额 ) 与兴全合润 B 基金份额 ( 简称 合润 B 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 在运作期到期时按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关系约定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同时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并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 A 份额与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进行公开募集, 28

29 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简称 合润基金份额 ) 合润 A 份额和合润 B 份额 合润 A 份额, 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元时, 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 ( 元 / 份 );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元之后, 与合润 B 份额 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额 合润 B 份额, 指根据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 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 二 ) 基金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合润基金份额 ;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4:6 的比例确认为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 但不对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单独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场内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起正式生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X 年 X 月 X 日 关于准予 XXX 变更注册批复 准予变更注册 202X 年 X 月 X 日至 20X 年 X 月 X 日,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将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分配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内份额的分拆, 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合润 A 份额 与 合润 B 份额 的行为 ; 场内份额的合并, 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分拆 合并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 29

30 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4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在运作期内,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 三 )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概要 1 运作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 ( 符合运作期提前到期触发机制的情况除外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按运作期滚动存续 在每个运作期内,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将遵守运作期内的关系约定 2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设定在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元时为临界点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高于或低于该临界点时,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关系约定 运作期到期日,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元时, 合润 A 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 ( 元 / 份 ), 而合润 B 份额获得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损失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元之后, 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 3 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将持有人持有的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按照第二十章所述, 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 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30

31 元 最后, 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将再次以 4:6 的比例分为合润 A 份额和合润 B 份额, 并进入下一运作期 下一运作期的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 ( 四 ) 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当 T 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 元, 则触发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 在 T 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就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操作具体见第二十一章或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 五 ) 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 在运作期内, 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 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 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 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 ; 运作期到期日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 ; 下一运作期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 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 一 )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售公告 ( 二 )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31

32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 募集目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四 )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合润基金份额 ;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4 6 的比例确认为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 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 五 ) 认购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六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32

33 记录为准 ( 七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经确认的合润 A 份额 = 认购份额 0.4 经确认的合润 B 份额 = 认购份额 0.6 利息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 计算公式如下 :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 = 利息 / 挂牌价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经确认的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发售公告 (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3

34 六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 34

35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七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一 )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与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 易 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在基 金运作期内,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分别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TA) 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合润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后, 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上市首日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的 35

36 份额净值 ; 2 每个运作期起始日,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运作期到期日经折算及场内份额分拆后的份额净值, 即 元 ; 3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易的费用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 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将暂停交易, 在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后, 恢复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 八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 36

37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 九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但不对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2 申购 赎回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 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且基金管理 37

38 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 38

39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的不得撤销 ;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5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 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效 7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39

40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6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合润基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合润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40

41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7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41

42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场内申购基金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42

43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基金申购 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 办理合润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10 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 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 场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据此执行 ( 二 ) 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 赎回办理的场所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 43

44 申请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 申购 赎回的公告在确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 申购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申购 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 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44

45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 赎回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赎回款项的支付 :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 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合润基金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合润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5

46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申购 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用途 (1) 本合润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46

47 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或合润基金份额转入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47

48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 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 本基金将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48

49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润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 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 全部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49

50 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50

51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外, 基金管理人还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51

52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合润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 基金份额的登记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 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基金份额的交易 (1) 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 52

53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 暂停结束, 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5) 在运作期到期日 ( 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 合润基金份额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后, 在下一运作期起始日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4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3

54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五 ) 基金的转托管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的合润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

55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合润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 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时,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55

56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 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每个运作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 场内份额的分拆, 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合润 A 份额 与 合润 B 份额 的行为 ; 2 场内份额的合并, 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3 场外的合润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合润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 二 ) 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业务办理时间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合润 A 份额 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56

57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四 ) 业务办理程序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五 ) 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 六 ) 业务办理费用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30 日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法定代表人 : 兰荣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100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021)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57

5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100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招商银行 )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 国际结算 ; 结汇 售汇 ; 同业外汇拆借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58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 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 : (1) 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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