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 : Tel/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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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 : Tel/ 电话 :(8621) Fax/ 传真 :(86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经公司聘请委派崔源律师 欧龙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否符合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 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合规性 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 ) 会议审议议案 提案编码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 通知内容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股东及 / 或股东代表, 以下同 )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 代表股份 375,099,55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 2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综上, 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议案,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 并按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3

4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 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 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 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 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31,33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4

5 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 代表股份 375,130,88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3 人, 代表股份 31,33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廖石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唐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魏巍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否通过 否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否特别决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同意占比 (%) 同意 ( 股 ) 375,125,085 反对 ( 股 ) 5,800 弃权 ( 股 ) 0 同意占比 (%) 同意 ( 股 ) 375,100,085 反对 ( 股 ) 5,800 弃权 ( 股 ) 25,000 同意 ( 股 ) / 同意 ( 股 ) 375,126,554 同意 ( 股 ) 375,099,554 同意 ( 股 ) / 同意占比 (%) 同意 ( 股 ) 375,126,554 否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02 关于补选张颖 否 否 5

6 议案名称 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否通过 否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否特别决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同意 ( 股 ) 375,099,554 否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七 结论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 6

7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崔源 欧龙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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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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