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 HAZQ-HSYH 管理人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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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 HAZQ-HSYH 管理人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2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承诺与声明...6 第四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第五部分本计划的基本情况...11 第六部分本计划的募集...13 第七部分本计划的成立与备案...15 第八部分本计划的参与 退出与转让...16 第九部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23 第十部分计划份额的登记...27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8 第十二部分投资顾问...38 第十三部分分级安排...39 第十四部分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39 第十五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40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41 第十七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44 第十八部分越权交易的界定...47 第十九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51 第二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57 第二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62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65 第二十三部分信息披露与报告...66 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69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72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78 第二十八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

3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一 )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 二 )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法 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 三 )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和公平,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管理人应当对本集合计划的设立 变更 展期 终止 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进行备案, 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 协会接受本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也不代表协会对本计划的合规性 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本计划 : 指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 : 指投资者 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签署的 华安 3

4 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 三 ) 计划说明书 : 指 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计划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 四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五 ) 合同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六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七 ) 指导意见 : 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印发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银发 号 ) ( 八 )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 [ 第 151 号 ]) ( 九 ) 运作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8]31 号 ) ( 十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十一 ) 基金业协会 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十二 ) 资产委托人 投资者 :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 符合 指导意见 和 运作规定 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十三 ) 资产管理人 管理人 : 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十四 ) 资产托管人 托管人 : 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五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十六 ) 推广机构 : 指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 十七 ) 信义义务 : 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 十八 ) 初始募集期 : 指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 ( 十九 ) 封闭期 : 本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日 ( 不含该日 )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 ( 不含开放日 ) 4

5 ( 二十 ) 存续期 :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 二十一 ) 开放期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计划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 二十二 ) 本合同生效日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并完成验资, 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之日 ( 二十三 ) 工作日 交易日 估值日 :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二十四 ) 认购 : 指在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 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 二十五 ) 参与 ( 本计划 ): 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 投资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 二十六 ) 退出 ( 本计划 ): 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 投资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计划的行为 ( 二十七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二十八 ) 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十九 ) 计划资产净值 : 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 三十 ) 计划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 三十一 ) 计划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 ( 三十二 ) 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指计划份额净值与资产管理计划历来份额收益分配金额之和 ( 三十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 票据 ) 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停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 三十四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5

6 ( 三十五 ) 每年 : 指会计年度 ( 三十六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台风 洪水 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戒严 没收 恐怖主义行为 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承诺与声明一 管理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管理人承诺按照 基金法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 托管承诺按照 基金法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进行监督 依照法律法规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维护投资者权益, 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三 投资者保证为符合 运作规定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投资者承诺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使用贷款 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知晓管理人 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本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了解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的原则, 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

7 第四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合同当事人 ( 一 ) 投资者姓名 / 名称 : 住所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二 ) 管理人姓名 / 名称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 198 号联系人 : 袁方通讯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 198 号联系电话 : ( 三 ) 托管人姓名 / 名称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联系人 : 王伟通讯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联系电话 : 二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 本计划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分享本计划财产收益 ; ( 二 ) 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计划财产 ; ( 三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 退出和转让本计划份额 ; ( 四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 五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 ( 六 ) 监督管理人 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 7

8 ( 七 )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本计划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 二 )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提供资金来源 金融资产 收入及负债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 ( 三 )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计划的, 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 ( 四 )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 五 )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本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业绩报酬 托管费 审计费 税费等合理费用 ; ( 六 ) 在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 七 ) 向管理人或本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 ( 八 )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 九 )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及其投资者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 十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 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 ( 十一 )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本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 ( 二 )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 ( 三 )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 四 )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协会 ; ( 五 )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 份额登记 估值与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8

9 检查 ; ( 六 ) 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 七 )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依法办理本计划的销售 登记 备案事宜 ; ( 二 ) 按照协会要求报送本计划运行信息 ; ( 三 )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 ( 四 )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 五 )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 六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计划财产 ; ( 七 )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保证本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聘请投资顾问的, 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 ( 八 )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计划财产 ; ( 九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 ( 十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一 )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 不得为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 ( 十二 )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 ( 十三 ) 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 十四 ) 召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 ( 十五 ) 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本计划份额净值 ; ( 十六 ) 确定本计划份额参与 退出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 9

10 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 十七 )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 ( 十八 )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 十九 )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 二十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 二十一 ) 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约定, 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本计划季度 年度等定期报告, 向协会备案, 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 二十二 )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二十三 )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 ( 二十四 ) 组织并参加本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本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二十五 )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 二十六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 ( 二十七 )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 受益所有人 信息, 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 二十八 ) 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 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 ( 二十九 )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本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本计划财产 ; ( 二 )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本计划托管费用 ; ( 三 )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 ( 二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 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10

11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计划财产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本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五 )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 ( 六 ) 复核本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 ( 七 ) 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八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 复核管理人编制的本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 ( 九 ) 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 并向协会备案, 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 十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 十一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 十二 )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 ( 十三 )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 十四 )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 ; ( 十五 ) 投资于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 ( 五 ) 项规定资产时, 准确 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 ( 十六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本计划的基本情况 : 第五部分本计划的基本情况 11

12 ( 一 ) 本计划的名称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本计划的类别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本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运作 ( 四 )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低风险品种, 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追求本集合计划的稳健收益 ( 五 )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十一部分 ( 六 )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本计划的投资比例详见本合同第十一部分 ( 七 ) 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债券投资为主, 整体风险较低, 风险评级为 R2 级, 可面向 C2 C3 C4 和 C5 类投资者进行推广 ( 八 )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五 年, 到期后可展期 ( 九 )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 元 ( 十 ) 本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本计划募集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十一 ) 本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计划不分级 ( 十二 ) 服务机构信息管理人未委托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 十三 ) 业绩报酬 :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间对该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提取基准部分提取 60% 作为业绩报酬 ( 十四 ) 业绩报酬提取基准 : 首个封闭期业绩报酬提取基准为产品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8%, 封闭期内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业绩报酬提取基准不作变更 其后每个封闭期的业绩报酬提取基准, 管理人将根据 12

13 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十五 )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无 第六部分本计划的募集一 本计划的募集对象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计划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 二 )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 ( 三 )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 ( 四 )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 五 ) 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六 )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二 本计划的募集方式本计划将通过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 具体发售方式见 计划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 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本计划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推广机构应将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置备于推广机构 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应与本计划相匹配,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 13

14 假宣传 夸大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本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本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投资者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传单 布告 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计划 三 本计划的募集期限本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 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 并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 四 本计划认购费用本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0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五 本计划认购申请的确认 ( 一 ) 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二 )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 三 ) 投资者签订本合同 其认购的本计划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正式成为本计划投资者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可按照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对认购金额申请予以确认 在采用本原则进行确认时, 认购时间在前者被优先确认, 认购时间相同时认购金额高的投资者优先被确认 对未被确认的投资人, 管理人应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向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中返还该等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金额,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14

15 认购份数 =( 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七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管理人应将本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下列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在本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动用 募集专用账户一名称 : 华安理财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号 : 募集专用账户二名称 : 华安理财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号 :B 八 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 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 ) 并可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000 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 计划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九 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认购费用 ) 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本计划财产 第七部分本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一 本计划成立的条件 ( 一 ) 本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 ( 二 ) 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 且不超过 200 人 ; ( 三 ) 募集过程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 本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本计划成立 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 抄报中国证监会相 15

16 关派出机构 本计划成立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 本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募集期届满, 本计划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 本计划募集失败, 则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 一 )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利息金额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由于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的不时更新与变动, 本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 全体投资者确认, 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 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符合本合同约定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行为除外 第八部分本计划的参与 退出与转让一 本计划运作期间的开放期内, 投资者可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二 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或按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三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封闭期, 封闭期结束后次月的前 5 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 之后每满 3 个月后当月的前 5 个工作日为后续开放期 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变动, 管理人可视情况调整,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根据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开放期进行参与或退出 开放期开放时间后的申请均确认失败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开放参与和退出业务, 或依据本合同需暂停参与和退出业务的, 开放期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的义务 四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价格 程序及确认 (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参与和退出申请提交日所 16

17 在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二 ) 本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退出以份额申请 ( 三 ) 投资者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四 ) 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五 )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资者参与 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当个开放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 六 )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 为无效申请,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退出款项, 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退出款项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 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七 ) 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 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的义务 同时, 管理人应提前书面告知销售机构 五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本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且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现有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追加本计划份额的, 单笔追加金额应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 不含参与费用 )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 30 万元人民币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 ; 选择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在退出 17

18 后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 万元 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本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 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 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 30 万元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含 30 万元人民币) 时, 需要退出本计划的, 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的义务 六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本计划参与费率为 0, 退出费率为 0 参与费用 = 参与金额 * 费率退出费用 = 退出份额 * 份额净值 * 费率七 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 一 ) 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不含参与费用 )/ 参与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其中, 参与份额 ( 不含参与费用 )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 二 ) 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 退出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退出费用 / 业绩报酬其中, 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八 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九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申请和处理方式 ( 一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18

19 在单个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1000 万份 ( 包括 1000 万份 ) 时, 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 二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当委托人申请大额退出时, 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如构成巨额退出, 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十 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 ( 一 ) 认定标准若本计划于某个开放期内的计划份额净退出申请超过前一交易日的计划总份额的 10%, 即认定为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同一开放期内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 2 个交易日 ) 发生巨额退出, 即认定为计划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 二 )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和退出款项支付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协商一致, 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 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计划份额退出申请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1.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管理人接受全额退出, 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对于未能退出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退出或取消退出 选择延期退出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 选择取消退出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退出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退出申请与下一开放日退出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退出部分作自动延期退出处理 ( 三 ) 告知客户方式当发生巨额退出 连续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在其网站集合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的义务 19

20 十一 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投资者退出申请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二 )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三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 ( 四 ) 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 ( 五 ) 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六 ) 当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管理人应当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退出申请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或延期支付时, 已确认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 四 ) 款所述情形, 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延期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十二 拒绝或暂停参与 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一 ) 在如下情况下, 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1.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户 ; 2. 根据市场情况,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本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 3. 因本计划所持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 ;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 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二 ) 在如下情况下,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2. 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 20

21 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 应当告知投资者 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投资者 ( 三 ) 在如下情况下,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本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的义务 十三 本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 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 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份额转让前, 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本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受让方首次参与本计划的, 应当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四 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1. 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投资者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向公益机构转赠, 或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产生的收益向公益机构转赠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1

22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 一 )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获得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 二 )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 三 ) 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比例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 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 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 四 )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承担同等风险 ( 五 ) 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承担同等风险 ( 六 ) 自有资金的退出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时,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 退出可不受前述比例和持有期限限制, 但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并向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协会报告 十六 管理人应定期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协会 22

23 第九部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一 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 本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 一 ) 决定延长本合同期限 ; ( 二 ) 决定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 ; ( 三 ) 决定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 ; ( 四 ) 决定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一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单独或合计代表计划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提前通知管理人 ( 二 )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 一 )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提前通知管理人, 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 ( 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方式 ) 发布会议通知 ( 二 )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3

2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当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七 出席会议的方式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一 ) 现场开会由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可列席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 登记机构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份额不少于本计划在权益登记日计划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份额少于本计划在权益登记日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份额应不少于本计划在权益登记日计划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 二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24

25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计划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计划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管理人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计划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视频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八 议事内容与程序 ; ( 一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本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本合同 更换管理人 更换托管人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二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有关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 25

26 授权代表,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由召集人授权代表或由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份额持有人作为当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管理人拒不出席或主持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份额 投资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九 决议形成和生效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大会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 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对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的特殊决议事项,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计划份额总数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 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 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一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二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发生的费用由计划财产承担 26

27 第十部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投资者名册等 二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 三 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 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本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如下 : ( 一 )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 3. 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投资者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 身份信息以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计划投资者名称 身份信息以及本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27

28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低风险品种, 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追求本集合计划的稳健收益 二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 ( 一 ) 投资范围 1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各类金融债( 含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 )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债券型基金 分级基金优先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金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投资信用类债券, 主体评级 ( 或债项 ) 必须在 AA( 含 ) 以上 ; 2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底层资产非产品, 底层资产相对分散, 现金流稳定, 现金流归集路径清晰 ;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仅限于投资优先级, 且投资评级为 AA( 含 ) 以上的份额 ;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品种挂牌场所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3 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转股; 4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 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 二 ) 资产配置比例 1 本集合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 可参与债券正回购, 但债券正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8

29 2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 本集合计划投资可转债 可交换债等产品金额不超过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 本集合计划参与新股申购所获配新股及可转债或可交换债因转股而持有的股票, 合计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5 现金类资产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其中, 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 现金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 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三 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 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计划以债券投资为主, 风险评级为 R2 级 五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 ( 一 ) 资产配置策略 29

30 管理人通过将集合计划资产主要配置于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将组合整体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逐步提升组合收益水平 ( 二 )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运用多种积极管理增值策略, 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较高的稳健收益 其投资策略主要有持有到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替换策略 个券优选策略等 同时, 管理人将坚持基本面分析, 充分挖掘公司债等新型信用品种的投资机会 主要投资策略有 : 1 持有到期策略在流动性许可的情况下,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将采取持有到期策略, 该部分债券的剩余期限与其买入时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从而有效地降低再投资风险, 做到收益性与流动性兼顾 2 利率预期策略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首先, 本集合计划主要依据如下因素预期利率变动趋势 : (1) 财政 货币政策分析 ; (2)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 ; (3) 物价水平 货币供应量 债券供求分析等及其预期 其次, 管理人依据对利率的预期, 决定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 : (1) 如利率预期上升, 降低债券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2) 如利率预期下降, 提高债券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策略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 相应地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型的组合期限配置, 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 : 收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4 类属替换策略 30

31 管理人研究宏观 微观经济, 观察公司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状况, 对公司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或收窄趋势作出判断 ; 在预期信用利差将收窄时, 主动提高信用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相应降低同期限国债的投资比例 ; 在预期信用利差将扩大时, 主动降低信用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相应提高同期限国债的投资比例, 从而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 个券优选策略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 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6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管理人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发掘 把握公司债券中蕴藏的投资机会 管理人运用于公司债券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为前述适用于各种信用债券的类属替换策略, 即分析 研究公司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状况, 在预期信用利差收窄时加大公司债券的配置比例, 在预期信用利差扩大时降低公司债券的配置比例 ; 同时, 管理人对发债公司基本面和公司债券的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 通过信用评级建立公司债券备选池 在既定的组合目标久期和公司债券配置比例下, 管理人自下而上地从公司债券备选池中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完成整体组合中公司债券部分的配置 7 含权债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含权债券主要是含选择权债券 管理人将以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 (OAS) 为基础, 对含权债券的纯债价值进行评估, 同时辅以对标的证券的研究, 选择具体含权债券进行投资 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一 )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 3 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31

32 4 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5 根据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集合计划以力争集合计划的资产安全和流动性为重要衡量标准, 在此基础上争取较高的收益 ( 二 ) 投资程序严格 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 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 本集合计划采取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 1 决策机构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构分为三级 :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 (1)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日常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分工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担负以下职能 : 根据市场状况 公司战略目标和监管要求,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内, 确定资管业务发展方向, 审核年度和季度投资计划, 确定或调整投资风险限额 ; 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目标 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 ; 确定资管业务的重要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以及稽查方案, 并组织实施 ; 审核主动投资类 融资类和银证合作等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产品方案, 确定和调整产品投资经理人选 ; 在规定限额内, 研究审批或调整投资方案 ; 审议创新型业务或交易结构复杂的投资 ; 根据需要, 对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以及投资人员投资授权权限进行调整 ; 研究审议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提请审议的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2)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接受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监督, 并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资范围进行业务运作, 严禁突破计划和方案的范围越权经营 主要担负以下职能 : 具体确定资金运用范围和仓位比例 ; 制定阶段性投资策略 ; 对投资经理上报投资方案进行讨论, 并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 对投资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等 (3) 投资经理 32

33 投资经理人员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授权范围内, 主要担负以下职能 : 负责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 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日常管理 ; 交易指令的下达 ; 根据市场变化提请投资决策小组及时对投资策略组织讨论 调整等 2 决策程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职能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执行 该部门的整个投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 确定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 开展投资分析与研究 ; 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 ;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 交易实施 ; 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1) 确定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管理制度, 确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以及资产配置原则等 (2) 开展投资分析与研究资产管理总部从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发展趋势 市场趋势 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 经过评级 估值和风险评判, 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 构建投资对象一级备选库, 撰写研究报告和市场投资策略, 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 适时做出调整 (3) 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综合考虑政治 经济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 根据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以及资产配置原则和研究建议, 确定投资对象二级备选库, 提出投资对象核心备选库名单及调整建议, 确定投资策略和将总体资产分配到不同类型资产的比例, 并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 (4)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根据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 从投资对象备选库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5) 交易实施投资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做出投资决定, 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总部下属集中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室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查, 确认无误后, 交易员按交易指令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量 时间予以执 33

34 行, 将交易结果及时反馈投资经理 如果市场和个别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 交易员应及时提示投资经理 (6) 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公司相关分管领导 资产管理总部等相关人员, 监督资产管理总部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资产管理总部也设置专门的风控管理岗承担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合规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 道德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进行监督和检查, 稽核部负责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行开展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 ( 三 ) 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原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相关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相关规定 (2)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3) 全面性原则 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相关岗位的每一个员工, 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4)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5) 独立性原则 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和岗位应当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6) 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与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经纪业务 自营业务和固定收益等部门, 必须在物理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8) 审慎性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机 34

35 制的建立应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9) 适时性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10)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努力实现效益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风险控制体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体系主体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主体包括董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合规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稽核部 法律事务室 资产管理总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岗位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内部控制防线 包括 : (1) 建立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各岗位责任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直接与客户 技术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严格实行双人负责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 (2) 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 各部门内设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道内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合理的重要业务处理凭证传递机制和顺畅的信息传递制度, 相关部门分别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并相互监督制衡 各部门在内部自行检查, 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规范业务流程, 完善内控管理 (3) 建立合规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稽核部和法律事务室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内控防线 合规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监测 反馈 防范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业务风险进行事前审核 事中监测和事后检查, 审核和管理合同文本 稽核部对业务经营活动开展常规稽核和非常规稽核, 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法律事务室对重大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监督, 处理仲裁 诉讼以及其他法律纠纷 (4) 建立以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道内控防线 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总体控制, 发现公司内部 35

36 控制中出现的隐患并组织解决, 对公司合规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稽核部等部门的工作予以监督 指导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贯彻和落实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内控制度, 研究确定客户资产投资策略和配置原则, 审议投资对象和进行投资授权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 由三个层次的制度构成 : 第一层次是公司章程 ; 第二层次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第三层次是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及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等 3 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 以上环节构成了一套完整 紧密 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识别是对管理人所面临的, 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 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减少风险的手段和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 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 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4 合规检查机制管理人建立公司和部门合规检查分级管理制度 公司合规管理部是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检查的职能部门, 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开展合规检查, 并向公司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风险控制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部门设立合规监督员以独立身份对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运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总部提交资产管理合规检查内部报告 七 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 ( 一 ) 投资限制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本计划限制以下投资行为 : 1 本集合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 可参与债券正 36

37 回购, 但债券正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 本集合计划投资可转债 可交换债等产品金额不超过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 新股申购所获配新股及可转债或可交换债因转股而持有的股票, 合计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5 现金类资产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其中, 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 现金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 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禁止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违规将计划资产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 2 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7

38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 使用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 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九 本计划存续期间, 为规避特定风险, 全体投资者同意, 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如遇此种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当向在相应类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十 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 退出安排相匹配为应对产品的流动性要求, 开放期内, 本计划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 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期货及期权合约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账款项等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二部分投资顾问 38

39 第十三部分分级安排 本计划不分级 第十四部分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有关投资决策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前提下,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所发行 管理 保荐 托管 销售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利益联系的金融产品, 或者与该等金融产品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但投资者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本计划从事上述关联交易 二 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范利益冲突,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 由管理人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 由管理人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 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 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三 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和披露频率若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 或提供客户服务的 或者该等主体参与投资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但管理人需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情形, 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四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四 管理人运用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 应事后及时 全面 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运用本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事先取得投资者 39

40 同意,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 投资者应事前就其关联方 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 若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 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本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 ( 一 ) 陈飞宇, 男, 研究投资工作经历 6 年 2012 年毕业于美国东密歇根大学商学院, 获硕士学位 ; 现任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2012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先后从事交易员 研究员 投资助理等工作, 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 擅长各类资产组合配置 年担任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助理, 当年业绩列同类产品前五 ;2014 年 年任华安理财合赢 9 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助理, 期间业绩始终居于同类型产品前 10%, 目前为恒赢 2 号 恒赢 3 号产品的投资经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 ( 二 ) 曲少伦, 男, 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工作经历 20 年 2006 年毕业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获硕士学位 ; 先后在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公募基金等机构从事固定收益的投资管理工作, 现任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擅长大类资产配置, 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 目前为恒赢 2 号 恒赢 3 号产品的投资经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 三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后,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并及时书面通知销售机构 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投资者通知的义务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 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中国证监会 / 基金业协会备案 40

41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一 ) 本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 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本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 二 ) 本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本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三 ) 管理人 托管人因本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计划财产 ( 四 ) 管理人 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本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五 ) 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本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管理人 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 六 ) 非标准化资产的保管本计划投资于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 ( 五 ) 项规定资产及其他非现金类财产 ( 即 管理办法 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股权类资产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 ) 时, 管理人应于完成投资后及时办理计划资产的确权事宜, 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 ( 如有 ) 及行权依据, 并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权依据的复印件交付托管人 管理人管理的多个产品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股权类资产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的,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其代本计划持有相关资产的占比情况 管理人对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 资产持有情况的任何形式的变更, 都应于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书面说明 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和行权依据 ( 复印件 )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管理人保管的计划财产, 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 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对于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托管人不承担保管 41

42 职责 ( 七 ) 对于因为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托管账户未收到应收资产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计划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开立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 托管人 募集机构和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 一 )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本计划以 华安证券恒赢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名义 ( 以实际开立名称为准 ) 在资产托管人处开设托管专户,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存款 该托管专户是指资产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账户预留印鉴为产品章 1 枚及托管人指定名章 1 枚 ( 郑利 ), 均由托管人预留, 相关印章由托管人保管 该账户不得透支 不得提现 不得通兑 不得购买支付凭证 托管期间管理人 托管银行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托管期间, 托管银行对专项计划账户全权控制和管理 未经托管银行书面同意, 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专项计划账户的预留印鉴 网银等无效的行为, 否则托管银行有权拒绝执行相关划款指令 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退出金额 支付计划收益 收取参与款, 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 或变更或撤销 )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 并在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账户资料 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资金账户未能正常使用的,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资产管理人同意为该托管账户开立查询版网银, 并授权资产托管人网银操作员使用此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进行该账户的查询操作 资产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托管人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和银企对账功能, 查询托管账户的余额和现金流情况并通过对账功能开展托管账 42

43 户的核对 但管理人不得自行开立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功能 2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3 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 即资金交收账户 ), 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三 )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本合同生效后, 资产管理人负责以计划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及取得人行上海总部颁发的银行间债市准入备案通知书, 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 ; 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计划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 四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 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 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 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 复印件 ) 加盖经授权的资产管理 43

44 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 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 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 五 ) 期货投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本计划,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具体根据签署的 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开立和管理 ( 六 ) 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 七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七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一 交易清算授权 ( 一 ) 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 二 )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 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 ), 该文 44

45 件应加盖公章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 三 )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 ( 两者以孰晚者为准 ) 生效 管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托管人 ( 四 )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到账时间 金额 收 付款账户信息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 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 委托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 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 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 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 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 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 授权通知 发出的指令,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托管人 45

46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 大 小写 )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 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 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 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计划财产 第三人带来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本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 托管人依法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 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 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 将撤回指令作废 ; 如果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 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 46

47 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 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 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 ( 两者以孰晚者为准 ) 生效 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 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 原件由管理人保管, 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 其他相关责任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 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托管资金专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 欺诈 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 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对有关印鉴与签名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 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但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部分越权交易的界定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47

48 ( 一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限期内, 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对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 二 )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 一 ) 托管人对下列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事项及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 1. 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 (1)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各类金融债 ( 含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 )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债券型基金 分级基金优先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金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投资信用类债券, 主体评级 ( 或债项 ) 必须在 AA( 含 ) 以上 ; (2)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底层资产非产品, 底层资产相对分散, 现金流稳定, 现金流归集路径清晰 ;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仅限于投资优先级, 且投资评级为 AA( 含 ) 以上的份额 ;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品种挂牌场所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3) 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转股 ; (4)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 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8

4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集合计划原有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2. 对本计划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1) 本集合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 可参与债券正回购, 但债券正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 本集合计划投资可转债 可交换债等产品金额不超过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 新股申购所获配新股及可转债或可交换债因转股而持有的股票, 合计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5) 现金类资产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其中, 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 现金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 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 49

50 者同意, 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3. 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 (1) 违规将计划资产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 2 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 使用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二 ) 投资于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 ( 五 ) 项规定资产时的监督职责本计划投资于 管理办法 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股权类资产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部分及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以审核管理人划款指令及交易附件的方式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 三 ) 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 因托管人无相关数据信息, 托管人不穿透监督本计划所投资的私募管理产品的投资运作 ( 四 ) 托管人不对管理人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及本计划因投资产生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 五 )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托管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对上述数据信息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六 ) 如需托管人对本计划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的, 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 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 50

51 供关联方信息, 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 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七 ) 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 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 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 一 )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 二 )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 三 )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 资产管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 若资产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 一 )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 1 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 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 资产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资产管理人签署本合同/ 协议, 即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资产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资产管理人另行出具 51

52 书面确认文件 4 资产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 资产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 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资产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 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 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资产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 向资产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资产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7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投资者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 预先书面告知投资者或受托人, 并由投资者或受托人签字确认 ( 二 )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等, 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 资产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 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 若资产管理人希望资产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 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 ),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对于资产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 特别是需要资产托管人 52

53 进行 勾单 确认的交易, 资产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 但不保证支付 / 勾单成功 2 资产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产托管人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资产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 ( 指定不履约 ) 申报时间有限,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 资产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 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或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 所有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出现前述第 2 3 项所述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 ( 但并非确保 )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资产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资产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资产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资产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 (2) 因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 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 (3) 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 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 造成托管行损失,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资产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 (4) 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资产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 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 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 资产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 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 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53

54 7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资产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 三 )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 若资产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资产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开放式基金申购( 认购 ) 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 资产管理人申购 ( 认购 ) 开放式基金时, 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 ( 认购 ) 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 资产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 ( 认购 ) 确认回单后, 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 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 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 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 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 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 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 ( 包括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红利再投资 现金分红等 ) 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 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四 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 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54

55 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3 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 包括原指令被撤销 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资产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 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 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 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本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 托管人另行签署的 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进行六 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 一 ) 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 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 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托管人,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约定审核后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 二 )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 托管人不承担审核职责 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 账号 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内, 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 三 ) 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 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以管理人的名义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管理人应于完成目标 55

56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该等股权登记文件 ( 复印件加盖管理人有效印章 ), 并书面说明代表本计划持有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公司投资的实缴资本 股权占比等 2. 当本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 等重要文件发生变更时, 管理人应于权利凭证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权利证明文件 ( 复印件加盖管理人有效印章 ), 以及标的股权变动后的书面情况说明 3. 未上市股权的退出 (1) 协议转让当未上市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现时,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交易合同或协议 成交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并通知托管人相关资金的到账时间 管理人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为所投资的资产产生的资金收益 ( 包括但不限于 : 股权的变现所得 被投公司分红等情形 ) 的唯一收款账户 (2) 上市变现本计划投资标的公司上市后, 管理人 托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为计划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 标的公司股票应登记存管于本计划证券账户下 七 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 一 ) 交易记录的核对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 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 二 ) 资金账目的核对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 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 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 三 ) 证券账目的核对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 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56

57 第二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 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时间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 估值方法 ( 一 )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 (2) 非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 二 ) 债券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57

58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 含当日 )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三 ) 权证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四 ) 基金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封转开期间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ETF 基金 LOF 基金场内部分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在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 含 LOF 基金场外部分 ) 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如果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无基金 58

59 份额净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处于封闭期的开放式基金, 按最近一个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如果估值日前无基金份额净值, 按成本进行估值 5.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 ( 五 ) 期货的估值投资的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六 ) 货币资金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 七 )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按成本估值, 在投资收益到账日以实际收益入账 ( 八 )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四 估值对象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基金 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 估值程序 ( 一 ) 本计划单位净值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总份额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二 ) 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 由托管人进行复核 ( 三 ) 本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 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管理人对本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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