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第 2-4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人民幣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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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2-4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人民幣或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 新臺幣參拾億元, 一次追加募集最高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 計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高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億 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包括 : ( 一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 約當人 民幣壹拾億元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 約當美元 壹億陸仟萬元 ) 八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參億個基準受 益權單位, 一次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合計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共壹拾 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 355,118,614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 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55,086,274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 無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事 :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2.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之有價證券, 雖以分散風險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法規之變動等 ) 類股過度集中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或特殊情事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 且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另中國大陸為外匯管制市場, 資金匯出匯入之限制, 或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限制, 而可能有匯率相關風險 PUBLIC

2 3.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 12 頁至 15 頁 21 至 29 頁 有關本基金運用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各風險請詳見 26 頁至 28 頁 4.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5.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6. 適合之投資人屬性 : 依據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基金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析,(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適合積極型投資人 7. 貨幣避險風險 ( 僅限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於辦理基金匯入或匯出時, 可能進行換匯或遠期外匯等匯率避險交易, 其比率可能高達 100%, 該等交易可能會增加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運作成本, 該成本應由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負擔, 可能會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報酬率造成負面影響 本基金非屬境外基金定義之新臺幣避險類股 (TWD Hedged Share Class) 8.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人民幣計價級別與美元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此外, 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 基金經理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 ( CNH 匯率 ) 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 因此, 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9.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10. 本基金買回日定義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將自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並適用, 前述生效日前仍將繼續適用原信託契約所定買回日之定義 11.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12.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tw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PUBLIC

3 一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網址 :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9 號 24 樓 (02)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2 樓 (04)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 111 號 3 樓 (07)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李選進職稱 : 董事長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netfund@hsbc.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纪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滙豐銀行大樓 17 樓網址 : 電話 : 名稱 :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地址 :Level 22, HSBC Main Building,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HSBC 香港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地址 :Institutional Fund Services 6/F, Tower 1, HSBC Centre 1 Sham M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會計師姓名 : 張純怡 呂莉莉事務所名稱 :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電話 :(02) 公司網址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滙豐中華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下載, 或電洽滙豐中華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PUBLIC

4 目錄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五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二十四 準據法 PUBLIC

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一 銷售機構 二 買回機構 伍 特別記載事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123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 附錄 PUBLIC

6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參拾億元整, 一次追加募集最高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 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高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參 拾億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包括 :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 約當人民幣壹拾 億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 約當美元壹億陸仟 萬元 )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 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 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單位, 一 次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合計本基金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之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共壹拾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55,118,614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55,086,274 個基準受益權 單位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 拾元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依信託契約五條二二款但書計 算所得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 信託契約 ) 三條 四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 102 年 12 月 2 日, 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一次追加募集新臺幣壹佰億元 ( 七 )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 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認 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PUBLIC - 1

7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 (1)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 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 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符合 ( 九 ) 所列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A.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B. 前述 A 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發 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C.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D.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 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 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 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認 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 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 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 ;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1)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PUBLIC - 2

8 (2) 前述 (1) 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發行 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3)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 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 級以上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 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 股票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前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LACE Financial Corp.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2 BBB BBB BBB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B- 債務發行評等 :BBB Realpoint BBB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4. 點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1)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 (2)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之日起 ; 或 (3)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 以上 PUBLIC - 3

9 ( 含本數 ); 或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本數 ) 6.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 4 點之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 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 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 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一定等級以 上者 8.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 規定 9. 經理公司得以換滙 遠期外滙 換滙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 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 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滙入滙出, 以 規避滙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 ) 本基金之投資特色及策略 1. 投資特色 : (1) 本基金著重於追求穩健的長期資本成長 : 本基金百分之七十以上 ( 含 ) 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 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 藉此參與中國強勁的經濟成長動能, 挑選具獲利成長潛 力的中國企業投資 (2) 直接參與 A 股市場投資與成長潛力 : 本公司為取得中國大陸 QFII 執照與交易額度之資產管理公司 對於長期看好中國 發展的投資人而言, 是一直接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股票市場的工具 在多數投 資人可接受的波動範圍內, 搭配適當貨幣市場工具, 藉此參與人民幣增值所帶來 之投資報酬 2. 投資策略 : 基金經理人特別重視個股篩選, 採取由下而上的選股策略, 研究範圍非僅限於指數 成份股, 藉由流動性分析 計量分析 個股研究 投資概念分析 投資價值分析等 嚴謹流程, 遴選基本面健全 價值低估及成長潛力的個股, 進而建立投資組合, 且 期望於較低風險下追求合理可能之較高報酬 本基金操作係依基金經理人對各市 場 產業投資價值及總體經濟的判斷而定, 並整合各在地團隊之研究, 據以研判投 資趨勢 3. 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1) 基金投資組合之外匯避險交易 : 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的匯兌風險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 PUBLIC - 4

10 (2) 本基金外幣 ( 新台幣以外之幣別 ) 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匯率避險 : 為降低外幣相對於美元匯率波動所衍生之匯率風險, 經理公司得就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部份或全部資產從事外幣對美元之遠期外匯避險操作 遠期外匯 (FX Forward) 遠期外匯交易係指交易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日期, 依事先約定之匯率, 以一種 貨幣買賣特定金額的另一種貨幣之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實例說明假設一檔美元計價中國 A 股基金於 2018 年 9 月 1 日投資等值 6.5 百萬人民幣之人民幣計價資產, 但預期人民幣可能有貶值風險, 故該基金於 2018 年 9 月 1 日與 B 銀行訂定於 2018 年 10 月 1 日, 以 1 美元兌人民幣 6.55 之匯率賣出 6.5 百萬人民幣的遠期外匯交易契約, 當日行情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50 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貶值,10 月 1 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60, 假設未承做換匯避險且人民幣資產價值不變下, 原本 2018 年 9 月 1 日 6.5 百萬人民幣資產約等值 1 百萬美元, 現因人民幣貶值造成僅等值 984,848 美元 (6,500,000/6.60 = 984,848), 資產減損 15,152 美元 但由於該基金承做預售遠期外匯避險 [( /6.55) = 992,366], 資產價值減損風險降低, 將可能的美元資產損失降低了 7,518 美元 (992, ,848=7,518) 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升值,10 月 1 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為 6.40, 則在未承做換匯避險且人民幣資產價值不變下, 原本 2018 年 9 月 1 日 6.5 百萬人民幣資產約等值 1 百萬美元, 現因人民幣升值造成等值 1,015,625 美元 (6,500,000/6.40 = 1,015,625), 資產增加 15,625 美元 但由於該基金承做預售遠期外匯避險 [( /6.55) = 992,366], 美元資產可能因而損失 23,259 美元 (1,015, ,366=23,259) 以上釋例可知, 遠期外匯交易的主要市場風險, 來自於即期匯率未來走勢 換匯交易 (FX SWAP) 換匯交易一般係指交易雙方同意互為交換兩種貨幣, 並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反方向將兩種貨幣交換回來之交易, 常見基本交易型態可為 買入即期賣出遠期 (Buy/Sell) 或 賣出即期買入遠期(Sell/Buy) 換匯交易成立當時, 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皆已敲定, 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的差額, 即是透過兩種貨幣的利率所計算出的換匯點 (swap point) 換匯點係指換匯交易訂約時, 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之差 換匯交易市場買賣雙方習慣以換匯點方式報價, 將即期匯率加上換匯點即可知遠期匯率 換匯點價格決定因素 ( 以美元兌新台幣換匯為例 ) 換匯點 (swap point)= 遠期匯率 - 即期匯率 PUBLIC - 5

11 D 為換匯天數 RT 為新台幣利率 RU 為美金利率 依據二種貨幣之資金成本算出 Swap points, 亦即以匯率差抵銷利率差 交易示意圖 換匯訂約時 :( 即期交易 ) B 銀行 新台幣本金 美元本金 A 投信基金 換匯到期時 :( 遠期交易 ) B 銀行 新台幣本金 ± 換匯點 美元本金 A 投信基金 換匯交易實例說明 A 投信基金欲買進等值美元 $1,000,000 的資產, 擔心未來新台幣匯率波動造成風險, 於 2018 年 9 月 1 日與 B 銀行訂定 30 天期 1 百萬美元兌新台幣換匯交易契約, 契約到期日為 2018 年 10 月 1 日, 訂約日當日行情如下 : 美元兌台幣即期匯率 31.0 一個月的新台幣利率為 4% 一個月的美元利率為 5% 契約天數 30 天依公式 : 所以 A 投信基金當日設定之即期買入匯率為 31.0, 遠期賣出匯率為 假設交易訂約後, 且契約到期前, 美國聯準會決議升息 2 碼 (0.5%) 而台灣央行未調 整利率水準, 依照公式調整, 使得 2018 年 10 月 1 日的 30 天期美元兌新台幣換匯 PUBLIC - 6

12 點報價為 , 該筆換匯交易損益為 1,000,000 x ( ( )) = 12,670 若在交易訂約後, 且契約到期前, 台灣央行決議升息 2 碼 (0.5%) 而美國聯準會未調 整利率水準, 依照公式調整, 使得 2018 年 10 月 1 日的 30 天期美元兌新台幣換匯 點報價為 , 該筆換匯交易損益為 1,000,000 x ( ( )) = -12,690 由釋例說明可知, 換匯交易的主要市場風險, 來自於訂約貨幣間的利差, 意即兩國央行間的貨幣政策走向 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對於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言, 因多為店頭交易 (over-the-counter), 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結算交割, 除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外, 最大損失可能發生於交易對手違約無法履約交割 為降低交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 本公司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或是金融交易總約定書, 以釐清交易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 亦可藉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另外, 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 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對手的風險, 除其信用評等需符合法規規範外, 亦針對不同的交易對手設定不同的交易額度上限, 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 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 本公司則將定期檢視其信用風險是否有所變化, 以增減其交易額度, 若交易對手有突發性的極度利空因素, 本公司亦會機動調整之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中國之一般型股票,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程度之等級為 RR5, 適合積極型投資人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 經理公司得自行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 PUBLIC - 7

13 日應按銷售日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依二十九條二規定 所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 分別計算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 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6.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 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2.5%)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以轉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受前述 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 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2. 本基金成立之後, 申購人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日期繳納申購價 款, 並依規定辦理 : 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 整, 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整, 每次申購美 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為美元 2 萬元整 ; 但若係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 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 託專戶 申購者, 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3.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 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一次申購基金時, 依規定應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本國之自然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 簿替代外, 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 或受輔助宣告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 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惟繳 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其他依法令應提供之文件 2. 經理公司不接受以現金或票據之方式郵寄或臨櫃申購基金 3. 經理公司爲防制洗錢可能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形如下 : (1) 如申購人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3) 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 進行查證者 ; (4) 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PUBLIC - 8

14 (5)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 (6)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經理公司將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 授權文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及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 分資料, 必要時, 並將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 困難時, 將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7) 其他依法令應拒絕之情形 4. 有關申購基金時應遵守之洗錢防制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 定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1. 本基金自 103 年 3 月 3 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 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經理公司自向金管會申報一次追加募集生效日起, 得於任一營業日接受受益人申 ( 十八 ) 買回費用 請買回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 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2. 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受益人向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 ( 十九 ) 買回價格 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五十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受益憑 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 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即買回日 ) 所計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1.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 金操作之困難,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拒絕短線交易 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 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七日 ), 即以申請買回 日 ( 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 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者 3. 案例說明 : 假設 A 君於 9 月 16 日申購甲基金 80 萬元, 申購單位數為 42,083.1 單 位,A 君於 9 月 21 日辦理基金買回, 基金淨值時為 元, 依基金短線交易之規 範,A 君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短 線交易費用之計算方式為 : 買回單位數 x 買回淨值 x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 = 短線交易 費用 (42,083.1x17.09x0.01%=72), 因此 A 君需支付 72 元之短線交易費用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1.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 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 PUBLIC - 9

15 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於經理公司之網站 公布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 2.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 (30%) 之主要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 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 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 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 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十二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 月後, 除信託契約十三條一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 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 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 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之情形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102 年 10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 號函申報生效本基 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 為及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 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1. 成立時間 : 本基金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成立 2. 本基金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經金管會核准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PUBLIC - 10

16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2.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62 頁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2.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64 頁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一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2 頁壹 基金概況 一條 基金簡介 之 ( 九 ) 基本投資 方針及範圍簡述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經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晨會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員組成, 於每日晨會中報告國內外之政治 經濟 股市 匯市及當日產業與市場訊息之即時新聞,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基金經理人根據相關研究員之各國總體分析 資產配置建議 跨國產業分析等報告, 與各方資訊 自身之研判暨信託契約 相關法規等之規定調整投資組合 - 月投資委員會議 : 由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投資管理部門主管組成, 每月針對國內外之總體金融情勢 貨幣政策 各國股市匯市與各產業走勢進行研判, 以搜尋合適的買賣標的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輔以每日晨會針對當日重大訊息後, 作成最後投資決定, 並填寫 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交由交易員執行之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相關交易後, 完成 投資執行表 ;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應於 投資執行表 詳細說明差異原因, 並知會基金經理人與相關權責主管指示差異處理 (4) 投資檢討 : 每月定期檢討基金中長期操作績效, 並製成投資檢討報告, 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 其負責人為報告人 基金經理人 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學經歷 : 姓名主要學 / 經歷 黃軍儒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 (CFA) 滙豐中華投信副總經理 (100/03/01~ 迄今 ) 宏泰人壽固定收益部經理 (96/03/01~100/02/28) 元大投信固定收益商品部襄理 (96/01/15~96/02/28) 元大資產管理全球金融市場部資深分析師 (94/03/01~96/01/14) 日盛證券固定收益部專案襄理 (93/02/09~94/02/21) 富邦證券債券部專員 (92/03/31~93/02/05) PUBLIC - 11

17 近三年經理人負責起日負責迄日 楊惠元 2013/12/ /09/30 黃軍儒 2018/10/01 迄今 3. 基金經理人權限 : 基金經理人根據相關產業研究會議 投資分析報告 資產配置委員會相關資訊及其 他資訊, 並遵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內部規範之情況下, 運用本 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 ; 且其投資決定書需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 方得交由交易 員執行上述決策 本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之規定, 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4.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無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 以獨立 B.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C.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 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 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 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三人處理者, 應敍明複委任 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複委任情形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敍明國 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1.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滙豐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11 月滙豐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建滙豐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總部設在上海, 注册資本額為人民幣 2 億元 在大中華地區管理的資產超過 300 億美元, 旗下的滙豐中國股票基金, 獲 2009 年理柏基金中國股票基金组别五年最佳表現獎 2.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為滙豐資產管理事業群的核心成員, 管理規模之區域分布在亞洲 歐非中東 北美 拉丁美洲 透過專精的基金研究及遍及全球的研究資源, 提供多元化的投資解決方案, 建立完善且符合需求的投資組合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 PUBLIC - 12

18 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前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得不受下列信用評等限制 : A.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穆迪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惠譽 (Fitch,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PUBLIC - 13

19 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一條一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一條一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PUBLIC - 14

20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 2. 前述 1 之 (5) 款所稱各基金, (9) 款 (12) 款 及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前述 1 之 (8) 至 (12) 款 (14) 至 (18) 款 (21) 至 (25) 款及 (27) 至 (30) 款規定比例 信用評等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之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之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國內部分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 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據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 號令, 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得不受前述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三條二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 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 出席股東會 : a. 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 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經理公司除依本款 A. 規定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 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 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D.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本款 B 及本款 C 之股 數計算 E. 經理公司依本款 A.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三條二 規定條件之公司, 或依前述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 之表決權時,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PUBLIC - 15

21 F.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本款 B 及本款 C 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6)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因考量地理及 經濟因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本基金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 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 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 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 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 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B.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 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 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C.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 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應考量地理及經濟因 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主要國外地區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經濟環境及證券相關資訊 : ( 投資國外比重超過 10%, 且累計達 50% 之國家 ) 1. 主要投資國外市場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簡介 中國一 經濟環境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PUBLIC - 16

22 主要進口產品 : 穀物及穀物粉 大豆 食用植物油 鐵礦砂及其精礦 氧化鋁 煤 原油 成品油 初級形狀的塑料 紙漿 鋼材 未鍛軋銅及銅材及汽車等 主要進口地區 : 韓國 日本 臺灣 美國 德國 澳大利亞 馬來西亞 巴西 泰國及越南等 主要出口產品 : 煤 鋼材 紡織紗線 織物及製品 服裝及衣著附件 鞋類 家具及其零件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部件 手持或者車載無線電話 集裝箱 液晶顯示板及汽車等 主要出口地區 : 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越南 印度 荷蘭 英國及新加坡等 醫藥行業 : 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好轉, 對於健康需求的消費能力也逐步提升 目前中國大陸醫材市場佔全球醫材市場比例為 3.0%, 是全球七大市場, 由於目前醫療支出佔整體 GDP 之比例僅為 4.9%, 顯示未來尚有相當大的需求需要被滿足, 未來健康照護支出持續成長, 也將直接驅動中國大陸醫療器材產品的市場發展 隨著中國大陸提出相關醫療改革政策, 也持續驅動醫材市場迅速成長, 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加速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 滿足人民基本衛生需求 具體的施政方向將包括了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建設 健全醫療保險體系 完善藥品供應體系 推動公立醫院改革及支持中藥事業發展等六大重點 預期也將持續帶動醫療器材的採購需求, 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未來發展應持續關注 通訊產業 : 中國大陸在移動通信領域是後來者, 但在 5G 標準研發上中國屬於全球的領跑集團 中國大陸將成為 5G 技術 標準 產業 應用的引領者之一, 位於全球 5G 產業一梯隊 目前 5G 全球商用進程加快, 中國大陸在 5G 概念和網路架構方面提出很多先導性概念 5G 是中國大陸實施 網路強國 製造強國 戰略的重要信息基礎設施, 更是發展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的高地 其具有高速率 大容量 低時延的特性, 在物聯網 智慧家居 遠程服務 外場支援 虛擬現實等領域的應用, 將開啟一個萬物互聯的全新時代, 對經濟社會數字化 網路化 智能化發展意義重大 資訊產業 : 中國大陸移動互聯網發展進入平穩階段, 行業增速放緩, 經濟貢獻率提升, 新應用新業態創造新價值 ; 法制化規範化進程加快, 行業深層調整回歸理性 ; 核心技術尋求自主創新, 企業海外佈局成效顯現 但仍面臨個人賦能激發活力的同時帶來了管理問題等諸多挑戰 中國大陸移動互聯網顯示出向農村延伸, 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向平臺化 生態化 智慧化 國際化發展等趨勢 製造業 : 目前工業互聯網成為製造業和經濟發展新趨勢已是全球共識 中國大陸將在推動工業企業內網改造升級的基礎上, 在工業領域逐步部署 IPv6 窄帶物聯網(NB-IoT) 軟件定義網絡 (SDN) 5G 等先進技術, 並以此形成成熟的工業互聯網應用和生產體系 市場諮詢機構 Yole Development 預測, 未來全球工業互聯網使用的專門傳感器預計超過 300 億件 ; 工業互聯網接入機器設備數量將爆炸式增長 美國 GE 公司預測, 未來工業互聯網有望影響 46%( 約 32.3 萬億美元 ) 的全球經濟 工業互聯網在中國的市場空間也同樣巨大, 據工信部和相關權威機構估計, 未來 20 年中國工業互聯網發展至少可帶來約 3 萬億美元的 GDP 增量, 將為製造業升級和經濟持續增長注入巨大的發展動力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外資必須透過指定的銀行匯進匯出資金, 並受政府管制 PUBLIC - 17

23 3.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證券市場說明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概況 : A. 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 ( 年底 ) 金額上市公司家數種類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N/A N/A 深圳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 年底 )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决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個月内,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内,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 3 個月 9 個月結束後的 1 個月内编制完成披露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時間 : 上午 9:15 至 9:25 大宗交易的申報受理時間: 下午 15:00 至 15:30 PUBLIC - 18

24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 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 T+1 日交割,B 股 T+3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 沒有上 下限 深圳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 零 股交易時間為零股交易專場日 : 上午 9:30 至 10:30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 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及 B 股均為 T+1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10% 香港一 經濟環境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主要進口產品 : 通訊設備 電子產品 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 新加坡 日本 美國 韓國 印度 馬來西 主要出口產品 : 成衣 鐘錶 亞 泰國及菲律賓等 主要出口地區 :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印度 中華民國 越南 德國 新加坡 荷 蘭及韓國等 批發零售業 : 香港有 6 萬 5,500 間零售店舖, 提供約 30 萬個就業機會, 香港地 窄人稠, 市區大樓林立, 海陸交通網絡綿密, 傳統市集與現代購物中心並存, 形 成特有之批發零售經營環境, 也創造出很多特有之連鎖經營管理模式 物流倉儲業 : 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貨運樞紐, 也是全球十大最繁忙 的客運機場之一 物流倉儲業是香港的傳統支柱產業, 涵蓋的服務範圍包括海 陸 空貨站 運輸 貨運代理 倉儲 供應鏈管理等 香港所有貨櫃碼頭均由私 人投資及營運, 每星期提供約 440 班貨櫃班輪服務, 連接香港至全球 500 個重 要港口 知名的全球性三方物流業者多已在香港設立營運據點, 加上當地業 者 大陸業者及區域性業者, 香港物流業能提供多元化 客製化的多樣性服務 金融業 : 金融業涵蓋範圍包括銀行 保險 證券經紀 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 為香港重要的經濟支柱 香港是亞太區重要的銀行和金融中心, 除了是區域金融的重鎮之外, 更是中國大陸對外的重要窗口, 目前發展仍十分突出 尤其在中國大陸經濟持續強勁成長, 連帶帶動香港經濟籍股市欣欣向榮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港幣兌美元匯率最高 最低及其變動情形 年份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PUBLIC - 19

25 二 證券市場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A.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香港聯合交易所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B.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年底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度 香港聯合交易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香港聯合交易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members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香港早在 1866 年就有證券交易, 但一直到 1986 年才由四家證交所統一合併為目前的香港聯合交易所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港股投資者方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性的重要性, 此時方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的時間中公布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份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30 至 12:00, 下午 1:00~4:00 (3) 交易方式 : 採櫃檯交易, 以公開喊價方式進行 一經成交後賣方代表必須在 15 分鐘內把成交記錄輸入電腦, 買方代表負責覆查資料是否正確, 互相協調完成交易 (4) 交割制度 :T+2 (5) 代表指數 : 香港恒生指數 (HSI) (6) 漲跌幅度 : 沒有上 下限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 概述 : 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 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 PUBLIC - 20

26 市場性 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 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 (MBS) 為代表, 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 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貸款 應收帳款債權 租賃擔保債權 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 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 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 (ABS) 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化商品之市場概況 : 除了歐美成熟國家外, 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 以活化資金 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 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司向銀行收購債務, 並轉換成證券, 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美國是全球最早發展證券化商品的國家, 市場相對成熟, 美國證券化商品漲勢相對較高, 但近幾年隨美國房市與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 證券化商品出現修正行情 但就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部份都在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根據 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預估, 亞洲國家證券化商品市場於 年規模成長將高達 10%( 年複合成長率 ) 但紐澳和美國這些證券化商品市場發展已較成熟的國家, 市場規模複合成長率則相對較低, 預估僅有 3%-5% 成長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滙入滙出, 以規避滙率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時,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九 )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 : 1. 外幣計價基金 : 本基金不同幣別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復均 以該幣別為之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在中國大陸, 由於各產業有時因產業的循環或非經濟因素而導致價 PUBLIC - 21

27 格出現劇烈波動, 本基金投資比重因集中於少數類股而可能有集中化之情形, 故雖然 投資於不同地區仍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可能性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理, 但各產業之景氣循環位置不同, 某些產業有較明 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投資績效 ( 三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 因其市場機制沒有已開發市場健全, 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 的亦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 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 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 對於外滙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時, 應依當地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始得辦理資金之滙入滙出, 資金之滙出亦必須事先申報並經許可後, 始得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匯出手續 此外, 滙入資金之用途應事先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帳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再者, 依當地法規, 主管機關於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 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 中國大陸可能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 控制等措施 準此,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資金之滙入滙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須向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故而在資金滙入滙出較其他已開發國家而言, 有較多限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亦可能會有限制或控制資金滙入滙出, 故而本基金投資大陸地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滙回之風險 香港地區則無外滙管制 2. 在匯率變動風險上, 中國大陸在外幣滙率管制上, 人民幣匯率將依市場供求為基礎, 採浮動匯率制度 惟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 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因此, 人民幣之漲跌幅除有中國大陸當地之進出口等市場因素外, 尚包括當地主管機關為達其貨幣政策而主動影響人民幣兌換美元滙率之人為因素,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滙率調節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使本基金資產有所漲跌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若發生政治 社會 經濟或法規變動 ( 如國內外政經情 勢 外交關係及各市場不同之經濟環境 ) 時, 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 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尤其本基金投資 標的主要集中於中國大陸 ; 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 因此與已開發國家相較, 較 易發生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中國大陸目前仍受到政府勞動法規, 貿易法規, 稅 率制度等規範, 且市場機制相較於已開發市場仍未健全, 價格管制風險存在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於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管理及其對於 風險承受度進行評估,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的風險 :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 ( 含各類債券 證券化商品等投資標的 ), 除上述 ( 一 ) 到 ( 六 ) 之風險外, 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或市場 PUBLIC - 22

28 變化產生以下風險 : (1) 利率風險 : 指原本投資於債券的資金,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 可能導致其價格下跌的風險 (2) 信用風險 : 買賣雙方於交割時無法履行交付有價證券或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之交割風險及發行者不能正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風險 (3) 再投資風險 :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基金收到的本金或利息無法投資到原先較高的收益水準, 所產生之風險 (4)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5) 受託機構風險 : 指受託機構的信用及專業能力不佳, 影響商品的現金流量或品質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證券化商品 2.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除上述之風險外, 尚有其他特殊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因此投資海外存託憑證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標的證券後之價格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 由於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 TDR 風險在於 TDR 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大幅波動 ;TDR 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增加 TDR 投資人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4.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前述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5.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因不具擔保,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易發生信用違約風險 6.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標的中,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7.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 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為高風險 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8. 投資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1) 放空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2) 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商品 ETF), 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踨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而標的指數可能因指數編製公司與期貨信託公司終止授權合約 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而受影響 (3) 槓桿型 E T 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PUBLIC - 23

29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 T 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轉倉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及保證金追繳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到期日風險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及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 十 ) 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 本基金暫時不辦理借券交易 ( 十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 A 股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依現行中國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中國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 A 股市場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且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直接為本基金投資 A 股 除非中國法律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 國證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中國證監會依中國法律吊銷, 中國證監會核發給經理公司之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 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中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 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 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投資人應注意, 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現行法規就其於核准之金 融工具之投資 最低投資持有期間及本金與收益之匯回設有限制, 因此將限制經理公司為 本基金投資於核准之金融工具之能力 2. 投資限制 匯回等 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投資 A 股須遵守投資法規中適用於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之現行有效投資限制 該等限制適用於外國投資人 然而, 因投資人可能透過不同之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 實務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難以監控外國投資人之投資 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所運用, 未來若申請追加額度, 並將追加額度運用於本 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之部分活動可能違反 QFII 法規, 而該等違反可能導致經理公司整體 QFII 額度 ( 包括經理 公司為本基金進行投資之部分額度 ) 之撤銷或其他規管措施 本金與收益之匯回規範亦將 適用於經理公司整體 QFII 額度 基於此, 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之能力及 將管理公司之 QFII 額度資金匯回之能力, 可能受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之其他基金之投資 標的 績效及匯回所投資資金等因素, 產生不利之影響 此外, 因所有投資人所持有單一 上市公司之總股數受限制, 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投資 A 股之能力將受所有投資人之行為所影 響 如實際匯入之本金金額超過二千萬美金, 則該金額將被視為經核准之 QFII 投資額度, 除非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其後核准經理公司再行匯入餘額 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送案 或批准之日起一年未能有效使用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 額度 匯回 QFII 中國開放式基金 ( 例如本基金 ) 之本金須遵守匯回之限制 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亦授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匯入及匯回 QFII 資金之時間 金額及間隔 如本基金遇淨申購或淨贖回,QFII 保管機構得按日依淨申購或淨贖回之淨餘 額直接為本基金處理匯入及匯回 3. 貨幣及匯率 PUBLIC - 24

30 在 QFII 額度內, 投資將以人民幣計價, 但本基金之資產價值將以新台幣表示 本基金投資之資金將由新台幣匯兌為美金匯入中國, 在中國境內由美金兌換為人民幣投資於中國 A 股 投資之成本及該等投資之績效將受新台幣 美金及人民幣間匯率波動之影響 4. 利益揭露及短線交易收益規則依據中國法律, 本基金可能被視為與經理公司及其集團公司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合作 ( 即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 因此如本基金及該等其他基金持有或控制一上巿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到達中國法律所訂之申報門檻 ( 目前門檻為該中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 則本基金與須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交易所匯報, 通知上市發行人, 並公告 本基金及該等其他基金將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 此後本基金及該等其他基金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持有或控制該上巿公司的股份占該上巿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五, 應依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 公告後兩日內, 不得再買賣該上巿公司的股份 此可能導致本基金須公開其持股而可能對本基金之績效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 依據中國法院及中國主管機關之解釋, 中國短線交易利益規則可能適用於本基金之投資, 當本基金持有單一中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可能與其他被視為本基金合作夥伴之投資人持股合計 ) 之 5% 以上, 本基金於上次購買該公司股份起六個月內將不得減少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如本基金違反規則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 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巿公司所有, 該上市公司可能要求本基金返還該等交易所生利益 另外, 依中國民事訴訟程序, 在該公司所主張之範圍內本基金之資產可能遭凍結 此等風險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5. 投資顧問 QFII 保管機構及中國經紀商身為本基金之經理公司及 QFII 額度之持有人, 經理公司將確保所有交易皆依本公開說明書及其所適用之相關法規與本基金投資限制進行 然而, 經理公司不保證能分配 QFII 追加額度於本基金以達到本基金之投資目標, 且因相關法規可能有不利之變更而阻礙本基金追求投資目標或於極端的情況下造成損失, 經理公司亦不保證為本基金所作之投資得以適時變現 經理公司負責管理本基金之資產 經理公司已指派滙豐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之於中國投資部位之投資顧問, 以提供投資及研究之協助 經理公司與中國交通銀行簽訂契約並指定其擔任本基金於中國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 經由 QFII 核准額度為本基金取得之任何核准之金融工具, 將由 QFII 保管機構以電子形式透過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之證券帳戶 ( 依中國法律許可或要求之名稱 ) 保存, 該帳戶須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投資法規核准生效 然於大多數情況下, 除非中國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投資人之名稱不會被提及 因此, 依中國法律, 投資人可能不會被視為證券帳戶或標的資產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 經理公司已選擇經紀商 ( 中國經紀商 ) 於中國市場執行交易 然而, 目前經理公司僅得就中國各證券交易所委任少數幾家中國經紀商, 此規範限制經理公司在執行下單時取得最佳執行之能力, 因此投資人所期望之本基金投資績效可能受些許影響 中國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在管理本基金時將面臨交易執行或交割或於中國交割系統中移轉資金或證券所涉及之風險 6. 發展中之監管系統規範 QFII 於中國投資及匯回與貨幣兌換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因此該等投資法規之適用及 PUBLIC - 25

31 解釋尚未經試驗, 尚無法確定其將如何適用 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該等投資法規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就其現在或未來將如何行使裁量權並無前例可循亦無法確定 在此發展初期階段,QFII 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是否會對 QFII 不利或須不時經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檢視之 QFII 投資額度 ( 包括授予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 ) 是否會被大幅減少或全部取消 7. 透過 QFII 及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 A 股相關法規限制透過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或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 A 股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 (1) 根據現行中國法規, 合格投資者 ( 即 QFII 及 RQFII) 或其名下的實際投資者與其他投資者構成一致行動關係的, 應合併計算持有同一上巿公司的股份, 除非存在相反證據 故若本基金與經理公司及其集團公司所管理之其他基金視為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本基金及該等其他基金之持股應合併計算 且本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入的股票應與經由 QFII 買入的股份合計, 同受以下持股限制規範 : (i) 每一外國投資人透過經理公司核准之 QFII 額度投資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經理公司以 QFII 已核准之部分額度全權委託操作 QFII 或使用於 QFII 基金, 於計算上述百分之十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管理之本基金, 全權委託操作 QFII 或使用於 QFII 基金之額度部分均應合併計算 (ii)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 ( 含透過經理公司核准之 QFII 額度 ) 投資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 A 股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惟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rategic Invest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Listed Companies) 戰略性投資於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受前述 (i) 及 (ii) 點之限制 為戰略性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應符合中國大陸法令規定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依契約收購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透過申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中國法令許可之方式取得 A 股股份以及透過戰略性投資取得之股份, 該等股份於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於通常情形下, 經理公司不會為本基金以戰略性投資方式投資 A 股股份 (2) 當個別 A 股的外國投資人持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八, 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會通知港交所並暫停接受該 A 股的買盤 當境外持股比例合計超過三十, 上交所或深交所將通知聯交所須於五個交易日內出售的股份數目 按照 後進先出 的準則, 聯交所將識別出所涉及的相關交易, 並要求相關交易所參與者辨別所涉及的客戶並於聯交所指定時限內出售股份 此風險可能造成特定股票無法買進或被強迫賣出 8. 滬港通及深港通運作機制的可能風險 :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尚屬新制, 因此該等交易機制仍可能因實務考量而改變 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就其現在或未來將如何行使裁量權並無前例可循亦無法確定 在此發展初期階段, 滬港通及深港通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是否會對基金不利或造成投資困難, 甚或全部取消 本基金將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 A 股外, 亦會透過 QFII 資格進行投資, 投資人須留意上述因使用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修訂或 QFII 制度的變動可能產生之風險 PUBLIC - 26

32 (2) 額度限制及暫停交易 : 透過每日額度限制滬港通及深港通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 北向每日額度為每個市場人民幣 520 億元, 南向每日額度為每個市場人民幣 420 億元 若每日額度於連續競價時段用盡, 日內餘下時間將不再接受買盤訂單 ( 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受影響 ), 並將視乎總額度餘額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此風險可能致使本基金於特定期間無法有效提高大陸地區股票持有比重 (3) 可交易日期差異 : 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香港及內地市場均為交易日 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交易 此外,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僅於香港及內地交易所之交易時段才開放交易 香港聯交所交易時段但非內地交易時段僅接受或取消訂單但不予處理 此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風險可能影響本基金買進或賣出 A 股之時機 (4) 可投資標的異動 : 現行可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之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 深證成份指數 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及同時在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深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深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深股 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含在內 ), 在某些情況下原本可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股票可能被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等單位要求暫停買入 ( 或可允許賣出 ) 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滬深股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或該等滬深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等情形, 此等要求將使可交易股票數目受限並可能影響本基金可交易股票範圍變動 經理公司將密切關注香港與中國大陸之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之合格股票名單 (5) 強制賣出 : 此與投資 A 股之限制相同, 詳見公開說明書 23 頁 8.(2) (6) 交易對手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將面對不同之經紀商及交割結算機構, 雖相關經紀商及交割結算機構乃依循中國當地之法令規定進行交易, 惟仍有可能面臨不同交易對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 (7)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 (i)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 ( 如證券商業務人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發生違規事 ( 如 : 無償債能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詐欺等不當行為 ),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規定, 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貨交易所 ) 上買賣的產品, 但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並非香港證交所及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之產品, 因此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之交易,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導致投資者損害時,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ii) 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 證券公司被撤銷 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 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 償付 或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根據中國大陸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而滬港通及深港通係透過香港券商進行交易, 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故發生上述所列事導致投資者損害時, 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本基金雖慎選標的及交易對手以降低風險, 但不表示前述風險得 PUBLIC - 27

33 以完全規避 (8)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為避免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此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i) 款券分離 : 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ii) 款券同步 : 部分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及深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iii) 優化交易制度 (Special Segregated Accounts; SPSA) :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目前採用 (ii) 款券同步交易方式, 後續本基金將視市場運作情形, 同步考量交易效率 成本及風險下, 調整交易方式 惟前述各類方式需要兩地交易所及投資人資訊系統互相配合,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 投資人將可能承受作業風險 本基金雖已經由多管控措施降低交易錯誤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9)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由於牽涉香港及中國雙方, 在監管制度及對違法行為之認定及處罰, 可能缺乏明確規範且無前例遵循 本基金將同時遵循兩地法規, 以降低違反兩地法律之風險, 但不表示前述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9. 其他之投資風險 : (1) 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2) 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 : 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3) 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風險 : 中國大陸地區市場的市場狀況遠較發展成熟的市場波動大, 且對外資並不十分開放, 資金的進出受到管制, 政府政策對經濟影響程度大, 投資中國大陸地區頗受政治因素之影響, 如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將可能使投資標的之價值產生波動 (4) 貨幣避險風險 ( 僅限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於辦理基金匯入或匯出時, 可能進行換匯或遠期外匯等匯率避險交易, 其比率可能高達 100%, 該等交易可能會增加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運作成本, 該成本應由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負擔, 可能會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報酬率造成負面影響 本基金非屬境外基金定義之新臺幣避險類股 (TWD Hedged Share Class) (5)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人民幣計價級別與美元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 PUBLIC - 28

34 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此外, 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 基金經理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 ( CNH 匯率 ) 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 因此, 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六 收益分配 ( 一 ) 分配之目 : 無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 二 ) 分配之時間 : 無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 三 ) 給付之方式 : 無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 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 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 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銀行得收 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2.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 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款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四十 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未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 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 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 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 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 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 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4.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6:30 前 ; 電子交易如申購款為 ATM 轉帳或銀行匯款, 或指定銀行扣款, 為每一營業日 15:30 前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並繳納申購價金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 除能證 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 PUBLIC - 29

35 易 5.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應按銷售日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依信託契約二十九條二規定所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 分別計算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2.5%) 3.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申購人申購之金額超過淨發行總額時或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認為必要之情況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亦即, 在任何情況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留拒絕接受基金申購之權利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PUBLIC - 30

36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開始接受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申請買回後剩餘不及壹仟單位者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申請買回後剩餘不及參佰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買回時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及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6:30 前 ; 電子交易為 15:30 前 ; 轉申購比照前述時間辦理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期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4.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應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即買回日 ) 所計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十八條規定之情形, 買回價金之計算應依本基金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經理公司所計算出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及買回費用計算方式 :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 萬分之一 之短線交易費用 2.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所計算出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後, 得知確實之買回價金 3.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毋須支付買回費用, 惟受益人向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其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五十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一般給付期限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1) 買回價金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中國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2. 給付方式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毋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PUBLIC - 31

37 ( 五 ) 因鉅額贖回造成 流動性風險 之因應措施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 1 款及信託契約十八條一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4. 本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信託契約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六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 1 及 2 所訂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本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信託契約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七 ) 買回撤銷之情形本基金有上述 ( 六 ) 所定暫停買回價格之核算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任何情事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PUBLIC - 32

38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 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由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十三條一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 2.5%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目前毋須支付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為零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 7 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 0.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受益憑證毋須支付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每年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其他費用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 清算費用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 註 ) 實際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九條規定尚應負擔之各費用 ( 註 ) 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七日 ), 即以買回日 ( 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者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4) 有關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 詳 壹 基金概況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 ) 基金短 PUBLIC - 33

39 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依財政部 台財稅 號函及財政部 台財稅字 號令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 免徵所得稅 (2) 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所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 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但受益憑證所有人如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公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公司, 該所得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 計算基本稅額 (3) 基金解散,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 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2.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稅 :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繳千分之一之中華民 國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均無須繳納中華民國證券交易 稅 3. 中華民國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中華民國印花稅 4.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 場所取得 源自中國中國境內的股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租 金及其它所得 ( 包括轉讓財產所得 ), 須按 10% 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然目前投資中國 A 股或其它經法令許可之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證券, 因管道及方式不同, 其相對稅負 成本如下 : (i) 依照 QFII 方式投資 : 根據中國財政部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聯合頒佈的 關於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QFII ) 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收益, 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基於以上通知, 本基金將不會就其通過 QFII 投資於中國 A 股所得已變現或未變現收益預扣任何款作為稅準備 根據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 2016 年 3 月 23 日聯合頒佈的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 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QFII ) 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所實現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ii) 依照滬港通及深港通方式投資 : 根據由中國財政部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聯合頒佈的 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6 年 11 月 5 日聯合頒佈的 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以及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 2016 年 3 月 23 日聯合頒佈的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 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就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而言,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 ( 包括企業及個人投資者 ) 從轉讓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 A 股所得收益, 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 基於此通知, 本基金將不會就其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於中國 A 股所得已變現或未變現收益預扣任何款作為稅準備 PUBLIC - 34

40 然中國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 新頒布或經修改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可能追溯適用, 任何改變可能增加 / 減少源自中國境內之收入及 / 或本基金之單位淨值, 為反映本基金源自中國境內投資之收益與收入可能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其他稅之不確定性, 本基金保留配合法規變動採取適當調整之權利, 未來中國若再度開徵 / 調整企業所得稅或其他稅, 本基金屆時將配合法規變動採取適當調整 投資人應就其在本基金投資所牽涉之中國稅務問題, 自行諮詢專業人士其稅務建議及風險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 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對受益人之權益 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者 2.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發生時, 由經 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 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前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 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 前述之受益人, 係 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 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 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 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 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係專屬於特定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事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 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 下列事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PUBLIC - 35

41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 但修正事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 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如下 : (1) 前規定之事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 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應公告之事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 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 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本基金所有事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 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目 同業公會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網站 信託契約修正目 V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V PUBLIC - 36

42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召開受益人會議事及決議事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V V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 V V 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國定例假日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在地變更者 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應公告之事 V V V V V V V V V V V 經理公司選定本基金之公告方式係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亦即依 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規定 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 93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 號規定, 傳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 送達日 (2) 依前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 為之 4.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向受益人通知者, 以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為準 受 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視為 已依法送達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 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 無 ( 本基金非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 一 ) 投資情形 ( 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目 金額及比例 資產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百分比 % 股票 - -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3, 香港證券市場 1, 股票合計 5,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 PUBLIC - 37

43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合計 - - 基金 - - 其他證券 - - 短期票券 - - 附條件交易 - -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5,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面額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 元 ) 投資比率 (%) Anhui Conch Cement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rp 香港證券市場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China Yangtze Power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2, GUANGDONG PROVINCIAL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4, EXPRESSWAY DEVELOPM 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9, CHINA MERCHANTS SHEKOU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INDUSTRIAL ZONE H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1, Ping An Bank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3, China Gezhouba Group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4,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2, Jiangsu Hengrui Medicine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Kweichow Moutai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VENUSTECH GROUP INC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WUS PRINTED CIRCUIT KUNSHAN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3, CO LTD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香港證券市場 6, Industrial Bank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SAIC Motor Corp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Hubei Jumpc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SooChow Securities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3,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PUBLIC - 38

44 China Fortune Land Development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Bank of Ningbo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MANGO EXCELLENT MEDIA CO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LTD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FOSHAN NATIONSTAR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OPTOELECTRONICS CO LTD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 Ltd 香港證券市場 3, Hang Zhou Great Star Industrial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香港證券市場 Tangshan Jidong Cement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FUJIAN STAR NET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COMMUNICATION CO LTD FUTURE LAND HOLDINGS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香港證券市場 Shaanxi Coal Industry Co Ltd 香港證券市場 2, Qingdao Haier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Huayu Automotive Systems Co Lt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JIANGSU HENGSHUN VINEGAR-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INDUSTRY CO LTD PERFECT WORLD PICTURES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Midea Group Co Ltd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JSTI GROUP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1,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 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子基金之管理費最高限額及相關費用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PUBLIC - 39

45 報酬率 資料來源 :Lipper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註 : 揭露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該基金成立若未滿十年者, 則揭露自成立以來之淨值走勢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無收益分配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40.00% 人民幣級別台幣級別美元級別 29.18% 30.00% 19.42% 20.60% 29.15% 20.00% 11.22% 10.00% 4.05% 1.10% 0.00% % -1.19% % % % % % % % % % 年度 資料來源 : Lipper,107 年 12 月 31 日, 原幣計價 註 :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3. 成立當年未滿一年, 當年度報酬率係以基金成立日至當年年底之報酬率表示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期間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積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至資料日止 類股成立日 人民幣計價累計報酬率 (%) N/A N/A /3/18 台幣計價累計報酬率 (%) N/A /12/2 美元計價累計報酬率 (%) 資料來源 : Lipper,107 年 12 月 31 日, 原幣計價 N/A N/A /3/18 PUBLIC - 40

46 註 : 1.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加計收益分配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之費用率 : 年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費用率 2.77% 2.53% 2.48% 2.43% 2.49% 註 : 費用率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 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 值變動表及附註 : PUBLIC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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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五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手續費金 證券商持 ( 新台幣千元 ) 額 有該基金之受益數 目證券商名稱 ( 新台幣千單位比例時間債其元 ) 數 (%) 股票合計券他 ( 千 個 ) 106 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7 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454, ,454,137 1, CITIC SECURITIES 2,346, ,346,627 2, 廣發證券 2,331, ,331,481 2, 中金公司 1,420, ,420,090 1, 東方證券 971, , CITIC SECURITIES 3,731, ,731,675 4, ,367, ,367,580 1, 東方證券 2,321, ,321,904 2, 海通證券 1,297, ,297,874 1, 廣發證券 1,056, ,056,361 1,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 七 ) 其他應揭露事 : 無 PUBLIC - 59

65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基金名稱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及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 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 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 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 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 式受益憑證款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 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 司之豋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 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 PUBLIC - 60

66 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 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 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 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 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 應按銷售日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依二十九條二規定所 取得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作為兌換匯率, 分別計算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 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 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 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 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 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 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 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 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款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 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 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 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 計算申購單位數 ;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 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 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 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 PUBLIC - 61

67 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七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八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以轉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五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三條四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 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 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 捨五入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 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 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無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 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 產應以 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 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 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 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 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二十一 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PUBLIC - 62

68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失,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 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 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 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信託契約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 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 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 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 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 司依信託契約十一條十二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十二條六 十一及十二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 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 財務報告為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二十三條一 ( 五 ) 款之事由 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時, 除前 1 款至 3 款及 7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 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 依信託契約廿九條二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 PUBLIC - 63

69 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它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 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 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 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外, 不得複委任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 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 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 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 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 報金管會 PUBLIC - 64

70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二款至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管理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委由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PUBLIC - 65

71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柒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廿九條二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二十三條一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或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或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PUBLIC - 66

72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 PUBLIC - 67

73 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 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認 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 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 (1)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 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A.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B. 前述 A. 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 以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C.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D.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 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 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 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國 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 ( 含 )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 不受前述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PUBLIC - 68

74 前一個月 ; 或 (1)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 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 (2)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 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之日起 ; 或 (3)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 列情形之一起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 以 上 ( 含本數 ); 或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 3.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 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 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依前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 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五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六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得以換滙 遠期外滙 換滙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滙入滙出, 以規避滙率 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 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 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PUBLIC - 69

75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前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得不受下列信用評等限制 : (1)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穆迪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惠譽 (Fitch,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 PUBLIC - 70

76 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一條一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十一條一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PUBLIC - 71

77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 ( 九 ) 前 5. 款所稱各基金, 9. 款 12. 款及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十 ) ( 八 ) 8. 至 12. 款 14. 至 18. 款 21. 至 25. 款及 27 至 30 款規定比例 信用評等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 ( 八 )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 ( 八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十三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申請買回後剩餘不及壹仟單位者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申請買回後剩餘不及參佰單位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1. 價金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中國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 PUBLIC - 72

78 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七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十七條一及十八條一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 計算日 )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廿九條二之兌換匯率換算款為基準貨幣, 得出 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2. 計算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 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 5. 上述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淨值按信託契約廿九條二之兌換匯率換算, 得 出以各計價類別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 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 日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 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證券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 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 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 並依序以可獲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 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 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PUBLIC - 73

79 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各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格為主 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外匯市場之最近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5)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中午 12 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最近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五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六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四位 ( 七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PUBLIC - 74

80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 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 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陸 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 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 PUBLIC - 75

81 廿九條二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二十三條一 ( 二 ) 款或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二十三條一 ( 三 ) 款或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二十三條一 ( 三 ) 款或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PUBLIC - 76

82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 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不 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 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 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前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 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 人 如決議事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 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 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 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對受益人之權益無 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者 ( 四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 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五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 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 權單位之事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 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 事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六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PUBLIC - 77

83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 但修正事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 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如下 : (1) 前規定之事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 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應公告之事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 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 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 : 所有事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 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 送達日 (2) 依前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 為之 4. 本條 ( 一 ) 2. 款 (3) 目或 (4) 目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 PUBLIC - 78

84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 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二十四 準據法 ( 一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 均依 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 二 )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 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 三 )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 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 四 )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請注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二十一條一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PUBLIC - 79

8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過程 年月 ~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10 78,847, ,477,820 78,847, ,477,820 外國股東投資 迄今 10 78,847, ,477,820 43,847, ,477, 減資 350,000,000 元 (35,000,000 股, 每股 10 元 ) (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 ( 三 ) 營業目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3.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 四 ) 公司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2. 分公司設立 滙豐亞太 ( 不含日本 ) 多元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滙豐中國科技精選基金 滙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基金 成立時間地點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桃園分公司 ( 註 :101 年 9 月 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 號函核准裁撤桃園分公司 ) 台南分公司 ( 註 : 民國 95 年 6 月 28 日經金管會證四字 號核准撤銷台南分公司 ) 員林分公司 ( 註 : 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經金管會台財證四字 號核准撤銷員林分公司 ) *83 年 10 月 21 日經金管會核准成立香港子公司 該子公司爰於 90 年 11 月 23 日經 香港公司註冊處核准撤銷登記 3.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已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PUBLIC - 80

86 (1) 75 年 4 月 14 日成立, 原始資本額為新台幣壹億元 (2) 81 年中華開發釋股 975 千股 美商美林釋股 225 千股 泰商盤谷銀行釋股 150 千股 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釋股 75 千股 英商山一資金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75 千股, 共計 1500 千股予公司員工 (3) 82 年 2 月英商山一資金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轉讓 551,098 股予香港商山一國際 ( 香港 ) 公司 (4) 85 年 2 月英商山一資金管理 ( 歐洲 ) 公司移轉其全部股份 1,070,975 股予日商山一投資顧問株式會社 (5) 香港商山一國際 ( 香港 ) 公司於 87 年 2 月將其股份 1,142,432 股全部移轉給京華山一國際 ( 香港 ) 有限公司 (6) 日商山一投資顧問株式會社於 87 年 12 月更名為 SG 山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 90 年 8 月 6 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移轉 1,000 股予英商滙豐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HSBC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8) 90 年 8 月 7 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移轉 41,685,464 股, 美商美林國際公司移轉 9,316,513 股, 泰商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6,211,007 股, 百慕達商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1,791,700 股,SG 山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1,791,700 股及其他股東移轉 15,764,062 股予英商滙豐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共計 76,560,446 股, 占全部股權之 97.1% (9)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自 90 年 8 月 7 日至 92 年 3 月 31 日增加持有股數 1,865,862 股, 合計總持有股數為 78,426,308 股, 占全部股權之 99.47% (10)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至 93 年 8 月 5 日止增加持有股數 421,474 股, 合計目前總持有股數為 78,847,782 股, 占全部股權之 100% (11) 英商滙豐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於 97 年 6 月更名為英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 英國 ) 有限公司 (12) 英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 英國 ) 有限公司於 103 年 4 月 14 日減少持有股數 35,000,000 股, 合計目前總持有股數為 43,847,782 股, 占全部股權之 100%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 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自然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0 43,847, ,847,782 持有比例 0% 100% 0% 100%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PUBLIC - 81

87 主要股東名稱 2. 主要股東名單 股份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英商滙豐環球投資管理 ( 英國 ) 有限公司 43,847, %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圖 :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2. 滙豐中華投信各部門職掌及人數 (1) 董事長室 :5 人 (2) 總經理室 :5 人 (3) 專戶管理部 :3 人全權委託投資決策分析 決定及檢討 (4) 投資管理部 - 投資長 1 人 - 股票投資組 :11 人 i. 國內外股市趨勢研判 ii. 各類產業及金融狀況分析 iii. 基金之投資決策 / 海外業務及行政 - 交易組 :4 人 i. 有價證券之投資決策執行 ii. 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決策執行 - 債券投資組 :5 人債 票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投資決策分析及執行 PUBLIC - 82

88 (5) 資訊部 :11 人 i. 公司自動化之系統管理 ii. 公司整體資訊系統之規劃 (6) 財務部 :4 人 公司會計 (7) 基金會計部 :8 人 i. 基金會計 ii. 全權委託帳務處理 (8) 基金事務部 :9 人 i. 基金銷售及贖回等相關工作 ii. 基金事務處理及其他行政事務 (9) 管理部 :3 人 庶務 採購 (10) 人力資源部 :2 人 人力資源管理及教育訓練 (11) 中南部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 :2 人 高雄分公司 :2 人 i. 通路業務開發 ii. 通路關係維護及服務 (12) 行銷策略部 :3 人 i. 業務行銷企劃 ii. 銷售人員組訓 iii. 基金募集發行之相關事宜 (13) 業務策略部 :14 人 i. 協助業務開發的各事務 ii. 客戶投訴與問題解決 (14) 稽核部 :2 人 公司各作業內部控制稽核 (15) 法令遵循部 :2 人 i. 內部遵循法規事務 (16) 風險管理部 :2 人 i. 風險監控管理 ii. 公司各作業內部控制制度彙整 (17) 金融業務部 :4 人 i. 通路業務開發 ii. 通路關係維護及服務 (18) 投資顧問部 :2 人 i. 證券研究分析 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招攬 推廣與諮詢服務 iii. 辦理投資分析活動 講習或出版 (19) 機構業務發展部 :3 人 i. 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ii. 機構客戶之服務與投資資訊提供 (20) 產品研發暨管理部 :3 人 i. 研發新產品包含境內基金募集發行與境外基金引進註冊 ii. 管理既有產品線包含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各產品異動 PUBLIC - 83

89 iii. 所有公司與產品送件文件統籌彙整及送件後之進度聯繫 (21) 金融犯罪防制部 :2 人 i. 洗錢防制相關政策制訂及維護 ii. 異常交易相關監控及申報 本公司至 107 年 12 月 31 止, 共有員工 112 人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本公司 目前兼任股份就任職稱姓名主要學 ( 經 ) 歷其他公司持股日期股數職務比例 美國休士頓大學經濟學碩士 董事長 李選進 % 匯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無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管理暨政策碩士 總經理 李珮瑜 % 富通投顧財務部協理 無 投資長英國倫敦大學管理科學碩士張靜宜 % 執行副總經理保誠投信投資長 / 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 無 金融業務部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莊懷德 % 資深副總經理匯豐銀行財富管理業務部資深副總裁 無 機構業務 大同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 發展部鄭豐智 % 無法商法國巴黎銀行投資顧問部資深副總裁資深副總經理 人力資源部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王松筠 % 資深副總經理荷銀投信人力資源部協理 無 金融犯罪防制部美國康乃迪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于文婷 % 資深副總經理施羅德投信營運長 無 專戶管理部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博士游景德 % 副總經理富邦投信基金管理部資深經理 無 法令遵循部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羅湘蘭 % 副總經理摩根富林明投信稽核督察部協理 無 行銷策略部中興大學經濟學碩士方瀚卿 % 副總經理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總經理 無 風險管理部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統計學碩士林靜宜 % 副總經理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經理 無 投資顧問部美國密西根大學企業管理碩士蕭正義 % 協理渣打銀行 ( 香港 )Director 無 產品研發 周一玲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碩士 無 PUBLIC - 84

90 暨管理部副總經理業務策略部副總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基金事務部基金會計部副總經理資訊部副總經理稽核部協理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 ( 香港 ) 專案管理部副總裁 致理商專會計統計科 賴曉茵 % 寶來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財務碩士 宋佳儒 % 瀚亞投信財務部協理 致理技術學院企管系暨經營管理碩士 李秋霞 % 荷銀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 香港中文大學電腦輔助翻譯碩士 郭震宇 % HSBC Global Services (HK) Ltd. Technical Specialist 中國工商專校國際貿易科 鍾碧珠 % 鉅亨網投顧稽核室協理 無無無無無 管理部 協理 李少輝 % 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碩士 滙豐中華投信管理部協理 無 台中分公司協理高雄分公司協理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郭宏達 % 荷蘭銀行消費金融處襄理 黃眇滋 0 朝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0.00% 滙豐中華投顧投資顧問部副理 無 無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 職稱 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姓名 選任日期 ( 本屆任期至 108/08/05) 107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 股數持股比率目前兼任本公司或其他公司職務 董事長監察人董事董事董事 Steve Lee 李選進 Joanne Lau 劉嘉燕 Pedro Bastos Eva Lo 羅湘蘭 ChingI Chang 張靜宜 Master of Arts Economics, Houston University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中國及台灣主管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Financ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ead of Business Support,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本人 0 本人 0% 所代表法人所代表法 MBA,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43,847,782 人 100% CEO, Asia Pacific,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VP,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英國倫敦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CIO,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代表人 PUBLIC - 85

91 董事 董事 董事 Smera Ashraf Peiyu Lee 李珮瑜 Karen Yao 姚嘉琳 BSc (Hons) Mathematics,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Head of Business Management,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td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管理暨政策碩士 COO,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LL.M.,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 SVP,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法令遵循處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 利害關係公司 上市公司上櫃公司未上市櫃 截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 本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HSBC Holdings Plc.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Japan) KK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Bahamas) Limited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 HSBC Investment Funds (Luxembourg) SA Hong Kong Investment Funds Association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HSBC Jintrus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四 營運情形 ( 一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 淨資產價 值 計價幣 別 ( 元 ) 1989/12/20 27,503, ,504, 新臺幣 1990/8/13 14,802, ,625, 新臺幣 -A 類型 1993/12/21 34,596, ,627,704, 新臺幣 -I 類型 2018/4/ 新臺幣 1995/7/7 31,277, ,807, 新臺幣 1996/10/17 52,997, ,550, 新臺幣 1998/7/14 23,360, ,045, 新臺幣 2005/12/1 156,930, ,016,178, 新臺幣 2006/10/13 101,042, ,000,805, 新臺幣 PUBLIC - 86

92 2007/4/10 40,039, ,058, 新臺幣 2007/8/21 151,886, ,116,594, 新臺幣 - 台幣 2009/3/23 66,712, ,956, 新臺幣 2009/9/28 11,617, ,841, 新臺幣 2010/4/2 147,694, ,568, 新臺幣 -A 不配息 2010/8/11 35,802, ,462, 新臺幣 -B 配息 2010/8/11 233,334, ,234,410, 新臺幣 - 台幣不配息 2011/3/23 7,357, ,448, 新臺幣 - 台幣配息 2011/3/23 51,015, ,999, 新臺幣 - 台幣不配息 2011/12/30 16,341, ,258, 新臺幣 - 人民幣不配息 2013/6/3 5,254, ,137, 人民幣 - 人民幣配息 2013/6/3 17,296, ,040, 人民幣 - 台幣 2013/12/2 280,642, ,860,767, 新臺幣 - 台幣配息 2014/1/2 7,681, ,779, 新臺幣 - 美元不配息 2014/1/2 2,178, , 美金 - 美元配息 2014/1/2 6,052, ,793, 美金 2015/2/5 25,245, ,751, 新臺幣 2015/2/5 28,011, ,813, 新臺幣 2015/2/5 1,183, ,952, 人民幣 2015/2/5 3,140, ,007, 人民幣 2015/2/5 903, ,011, 美金 2015/2/5 1,397, ,507, 美金 - 人民幣 2015/3/18 58,528, ,358, 人民幣 - 美元 2015/3/18 192,771, ,939, 美金 - 人民幣不配息 2015/6/8 429, ,106, 人民幣 - 人民幣配息 2015/6/8 733, ,693, 人民幣 - 美元不配息 2015/6/8 159, , 美金 - 美元配息 2015/6/8 1,322, , 美金 - 人民幣 2015/9/21 232, , 人民幣 - 美元 2015/9/21 191, , 美金 - 台幣 2015/10/2 28,507, ,228, 新臺幣 - 人民幣 2015/10/2 1,699, ,519, 人民幣 - 美元 2015/10/2 1,140, ,656, 美金 2016/11/1 4,849, ,267, 新臺幣 2016/11/1 5,561, ,249, 新臺幣 2016/11/1 1,272, ,515, 人民幣 2016/11/1 442, ,799, 美金 2016/11/1 671, ,980, 美金 2016/11/1 342, ,521, 澳幣 ( 一 ) 列示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 PUBLIC - 87

93 變動表 : PUBLIC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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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五 受處罰情形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違規情形主要處份內容 金管會 106 年 1 月 9 日至 1 月 17 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核有投資 106/06/12 金管證投字 號 流程控管作業欠妥 法令修訂因應措施追蹤事宜未盡完善 內部稽核 績效考核作業欠妥 及稽核部有兼辦其他業務又對該作業辦理內部稽 糾正 核之情事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無 PUBLIC - 121

127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一 銷售機構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合作金庫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一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華南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 彰化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 38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權東路 1 段 2 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69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 369 號 16 樓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凱基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信託部 ) 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71 樓 (A.B.C.E 室 ).72 樓.72 樓之 1(A.B.C 室 ) 台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 至 10 樓及 68 號 1 樓 2 樓 2 樓之 1 7 樓 9 樓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127 號 125 號 2 樓及 125 號 3 樓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號 凱基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2 樓之 元大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1 2 樓之 2 4 樓部分 8 樓之 1 13 樓及 樓 二 買回機構同銷售機構 PUBLIC - 122

128 伍 特別記載事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其內容如下 : 一條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 恪遵法令規定, 提昇商業道德, 建立市場紀律, 以保障客 二條 戶之權益, 共謀市場之發展, 並促進經濟之繁榮, 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 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五條五款一目訂定本公約, 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 之 本公會會員經營各業務及會員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各業務,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 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函釋 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辦理 會員應使其負責人及 受僱人遵守本公約及本公會各章則, 並作為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之約定事 三條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 : 一 守法原則 : 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 忠實誠信原則 : 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 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 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 並謀 求客戶之最大利益, 禁止有誤導 虛偽 詐欺 利益衝突 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 為 三 善良管理原則 : 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 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 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 服務 四 公開原則 : 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 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 相關資訊, 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五 專業原則 : 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 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 樹立專業投資理 財之風氣 六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 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 藉以建立客戶信 賴之基礎 七 公平競爭原則 : 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 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四條本公會會員為有效落實同業自律之管理精神, 應依本公會之業務需要與發展, 繳納業務費 五條 六條 七條 及其他必要費用或提撥自律基金 前其他必要費用之種類 費率由本公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本公會會員應聘僱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 並不得同意或默許他人使 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且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 從事虛 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三人之餽贈或其他 利益, 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 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 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 之情事產生 本公會會員為廣告 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不得對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並應遵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 範 八條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 應充分蒐集資料, 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 九條 避免不實之陳述, 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其內容應涵蓋總體經濟分析 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財務資料分析 產品及其市場分析 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來發 展趨勢分析等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 不得接受上市 上櫃公司之利益 證券承銷商之利益或 PUBLIC - 123

129 其他利益, 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報告 十條 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 聲明其買賣有價證券應遵守主管 機關之規定 十一條 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 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 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之證券商進行財務 業務及 服務品質之評比, 作為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據, 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亦應先 予評比 十二條 本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受委任人委託 代為出席股東會者, 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 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十三條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 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 妥 慎保管業務機密 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 應遵守本公 會就會員經營之各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 十四條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 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 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為自己 客戶 其他 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 ; 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 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並儘可能促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十五條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 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 適時 公開必要之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 十六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之相關資訊 二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 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 不得於募集基金時,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 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 四 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 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 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 六 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 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七 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 並參考本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 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 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十七條本公會會員於提出業務申請或經營業務期間, 應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會所為之檢查與輔導, 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通知限期接受檢查與輔導, 如仍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依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 至接受檢查與輔導為止 十八條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本公會章則 本公約等自律規範時,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之規定處理 十九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 一 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 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三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 經查明屬實者 四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 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PUBLIC - 124

130 五 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二十條本公約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李選進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PUBLIC - 125

131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PUBLIC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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