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 2012 年 5 月 21 日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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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 2012 年 5 月 21 日的子基金發售章程 ( 經 2012 年 11 月 29 日 2013 年 5 月 13 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0 日修訂 )( 發售章程 ) 的組成部分並應與發售章程一起閲讀 本附錄所用詞彙具有與發售章程界定的相同涵義, 除非本附錄另行界定 如對本附錄内容有任何疑問,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管理人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於本附錄日期屬準確承擔責任 發售章程的修訂如下 : 1. 在發售章程 ( 經 2014 年 12 月 30 日修訂 ) 第 45 頁 稅項 一節內 FATCA 及遵守美國預扣稅規定 分節, 以下的陳述全部刪除 : 該 30% 預扣稅亦可適用於除非美國來源付款以外歸屬美國來源收入 ( 亦稱為 外國轉付款項 ) 2. 在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內, 所有 每年兩次 的提述更改為 每半年 3. 在發售章程第 50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內, 第 分節 流通量 下的最後一段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每家指數成份股的流通量於富時環球企業指數的亞太地區 ( 日本除外 ) 每半年地區檢討時篩選 4. 在發售章程第 53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內, 第 5.1 分節 每年兩次檢討 下的最後一段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任何成份股的更改會在 4 月及 9 月第三個星期五營業時間結束後進行 ( 即星期一生效 ) 定期檢討的成份股更改會在實際推出前透過適當的媒體公佈 5. 在發售章程第 55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第 7 節下的 十大成份股 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截至 2015 年 2 月 2 日, 按照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佔指數的可投資經調整公眾持股量總市值超過 66.66% 之指數十大成份股如下 : 排名 成份股名稱 權重 1. Samsu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 2. KT&G 9.90%

2 3. KB Financial Group 9.80% 4. Shinhan Financial Group 9.29% 5. Korea Zinc 7.35% 6. Lotte Shopping 4.43% 7. Dongbu Insurance 4.16% 8. Lotte Chemical 4.09% 9. GS Holdings 3.45% 10. Hyundai Department Store 3.05% 閣下可透過富時網站 獲取最新的指數成份股名單以及有關指數的額外資料 盛寳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3 日 2

3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 2012 年 5 月 21 日的子基金發售章程 ( 經 2012 年 11 月 29 日 2013 年 5 月 13 日及 2013 年 11 月 26 日修訂 )( 發售章程 ) 的組成部分並應與發售章程一起閲讀 本附錄所用詞彙具有與發售章程界定的相同涵義, 除非本附錄另行界定 如對本附錄内容有任何疑問,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管理人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於本附錄日期屬準確承擔責任 發售章程的修訂如下 : 1. 在發售章程第 iii 頁 參與各方名錄 一節內 最初參與證券商 分節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文所取代 : 參與證券商 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 1 號環球貿易廣場 70 樓 致富證券有限公司香港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14 樓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 1 號環球貿易廣場 88 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 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總行大廈 高盛 ( 亞洲 ) 證券有限公司香港中環

4 皇后大道中 2 號長江集團中心 68 樓 麥格理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中環港景街 1 號國際金融中心 1 期 18 樓 野村國際 ( 香港 ) 有限公司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 2 期 30 樓 2. 在發售章程第 iii 頁 參與各方名錄 一節內 最初莊家 分節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文所取代 : 莊家 Commerz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 2 期 29 樓 滙豐證券經紀 ( 亞洲 ) 有限公司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 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總行大廈 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環港景街 1 號國際金融中心 1 期 18 樓 樓 室及 室 3. 在發售章程第 5 頁 概要 一節內 主要資料 分節 總支出比率 (TER)( 包括管理費 ) 一行及相關註腳全部刪除 4. 在發售章程第 23 頁 費用及開支 一節內 (b)(ii) 所有投資者就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應付的費用 ( 適用於上市後 ) 分節下的表格及註腳全部刪除並由下文所取代 : 經紀費用 市場收費 交易徵費 % 7 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用 0.005% 8 印花稅 無 7 基金單位價格 % 的交易徵費, 由買賣雙方支付 8 基金單位價格 0.005% 的交易費, 由買賣雙方支付 2

5 5. 在發售章程第 24 頁 費用及開支 一節內 總支出比率 分節全部刪除 6. 在發售章程第 32 頁 風險因素 一節內 交叉責任 風險因素之後加入下文風險因素 :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相關風險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 FATCA ) 規定對向海外金融機構 ( 例如子基金 ) 作出的若干付款, 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利息及股息, 以及出售該等證券的所得款項總額徵收 30% 預扣稅, 除非子基金同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 ( 國家稅務局 ) 披露間接或直接擁有子基金權益的若干美國人士的名稱 地址及納稅人識別號碼, 以及與該等權益有關的若干其他資料 國家稅務局已公布有關分階段實施上述預扣稅及報告要求的規例及其他指引 美國與香港已訂立 版本二 的跨政府協議 ( 版本二跨政府協議 ) 版本二跨政府協議修訂了上文所述規定, 但一般規定須向國家稅務局披露類似的資料 子基金已於國家稅務局完成其 FATCA 登記 儘管子基金擬盡力滿足任何對其實施的有關責任, 以避免繳付 FATCA 預扣稅, 但無法保證子基金能夠全面履行該等責任 倘子基金因 FATCA 而須繳付預扣稅,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而子基金及其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子基金遵守 FATCA 的能力將視乎各基金單位持有人向子基金提供子基金所要求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其直接或間接擁有人的資料 倘基金單位持有人未有向子基金提供子基金要求的任何資料, 子基金可行使其權利強制贖回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 任何該等強制贖回將按照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 而管理人將以真誠及根據合理理由行使有關強制贖回的酌情權 截至本章程日期, 所有基金單位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登記 據管理人的理解,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已根據版本二跨政府協議登記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有關 FATCA 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詳情, 請亦參閱本章程 稅項 一節內 FATCA 及遵守美國預扣稅規定 分節 所有有意投資者及基金單位持有人應就 FATCA 對其於子基金的投資的可能影響及稅務後果諮詢本身的稅務顧問 如基金單位持有人透過中介人持有其基金單位, 亦應確認該等中介人的 FATCA 合規狀況 7. 在發售章程第 45 頁 稅項 一節內 韓國稅項 分節之後加入以下分節 : FATCA 及遵守美國預扣稅規定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 FATCA ) 就向海外金融機構 ( 例如子基金 ) 作出的若干付款實施新匯報及預扣制度 根據 FATCA, 除非有關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國家稅務局識別在該等付款中擁有權益的美國人士 ( 按美國稅法的涵義 )( 美國人士 ) 的規定, 否則可能須就投資收入, 例如股息及利息及出售美國證券的所得款項總額 ( 可預扣付款 ) 按 30% 稅率繳付預扣稅 ( 就美國來源的股息及利息而言將於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生效, 而就所得款項總額而言將於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生效 ) 該 30% 預扣稅亦可適用於除非美國來源付款以外歸屬美國來源收入 ( 亦稱為 外國轉付款項 ) 為避免就有關付款繳付預扣稅, 海外金融機構 ( 海外金融機構 ), 如子基金 ( 以及一般包括於美國境外組成的其他投資基金 ) 一般將須與國家稅務局訂立協議 ( 海外金融機構協議 ), 使其被視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參與海外金融機構須識別為美國人士的所有投資者, 並向國家稅務局匯報有關該等美國人士的若干資料 海外金融機構協議一般亦會規定, 參與海外金融機構須就對未能配合該參與海外金融機構所提出的若干信息要求的投資者所作出的若干付款, 按 30% 稅率預扣稅項 此外, 參與海外金融機構須就對本身為海外金融機構但並無與國家稅務局訂立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或被視作不遵守 FATCA 的投資者所作出的有關付款, 按 30% 稅率預扣稅項 3

6 美國與香港已訂立 版本二 的跨政府協議 ( 版本二跨政府協議 ) 版本二跨政府協議修訂了上文所述規定, 但一般規定香港海外金融機構須登記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訂立海外金融機構協議及向國家稅務局披露有關若干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類似資料 由於版本二跨政府協議, 在香港遵從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 ( 例如子基金 )(i) 將一般無須就其收到的可預扣付款繳納上述 30% 預扣稅 ; 及 (ii) 將無須就對不合作賬戶 ( 即其持有人並不同意向國家稅務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賬戶 ) 作出的可預扣付款預扣稅款或將該等不合作賬戶結束 ( 條件為已根據版本二跨政府協議的條文向國家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不合作賬戶的資料 ) 然而, 該等海外金融機構或需就向不合規的海外金融機構作出的付款預扣稅款 子基金已向國家稅務局登記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 包括匯報版本二海外金融機構 ) 為保障基金單位持有人及避免繳付 FATCA 預扣稅, 管理人擬盡力滿足 FATCA 實施的規定 因此, 可能需要子基金 ( 透過其代理或服務供應商 )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部門根據適用跨政府協議的條款 ( 視乎情況而定 ) 申報任何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基金單位或投資回報的資料, 以及對未能提供識別其狀況所需資料及文件或屬非 FATCA 合規金融機構或屬於 FATCA 條文及規例所指定其他類別的基金單位持有人, 向彼等要求強制贖回 任何該等強制贖回將按照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 而管理人將以真誠及根據合理理由行使有關強制贖回的酌情權 截至本章程日期, 所有基金單位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登記 據管理人的理解,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已根據版本二跨政府協議登記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管理人已獲取可靠之法律意見, 確認本信託無須向國家稅務局登記, 且子基金與國家稅務局之登記已符合 FATCA 之要求 儘管子基金擬盡力滿足任何對其實施的有關責任, 以避免繳付 FATCA 預扣稅, 但無法保證子基金能夠全面履行該等責任 倘子基金因 FATCA 而須繳付預扣稅,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而子基金及其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FATCA 條文複雜, 且其應用現時並不確定 因此,FATCA 條文對本信託及子基金的影響現時仍不確定 倘本信託及子基金未能滿足適用規定並被釐定為非 FATCA 合規, 或倘香港政府被發現違反協定的跨政府協議的條款, 則可能對 FATCA 涵蓋的可預扣付款預扣稅款 上述內容乃部分根據目前適用的法規 官方指引及跨政府協議範本 ( 均可能出現變動或按有重大差異的形式予以實施 ) 本節任何內容並不構成或意圖構成稅務建議, 基金單位持有人不應依賴載本節的任何資料以作出任何投資決定 稅務決定或其他決定 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因此應就本身情況向其稅務顧問及專業顧問諮詢有關 FATCA 規定 可能的影響及相關稅務影響的意見 特別是, 倘基金單位持有人透過中介人持有其基金單位, 應確認該等中介人的 FATCA 合規狀況, 以確保其投資回報不會被扣繳上述預扣稅 8. 在發售章程第 55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第 7 章下的 十大成份股 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按照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佔指數的可投資經調整公眾持股量總市值超過 66.77% 之指數十大成份股如下 : 排名 成份股名稱 權重 1. Samsu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 2. KT&G 10.07% 3. KB Financial Group 9.72% 4. Shinhan Financial Group 9.53% 5. Korea Zinc 6.69% 6. Lotte Shopping 4.92% 7. Dongbu Insurance 4.19% 8. Lotte Chemical 3.95% 4

7 9. GS Holdings 3.29% 10. Hyundai Department Store 3.01% 閣下可透過富時網站 獲取最新的指數成份股名單以及有關指數的額外資料 盛寳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0 日 5

8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子基金發售章程 (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修訂 )( 發售章程 ) 的組成部分並應與發售章程一起閲讀 本附錄所用詞彙具有與發售章程界定的相同涵義, 除非本附錄另行界定 如對本附錄内容有任何疑問,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管理人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於本附錄日期屬準確承擔責任 發售章程的修訂如下 : 1. 在發售章程第 iii 頁 參與各方名錄 一章下核數師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段落所取代 : 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直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香港中環遮打道 10 號太子大廈 8 樓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 從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 ) 香港中環添美道 1 號中信大廈 22 樓 2. 在發售章程第 6 頁 概要 一章下 指數有甚麼特點? 之分章, 第三段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段落所取代 : 指數以韓圜計價, 乃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推出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指數總市值為 7,960 億港元 FM/ /RUH/KTKC ktkc(hkg7w11967) L_LIVE_APAC1: v2

9 3. 在發售章程第 24 頁 費用及開支 一章下 信託人及註冊處費用 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信託人有權每年收取子基金資產淨值最多 1.00% 作為信託人和註冊處費用 目前的信託人和註冊處費用是每日累計, 於每個交易日計算, 並於每月底到期支付, 載列如下 : 資產淨值年率 ( 按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首 8 億港元 0.10% 下一個 8 億港元 0.08% 下一個 8 億港元 0.07% 24 億港元以上的部分 0.06% 信託人及註冊處的最低費用為每月 39,000 港元 這些費用從信託基金撥付 信託人還有權就所有經常支出從本信託中報銷 4. 在發售章程第 34 頁 本信託管理 一章下 副管理人的董事 關於 謝清海 的介紹整段刪除並由下列取代 : 謝清海 - 謝清海先生現年五十九歲, 出任惠理集團的主席兼聯席首席投資總監 謝先生負責監督集團的整體業務運作, 並積極參與集團的事務, 包括投資研究 基金管理 業務及產品發展和企業管理, 並為集團訂立整體業務及組合策略方針 ( 註 :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 謝先生與蘇俊祺先生共同出任惠理聯席首席投資總監 ) 謝先生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與合夥人葉維義先生共同創辦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並一直管理公司的業務 彼於九十年代始出任惠理的首席投資總監及董事總經理, 負責公司的基金及業務運作 二零零七年, 謝先生成功領導惠理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使集團成為香港首家及唯一一家的本地主板上市基金公司 謝先生擁有逾三十年的投資管理經驗, 被譽為亞洲價值投資先驅之一, 多年來謝先生與惠理皆獲獎無數, 自公司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共計獲得七十多項專業大獎及殊榮 於二零一三年, 謝先生獲其家鄉所在州份馬來西亞檳城州政府冊封表彰傑出人士的 Darjah Setia Pangkuan Negeri (DSPN) 拿督勳銜 二零一三年四月, 謝先生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為金融發展局旗下拓新業務小組成員, 同年六月彼因其卓越成就而獲香港科技大學頒授榮譽大學院士 謝先生於二零一一年與蘇俊祺先生榮獲 Asia Asset Management 2011 Best of the Best 亞洲區年度首席投資總監雙冠軍 繼於二零零九年, 彼獲 AsianInvestor 財經雜誌表彰為亞洲區資產管理行業廿五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後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彼獲 AsianInvestor 表彰為亞洲對沖基金行業廿五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 彼亦獲 FinanceAsia 財經雜誌投選為二零零七年度 Capital Markets Person, 並於二零零三年十月被 Asset Benchmark Survey 評選為 最精明投資者 在創辦惠理之前, 謝先生任職於香港 Morgan Grenfell 集團 ; 彼於一九八九年創立並領導該公司的香港 中國股票研究部門, 出任研究及交易部主管 此前彼於 華爾街日報 及 遠東經濟評論 擔任駐香港財經記者, 專注東亞及東南亞市場的商業及財經新聞 謝先生曾任 FM/ /RUH/KTKC ktkc(hkg7w11967) 2 L_LIVE_APAC1: v2

10 香港上巿公司日本信用保証集團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達九年 ( 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二年 ), 公司自二零零六年更名為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是一家具領導地位的小額貸款公司 5. 在發售章程第 35 頁 本信託管理 一章下 核數師, 整段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段落所取代 : 管理人已委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由信託成立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信託的核數師, 以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信託的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均獨立於管理人及信託人 6. 在發售章程第 42 頁 法規及一般資料 一章下 互聯網上的資料, 網站 已被刪除 7. 在發售章程第 55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第 7 章下的 7. 十大成份股 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按照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佔指數的可投資經調整公眾持股量總市值超過 61.89% 之指數十大成份股如下 : 排名 成份股名稱 權重 1. SK Holdings 8.65% 2. Samsung Electro 7.95% 3. Lotte Shopping 7.94% 4. KT Corp 7.79% 5. Korea Zinc 5.70% 6. S-Oil Corp. 5.62% 7. GS Holdings 5.20% 8. Hyundai Department Store 4.61% 9. SK C&C Co. Ltd. 4.39% 10. Dongbu Insurance 4.04% 閣下可透過富時網站 索取指數成份股名單以及有關指數的額外資料 盛寳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FM/ /RUH/KTKC ktkc(hkg7w11967) 3 L_LIVE_APAC1: v2

11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子基金發售章程 (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訂 )( 發售章程發售章程 ) 的組成部分並應與發售章程一起閲讀 本附錄所用詞彙具有與發售章程界定的相同涵義, 除非本附錄另行界定 如對本附錄如對本附錄内容有任何疑問,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管理人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於本附錄日期屬準確承擔責任屬準確承擔責任 發售章程的修訂如下 : 1. 在發售章程第 6 頁 概要 一章下 指數指數有甚麽特點? 一段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指數以韓圜計算, 乃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推出 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 指數總市值為 10,440 億港元 2. 在發售章程第 29 頁 風險因素風險因素 一章下 未必未必會支付股息會支付股息 一段後面增加 從資本中有效分派風險 : 從資本中有效分派風險從資本中有效分派風險 根據信託契據第 22.3 條, 倘管理人認爲合適的情況下在諮詢其核數師後可酌情決定, 對於從該等子基金的一般開支或受託人的費用或該等子基金中管理人的費用須支付的特定數額, 是否應從該等子基金的受託財產或收入財產中支付 此外, 根據信託契據第 11.9 條, 對於購買或變現擔保的任何稅項和開支或任何的保證金或由於獲得信用支持或抵押品而招致的任何成本及 / 或開支, 可以從受託財產支付 管理人可酌情從總收入中支付股息及從該等子基金的資本中收取費用和開支, 用於該等子基金支付的可分派收入因而增加, 因此, 該等子基金從其資本中已有效支付股息 從資本中支付或有效地支付股息等同於投資者原本投資的回報或部分撤回或從該原本投資中獲得的任何資本收益 任何從該等子基金的資本中作出的支付 / 有效支付股息的分派, 可導致該等子基金中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管理人可在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後修訂其股息政策 3. 在發售章程第 34 頁 本信託信託的管理管理 一章下 副管理人副管理人董事董事 關於 謝清海謝清海 的介紹整段刪除並由下列取代 :

12 謝清海 - 惠理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兼聯席首席投資總監 謝清海先生出任惠理集團的主席兼聯席首席投資總監 謝先生負責監督集團的整體業務運作, 並積極參與集團的事務, 包括投資研究 基金管理 業務及產品發展和企業管理, 並為集團訂立整體業務及組合策略方針 ( 註 :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 謝先生與蘇俊祺先生共同出任惠理聯席首席投資總監 ) 謝先生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與合夥人葉維義先生共同創辦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並一直管理公司的業務 彼於九十年代始出任惠理的首席投資總監及董事總經理, 負責公司的基金及業務運作 二零零七年, 謝先生成功領導惠理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使集團成為香港首家及唯一一家的本地主板上市基金公司 謝先生擁有逾三十年的投資管理經驗, 被譽為亞洲價值投資先驅之一, 多年來謝先生與惠理皆獲獎無數, 自公司於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共計獲得七十多項專業大獎及殊榮 二零一三年四月, 謝先生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為金融發展局旗下拓展業務小組成員 謝先生於二零一一年與蘇俊祺先生榮獲 Asia Asset Management 2011 Best of the Best 亞洲區年度首席投資總監雙冠軍 繼於二零零九年, 彼獲 AsianInvestor 財經雜誌表彰為亞洲區資產管理行業廿五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後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彼獲 AsianInvestor 表彰為亞洲對沖基金行業廿五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 彼亦獲 FinanceAsia 財經雜誌投選為二零零七年度 Capital Markets Person, 並於二零零三年十月被 Asset Benchmark Survey 評選為 最精明投資者 在創辦惠理之前, 謝先生任職於香港 Morgan Grenfell 集團 ; 彼於一九八九年創立並領導該公司的香港 中國股票研究部門, 出任研究及交易部主管 此前彼於 華爾街日報 及 遠東經濟評論 擔任駐香港財經記者, 專注東亞及東南亞市場的商業及財經新聞 謝先生曾任香港上巿公司日本信用保証集團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達九年 ( 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二年 ), 公司自二零零六年更名為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是一家具領導地位的小額貸款公司 4. 在發售章程第 40 頁 法規及一般資料法規及一般資料 一章下 分派政策分派政策 一段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列取代 : 分派政策 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於每半年 ( 通常在三月和九月 ) 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派總收益, 及經考慮認爲適宜的情況下在子基金的資本中收取全部或部分的子基金的費用和開支, 子基金中可分派的收入因此增加, 所以, 子基金可有效從資本中支付股息, 此等同於投資者原本投資的回報或部分撤回或從該原本投資中獲得的任何資本收益 可導致該等子基金中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該無保證作出該等分派, 管理人享有唯一及全部的酌情權決定是否半年度作出分派 最近 12 個月股息的組成 ( 如從 (1) 淨可分派的收入及 (2) 從資本中支付的數額 )( 如有 ) ( 股息組成信息 ) 管理人可應要求提供並會在管理人的網站上公佈 管理人可經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修訂對其在子基金的資本中有效分派的股息政策 2

13 5. 在發售章程第 42 頁 法規及一般資料法規及一般資料 一章下的 互聯網上的資料互聯網上的資料 第一段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列取代 : 管理人會將有關子基金的重要消息及資料 ( 包括有關指數的重要消息及資料 ) 以英文版及中文版在管理人網站 發佈, 内容包括 : (a) 有關子基金的本發售章程及產品概要 ( 經不時修訂者為準 ); (b)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c) 有關本發售章程或子基金組成文件之重大修改或補充的任何通告 ; (d) 任何由子基金向公衆發出的公佈, 包括關於子基金及指數的資料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通知 收費調整以及暫停及恢復買賣 ; (e) 在整個交易日接近實時的估計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 (f) 最後的收市資產淨值 ; (g) 子基金的組成 ( 每月更新 ); (h) (i) 子基金的股息組成信息 ( 如有 ); 及 參與交易商及莊家的身份 6. 在發售章程第 55 頁 列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一章下第七段 十大成分股十大成分股 下的内容全部刪除並由下列所取代 : 7. 十大成分股 於 2013 年 4 月 30 日, 按照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佔指數的可投資經調整自由流通量總市值超過 61.82% 之指數十大成份股如下 : 排名 成份股名稱 權重 1. SK Telecom 10.36% 2. KIA Motors 10.18% 3. Lotte Shopping 6.27% 4. KT Corp 6.19% 5. Samsung SDI 5.91% 6. Hyundai Steel 5.66% 7. SK Holdings 5.50% 8. Korea Zinc 4.49% 9. GS Holdings 3.74% 10. Samsung Eng 3.52% 閣下可透過富時網站 索取指數成份股名單以及有關指數的額外資料 盛寳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3

14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 子基金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附錄 本附錄構成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子基金發售章程 ( 發售章程 ) 的組成部分並應與發售章程一起閱讀 本附錄所用詞彙具有發售章程界定的相同涵義, 除非本附錄另行界定 如對本附錄內容有任何疑問,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管理人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於本附錄日期屬準確承擔責任 各項修訂的生效日期如下 : - 下文第一段首四分段所述修訂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 下文第一段餘下分段所述修訂 :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下文第二段所述修訂 : 即時生效 附表二的修訂 1. 附表二規則 3.1.2( 自由流通量 ) 之下各段全部刪除並以下文取代 : 韓國股票範圍中的股票均以自由流通量 交叉持股及海外擁有權限制作調整 自由流通量限制會以經發佈的資料計算 已納入富時環球股票指數系列且自由流通量多於 5% 的公司, 其普通股的實際自由流通量將以下一個最高完整百分比顯示 自由流通量 5% 或以下的公司無資格納入富時環球股票指數系列 在運用最初自由流通量的限制後, 成分股的自由流通量只會在其已湊整的自由流通量上下移動至現有已湊整的自由流通量三個百分點以上或以下時才會更改 若某公司的實際自由流通量達到 99% 以上, 則不受該三個百分點門檻所限而湊整至 100% 1

15 自由流通量 15% 或以下的成分股將不受該三個百分點門檻所限 成分股的自由流通量亦將於有關受限持股的進一步資料公佈時加以檢討, 並在適當情況下予以更改 如更改是由於發生企業事件 ( 包括涵蓋的股份變更 ), 自由流通量的更改將與企業事件同時實行 如並沒有發生企業事件, 自由流通量的更改將於下一季度檢討時實行 自由流通量的限制包括 : 由國家 地區 市及地方政府直接持有的股份 ( 不包括屬於政府但獨立管理的年金計劃 ) 主權財富基金持有的達到或超過 10% 的股份 當其受限持股比例小於 7% 時, 其持股將視為非受限股 公司的董事 高管人員 經理 以及其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以及與之有聯繫的公司持有的股份 通過僱員持股計劃持有的股份 由另外一家上市公司或其非上市子公司持有的股份 由公司創辦人 發起人 前董事 參與發起的風險投資和私募公司 私人公司和個人 ( 包括僱員 ) 持有的達到或超過 10% 的股份 當其受限持股比例小於 7% 時, 其持股將視為非受限股 所有受鎖定條款限制的股份 ( 在鎖定條款期限內 ) 公開發表的戰略性持有股份, 包括由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的股份 受持續合約協議 ( 例如掉期協議 ) 規限的股份, 在這種情況下該等股份通常當作受 限制處理 以下情況不會被視為受限制自由流通量 : 投資組合持有的股份 ( 例如年金和保險基金 )* 代理持有股份 ( 除屬於上文中所述的受自由流通量限制的股份 ) 投資公司持有的股份 *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s) * 任何單一投資組合的持有量倘若達到 30% 或以上, 將視作戰略性持有股份, 因此會受 2

16 限制 當持股比例小於 27% 時, 將視為非受限股 除上述受限持股外, 如果公司的股東受包括外資持股規定等更嚴格的法律限制, 則更嚴格的法律限制將適用 2. 發售章程第 52 頁附表二規則 4.1( 逆向篩選 ) 之下第一段全部刪除並以下文取代 : 逆向篩選旨在避免隨波逐流 韓國可投資股票範圍中的公司如有超過 10 位分析員作出預測推介, 並有超過 80% 分析員推介買入, 均會被剔除 此等推介現時乃根據 I/B/E/S 彭博 標普及其他財務數據供應商提供的統一數據為基礎 大部分數據供應商均定下防止數據過時政策, 如分析員過去一段長時間並無更改其預測, 會向參與分析員複查, 以確保其預測準確 例如對於 I/B/E/S 彭博及標普而言, 預測數據分別於 及 120 天之後視作已過時 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3

17 發行人 : 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產品資料概要價值韓國 ETF 價值 ETF 信託下成立的子基金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本產品為交易所買賣基金 本概要旨在為閣下提供有關本產品的主要資料 本概要為發售章程的一部分 閣下不應單憑本概要投資於本產品 資料便覽 股份代號 : 3041 每手買賣基金單位 : 管理人 : 副管理人 : 信託人及註冊處 : 100 個基金單位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 # : 2.08% y 上一曆年的跟蹤偏離度 ## : -1.69% 相關指數 : 基礎貨幣 : 股息政策 : 本基金的財政年度終結日 : ETF 網站 : 富時價值股韓國指數 韓圜 由管理人酌情決定於 3 月及 9 月每半年派發股息 ( 如有 ) 管理人可酌情從總收入中支付股息並從資本中收取費用和開支, 用於股息支付的可分派收入因而增加, 因此從資本中可有效支付股息 此可導致淨值資產即時減少 3 月 31 日 # γ ## 經常性開支比率是於下列相應期間, 以子基金的開支總和佔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表達 此數字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 資料更新至 2016 年 10 月 7 日 此數字是根據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半年度的費用計算的年度化數字 實際經常性開支比率可能不同, 且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 該數據為上一曆年的實際跟蹤偏離度 投資者應查詢子基金網站以獲得更加更新的實際跟蹤偏離度的信息 本子基金是甚麼產品? 價值韓國 ETF( 子基金 ) 是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子基金屬於證監會發出的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第 8.6 章和附錄 I 內所指的被動式管理 ETF 子基金的基金單位 ( 基金單位 ) 於香港聯合交 1

18 價值韓國 ETF 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 如股票般買賣 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 投資目標為提供緊貼富時價值股韓國指數 ( 指數 ) 表現的投資回報 ( 未扣除費用和開支 ) 策略 在尋求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時, 管理人將主要採用模擬策略, 直接投資於指數所包含的證券, 令投資組合各證券的比重跟指數所包含的證券的比重大致上相同 管理人亦可 ( 受下文所載限制 ) 投資於與指數包含的證券 指數及 / 或 ( 在考慮各項因素後, 如交易成本 可得性 流動性及與指數相關性程度 ) 整體投資概況與指標投資概況相若的另一隻指數的表現掛鈎的金融衍生工具 管理人也可以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 亦即是子基金將直接投資於證券的代表性樣本, 而這些代表性樣本的整體投資概況的目的是反映指數的投資概況 構成代表性樣本的證券未必是指數的成份股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 ( 受下文所載的限制 ) 整體投資概況旨在反映指數概況及 / 或 ( 在考慮各項因素後, 如交易成本 可得性 流動性及與指數相關性程度 ) 整體投資概況與指標投資概況相若的另一隻指數的證券代表性樣本的表現掛鈎的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還可能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惟只限於上市或場外交易期貨合約 與指數及指數所包含證券相關的期權及認股權證, 以作對沖或者非對沖用途 非對沖用途包括降低成本和投資用途 在正常情況下, 任何作非對沖用途的金融衍生工具 (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場外交易 ) 的投資不應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投資者應注意, 管理人可於毋須事先通知投資者的情況下, 全權酌情決定交替採用模擬策略及代表性抽樣策略 如管理人希望採用全面模擬策略或代表性抽樣策略以外的投資策略, 則會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 同時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受發售章程附表 1 所載的投資及借貸限制所規限 子基金將不會從事任何證券借出 回購交易或其他類似交易 指數 指數反映在韓國交易所上市的 35 家韓國公司的表現 指數成份股必須通過由惠理指數設計及以規則為基準的的價值篩選過程, 包括估值 質素和逆向投資篩選因素 為了確保可交易性達至最高水平, 一系列流動性和可投資性篩選會應用到指數建設的過程中 指數是一公眾持股量調整市值加權指數, 以韓圜計值 富時 ( 指數提供者 ) 負責操作 計算和維持指數 發佈指數以及保存記錄, 而惠理指數服務有限公司 ( 惠理指數 ) 則負責進行指數的指數篩選檢討工作 指數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推出 於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指數的總市值為 13,114 億港元 2

19 價值韓國 ETF 十大成份股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按照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佔指數的可投資經調整公眾持股量總市值超過 67.13% 之指數十大成份股如下 : 排名成份股名稱比重 1. Samsung Electronics Pfd. 9.97% 2. Hyundai Motor 9.58% 3. KIA Motors 9.32% 4. Samsu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8.77% 5. LG Electronics 6.10% 6. SK Telecom 5.63% 7. Lotte Chemical 4.91% 8. Hankook Tire 4.84% 9. Hyundai Steel 4.08% 10. E-Mart 3.92% 有關詳情請參考指數網站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 有關風險因素的詳情, 請參閱發售章程 1. 投資風險 子基金屬於一隻投資基金 本基金不設償還本金保證 故此, 閣下於子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 2. 集中風險 由於子基金追蹤單一地理區域 ( 南韓 ) 的表現, 故此子基金需承受集中風險 子基金可能會比廣泛型基金 ( 例如環球股票基金 ) 更為波動, 因為子基金較容易受到韓國的不利情況所引致之指數價值波動所影響 3. 與韓國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子基金需承擔與投資於韓國市場相關的風險 由於韓國市場具有較大的政治 經濟 稅務和監管不明朗因素以及與波動性及市場流動性相關的風險, 此類投資涉及的損失風險大於在較成熟市場作出的投資 4. 政府干預和限制 政府和監管當局可能干預金融市場, 例如實施買賣限制 禁止無抵押沽空或禁停某些股票的沽空活動 這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操作和莊家活動, 並可能對子基金造成不可預知的影響 此外, 這些市場干預可能對市場氣氛造成負面影響, 繼而影響指數表現, 並因而影響子基金的表現 5. 外匯風險 在聯交所上市的子基金之基金單位是以港元交易, 但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和指數則以韓圜計算, 而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一般包括以韓圜計值的投資 因此,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面對港元和韓圜波動所產生的外匯風險 如果韓圜兌港元貶值, 即使指數有正回報表現, 閣下仍有可能會遭受損失 6. 交易時段差異 由於韓國證券交易所可能在子基金之基金單位沒有報價的時段開市, 故此子基金的 3

20 4 價值韓國 ETF 投資組合之證券價值可能在投資者無法購買或出售子基金的基金單位之日子出現變化 此外, 由於交易時段差異的關係, 在香港境外成立的韓國交易所上市的相關證券之市價未必能夠在聯交所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時段內取得, 這可能導致子基金的成交價偏離資產淨值 7. 對惠理集團的依賴以及利益衝突 子基金的指數提供者為富時, 富時負責計算及報告指數的每日收市水平 ( 或指派其他人士負責此事 ), 而惠理指數負責設計指數 惠理指數的最終控股公司為副管理人及管理人的控股公司 副管理人及惠理指數亦共用資源 因此, 惠理指數 子基金的管理人及副管理人在技術上並非互相獨立 惠理指數 管理人和副管理人就子基金所履行的職能可能引起潛在的利益衝突 8. 不一定支付股息 概無保證子基金會宣佈支付股息或分派 投資者可能不會收取任何分派 9. 從資本中有效分派風險 可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扣除全部或部分費用和開支後, 可從總收入中分派股息 用於子基金股息支付的可分派收入因而增加, 則子基金從資本中有效支付股息 從資本中支付或有效支付股息等同於投資者原本投資的回報或者部分撤回或從該原本投資中任何獲得的資本收益 任何從資本中作出的有效支付股息可導致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管理人可在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後修訂對子基金的分派政策 10. 衍生工具風險 子基金可 ( 在受限於其資產淨值 10% 的限制下 ) 投資於已上市及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非對沖用途, 以獲取指數成份證券的表現 這意味著子基金需承擔交易對手風險, 而一旦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其在衍生工具合約項下的責任, 則子基金可能蒙受相等於衍生工具全部價值的損失 任何此等損失將會降低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並影響子基金達致其追蹤指數此一投資目標之能力 11. 終止風險 子基金在某些情況下可提前終止, 例如已不能再使用指數作為基準, 或子基金的規模下跌至低於 1.5 億港元 投資者應參閱發售章程 終止 一節, 以獲取有關的進一步詳情 12. 被動式投資 子基金並非採用 主動式管理 手法, 因此, 如果指數下跌, 子基金的價值將會相應下降 管理人不會在逆市中採取任何短暫性防禦措施 投資者可能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 13. 交易風險 一般而言, 散戶投資者只能在聯交所買賣子基金的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於聯交所的買賣價受市場因素 ( 如基金單位供求 ) 影響 因此, 基金單位的買賣價可能相較於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溢價或折讓

21 價值韓國 ETF 由於投資者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時需支付若干費用 ( 例如交易費和經紀費 ), 散戶投資者在聯交所買入基金單位時可能需支付高於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金額, 並且在聯交所賣出基金單位時可能收回低於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金額 14. 對莊家的依賴 雖然管理人預期至少有一名莊家為基金單位維持市場, 但假若子基金欠缺莊家, 基金單位的市場流動性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子基金可能只有一名聯交所莊家, 但也無法保證任何莊家活動將為有效 15. 追蹤誤差風險 由於子基金的費用及開支 市場流動性以及管理人採用的不同投資策略, 子基金的回報或會與指數有所偏差 本基金過往的業績表現如何? 往績並非預測日後業績表現的指標 投資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資本金 基金業績表現以曆年末的資產淨值作為比較基礎, 股息 ( 如有 ) 會滾存再作投資 上述數據顯示子基金總值在有關曆年內的升跌幅度 業績表現以港元計算, 當中反映出子基金的經常性開支, 但不包括於聯交所交易的費用 如年內沒有顯示有關的業績表現, 即代表當年沒有足夠數據用作提供業績表現之用 子基金發行日 : 2012 年 5 月 23 日 5

22 價值韓國 ETF 子基金有無提供保證? 子基金並不提供任何保證 閣下可能無法取回閣下投資的全部金額 有何費用及收費? 在聯交所買賣子基金時產生的費用 費用 閣下支付的金額 經紀費 市場費率 交易徵費 % 1 聯交所交易費 0.005% 2 印花稅 無 子基金應付的持續費用 以下開支將從子基金中撥付 此等開支會對閣下造成影響, 因為該等開支會減低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繼而可能影響買賣價 管理費 * 子基金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 0.70% 年率 ( 佔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信託人及註冊處費用 * 子基金需向信託人支付信託人及註冊處費用 資產淨值 年率 ( 佔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首 8 億港元 0.10% 下一個 8 億港元 下一個 8 億港元 超過 24 億港元的部分 0.08% 0.07% 0.06% ( 每月最低金額為 39,000 港元 ) * 務請注意該等費用可在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增加至允許的上限 有關該等應付費用及收費 其允許的上限以及子基金可能承擔的其他持續開支的進一步詳情, 請參閱發售章程 費用及開支 一節 表現費無 行政費 無 1 2 交易徵費按基金單位成交價的 % 計算, 由買賣雙方支付 交易費按基金單位成交價的 0.005% 計算, 由買賣雙方支付 6

23 價值韓國 ETF 其他費用 閣下在買賣子基金的基金單位時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其他資料 管理人將於其網站 此網址並未經證監會審核 ) 以中英文雙語刊發有關子基金 ( 包括關於指數 ) 的重要消息和資料, 其中包括 : (a) 發售章程及本概要 ( 經不時修訂 ); (b)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c) 有關發售章程或子基金組成文件之重大修改或補充的任何通告 ; (d) 任何由子基金向公眾發出的公佈, 包括關於子基金及指數的資料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通知 收費調整以及暫停及恢復買賣 ; (e) 參與證券商及莊家的最新名單 ; (f) 在整個交易日接近實時的估計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 (g) 子基金的組成 ( 每月更新 ); (h) 最近 12 個月股息的組成 ( 如從 (i) 淨可分派的收入及 (ii) 從資本中支付的數額 ) ( 如有 ); 及 (i) 最新的收市資產淨值 重要事項 閣下如有疑問, 應尋求專業意見 證監會對本概要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7

24 重要資料 : 如對本發售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 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 銀行經理 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 問以取得獨立的財務意見 價值 ETF 信託 價值韓國 ETF ( 價值韓國 ETF 為價值 ETF 信託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乃根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 股份代號 :3041 發售章程 管理人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副管理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監會 ) 對本發售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發售章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信託及子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認可不代表推介或認許計劃, 也不是對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 更不代表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 或認許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25 重要資料 本發售章程是有關在香港出售價值韓國 ETF( 子基金 ) 的基金單位 ( 基金單位 ) 子基金是價值 ETF 信託 ( 本信託 ) 的子基金, 而價值 ETF 信託是按照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管理人 ) 和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 信託人 ) 於 2012 年 3 月 21 日訂立的信託契約 ( 信託契約 ) 並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子基金是一隻交易所買賣基金 本發售章程所載的資料是為了協助準投資者在投資於子基金前能作出知情決定而編製 本發售章程包含有關子基金的重要事實, 而子基金的基金單位是按照本發售章程而發售 管理人已發行一份產品資料概要, 而該產品資料概要將構成本發售章程的一部分, 並須與本發售章程一併閱讀 管理人對本發售章程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並確認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 就其所知及確信, 本發售章程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 以致其任何陳述產生誤導成份 管理人並確認本發售章程所載的資料, 是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 證券上市規則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 的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 守則 ) 及 重要通則部分 兩節, 以提供有關子基金單位的資料 信託人並不負責編製本發售章程, 無須因本發售章程所披露的資料向任何人士負責, 惟本發售章程 本信託的管理 一節 信託人及註冊處 一段中有關信託人本身的資料除外 子基金屬於 守則 第 8.6 章和附錄 I 內所指的基金 本信託和子基金已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04 條在香港獲證監會認可 證監會概不對本信託或子基金的財政穩健程度或本發售章程中所作出的任何陳述或發表的意見的正確性負責 證監會認可不代表推介或認許計劃, 也不是對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 更不代表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 或認許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閣下應該諮詢閣下的財務顧問和稅務顧問, 並在適當情況下尋求法律意見, 以確定是否需要取得政府或其他機構同意, 或須辦理其他手續, 讓閣下購入基金單位, 及諮詢適用的任何稅務影響 外匯限制或管制規定等, 從而確定任何對子基金的投資是否適合閣下 有關將基金單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申請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 在遵守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結算 ) 的收納規定及獲准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基金單位的情況下, 基金單位將自在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或香港結算可能決定的其他日期起, 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可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 ) 內寄存 結算及交收的合資格證券 於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的一切活動均須遵守不時有效的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及 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允許於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發售基金單位或分發本發售章程 因此, 如未經授權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發售基金單位或向任何人士進行發售或招攬是不合法的, 則本發售章程並不構成在該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進行的發售或招攬 此外, 本發售章程必須隨附子基金最近的年報和賬目 ( 如有 ) 及 ( 如屬較後日期 ) 最近的半年度報告, 否則不允許分發 本信託及子基金均並非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投資公司 基金單位未曾也將不會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或任何美國其他聯邦法律或州份法律而註冊, 因此不得發售或轉讓予美籍人士, 或供美籍人士購入 ( 包括 ( 但不限於 ) 美國公民及居民以及根據美國法律組建的業務實體 ) 閣下應注意, 本發售章程的任何修訂或附錄, 將刊載於管理人的網站 ( 本發售章程可能提述網上資訊及資料 此等資訊及資料並不構成發售章程的一部分, 亦未經證監會及任何監管機構審查 投資者應注意, 網上提供的資訊可能在並無向任何人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定期更新或更改 查詢及投訴 投資者可就本信託 ( 包括子基金 ) 親臨或致電管理人向管理人作出任何查詢或投訴, 管理人的 i

26 地址載於本發售章程的參與各方名錄中, 電話 :(852) ii

27 參與各方名錄 管理人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41 號盈置大廈 9 樓 副管理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41 號盈置大廈 9 樓 信託人及註冊處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 首任參與交易商高盛 ( 亞洲 ) 證券有限公司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2 號長江集團中心 68 樓 上市代理人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 1 座 7 樓 701 室 首任莊家滙豐證券經紀 ( 亞洲 ) 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滙豐總行大廈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滙豐總行大廈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 1 號環球貿易廣場 88 樓 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香港中環遮打道 10 號太子大廈 8 樓 管理人的法律顧問西盟斯律師行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一期 13 樓 服務代理人香港證券兌換代理服務有限公司香港德輔道中 199 號無限極廣場 2 樓 iii

28 目錄釋義... 1 概要... 5 發售階段... 7 增設及贖回 ( 第一市場 ) 在交易所上市買賣 ( 第二市場 ) 釐定資產淨值 費用及支出 風險因素 本信託的管理 法定及一般資料 稅項 附表一投資限制 證券借出及借貸 附表二指數及免責聲明 iv

29 釋義 在本發售章程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否則下列詞彙應具有以下涵義 其他被引用而並無界定的詞彙, 則以信託契約所賦予的涵義為準 上市後 指從上市日期開始直至子基金終止期間 申請 指參與交易商根據運作指引 有關參與協議及信託契據條款所載的基金單位增設及贖回 程序, 申請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申請基金單位 指經信託人批准及已通知參與交易商, 而在本發售章程指明的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 或由管理人釐定的其他基金單位完整倍數 營業日 指聯交所進行正常買賣, 指數有編製及公佈, 而香港銀行亦辦理一般業務的日子 ( 星期六除外 ), 惟倘懸掛八號颱風訊號 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 導致香港銀行於任何一日縮短其營業時間, 則該日不視為營業日, 除非管理人及信託人另行決定, 則作別論 取消賠償 指誠如信託契約及提出有關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時適用的運作指引所載, 參與交易商因違約而應付的費用 中央結算系統 指由香港結算所設立及經營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香港結算或其繼任人管理的任何接替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日 指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所界定的 結算日 守則 指證監會於 2010 年 6 月發佈的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 經不時修訂或取代 ) 關連人士 具有守則所載的涵義, 即於本發售章程日期, 就一間公司而言, 指 : (a) (b) (c) (d)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本的 20% 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或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行使該公司總投票權的 20% 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 或 符合 (a) 所述其中一項或全部兩項規定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 或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任何成員 ; 或 任何在 (a) (b) 或 (c) 所界定的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 增設申請 指由參與交易商提出按照運作指引及信託契約增設及發行申請基金單位數目 ( 或其完整倍數 ) 的申請 交易日 指子基金持續的每個營業日, 及 / 或在信託人批准下由管理人不時釐定的其他日子 交易截止時間 就任何特定地點及任何特定交易日而言, 指本發售章程中 發售階段 一節所指明的每個交易日的時間 違約 指參與交易商未能辦理以下事項 : (a) (b) 於增設申請時, 交付有關現金金額 ; 或 於贖回申請時, 就贖回申請須交付基金單位及 / 或有關現金金額 1

30 受託財產 指就子基金而言, 信託人暫時已收或應收而根據信託契約的信託形式為子基金持有或視作持有的一切資產 ( 包括現金 ), 惟不包括 (i) 收入財產及 (ii) 現時於分派賬戶入賬的任何金額 稅項及徵費 指就任何特定交易或買賣而言, 所有印花稅及其他稅項 稅款 政府收費 經紀費 銀行收費 轉讓費 註冊費 交易徵費及其他稅項及徵費, 不論該等稅項及徵費是否關乎受託財產的組成, 或受託財產的增加或減少, 或基金單位的增設 發行 轉讓 取消或贖回, 或證券的購入或沽售, 或因其他原因就上述交易或買賣, 而不論於交易或買賣之前 之時或之後可能成為應付或可能應付, 包括 ( 但不限於 ) 就發行基金單位或贖回基金單位而言, 管理人為補償或償付本信託以下兩者的差額而釐定的徵費金額或徵費率 ( 如有 ):(a) 為發行或贖回基金單位而評估信託基金證券價值時所採用的價格 ; 及 (b) ( 如屬發行基金單位 ) 如有關證券是由本信託於發行基金單位時以本信託所收取的現金購入, 則購入相同證券時所採用的價格, 及 ( 如屬贖回基金單位 ) 如有關證券是由本信託出售, 藉以變現贖回基金單位時本信託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 則出售相同證券時所採用的價格 產權負擔 指任何按揭 抵押 質押 留置權 第三方權利或權益, 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或任何種類的抵押權益或另一類具有類似作用的優先安排 ( 包括 ( 但不限於 ) 產權轉讓或保留安排 ) 延期費 指於管理人每次應參與交易商的要求批准參與交易商延期結算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時應付予信託人的費用 富時 指富時國際有限公司 本集團 指惠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其繼任人 IFRS 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指數 指富時價值股韓國指數, 即子基金表現的參考基準 收入財產 指就子基金而言,(a) 管理人 ( 在一般或個別情況下諮詢核數師後 ) 視為屬信託人就受託財產已收或應收收入性質的一切利息 股息及其他款項 ( 包括稅務還款, 如有 )( 不論是以現金或 ( 不限於 ) 以認股權證 支票 款項 信用額或其他方式或以非現金方式收取的任何收入財產的出售收益 );(b) 信託人就本定義 (a) (c) 或 (d) 已收或應收的一切利息及其他款項 ;(c) 信託人就申請為子基金已收或應收的所有現金付款 ; 及 (d) 信託人為子基金收取的一切取消賠償, 但不包括 (i) 受託財產 ;(ii) 暫時為子基金於子基金的分派賬戶入賬或之前分派給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任何金額 ;(iii) 將證券變現而為子基金產生的收益 ; 及 (iv) 從子基金的收入財產撥付本信託應付的費用 收費及支出的任何款項 指數提供者 指富時 首次發行日 指基金單位的首次發行日期, 須為緊接上市日期前的營業日 首次發售期 指從 201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時正 ( 香港時間 ) 至在上市日期 ( 管理人可將之延遲至不遲於 2012 年 6 月 28 日 ) 前三個營業日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止期間 無力償債事件 指如任何人士出現下列情況, 即代表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i) 已就該人士的清盤或破產發出法令或通過有效決議案 ;(ii) 已就該人士或該人士任何資產委任接管人或類似人員或該人士成為接管令的對象 ;(iii) 該人士與其一名或多名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被視作無法償還債務 ;(iv) 該人士停止或威脅停止經營業務或大致上全部業務或對其業務性質作出或威脅作出任何重大變更 ; 或 (v) 管理人真誠地相信上述任何一項可能發生 發行價 指根據信託契約決定基金單位可能發行的價格 2

31 上市日期 預計為 2012 年 5 月 28 日, 當日基金單位將會首次上市並獲准在聯交所買賣 管理人 指盛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市場 指以下位於世界各地的市場 : (a) (b) 就任何證券而言 : 聯交所或認可證券交易所 ; 及 就任何期貨合約而言 : 香港期貨交易所或認可期貨交易所 莊家 指獲聯交所允許在聯交所第二市場為基金單位擔任莊家的經紀或交易商 資產淨值 指根據信託契約計算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 ( 按文義而定 ) 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 運作指引 指參與協議附表所載增設及贖回某類別基金單位的指引, 可由管理人不時修訂, 惟須經信託人批准 ( 交易費 取消賠償及延期費的任何變動, 或新增其他費用則毋須獲服務代理人或香港結算批准 ), 並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諮詢參與交易商及書面通知參與交易商 除另有指明外, 凡提述運作指引應指子基金於提出有關申請時適用的運作指引 參與交易商 指任何持牌經紀或交易商, 並已經訂立在格式及內容上均為管理人和信託人所接受的參與協議的交易商 參與協議 指由信託人 管理人及參與交易商所訂立的協議, 內容訂明 ( 其中包括 ) 基金單位的發行 贖回及取消安排 認可期貨交易所 指獲證監會認可或管理人批准的國際期貨交易所 認可證券交易所 指獲證監會認可或管理人批准的國際證券交易所 贖回申請 指參與交易商根據運作指引及信託契約贖回申請基金單位規模 ( 或其完整倍數 ) 的基金單位的申請 贖回價值 就基金單位而言, 指根據信託契約計算贖回基金單位的每個基金單位價格 註冊處 指信託人或根據信託契約獲委任為子基金註冊處的其他人士 證券 指由任何團體 ( 不論是否法團公司 ) 或任何政府或當地政府部門或超國家機構發行或擔保的任何股份 股票 債權證 貸款股 債券 證券 商業票據 承兌票據 貿易票據 國庫券 工具或票據, 不論是否支付利息或股息, 亦不論是否全數繳足股款 部分繳足股款或未繳股款, 包括 ( 在不損害前述各項的一般性原則下 ).. (a) (b) 上文所述各項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權利 期權或權益 ( 不論如何描述 ), 包括任何基金單位信託 ( 定義見信託契約 ) 的基金單位 ; 上文所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 暫時或臨時證明書, 或認購或購買上文所述任何一項的收據或權證 ; (c) 任何廣為人知或認可為證券的工具 ; (d) (e) 證明存入一筆款項的任何收據或其他證明書或文件, 或因上述任何收據 證明書或文件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 及 任何匯票及本票 3

32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繼任人 服務代理人 指香港證券兌換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或不時就子基金獲委任為服務代理人的其他人士 服務代理人費用 指服務代理人可於每名參與交易商提出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每個交易日向有關參與交易商徵收的費用, 最高水平將由服務代理人決定, 並載於本發售章程中 服務協議 指管理人及信託人委任服務代理人所依據的協議 結算日 指有關交易日之後兩個營業日當日 ( 或者指根據運作指引就有關交易日而言獲准之較後營業日 ), 或管理人經諮詢信託人後不時釐定, 並已通知有關參與交易商之有關交易日之後的其他數目之營業日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繼任人 子基金 指價值韓國 ETF 副管理人 指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當時被正式委任為副管理人的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 交易費 指服務代理人 註冊處及 / 或信託人可於每名參與交易商提出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每個交易日向有關參與交易商收取有關子基金的費用 本信託 指價值 ETF 信託 信託契約 指由管理人與信託人於 2012 年 3 月 21 日簽訂以組成本信託的信託契約 ( 經不時修訂 ) 信託基金 指就子基金而言, 由信託人根據信託契據持有的所有財產, 包括子基金應佔的受託財產及收入財產, 惟將作分派的金額除外 信託人 指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或當時根據信託契約被正式委任為繼任信託人的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 基金單位 指子基金之中相當於一股不可分割股份的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持有人 指於持有人登記冊登記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人士, 包括 ( 如文義允許 ) 以香港中央結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名義登記並由中央結算系統代為持有的基金單位聯名登記人及實益擁有人 估值點 就子基金而言, 指構成指數的證券於每個交易日在上市所在的市場正式收市的時間 ; 或倘有關證券在多於一個市場上市, 則以最後相關市場正式收市的時間為準, 或管理人經諮詢信託人後不時釐定的其他時間, 惟每個交易日均須有一個估值點, 除非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暫停, 則作別論 惠理指數 指惠理指數服務有限公司 4

33 概要 重要資料 以下為有關子基金的重要資料概要, 應與本發售章程全文一併閱讀 指數首次發行日上市日期 ( 聯交所 ) 上市交易所 富時價值股韓國指數 2012 年 5 月 25 日 2012 年 5 月 28 日聯交所 主板 股票代號 3041 每手買賣基金單位 基礎貨幣 買賣貨幣 分派政策 申請基金單位數目 ( 由參與交易商申請或透過參與交易商申請 ) 100 個基金單位 韓圜 港元 每半年一次, 分別於 3 月和 9 月分派 ( 如有 ), 由管理人酌情決定 最少 150,000 個基金單位 ( 或其倍數 ) 總支出比率 (TER)( 包括管理費 ) 估計為每年資產淨值的 0.99% 管理費目前為每年資產淨值的 0.70% 投資策略 主要是完全模擬策略 管理人亦可運用代表性抽樣策略及有限度地投資於衍生工具 請參閱下文 投資策略是甚麼? 財政年度終結日 網站 3 月 31 日 * 預計總支出比率 (TER) 並不代表追蹤誤差 投資目標是甚麼?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提供緊貼指數表現的投資回報 ( 未扣除費用及開支 ) 不能保證子基金將會達致其投資目標 投資策略是甚麼? 在尋求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時, 管理人將主要採用模擬策略, 直接投資於指數所包含的證券, 令投資組合各證券的比重跟指數所包含的證券的比重大致上相同 管理人亦可 ( 受下文所載限制 ) 投資於與指數包含的證券 指數及 / 或 ( 在考慮各項因素後, 如交易成本 可得性 流動性及與指數 5

34 相關性程度 ) 整體投資概況與指標投資概況相若的另一隻指數的表現掛鈎的金融衍生工具 管理人也可以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 亦即是子基金將直接投資於證券的代表性樣本, 而這些代表性樣本的整體投資概況的目的是反映指數的投資概況 構成代表性樣本的證券未必是指數的成份股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 ( 受下文所載的限制 ) 整體投資概況旨在反映指數概況及 / 或 ( 在考慮各項因素後, 如交易成本 可得性 流動性及與指數相關性程度 ) 整體投資概況與指標投資概況相若的另一隻指數的證券代表性樣本的表現掛鈎的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還可能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惟只限於上市或場外交易期貨合約 與指數及指數所包含證券相關的期權及認股權證, 以作對沖或者非對沖用途 非對沖用途包括降低成本和投資用途 在正常情況下, 任何作非對沖用途的金融衍生工具 (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場外交易 ) 的投資不應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投資者應注意, 管理人可於毋須事先通知投資者的情況下, 全權酌情決定交替採用模擬策略及代表性抽樣策略 如管理人希望採用全面模擬策略或代表性抽樣策略以外的投資策略, 則會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 同時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受附表 1 所載的投資及借貸限制所規限 指數有甚麼特點? 指數是由富時計算 維持及公佈的價值型股票指數 指數由惠理指數設計, 而惠理指數為管理人及副管理人的關連人士 指數反映在韓國交易所上市的 35 家南韓公司的表現 指數成份股必須通過由惠理指數設計及以規則為基準的價值篩選過程, 包括估值 質素和逆向投資篩選因素 為了確保可交易性達至最高水平, 一系列流動性和可投資性篩選會應用到指數建設的過程中 指數是一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加權指數 指數以韓圜計價, 乃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推出 截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 指數總市值為 8,310 億港元 有關指數的資料及指數提供者的免責聲明請參閱附表 2 傘子基金 本信託是根據香港法律由管理人及信託人訂立的信託契約而建立的傘子基金單位信託 管理人及信託人須在信託內創建及設立獨立及不同的子信託, 每一隻為子基金, 而有關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可在一個或以上類別中發行 子基金是本信託的子基金 管理人及信託人保留權利日後根據信託契的條文建立其他子基金及 / 或發行有關任何子基金的更多基金單位類別 6

35 發售階段 首次發售期 首次發售期 - 增設 在首次發售期內, 參與交易商 ( 為其本身或其客戶 ) 可透過按照運作指引轉撥現金, 於每個交易日為其本身及 / 或其客戶遞交現金增設申請以申請基金單位 ( 於上市日期可作買賣 ) 增設申請的最後限期是上市日期之前三個營業日 如卻於交易日進行買賣, 有關參與交易商必須於有關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之前向註冊處遞交增設申請, 並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提交申請副本 若增設申請並非於交易日收到, 或註冊處在交易日的有關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才收到增設申請, 則增設申請將不獲管理人受理 目前, 交易截止時間為有關交易日的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或管理人可能於聯交所交易時間縮短的任何日子釐定 ( 並獲得信託人批准 ) 的其他時間 增設申請必須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作出, 目前申請基金單位數目為 150,000 個基金單位 參與交易商 ( 為其本身或其客戶 ) 可於每個交易日按發行價申請基金單位 有關增設申請的運作程序, 請參閱 增設及贖回 ( 第一市場 ) 一節 上市後 上市後階段在上市日期起開始, 並持續直至子基金終止為止 基金單位預計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開始在聯交所買賣, 但管理人有可能會將之延至不遲於 2012 年 6 月 28 日 閣下可利用以下兩個方法之一購入或處置基金單位 : (a) (b) 在聯交所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 ; 或 透過參與交易商申請基金單位的現金增設及現金贖回 在聯交所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 上市後, 所有投資者均可透過股票經紀等中介人或透過銀行或其他財務顧問提供的任何股票買賣服務, 在聯交所開市期間隨時按每手買賣基金單位 ( 如 概要 一節所載 ) 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 猶如普通上市股份一樣 目前, 每手買賣基金單位為 100 個基金單位 惟請注意, 在聯交所第二市場進行的交易, 由於市場供求關係 基金單位在第二市場的流動性及買賣差價幅度等因素, 其市場價格於一天內可能出現變動, 並可能與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不同 因此, 基金單位在第二市場的市價可能高於或低於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 有關在聯交所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的進一步資料, 請參閱 交易所上市及買賣 ( 第二市場 ) 一節 透過參與交易商增設及贖回 基金單位將繼續透過參與交易商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倍數分別按發行價及贖回價以現金增設形式增設及以現金贖回形式贖回 目前, 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最少為 150,000 個基金單位 7

36 現金增設的運作程序在上市後維持不變, 與首次發售期的運作程序一樣 目前截止時間為有關交易日的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或管理人可能於聯交所交易時間縮短的任何日子釐定 ( 並獲得信託人批准 ) 的其他時間 在非交易日內或交易截止時間後提交的任何增設申請及 / 或贖回申請, 管理人將不予受理 參與交易商並無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或為其客戶進行增設或贖回, 也可以向其客戶收取由參與交易商釐定的費用 認購或贖回基金單位的結算是在有關交易日之後兩個營業日完成, 除非管理人與有關參與交易商協議在一般情況下或任何特定情況下接受延遲結算 上市後, 所有基金單位將於信託的登記冊上以香港中央結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 信託的登記冊即屬基金單位擁有權的證據 參與交易商的任何客戶在基金單位的實益權益須通過該客戶在有關參與交易商的賬戶建立, 或如客戶是從第二市場購買基金單位, 則須通過任何其他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賬戶而建立實益權益 時間表摘要 下表總結了所有重要事件及管理人的預期時間表 : 首次發售期開始時間 參與交易商可為其本身或其客戶申請現金增設, 最低基金單位數目為 150,000 個基金單位 ( 或其倍數 ) 201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時正 ( 香港時間 ) 上市日期前三個營業日當日 參與交易商提出現金增設申請以認購於上市日期可供買賣的基金單位的最後限期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但管理人有可將之延至不遲於 2012 年 6 月 25 日 上市後 ( 始於上市日期 ) 所有投資者均可透過任何指定經紀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 ; 及 參與交易商可持續 ( 為其本身或其客戶 ) 申請現金增設及現金贖回, 而最低基金單位數目為 150,000 個基金單位 ( 或其倍數 ) 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時 30 分 ( 香港時間 ) 開始, 但管理人可將之延至不遲於 2012 年 6 月 28 日 每個交易日上午 9 時正 ( 香港時間 ) 至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8

37 子基金投資圖解 下圖闡明基金單位的發行或贖回及購買或出售 : (a) 基金單位在第一市場的發行及購買 首次發售期及上市後 參與交易商的客戶 現金 購入基金單位 參與交易商 現金 發行基金單位 子基金 (b) 基金單位在第一市場的贖回及出售 上市後 參與交易商的客戶 現金 售出基金單位 參與交易商 現金 贖回基金單位 子基金 (a) 在聯交所第二市場購買或出售基金單位 上市後 基金單位 ( 按每手買賣基金單位 100 個基金單位 ) 投資者買方 投資者賣方 現金 9

38 發行方法及相關費用概要 首次發售期 發售方法 最少基金單位數目 ( 或其倍數 ) 1 渠道可參與人士代價 費用及收費 現金增設 150,000 個 ( 申請基金單位 ) 只透過參與交易商 任何經參與交易商接受為其客戶的人士 現金 交易費用 參與交易商徵收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 應付參與交易商 ) 稅項及收費 上市後 購入或沽售基金單位的方法 最少基金單位數量 ( 或其倍數 ) 1 渠道可參與人士代價 費用及收費 透過經紀以現金在聯交所進行買賣 ( 第二市場 ) 每手 100 個基金單位 聯交所任何投資者聯交所基金單位市價 經紀費 稅項及收費 現金增設及現金贖回 150,000 個 ( 申請基金單位 ) 只透過參與交易商 任何經參與交易商接受為其客戶的人士 現金 交易費用 參與交易商徵收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 應付參與交易商 ) 稅項及收費 1 請參閱 費用及開支 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10

39 增設及贖回 ( 第一市場 ) 投資於子基金 投資於子基金及沽售基金單位以變現子基金的投資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透過參與交易商 ( 即已就子基金訂立參與協議的持牌交易商 ) 在第一市場按資產淨值直接向子基金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由於在第一市場透過參與交易商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所需的資本投資規模 ( 即申請基金單位數目 ), 這種投資方法較適合機構投資者及市場專業人士 參與交易商並無責任為其客戶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並可能就處理增設或贖回指示而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款 ( 包括收費 ), 詳情載於本節 第二種方法是在聯交所第二市場購買或出售基金單位, 這種方法較適合散戶投資者 基金單位的第二市場買賣價格可以是子基金資產淨值的溢價或折讓價 本節會闡明第一種投資方法, 應與運作指引及信託契約一併閱讀 交易所上市及買賣 ( 第二市場 ) 一節則與第二種投資方法有關 透過參與交易商增設基金單位 投資者只可透過參與交易商方可如 概要 一節規定申請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增設子基金單位 投資者不可直接向子基金購入基金單位 只有參與交易商才可向管理人遞交增設申請 子基金的基金單位持續透過參與交易商發售, 參與交易商可按照運作指引在任何交易日為其本身或閣下作為其客戶的賬戶申請基金單位, 增設申請須交予註冊處, 並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提交申請副本 每名首任參與交易商均已向管理人表明會在一般情況下接受及遞交由閣下作為其客戶提交的增設要求, 惟在任何時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與閣下互相協議處理該等要求的收費 ;(b) 其信納有關的客戶接納程序均已完成, 並已符合有關規定 ;(c) 管理人對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代表閣下作為客戶增設基金單位並無異議 ( 請參閱下文 增設過程 一分節中所列舉在特殊情況下管理人有權拒絕增設申請的例子 ); 及 (d) 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與閣下互相協議執行該等增設要求的方法 此外, 在特殊情況下 ( 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情況 ), 參與交易商保留權利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拒絕受理客戶的任何增設要求 : (a) (b) (c) (d) 暫停進行下列各項的期間 :(i) 增設或發行子基金單位 ;(ii) 贖回子基金單位, 及 / 或 (iii) 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 與指數任何成份證券有關的任何買賣限制或限額, 例如發生市場干擾事件 懷疑市場不當行為或暫停買賣 ; 接受該項增設要求會使參與交易商違反任何監管限制或規定 參與交易商及 / 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內部監察或內部監控限制或規定 ; 或 參與交易商無法控制的情況, 導致就一切實際用途而言無法處理該項增設要求 有關準投資者增設要求的規定 截至本發售章程日期, 參與交易商就子基金只可以現金申請增設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則參與交易商於現金增設申請中繳付的任何現金應以港元計價 11

40 參與交易商可就處理任何增設要求收取費用及收費, 因此, 投資成本將會增加 閣下宜向參與交易商查詢有關費用及收費 雖然管理人有責任嚴密監控子基金的運作, 但管理人或信託人均無權強制參與交易商向管理人或信託人披露其與特定客戶議定的費用或其他專有或機密資料, 或要求參與交易商接受客戶的任何該等增設要求 此外, 信託人或管理人亦不能確保參與交易商能進行有效的套戥 參與交易商亦可為其客戶遞交任何增設要求設定時限, 並要求任何該等客戶完成有關的客戶接納程序並達成有關規定 ( 包括 ( 如需要 ) 提供參與交易商要求的文件及證明 ), 以確保參與交易商能就子基金向註冊處遞交有效的增設申請, 並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提交申請副本 閣下宜向參與交易商查詢有關時限及客戶接納程序和規定 子基金的申請基金單位數目為 150,000 個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的增設申請如非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提出, 將不會獲得接納 子基金的最低認購額為一個申請基金單位 增設程序 參與交易商在收到客戶的增設要求後, 或如參與交易商有意為其本身增設子基金單位, 可不時就子基金向註冊處遞交增設申請, 並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提交申請副本 若增設申請並非於交易日收到或在交易日當日的有關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收到, 該項增設申請將不予受理 目前, 交易截止時間為有關交易日的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或管理人可能於聯交所交易時間縮短的任何日子釐定 ( 並獲得信託人批准 ) 的其他時間 增設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方為有效 : 由參與交易商按照信託契約 有關參與協議及有關運作指引提出 ; 列明增設申請的基金單位數目及基金單位類別 ( 如適用 ); 及 附有運作指引就增設基金單位規定的證明書 ( 如有 ), 連同信託人及管理人各自另行認為屬必要的證明書及律師意見書 ( 如有 ), 以確保與增設申請有關的基金單位增設已符合適用的證券及其他法例 在特殊情況下 ( 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情況 ), 管理人有權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受理任何增設申請 : (a) 暫停進行下列各項的任何期間 :(i) 增設或發行子基金的基金單位,(ii) 贖回子基金的基金單位, 及 / 或 (iii) 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 (b) 管理人認為接受該項增設申請將對子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 (c) (d) (e) (f) 與指數任何成份證券有關的任何買賣限制或限額, 例如發生市場干擾事件 懷疑市場不當行為或暫停買賣 ; 接受該項增設申請會使管理人違反任何監管限制或規定 管理人及 / 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內部監察或內部監控限制或規定 ; 管理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導致就一切實際用途而言無法處理增設申請 ; 或 有關參與交易商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如發生上述拒絕受理的情況, 管理人須按照運作指引就其拒絕受理該項增設申請的決定通知有關參與交易商及信託人 12

41 管理人拒絕受理增設申請的權利, 與參與交易商在特殊情況下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拒絕受理客戶的任何增設要求的權利是互為獨立的, 並且是在參與交易商上述權利以外的 儘管參與交易商已接受其客戶的增設要求, 並就此遞交有效的增設申請, 管理人仍可在本文所述的情況下行使其權利拒絕受理該項增設申請 倘管理人接受參與交易商的增設申請, 則須指示信託人按照運作指引及信託契約 :(a) 以現金換取為子基金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增設基金單位 ; 及 (b) 向參與交易商發行基金單位 發行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將按有關交易日當日有效的發行價發行, 惟管理人可在該發行價之上附加某個數額 ( 如有 ), 作為稅項及徵費的適當撥備 有關計算發行價的詳情, 請參閱 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及贖回價值 一節 管理人於首次發售期內收到參與交易商就子基金單位遞交的增設申請後, 須促致於首次發行日增設及發行子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值 ( 除非管理人另行決定 ), 而信託人不得增設或發行零碎的基金單位 根據增設申請增設及發行基金單位, 須於收到及接受增設申請的有關交易日後的結算日按照運作指引執行, 惟就估值用途而言, 基金單位須視作於收到或視作收到有關增設申請的交易日估值點後增設及發行, 而登記冊將於結算日或 ( 若結算期獲延長 ) 緊隨結算日後的交易日予以更新 延期須支付延期費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信託人若於任何時候認為信託契約 有關運作指引或有關參與協議有關發行基金單位的條文遭到違反, 則有權拒絕將基金單位記入 ( 或准許記入 ) 登記冊內 與增設申請有關的費用 服務代理人 註冊處及 / 或信託人可就增設申請收取交易費, 並可於任何日子更改所收取的交易費收費率 ( 惟須就同一子基金向不同參與交易商收取劃一的交易費 ) 交易費須由申請基金單位的參與交易商或其代表支付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管理人因發行或出售任何基金單位而須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佣金 酬金或其他款項, 一概不得計入該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內, 亦不得從子基金的資產撥付 取消增設申請 若在結算日之前, 信託人仍未收到與增設申請有關的全數現金 ( 包括交易費 稅項及徵費 ), 在經與管理人協商後, 信託人可取消根據增設申請被視為增設任何基金單位的增設指示, 惟管理人可酌情決定延長結算期, 而該延期的條款及條件 ( 包括向管理人支付任何費用, 或向信託人 彼等各自的關連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延期費 ) 可由管理人遵照運作指引的規定而決定 除以上情況外, 如管理人在其於運作指引中指定的時間前認為其無法投資任何增設申請的現金所得款項, 則管理人亦可取消任何基金單位的任何增設指示 如按上文所規定取消根據增設申請視作增設的任何基金單位的任何增設指示, 或如參與交易商由於其他原因在信託契約所述某些情況以外的情況撤回增設申請, 則信託人或其代表就增設申請收到的任何現金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再交還參與交易商 ( 不計利息 ), 而有關基金單位就各種用途而言均須視作從未增設, 參與交易商並不就取消基金單位享有對管理人 信託人及 / 或服務代理人的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惟 : 13

42 信託人可為註冊處向有關參與交易商收取申請取消費 (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可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 管理人可酌情決定要求參與交易商就每個被取消的基金單位, 為子基金向信託人支付取消賠償, 數額 ( 如有 ) 即為上述每基金單位發行價超出每基金單位本來適用的贖回價值 ( 尤如參與交易商於基金單位取消當日提出贖回申請 ), 連同子基金因上述取消招致的徵費 費用及損失 ; 上述增設申請的交易費仍須到期支付 ( 儘管該項增設申請被視為從未進行 ), 一經繳付, 將由信託人 註冊處及 / 或服務代理人為本身的利益保留 (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可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 及 取消該等基金單位不會導致信託基金先前的估值須重新評估或無效 透過參與交易商贖回基金單位 投資者只可透過參與交易商申請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贖回子基金單位 投資者不可直接向子基金贖回基金單位 只有參與交易商才可向註冊處遞交贖回申請 ( 申請副本須遞交予管理人及信託人 ) 參與交易商可於任何交易日按照運作指引向註冊處遞交贖回申請 ( 申請副本須遞交予管理人及信託人 ), 藉以為其本身或為其客戶增設基金單位 每名首任參與交易商均已向管理人表明會在一般情況下接受及遞交由閣下作為其客戶提交的贖回要求, 惟在任何時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與閣下互相協議處理該等要求的收費 ;(b) 其信納有關的客戶接納程序均已完成, 並已符合有關規定 ;(c) 管理人對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代表閣下作為客戶贖回基金單位並無異議 ( 請參閱下文 贖回過程 一分節中所列舉在特殊情況下管理人有權拒絕贖回申請的例子 ); 及 (d) 有關首任參與交易商與閣下互相協議執行該等贖回要求的方法 此外, 在特殊情況下 ( 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情況 ), 參與交易商保留權利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拒絕受理客戶的任何贖回要求 : (a) (b) (c) (d) 暫停進行下列各項的期間 :(i) 增設或發行子基金單位,(ii) 贖回子基金單位, 及 / 或 (iii) 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 與指數任何成份證券有關的任何買賣限制或限額, 例如發生市場干擾事件 懷疑市場不當行為或暫停買賣 ; 接受該項贖回要求會使參與交易商違反任何監管限制或規定 參與交易商及 / 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內部監察或內部監控限制或規定 ; 或 參與交易商無法控制的情況, 導致就一切實際用途而言無法處理該項贖回要求 有關準投資者贖回要求的規定 截至本發售章程日期, 參與交易商只可以現金申請贖回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則參與交易商於現金贖回申請中收取的任何現金收益應以港元計價 參與交易商可就處理任何贖回要求收取費用及收費, 因此, 投資成本會增加及 / 或贖回所得款項會減少 閣下宜向參與交易商查詢有關費用及收費 雖然管理人有責任嚴密監控子基金的運作, 但管理人或信託人均無權強制參與交易商向管理人或信託人披露其與特定客戶議定的費用或其他專有 14

43 或機密資料, 或要求參與交易商接受客戶的任何該等贖回申請 此外, 信託人或管理人亦不能確保參與交易商能進行有效的套戥 參與交易商亦可為其客戶遞交任何贖回要求設定時限, 並要求任何該等客戶完成有關的客戶接納程序並達成有關規定 ( 包括 ( 如需要 ) 提供參與交易商要求的文件及證明 ), 以確保參與交易商能就子基金向註冊處遞交有效的贖回申請, 並向管理人及信託人提交申請副本 閣下宜向參與交易商查詢有關時限及客戶接納程序和規定 贖回程序 參與交易商在收到客戶的贖回要求後, 或如參與交易商有意為其本身贖回子基金單位, 可不時就子基金向管理人遞交贖回申請 若贖回申請並非於交易日收到或在交易日當日的有關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收到, 該項贖回申請將不予受理 目前, 交易截止時間為有關交易日的上午 11 時正 ( 香港時間 ), 或管理人可能於聯交所交易時間縮短的任何日子釐定 ( 並獲得信託人批准 ) 的其他時間 贖回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方為有效 : 由參與交易商按照信託契約 有關參與協議及有關運作指引提出 ; 列明贖回申請的基金單位數目及基金單位類別 ( 如適用 ); 及 附有運作指引就贖回基金單位規定的證明書 ( 如有 ), 連同信託人及管理人各自另行認為屬必要的證明書及律師意見書 ( 如有 ), 以確保與贖回申請有關的基金單位贖回已符合適用的證券及其他法例 在特殊情況下 ( 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情況 ), 管理人有權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拒絕受理任何贖回申請 : (a) 暫停進行下列各項的任何期間 :(i) 增設或發行子基金的基金單位,(ii) 贖回子基金的基金單位, 及 / 或 (iii) 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 (b) 管理人認為接受該項贖回申請將對子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 (c) (d) (e) (f) 與指數任何成份證券有關的任何買賣限制或限額, 例如發生市場干擾事件 懷疑市場不當行為或暫停買賣 ; 接受該項贖回申請會使管理人違反任何監管限制或規定 管理人及 / 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內部監察或內部監控限制或規定 ; 管理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導致就一切實際用途而言無法處理贖回申請 ; 或 有關參與交易商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如發生上述拒絕受理的情況, 管理人須按照運作指引就其拒絕受理該項贖回申請的決定通知有關參與交易商及信託人 管理人拒絕受理贖回申請的權利, 與參與交易商在特殊情況下在真誠行事的情況下拒絕受理客戶的任何贖回要求的權利是互為獨立的, 並且是在參與交易商上述權利以外的 儘管參與交易商已接受客戶的贖回要求, 並就此遞交有效的贖回申請, 管理人仍可在本文所述的情況下行使其權利拒絕受理該項贖回申請 15

44 倘管理人接受參與交易商的贖回申請, 則須按照運作指引及信託契約進行下列各項 :(a) 執行有關基金單位的贖回及取消 ; 及 (b) 要求信託人向參與交易商轉撥現金 若參與交易商為其客戶遞交贖回申請, 參與交易商將向有關客戶轉撥現金 贖回基金單位 任何已獲接受的贖回申請將於結算日執行, 惟管理人及信託人須已收妥由參與交易商妥為簽署的贖回申請 ( 並獲管理人及信託人信納 ), 另一條件是信託人須已收到 ( 除非運作指引另有規定 ) 代表擬取消基金單位的證明書 ( 如有 )( 或條款為信託人接受的彌償保證 ) 的正本 ( 而不是傳真本 ), 並且參與交易商應付的全數款項 ( 包括交易費及任何其他稅項及徵費 ) 均已全數扣除或以其他方式付清 僅為進行估值用途, 基金單位須於贖回申請收到或視作收到的交易日估值點之後視作已贖回及取消 該等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須於有關結算日就該等已贖回及取消的基金單位從登記冊上除名 已申請贖回及取消的基金單位的贖回價值應為子基金的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 4 個小數位 ( 即 或以上進位計算 ) 按四捨五入原則調整後的利益由有關子基金保留 為進行估值, 應以贖回申請視作已收到的交易日的估值點作為有關估值點 收到正式填妥的贖回申請與支付贖回所得款項之間相距的時間不可超過一個曆月, 條件是在遞交所有填妥的贖回文件時並未發生延誤, 亦沒有暫停釐定資產淨值或買賣基金單位的情況 管理人在收到有關贖回申請的延長結算要求後, 可按照管理人根據運作指引酌情決定的條款及條件 ( 包括向管理人支付任何費用, 或向信託人 彼等各自的關連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延期費 ) 延長結算期 與贖回申請有關的費用 服務代理人 註冊處及 / 或信託人可就贖回申請收取交易費, 並可於任何日子更改所收取的交易費收費率 ( 惟須就同一子基金向不同參與交易商收取劃一的交易費 ) 交易費須由遞交贖回申請的參與交易商或其代表支付 ( 並可能從就該等贖回申請須支付予參與交易商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抵銷及扣除 ), 並以信託人 註冊處及 / 或服務代理人為受益人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管理人可從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管理人認為可作為交易費及 / 或其他稅項及徵費適當撥備的數額 ( 如有 ) 取消贖回申請 未經管理人同意, 贖回申請一經作出即不得撤銷或撤回 除非贖回申請的有關基金單位已於結算日信託人及管理人當時就贖回申請整體規定的時間之前交付予信託人以供贖回, 而且沒有和不涉及任何產權負擔, 否則不得就任何贖回申請支付任何現金款額 若贖回申請的有關基金單位並未按上文所述規定交付予信託人以供贖回, 或並非沒有和不涉及任何產權負擔, 則 : 信託人可為註冊處向有關參與交易商收取申請取消費 (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可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 16

45 管理人可酌情決定要求參與交易商就每個被取消的基金單位, 為子基金向信託人支付取消賠償, 數額 ( 如有 ) 即為上述每基金單位贖回價低於每基金單位本來適用的發行價 ( 尤如參與交易商已於管理人能夠購回任何替代證券實際當日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提出增設申請 ), 連同管理人合理地認為可代表子基金因上述取消招致的任何徵費 費用及損失的其他款額 ; 上述贖回申請的交易費仍須到期支付 ( 儘管該項贖回申請被視為從未進行 ), 一經繳付, 須由信託人 註冊處及 / 或服務代理人為本身的利益保留 ( 有關的進一步詳情可參閱 費用及支出 一節 ); 及 贖回申請不成功不會導致信託基金先前的估值須重新評估或無效 遞延贖回 倘贖回申請所涉及的贖回基金單位數目超過子基金當時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 10%( 或管理人可能就子基金釐定的較高百分比 ), 管理人可指示信託人將於有關交易日尋求贖回基金單位的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並只進行合共佔子基金當時已發行基金單位 10%( 或管理人可能就子基金釐定的較高百分比 ) 的贖回 並未贖回但本來已贖回的基金單位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贖回 ( 惟倘子基金的遞延要求本身超過子基金當時已發行基金單位的 10%( 或管理人可能就該子基金釐定的較高百分比 ), 則須受進一步遞延 ), 較已收到的贖回要求所涉及的子基金任何其他基金單位優先 基金單位將會以在交易日當日的贖回價值贖回 指導性現金買賣 若參與交易商以現金認購基金單位或贖回基金單位, 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 ( 惟並無責任 ) 與參與交易商提名的經紀進行證券交易 若被提名的經紀就任何部分交易違約或更改任何部分交易的條款, 參與交易商須承擔所有有關的風險及費用 在該等情況下, 管理人有權與另一名經紀交易, 在考慮上述違約及更改條款後修訂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條款 任何指導性安排須以子基金獲公平對待為原則 暫停增設及贖回 管理人可酌情決定在向信託人發出通知後 ( 及若實際可行, 在諮詢參與交易商後 ), 在下列情況下暫停增設或發行子基金單位 暫停贖回子基金單位及 / 或就任何贖回申請延後支付款項 : (a) 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或認可期貨交易所限制或暫停買賣的任何期間 ; (b) 證券 ( 屬指數成份股 ) 的主要上市市場或該市場的正式結算及交收存管處 ( 如有 ) 關閉的任何期間 ; (c) 證券 ( 屬指數成份股 ) 的主要上市市場的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的任何期間 ; (d) (e) 管理人認為證券的交收或結算在該市場的正式結算及交收存管處 ( 如有 ) 受到干擾的任何期間 ; 存在任何情況, 導致管理人認為證券的交收或購買 ( 如適用 ) 或當時組成子基金的投資的沽售無法在正常情況下或不能在不損害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期間 ; (f) 指數並未編製或公佈的任何期間 ; (g) 任何通常用以釐定子基金資產淨值的工具發生任何故障, 或管理人認為當時組成子基金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財產的價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合理 迅速及公正地確定的期間 ; 17

46 (h) (i) 暫停釐定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 或發生下文 暫停釐定資產淨值 一節所述的任何情況 ; 或 因瘟疫 戰爭 恐怖主義 叛亂 革命 內亂 暴動 罷工或天災等情況導致或造成管理人有關子基金的業務運作出現重大中斷或關閉的任何期間 若 ( 或若由於按照其投資目標以發行基金單位的所得款項進行投資而導致 ) 本信託共同持有或將持有合計超過由任何單一發行商所發行的普通股的 10%, 管理人將在向信託人發出通知後, 暫停對子基金單位的認購權 此外, 若本信託下的子基金合計持有超過由任何單一發行商所發行的普通股 10% 的上限, 管理人將在考慮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下, 於合理期間內採取一切其他必要的措施補救該違規情況, 並以之作為其首要目標 管理人須在暫停後通知證監會及在其網站 或其決定的其他出版物發布暫停通知, 並於暫停期間每月最少發布一次 管理人須將在暫停期間收到的 ( 並未予以撤回的 ) 任何贖回申請或任何增設申請, 視作於緊隨暫停終止後收到 任何贖回的結算期將按暫停持續的期間予以延長 參與交易商可在已宣布暫停後及在該暫停終止前, 隨時藉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而撤回任何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 管理人須及時通知及要求信託人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交還其就增設申請收到的任何現金 ( 不計利息 ) 暫停須維持有效, 直至下列日期中之較早者發生為止 :(a) 管理人宣佈結束暫停之日 ; 及 (b) 於發生以下情況的第一個交易日 :(i) 導致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 ; 及 (ii) 不存在可授權暫停的其他情況 持有基金單位證明 基金單位將由中央結算系統寄存 結算及交收 基金單位只以記名方式持有, 即不會印發基金單位證明書 香港中央結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是所有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已發行基金單位的登記擁有人 ( 即唯一登記持有人 ), 並按照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為參與者持有該等基金單位 此外, 信託人及管理人確認, 根據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香港中央結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及香港結算對基金單位並不享有任何專有權益 如參與經紀或有關參與交易商 ( 視乎情況而定 ) 的記錄顯示, 擁有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才是實益擁有人 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限制 管理人有權施加其認為必要的限制, 以確保任何人士購入或持有基金單位不會導致持有基金單位出現下列情況 : 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部門或基金單位上市所在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規定, 而管理人認為該情況可能導致本信託或子基金受到本信託或子基金本來不會遭受的任何不利影響 ; 或 管理人認為可能導致本信託或子基金招致本來不會招致的任何稅務責任或蒙受本來不會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情況 管理人一旦知悉任何人士在上述情況下持有基金單位, 可要求該等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贖回或轉讓該等基金單位 任何人士若知悉其在違反上述任何限制之下持有或擁有基金單位, 須根據信託契約贖回其基金單位, 或將其基金單位轉讓予根據本發售章程及信託契約允許持有基金單位的人士, 以致該基金單位持有人不再違反上述限制 18

47 轉讓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在管理人同意下遵照信託契約的條文轉讓基金單位 就中央結算系統持有的任何基金單位而言, 若基金單位持有人在中央結算系統之內轉讓其在基金單位的權益, 管理人可視作已給予同意 基金單位持有人有權使用聯交所印發的標準轉讓表格或信託人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的書面文據 ( 若轉讓人或承讓人屬結算行或其代名人, 可親筆簽署或以機印簽署或其他方式簽訂 ) 轉讓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 轉讓人將繼續被視為已轉讓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 直至承讓人的名稱記入所轉讓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登記冊為止 每份轉讓文據僅能與單一隻子基金有關 若所有基金單位均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 結算及交收並以此為限, 香港中央結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將作為唯一的基金單位持有人, 為經香港結算公司准許納入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人士持有該等基金單位, 並按照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將當時編配的任何基金單位記入其賬戶 19

48 在交易所上市及買賣 ( 第二市場 ) 管理人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將基金單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於本發售章程刊發之日, 基金單位並無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 管理人亦並無提出上市或買賣申請 管理人日後可申請將基金單位在其他一家或多家證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單位預計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開始在聯交所買賣 基金單位將按每手 100 個基金單位在聯交所買賣 參與交易商應注意, 在基金單位開始在聯交所買賣之前, 參與交易商將無法在聯交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在聯交所上市的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在第二市場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 投資者通常要透過經紀或交易商購買及出售其於第一市場無法認購及 / 或贖回的較小數目的基金單位 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基金單位的市價未必可反映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任何在聯交所進行的基金單位交易均須繳付與透過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有關的正常經紀佣金及 / 或轉讓稅 概不能保證基金單位一旦在聯交所上市後可一直維持其上市地位 管理人預期至少有一名莊家會就基金單位維持市場 廣義而論, 莊家的責任包括在聯交所作出買入及賣出報價, 旨在提供流動性 鑒於莊家所肩負任務的性質, 管理人將向莊家提供其向參與交易商提供的投資組合組成資料 投資者可向莊家購買或透過莊家出售基金單位 然而, 無法保證或擔保可形成市場的價格 莊家在維持基金單位的市場時, 可能會獲利, 亦可能會虧損, 視乎其購買及出售基金單位的差價而定, 而該等差價在某程度上又取決於指數相關成份證券的買賣差價 莊家可為本身利益保留其所獲的任何利潤, 亦無責任就其利潤向子基金交代 若閣下希望在第二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閣下應聯絡閣下的經紀 待基金單位獲准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以及符合香港結算的股份收納規定後, 基金單位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 自基金單位在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或香港結算選取的任何其他日期起, 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 結算及交收 聯交所參與者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後的第二個中央結算系統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完成交收 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所有活動均須遵守不時有效的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及 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若基金單位在聯交所暫停買賣或聯交所整體暫停買賣, 將沒有第二市場可供買賣基金單位 20

49 釐定資產淨值 計算資產淨值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由信託人於子基金適用的每個估值點, 根據信託契約之條款評估子基金的資產並扣除子基金的負債而釐定 以下摘要說明子基金所持有的各種證券的估值方法 : (a) (b) 除非管理人 ( 在信託人同意下 ) 認為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 否則凡在任何市場掛牌 上市 交易或買賣的證券, 均須參照管理人認為的正式收市價估值, 或在未有正式收市價估值的情況下, 則參照管理人認為在當時情況下可提供公正標準的該市場的最後成交價估值, 惟 :(i) 如證券在多於一個市場掛牌或上市, 管理人須採用其認為是該證券主要市場的市場的報價 ; (ii) 如該市場的價格於有關時間未能提供, 證券的價值須由管理人可能就此委任為就有關投資在市場作價的公司或機構證明 ;(iii) 須顧及任何附息證券的累計利息, 除非該利息已計入報價或上市價 ; 及 (iv) 管理人及信託人有權採用及依賴其不時決定的一個或多個資料來源的電子價格資料, 即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正式收市價或最後成交價 ( 視乎情況而定 ); 任何非上市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基金單位信託每項權益的價值應為其最後可得的每股或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或如未能取得或並不適當, 應為該基金單位 股份或其他權益最後可得的買入價或賣出價 ; (c) 期貨合約將根據信託契約列明的公式估值 ; (d) (e) (f) 除根據 (b) 段規定者外, 任何並非在市場上市 掛牌或正常買賣的投資, 其價值應為該項投資的最初價值, 相當於代子基金購入該項投資所動用的數額 ( 在每種情況下均包括印花稅 佣金及其他購入開支 ), 惟管理人可在信託人要求下, 促致由信託人批准而且合資格評估有關投資價值的專業人士 ( 如信託人同意, 可以是管理人 ) 重新進行估值 ; 現金 存款及同類投資應按面值 ( 連同累計利息 ) 估值, 除非管理人認為須作出任何調整以反映有關價值 ; 及 儘管訂立上述規定, 若管理人在考慮有關情況後, 認為有需要作出調整以反映任何投資的公平價值, 則可就有關投資的價值作出調整 信託人將按信託人與管理人可能不時協議的匯率進行任何貨幣兌換 以上摘要在性質上是有限的, 只包括信託契約的關鍵條文並不能全面地形容子基金中各項資產是如何進行估值, 而信託契約已列明有關資產估值的具體條文 暫停釐定資產淨值 管理人可在通知信託人後, 於發生以下情況的整段或任何部分期間宣布暫停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 (a) (b) (c) 存在妨礙於正常情況下沽售及 / 或購入子基金投資的任何情況 ; 或 存在某些情況, 導致管理人認為無法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將為子基金持有或訂約的任何證券套現, 或無法在不嚴重損害子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進行 ; 通常用於釐定子基金資產淨值或有關類別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任何工具發生故障, 或管理人認為當時組成子基金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財產的價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合理 迅速及公正地確定 ; 21

50 (d) (e) 子基金證券的套現或付款或子基金單位的認購或贖回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在匯入或匯出上有所延誤, 或管理人認為無法迅速地或以正常匯率進行 ; 或 暫停贖回有關類別基金單位的權利 任何暫停一經宣佈即生效, 此後即不再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而管理人並無責任重新調整子基金, 直至暫停於下列日期中之較早者終止為止 :(i) 管理人宣佈結束暫停之日 ; 及 (ii) 於發生以下情況的第一個交易日 :(1) 導致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 ; 及 (2) 不存在可授權暫停的其他情況 管理人須在暫停後通知證監會及在其網站 或其決定的其他出版物發布暫停通知, 並於暫停期間每月最少發布一次 於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不會發行或贖回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及贖回價值 增設申請涉及的基金單位於首次發售期的發行價將為指數於首次發售期最後一日的收市水平 ( 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表示 ), 按四捨五入原則湊整至最接近的 4 個小數位 ( 即 或以上進位計算 ), 或由管理人不時釐定及經信託人批准的其他金額 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 根據增設申請增設及發行的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將是子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 按四捨五入原則湊整至最接近的 4 個小數位 ( 即 或以上進位計算 ) 於交易日的贖回價值將是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子基金已發行總數, 按四捨五入原則湊整至最接近的 4 個小數位 ( 即 或以上進位計算 ) 按四捨五入原則調整後的利益由子基金保留 發行價及贖回價值 ( 或基金單位的最後資產淨值 ) 將於管理人的網站 或由管理人釐定的其他刊物刊載 發行價或贖回價值均未計入稅項及徵費 交易費或參與交易商應付的費用 22

51 費用及支出下表列明投資於子基金所適用的而截至本發行章程刊發之日有效的不同層面的費用及支出 (a) 參與交易商就增設及贖回 ( 如適用 ) 基金單位應付的費用及支出 ( 適用於首次發售期內及上市後 ) 交易費 金額 2 每宗申請 16,000 港元 3 見附註 申請取消費 延期費 印花稅 由信託人或管理人就增設或贖回所招致的所有其他稅項及徵費 4 每宗申請 10,000 港元 5 每宗申請 10,000 港元 無 如適用 (b)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支出金額 (i) 參與交易商的客戶就透過參與交易商進行增設及贖回 ( 如適用 ) 應付的費用 ( 適用於首次發售期內及上市後 ) 6 參與交易商的費用及收費 由有關參與交易商釐定的金額 (ii) 所有投資者就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應付的費用 ( 適用於上市後 ) 經紀費 市場費率 交易徵費 0.003% 7 聯交所交易費 0.005% 8 印花稅 無 (c) 子基金應付的費用及支出 ( 見下文進一步披露 ) 任何款項不應支付給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分獲發牌或認可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2 應付信託人 15,000 港元及應付服務代理人 1,000 港元 3 交易費須由參與交易商為信託人 註冊處及 / 或服務代理人的利益支付給信託人 註冊處將就每項增設申請及贖回申請徵收費用, 而服務代理人也會就每項存入記賬及提取交易而收取費用 兩項費用均從交易費用支取 參與交易商可能會將有關交易費轉嫁給有關投資者 4 參與交易商須就撤回或不成功的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向註冊處支付申請取消費 5 於管理人每次應參與交易商的要求批准參與交易商就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延期結算時, 須向信託人支付延期費 6 參與交易商可酌情上調其費用額度或豁免有關費用 有關參與交易商可應要求提供有關該等費用及徵費的資料 7 交易徵費按基金單位成交價 0.003% 計算, 由買賣雙方支付 8 交易費按基金單位成交價 0.005% 計算, 由買賣雙方支付 23

52 子基金應付的費用及支出 管理費 管理人有權每年收取子基金資產淨值最多 1.00% 作為管理費 目前的管理費為每年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70%, 每日累計, 於每個交易日計算, 並於每月底到期支付 這筆費用是從信託基金撥付 管理人將負責支付副管理人的費用 管理人可從本信託所獲得的管理費向本信託的任何分銷商或次級分銷商支付分銷費 分銷商可將分銷費一部份金額再分配予次級分銷商 信託人及註冊處費用 信託人有權每年收取子基金資產淨值最多 1.00% 作為信託人和註冊處費用 目前的信託人和註冊處費用是每日累計, 於每個交易日計算, 並於每月底到期支付, 載列如下 : 資產淨值年率 ( 按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首 8 億港元 0.10% 下一個 8 億港元 0.08% 下一個 8 億港元 0.07% 24 億港元以上的部分 0.06% 信託人及註冊處的最低費用為每月 64,000 港元, 在子基金推出日期後首 12 個月內將獲減免 50% 信託人亦有權收取 40,000 港元作子基金的設立費用 這些費用從信託基金撥付 信託人還有權就所有經常支出從本信託中報銷 服務代理人費用 服務代理人有權每月向管理人收取 5,000 港元的對賬費 管理人可將對賬費轉嫁到子基金 在任何不足一個月的期間, 對賬費是按比例地每天累計 信託人將代表本信託支付服務代理人就服務代理人的角色可徵收的所有其他費用 總支出比率 子基金的總支出比率即子基金的預計費用總額, 乃按子基金資產淨值的某個百分比計算, 估計為每年 0.99% 推廣支出 子基金將不會負責任何推廣支出, 包括任何推廣代理人招致的推廣費用, 而推廣代理人對投資於子基金的客戶徵收的任何費用 ( 不論是全部或部分 ) 將不會從信託基金撥付 其他支出 子基金將承擔有關子基金行政管理的一切營運成本, 包括 ( 但不限於 ) 印花稅及其他稅項 政府徵費 經紀費 佣金 兌換費及佣金 銀行收費及就購入 持有及變現任何投資或任何款項 存款或 24

53 借貸應付的其他費用及開支 其法律顧問 核數師及其他專業人士的費用及開支 指數牌照費用 有關維持基金單位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及維持本信託及子基金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認可的費用 編製 印刷及更新任何銷售文件所產生的開支及編製補充契約所產生的開支 信託人 管理人或註冊處或其任何服務供應商代子基金合理產生的任何開銷或實付費用 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 印刷及分派與子基金有關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 賬目及其他有關子基金通函所產生的開支及公佈基金單位價格的開支 設立費用 設立本信託及子基金的費用, 包括編製本發行章程 成立費用 尋求和獲得證監會批准上市及認可及所有初步的法律和印刷費用, 均由子基金承擔 ( 除非管理人另有決定 ) 及在子基金的首個財政年度攤銷 費用增加 如上文所述, 現行應付管理人及信託人的費用可能會有所增加, 在此情況下, 會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 ( 或經證監會批准的較短期間 ), 惟增加後的費用不超過信託契約訂明的最高費率 25

54 風險因素 子基金的投資存在各種風險 這些風險都可能影響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 收益 總回報和成交價 概不能保證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將能達致 閣下應該仔細評估閣下作為投資者的整體財務狀況 知識和經驗, 從而評定投資子基金的優點和風險 管理人及其董事相信下文所載的風險因素目前存在並適用於子基金 有關韓國的風險因素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為提供緊貼指數表現的投資回報 ( 未扣除費用及開支 ) 由於指數是由 35 家在韓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組成, 故子基金的投資將受到以下與韓國相關的風險因素影響 政治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政治及外交局勢及該國家 / 地區的社會因素等均有可能影響子基金的表現 投資者尤其應注意北韓及南韓各自具有強大的軍事力量, 而兩國在歷史上的緊張關係, 會持續帶來軍事行動的風險 北韓不斷發展核武, 並已在違反國際法律的情況下, 進行核武測試 同時, 缺乏有關北韓的資料乃重大風險因素 與發展較成熟的市場相比, 南韓的證券市場在監管上受到政府監督及執法活動的水平較低 南韓政府或其有關外來投資 稅收 針對貨幣回流的外匯管制的更改, 以及韓國的法律和法規的其他發展等不明朗因素, 可能會對子基金的表現構成影響 子基金的資產可能受到其他政治或外交的不明朗因素或發展 ( 包括北韓加強軍備的可能性 ) 社會和宗教的不穩定性 偏高的通脹和其他考慮因素所影響 戰爭風險 北韓及南韓各自具有強大的軍事力量, 而兩國在歷史上的緊張關係, 會持續帶來戰爭的風險 如兩國爆發任何敵對衝突, 可對南韓經濟及其證券市場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結構性風險及政府干預 投資者應留意一些影響南韓投資的重大經濟及結構性風險, 包括 (i) 政府可能會採取重大措施干預經濟, 包括對其視為對國家利益敏感的公司或行業實施投資限制 (ii) 一般的監管透明度不足 ; 及 (iii) 與發展較成熟的市場相比, 南韓的經濟體系經常出現貪污及內幕交易 此等結構性風險會對子基金的表現造成一定影響 韓國外匯管制 無法保證韓國政府將來不會實施外匯限制 韓國對外匯管制或政治形勢的法規改變, 或會阻礙資金調回境內 任何韓國外匯管制的法規修訂, 均可能會對子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南韓投資相關風險 投資於南韓的子基金, 應被視為較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的基金, 具有較高的集中風險 投資於南韓市場可能涉及的風險包括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 南韓政府可能干預外幣匯率 交易對手風險 市場較波動及投資組合中的部分資產流動性有限等 政府干預和限制 政府和監管機構也可能干預金融市場, 如實行貿易限制 禁止無抵押沽空或暫停某些股票的沽空活動 這可能會影響子基金的運作和莊家活動, 並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不可預知的影響 此外, 這類市場干預可能對市場氣氛產生負面影響, 因而可能會影響指數的表現, 並因此影響到子基金的表現 有關南韓所得稅的風險 目前, 外國投資者 ( 例如子基金 ) 從投資組合投資所得之收入須繳納預扣稅 此等外國投資者從南韓獲得的利息及股息會以 22% 稅率繳納預扣稅 此外, 依據南韓的 所得稅法 及 企業稅法, 出售在韓國交易所上市及買賣的股份所得的資本收益, 完全無須納稅 然而, 還未能確定南韓政府會否增加預扣稅稅率, 亦未能得以確定韓國政府未來會否增加其他稅項, 例如買賣於韓國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之股份的資本利得稅 ( 特別是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外國投資者或集體投資計劃所執行的買賣 ) 投資風險 投資目標 無法保證將能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雖然管理人有意圖採用旨在盡量不同減低追踪誤 26

55 差的策略, 概不能保證這些策略必能成功 閣下作為投資者, 有可能會因為指數價值下降而招致子基金的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投資損失 因此, 每名投資者應慎重考慮閣下能否承受投資子基金的風險 市場風險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隨著其所持有證券的市值而變化 基金單位的價格及其產生的收入可升亦可跌 概不能保證投資者會取得利潤或避免損失, 不論是否巨額 子基金的資本回報及收入是基於其持有證券的資本增值及收入, 扣減所招致的支出 子基金的回報可能隨著上述資本增值及收入的變化而波動 此外, 子基金大致上會跟隨指數而遭遇波幅及下跌的情況 子基金的投資者須承受直接投資於相關證券的投資者所面對的相同風險 這些風險包括例如利率風險 ( 投資組合的價值在利率上升市場下跌的風險 ); 收入風險 ( 投資組合產生的收入在利率下跌市場下跌的風險 ); 及信貸風險 ( 構成指數一部分的證券的相關發行商違約的風險 ) 資產類別風險 雖然管理人有責任持續監督子基金的投資組合, 子基金所投資的證券類別產生的回報可能差於或優於其他證券市場或其他資產投資的回報 如與其他一般證券市場相比, 不同類別的證券傾向出現或高或低的週期性表現 被動式投資 子基金不會以主動方式管理 因此, 子基金或會因與其指數有關的市場分部下跌而受到影響 子基金會 ( 直接或間接地 ) 投資於指數的成份證券或代表指數的證券, 不論其投資價值如何, 惟在採用任何代表性抽樣策略的範圍內除外 管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市中採取防禦措施 閣下應注意, 管理人因子基金的固有投資性質而未能酌情對市場變化作出調適, 意味著指數下跌預期會導致子基金的價值相應下跌 業務可能倒閉的風險 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 全球市場正在經歷非常高的波動水平, 而企業倒閉的風險正在增加 指數成份股中任何一家或多於一家的企業倒閉或破產, 可能對指數以至子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閣下投資於子基金可能會有所虧損 管理風險 由於無法保證子基金將全面模擬指數, 子基金須承受管理風險 這指管理人的策略由於在實行上有多項限制而未必能產生擬定效果的風險 此外, 管理人可絕對酌情決定行使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子基金成份證券的權利, 惟無法保證行使上述酌情權可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證券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須承受所有證券投資的固有風險 ( 包括結算及交易對手風險 ) 所持有證券的價值可升亦可跌 全球市場正在經歷非常高的波動及不穩定水平, 導致風險 ( 包括結算及交易對手風險 ) 高於正常時期 股票風險 投資股本證券的回報率可能會比投資於短期和長期債務證券為高 然而, 股本證券投資相關的風險也可能更高, 原因為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多項難以預測的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市場可能突然或長期下滑, 以及個別公司相關的風險 與任何股票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指其持有的投資價值有可能突然大幅下滑 追蹤誤差風險 無法保證子基金能於任何時候完全追蹤指數表現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未必完全與指數相關 各種因素可能影響管理人達致與指數緊密相關程度的能力, 例如子基金的費用及支出 ; 子基金資產與指數成份證券之間不完全相關 ; 無法因應指數成份股變化而重新調整子基金所持有的證券 ; 證券價格湊成整數 ; 監管政策變動等 此外, 由於指數是一個總回報指數, 因此子基金可能會從其資產獲得收入 ( 例如利息和股息 ), 而這些收入須繳納預扣稅 這些因素可能導致子基金的回報率偏離指數 集中風險 由於子基金追蹤單一地理區域 ( 南韓 ) 的表現, 故此子基金需承受集中風險 子基金可能會比廣泛型基金 ( 例如環球股票基金 ) 更為波動, 因為子基金較容易受到南韓的不利情況所引致之指數價值波動所影響 交易對手風險 金融機構 ( 例如經紀公司 經紀交易商及銀行 ) 可能就子基金之投資與代表子基金之管理人簽訂交易 作為交易之對手方, 此等金融機構亦可能是子基金所投資之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商 這使子基金面臨風險, 因為交易對手可能由於其信貸或流通性問題, 或資不抵債 欺 27

56 詐或受到監管當局制裁, 因而無法依照市場慣例結算交易的風險, 導致子基金蒙受損失 將證券或現金寄存於託管人 銀行或金融機構 ( 受託人或存管處 ) 亦將帶來交易對手風險, 因為受託人或存管處可能由於信貸相關及其他事件 ( 如資不抵債或違約 ) 而無法履行彼等之責任 在該等情況下, 子基金可能需要解除若干交易, 並可能在尋求收回子基金之資產方面因法庭程序而被拖延數年及出現困難 大多數情況下, 子基金之資產 ( 例如證券 ) 將由受託人或存管處以獨立賬戶保管, 萬一受託人或存管處資不抵債亦受到保障 然而, 在部分託管或次託管安排中, 子基金可能無權要求將特定資產 ( 例如現金 ) 退還子基金, 而只能對受託人或交易對手提出無抵押之申索, 在該情況下, 子基金可能損失相關資產之全部或更大部分價值 外匯風險 在聯交所上市的子基金之基金單位是以港元交易, 但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和指數則以韓圜計算, 而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一般包括以韓圜計值的投資 因此,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面對港元和韓圜波動所產生的外匯風險 如果韓圜兌港元貶值, 即使指數有正回報表現, 閣下仍有可能會遭受損失 交易風險 子基金的增設 / 贖回特性旨在讓基金單位能夠以接近其資產淨值買賣, 然而, 倘若增設及贖回被干擾 ( 例如因外國政府實施資金管制 ), 則可能導致成交價大幅偏離資產淨值 基金單位的第二市場價格將因應資產淨值的變動及基金單位上市所在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供求而波動不定 管理人無法預測基金單位會否以低於 相等於或高於其資產淨值的價格買賣 然而, 由於須按申請基金單位數目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 ( 與許多封閉式基金的股份不同, 該等股份常以其資產淨值可評估的折讓價或偶爾以溢價買賣 ), 因此管理人相信一般較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折讓或溢價的情況不會持續 倘管理人暫停增設及 / 或贖回基金單位, 則管理人預期基金單位的二手市場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之間可能存在較大幅度的折讓或溢價 所有投資均須面對損失資金的風險 無法保證子基金的投資必定成功 此外, 買賣誤差乃任何複雜投資過程中的潛在因素, 即使審慎行事及就此制定特別程序預防亦無法完全避免出現買賣誤差 基金單位並無買賣市場 儘管基金單位於聯交所上市, 且已委任一名或多名莊家, 惟基金單位未必擁有流通的買賣市場, 或有關莊家可能不再履行其責任 此外, 無法保證基金單位的買賣或定價模式與投資公司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發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在聯交所買賣且並非以指數為指數基準的基金的買賣或定價模式相似 流動性風險 基金單位在聯交所上市後, 初期未必會被廣泛持有 因此, 購入小量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如欲出售基金單位, 未必能找到其他買家 為了處理這項風險, 已委任一名或多名莊家 託管人的交易對手風險 若現金由任何受託人或其他存管處持有, 則子基金將須承受該受託人或受託人所使用的任何存管處的信貸風險 倘受託人或其他存管處無力償債, 則子基金將就子基金所持現金被視為受託人或其他存管處的一般債權人 然而, 子基金的證券乃由受託人或其他存管處以獨立賬戶存置, 即使受託人或其他存管處無力償債亦應會受到保障 衍生工具 管理人可利用衍生工具將子基金投資於指數成份股 衍生工具是一種財務合約或工具, 其價值取決於或衍生自相關資產 ( 例如證券或指數 ) 的價值, 因此具有高度價格變動性, 偶然會出現急速及重大的變化 與傳統證券相比, 衍生工具對利率變動或市場價格的突發性波動更為敏感, 因為其所需保證金金額較低, 而且定價涉及極高的槓桿比率 因此, 衍生工具相對較小的價格變動, 可能會導致子基金出現即時的巨額損失 ( 或利潤 ) 子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較其只投資於傳統證券可能蒙受更大的損失 由於衍生工具欠缺活躍的市場, 因此在衍生工具的投資可能會面對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為了應付贖回要求, 子基金依靠衍生工具的發行商報價以將任何部分衍生工具的倉盤平倉, 從而反映市場的流動性條件及交易規模 此外, 很多衍生工具都沒有在交易所買賣 因此, 如子基金進行的交易涉及衍生工具, 子基金須承受與其交易的交易對手無法或拒絕履行該等合約的風險, 並因此子基金於衍生工具的權益可能會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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