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2 日 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文 )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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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2 日 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文 )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生效, 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 包括指数化投资的特定风险 持有分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在收益分配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上市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折 / 溢交易风险 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等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低预期收益的特征 ;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工银新能源 A 的收益分配, 为避免工银新能源 B 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则工银新能源 A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

3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3

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份额分级 七 基金的募集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 赎回 十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三 基金的投资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十五 基金的财产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七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份额的折算 二十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 风险揭示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九 备查文件 附件一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附件二 : 托管协议摘要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 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2

7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其中,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 工银新能源份额 :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 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工银新能源 A 份额而言, 指 元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指依据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 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 1 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4.0%, 其中, 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 ) 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 含 ) 期间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3

8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工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4

9 得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 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在发售结束后 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 能源 B 份额的行为 ; 份额配对转换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工银新 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 分拆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 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行为 ; 合并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5

10 基金份额折算 :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工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 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 的 10%;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6

11 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机构 和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购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 场外份额 :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场内份额 :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 证券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和上市 交易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介 ; 基金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7

12 T 日 :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工银新能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工银新 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8

13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 : 朱碧艳联系电话 : 股权结构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尚军先生, 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 ( 国际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际部副总经理, 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 储蓄处处长 国际业务处处长, 河南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陕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 董事, 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 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 包括销售 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 他还与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 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9

14 FoF 再之前, 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 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 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 ( 公司业务二部 营业部 ) 副总经理 ;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 处长 ;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 董事, 高级会计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 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 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 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 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 ) 2006 年被 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公司监事 200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曾任汇金公司股权监事 银行一部副主任 ( 董事总经理 ) 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大鹏证券公司 ( 北京 ) 研究部副研究员 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 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学士, 香港太平绅士, 香港律师公会律师 历任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 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 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 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 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 曾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年度银行家 2 监事会成员郑剑锋先生, 监事, 金融学科学双硕士 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 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负责风 10

15 险 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4 年 6 月起, 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 监事, 金融学学士 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 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 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 监事, 硕士 ACCA 非执业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 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长 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 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 监事, 硕士 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 ;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 担任注册登记专员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 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郭特华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硕士,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 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杜海涛先生, 硕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 债券 ( 金融工程 ) 研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清算部副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 硕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司董事,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经理赵栩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 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 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 ; 11

16 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连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特华女士, 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 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 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 研究员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 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 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2

17 经理 李剑峰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 ;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 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 ; 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 在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 在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 ( 国际 ) 投资总监,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13

18 (3)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4

19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 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制度 资产分离制度等,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15

20 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 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 [2007]25 号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证监许可 号联系人 : 李蔚联系电话 :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 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2007 年 1 月 26 日, 银河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联合 4 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银河证券本部设在北京, 注册资本为人 16

21 民币 亿元人民币 银河证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 骨干员工从银河证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 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银河证券 忠诚 包容 创新 卓越 的企业精神,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 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银河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银河证券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二 ) 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 三 )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付 17

22 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 四 ) 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 五 ) 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 ( 六 ) 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银河证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 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 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中心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王秋雅公司网站 : 2 场内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联系人 : 侯燕鹏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18

23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于慧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 (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法定代表人 : 乔瑞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王薇娜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联系人 : 林生迎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5 网址 :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联系人 : 陈忠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24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刘世安联系人 : 周驰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法定代表人 : 余磊联系电话 :(027) 传真 :(027) 联系人 : 刘鑫客服电话 :(027) 公司网址 :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联系人 : 权唐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 : 李梅联系人 : 黄维琳 钱达琛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25 网址 : (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 : 常喆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法定代表人 : 范炎联系人 : 沈刚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 全国 ), ( 无锡 ) 网址 : (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联系人 : 乔琳雪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联系人 : 张婷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21

26 (1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联系人 : 马骏杰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 网址 : (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法定代表人 : 李工联系人 : 甘霖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崔少华 ( 代行 ) 联系人 : 李良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 : (1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 大连期货大厦 层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 大连期货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董永成客服电话 :

27 网址 :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联系人 : 田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联系人 : 芮敏祺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联系人 : 王兆权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联系人 : 金芸 李笑鸣电话 :

28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薛峰联系人 : 刘晨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5 网址 :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联系人 : 陈剑虹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 : 冉云联系人 : 金喆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 (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24

29 联系人 : 罗芳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号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吴阳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 : 金立群联系人 : 罗春蓉武明明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0755) ;(021) ; 网址 :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联系人 : 唐静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楼 25

30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楼法定代表人 : 刘东联系人 : 林洁茹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联系人 : 谭磊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网址 :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法定代表人 : 薛峰联系人 : 童彩萍联系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及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定代表人 : 其实联系人 : 潘世友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6

31 (33) 蚂蚁 (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联系人 : 周嬿旻电话 :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联系人 : 薛年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 : 王莉联系人 : 习甜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6)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办公地址 : 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法定代表人 : 陆彬彬联系人 : 鲁盛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32 传真 : 网址 :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联系人 : 杨翼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网址 :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办公地址 : 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联系人 : 徐雪吟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单元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联系人 : 景琪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联系人 : 单丙烨联系电话 :

33 客服电话 : 传真 :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联系人 : 邓洁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t.jrj.com (42) 一路财富 ( 北京 )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联系人 : 苏昊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网址 :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杨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 (4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办公地址 :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法定代表人 : 杜航联系人 : 余雅娜电话 :

3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4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联系人 : 陈春林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 (4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注册日期 :1988 年 8 月 26 日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联系人 : 刘玲电话 :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 (4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联系人 : 邓炯鹏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 (4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 : 郭坚 30

35 联系人 : 宁博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4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法定代表人 : 胡伟联系人 : 张婷婷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 : 燕斌联系人 : 凌秋艳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联系人 : 王哲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31

36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法定代表人 : 齐小贺联系人刘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 : 李淑慧联系人 : 裴小龙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联系人 : 李欣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 全国 ) 网址 : (5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联系人 : 林培珊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

37 网址 : (56) 通华财富 ( 上海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5 楼法定代表人 : 周盛联系人 : 金昌明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网址 : (5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联系人 : 胡技勋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 (5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联系人 : 高峰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5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 : 洪崎联系人 : 董云巍电话 : 传真 :

38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联系人 : 唐昌田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1) 中证金牛 ( 北京 )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 : 彭运年联系人 : 孙雯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联系人 : 盛海娟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3) 奕丰金融服务 ( 深圳 )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 :TEOWEEHOWE 联系人 : 陈广浩 34

39 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法定代表人 : 肖雯联系人 : 钟琛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 网址 :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联系人 : 李瑞真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联系人 : 王英俊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6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35

40 法定代表人 : 李悦联系人 : 张晔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 大连 )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法定代表人 : 林卓联系人 : 姜焕洋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6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联系人 : 吴翠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联系人 : 金达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41 网址 : (71) 诺亚正行 (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联系人 : 李玲联系电话 : 客服电话 : 传真 : 网址 : (7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法定代表人 : 江卉联系人 : 万容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个人业务 :95118 企业业务 : 网址 : (7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 : 毛淮平联系人 : 仲秋玥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联系人 : 戚晓强电话 :

42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联系人 : 张宇宏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办公地址 :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联系人 : 薛津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法定代表人 : 王翔联系人 : 蓝杰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38

43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联系人 : 赵明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室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室法定代表人 : 胡燕亮联系人 : 樊晴晴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8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法定代表人 : 王廷富联系人 : 沈杰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81)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A 座 1009 法定代表人 : 夏予柱联系人 : 胡明哲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8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9

44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 梁蓉联系人 : 赵海峰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崔巍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孙睿经办律师 : 黎明 孙睿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东三办公楼 1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东三办公楼 16 层法定代表人 : 葛明经办注册会计师 : 李慧明, 王珊珊联系电话 :(010)

45 传真 :(010) 联系人 : 王珊珊 六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工银新能源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与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其中,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工银新能源份额 ;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工银新能源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配比不变 ( 三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概要 1 基金份额配比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2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 A 和工银新能源 B 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故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净资产, 故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4.0%, 其中, 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 ) 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 含 ) 期间的人民币 41

46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届时无法获得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 并据此约定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新能源 B 的净资产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分别计入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后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能源 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但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元以上进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42

47 R1 R2 NAV A ( t1 t2 ) N N NAV B NAV.5 NAV A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 t1=max{0,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该日 ) 的实际天数 ; 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 ( 含该日, 包括定期份额折算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元以上进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至 T 日 ( 含该日 ) 的实际天数 }}; t2= 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该日 ) 至最近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 ( 含该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的实际天数 ; 最近一个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 ( 含该日, 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元以上进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至最近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 ( 含该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的实际天数 }, 当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定期折算基准日, 且该日未进行定期折算 0, 其他情形 NAV 为 T 日每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1 为 T 日所在年度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R2 为 T 日所在年度的前一年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内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一 ) 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基金类别 : 股票型 43

48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 开放式存续期间 : 不定期 ( 二 ) 基金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 在法律法规及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一 )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2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 3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易的费用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44

49 ( 五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各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 六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新能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工银新能源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5

50 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工银新能源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 6 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7 当工银新能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工作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46

51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 1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100 万元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 2 基金赎回的限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7

52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 万 1.0% 5 万 M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2 赎回费用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 连续持有时间 (N) 场外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 N<1 年 0.7%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 连续持有时间 (N) 场内赎回费率 N<7 天 1.5% N 7 天 0.7% ( 注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类推 )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48

53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 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例 : 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4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40,000/(1+1.0%)=39, 元 ; 申购费用 =40,000-39,603.96= 元 ; 申购份额 =39,603.96/1.2000=33, 份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4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3, 份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场内申购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 = 1,000,000.00/ = 952, 份 (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952,380 份 ( 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 退款金额 =0.95*1.050= 1.00 元即 : 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 952,38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49

54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例 :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 =12, 元赎回费用 =12,500 0%=0 元净赎回金额 =12,500-0=12, 元即 : 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 元 ( 八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50

55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 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 : 工银新能源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6)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51

56 当采取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申请的措施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按下列方式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52

57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 一 )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53

58 ( 三 )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工银新能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 四 )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五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 六 )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 一并冻结 ( 七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4

59 3 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和下午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 的整数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5

60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八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 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中列示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采用指数化投资, 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通过产品分级设置, 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 )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 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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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78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2018 年 3 月 30 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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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换入基金 :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A 前端 工银添利债券 A 工银双利债券 A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B 工银添利债券 B 工银双利债券 B 工银添颐债券 A 工银添颐债券 B 工银货币 持有年限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 0.5% 1 年 ( 含 1 年 ) 到 2 年 0 0.

(3) 转换入基金 :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A 前端 工银添利债券 A 工银双利债券 A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B 工银添利债券 B 工银双利债券 B 工银添颐债券 A 工银添颐债券 B 工银货币 持有年限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 0.5% 1 年 ( 含 1 年 ) 到 2 年 0 0. 工银瑞信网上交易转换费率优惠 基金转换费由发生转换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构成, 投资者 ( 含个人 机构 ) 通过网上直销进行基金转换, 申购补差费率最低 4 折起优惠, 赎回费没有优惠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为准 以上费率优惠后均不得低于 0.6%, 如原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1 转换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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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博时民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 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内容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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