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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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 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 电话 /TEL:(8610) 传真 /FAX:( 8610) 网址 /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6] 第 0331 号 致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盛洋科技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盛洋科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盛洋科技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2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 经核查, 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二 ) 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点在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6 号 ) 召开, 由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3 1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三 ) 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 合计持有股份 134,714,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8 人, 合计持有股份 134,714,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 合计持有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 ( 一 ) 审议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 二 ) 审议 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 三 ) 关于修订公司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 ( 四 )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 ( 五 )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六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 七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

4 以上议案中的第 ( 一 ) 项及第 ( 三 ) 至第 ( 六 ) 项已经 2016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告编号为 ), 其中,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的规定, 董事会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分为上述第 ( 五 ) 和第 ( 六 ) 两项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 以上议案中的第 ( 二 ) 项和第 ( 七 ) 项已经 2016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告编号为 )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 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 程序 ( 一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 ( 二 )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 1 审议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 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5 3 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 拟选举叶利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拟选举徐凤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拟选举叶建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拟选举潘华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拟选举 Huang Charles Mingyuan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拟选举吴秋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审议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 拟选举单立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6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拟选举尤敏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拟选举朱锡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审议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 拟选举范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拟选举陈敏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34,7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 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盛洋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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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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