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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2 官网平台产品信息 销售产品名称 / 类别 条款名称 审批备案时间 审批 / 备案号 条款及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07 年 4 月 10 日 中保协条款 号 车险附件 1 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 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 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15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12 月 14 日 H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车险附件 3-6 非车险附件 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非车险附件 2 如 E 家庭财产保险计划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21 日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附加费用扩展条款附加现金 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如 E 家庭财产火灾 爆炸保险计划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21 日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非车险附件 1

3 销售平台 销售产品 / 类别 条款名称 审批 / 备案编号 销售范围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易保慧驾车险 乐享假期旅游意外险车险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 ( 沪 ) 地 ( 国寿产险 )( 备 - 责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延误 ( 国寿产险 )( 备 - 家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 ( 国寿产险 )( 备 - 家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证件遗失 ( 国寿产险 )( 备 - 家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 ( 国寿产险 )( 备 - 责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 H 全国北京 江苏 5173 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安全保险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安全保险 ( 浙 ) 地 ( 国寿产险 )( 备 - 责任 )[2014]( 主 )2 号 全国 长兴帮驾图盒子 车险车险 交强险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商业险 H H 全国浙江省 山西省 中国人寿 携程境内畅行无忧 保险 A001 中国人寿 携程境内畅行无忧 保险 A002 第三方平台产品信息 携程旅游频道 中国人寿 携程境内畅行无忧 保险 A003 中国人寿 携程境外畅行无忧 保险 B001 中国人寿 携程境外畅行无忧 保险 B002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706),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727)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2 号,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 [2014] 主 8 号 全国 中国人寿 携程境外畅行无忧 保险 B003 中国人寿 携程境内畅行无忧 保险 A004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国寿产险 ( 备 - 责任 )[2012] 主 14 号 E 家保险 团体意外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寿产险 ( 备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号全国个人意外险个人意外伤害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号 公共交通险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8 号 保葫芦 车险 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 H 北京 宜信 借款人意外保险 小微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北京

4 智惠宝 车险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 H 学平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6 学生 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号 北京 养车宝保众 车险车险 交强险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商业险 H H 北京北京 交强险中保协发 [2008]3 号车险去哪儿商业险 H 黑龙江 ( 局部测试阶段 ) 航意险 北京市分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 ( 京 ) 地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全国 车多网 车险 交强险中保协发 [2008]3 号商业险 H 北京 微米空间 车险 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 H 北京 万朵玫瑰 恋爱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北京 保险师 车险 交强险中保协发 [2008]3 号商业险 H 北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保险师 个人综合意外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4 号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健 北京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途虎养车乐视 车险车险 交强险交强险中保协发 [2008]3 号中保协发 [2008]3 号商业险商业险 H H 北京北京 百效联盟 团体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号 全国 慧择 - 国寿财无忧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75 慧择 - 国寿财白领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号 慧择 - 国寿财状元宝宝意外保障计划 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8 附加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54 慧择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全国 慧择 - 国寿财金色年华老年意外保障计划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B 条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4 号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健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0 好街坊 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75 熊孩子监护人责任险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76 号

5 家庭财产火灾 爆炸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家财 )[2014] 主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21 保运通 家多保 家庭综合保障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B 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4 号 全国 附加伤残等级比例调整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0 号 聚米网 团体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号全国 快快哒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28 号款 广东省 众辉达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28 号款 广东省 味库 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责 全国 初炼 人身意外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全国 金麦田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 A 条款附加第三者 国寿产险 ( 备 - 责任 )[2012] 主 14 全国 58 陪练 APP 驾驶人员意外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全国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通用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21 号 格网 货物运输险 附加提货不着扩展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22 号 全国 附加盗窃扩展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22 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中民白领无忧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B 条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4 号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健 中民个人责任无忧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75 中民网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8 全国中民乖孩子意外保障计划附加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1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国寿财金色年华老年意外保障计划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B 条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4 号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健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 ( 备案 )[2010]N10 保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全国 京东保险频道 微金所 车险 中国人寿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交强险 中保协发 号 商业险 H 小微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 国寿产险 )( 备 - 意 款 外 )[2014]( 主 )58 号 全国 全国

6 嘉裕财富 淘宝 支付宝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中国人寿 如 E 家庭财产火灾 爆炸保险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计划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全国 附加费用扩展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中国人寿 如 E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保险计划 中国人寿 车险优惠套餐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 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商业险 H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中国人寿 安家乐家庭财产盗抢台风房屋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装修家财险家财保险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附加费用扩展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中国人寿 居家防盗险家庭财产保险现金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首饰盗抢保障出游无忧附加现金 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中国人寿 安家乐家财险家庭房屋台风洪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水保障财产意外损失全国 中国人寿 租房无忧险房屋财产保险出租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5 号 房财产水渍保障家财宝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案 )[2009]N27 号 中国人寿 安心驾驾驶员人身意外险自驾游保险高额医疗保障 中国人寿 安心驾私家车车主人身意外保险医疗自驾旅游保险 中国人寿 去哪儿险人身意外保险短期自驾游行保障旅游保险 中国人寿 自驾达人险自驾旅行保险人身意外险车险节日出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B (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5 号 中国人寿 安心航精英版航空意外险平安 ( 国寿产险 )( 备 - 意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旅游保障出游无忧保险外 )[2014]( 主 )8 号 晚点乐 航班延误保险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家财 )[2015]( 主 )26 号 支付宝账户安全险 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 ( 国寿产险 )( 备 - 家全国款财 )[2015]( 主 )24 号 手机碎屏险 个人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家

7 支付宝 ( 中国 )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国寿产险 )( 备 - 家 晚点乐 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财 )[2015]( 主 )26 号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 ( 国寿产险 )( 备 - 家全国支付宝账户安全险款财 )[2015]( 主 )24 号手机碎屏险个人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条款 ( 国寿产险 )( 备 - 家交强险中保协发 号蚂蚁乐驾全国, 除宁夏 青海 甘肃商业险 H ( 国寿产险 )( 备 - 责运费险卖家版网络商品交易退货运费责任保险全国任 )[2015]( 主 )20 号条款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1. 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 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号 2. 国寿产险 ( 备村淘合伙人团意险全国条款案 )[2010]N14 号条款 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21 全国春节合家欢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21 全国返乡保障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8 号全国出行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13 全国全国国寿产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21 全国春节合家欢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号全国全国

8 销售产品名称 / 类别 条款名称 审批备案时间 审批 / 备案号 条款及费率 备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07 年 4 月 10 日 中保协条款 号 车险附件 1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电话营销专用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 2010 年 5 月 7 日 A24G01Z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车险附件 2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2011 年 12 月 1 日 A24G01F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07 年 4 月 10 日 中保协条款 号 车险附件 1 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 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 2015 年 5 月 21 日 H 车险附件 3-6 费改前使用产品 费改后使用产品

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条款附件

10 附件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 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 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保监会 ) 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 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 或者导致残疾 器官功能障碍, 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 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 一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元 ; ( 二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元 ; ( 三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 ( 四 )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元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 ;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 诊疗费 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 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 营养费

11 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 一 ) 至 ( 四 ) 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 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一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 二 ) 驾驶人醉酒的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 四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 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 一 )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 四 )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 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 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 厂牌型号 识别代码 号牌号码 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 ( 名称 )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 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 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 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 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 加装 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 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

12 ( 一 ) 交强险的保险单 ; ( 二 )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 ( 三 )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 ( 四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 ( 五 )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 ( 六 )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 人身伤残程度证明 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 ( 七 )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 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 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 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 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 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 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 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 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列明的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 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 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 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执行

13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 1 家庭自用汽车 6 座以下一 家庭自用车 2 家庭自用汽车 6 座及以上 3 企业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 4 企业非营业汽车 6-10 座 5 企业非营业汽车 座 6 企业非营业汽车 20 座以上二 非营业客车 7 机关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 8 机关非营业汽车 6-10 座 9 机关非营业汽车 座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 20 座以上 11 营业出租租赁 6 座以下 12 营业出租租赁 6-10 座 13 营业出租租赁 座 14 营业出租租赁 座 15 营业出租租赁 36 座以上 16 营业城市公交 6-10 座三 营业客车 17 营业城市公交 座 18 营业城市公交 座 19 营业城市公交 36 座以上 20 营业公路客运 6-10 座 21 营业公路客运 座 22 营业公路客运 座 23 营业公路客运 36 座以上 24 非营业货车 2 吨以下 25 非营业货车 2-5 吨四 非营业货车 26 非营业货车 5-10 吨 27 非营业货车 10 吨以上 28 营业货车 2 吨以下 29 营业货车 2-5 吨五 营业货车 30 营业货车 5-10 吨 31 营业货车 10 吨以上 32 特种车一 33 特种车二六 特种车 34 特种车三 35 特种车四 36 摩托车 50CC 及以下七 摩托车 37 摩托车 50CC-250CC( 含 ) 38 摩托车 250CC 以上及侧三轮 39 兼用型拖拉机 14.7KW 及以下 40 兼用型拖拉机 14.7KW 以上八 拖拉机 41 运输型拖拉机 14.7KW 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 14.7KW 以上 1 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 含起点不含终点 的原则来解释 950 1,100 1,000 1,130 1,220 1, ,070 1,140 1,320 1,800 2,360 2,400 2,560 3,530 2,250 2,520 3,020 3,140 2,350 2,620 3,420 4,690 1,200 1,470 1,650 2,220 1,850 3,070 3,450 4,480 3,710 2,430 1,080 3, 按保监产险 [2007]53 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2 特种车一: 油罐车 汽罐车 液罐车 ; 特种车二 : 专用净水车 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 以及用于清障 清扫 清洁 起重 装卸 升降 搅拌 挖掘 推土 冷藏 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三 :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 消防 运钞 医疗 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四 : 集装箱拖头 3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 30% 计算 4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 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

14 附件 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 ( 二 ) 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 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 ( 三 ) 违法 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 ( 四 ) 车上人员因疾病 分娩 自残 斗殴 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 ( 五 ) 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 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 ( 三 ) 竞赛 测试 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 ( 四 )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 ( 五 )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六 )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 ( 七 )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八 )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

15 ( 九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十 )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二 ) 因污染 ( 含放射性污染 ) 造成的人身伤亡 ; ( 三 )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四 )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 ( 一 )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 ( 二 )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 10%; ( 三 )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 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 ( 驾驶人座位除外 ) 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二 )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 ( 三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 ( 四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 五 )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16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 损失清单 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的法律文书 ( 判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裁决书等 ) 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7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二十八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 ( 含附加险 ) 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 电话营销 : 指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 借助网络 传真 短信 邮寄 递送等辅助方式, 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 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 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 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 咨询 报价 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 次生灾害 :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 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海啸 水灾 泥石流 滑坡等灾害 竞赛 :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 :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 : 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 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 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 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 :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 由于油料 尾气 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 飞溅 排放 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营业运输 :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

18 的, 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 :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 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 ( 过户 ) 登记的, 视为转让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在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本条款为准

1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 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 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后, 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 抢夺过程中, 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 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 ( 三 ) 竞赛 测试 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 ( 四 )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 ( 五 )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六 )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七 )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 ( 八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九 )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十 ) 被保险人索赔时, 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自然磨损 朽蚀 腐蚀 故障 ; ( 二 )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 ( 三 )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 四 )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 ( 五 ) 非全车遭盗窃, 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 ( 六 )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 ( 七 ) 被保险人因民事 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 抢夺 ; ( 八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0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 ( 一 ) 发生全车损失的, 免赔率为 20%; ( 二 ) 发生全车损失,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 或免税证明的, 每缺少一项, 增加免赔率 1%; ( 三 )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 5%; ( 四 )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 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 9 座以下客车 0.60% 其他车辆 0.90% 折旧按月计算, 不足一个月的部分, 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 折旧金额 =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二 )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

21 ( 三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 ( 四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 五 )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在 24 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 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须提供保险单 损失清单 有关费用单据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 或免税证明 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 无法重新核定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 ( 一 ) 全车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

22 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确定,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 ( 二 ) 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 有效后, 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 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后被找回的 :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 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 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 ; 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 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 ; ( 二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 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 ) 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 三 )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 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 ) 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3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 ( 含附加险 ) 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 电话营销 : 指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 借助网络 传真 短信 邮寄 递送等辅助方式, 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 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 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 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 咨询 报价 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 不定值保险合同 :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次生灾害 :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 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海啸 水灾 泥石流 滑坡等灾害 竞赛 :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 :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 : 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 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 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 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 :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转让 :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 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 ( 过户 ) 登记的, 视为转让 第三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在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本条款为准

2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碰撞 倾覆 坠落 ; ( 二 ) 火灾 爆炸 ; ( 三 ) 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 ; ( 四 ) 暴风 龙卷风 ; ( 五 ) 雷击 雹灾 暴雨 洪水 海啸 ; ( 六 )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泥石流 滑坡 ; ( 七 )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 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 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 ( 三 ) 竞赛 测试,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 ( 四 )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 ( 五 )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六 )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 ( 七 )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 4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八 )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九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十 )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25 ( 一 ) 自然磨损 朽蚀 腐蚀 故障 ; ( 二 ) 玻璃单独破碎, 车轮单独损坏 ; ( 三 )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 ( 四 ) 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 ( 五 )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 ( 六 )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 ( 七 ) 因污染 ( 含放射性污染 ) 造成的损失 ; ( 八 )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 九 )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 ( 十 )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 ( 十一 )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 倒塌 撞击 泄漏造成的损失 ; ( 十二 ) 被盗窃 抢劫 抢夺, 以及因被盗窃 抢劫 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 ; ( 十三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 ( 十四 )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 ( 一 )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无法找到第三方时, 免赔率为 30%; ( 三 )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免赔率为 20%; ( 四 )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 10%; ( 五 )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 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一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二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 9 座以下客车 0.60% 其他车辆 0.90%

26 折旧按月计算, 不足一个月的部分, 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 折旧金额 =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 ( 三 )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二 )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 ( 三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 ( 四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 五 )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7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 损失清单 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的法律文书 ( 判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裁决书等 ) 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 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 无法重新核定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 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 ( 一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 1 发生全部损失时,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 含车辆购置税 ) 确定,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 2 发生部分损失时, 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

28 动车的实际价值 ( 二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 1 发生全部损失时,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 发生部分损失时,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三 )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 ( 一 ) ( 二 ), 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下,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 ( 二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 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 ) 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 三 )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 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 ) 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一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

29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 ( 含附加险 ) 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 电话营销 : 指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 借助网络 传真 短信 邮寄 递送等辅助方式, 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 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 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 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 咨询 报价 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 不定值保险合同 :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 : 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 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 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 : 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 ( 两轮以上离地 车体触地 ), 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 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 :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 整车腾空后下落, 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 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 : 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 即有热 有光 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 ) 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 : 指风速在 28.5 米 / 秒 ( 相当于 11 级大风 ) 以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 : 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 河流 大雨侵蚀时, 地下有孔穴 矿穴, 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次生灾害 :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 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海啸 水灾 泥石流 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 :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 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 :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 仅发生轮胎 轮辋 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 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 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 :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 :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 :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 由于本车电器 线路 供油系统 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 :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 由于油料 尾气 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 飞溅 排放 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 营业运输 :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 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 : 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 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 :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 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 ( 过户 ) 登记的, 视为转让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本条款为准

3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 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 ( 三 ) 竞赛 测试 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 ( 四 )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 ( 五 )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六 )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 ( 七 )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八 )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 ( 九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

31 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十 )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十一 )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 含挂车 ) 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 二 ) 精神损害赔偿 ; ( 三 ) 因污染 ( 含放射性污染 ) 造成的损失 ; ( 四 )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 五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 ( 七 )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 ( 一 )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5%,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20%; ( 二 )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增加免赔率 10%; ( 三 )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 10%; ( 四 )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 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32 ( 二 )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 ( 三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 ( 四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 五 )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 损失清单 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的法律文书 ( 判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裁决书等 ) 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33 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 无法重新核定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一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4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 ( 含附加险 ) 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 电话营销 : 指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 借助网络 传真 短信 邮寄 递送等辅助方式, 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 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 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 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 咨询 报价 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 次生灾害 :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 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海啸 水灾 泥石流 滑坡等灾害 竞赛 :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 :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 : 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 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 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 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 :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 由于油料 尾气 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 飞溅 排放 散落等造成的污损 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 :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营业运输 :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 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 :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 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 ( 过户 ) 登记的, 视为转让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本条款为准

3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 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 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 2000 元 5000 元 元或 元,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 一 )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 二 ) 每次赔偿实行 15% 的免赔率 ( 三 ) 在保险期间内, 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 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 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二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 三 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 六 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 七 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 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 八 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

36 九 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 一 )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 线路 供油系统 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 ( 二 )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 一 ) 自燃仅造成电器 线路 供油系统 供气系统的损失 ; ( 二 )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 一 ) 全部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 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 二 ) 每次赔偿实行 20% 的免赔率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 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加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赔偿处理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其他事项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 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投保时, 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 保险人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

37 ( 三 )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 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赔偿处理 ( 一 )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 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 ( 二 )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免赔率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 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 ( 二 )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 ; 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 300 元, 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 60 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 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 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 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 9 座以下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 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 20% 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赔偿处理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 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 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 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 对

38 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 一 ) 下列财产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金银 珠宝 钻石及制品 玉器 水晶制品 首饰 古币 古玩 字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 2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文件 书籍 账册 图表 技术资料 电脑资料 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 3 电话 电视 音像设备及制品 电脑及软件; 4 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 易燃 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 5 动物 植物; 6 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 二 ) 行李物品丢失 被盗窃 抢劫 抢夺, 以及因丢失 被盗窃 抢劫 抢夺受到的损坏,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 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二 ) 在保险期间内, 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 ( 三 )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 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 烧伤 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 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 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 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 ( 三 )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以外的 ; ( 四 )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 ( 五 )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 5 万元

39 第四条赔偿处理 ( 一 ) 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 协商 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 保险人负责赔偿 ( 二 )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 20% 的免赔率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 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 合理的住宿费, 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00 元 800 元和 1000 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 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二 ) 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 二 )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 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 超过 200 元的, 按 200 元计算 居住不同旅馆的, 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 三 ) 保险期间内, 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的, 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 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因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

40 赔偿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 1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的档次协商 确定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 投保人特约了本条款后, 可按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后,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 每发生一次保险事故,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 5% 的免赔率, 即增加的免赔率 =( 保险事故次数 2) 5%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客车, 且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 省内 时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后, 在以下节假日期间, 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可自动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除外 ), 无需申请批改 : 1 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及其前后各二十天 ; 2 国际劳动节(5 月 1 日 2 日 3 日 ) 及其前后各十天 ; 3 国庆节(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及其前后各十天 ; 4 元旦(1 月 1 日 ) 及其前后各十天 除以上四款列明的时段之外, 当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发生保险事故时, 按照原投保条款的约定处理

4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 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 一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按照车辆用途 座位数 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 二 ) 机动车损失保险 1. 按照车辆用途 座位数 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 1 年以下 1-2 年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6 座以下 % % 6-10 座 % % 例 1: 若某 5 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 车龄为 1 年以下, 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 459 元, 费率为 1.088%, 则该车的保费 = 万 1.088%=1547 元 若保险金额变为 15 万元, 则该车辆的保费 = 万 1.088%=2091 元 ( 三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车辆用途 座位数查找费率 ; 驾驶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费率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费率 投保乘客座位数 ( 四 ) 机动车盗抢保险按照车辆用途 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费率 ( 五 )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适用的险别查找费率 ; 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别标准保费 费率 ( 六 ) 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座位数 投保国产 / 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 保费 = 新车购置价 费率 ( 七 )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选择的免赔额 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费率折扣系数 ( 八 ) 车身划痕损失险按车龄 新车购置价 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 九 ) 自燃损失保险按照车龄查找费率 ; 保费 = 保险金额 费率

42 中国人寿财险电销产品申报材料 -- 附件 12-1 ( 十 )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固定费率 ; 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约定的最高日责任限额 费率 ( 十一 )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保费 =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车损险标准保费 / 车损险保险金额 ( 十二 )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保费 = 车损险标准保费 10% ( 十三 )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费 = 车损险标准保费 5% ( 十四 )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固定费率 ; 保费 = 保险金额 费率 ( 十五 )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固定费率 ; 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费率 ; 注 : 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 十六 )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 保费 = 保险金额 费率 ( 十七 )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 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费 费率 ( 十八 )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依据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 十九 ) 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固定保费 二 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调整 ( 一 )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根据历史赔款记录, 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费率调整 ( 二 ) 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可选择约定仅在一省区域内行使 ( 三 ) 指定驾驶人 性别 驾龄 年龄系数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指定驾驶人的情况, 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 以乘积高者为准 ( 四 ) 使用规则 1. 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 : 费率调整系数 = 系数 1 系数 2 系数 3 2. 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后, 各险别的费率优惠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 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 三 其他在费率表中, 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 含起点不含终点 的原则来解释 例如 : 6 座以下 的含义为 5 座 4 座 3 座 2 座 1 座, 不包含 6 座 ; 6-10 座 的含义为 6 座 7 座 8 座 9 座, 不包含 10 座 ; 20 座以上 的含义为 20 座 21 座, 包含 20 座 ; 10 万以下 不包含 10 万 ; 万 包含 10 万, 不包含 20 万 ; 20 万以上 包含 20 万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 一 ) 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费率 1 年以下 1-2 年 2-6 年 6 年以上 5 万 10 万 15 万 20 万 30 万 50 万 100 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44 厦门江西河南湖南广东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费率 1 年以下 1-2 年 2-6 年 6 年以上 5 万 10 万 15 万 20 万 30 万 50 万 100 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45 深圳 云南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费率 1 年以下 1-2 年 2-6 年 6 年以上 5 万 10 万 15 万 20 万 30 万 50 万 100 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6 座以下客车 % % % % % % % % % 6-10 座客车 % % % % % % % % % 10 座以上客车 % % % % % % % % % 注 :1 车辆损失保险及盗抢险保费 = 固定保费 ( 元 )+ 保险金额 费率 (%)2 如果责任限额为 100 万元以上, 则保险费 =A+0.9 N (A-B), 式中 A 指同档次限额为 100 万元时的保险费,B 指同档次限额为 50 万元时的保险费 ;N=( 限额 -100 万 )/50 万元, 限额必须是 50 万元的整数倍

46 1 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2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3 自燃损失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 二 ) 车龄保额 ( 元 ) 2 年以下 2 年及以上 新车购置价 ( 元 ) 30 万以下 万 50 万以上 2, , , , , , ,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5% 机动车损失保险 15%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5% 车身划痕损失险 15% 机动车盗抢保险 20% 车龄 1 年以下 1-2 年 2-6 年 6 年以上 费率 % % % % 4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车损险标准保费 / 车损险保险金额 5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车损险标准保费 5% 6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日责任险额 8.5% 7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车损险标准保费 10% 8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保险金额的 1.7% 9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的 0.68% 10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保险金额的 8.5% 11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责任限额 1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保费 ( 元 )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车损险保费下浮 2% 13 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 42.5 元

4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 三 ) 新车购置价 ( 元 ) 地区 免赔额 ( 元 ) 5 万以下 5-10 万 万 万 万 50 万以上 北京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上海 江苏 云南 江西 广东 河南 浙江 宁波 厦门 山西 深圳 湖南

4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序号项目内容系数 1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连续 3 年没有发生赔款 0.7 连续 2 年没有发生赔款 0.8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0.9 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 3 次以下 1.0 上年发生 3 次赔款 1.1 上年发生 4 次赔款 1.2 上年发生 5 次及以上赔款 多险种同时投保同时投保车损险 三者险 0.95~ 客户忠诚度 4 平均年行驶里程 5 安全驾驶 6 约定行驶区域 首年投保 1.00 续保 0.90 平均年行驶里程 <30000 公里 0.90 平均年行驶里程 公里 1.1~1.3 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 0.90 上一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 1.00 境内 1.00 省内 指定驾驶人指定驾驶人员 性别 9 驾龄 10 年龄 男 1.00 女 0.95 驾龄 <1 年 年 驾龄 <3 年 1.02 驾龄 3 年 1.00 年龄 <25 岁 岁 年龄 <30 岁 岁 年龄 <40 岁 岁 年龄 <60 岁 1.00 年龄 60 岁 车辆损失险车型特异车型 稀有车型 古老车型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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