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洗钱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反洗钱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期货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统一部署和要求, 编写了 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手册, 作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参考资料 这本 手册 包括了反洗钱的基础知识 案例 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张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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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期货业协会 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 期货行业 反洗钱工作手册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1 年 6 月

2 前言 洗钱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反洗钱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期货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统一部署和要求, 编写了 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手册, 作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参考资料 这本 手册 包括了反洗钱的基础知识 案例 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张君君 陈碧玉 韩笑冰 廉星 王苏波等同志参加了 手册 的编写工作 稽查局和部分期货公司为 手册 的编写提供了资料 在编写过程中, 稽查局 期货二部的有关领导给予了我们诸多指导和帮助 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1 年 6 月 3

3 目录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问答... 1 一 什么是洗钱?... 3 二 洗钱的特征有哪些?... 3 三 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3 四 什么是恐怖融资?...4 五 什么是洗钱罪?...4 六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有哪些?...4 七 什么是反洗钱? 为什么要反洗钱?... 5 八 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 6 九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还有哪些部门参与反洗钱监管工作?... 6 十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有哪些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7 十一 期货公司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7 十二 期货公司对客户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 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7 十三 期货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是什么?...8 十四 证券公司 IB 营业部在协助期货公司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 是否需要履行有关客户身识别的反洗钱义务? 具体包含哪些内容?...8 CONTENTS 十五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期货公司还需要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9 十六 什么情况下期货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重新识别的措施有哪些?... 9 十七 期货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10 十八 期货公司应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10 十九 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期货公司是否要提供大额交易报告?...11 二十 什么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期货行业需要对哪些交易或行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一 如何理解 短期 长期 大量 频繁 的含义?...13 二十二 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保存哪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内容? 二十三 期货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多少?...14 二十四 期货公司如何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15 二十五 如何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及教育?...15 二十六 期货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如何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15

4 二十七 期货公司哪些行为将面临反洗钱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有哪些? 二十八 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图 第二部分反洗钱案例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试行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 试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基础知识问答

5 基础知识问答 一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 转移 ( 或转让 ) 掩饰 隐瞒 获得 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 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 性质, 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 二 洗钱的特征有哪些? 1. 洗钱目的的特殊性 洗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所得尽快 合法化, 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 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 实现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2. 洗钱对象的特定性 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 既包括通过贩毒 走私 贪污 贿赂等方式取得的犯罪收益, 也包括将非法所得的物品变卖出去获取的收益 3. 洗钱过程的隐蔽性 要实现洗钱的目的, 就要改变非法所得的原始形态, 消除可能受到追查的线索, 这就需要洗钱者经过多种中间形态, 采取多种方式来完成洗钱行为, 因此洗钱的过程都具有隐蔽性 4. 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由于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 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 例如利用空壳公司 伪造商业票据等 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三 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活动 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利用这些财富进一步实施犯罪, 使犯罪更趋向于组织化 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在一起, 对一国的政治 经济 金融 社会 国家安全等各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害 3

6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四 什么是恐怖融资? 根据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 恐怖融资指以下行为 : 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募集 占有 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 ;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 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占有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五 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 洗钱罪是指 明知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掩饰 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的犯罪 犯罪形式包括 :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 六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有哪些?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为 : 1.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 以暴力 威胁 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3. 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 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以金钱 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4. 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以及其他货物 物品进出国 ( 边 ) 境, 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 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 减税或免税的货物 物品,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或者在内海 领海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5.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 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 索取 收受贿赂, 或者以国家机关 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 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7. 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七 什么是反洗钱? 为什么要反洗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 :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活动相互交织, 增强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 助长走私 毒品 黑社会 贪污贿赂 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 破坏社会信用体系, 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 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破坏社会公平竞争, 威胁国家安全, 甚至影响国家声誉 因此,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 遏制严重刑事犯罪, 深化金融改革 维护金融机构的诚信和稳定, 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切身利益, 切实履行反洗钱承诺, 我们要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 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遏制其上游犯罪 4 5

7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八 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 一法四令 一法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四令 分别为 : 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2.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 3.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 年 6 月 11 日起实施 ) 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 另外, 与期货业相关的反洗钱规定还有中国证监会 2010 年颁布的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08 年颁布的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和 2009 年颁布的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九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还有哪些部门参与反洗钱监管工作?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调查可疑交易, 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在国家层面上, 还有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等 23 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十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有哪些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证监会稽查局负责组织 调查 指导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拟订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的实施细则, 建立证监会系统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证券 期货 基金等日常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履行证监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 制定和修改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 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 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 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 期货公司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 1.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2. 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 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4.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 5.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 6. 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 7.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二 期货公司对客户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 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目前, 期货公司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 尽职调查 可疑交易 6 7

8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报告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 包括事前预防 事后监测及调查等 期货公司的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之后, 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 与现行的期货业务要求也基本一致 十三 期货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期货公司在办理以下业务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 1.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 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 挂失 销户 3.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4. 交易密码挂失 5.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6. 开通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7. 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十四 证券公司 IB 营业部在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客户开户手续时, 是否需要履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 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和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五条规定, 期货公司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 证券公司应当履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 按照要求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措 施, 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后开户 存档 十五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期货公司还需要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期货公司要持续地关注客户的期货交易情况, 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期货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 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 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 加强对其期货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十六 什么情况下期货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重新识别的措施有哪些? 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 期货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 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期货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 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 客户有洗钱 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 期货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8 9

9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7. 期货公司认为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 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1.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 回访客户 3. 实地查访 4. 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十七 期货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 期货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 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 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4.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十八 期货公司应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期货公司应根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的要求, 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1. 期货公司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 并考虑地域 业务 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 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 来自于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 国家 ( 地区 ) 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 ( 地区 ) 的客户 2.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 定期审核本公 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3. 期货公司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十九 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期货公司是否要提供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上的交易, 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 1.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 以及自然人与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目前, 根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 10 11

10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九条规定, 客户与期货公司进行金融交易, 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 由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期货公司不需要单独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十 什么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期货行业需要对哪些交易或行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 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 必须迅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1.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 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 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 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4.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合约, 然后迅速销户 5.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 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6.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 而且资金量巨大 7.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 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 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 支取资金 8. 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 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 完税凭证, 或者提供伪造 变造的报关单证 完 税凭证 9.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 变造嫌疑 10.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同时, 根据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期货公司怀疑客户 资金 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 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 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保存 管理 运作或者企图保存 管理 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 怀疑客户或者其他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 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 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二十一 如何理解 短期 长期 大量 频繁 的含义? 根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 12 13

11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短期 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 含 10 个工作日 长期 系指 1 年以上 大量 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频繁 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 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以上 包括本数 二十二 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保存哪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如下 : 1.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 资料以及反映期货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 业务凭证 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 业务凭证 单据 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二十三 期货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和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 损毁, 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 客户身份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 2. 交易记录, 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 3.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 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二十四 期货公司如何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期货公司应该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 2. 内部控制制度 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3.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反洗钱培训可以采取多层次 多种方式进行, 不同岗位 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培训方式可以包括现场讲座 宣传册 视频 培训讲义 现场辅导等 二十五 如何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及教育?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 监控制度的要求, 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反洗钱宣传, 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期货公司可以自主或与国家有关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共同进行反洗钱宣传, 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及教育, 解答客户疑问, 告知客户阅读反洗钱宣传文件, 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十六 期货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如何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根据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并将该制度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4 15

12 基础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问答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1. 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2. 交易记录 3. 可疑交易报告 4. 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5. 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根据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的要求, 期货公司还应当建立涉密资料的保管制度, 做到专人管理, 授权调阅, 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 同时, 期货公司应当明确涉密信息的接触范围, 建立对泄密事件责任人员的处分机制 二十七 期货公司哪些行为将面临反洗钱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有哪些?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的 5.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 6. 拒绝, 阻碍反洗钱检查 调查的 7.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 : 1.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特别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一 ) 根据 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 1.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具体行政处罚措施为 :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期货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二 ) 根据 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有以下行为,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将面临反洗钱行政处罚 : 16 17

13 基础知识问答 二十八 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图 规范的工作流程有助于期货公司有效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此, 我们研究绘制了反洗钱工作流程图, 提供给期货公司作为参考 客户开户 身份识别 反洗钱案例 抽取可疑数据分析 划分风险等级 人工甄别可疑数据 更新资料 了解客户实际情况对其身份重新识别 抽取资料核实 客户反洗钱身份信息 抽取资料核实 根据风险等级的高低进行持续身份识别 非可疑数据 可疑数据 更新资料 调整风险等级 调整风险等级 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更新资料 18

14 反洗钱案例 以下案例中, 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的依据为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以下简称 划分指引 ) 各期货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本公司标准及相关制度划分和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案例一案例简介客户 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 10 万元 客户 A 最初入金 5 万元, 交易一段时间后, 又一次性入金 1000 万元 因客户 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 期货公司对客户 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 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 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 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 同时, 期货公司将客户 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 第十四条 其他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身份识别办法 ) 第二十二条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的规定, 对客户 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 ; 其次, 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 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 排除了客户 A 的洗钱嫌疑 ; 最后, 根据 划分指引 第七条 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 21

15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11 年 1 月,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 客户 A 在 2010 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 年末客户权益仅为 5000 元, 但在 2011 年 1 月 5 日突然入金 150 万元, 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 1 亿元 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 A 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 该客户职业为其他 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 A 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 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 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 其交易行为正常, 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 客户 A 在 2010 年全年未进行交易, 年末客户权益为 5000 元,2011 年 1 月入金 150 万元, 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 1 亿元, 符合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 而且资金量巨大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根据 身份识别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有洗钱 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 对客户 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 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 排除了客户 A 的洗钱嫌疑 ;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七条 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三案例简介某期货公司收到公安机关 调查取证通知书, 要求提供该公司客户 A 的期货账户交易明细 公安机关 调查取证通知书 内容显示, 客户 A 涉嫌金融诈骗罪 因此, 期货公司认为客户 A 资金来源有重大的洗钱嫌疑,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同时, 期货公司将客户 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高风险等级, 并按照反洗钱保密制度的要求对可疑报告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分析本案中, 期货公司通过公安机关 调取证据通知书, 得知客户 A 涉嫌金融诈骗罪, 其交易行为有洗钱嫌疑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根据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的要求,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六条 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 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 ; 最后, 因为该客户涉嫌犯罪, 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 对反洗钱工作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四案例简介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 客户 A 的期货账户在 2008 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5 月 6 日这段时间 22 23

16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未进行期货交易, 却频繁出入金, 累计出入金总额达 680 万元 针对客户 A 的这一可疑交易行为, 期货公司对客户 A 进行电话回访, 客户 A 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 期货公司通过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认为该客户有洗钱嫌疑,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同时将客户 A 的风险等级提高到高风险等级, 对其进行持续性的重点关注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频繁出入金, 其行为符合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 七 )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 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要求客户 A 对其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 根据客户 A 的解释情况进行可疑交易识别, 认定客户 A 有洗钱嫌疑, 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六条 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到高风险等级, 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五案例简介客户 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 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该期货公司将客户 A 列入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 加强对客户 A 资金来源 收入的调查, 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 符合 划分指引 第六条 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 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规定 为此, 期货公司将客户 A 划 为高风险等级, 并依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中规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处理措施, 加强对客户 A 资金来源和收入的调查, 并定期分析客户 A 交易行为 案例六案例简介 2010 年 5 月,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 有两年没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 A 的账户突然划入大量资金, 进行频繁的交易 经过期货公司查实, 该客户于 2007 年 3 月份开户参与期货交易, 但在 2008 年汶川地震中, 客户 A 受损严重 在随后的两年中客户 A 将期货账户资金陆续转出, 全身心地着手灾后重建事宜, 由此暂停了期货交易 经过近两年恢复时间, 客户 A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再次入金参与交易, 开始了频繁的盘中短线交易 根据核查的情况, 基本排除了客户的洗钱嫌疑, 期货公司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但仍将客户 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两年未参与期货交易, 突然划入大量资金, 进行频繁的交易, 符合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 七 )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 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 八 )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 而且资金量巨大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通过对客户 A 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 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 A 的洗钱嫌疑, 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七条 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 24 25

17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七案例简介 2009 年 3 月,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 公司客户 A 频繁地以某农产品期货合约为标的, 在开仓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 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经过公司与客户 A 沟通了解到, 因客户 A 交易风格为日内短线交易, 且资金量较大, 在同一价位开仓或平仓频繁, 造成在该价位成交笔数较多 因此, 期货公司未将客户 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并将客户 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频繁在某合约上开仓的同时以相同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的交易行为, 符合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 九 )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 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 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 支取资金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通过对客户 A 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 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 A 的洗钱嫌疑, 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七条 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八案例简介客户 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时, 同时设置了几个不同银行的结算账户 该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客户 A 从未进行期货交易, 但每日都通过期货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出入金, 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后该期货公司调查核实得知 : 因目前银期转账免收手续费, 客户 A 就通过期货账户在自己的几个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 以此来节省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用 因此, 期货公司未将客户 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但将客户 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未进行期货交易, 但每日通过不同期货账户进行大额出入金, 符合 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 七 )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 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的规定, 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 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 : 首先, 通过回访对客户 A 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人工识别分析, 根据掌握的情况排除了客户 A 的洗钱嫌疑, 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其次, 根据 划分指引 第七条 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九案例简介 2009 年 5 月, 某期货品种远期合约价格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 经调查, 某期货公司法人客户 A 与自然人客户 B( 客户 B 为客 26 27

18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户 A 的法定代表人 ) 进行对敲交易, 对敲金额 25 万元 期货公司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 成功冻结客户 A 和客户 B 账户资金, 并将该可疑交易行为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将客户 A 和客户 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案例分析本案中, 客户 A 和客户 B 以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 在远期合约上进行对敲, 其行为符合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 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 的规定 期货公司据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了可疑交易报告, 并及时冻结了客户 A 和客户 B 账户资金, 避免了客户通过对敲输送利益 同时, 期货公司根据 划分指引 第六条 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 将客户 A 和 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 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反洗钱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 熟悉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二, 注意加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教育, 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 在开户环节, 要充分 了解你的客户, 收集信息力求真实 准确 具体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 要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注意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的结合 第四, 初步筛选出可疑交易后, 要仔细核实并重新识别客户, 确定真正的可疑交易, 避免报送大量无效的信息 第五, 上报或排除可疑交易后, 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并保持对客户的持续关注 第六, 在反洗钱工作的各环节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 为以后的调查打下牢固的基础 28 29

19 有关期货行业 反洗钱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应当依法采取预防 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 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33

21 门 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 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 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 分析, 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 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 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 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 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 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 ;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 不予批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 现钞兑换 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进行核对并登记 34 35

22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 信托等业务关系, 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 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 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 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 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 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 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 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 监控制度的要求,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 需要调查核实的, 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 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 36 37

23 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 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 对可能被转移 隐藏 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 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 资料, 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金融机构, 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 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 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 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 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 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 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 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 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 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 ( 二 )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三 )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四 )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 一 )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 ( 四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的 ; 38 39

24 ( 五 )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 ; ( 六 ) 拒绝 阻碍反洗钱检查 调查的 ; ( 七 )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 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 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 ;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 一 )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 ;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 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 40 41

25 立合作机制, 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 一 ) 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 ( 二 ) 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 三 ) 监督 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 ( 四 )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 五 )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 ( 六 )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 ( 七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 二 )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 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 ( 三 )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 ( 四 )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 五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 资料 ; ( 六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 非 依法律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 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一 )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 ( 二 )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 ( 三 )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 四 )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 业务凭证 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42 43

26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 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 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 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 的需要,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 ( 一 )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 ( 二 )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查阅 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并对可能被转移 销毁 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四 )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 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列明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时间安排等内容,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 ; 检查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 加盖公章, 送达被检查机构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 检查评价 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 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44 45

27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说明情况 ; 查阅 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 对可能被转移 隐藏 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 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查阅 复制 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 资料, 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金融机构, 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 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 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 金融机构在接 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 应当予以配合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48 小时 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 48 小时内, 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 ( 二 )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三 )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四 )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区别不同情形, 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 二 )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 ( 三 )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 ( 市 ) 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 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 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6 47

28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1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同时废止 ( 完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2 号,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 一 )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四 )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接收人民币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 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48 49

29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 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 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 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 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 由收单行报告 ; 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 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 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 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 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 ( 一 )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二 ) 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 三 )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 以及自然人与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 四 )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 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 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 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 由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 ( 二 ) ( 三 ) ( 四 ) 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 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 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 ( 一 ) 定期存款到期后, 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 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50 51

30 ( 二 )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 三 )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 武警部队, 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四 )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 五 )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 六 )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 七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 八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 九 )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 错账冲正 利息支付 ( 十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 一 )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与客户身份 财务状况 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 二 )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 三 ) 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 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 其他组织的汇款 ( 四 )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 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 五 ) 与来自于贩毒 走私 恐怖活动 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 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 六 )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 销户, 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 七 ) 提前偿还贷款, 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 八 )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 九 )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 十 ) 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 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 十一 )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 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 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 十二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 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 十三 )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 清算无关的资金, 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 十四 ) 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 十五 ) 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 十六 ) 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 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 十七 ) 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 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 兑现大量旅行支票 汇票 ( 十八 ) 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 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52 53

31 ( 一 )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 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 二 )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 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 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 三 ) 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 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 四 )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 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 五 )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 六 )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 然后迅速销户 ( 七 )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 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 八 )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 而且资金量巨大 ( 九 )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 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 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 支取资金 ( 十 ) 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 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 完税凭证, 或者提供伪造 变造的报关单证 完税凭证 ( 十一 ) 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 十二 )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 十三 )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 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 一 ) 短期内分散投保 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 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 二 ) 频繁投保 退保 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 三 )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 核保 理赔 给付 退保规定异常关注, 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 四 )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 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 五 )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 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 六 )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 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 仍坚持购买的 ( 七 ) 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 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 八 ) 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 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 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 九 )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 而坚决要求退保, 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 十 )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 十一 )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 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 十二 ) 法人 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 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 十三 ) 法人 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 十四 )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 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 十五 )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 十六 ) 没有合理的原因, 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 赔偿 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 54 55

32 大的 ( 十七 )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给付保险金时, 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 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 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 十二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 应当进行分析 识别, 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 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 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 ( 要素内容见附表 ), 提供真实 完整 准确的交易信息, 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别不同情形, 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 ( 二 )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 三 )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 ( 市 ) 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 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 短期 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 含 10 个工作日 长期 系指 1 年以上 大量 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 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 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以上, 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1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2 号 ) 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3 号 ) 同时废止 附表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 一 )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6 57

33 附表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 期货部分 ) 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编号 要素名称 编号 要素名称 1 金融机构名称 2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 金融机构代码 4 客户名称 / 姓名 5 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 6 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7 客户国籍 8 代办人姓名 9 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 10 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11 代办人国籍 12 账户类型 13 账号 14 交易日期 15 业务标示号 16 交易方式 17 资金收付标志 18 交易去向 19 资金用途 20 币种 21 交易金额 22 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23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24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25 交易对手姓名 / 名称 26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 27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28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29 交易对手账号 30 报告日期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编号 要素名称 编号 要素名称 1 金融机构名称 2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 金融机构代码 4 金融机构联系方式 5 客户名称 / 姓名 6 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 7 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8 客户类型 9 客户联系方式 10 客户职业或行业 11 代办人姓名 12 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 13 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14 对公客户主要股东信息 15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 16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17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8 证券 / 基金 / 期货账户号码 19 资金 / 结算账户号码 20 资金 / 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 21 交易日期 22 交易种类 23 交易品种代码 24 业务标示号 25 币种 26 交易金额 27 资金进出方向 28 资金进出方式 29 经办人 / 交易指示人姓名 30 经办人 / 交易指示人身份证件类型 31 经办人 / 交易指示人身份证件号码 32 可疑交易特征描述 33 填报人 34 报告日期 58 59

3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 2007 第 2 号, 2007 年 6 月 21 日发布,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 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 ( 一 )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的原则,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 业务关系或者交易, 采取相应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 准确 完整 保密的原则,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 监测分析交易情况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有效, 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 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 ( 地区 ) 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 ( 地区 ) 有更严格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 ( 地区 ) 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 但驻在国家 ( 地区 ) 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 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 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 声誉 内部控制 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 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60 61

35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 现钞兑换 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 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 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 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 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账号 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 住所等信息, 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账号 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 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 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 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 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 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 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 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 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 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 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 一 ) 资金账户开户 销户 变更, 资金存取等 ( 二 ) 开立基金账户 ( 三 ) 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 挂失 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 挂失 销户 ( 四 )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 五 )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 六 ) 转托管, 指定交易 撤销指定交易 ( 七 ) 代办股份确认 ( 八 ) 交易密码挂失 ( 九 )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 十 ) 开通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 十一 )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 十二 ) 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 单个被保险人保 62 63

36 险费金额人民币 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投保人 被保险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 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 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 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登记被保险人 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 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 登记委托人 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 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 网络 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 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 强化内部管理程序, 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 并考虑地域 业务 行业 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 划分风险等级, 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 来自于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 ( 地区 ) 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 ( 地区 ) 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 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金融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 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 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在 64 65

37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 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 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 登记信托委托人 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 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 ( 一 )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 二 )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 三 )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 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 四 ) 客户有洗钱 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 五 )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 六 )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 七 )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 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 一 )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 二 ) 回访客户 ( 三 ) 实地查访 ( 四 ) 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 五 )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 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 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 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 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 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 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 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 一 ) 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 二 ) 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 二 )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 不存在法律制度 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 三 ) 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 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 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 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 66 67

38 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 ( 一 )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 二 )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 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 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 三 )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 四 ) 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的 ( 五 )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2 号发布 ) 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 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 业务凭证 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 业务凭证 单据 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 损毁, 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 一 ) 客户身份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 二 ) 交易记录, 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 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别不同情形, 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二 )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68 69

39 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 三 )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 ( 市 ) 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 自然人客户的 身份基本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 身份基本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 社会活动的执照 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 号码和有效期限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 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 第 1 号,2007 年 6 月 11 日发布施行 )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 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 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 ( 一 ) 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募集 占有 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 二 )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 ( 三 )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 四 ) 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占有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 一 )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四 )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70 71

40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 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 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 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 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 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八条金融机构怀疑客户 资金 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 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 ( 一 )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 二 )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 三 )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保存 管理 运作或者企图保存 管理 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 四 )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 五 )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 六 )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 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 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 七 )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 其他形式财产 交易 客户与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 一 ) 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 二 )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 三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 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 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告可疑交易, 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 填报要求参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2 号发布 ) 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72 73

41 区别不同情形, 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二 )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 三 )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 ( 市 ) 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 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 第 3 号发布 )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 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 银发 号,2007 年 6 月 4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 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地 ( 市 ) 中心支行和县 ( 市 ) 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 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 ( 试行 ) ( 银办发 [2006]160 号文印发 ) 立卷归档, 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 74 75

42 行现场检查 : ( 一 ) 金融机构总部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 ( 二 ) 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 ; 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以下简称检查单位 ) 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 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 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 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 附 1 ), 制定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 附 2 ),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 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 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 每个专 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 职责如下 : ( 一 ) 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 ( 二 ) 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 ( 三 ) 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 ( 一 ) 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 ( 二 ) 组织起草 现场检查报告 和 现场检查意见书 等检查文书 ; ( 三 ) 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 ( 四 ) 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 现场检查通知书 ( 附 3 ) 一式两份, 一份于进场 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 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 可在进场时出示 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 资料的, 检查单位应在 现场检查通知书 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 资料的内容 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 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 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 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现场检查实施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和 现场检查通知书, 按 现场检查通知书 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 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76 77

43 会谈内容包括 : ( 一 ) 检查组组长宣读 现场检查通知书, 说明检查的目的 内容 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 ( 二 ) 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 ( 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 主查人负责编制 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 ( 附 4 ), 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 附 5 ) 一式两份, 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份交被查单位, 一份由检查组留存 现场检查结束后, 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 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 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 编制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 附 6 ) 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 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 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 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 并填写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 附 7 )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 证据的编号 名称 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由检查人员 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 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 证据提供人 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在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检查 单位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 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 检查组需填写 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 附 8 ) 一式两份, 一份由检查组留存, 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 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 检查组应在 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上注明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 检查单位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 现场检查通知书 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 如需延期, 应报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 并于 现场检查通知书 确定的离场日 3 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 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 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现场检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进行分类整理, 拟写现场检查总结, 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 综合分析, 制作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 附 9 ) 检查组组长应在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的每一页签字 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发给被查单位 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对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对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 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 有异议的, 被查单位应提交说 78 79

44 明材料及证据, 检查组应予以核实 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 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 检查组应起草 现场检查报告 ( 附 10 ), 报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副行长 ( 副主任 )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包括检查内容 范围 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 ( 二 ) 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 ( 三 ) 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 ( 所述事实应与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的内容相一致 ); ( 四 ) 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 ( 五 )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 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 现场检查意见书 ( 附 11),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 并加盖本行 ( 部 ) 行政公章后, 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 应当包括检查时间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 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县 ( 市 ) 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 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 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 据县 ( 市 ) 支行报送的材料, 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 应先制作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 附 12),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并加盖本行 ( 部 ) 行政公章后, 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 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 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 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 发出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 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 不影响发出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 现场检查意见书,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并加盖本行 ( 部 ) 行政公章后, 送交被查单位 本 现场检查意见书 的内容除检查时间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 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80 81

45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现场检查意见书 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 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 第 3 号 ) 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 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试行 ) ( 银发 [2007]254 号,2007 年 7 月 27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 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 一 )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使用社 ;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 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 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82 83

46 地 ( 市 ) 中心支行和县 ( 市 ) 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 确定信息收集内容, 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 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 信息资料 交易数据 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 信息分析评估 非现场监管措施 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 ( 一 )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 ( 二 )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 ( 三 )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 ( 四 ) 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 ( 一 ) 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 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上述第 ( 二 ) 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 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 ( 一 ) 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 ( 二 ) 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 ( 三 ) 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 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 ( 一 ) 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 ( 二 )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 ( 三 )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 ( 四 ) 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 ( 地区 ) 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84 85

47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 应按照本办法附 1 至附 7 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省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 附 8), 要求金融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分类整理, 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 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 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 ( 一 ) 电话询问 ; ( 二 ) 书面询问 ; ( 三 ) 走访金融机构 ; ( 四 ) 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 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 应填写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 附 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 应填制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 附 10),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 应填制 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 附 11),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出示执法证 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 附 12) 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 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 应填制 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 附 13),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后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告知对方谈话内容 参加人员 时间 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 附 14) 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86 87

48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应及时发出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 附 15), 进行风险提示, 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 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 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 申辩意见 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 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 ( 一 ) 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 ( 二 ) 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 ( 三 ) 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 依法开展现 场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 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 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 ( 四 ) 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 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 ( 五 ) 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 ( 一 ) 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 信息资料 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 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 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 电话记录 走访记录 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 分析报告 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 ( 三 )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 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 ( 四 ) 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按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要求进行保存 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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