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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期貨信託基金名稱 :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二 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 本基金投資方針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三 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 開放式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四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五 期貨信託基金計價之幣別 : 本基金之計價幣別為新臺幣六 本次核准募集金額 : 本基金首次核准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數 八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九 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期貨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 投資人投資基金前, 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 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 23 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 第 11 頁買回開始日 第 12 頁短線交易及第 37 頁至第 40 頁損益兩平點估計等事項損益兩平點估計等事項 ( 三 ) 於本基金成立日前申購基金成立日前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應於申購書上填具受益人之證券交易集保帳號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該集保帳號所屬證券商完成填具風險預告書作業後, 始得於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風險預告作業應依各證券商規定辦理 ( 四 )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故投資人交易本基金時應基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及風險 : 1. 本基金基金之標的標的指數指數為道瓊白銀 ER 指數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 指數名稱為指數提供者提供並授權指數名稱為指數提供者提供並授權本基金使用, 指數名稱中所列 ER 係為 Excess Return 之英文簡稱, 超額回報超額回報 係指數提供者中譯 Excess Return 之文字, 並非對指數或非對指數或本基金績效表現有超額回報或投資獲利之暗示或保證利之暗示或保證 標的指數報酬以反應指數成分期貨契約表現為主, 而本基 1

2 金之績效表現亦視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之表現及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成效而定而定 故投資人投資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基金可能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2. 本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期貨價格波動影響, 期貨價格漲跌將造成跌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益, 而本基金追求標的指數報酬之目標及操作, 不因標的指數劇烈波動而改變 3. 本基金投資標的基金投資標的指數之指指數之指數成分為成分為美國紐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的單一單一月份月份白銀白銀期貨契約, 惟所選之期貨契約, 係依指數編製編製規則所挑選挑選後之期貨契約,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活絡性等性等層面上, 皆屬相對良對良好的投資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全避免 4. 因下列因素可能使基金報酬未能完能完全緊貼全緊貼標的指數報酬而產生追蹤標的指數報酬而產生追蹤偏離, 且偏離方向無向無法預估 : (1) 本基金基金所交易之期貨交易之期貨契約契約以美元美元計價, 而本基金淨資產以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本基金原則原則上將不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各資產幣別幣別之匯率匯率產生變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本基金交易需承擔匯率需承擔匯率風險風險 (2) 由於本基金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保管費 指數授權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生之費用或用或稅負 證券集證券集中保管中保管相關費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用等 相關相關的費用支出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的投資收益未必未必能補足本基金應負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偏離 (3) 本基金因應指數成分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調整進行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基金需負擔較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藉由基金所投資之基金所投資之其他其他有價證券有價證券 投資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報酬等收入與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法避免基金績效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偏離 (4)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任何時候可能變可能變更指數的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限跨市場交易之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本基金可能無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進行期貨交易或期貨交易或轉倉轉倉交易交易等情形, 即使基金使基金已做好嚴謹控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法避免基金績效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偏離 ( 五 ) 本基金基金自成立日成立日起, 即以買以買入標的指數成分標的指數成分期貨期貨建構建構基金交易基金交易部位及以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參與申購所買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發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貳拾元 ),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需自行承擔本基金成立日起自起自上市上市掛牌掛牌日止期間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價的風險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升降幅度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基金之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交易而無法即時揭露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 2

3 通常較一般投資人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於上市日後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於臺灣證基金於上市日後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於臺灣證券交易時間內間內提供提供盤中估計淨值供投資人中估計淨值供投資人參考 本基金淨值以本基金淨值以新臺幣計價而基金主要投資標的以投資標的以美元美元計價之計價之白銀白銀期貨, 因此匯率此匯率波動會影響波動會影響本基金淨值之計基金淨值之計算, 而計算盤算盤中估計淨值所使用的中估計淨值所使用的盤中即時匯率, 因評價時點及資價時點及資訊來源訊來源不同, 與實際基金淨值計基金淨值計算之匯率匯率或有或有差異, 此外, 臺灣證券交易時間與美國間與美國證券交易時證券交易時間因時差關差關係無係無重疊重疊之交易時之交易時間, 故本基金之交易基金之交易部位及淨值位及淨值須於交易後於交易後次一營業日確認確認及計及計算, 因此計算盤算盤中估計淨值中估計淨值與實際與實際基金淨值計基金淨值計算之基金投之基金投組或有或有差異, 投資人應注意人應注意盤中估計淨值中估計淨值與實際與實際淨值可能有淨值可能有誤差誤差值之風險, 期貨信託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時間內間內提供的提供的盤中估計淨值中估計淨值僅供投資人供投資人參考, 本基金基金實際實際淨值應以本公司最終公告之公告之每日淨值為日淨值為準 ( 七 ) 本基金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將依本將依本基金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公開說明書規定依本基金 現金申購 / 買回日清單公告單公告 所載之所載之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乘以一定比例比例之金額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之金額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前述一定一定比例比例目前為 110%, 惟如遇如遇臺灣證券市場市場連續休假連續休假日之日之情事者, 前述一定一定比例比例之比重比重得由期貨信託公期貨信託公司公告後公告後機動調整, 並應於調整調整後三後三個營個營業日業日內恢復內恢復為前述所訂比例訂比例 ( 八 )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之申購 / 買回, 申購人 / 受益人如未如未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繳足繳足應付之實際實際申購申購總價金或基金受益憑證, 導致交易失致交易失敗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向申購人 / 受益人收取行政處取行政處理費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結算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帳以帳簿劃撥方式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十 ) 本基金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內容如有虛偽虛偽或隱匿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期貨期貨信託事業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簽章者依者依法負責負責 ( 十一 ) 其他揭露揭露之事項 : 1.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系列指數列指數編製方式 :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系列指數指數均包括 Spot Excess Return 及 Total Return 三種, 其中 Spot 指數 之指數之指數編製編製規則乃則乃不考慮不考慮轉倉實轉倉實務, 而於轉倉轉倉期間直接間直接以實際應轉出轉出及轉入轉入之期貨契約之期貨契約月份月份之間的價格變的價格變化進行化進行指數計指數計算, 此舉已形同追蹤現貨, 其指數指數編製方式與編製方式與基金操作基金操作實務之務之差異, 將產生追蹤誤差擴誤差擴大的假象, 故不適合作為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 Total Return 指數 之指數之指數編製編製規則規定投資定投資與基金規基金規模相模相當之當之美國國庫券金額, 然基金基金必須必須依國內法國內法規規定保規規定保留流留流動部位以及超額保證金位以及超額保證金準備, 無法依據該指數該指數編製編製操作操作進行進行追蹤操作, 故亦不適合作為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 相較於 Spot 指數 及 Total Return 指數, Excess Return 指數 整合轉倉實務作業及務作業及符合法規之可操作性, 較貼合實際實際狀況, 故本基金基金選擇選擇以所對應的 Excess Return 指數 為標的指數為標的指數 2. 本基金於基金於轉倉轉倉期間遇間遇非營業日之業日之處理方式 : 3

4 如遇非營業日, 基金經理人將視市場行情行情狀況, 可能執行執行的因應的因應處理方式 : (1) 將轉倉轉倉時間集中在集中在符合轉倉轉倉規則之營業日業日內平均轉倉 ; (2) 提前或延後進行進行平均轉倉均轉倉 3. 本基金淨值計基金淨值計算時點及時點及匯率採匯率採計時點 : 本基金投資之外基金投資之外國期貨,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日中華民國華民國時間上午十午十時前, 期貨信託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資產基金資產由其他由其他外幣換算幣換算成美元, 或以美元換算成其他其他外幣, 應以計算日所日所取得計得計算日前一日前一營業日中業日中華民國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或最接近接近下午四時四時且不超不超過下午四時之四時之彭博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市場匯率匯率為計為計算依據 ; 本基金資產基金資產由美元換算由美元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美元, 應以計算日所日所取得計得計算日前一日前一營業日中業日中華民國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或最接近接近下午四時四時且不超不超過下午四時之四時之彭博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市場匯率匯率為計為計算依據 因國內國內證券交易所交易時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國間與國外期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 故可能造成相關相關資訊落差訊落差之情形情形 本基金之淨值計基金之淨值計算及匯率兌換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辦理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 十二 ) 免責聲明 : 道瓊白銀 ER 指數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 以下統稱 指數 ) 是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SPDJI ) 的一款產品, 並已授權予元大投信使用 Standard & Poor s 與 S&P 均為 Standard & Poor 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S&P ) 的註冊商標 ;Dow Jones 是 Dow Jones Trademark Holdings LLC( Dow Jones ) 的註冊商標 ;GSCI 是 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高盛 ) 的註冊商標 ; 且這些商標已授權予 SPDJI 使用 高盛或其附屬公司並不制定 擁有 擔保 保薦 銷售或推廣該指數且高盛集團不對該指數或其相關資料承擔任何責任 SPDJI Dow Jones S&P 高盛及其各自的附屬公司或其協力廠商許可人( 統稱 S&P Dow Jones Indices ) 均不保薦 擔保 銷售或推廣元大投信的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統稱 基金 ) S&P Dow Jones Indices 概不就一般地投資於證券或特別是投資於元大投信的基金的合理性或指數追蹤一般市場表現的能力, 向元大投信的基金的所有人或任何公眾成員, 做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聲明或保證 就指數而言,S&P Dow Jones Indices 與元大投信的唯一關係, 是指數及 S&P Dow Jones Indices 的特定商標 服務標章和 / 或商品名的授權 指數由 S&P Dow Jones Indices 確定 組成及測算, 無需考慮元大投信或元大投信的基金 S&P Dow Jones Indices 在確定 組成或測算指數時概無義務考慮元大投信或元大投信的基金的所有人的需求 S&P Dow Jones Indices 概不負責且不參與確定元大投信的基金的價格和數量, 或是元大投信的基金的發行或銷售時間, 亦不負責且不參與確定或測算相關公式以將元大投信的基金轉換為現金 或退回或贖回元大投信的基金 ( 視情況而定 ) S&P Dow Jones Indices 就元大投信的基金的經營 行銷或交易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 概不保證基於指數的投資產品能夠準確追蹤指數表現或提供正投資回報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並非投資顧問 將某個期貨合同納入指數並非 S&P Dow Jones Indices 關於購買 銷售或持有該合同的建議, 亦不能 4

5 被視作投資建議 儘管上文已做出規定,CME Group Inc. 及其附屬公司仍可獨立發行和 / 或保薦與元大投信目前正在發行的元大投信的基金無關 但可能與元大投信的基金相類似且相競爭的金融產品 此外,CME Group Inc. 及其附屬公司還可交易與指數表現掛鉤的金融產品 此種交易活動有可能會對指數和元大投信的基金的價值造成影響 S&P DOW JONES INDICES 概不保證指數或任何相關資料或通訊 ( 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或書面通訊, 包括電子通訊 ) 的充分性 準確性 及時性和 / 或完整性 S&P DOW JONES INDICES 概不對當中的任何錯誤 遺漏或延遲做出任何損害賠償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S&P DOW JONES INDICES 對元大投信 元大投信的基金的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因使用指數或與指數有關的任何資料造成的後果, 或者針對任何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適銷性或合適性, 概不作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 並且明確放棄這方面的一切保證 在不限制前述任何規定的情況下,S&P DOW JONES INDICES 概不對任何間接的 特殊的 附帶的 懲罰性的或相應而生的損害 ( 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 交易損失 時間或商譽損失 ) 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即使該等公司知悉在合同 侵權法 嚴格法律責任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該等損害, 亦然 S&P DOW JONES INDICES 與元大投信間的任何協議或安排除 S&P DOW JONES INDICES 的許可人外, 概不存在任何協力廠商受益人 ( 十三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5

6 壹 基金基金相關機構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期貨信託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期貨信託事業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6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無 四 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無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處理 ) 六 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林安惠 洪玉美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七 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無 八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期貨信託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6

7 元大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基金資訊觀測站 : 九 受委任提供海外交易諮詢及執行之國外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無 十 受全權委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專業機構無 十一 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期貨信託公司及本基金保管機構可查閱及洽購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 十二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期貨信託公期貨信託公司或財或財團法團法人金融人金融消費評議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期貨信託公司客服專線 :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十三 基金或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務有無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定基金或其他相關其他相關保障機制障機制之保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定基金或其他相關其他相關保障機制障機制 7

8 期貨信託基金 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 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 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 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 ( 一 )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 二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三 ) 由於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 故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期貨價格波動影響而產生收益或而產生收益或損失損失 此外, 基金係以交易期貨為主, 申購人應了解期貨價格不等同於現貨現貨價格, 兩者之間可能可能存在價格在價格差異差異 六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 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 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 故除國內相關法令外, 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 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 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詳細風險因素請詳本公開說明 書之 基金概況 / 伍 風險因素之內容第 23 頁 8

9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參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伍 風險因素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期貨信託基金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 肆 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伍 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陸 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期貨信託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其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壹拾陸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柒 期貨信託公司之更換 壹拾捌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玖 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貳拾 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10 貳拾壹 受益人名簿 貳拾貳 受益人會議 貳拾參 通知及公告 貳拾肆 信託契約之修訂 期貨信託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壹 基金銷售機構 ( 基金上市前 ) 貳 上市後之參與證券商名單 特別記載事項 壹 期貨信託公司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期貨信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期貨信託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一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11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募集額度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本基金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後,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期貨信託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申請追加募集, 如因有關法規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前述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期貨信託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以前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操作策略,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運用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交易或投資 : ( ㄧ ) 本項所稱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係指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 二 ) 本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包括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認購( 售 ) 權證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型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內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 1

12 ( 三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以 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為達前述操作目標,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 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及與標的指數具相關性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整體曝險 部位將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 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 同規格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 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 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其交易部位亦得併入前述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 100% 整體曝險部位計算之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應於成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上市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 資於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契約價值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五十 ( 五 ) 但依期貨信託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所投資 之期貨契約市值及有價證券合計達 20%( 含 ) 以上之證券交易市場或期貨交易 市場及其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不可抗力 ) 金融市場 ( 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交易市 場 證券交易市場 債券交易市場及外匯市場 ) 有暫停交易或法令政策變更之 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或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 本數 ) ( 六 ) 俟前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即 調整, 以符合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 八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九 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範圍簡述 ( 一 ) 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分別說明如下 : 1. 本基金之投資, 除依前述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所列規定外, 另依以下原則進 行操作或投資 :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及與標的指數具相關性之有價證券或期 貨之整體曝險部位將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 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 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 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 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其交易部位 亦得併入前述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整體曝險部位計算之 其主要的操作目 的在於追蹤標的指數, 以縮小基金與標的指數間的追蹤偏離度 本基金初步 2

13 ( 資金配置比例與資產投資組合配置規劃如下, 惟各標的之投資比重規劃仍得 依投資市場現況, 於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機動調整 : (1) 期貨部位 : 以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為主, 所交易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 價值約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90%~105%, 前述之投資標的, 最主要的操作 目的在於追蹤標的指數, 以縮小基金與標的指數間的追蹤偏離度 如因市 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 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相關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 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 數成分期貨契約或選擇權 ( 例如 : 其他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白銀相關期 貨或白銀 ETF 個股期貨等 ) (2) 有價證券部位 : A. 以國內基金受益憑證為主, 投資金額約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0%~30% 國 內基金受益憑證投資主要基於兩個目的 :(a) 投資與白銀期貨具相關性之 基金受益憑證以補足本基金整體曝險部位 ; 或 (b) 投資國內募集發行的債 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基金, 藉由安全投資標的來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用效 率 B. 其他與白銀期貨或追蹤白銀期貨之 ETF 具相關性之有價證券, 如 : 連結白 銀 ETF 之認購 ( 售 ) 權證等, 其投資金額加計前列 A. 國內基金受益憑證之部 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40% (3) 流動部位 : 進行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等約占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 40%~60%, 前述貨幣市場投資工具, 目的在於藉由安全投資標的 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用效率 (4) 前述 (1)~(3) 項所規劃之資金配置比例, 並非永久固定之比例, 下表為基金 在一般市況之常態性資金配置, 期貨信託公司將考量國際金融市場現況及 本基金實際申贖狀況, 遵循法規及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各項投資限額, 進行對基金最有利之配置 產品操作限額 常態資金配置 (1) 以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為主 50%~110%( 註 ) 90%~105% 期貨部 (2) 其他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白位不超過 50% 0%~30% 銀相關期貨或白銀 ETF 個股期貨 有價證 (1) 以國內基金受益憑證為主 0%~30% 不超過 40% 券部位 (2) 連結白銀 ETF 之認購 ( 售 ) 權證 0%~10% 流動部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位 30~70% 40%~60% ( 註 ): 本基金以白銀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原則 2.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 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處理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本基金資產, 除現金外, 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 3

14 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經金管會核准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不在此限 上開之銀行 交易對象及標的物, 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 3.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期貨交易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期貨商 證券商 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在期貨交易市場為現款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或與期貨信託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期貨信託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期貨 證券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 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 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期貨商 證券商 5.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前, 應檢具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 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6.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除金管會核准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持有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 ( 以下簡稱期權 ) 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加計從事期權與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額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2) 持有單一選擇權序列之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加計從事同一選擇權序列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額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所稱選擇權序列, 指具有相同標的物 到期日及履約價之期權及選擇權買權契約或賣權契約 7.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時, 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 除金管會核准外,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總風險暴露以交易所生最大可能之損失為衡量標準, 不包含為規避未來交割之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期貨交易 未來交割之匯率風險係為以外幣交易之商品, 未來交割時有可能因匯率變化而產生之匯率風險 8.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前項交易之期權契約或選擇權契約賣出交易時, 應有適足擔保並依期貨公會自律規範辦理 其交易對象並應為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 9.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15 本基金基金原則原則上不從事上不從事匯率避匯率避險交易, 且本基金之主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投資標的為美元美元計價之期貨契約, 故本基金外基金外幣資產之資產之匯率匯率產生變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可依市場環境與環境與操作操作實況等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定是否進行進行前述匯率避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10.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與本期貨信託公司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期貨與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期貨信託公司或與期貨信託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外之證券 ; (6) 運用本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公司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不得收取經理費 ; (7) 不得運用本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8) 期貨信託公司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期貨信託公司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0)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與他人 但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2) 期貨信託公司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任一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3) 本基金從事期貨交易, 應評估交易對象風險, 訂定相關風險衡量 分散及控管措施 ; (14)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1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11. 前項各款規定之禁止或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5

16 規定 12. 期貨信託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0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違反本條第 10 項禁止或限制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期貨信託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投資或交易部位 ( 二 ) 投資策略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為達前述操作目標,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及與標的指數具相關性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整體曝險部位將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其交易部位亦得併入前述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整體曝險部位計算之 ( 三 ) 基金特色及定位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本基金募集成立後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 提供投資人多一種投資工具之選擇 就本基金特色及定位分述如下 : 1. 本基金特色 (1) 首檔追蹤白銀期貨指數的指數追蹤白銀期貨指數的指數股票型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白銀為臺灣投資人最熟知的原物料投資標的之一 過往國內雖有可直接持有白銀實體之投資標的, 如 : 銀幣 白銀條塊與海外發行之銀幣等, 但均非與白銀價格直接連動 以及在操作靈活度與儲藏 交易成本上, 不及與白銀價格具連結性的白銀期貨 本基金主要以追蹤道瓊白銀 ER 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提供臺灣投資人相關參與白銀波段交易之工具 (2) 資產配置配置的重要元重要元件 : 過往臺灣民眾的投資組合中, 大部分僅有與股債連結的投資商品, 與白銀連動的白銀期貨 ETF 之發行, 將為投資人的資產配置提供了一個可分散投資貴金屬風險並創造投資組合績效之投資元件 2. 本基金之定位本基金之發行, 將與本公司現有之國內 外股票及期貨 ETF 產品線結合, 提供投資人完整資產配置元件, 其透明 低成本與高效率之特性, 將有助於投資人進行白銀之波動或避險操作 ( 四 ) 對基金之整體整體風險風險控管方式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將部分資金作為期貨原始保證金與超額保證金, 用以購買標的指數期貨契約,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 其風險管理將著重在市場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管理 流動性管理及基金作業風險管理等 以下將針對各項主要風險及控管逐一詳述 : (1) 市場風險 : 6

17 A. 風險情形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 後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為達前述操作目標, 本基金自上市日 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及與標的指數具相關性之有價證券或期 貨之整體曝險部位將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本基金得同 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 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 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 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 標, 其交易部位亦得併入前述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整體曝險部位計算 之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本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 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本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 風險 B. 控制方式 : 本公司於 市場風險管理辦法 訂定本基金以年度基金累計 TD 下限值當 作控管點, 將每日監控年度累計 TD 值, 如年度累計 TD 值達到檢視標準, 基金經理人應重新檢視投資策略或執行調整機制, 並於事實發生五個營業 日內完成 TD 改善報告書, 報告書應詳列因應對策, 經相關部門簽核與存 檔 此外, 每月彙整 TD 改善報告事件, 於風險管理委員會揭露 (2) 信用風險 : A. 風險情形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商品, 由於交易所採每日結算, 所 以期貨商品部分應無信用風險, 但期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仍將影響基金資 產操作 此外, 由於本基金得進行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與債券附買回等 交易保有基金流動性部位, 故存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與交易標的信用風 險 針對基金往來之銀行 交易對手或投資標的物, 均遵循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 50 條所定之相關規定, 以控管此部分之信用風險 針對此部分 之信用風險衡量方式如下 : (A) 信用評等 : 以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等來衡量其信用風險 (B) 曝險值 : 以其名目市值或以名目市值配合風險權數來衡量其曝險值, 可衡量流動性部位若因信用風險所生之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C) 集中度 : 以投資在各交易對手與各商品類別之金額與其占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比例衡量之 B. 控制方式 : (A) 期貨交易管理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知名合法之期貨商為主要交 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 之前或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 對手風險 此外, 本公司另訂 交易對象評估遴選作業程序 規範往來 交易對象下單交易相關規定 依交易對手之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交易 品質 資訊提供等項目進行定期評估及遴選以分散交易對手之信用風 7

18 險, 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 a. 依期貨商之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與手續費率等項目進行期貨商評估作 業, 列出合格期貨商 b. 合格期貨商再依交易品質 服務項目 資訊提供等項目進行分級, 並 依分級結果進行下單口數控管 (B) 流動性部位管理本基金流動性部位管理之信用風險限額應依據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於 交 易對象評估遴選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其資金運用交易對象應符合金管 會核准或認可之資格者 (3) 流動性風險 : A. 風險情形 : 本基金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 ( 即道瓊白銀 ER 指數 ) 之目標, 將依本基金信託 契約規定, 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契約價值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依據 道瓊白銀 ER 指數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 之編製規則, 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 白銀期貨契約 -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白銀期貨契約, 本基金標的指數所選 之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白銀期貨,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皆屬做為成分 標的之適合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惟在不可抗力情事發 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此外, 基金可能為因應期貨交易 所需之原始保證金以及避免因為期貨價格波動而承擔保證金追繳風險及 基金初級市場之申購買回交易會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基金如遇初級市場 大量贖回時也可能有整體流動性風險 B. 控制方式 : 因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的期貨契約, 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 本基金之 操作得豁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對交易單一 期貨契約之限制, 除為因應的標的指數成份期貨契約調整而進行轉倉交易 或因應客戶大量贖回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本基金仍依下列標準進行基金日 交易量及日庫存量之風險監控 : a. 日交易量 : 基金當日交易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成 交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或 b. 日庫存量 : 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未平倉 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本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 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期信 ETF 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 損失, 故本基金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 性風險 (4) 作業風險管理 A. 風險情形 : 作業上的人為與系統疏失, 如 : 帳務錯誤 資料維護錯誤等等, 將統計各類人為與系統之疏失次數及原因, 以衡量作業風險的頻率 本公 8

19 司制定 作業風險事件通報實施要點, 指派有權人員負責進行監控與改善, 並於每月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與追蹤, 以控制並降低作業風險 B. 控制方式 : 為確保所有交易或作業皆遵循法令規定, 且對於基金投資交易 基金作業流程中有關授權 交易資訊之取得 交易對手之評估及交易紀錄之保留等控管重點, 皆有適當內部控制規範 此外, 本公司亦制定 作業風險事件通報實施要點, 以控制 追蹤並降低作業風險 (5)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原則上, 本基金不從事基金不從事匯率避匯率避險交易, 且本基金之主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投資標的為美元美元計價之期貨契約, 故本基金外基金外幣資產之資產之匯率匯率產生變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可依市場環境與環境與操作操作實況等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定是否進行進行前述匯率避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2. 對各類風險之衡量與控管, 是否依照期貨公會所訂相關規範辦理及其風控管理方式是否能有效控制該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風險 : 對各類風險之衡量與控管, 期貨信託公司均依照期貨公會所訂相關規範辦理 期貨信託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 相當程度達到控制相關風險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各種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3. 載明董事會檢視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之頻率 : 董事會將於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4. 載明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所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及通報機制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時, 將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 本公司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十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107 年 5 月 14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一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 ( 不含當日 ) 前 -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 二 ) 本基金成立後 - 1. 本基金基金自成立日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9

20 2. 自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申購人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十二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前 - 1.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原則上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百分之一 4. 本基金基金自成立日成立日起, 即以買以買入標的指數成分標的指數成分期貨期貨建構建構本基金交易基金交易部位及以基金資產進行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投資人於本基金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參與申購所買申購所買入的本基金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貳拾元 ), 不等同於本基金基金掛牌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需自行承擔本基金成立日基金成立日起自起自上市上市掛牌掛牌日止期間之本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價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後 - 1. 本基金基金自成立日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2.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前項公告, 應於期貨信託公司之網站公告之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3. 申購價金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4. 申購手續費期貨信託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本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十三 最低申購金額 10

21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 者, 本基金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 ( 新臺幣貳拾元 ) 乘以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幣貳萬元整元整或其整其整倍數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即不接受投資人直接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基金銷售機構 進行申購 ; 本基金基金自成立日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不接受本基金基金基金受基金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本基金參與證券 商依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 請, 惟本基金基金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五十五十萬個單位數或單位數或其整其整倍數 十四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期貨信託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 法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 ) 規定, 向臺 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 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期貨信託公司得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或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除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交所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及漲跌幅限制,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故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 十五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本基金參 與證券商依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 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 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十六 買回費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規定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之計算,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十七 買回價格 ( 一 ) 買回總價金 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 二 )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之計算,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 十八 經理費 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零零 (1.00%) 之比 11

22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十九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 率, 由期貨信託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 保證機構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二十一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十二 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故不適用 二十三 期貨信託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 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客戶第一次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時, 應請客戶於申請文件載明其申購基金之原因或目的外, 本公司為防制 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 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但客戶為滿七歲以上之未 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書, 並檢附該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 客戶受輔助宣告未經撤 銷者, 應出具輔助人之同意書, 並檢附該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 客戶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未經撤銷者, 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 並檢附該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 護照 惟自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起, 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如有受監護宣告未 經撤銷之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不得受理渠等或其監護人為渠等申購基金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期貨信託公司得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 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該客戶之登 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 據 ( 二 ) 申購人有下列情形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拒絕受理其申購 1. 期貨信託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 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 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 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 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 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期貨信託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 報表格留存建檔 12

23 4. 意圖說服期貨信託公司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期貨信託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 的 9.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疑為不法情事, 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 明 ( 三 ) 期貨信託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四 營業日 ( 一 ) 本基金營業日 : 係指臺灣證券交易市場 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美國紐約商 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白銀期貨交易之共 同營業日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主要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之休假日情形, 於每會計年度之 月之 15 日 ( 含 ) 前於經理 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 二 )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即臺灣與美國 ) 如因颱 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 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知悉 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 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 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 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 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 原則 貳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一 期貨信託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期貨交易法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7 年 4 月 30 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之期貨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期貨交易法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期貨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期貨信託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信託契約, 以規範期貨信 13

24 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期貨信託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期貨信託公司之職責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期貨信託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壹之說明 ) 肆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一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之說明 ( 二 ) 基金投資組合配置情形及實際操作方式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之說明 ( 三 ) 本基金從事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之敘述本基金以白銀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交易白銀相關之期貨契約總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原則 二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 14

25 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最新指數成分資料, 考量各項投資因素之後, 作為調整成分商品之依據, 並製作成 基金交易 / 投資分析報告, 提送部門內部審閱, 並經相關部會主管核可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應依據已核准之 基金交易 / 投資分析報告 作成 基金交易 / 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核准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經理人開具的 交易 / 投資決定書, 執行每日之交易, 其交易 / 投資執行之記錄, 送交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並陳述市場總體經濟 期貨市場的現況與未來, 製作成 交易 /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依核決權限呈送至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方雅婷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現任 : 元大投信期貨信託部專業襄理 2015/12/16~ 迄今經歷 : 永豐期貨期貨法人部期貨科長 2011/8/22~ 2015/12/4 資格 : 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6 條資格條件之規定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期貨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三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它期貨信託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三 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八及九所列之說明 四 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 五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據所投資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投資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投資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期貨信託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15

26 (2)期貨信託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期貨信託 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 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作業流程 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基金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1)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A.公司接獲所投資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 單位(操作單位) B.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操作單位)主管勾選議 案 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作成書面記錄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 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 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 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所投資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 利益 (二)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無 (本基金不投資國外之基金) 六 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式如下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 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 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 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 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基金原則 原則上不從事 上不從事匯率避 匯率避險交易 險交易 基金之主要 投資標的為美元 美元計價之期貨 本基金 原則 上不從事 匯率避 險交易 且本基金之主 要投資標的為 美元 計價之期貨 契約 基金外幣 資產之匯率 匯率產生變 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 基金以新 契約 故本基金外 幣資產之 匯率 產生變 化時 將會影響 本基金以 新臺幣計算之淨 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 可依市場環 境與操作 操作實 況等專 判斷決定是否 定是否進行 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 司保留可依市場 環境與 操作 實況等 專業判斷決 定是否 進行 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 匯率風險 風險 避匯率波 前述匯率避 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 降低匯率 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 波 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七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 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 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而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 法 請詳前述 五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之說明 八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指數編製方式及期貨信託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16

27 1.指數編製方式 (1)標的指數 道瓊白銀 ER 指數(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 (2)指數基點日期及基點 以 1999 年 1 月 20 日為指數基點日期 基點為 100 點 道瓊白銀 ER 指數 之指數編 指數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之指數 之指數編 製規則 (一)樣本選取 1.樣本空間 固定為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各年度各月份白銀期貨契約 2.選樣標準 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白銀期貨各年度契約較活絡月份為指 數成分 白銀期貨契約以 3 月 5 月 7 月 9 月與 12 月等契約月份乃固定依序為 市場成交量最為活絡之契約月份 指數亦依序照其先後順序以轉倉之方式進行成分 契約調整而依序持有之 釋例說明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白銀期貨契約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白銀期貨 約商業交易所 白銀期貨契約轉倉月份 契約轉倉月份對 轉倉月份對照表 2月 4月 6月 8月 11 月 轉出 H K N U Z 轉入 K N U Z H 期貨合約月份 貨合約月份對 月份對照表. 合約 成 月份 分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契 合約 F G H J K M N Q U V X Z 約 代碼 3.期貨契約 單一期貨契約月份 (二)成分契約調整(轉倉方式) 1.依照編制規則 指數於非轉倉期間僅持有單一月份白銀期貨契約 並於每年的 2 月 4 月 6 月 8 月 11 月以轉倉方式固定依序買進持有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白 銀期貨契約月份之 5 月 7 月 9 月 12 月與次年 3 月契約 而依序轉入之下一契 約月份期貨契約 亦通常為交易活絡之契約 執行轉倉月份 2月 4月 6月 8月 11 月 轉入契約月份 5月 7月 9月 12 月 次年 3 月 2.於所已持有之期貨契約月份第一通知日所屬日曆月份之第 5 營業日(含)至第 9 營業 日(含)內 共 5 日 平均分批轉倉至下一契約月份期貨契約 亦即美國紐約商業交 易所白銀期貨於每年日曆月份之 2 月 4 月 6 月 8 月 11 月之第 5 營業日(含) 至第 9 營業日(含) 共 5 日 平均分批轉倉至下一指定之樣本成分契約月份 (三)指數計算 1.指數計算公式為 17

28 其中 DJCI ERd=報告期(d)指數 此為指數計算公式的所求結果 DJCI ERd-1=前一報告期(d-1)指數 CDR =契約價格每日報酬(Contract Daily Return) 於道瓊白銀 ER 指數(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中 意指為成分期貨價值隔日變 化率 上述公式亦即 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前一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1+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 在轉倉期間 上述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須依 S&P 每年發布之 各月初指定 持有之成分期貨契約(Designated Contract Expiration at Month Begin) 區分 將到期 之成分期貨契約(the First Nearby Contract Expiration) 以及 轉入成分期貨契約(the Roll Contract Expiration) 兩者 並且依據轉倉規則及其規定之轉換比例於該兩者間 進行配置後 再進行指數計算 釋例說明 轉倉期 之指數計算 非轉倉 期間之指數計 算 假設持有 NYMEX 5000 盎司白銀期貨契約之條件如下表所示 T-1 日 白銀期貨契約價格 80 T日 100 道瓊白銀 ER 指數之指數值 100 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 100 元 80 元 1 則 T 日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 100 點 ( 元 80 元-1 ) 125 點 轉倉期 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之指數計算 假設持有某年度白銀期貨 3 月份契約 欲轉倉至同年度 5 月份契約 其轉倉期間為 該月份之第 5 個(含)至第 9 個(含)營業日(假設為 2/7~2/11) 下列算式以轉倉第 1 指 數計算日(2/7)之指數值為 100 試算 2/8 及 2/9 之指數值 其他假設條件如下表所示 道瓊白銀 ER 期貨契約持有 白銀期貨契約價格 該年度 權重 指數計算日日期 3 月份 5 月份 3 月份 5 月份 2/7(指數值為 100 點) % 20% 2/ % 40% 2/ % 60% 註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貢獻計算之 由於 2/8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月 60%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 契約權重在 2/8 沒有貢獻 故 2/8 的指數值是係以 2/8 實際持有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80%近月及 20%遠 月)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18

29 (四)指數修正 1.指數並無股權性質之息值 權值 停牌 摘牌與股本變動之修正情形 2.停市 美國紐約交易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NYMEX)白銀期貨契約 停市時 指數停止計算 (五)其他 本指數成分內容為非股權性質期貨契約 且成分內容為單一期貨契約 因此 成分內容之選取不包含公司活動訊息 財務穩健性篩選 市值計算等考量層面 ===================================================================== 有關標的指數 標的指數補充說明事項 說明事項 (1)簡 簡要敘述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指數的 Excess Return Index 指數的 Spot Index 三指數之不同 之不同 與 Total Return Index 三指數 之不同 根據指數編製規則來看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指數之 Index Excess Return Index (以下簡稱 ER Index)與 Total Return Index (以下簡稱 TR Index)三指數乃追蹤美國紐約 商業交易所(NYMEX)白銀期貨契約之相同期貨契約權重及月份 於所已持有之期貨契約月 份第一通知日所屬日曆月份之第 5 營業日(含)至第 9 營業日(含)內 共 5 日 平均分批轉倉 至下一契約月份期貨契約 亦即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白銀期貨於每年日曆月份之 2 月 4 月 6 月 8 月 11 月之第 5 營業日(含)至第 9 營業日(含) 共 5 日才會進行轉倉 執行轉 倉期間期貨契約持有權重是指轉出月份期貨部位以每日轉倉 20%至轉入月份 而形成轉出 及轉入月份每日持有之權重如下 執行轉倉月份之轉倉日 轉出月份持有權重 轉入月份持有權重 第 1 轉倉日 80% 20% 第 2 轉倉日 60% 40% 第 3 轉倉日 40% 60% 第 4 轉倉日 20% 80% 第 5 轉倉日 0% 100% Spot 指數 指數 a.一般期間 本日與前一日白銀期貨契約價格變化進行指數計算 b.執行轉倉期間 本日與前一日之轉入及轉出月份白銀期貨契約持有權重及本日期貨契 約價格變化進行指數計算 c.基金追蹤標的指數時 需因應指數調整進行期貨契約轉倉交易 故如未將轉倉交易的 影響加入計算 將會有追蹤偏離度持續擴大的問題 故 Spot 指數不適合做為指數追蹤 標的 ER 指數 指數 a.一般期間 指數編製方式與 Spot 指數相同 雖然 ER 指數編製方式與 Spot 指數相同 但經長時間累積轉倉期間之計算 其指數值已不等於 Spot 指數 b.執行轉倉期間 在 Spot 指數編製方式下 進一步考量轉入及轉出月份期貨契約實際 持有之權重所造成之報酬貢獻度 亦即前一日收盤時段之轉入及轉出月份白銀期貨契約 持有權重及本日期貨契約價格變化進行指數計算 c.此指數考慮實際期貨操作情形 故 ER 指數較適合作為 ETF 之標的指數 TR 指數 指數 a.一般期間 以 ER 指數+與期貨契約等值之美國國庫券再投資後的利得 b.執行轉倉期間 以 ER 指數+與期貨契約等值之美國國庫券再投資後的利得 19

30 c. 實務操作上, 基金資產仍需維持一定部位之超額保證金及新臺幣資產的現金流動金部位以因應期貨交易及基金申贖, 無法依指數編製規則規定將等值之期貨契約價值投資於美國三個月國庫券, 故 TR 指數不適合做為指數追蹤標的 (2)Spot Index Excess Return Index 及 Total Return Index 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釋例說明 : 假設持有某年度 NYMEX 5000 盎司白銀期貨 3 月份契約, 欲轉倉至同年度 5 月份契約 其轉倉期間為同年度 2 月的第 5 個 ( 含 ) 至第 9 個 ( 含 ) 營業日 ( 假設為 2/7~2/11), 下列算式以 轉倉第 1 指數計算日 (2/7) 之計算值為 100, 試算 2/8 及 2/9 之指數值, 其他假設條件如下表 所示 : 該年度指數計算日日 期 NYMEX 5000 盎司 白銀期貨契約價格 道瓊白銀 ER 指數期貨 契約持有權重 3 月份 5 月份 3 月份 5 月份 假設美國三個 月期年化國庫 券利率 (TBAR) 美國三個月期國 庫券每日持有報 酬率 (TBR) 2/7( 指數值為 100 點 ) % 20% % - 2/ % 40% % % 2/ % 60% % (1)Spot Index 60%*820+40%*920 2/8 之指數值 =100*(1+ -1 )= %*810+20%*910 40%*830+60%*930 2/9 之指數值 = * (1+ -1 )= %*820+40%*920 (2)Excess Return Index 2/8 之指數值 =100*(1+ -1 )= /9 之指數值 = *(1+ -1 )= 註 :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的貢獻計算之 由於 2/8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月 60% 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契約權重在 2/8 沒有貢獻, 故 2/8 的指數值是係以 2/8 實際持有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 (80% 近月及 20% 遠月 ) 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3)Total Return Index TBRd=(1/(1-91/360*TBARd-1))^(1/91)-1 d= 指數計算日 d-1= 前一指數計算日 2/8 之指數值 =100*( TBRd)= , 其中 TBRd=0.0001% 80%*820+20%*920 80%*810+20%*910 60%*830+40%*930 60%*820+40%*920 80%*820+20%*920 80%*810+20%*910 20

31 2/9 之指數值 = *( TBRd)= , 其中 TBRd=0.0001% 註 :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的報酬貢獻 計算之 由於 2/8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月 60% 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契約權重在 2/8 沒有貢獻任何報酬, 故 2/8 的指數值是係以 2/8 實際持有 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 (80% 近月及 20% 遠月 ) 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 二 ) 期貨信託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 1. 操作策略及抽樣方式 : 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 (1) 投資範圍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 八及九所列之說明 (2)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 後以追蹤標的指數 ( 即 道瓊白銀 ER 指數 ) 之績效為目標 為達前述操作 目標,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及與標的指數具 相關性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整體曝險部位將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 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 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 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 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其交易部位亦得併入前述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整 體曝險部位計算之 2.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1) 成分契約轉倉及異動訊息 為了有效並及時控管指數成分契約轉倉及異動資訊, 期貨信託公司設置專 門負責追蹤相關資訊專業人員以及訊息系統, 從各種資訊來源, 如 S&P Dow Jones 指數公司指數資訊檔及技術通告 Bloomberg 路透社 各報章 雜誌或網路資源等資訊來源獲得成分契約轉倉及異動資訊, 加以彙整並多 方佐證資料之可信度, 確保資料的正確性與及時性, 並作為本基金投資組 合調整之依據 (2) 每日追蹤權重差異表現以求完全追蹤標的指數 因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將依法令及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將基金資產投 資於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 並自本基金上市日起正式追蹤標的指數表 現 為求完全追蹤標的指數, 期貨信託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投資組合和標 的指數間的權重差異 (MisWeights), 並在兼顧操作目標及風險監控考量下, 配置基金投資組合 60%*830+40%*930 60%*820+40%*920 (3) 配合標的指數調整成分契約之機制, 投資組合管理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是由標普道瓊斯指數公司編製及管理, 其標的指 21

32 數對於成分契約的篩選及調整均有其篩選標準及調整機制, 期貨信託公司 亦將配合標的指數定期或不定期審核的方式分析標的指數, 並預作同步調 整 3. 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回報, 將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 目標 追蹤偏離度主要是衡量基金相對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 亦即基金追蹤標 的指數之狀況, 其計算方式如下 : 追蹤偏離度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註 1)- 當期標的指數報 酬 %( 註 2) ( 註 1):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 註 2):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 當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前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前 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註 3) 本基金主要以期貨複製指數報酬, 僅有部分資產於美元的期貨保證金中, 基金整體資產僅部分參與美元兌新臺幣之曝險, 因此標的指數報酬以美元計價之指數報酬為準 4. 在控管追蹤誤差機制方面, 目前作法如下 : (1) 優先以取得貼近收盤價的成交方式進行下單 : 為追求貼近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本基金因應申贖在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期貨市場之進出, 原則上將優先指示交易對手於收盤前期貨結算價 產生之區間內完成交易之方式取得較貼近收盤價的成交價格 然而若當日本 基金需交易的期貨口數占市場交易比重較高時, 為確保交易均可成交仍可能 視當日現況機動調整下單時間 (2) 盡量維持基金所需的曝險比重 : 本基金因美國市場收盤時間並非臺灣市場交易時間或有時受限於期貨的規格 問題, 在操作上將造成基金曝險部位超過或不足之狀況, 此情況亦將造成基 金追蹤指數偏離之情事, 因此在操作上將盡可能維持基金 100% 之曝險 然為 維持本基金所需曝險部位, 基金經理人得視本基金整體情況, 於本基金信託 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操作與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具高度連動之其他期貨 商品或有價證券 (3) 盡可能依照指數編製邏輯進行轉倉 基金經理人在操作上雖有彈性, 但若不依照指數操作邏輯進行轉倉, 轉倉時 間拉長, 都會造成指數追蹤偏離之情況, 因此將儘可能依照指數編製邏輯進 行轉倉 (4) 本基金於轉倉期間遇非營業日之處理方式 如遇非營業日, 基金經理人將視市場行情狀況, 可能執行的因應處理方式 : 22

33 a. 如遇非營業日, 基金經理人將視市場行情狀況, 可能執行的因應處理方式 : (a) 將轉倉時間集中在符合轉倉規則之營業日內平均轉倉 ; (b) 提前或延後進行平均轉倉 b. 但若臺灣方面假期時間較長, 將可能會考慮啟動非營業日交易相關程序, 由投資端 交易室等相關同仁會同交易對手與基金保管機構同步配合, 以完成相關轉倉作業 有關本基金之期貨契約轉倉時間, 若遇臺灣方面休假 ( 非營業日 ) 而海外照常營業之情況, 原則上以 a. 情況處理, 如遇臺灣農曆過年期間出現假期較長之情況, 基金經理人將評估整體市場狀況後, 才會評估是否啟動 b. 非營業日交易相關程序, 並由投資端 交易室等相關同仁會同交易對手與基金保管機構同步配合, 以完成相關轉倉作業 (5) 風險管理部設定追蹤偏離目標, 並定期進行檢視由於追蹤標的指數為 ETF 之天職, 因此為有效追蹤指數, 期貨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部亦設有追蹤偏離度控管機制, 將會就基金之操作實務, 設定切實合理之追蹤誤差, 當基金追蹤偏離度明顯過大或超越應有目標之際, 將即時檢視要求說明並改善, 並定期檢討, 而期貨信託公司之風控系統亦設有程式, 可拆解本基金追蹤偏離度之來源, 以利基金改善追蹤效果 5. 從事經主管機關依期貨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相關風險監控措施如下 : 因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的期貨契約, 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 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 本基金之操作得豁免期 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對交易單一期貨契約之限制, 除 為因應的標的指數成份期貨契約調整而進行轉倉交易或因應客戶大量贖回等不 可抗力因素外, 本基金仍依下列標準進行基金日交易量及日庫存量之風險監控 : a. 日交易量 : 基金當日交易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成交量之 比例若達 15% 以上, 或 b. 日庫存量 : 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未平倉量之 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十 傘型基金應再述明事項 無, 本基金係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伍 風險因素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進行投資或交易 惟交易市場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期貨契約及有價證券價格之每日結算價格,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 故其具有槓桿特性, 槓桿可使獲利放大, 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 將使得基金在 23

34 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惟本基金以交易白銀相關之期貨契約為主要投資組 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10% 以降低期貨交易 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 品 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 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本基金以追蹤 道瓊白銀 ER 指數 之成分標的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契約 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 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白銀期貨 5000 盎司白銀期貨為指數 成分 本基金標的指數之指數成分雖為單一月份的白銀期貨契約 惟本基金之標的 指數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之白銀期貨契約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 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皆屬做為成分標的 之適合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此外若白銀期 貨價格下跌亦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所交易的白銀期貨價格仍受到全球經濟形勢 市場供 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 故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 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 流動性風險 (一)本基金之標的指數均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白銀期貨契約各年度契 約較活絡月份為指數成分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前述期貨契 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期貨契約流動性良好 惟在 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二)本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另外 本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 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基金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綜上 本基 金可能面臨下列情況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風險 1.期貨保證金的大量追繳 2.期貨市場上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使期貨部位無法兌換成現金之風險 3.大量贖回 4.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情況 (三)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 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 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 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 管會之相關規定 基金原則 原則上不從事 上不從事匯率避 匯率避險交易 險交易 基金之主要 投資標的為美元 美元計價之期貨契 本基金 原則 上不從事 匯率避 險交易 且本基金之主 要投資標的為 美元 計價之期貨契 約 故本基金外幣 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 資產之匯率產生變 匯率產生變化 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 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 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 可依市場環境與 環境與操作 操作實 況等專 判斷決定是否 定是否進行 進行前 價值 期貨信託公 司保留可依市場 環境與 操作 實況等 專業判斷決 定是否 進行 前述匯 24

35 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 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 避匯率波動對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六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 法規變動之風險 白銀期貨價格易受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及 未來發展所影響 進而造成本基金資產價值之波動 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 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亦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七 市場風險 白銀是貴金屬中成交量與投資熱絡度僅次於黃金的商品 國際白銀價格 表現除了受到全球白銀基本供需面變動與投資需求影響之外 同樣會受黃金價格波 動 美元走勢強弱 與各國政經情事等因素所影響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為目標 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 費用之後將本基金之資產根據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為 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本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 時也需承擔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一)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 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基金在投資之前或過 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二)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 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 貨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故無此風險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 道瓊白銀 ER 指數 (Dow Jones Commodity Index Silver Excess Return)之走勢所牽動 當前述標的指數波動劇烈 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二)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1.本基金交易之期貨契約以美元計價 本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本基金 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 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本基金操作 需承擔匯率風險 2.由於本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 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 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如交易RP或定存等)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 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3.本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白銀期貨交易Rebalance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 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 成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 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 數績效產生偏離 4.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 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本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 25

36 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 三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四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 五 ) 投資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1.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產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其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減少折溢價的發生 2.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變動以上報酬為主,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影響基金淨值 十一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無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三 其他風險 : ( 一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本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本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期貨信託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 26

37 進或賣出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本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本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本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購人 / 受益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期貨信託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期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風險 :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的白銀期貨契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有 12 個小時時差之風險, 又因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中華民國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註 ( 臺灣時間 ) ( 美國時間 ) 上午 9:00~ 下午 13:30 電子交易 27

38 下午 18:00~隔日下午 17:00 註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目前全數採電子交易 已無人工交易服務 (二)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 FFI )承 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 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 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 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 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期貨信託公 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 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 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 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拒絶申購 (2)強制 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等 投 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 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陸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注意 於基金成立日前申購本 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請注意 於基金成立日前申購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應於申購書上填具受益人之證 券交易集保帳號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該集保帳號所屬證券商完成填具風險預告 書作業後 始得於本 基金上市日(含當日 含當日)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本 基金受益憑證 含當日 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本基金受益憑證 書作業後 始得於 本基金上市日 該風險預告作業應依各證券商規定辦理 辦理 該風險預告作業應依各證券商規定 辦理 本基金受理申購期間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 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 益憑證 2.本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不含當日)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 3.自本基金上市日(含當日)起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 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 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 28

39 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 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 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 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後, 依規定繳納申 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 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 匯款方式繳付申購價金 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 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 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 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 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 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 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 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 資產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 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最低申購金額 : 申購人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 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5)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 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投資人所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壹 (1%), 本基金受益憑證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 申購人於 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9

40 (三)本基金成立日(不含該日)前之申購 受益憑證之交付 1.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 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 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2.期貨信託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 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 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以前 (四)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 之處理 1.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 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 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 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 號郵費或匯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2.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本 基金不成立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確定本基 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 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 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 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本基金不成立時 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 參與證券商及基金保 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期貨信託公 司 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及基金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 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上市日 基金上市日(含當日 上市日 含當日)起 含當日 起之申購 之申購 (一)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本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 申購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申購人應先自行(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 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申購基數 (1)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 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 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 受益權單位數 (3)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 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0

41 4.申購截止時間 (1)本基金自上市日(含當日)起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 營業日下午 1 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 則規定時間內至臺灣證交所或金管會核准或指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 或買回等交易作業機構之電腦連線作業系統平台(以下簡稱 ETF 交易作 業傳輸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 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 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 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 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 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本基金上市日(含當日)起申購之申購總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期貨信託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 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公告 2.申購人自行(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 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按期貨信託公司訂定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 回清單公告 內每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金額 交付申購款項 前述預收申購總價金係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 計期貨信託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 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 述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 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 價金之計算 之計算公式如下 式如下 預收申購價金+申購 預收申購價金 申購手 申購手續費 續費 (1)預收申購價金 預收申購價金=每 預收申購價金 每申購日之 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 現金申購 買回清 買回清單公告 單公告 內所揭示 每申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基數約當市值 一定比例 比例 購/買回 買回 基數約當市值 一定 一定 比例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惟如遇臺灣證券交易市場 所稱一定比例目前為 比例目前為 110% 如遇臺灣證券交易市場連續休假 臺灣證券交易市場連續休假日之 連續休假日之 事者 一定比例 比例之 比重得 期貨信託公司 公告後機 調整 情事者 前述一定 比例 之比重 得由期貨信託公 司公告後 機動調整 並應 調整後三 後三個營 個營業日 業日內恢復 內恢復為前 為前述 比例 除因遇 於調整 後三 個營 業日 內恢復 為前 述所訂之比例 除因 遇臺灣證券交易市 連續休假日之 日之情 事者而調整 調整前 比例外 基金所訂比例 訂比例之 場連續休假 日之 情事者而 調整 前述所訂之比例 外 本基金所 訂比例 之調 應經金管會核備 整應經金管會核 備 (2)申購 申購手 申購手續費=期貨信託公 續費 期貨信託公司 期貨信託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 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 申購手續費 續費 申購手 申購手續 不列入 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 適用費率 費率得 期貨信託公司 依基金銷售策略 費不列 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 適用 費率 得由期貨信託公 司依基金 銷售策略 適當調整 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 續費及 證券商事務處 適當 調整 之 但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手續費 及參與證券商事務 處理費之 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 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一 合計 最高不得超 過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一 本基金每 基金每一營業日之 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 現金申購 買回清 買回清單公告 單公告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 申購總 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條件進 申購 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 式 無條件 進位計算至新臺幣萬元 3.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 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並應於次一營 31

42 業日上午 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 與證券商應退/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 人檢核成功及應繳付或收取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 述每申購基數實際 價金之計算 式如下 申購基數實際申購 實際申購總 申購總價金之計 之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價金+申購 申購手 續費+申購交易 申購交易費 實際 申購價金 申購 手續費 申購交易 費用 (1)實際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價金=每 申購基數所表彰 之受益權單位數 申購日本 實際 申購價金 每申購基數所表 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申購日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 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 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2)申購 申購手 續費=期貨信託公 期貨信託公司 一申購申請 申購手 續費 申購手 申購 手續費 期貨信託公 司得就每一申購申 請收取申購 手續費 申購 手續 不列入 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 適用費率 費率得 期貨信託公司 依基金銷售策略 費不列 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 適用 費率 得由期貨信託公 司依基金 銷售策略 適當調整 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 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 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 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 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 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一 合計 最高不得超 過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一 (3)申購交易 申購交易費 每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 申購交易費用=每 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用依基金投資情 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 況定訂收取標 並依期貨信託公司網 司網站 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 買回清 單公告 準 並依期貨信託公 司網 站公告之 現金申購 買回 清單公告 為準 惟 每申購基數之 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 申購交易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為上限 如為因應交易需 為因應交易需求 調整收 必要時 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經金管會核 經金管會核備 有調整 收費上限之必要 時 應修訂基金公開說明書並 經金管會核 備 4.前述申購人之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 日下午 3 30 前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給付該 筆差額予該基金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若為負數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申 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 定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三)本基金上市日(含當日)起 受益憑證之交付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際申購總價金及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後 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銀行營業日 無 實體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 理 1.申購失敗之處理 (1)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 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 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 內交付本基金及存入相關帳戶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 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期 貨信託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期貨信託 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 4 30 前 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期貨信託公司 通知申購人 (2)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定 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 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 32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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