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章程 ; 年 06 月 05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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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粤联意见字第号 致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 下称联建或本所 ) 受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周念军律师 胡孔洪律师 ( 下称本所律师 ) 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及本所 1

2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章程 ; 年 06 月 05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以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之增加被担保对象的公告 ;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2

3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在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并于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员 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 ( 星期二 ) 据此,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 星期二 ) 至 6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其中,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3

4 (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 本所认为,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账户卡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8 人, 所持有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4,559,3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9 人, 持有或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1,165,847,3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的授权代理人 ;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9 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48,712,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4

5 (3) 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49,889,09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共 8 人出席了会议 ; 3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据此, 本所认为, 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 即审议 关于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关于申请继续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及 关于 2018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之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 2 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投票 计票和监票, 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未同时参与网络投票, 不存在重复计票之情形 5

6 3 对前述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1) 关于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票股份数为 57,065,565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9,889,096 股, 其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49,888,9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无弃权票 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予以通过 (2) 关于申请继续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票股份数为 1,214,559,23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9,889,096 股, 其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49,888,9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无弃权票 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该 6

7 议案予以通过 (3) 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票股份数为 99,254,792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9,889,096 股, 其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49,888,9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无弃权票 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予以通过 (4) 关于 2018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之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票股份数为 1,214,559,23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9,889,096 股, 其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49,888,9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票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无弃权票 因同意票股份 7

8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予以通过 综上,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8

9 ( 本页为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 ) 经办律师 : 周念军 胡孔洪 单位负责人 : 顾东林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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