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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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 规范化工作, 现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司发 [1990]070 号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试行 ) ( 法 ( 司 ) 发 [1990]6 号 ) 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

2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 方法 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 毁人容貌 丧失听觉 丧失视觉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 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全面分析, 综合鉴定 2

3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 损伤的后果为辅, 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 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 复杂的损伤, 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 既往伤 / 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 / 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 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 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 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 / 病为主要作用的, 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 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 脊髓损伤 重伤一级 a) 植物生存状态 b)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 c) 偏瘫 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大便 小便失禁 d)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 重度 ) 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二级 a)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 2 以上 b)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须手术治疗 d) 颅底骨折, 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3

4 e) 颅底骨折, 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 脑挫 ( 裂 ) 伤, 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 颅内出血, 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 外伤性脑梗死, 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 外伤性脑脓肿 k) 外伤性脑动脉瘤, 须手术治疗 l)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 外伤性脑积水, 须手术治疗 n)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 外伤性尿崩症 q) 单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r)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 2 以上 ;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 2 以上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 脑挫 ( 裂 ) 伤 ; 颅内出血 ; 慢性颅内血肿 ;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 外伤性脑积水 ;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 外伤性脑梗死 ;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轻度 ) h) 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 2 以上 ;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 2 以上 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 2 以上 d) 颅骨骨折 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 4

5 a)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 头皮擦伤面积 5.0cm 2 以上 ; 头皮挫伤 ; 头皮下血肿 c)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 耳廓损伤 重伤一级 a) 容貌毁损 ( 重度 ) 重伤二级 a) 面部条状瘢痕 (50% 以上位于中心区 ), 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 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b) 面部块状瘢痕 (50% 以上位于中心区 ), 单块面积 6.0cm 2 以上,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 2 以上 c)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面积累计达面部 30% d)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 f)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 i)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 以上 k) 耳廓离断 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 以上 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 m)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 o)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Ⅲ 度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 容貌毁损 ( 轻度 ) 轻伤一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 ;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 b) 面部块状瘢痕, 单块面积 4.0cm 2 以上 ; 多块面积累计 7.0cm 2 以上 c)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 面积累计 30.0cm 2 以上 d)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 ; 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5

6 f)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 ; 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 h)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 一侧鼻泪管断裂 ; 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 耳廓离断 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 以上 k)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 以上 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Ⅱ 度 o)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 ;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 面颊穿透创,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 口唇全层裂创,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 面部块状瘢痕, 单块面积 3.0cm 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 2 以上 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面积累计 8.0cm 2 以上 f) 眶壁骨折 ( 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 眼睑缺损 h)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 耳廓离断 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 以上 n)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 鼻骨粉碎性骨折 ; 双侧鼻骨骨折 ; 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 ; 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 舌缺损 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 腮腺 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6

7 s)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Ⅰ 度 t) 颌骨骨折 ( 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 颧骨骨折 轻微伤 a) 面部软组织创 b)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 面部皮肤擦伤, 面积 2.0cm 2 以上 ; 面部软组织挫伤 ; 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d) 眶内壁骨折 e) 眼部挫伤 ;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 耳廓创 g) 鼻骨骨折 ; 鼻出血 h) 上颌骨额突骨折 i) 口腔粘膜破损 ; 舌损伤 j)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 ; 牙槽突骨折 ; 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 Ⅲ 度松动 1 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重伤一级 a) 双耳听力障碍 ( 91dB HL) 重伤二级 a) 一耳听力障碍 ( 91dB HL) b) 一耳听力障碍 ( 81dB HL), 另一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c) 一耳听力障碍 ( 81dB HL), 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 双耳听力障碍 ( 61dB HL) e)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 睁眼行走困难, 不能并足站立 轻伤一级 a) 双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b) 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 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 听骨链固定 c) 一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d)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伴同侧听力减退 7

8 e)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轻微伤 a) 外伤性鼓膜穿孔 b) 鼓室积血 c) 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重伤一级 a)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另一眼盲目 3 级 b)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 另一眼视野半径 2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32% 以下 ) c) 双眼盲目 4 级 重伤二级 a) 一眼盲目 3 级 b)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 一眼视野半径 1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16% 以下 ) d) 双眼偏盲 ; 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48% 以下 ) 轻伤一级 a) 外伤性青光眼, 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 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 一眼视野半径 3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48% 以下 ); 双眼视野半径 5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80% 以下 ) 轻伤二级 a)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 ; 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 ; 房角后退 ; 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 过 1 个象限 ; 睫状体脱离 ; 晶状体脱位 ; 玻璃体积血 ; 外伤性视网膜脱离 ; 外伤性视网膜出血 ; 外伤性黄斑裂孔 ; 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 ; 外伤性白内障 ; 外伤性低眼压 ; 外伤性青光眼 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 ( 直径 0.6cm 以上 ) d) 斜视 ; 复视 e) 睑球粘连 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 ( 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 ); 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 下 ( 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 ); 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 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 一眼视野半径 50 o 以下 ( 视野有效值 80% 以下 ) 8

9 5.4.5 轻微伤 a)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重伤一级 a) 颈部大血管破裂 b) 咽喉部广泛毁损,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 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 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重伤二级 a)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 重度 ) b) 甲状腺功能低下, 药物依赖 c) 咽部 咽后区 喉或者气管穿孔 d) 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 遗留呼吸困难 (3 级 ) e) 咽或者食管损伤, 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 只能进流食 ) f)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 ( 重度 ) g) 颈内动脉血栓形成, 血管腔狭窄 (50% 以上 ) h)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 血管腔狭窄 (25% 以上 ) i) 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 面积累计 30.0cm 2 以上 轻伤一级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 ;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 颈前三角区瘢痕, 单块面积 10.0cm 2 以上 ; 多块面积累计 12.0cm 2 以上 c) 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 咽或者食管损伤, 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 只能进半流食 ) e)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 ; 颈内动脉血栓形成 ; 颈外动脉血栓形成 ; 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 ;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颈前部瘢痕, 单块面积 4.0cm 2 以上,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 2 以上 c) 甲状腺挫裂伤 d) 咽喉软骨骨折 e) 喉或者气管损伤 f) 舌骨骨折 g) 膈神经损伤 9

10 h)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轻微伤 a)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b) 颈部擦伤面积 4.0cm 2 以上 c) 颈部挫伤面积 2.0cm 2 以上 d) 颈部划伤长度 5.0cm 以上 5.6 胸部损伤 重伤一级 a) 心脏损伤, 遗留心功能不全 ( 心功能 IV 级 ) b)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重伤二级 a) 心脏损伤, 遗留心功能不全 ( 心功能 III 级 ) b) 心脏破裂 ; 心包破裂 c) 女性双侧乳房损伤, 完全丧失哺乳功能 ;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 须手术治疗 e) 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 须手术治疗 f) 肺破裂, 须手术治疗 g) 血胸 气胸或者血气胸, 伴一侧肺萎陷 70% 以上, 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 以上 h) 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 须手术治疗 i) 脓胸或者肺脓肿 ; 乳糜胸 ; 支气管胸膜瘘 ; 食管胸膜瘘 ; 食管支气管瘘 j) 胸腔大血管破裂 k) 膈肌破裂 轻伤一级 a)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 女性一侧乳房损伤, 丧失哺乳功能 c) 肋骨骨折 6 处以上 d) 纵隔血肿 ; 纵隔气肿 e) 血胸 气胸或者血气胸, 伴一侧肺萎陷 30% 以上, 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 以上 f) 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10

11 b)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 胸骨骨折 ; 锁骨骨折 ; 肩胛骨骨折 d) 胸锁关节脱位 ; 肩锁关节脱位 e) 胸部损伤, 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 胸腔积血 ; 胸腔积气 g) 胸壁穿透创 h) 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轻微伤 a) 肋骨骨折 ; 肋软骨骨折 b) 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重伤一级 a) 肝功能损害 ( 重度 ) b) 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 依赖肠外营养 c) 肾功能不全 ( 尿毒症期 ) 重伤二级 a) 腹腔大血管破裂 b) 胃 肠 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 须手术治疗 c) 肝 脾 胰或者肾破裂, 须手术治疗 d)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 须手术治疗 e) 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 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 须手术治疗 h) 肾功能不全 ( 失代偿期 ) i) 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 外伤性肾积水 ; 外伤性肾动脉瘤 ; 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须手术治疗 轻伤一级 a) 胃 肠 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 肝包膜破裂 ; 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c) 脾包膜破裂 ; 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11

12 d) 胰腺包膜破裂 e) 肾功能不全 ( 代偿期 ) 轻伤二级 a) 胃 肠 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 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 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 胰腺挫伤 e) 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 肝功能损害 ( 轻度 ) g) 急性肾功能障碍 ( 可恢复 ) h)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 腹壁穿透创 轻微伤 a) 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重伤一级 a)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重伤二级 a)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 b)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 须手术治疗 c) 直肠破裂, 须手术治疗 d) 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 须手术治疗 e) 膀胱破裂, 须手术治疗 f) 后尿道破裂, 须手术治疗 g) 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 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 ; 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 合并轻度休克 i) 子宫破裂, 须手术治疗 j) 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 须手术治疗 k) 阴道重度狭窄 l) 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 12

13 m) 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 n)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 以上 p) 双侧睾丸损伤, 丧失生育能力 q) 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 丧失生育能力 r) 直肠阴道瘘 ; 膀胱阴道瘘 ; 直肠膀胱瘘 s) 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a) 骨盆 2 处以上骨折 ;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 髋臼骨折 b) 前尿道破裂, 须手术治疗 c) 输尿管狭窄 d)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 阴道轻度狭窄 f) 龟头缺失 1/2 以上 g)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30% 以上 h)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 ;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a) 骨盆骨折 b) 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 ; 膀胱挫裂伤 ; 尿道挫裂伤 d) 子宫挫裂伤 ; 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 阴道撕裂伤 f) 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 龟头部分缺损 h) 阴茎撕脱伤 ; 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 ; 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 阴囊壁贯通创 ; 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 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 一侧睾丸破裂 血肿 脱位或者扭转 k) 一侧输精管破裂 l) 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 轻度排尿障碍 n) 外伤性难免流产 ; 外伤性胎盘早剥 13

14 5.8.5 轻微伤 a)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 会阴创 ; 阴囊创 ; 阴茎创 c) 阴囊皮肤挫伤 d) 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 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重伤一级 a) 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 ( 上肢腕关节以上 下肢踝关节以上 ) b) 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重伤二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 以上 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 遗留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c) 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 遗留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d) 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 遗留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e) 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 遗留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f) 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 遗留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g) 股骨干骨折缩短 5.0cm 以上 成角畸形 30 o 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 胫腓骨骨折缩短 5.0cm 以上 成角畸形 30 o 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 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 30 o 以上 j)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 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 致股骨头坏死 l)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 ; 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 以上 ; 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 以上 n) 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 一足除第一趾外, 离断或者缺失 4 趾 o) 两足 5 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 一足除第一趾外, 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轻伤一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 b)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 ; 二节以上椎体骨折 ; 三处以上横突 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14

15 c) 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 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 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 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 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 已行假体置换 h) 骺板断裂 i)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0% 以上 ; 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 以上 j) 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 ; 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 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 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 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0cm 以上 轻伤二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 以上 b)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 ( 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 );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 ; 半月板破裂 f) 四肢长骨骨折 ; 髌骨骨折 g) 骨骺分离 h) 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 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 ; 除第一趾外, 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 ; 一趾缺失 j) 两节趾骨骨折 ; 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 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 ; 距骨 跟骨 骰骨 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 ; 跖跗关节脱位 l) 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轻微伤 a) 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 ; 刺创深达肌层 b) 肢体关节 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 骨挫伤 d) 足骨骨折 e) 外伤致趾甲脱落, 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15

16 f) 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重伤一级 a) 双手离断 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重伤二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 一手除拇指外, 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 不能对指和握物 d)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 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 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一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 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 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 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 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 ) d) 舟骨骨折 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轻微伤 a) 手擦伤面积 10.0cm 2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cm 2 以上 b) 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 ; 刺伤深达 肌层 c) 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 腕骨 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 外伤致指甲脱落, 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重伤二级 a)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 16

17 b)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 以上 轻伤一级 a)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 b)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 以上 c) 撕脱伤面积 100.0cm 2 以上 d) 皮肤缺损 30.0cm 2 以上 轻伤二级 a)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b) 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 ;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 撕脱伤面积 50.0cm 2 以上 d) 皮肤缺损 6.0cm 2 以上 轻微伤 a) 擦伤面积 20.0cm 2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 2 以上 b) 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 ; 刺创深达肌 层 c) 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重伤一级 a) 深 II 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 或者 III o 面积达 30% 重伤二级 a)ii 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 或者 III o 面积达 10%; 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 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 枪弹创, 创道长度累计 180.0cm c) 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 ( 脑肿胀 ), 脑疝形成 d)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 ( 中度 ) e) 挤压综合征 (II 级 ) f)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 完全型 ) g) 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重度 ) h) 电击伤 (II o ) i) 溺水 ( 中度 ) j) 脑内异物存留 ; 心脏异物存留 17

18 k)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 重度 ) 轻伤一级 a)ii 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 或者 III o 面积达 5% b)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 不完全型 ) c)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 中度 ) 轻伤二级 a)ii 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 或者 III o 面积达 0.5% b) 呼吸道烧伤 c) 挤压综合征 (I 级 ) d) 电击伤 (Ⅰ o ) e) 溺水 ( 轻度 ) f)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 ( 轻度 ) g) 呼吸功能障碍, 出现窒息征象 h) 面部异物存留 ; 眶内异物存留 ; 鼻窦异物存留 i) 胸腔内异物存留 ; 腹腔内异物存留 ; 盆腔内异物存留 j)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 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 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 轻度 ) 轻微伤 a)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 ( 刺 ) 痕 ; 轻微撕脱性骨折, 无功能障碍 b) 面部 Ⅰ o 烧烫伤面积 10.0cm 2 以上 ; 浅 II o 烧烫伤 c) 颈部 Ⅰ o 烧烫伤面积 15.0cm 2 以上 ; 浅 II o 烧烫伤面积 2.0cm 2 以上 d) 体表 Ⅰ o 烧烫伤面积 20.0cm 2 以上 ; 浅 II o 烧烫伤面积 4.0cm 2 以上 ; 深 II o 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 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 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 比照本标准中的相 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反应性 精神病 癔症等, 均为内源性疾病, 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18

19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 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 贯通创, 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 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 根折和根冠折, 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 ( 刺 ) 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 ( 无功能障碍 ) 的, 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 主动脉弓分支 肺动脉 肺静脉 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 腹主动脉 髂总动脉 髂外动脉 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 肘 腕 髋 膝 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 ( 包括正中神经 尺神经 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 ) 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 ( 包括坐骨神经 腓总神经 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 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 如 : 颅骨修补材料 人工晶体 义眼座 固定义齿 ( 种植牙 ) 阴茎假体 人工关节 起搏器 支架等, 但可摘式义眼 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 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 器官离断 ( 包括牙齿脱落 ), 经再植 再造手术成功的, 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 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 岁按 50% 计算,7~10 岁按 60% 计算,11~14 岁按 80% 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19

20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 严重危及生命 ; 遗留肢体严重残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 ; 严重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 危及生命 ; 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 度容貌毁损 ; 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 未危及生命 ; 遗留组织器官结构 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 未危及生命 ; 遗留组织器官结构 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 与重伤一级相衔接, 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 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 与轻伤一级相衔接, 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 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 未达轻微伤 标准的, 不鉴定为轻微伤 20

21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 智能 (IQ) 减退极重度智能减退 :IQ 低于 25; 语言功能丧失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 :IQ25~39 之间 ;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 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 :IQ40~54 之间 ; 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 但词汇贫乏, 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 :IQ55~69 之间 ; 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 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 ; 生活能自理, 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 :IQ70~84 之间 ; 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 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 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 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症状表现为 : 意识障碍 ; 遗忘综合征 ; 痴呆 ; 器质性人格改变 ; 精神病性症状 ; 神经症样症状 ; 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 (1) 进食 (2) 翻身 (3) 大 小便 (4) 穿衣 洗漱 (5) 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 ( 肌力 )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 正常肌力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1

2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 共济失调, 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 中 重三度 重度 : 不能自行进食, 大小便, 洗漱, 翻身和穿衣, 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 : 上述动作困难, 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 : 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 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 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 头部外伤 90 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 脑电图检查 ( 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 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 ) 显示异常脑电图 (4) 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重度 : 大便不能控制 ;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 ;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 ; 直肠内压测定, 肛门注水法 <20cmH2O 轻度 : 稀便不能控制 ;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 直肠内压测定, 肛门注水法 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重度 : 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 50mL 轻度 : 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 <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重度外翻 : 睑结膜严重外翻, 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 : 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 : 睑结膜与眼球分离, 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重度 : 面部瘢痕畸形, 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 眉毛缺失 ;(2) 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 外耳缺失 ;(4) 鼻缺失 ;(5) 上 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 颈颏粘连 中度 : 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 眉毛部分缺失 ;(2)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 耳廓部分缺失 ;(4) 鼻翼部分缺失 ;(5)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 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 :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 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 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 :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 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 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 ( 面神经麻痹 )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 ( 核下性 ) 面神经损伤所致 22

23 完全性面瘫 : 是指面神经 5 个分支 ( 颞支 颧支 颊支 下颌缘支和颈支 ) 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 痪, 表现为 : 额纹消失, 不能皱眉 ; 眼睑不能充分闭合, 鼻唇沟变浅 ; 口角下垂, 不能示齿, 鼓腮, 吹 口哨, 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 : 是指面神经颧支 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 I 度 : 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 Ⅱ 度 : 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 Ⅲ 度 : 大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 取 kHz 四个频率 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 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 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 4 舍 5 入法进为整数 级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 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 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 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 在听阈 评估时, 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 (db HL) 一般情况下, 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 听阈高 10~20 db( 该差值又称 校正值 ), 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 校 正值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 校正值, 如果没有自己的 校正值, 则取平均值 (15 db) 作为 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 按照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GB ) 听阈级偏差的中 值 (50%) 进行修正, 其中 4000Hz 的修正值参考 2000Hz 的数值 表 B.1 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 (GB ) 男 女 年龄 500Hz 1000Hz 2000Hz 500Hz 1000Hz 2000Hz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 B.2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2003 年,WHO)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0.3 中度视力损害 ( 视力损害 1 级 ) 重度视力损害 ( 视力损害 2 级 ) 盲 ( 盲目 3 级 ) 盲 ( 盲目 4 级 ) 0.02 光感 23

24 盲 ( 盲目 5 级 ) 无光感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 实测视野有效值 (%)= 8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 表 B.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 ( 半径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重度 : 临床症状严重 ;T3 T4 或者 FT3 FT4 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 : 临床症状较重 ;T3 T4 或者 FT3 FT4 正常,TSH>50μU/L 轻度 : 临床症状较轻 ;T3 T4 或者 FT3 FT4 正常,TSH, 轻度增高但 <50μU/L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 重度 : 空腹血钙 <6mg/dL 中度 : 空腹血钙 6~7mg/dL 轻度 : 空腹血钙 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重度 : 声哑 不能出声 轻度 : 发音过弱 声嘶 低调 粗糙 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严重构音障碍 : 表现为发音不分明, 语不成句, 难以听懂, 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 : 表现为发音不准, 吐字不清, 语调速度 节律等异常, 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24

25 B.6.1 心功能分级 Ⅰ 级 : 体力活动不受限, 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 呼吸困难或者心悸 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 级 :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 休息时无症状, 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 心悸 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亦称 Ⅰ 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 级 :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休息时无症状, 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亦称 Ⅱ 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 级 :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 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亦称 Ⅲ 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 级 : 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 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 级 : 平路步行 1000m 无气短, 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 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 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 级 : 平路步行 100m 即有气短 4 级 : 稍活动 ( 如穿衣 谈话 ) 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临床表现为面 颈 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 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 ; 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程度血清清蛋白血清总胆红素腹水脑症凝血酶原时间 重度 <2.5g/dL >3.0mg/dL 顽固性明显无或者少量, 无或者中度 2.5~3.0g/dL 2.0~3.0mg/dL 治疗后消失轻度轻度 3.1~3.5g/dL 1.5~2.0mg/dL 无无 明显延长 ( 较对照组 >9 秒 ) 延长 ( 较对照组 >6 秒 ) 稍延长 ( 较对照组 >3 秒 ) B.7.2 肾功能不全 表 B.5 肾功能不全分期 分期内生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浓度血肌酐浓度临床症状 代偿期 失代偿期 尿毒症期 降至正常的 50% 50~70mL/min 25~49 ml/min <25 ml/min 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177μmol/L(2mg/dL) 但 无明显临床症状, 可有轻 <450μmol/L(5mg/dL) 度贫血 ; 夜尿 多尿 >21.4mmol/ L 450~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 (60mg/dL) 707μmol/L(5~8mg/dL) 尿毒症临床症状 25

26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 度 : 会阴部粘膜 阴唇系带 前庭粘膜 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 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 度 : 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 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 度 : 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 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 B.6 烧伤深度分度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Ⅰ 度 表皮 皮肤红肿, 有热 痛感, 无水疱, 干燥, 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不留瘢痕 Ⅱ 度 Ⅲ 度 剧痛, 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 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 ; 组浅 Ⅱ 度真皮浅层不留瘢痕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 局部温度明显增高痛, 损伤已达真皮深层, 水疱较小, 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深 Ⅱ 度真皮深层和坏死 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 可见基底微湿, 色泽苍白上有可留下瘢痕红出血点, 局部温度较低全层皮肤或不痛, 皮肤全层坏死, 干燥如皮革样, 不起水疱, 蜡白或者焦需自体皮肤移植, 有者皮下组织 黄, 炭化, 知觉丧失, 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 局部温度低, 瘢痕或者畸形肌肉 骨骼发凉 B.8.2 电击伤 Ⅰ 度 : 全身症状轻微, 只有轻度心悸 触电肢体麻木, 全身无力, 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 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 度 : 触电肢体麻木, 面色苍白, 心跳 呼吸增快, 甚至昏厥 意识丧失, 但瞳孔不散大 对光反射存在 Ⅲ 度 : 呼吸浅而弱 不规则, 甚至呼吸骤停 心律不齐, 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重度 : 落水后 3~4 分钟, 神志昏迷, 呼吸不规则, 上腹部膨胀, 心音减弱或者心跳 呼吸停止 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 5~6 分钟 中度 : 落水后 1~2 分钟, 神志模糊, 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 血压下降, 心跳减慢, 反射减弱 轻度 : 刚落水片刻, 神志清, 血压升高, 心率 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 ( 例如暴力挤压 )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 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 出现肢体明显肿胀 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 级 : 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 肌酸磷酸激酶 (CPK) 增高, 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 级 : 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 肌酸磷酸激酶 (CPK) 明显升高, 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 少尿, 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 致有效血容量丢失, 出现低血压者 Ⅲ 级 : 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 肌酸磷酸激酶 (CPK) 显著升高, 少尿或者尿闭, 休克, 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26

27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 急性起病, 呼吸频率数和 / 或呼吸窘迫 (3) 低氧血症,PaO2/FiO2 200mmHg (4) 胸部 X 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 肺毛细血管楔压 (PCWP) 18mmHg, 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 5 项可诊断为 ARDS 表 B.7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临床分级血气分析分级程度呼吸频率临床表现 X 线示吸空气吸纯氧 15 分钟后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 边缘氧分压 <8.0kPa 氧分压 <46.7kPa 轻度 >35 次 / 分无发绀模糊二氧化碳分压 <4.7kPa Qs/Qt>10% 发绀, 肺部有异斑片状阴影或者呈磨玻璃氧分压 <6.7kPa 氧分压 <20.0kPa 中度 >40 次 / 分常体征样改变, 可见支气管气相二氧化碳分压 <5.3kPa Qs/Qt>20% 呼吸极度窘重度迫 发绀进行性加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 重, 肺广泛湿罗支气管气相明显音或者实变 氧分压 <5.3kPa(40mmHg) 氧分压 <13.3kPa 二氧化碳分压 >6.0kPa Qs/Qt>30%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 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 ): 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 咳呛震痛, 胸闷气急, 痰中带血, 神疲身软, 面色无华, 皮肤出现瘀血点, 上肢无力伸举, 脉多细涩 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 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 ( 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 ): 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 严重呼吸困难, 口唇紫绀, 胸闷欲绝, 脉细涩 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 高热等非特异症状 此后出现呼吸窘迫 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 在眼结膜及肩 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 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 血小板减少, 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 肺部 X 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表 B.8 休克分度程度血压 ( 收缩压 )kpa 脉搏 ( 次 / 分 ) 全身状况轻度 12~13.3(90~100mmHg) 90~100 尚好中度 10~12(75~90mmHg) 110~130 抑制 苍白 皮肤冷重度 <10(<75mmHg) 120~160 明显抑制垂危 0 呼吸障碍 意识模糊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 阴茎无勃起反应, 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 :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 >0,<4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 <10 分钟 轻度 :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 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 <10 分钟 27

28 附录 C ( 资料性附录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C.1 视力障碍检查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 5 分记录两种方式 视力 ( 指远距视力 ) 经用镜片 ( 包括接触镜, 针孔镜等 ), 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 (0.8 以上 ) 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 ( ) 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而大于 5 度者为盲目 3 级, 如半径小于 5 度者为盲目 4 级 周边视野检查 : 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 视标颜色 : 白色, 视标大小 :5mm, 检查距离 330mm, 视野背景亮度 :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 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 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SF/Z JD ) C.2 听力障碍检查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914) C.3 前庭平衡功能检查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 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 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 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 ( 如眼震电图 / 眼震视图 静 动态平衡仪 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 ), 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 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 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 或者减退 C.4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 具体方法参考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SF/Z JD ) C.5 体表面积计算九分估算法 : 成人体表面积视为 100%, 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 11 个 9% 等面积区域, 即头 ( 面 ) 颈部占一个 9%, 双上肢占二个 9%, 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 9%, 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 9%+1%( 见表 B2) 表 C.1 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28 部位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头 6 颈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1 9)=9 (3 9)=27 (2 9)=18

29 双手 5 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5 9+1)=46 全身合计 100 (11 9+1)=100 注 : 12 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 : 头颈部 =9+(12- 年龄 ), 双下肢 =46-(12- 年龄 ) 手掌法 : 受检者五指并拢, 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 1% 公式计算法 :S( 平方米 )=0.0061X 身长 (cm) x 体重 (kg) C.6 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价 肢体关节功能评价使用说明 ( 适用于四肢大关节功能评定 ): 1. 各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于相应关节所有轴位 ( 如腕关节有两个轴位 ) 和所有方位 ( 如腕关节有四 个方位 ) 功能丧失值的之和再除以相应关节活动的方位数之和 例如 : 腕关节掌屈 40 度, 背屈 30 度, 桡屈 15 度, 尺屈 20 度 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 30% 40% 60% 和 60%, 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 度为 47.5% 如果掌屈伴肌力下降 ( 肌力 3 级 ), 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 65% 40% 60% 和 60% 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 56.25% 2. 当关节活动受限于某一方位时, 其同一轴位的另一方位功能丧失值以 100% 计 如腕关节掌屈和背 屈轴位上的活动限制在掌屈 10 度与 40 度之间, 则背屈功能丧失值以 100% 计, 而掌屈以 40 度计, 查表得功 能丧失值为 30%, 背屈功能以 100% 计, 则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 65% 3. 对疑有关节病变 ( 如退行性变 ) 并影响关节功能时, 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应与对侧进行比较, 即 同时用查表法分别求出伤侧和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 并用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减去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 即为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 4. 由于本标准对于关节功能的评定已经考虑到肌力减退对于关节功能的影响, 故在测量关节运动活 动度时, 应以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准 C.6.1 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 C.2 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前屈后伸外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30 展内收内旋外旋 71~ ~ ~ ~ ~ ~ ~ ~ ~ ~ ~ ~ ~ ~ ~ ~ ~ ~ ~ ~ C.6.2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屈 曲 伸 展 表 C.3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注 : 为方便肘关节功能计算, 此处规定肘关节以屈曲 90 度为中立位 0 度 30

31 C.6.3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 C.4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掌屈背屈桡屈尺屈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 ~ ~ ~ ~ C.6.4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前屈后伸 表 C.5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32 外展内收外旋内旋 ~ ~ ~ ~ ~ ~ ~ ~ ~ ~ ~ ~ 注 : 表中前屈指屈膝位前屈 C.6.5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屈 曲 伸 展 表 C.6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注 : 表中负值表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 ( 直立位 ) 所差的度数 使用说明 : 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 即根 据关节屈曲与伸展运动活动度查表得出相应功能丧失程度, 再求和即为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当二者之和大于 100% 时, 以 100% 计算 32

33 C.6.6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 C.7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背屈跖屈 关节运动活 肌 力 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C.7 手功能计算 C.7.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法累加计算的结果 C.7.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手感觉丧失功能是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 50% 计算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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