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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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中国重工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三月

2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 : 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全文, 该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2

3 目录 公司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4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6 ( 一 ) 交易方案概述... 6 ( 二 )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概述... 6 二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8 ( 一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8 ( 二 ) 本次交易资产过户及股份发行情况... 9 ( 三 ) 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 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六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一 )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二 )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 一 )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二 ) 法律顾问意见 八 备查文件

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中船重工 本公司 / 公司 / 上市公司 / 中国重工 本次交易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本次重组 股权收购协议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工拟向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等 8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和 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风投基金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 华宝投资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基金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 ( 有限合伙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出让方 / 协议对方 /8 名交易对方 协议双方 / 双方交易对方和中国重工 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及国华基金 大船重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船重工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 交易标的 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定价基准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审计基准日 /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8 月 31 日 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嘉源 / 律师 / 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5 致同会计师 /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兴业 /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实施情况报告书 天健兴业出具的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51 号 ) 和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94 号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 最近两年及一期 2017 年 1-8 月 2016 年度和 2015 年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元 万元 亿元人民币元 万元 亿元 本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说明 : 除特别说明外, 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

6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一 ) 交易方案概述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中国重工拟向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等 8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将成为中国重工的全资子公司 ( 二 )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概述 1 发行定价根据 重组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中, 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 中国重工向 8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78 元 / 股, 符合 重组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 中国重工如有派息 送股 配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 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 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6

7 2 发行数量本次交易中,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51 号 ) 和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94 号 ), 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196, 万元, 其中大船重工 42.99% 股权评估价值为 1,659, 万元,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评估价值为 536,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万元母公司整体账母公司整体评估标的资产评估评估增值率标的资产面值 (A) 值 (B) 值 (C=(B-A)/A*100%) 大船重工 3,863, ,880, ,659, % 42.99% 股权武船重工 1,302, ,486, , % 36.15% 股权合计 5,166, ,366, ,196, 注 :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分别为 19, 万元和 1, 万元, 由中船重工享有 本次交易评估中,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已包含在资产评估母公司整体评估值的结果中 上表在计算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的标的资产评估值时, 已扣除了其中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的影响 本次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 按下述公式计算 : 发行股份总数量 =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之和 ;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 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 发行价格 ;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 本次中国重工将向中国信达等 8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总数为 379, 万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金额及认购股数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万元 万股 交易对方 大船重工 武船重工 持股比例交易作价持股比例交易作价 交易作价小计 认购股数小计 中国信达 8.22% 317, % 187, , , 中国东方 5.22% 201, , ,

8 国风投基金结构调整基金 15.94% 615, % 188, , , % 170, % 52, , , 中国人寿 3.98% 153, % 47, , , 华宝投资 1.53% 59, % 18, , , 招商平安 1.39% 53, % 16, , , 国华基金 2.29% 88, % 27, , , 合计 42.99% 1,659, % 536, ,196,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作价折合中国重工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 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放弃 若本次交易发行价由于除息 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中, 由于 8 名交易对方与中船重工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8 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8 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8 名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 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8 名交易对方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二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 一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 中国重工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7 年 11 月 13 日, 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 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8 名交易对方相关权力机构已做出决议, 同意以所持标 8

9 的公司股权认购中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具体情况如下 : 中国信达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总裁同意并获得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 中国东方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总裁同意并获得经营决策及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批准 国风投基金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结构调整基金已取得其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参与本次重组的投资决定 中国人寿投资决策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 华宝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 招商平安业务审查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国华基金已取得其管理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参与本次重组的决定 本次重组的 8 家交易对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无需经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另行予以同意 3 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1)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核准 ; (2)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 (3) 标的股权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 (4)2018 年 2 月 9 日,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94 号 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 二 ) 本次交易资产过户及股份发行情况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 年 2 月 12 日, 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大船重工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大船重工 42.99% 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 公司已取得大船重工 100% 股权, 大船重工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武船重工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9

10 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B)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 公司已取得武船重工 100% 股权, 武船重工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致同会计师出具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8) 第 110ZC0053 号 ), 经其审验认为 : 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止, 中国重工已取得大船重工 100% 股权和武船重工 100% 股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2,879,793,243 元, 累计实收资本 ( 股本 ) 人民币 22,879,793,243 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提供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中国重工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 三 ) 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 公司已根据证监许可 [2018]294 号批复实施了本次股票发 行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5.78 元 / 股, 发行数量为 379, 万股, 交易对价总额 为 2,196,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 ( 万股 ) 交易作价 ( 万元 )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7,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39,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8, ,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 34,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13,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 ( 有限合伙 ) 19, , 合计 379, ,19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 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 公司本次发行的 37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 异的情形 10

11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 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中国重工不存在因本次重组而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未来若上市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整, 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和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六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一 )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本次重组过程中, 中国重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和 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上述协议已生效,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 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 二 )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在本次交易过程中, 交易各方对股份锁定 避免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实施的其他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 ( 一 ) 中国重工尚需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 11

12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 ( 二 ) 中国重工及相关交易对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 ; ( 三 )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承诺人需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 ( 四 )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及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前述事项, 该等事项履行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 一 )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认为 :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中国重工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 ; 中国重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 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综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法律顾问意见公司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 : 中国重工本次重组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重组的实施符合 公司法 12

13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重工及相关交易对方尚需继续办理及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在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 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 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8) 第 110ZC0053 号 );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3

14 ( 本页无正文, 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 情况报告书 之盖章页 )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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