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计划 ) 系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安股份 公司 或 本公司 ) 依据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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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ZHONGAN TECHNOLOGY CO.,LTD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〇一六年六月

2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计划 ) 系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安股份 公司 或 本公司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参照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设立 2. 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树立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最终实现公司快速 持续 健康发展而设立 本着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 份 作为认购单位, 份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款确定,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 拟全额认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 或 本资管计划 ) 的一般级份额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超过 3000 万份, 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 1

3 一般级份额,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中安股份 ( 股票代码 :832620) 股票, 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张景伟承诺为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管计划中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和回购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挂牌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挂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6. 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管计划以二级市场 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 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 自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之日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一致同意可延期 8.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 优先级份额按照市场年化收益率 ( 实际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确定的为准, 下同 ) 按实际存续 2

4 天数优先获得收益 公司控股股东张景伟为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和回购 9.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 公司将依法适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0.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

5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释义... 5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参加对象的范围 确定标准及额度分配... 7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7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锁定期和变更... 9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投资 第六章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及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章其他

6 释 义 中安股份 公司 本公司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大会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计划草案 指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控股股东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景伟 委托人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票指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 本资管计划 指 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 管理人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 万元指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5

7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 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参照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目的 ( 一 )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树立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提升公司凝聚力, 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平衡公司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促进公司快速 持续 健康的发展 ( 二 ) 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机制, 实现股东 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的统一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一 )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 二 )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得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 ( 三 ) 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6

8 等 第二章 参加对象的范围 确定标准及额度分配 一 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 参加对象的范围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挂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三 参加对象份额分配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部由公司员工不超过 70 人认购, 规模不超过 1000 万份 单个员工认购数量及比例按照其职级确定, 单个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具体参加人数 认股份额以及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 参加对象的核实公司监事会对参加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参加对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 7

9 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00 万元, 分为 1000 万份份额,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中安股份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前 员工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数为准 参加对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挂牌公开转让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 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未缴足份额的认购权利 该部分丧失认购权的拟认购份额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进行二次认购申报, 申报份额如多于丧失认购权的拟认购股份额,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参加对象参与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 也称持有人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全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般级份额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不超过 3000 万元, 每份份额为 1 元, 共计不超过 3000 万份, 按照不超过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中安股份股票, 不用于购买其它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张景伟为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和回购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 ( 含大宗交易 )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本次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 8

10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 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 一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 二 )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 三 )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算过程,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锁定期和变更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 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计划所持有的中安股份股票 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中安股份股票全部出售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 经全体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所获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资 9

11 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锁定期满后,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 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全体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投资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而相应享有公司股票相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中安股份的固有财产 中安股份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公司以配股 增发等方式融资时, 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及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 10

12 东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存续期的延长等需要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持有人会议参加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 1. 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2. 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3.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及股东权利 4.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5.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 增发等融资项目 6.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计划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 一 )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 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管理委员会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单独或合计持 11

13 有员工持股计划 10%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召集 2. 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 (1) 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 (2) 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 (4) 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再融资时, 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 ; (5) 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5. 召开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 (2) 会议事由和议题 ; (3) 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 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 且不受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的限制 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2

14 ( 二 )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持有人会议 2.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 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 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主持 3. 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可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4. 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 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5. 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 多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6.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 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7.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每项决议应当经全体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 管理委员会 ( 一 )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13

15 ( 二 )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 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管理委员会委员因个人提出辞任或因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时, 由持有人会议补充选举相应管理委员会成员 ( 三 )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 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 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 )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 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 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4. 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14

16 5.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事宜 ; 6. 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 7.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 8. 对计划持有人发出补仓通知 ; 9. 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 五 )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 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 督促 检查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 )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 七 )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八 )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4. 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 管理委员会会议, 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 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 15

17 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公司选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并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管计划业务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二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国海金贝壳中安股份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 本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为 3000 万份, 按照 2:1 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 存续期限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 封闭期与开放期 :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 不开放参与 退出, 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投资理念 :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 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 二 ) 特别风险提示 : 16

18 1. 流动性风险 :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一般级的退出, 包括违约退出, 因此委托人需要承担运作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 2. 杠杆机制风险 : 本合同终止并清算后, 清算后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 基本收益分配后, 剩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一般级 因此, 一般级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一般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市场的投资环境严重恶化,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出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 该级份额的净值将出现显著超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总体净值损失的风险 三 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参与费率 :0 退出费率 :0 管理费率 : 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托管费 : 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 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 一 )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在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情况下,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以转让 继承, 但不得退出 用于抵押或质押 担保或偿还债务 ( 二 ) 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1. 丧失劳动能力 :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应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2. 退休 : 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其应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17

19 不受影响 3. 死亡 : 持有人死亡的, 其应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4.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的, 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5.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并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退还给该持有人 : 1. 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 2. 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 3.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 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 4. 持有人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 5.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资管计划的到期退出当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到期届满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持有的中安股份股票, 则按如下方式退出 : 1. 若届时公司的交易方式是协议转让, 则由控股股东张景伟回购, 价格不低于股票成本价 ; 2. 若届时公司的交易方式是做市转让, 则通过与做市商做市交易退出 二 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 一 ) 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分配 : 1. 在标的股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18

20 进行分配 2. 在标的股票锁定期内,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时, 资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 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 在标的股票锁定期内, 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时, 资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也一并锁定, 在资管计划退出日或产品结束时进行分配 ( 二 ) 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资管计划减持标的股票, 在资管计划设定的退出开放日, 对员工持股计划对应计划份额进行退出 ( 三 )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资管计划终止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随之终止 ( 四 ) 存续期内, 委托人需按约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 当资管计划可分配的现金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及托管费时, 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补缴资金, 用于支付管理费及托管费 ( 五 ) 存续期满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时, 资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 资管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的可分配资产向本员工持股计划分配, 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按各持有人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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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 四 )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 五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 四 )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 五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慈星股份 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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