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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期貨信託基金名稱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二 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 三 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 開放式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四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 五 期貨信託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 六 本次核准募集金額 : 本基金首次核准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拾億元 第一次核准 追加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合計最高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億元整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億個單 位 第一次核准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最高為壹拾壹億 個單位數 八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 九 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 投資人投資基金前, 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 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 25 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 第 35 頁買回開始日 第 11 頁短線交易及第 38 頁至第 40 頁損益兩平點估計等事項 ( 三 ) 於基金成立日前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應於申購書上填具受益人之證券交易集保帳號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該集保帳號所屬證券商完成填具風險預告書作業後, 始得於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風險預告作業應依各證券商規定辦理 ( 四 )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 故投資人交易本基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及風險 : 1 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為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 標普 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簡稱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 ), 指數名稱為指數 提供者提供並授權本基金使用, 指數名稱中所列 增強 係指數提供者中譯 Enhanced 之文字, 由於輕原油期貨常出現正價差, 若正價差過高或延續 期間過長, 恐造成轉倉之高成本壓力, 因此如何降低正價差期間之轉倉成本, 1

2 即為本指數 Enhanced 之意涵, 另外 超額回報 係指數提供者中譯 Excess Return 之文字, 並非對標的指數或本基金績效表現有超額回報或投資獲利之暗示或保證 標的指數報酬以反應指數成分原油期貨契約表現為主, 而本基金之績效表現亦視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之表現及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成效而定 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2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操作策略, 故投資人交易本基金需承擔下列風險 : (1) 本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原油期貨,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原油期貨價格波動影響, 如原油期貨價格下跌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而本基金追求標的指數報酬之目標及操作, 不因標的指數劇烈波動而改變 此外, 本基金係以交易原油期貨為主, 申購人應了解原油期貨價格不等同於原油現貨價格, 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價格差異 (2)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之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的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原油期貨契約, 惟所選之原油期貨契約, 係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後之期貨契約,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 代表性等層面上皆屬相對良好的投資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3) 因下列因素可能使基金報酬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報酬而產生追蹤偏離,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A 本基金交易之原油期貨以美元計價, 本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本基金操作需承擔因匯率風險 B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C 本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原油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本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本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D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本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2

3 ( 五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將依本公開說明書規定依本基金 現金申購 / 買回日清單公告 所載之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乘以一定比例之金額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前述一定比例目前為 110%, 惟如遇海外交易市場連續休假日之情事者, 前述一定比例之比重得由期貨信託公司公告後機動調整, 並應於調整後三個營業日內恢復為 110% ( 七 )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之申購 / 買回, 申購人 / 受益人如未依本公開說明書規定繳足應付之實際申購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導致交易失敗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向申購人 / 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九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期貨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 ) 其他揭露之事項 : 1.S&P GSCI 系列原油指數編製方式及本基金選擇以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為標的指數之原因 : S&P GSCI 系列原油指數包括 Spot Excess Return 及 Total Return 三種, 其中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之指數編製規則乃不考慮轉倉實 務, 而於轉倉期間直接以實際應轉出及轉入之期貨契約月份之間的價格變化進 行指數計算, 此舉已形同追蹤原油現貨, 其指數編製方式與基金操作實務之差 異, 將產生追蹤誤差擴大的假象, 故不適合作為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Total Return 之指數編製規則規定投資與 基金規模相當之美國國庫券金額, 然基金必須依國內法規規定保留流動部位以 及超額保證金準備, 無法依據該指數編製操作進行追蹤操作, 故亦不適合作為 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 相較於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及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Total Return,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指 數整合轉倉實務作業及符合法規之可操作性, 較貼合實際狀況, 故本基金選擇 以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為標的指數 2. 本基金於轉倉期間遇非營業日之處理方式 : 如遇非營業日, 基金經理人將視市場行情狀況, 可能執行的因應處理方式 : (1) 將轉倉時間集中在符合轉倉規則之營業日內平均轉倉 ; (2) 提前或延後進行平均轉倉 3. 本基金淨值計算時點及匯率採計時點 : 3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期貨或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 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九時至十時之間, 期 貨信託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 換, 及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以計算日所 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或最接近下午四時且不超過四 時之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因國 內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國外期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 故可能造成相關資訊落 差之情形 ( 十一 ) 本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十二 ) 免責聲明 :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是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SPDJI ) 的一款產品, 且已授權予元大 投信使用 Standard & Poor s 與 S&P 均為 Standard & Poor 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S&P ) 的註冊商標 ;Dow Jones 是 Dow Jones Trademark Holdings LLC( Dow Jones ) 的註冊商標 ; 這些商標已授權予 SPDJI 使用 S&P S&P GSCI 和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是 S&P 的商標, 且已 授權予 SPDJI 及其附屬公司使用, 並已從屬授權予元大投信用於特定用途 Goldman Sachs & Co. 或其附屬公司並不擁有 擔保或批准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 額回報指數或與其有關聯 SPDJI Dow Jones S&P 其各自的附屬公司或其 第三方許可人均不保薦 擔保 銷售或推廣元大投信的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而且他們中的任何一方概不就投資有關產品的合理性做 出任何聲明 ( 十三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4

5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期貨信託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期貨信託事業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無 四 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無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處理 ) 六 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林安惠 洪玉美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網址 : 電話 : 七 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無 八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期貨信託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5

6 元大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 網址 九 受委任提供海外交易諮詢及執行之國外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 無 十 受全權委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專業機構 無 十一 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可查閱及洽購本基金信託契約 十二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十三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6

7 期貨信託基金 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 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 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 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 ( 一 )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 二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三 ) 由於本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原油期貨,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原油期貨價格波動影響, 如原油期貨價格下跌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此外, 本基金係以交易原油期貨為主, 申購人應了解原油期貨價格不等同於原油現貨價格, 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價格差異 六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 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 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 故除國內相關法令外, 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 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 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詳細風險因素請詳本基金公開說 明書 基金概況 / 伍 風險因素之內容第 25 頁 7

8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參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伍 風險因素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期貨信託基金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 肆 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伍 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柒 本基金之資產 捌 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期貨信託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其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壹拾陸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柒 期貨信託公司之更換 壹拾捌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玖 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貳拾 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9 貳拾壹 受益人名簿 貳拾貳 受益人會議 貳拾參 通知及公告 貳拾肆 信託契約之修訂 期貨信託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壹 基金銷售機構 ( 基金上市前 ) 貳 預計上市後之參與證券商名單 特別記載事項 壹 期貨信託公司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期貨信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期貨信託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一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10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募集額度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第一次追加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合計首次募集及第一次追加募集之總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億元整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發行及第一次追加發行之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壹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後,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期貨信託公司 ) 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前述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期貨信託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運用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交易或投資 : ( ㄧ ) 本項所稱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係指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1

11 ( 二 ) 本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 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 境外基金 ; 前述基金以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為限 ( 三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以 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並將本基金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投 資於各成分商品 本基金所採用之指數化策略以完全複製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主 本基金所稱完全複製法策略係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原油期貨 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 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原 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 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 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應於成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上市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投資 於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原油期貨契約價值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 ( 五 ) 但依期貨信託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 本基金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所投資 之期貨契約市值及有價證券合計達 20%( 含 ) 以上之證券交易市場或期貨交易 市場及其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不可抗力 ) 金融市場 ( 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交易市 場 證券交易市場 債券交易市場及外匯市場 ) 有暫停交易或法令政策變更之 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或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 本數 ) ( 六 ) 俟前款第 2 點及第 3 點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 即調整, 以符合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 八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九 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範圍簡述 ( 一 ) 投資方針 : 1. 本基金之投資, 除依前述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所列規定外, 另依以下原則進 行操作或投資 : 本基金運用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 依照投資目標, 本基 金初步資金配置比例與資產投資組合配置規劃如下, 惟各標的之投資比重規 劃仍得依投資市場現況, 於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機動調整 : (1) 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價值之總合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90%~105%, 前述之投資標的, 最主要的操作目的在於追蹤標的指數, 以縮小基金與標的指數間的追蹤偏離度 2

12 (2) 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之境內外基金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0%~10%, 前述 有價證券投資, 目的在於藉由安全投資標的來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用效率 (3) 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50%~60%, 前 述貨幣市場投資工具, 目的在於藉由安全投資標的來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 用效率 (4) 前述 (1)~(3) 項所規劃之資金配置比例, 並非永久固定之比例, 下表為基金 在一般市況之常態性資金配置, 期貨信託公司將考量央行國際金融市場現 況 各貨幣市場工具收益率及本基金實際申贖狀況, 遵循法規及本基金信 託契約約定之各項投資限額, 進行對基金最有利之配置 產品操作限額 常態資金配置 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價值 70%~110%( 註 ) 90%~105% 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之境內外基金 0~10% 0~10% 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 30~70% 50%~60% ( 註 ) 本基金以原油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原則 2.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 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本基金基 金保管機構處理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本基金資產, 除現金外, 應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經 金管會核准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不在此限 上開之銀行 交易 對象及標的物, 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 3.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期貨交易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期貨商 證券商 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在期貨交易市場為現款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 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證 券交易市場, 或與期貨信託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期貨信託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期貨 證券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期貨信 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 證 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 證券經紀 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期貨商 證券商 5.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前, 應檢具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 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7.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 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除金管會核准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持有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 ( 以下簡稱期權 ) 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 所需原始保證金, 加計從事期權與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 3

13 額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2) 持有單一選擇權序列之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加計從事同一選擇權 序列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額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所稱選擇權序列, 指具有相同標的物 到期日及履約價之期 權及選擇權買權契約或賣權契約 8.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 時, 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其交易之總風 險暴露, 除金管會核准外,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總風險暴露以交易所生最大可能之 損失為衡量標準, 不包含為規避未來交割之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期貨交易 未來交割之匯率風險係為以外幣交易之商品, 未來交割時有可能因匯率變 化而產生之匯率風險 9.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前項交易之期權契約或選擇權契約賣出交易時, 應有適足擔保並依期貨公會自律規範辦理 其交易對象並應為符合金管會 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 10.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 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 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本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 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 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11.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 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 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與本期貨信託公司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期貨與證 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 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期貨信託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 (6) 不得投資於與期貨信託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不得運用本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 全部或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4

14 (8) 期貨信託公司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十 ; (9) 期貨信託公司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 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0)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與他人 但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 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 (12) 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或任一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 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3)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14)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12. 前項各款規定之禁止或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規定 13. 期貨信託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 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違反本條第 11 項禁止或限制規定之情事者, 不 受該項限制 但期貨信託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 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投資或交易部位 ( 二 ) 投資策略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以 追蹤標的指數 ( 即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 之績效為目標, 並將本 基金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投資於各成分商品 本基金所採用之指 數化策略以完全複製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主 本基金所稱完全複 製法策略係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原油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惟本 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 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 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 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 標 ( 三 ) 基金特色及定位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本基金募集成立後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 市掛牌交易, 提供投資人多一種投資工具之選擇 就本基金特色及定位分述如 下 : 5

15 基金特色定位 1. 首檔追蹤原油期貨指數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原油為台灣投資人最熟知的原物料投資標的之一 過往國內雖有標榜可反映原油現貨價格之投資標的, 如 : 能源股票型基金, 但均非與原油價格直接連動 以及在操作靈活度與交易成本上, 不及與原油價格具連結性的原油期貨 本基金主要以追蹤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提供台灣投資人原油相關波段交易之工具 2. 資產配置的重要元件 : 過往台灣民眾的投資組合中, 大部分僅有與股債連結的投資商品, 與原油連動的原油期貨 ETF 之發行, 將為投資人的資產配置提供了一個可分散投資風險並創造投資組合績效之投資元件 本基金之發行, 將與本公司現有之國內 外股票 ETF 產品線結合, 提供臺灣民眾完整資產配置元件, 其透明 低成本與高效率之特性, 將有助於投資人進行原油之波動操作 此外,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後, 投資人可運用本基金於集中市場進行多空雙向交易之特性, 並可為投資人創造避險之作用 ( 四 ) 對基金之整體風險控管方式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將部分資金作為期貨原始保證金與超額保 證金, 用以購買標的指數期貨契約,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 其風險管理將著 重在市場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管理 流動性管理及基金作業風險管理等 以下 將針對各項主要風險及控管逐一詳述 : (1) 市場風險 : A. 風險情形 :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 必要費用之後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並將本基金之資產依標的指 數編製之權值比例投資於成分契約 本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以 完全複 製法 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管理方式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 此本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本基金績效表 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B. 控制方式 : 於期貨信託公司 市場風險管理辦法 訂定本基金以年度基金 累計 TD 下限值當作控管點, 將每日監控年度累計 TD 值, 如年度累計 TD 值 達到檢視標準, 基金經理人應重新檢視投資策略或執行調整機制, 並於事 實發生五個營業日內完成 TD 改善報告書, 報告書應詳列因應對策, 經相關 部門簽核與存檔 此外, 每月彙整 TD 改善報告事件, 於風險管理委員會揭 露 其他諸如 VaR 值 CVaR 值 敏感性分析 壓力測試 部位曝險值等數 值, 皆能在本公司風險管理系統 YFMS 上進行分析 監控 警示與通知, 且能產出相關風險報表供查閱 (2) 信用風險 : A. 風險情形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商品, 由於交易所採每日結算, 所 以期貨商品部分應無信用風險, 但期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仍將影響基金資 6

16 產操作 此外, 由於本基金得進行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與債券附買回等 交易保有基金流動性部位, 故存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與交易標的信用風 險 針對基金往來之銀行 交易對手或投資標的物, 均遵循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 50 條所定之相關規定, 以控管此部分之信用風險 針對此部分 之信用風險衡量方式如下 : (A) 信用評等 : 以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等來衡量其信用風險 (B) 曝險值 : 以其名目市值或以名目市值配合風險權數來衡量其曝險值, 可衡量流動性部位若因信用風險所生之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C) 集中度 : 以投資在各交易對手與各商品類別之金額與其占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比例衡量之 B. 控制方式 : (A) 期貨交易管理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期貨商為主要 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 之前或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 手風險 此外, 本公司另訂 交易對象評估遴選作業程序 規範往來交易 對象下單交易相關規定 依交易對手之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交易品質 資訊提供等項目進行定期評估及遴選以分散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遴選作 業程序如下 : a. 依期貨商之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與手續費率等項目進行期貨商評估作 業, 列出合格期貨商 b. 合格期貨商再依交易品質 服務項目 資訊提供等項目進行分級, 並依 分級結果進行下單口數控管 (B) 流動性部位管理 本基金流動性部位管理之信用風險限額應依據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於 交易 對象評估遴選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其資金運用交易對象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資格者 (3) 流動性風險 : A. 風險情形 : 本基金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目標,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投資於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原油期貨契約價值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標的指數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編製方式, 係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 所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 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 轉倉期貨契約評估作業, 並由轉倉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期貨契約 當年 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期貨契約以及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的輕原油 期貨契約為轉倉候選合約, 前述期貨契約雖具一定的流動性, 惟在不可抗 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此外另外, 本基金可能 為因應期貨交易所需之原始保證金以及避免因為期貨價格波動而承擔保 7

17 證金追繳風險 此外, 及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申購買回交易會影響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 本基金如遇初級市場大量贖回時也可能有整體流動性風險 B. 控制方式 : 因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原油期貨契約, 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契約, 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 本基金之操作得豁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對交易單一期貨契約之限制, 除為因應的標的指數成份期貨契約調整而進行轉倉交易或因應客戶大量贖回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本基金仍依下列標準進行基金日交易量及日庫存量之風險監控 : a. 日交易量 : 本基金當日交易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成交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b. 日庫存量 : 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未平倉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故規劃常態性維持 300% 以上之超額保證金, 亦即保證金維持率將達 400% 以上, 若期貨價格波動度過大時, 則再適度提高保證金維持率, 以隨時因應行情波動以及異常波動時之保證金需求並規避保證金追繳風險 另外, 本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期信 ETF 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4) 作業風險管理 A. 風險情形 : 作業上的人為與系統疏失, 如 : 帳務錯誤 資料維護錯誤等等, 將統計各類人為與系統之疏失次數及原因, 以衡量作業風險的頻率 本公 司制定 作業風險事件通報實施要點, 指派有權人員負責進行監控與改 善, 並於每月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與追蹤, 以控制並降低作業風險 B. 控制方式 : 為確保所有交易或作業皆遵循法令規定, 且對於基金投資交 易 基金作業流程中有關授權 交易資訊之取得 交易對手之評估及交易 紀錄之保留等控管重點, 皆有適當內部控制規範 此外, 本公司亦制定 作 業風險事件通報實施要點, 以控制 追蹤並降低作業風險 (5)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 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 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本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 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 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2. 對各類風險之衡量與控管, 是否依照期貨公會所訂相關規範辦理及其風控管理 方式是否能有效控制該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風險 : 對各類風險之衡量與控管, 期貨信託公司均依照期貨公會所訂相關規範辦理 8

18 期貨信託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 相當程度達到控制相關風險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各種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3. 載明董事會檢視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之頻率 : 董事會將於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4. 載明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所定標準時之處理方式及通報機制 :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時, 將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 本公司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十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104 年 8 月 19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一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前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 二 ) 本基金成立後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2. 自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申購人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十二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前 - 1.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原則上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以買入標的指數成分商品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及以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成立後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9

19 2.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前項公告, 應於期貨信託公司之網站公告之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3. 申購價金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4. 申購手續費期貨信託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十三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透過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 ( 新臺幣貳拾元 ) 乘以一千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即不接受投資人直接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申購 ; 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惟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五十萬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十四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期貨信託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 ) 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期貨信託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或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除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10

20 十五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十六 買回費用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規定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十七 買回價格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十八 經理費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零零 (1.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十九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期貨信託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 保證機構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二十一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十二 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適用 二十三 期貨信託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 ( 或稱本公司 ) 之基金或委託,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客戶為自然人 : (1) 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地址證明文件 : 如帳單 對帳單 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 客戶為法人 團體 : (1)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存續證明等 11

21 (2) 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 高階管理人員 ( 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3. 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 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 (1) 信託存在證明文件 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 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 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 高階管理人員 ( 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 二 ) 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 本公司應依第 ( 一 )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 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 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 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 四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情形, 應予拒絕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 12

22 留存建檔 12.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16.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五 ) 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 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 營業日 ( 一 ) 營業日 : 指臺灣證券市場及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原油期貨交易之共同營業日,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各子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各子基金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 於每會計年度之 月之 15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各子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 二 )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即臺灣與美國 ) 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貳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一 期貨信託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期貨交易法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4 年 7 月 16 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之期貨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期貨交易法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期貨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 13

23 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期貨信託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基 金期貨信託契約, 以規範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 務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 事人 除期貨信託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 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依民國 104 年 8 月 27 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成立, 首次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億個單位 2 本基金依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發行及第一次追加發行之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壹億個單 位 參 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期貨信託公司之職責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 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 雇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過失, 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 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期貨信託 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之 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 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 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信 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 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 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壹之說明 ) 肆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一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之說明 ( 二 ) 基金投資組合配置情形及實際操作方式 1.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為目標, 並將本基金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 例投資於各成分商品 本基金所採用之指數化策略以完全複製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主 本基金所稱完全複製法策略係根據標的指數成 分原油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 14

24 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 所 不同規格之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 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 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2. 本基金運用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 依照投資目標, 本基 金初步資金配置比例與資產投資組合配置規劃如下, 惟各標的之投資比重規 劃仍得依投資市場現況, 於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機動調整 : (1) 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價值之總合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90%~105%, 前述 之投資標的, 最主要的操作目的在於追蹤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 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以縮小基金與標的指 數間的追蹤偏離度 (2) 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之境內外基金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0%~10%, 前述 有價證券投資, 目的在於藉由安全投資標的來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用效 率 (3) 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約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50%~60%, 前 述貨幣市場投資工具, 目的在於藉由安全投資標的來提升本基金資產之使 用效率 (4) 前述 (1)~(3) 項所規劃之資金配置比例, 並非永久固定之比例, 下表為基金 在一般市況之常態性資金配置, 期貨信託公司將考量央行國際金融市場現 況 各貨幣市場工具收益率及本基金實際申贖狀況, 遵循法規及本基金信 託契約約定之各項投資限額, 進行對基金最有利之配置 產品操作限額 常態資金配置 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價值 70%~110%( 註 ) 90%~105% 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之境內外基金 0~10% 0~10% 活存 定存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 30~70% 50%~60% ( 註 ) 本基金以原油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原則 ( 三 ) 本基金從事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之敘述 本基金以原油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交易原油相關之期貨契約總價值, 以不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原則 二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 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 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最新指數成分 資料, 考量各項投資因素之後, 作為調整成分商品之依據, 並製作成 基 金交易 / 投資分析報告, 提送部門主管 ( 或複核人員 ) 審閱, 並經總經理 ( 或 權責主管 ) 核可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應依據已核准之 基金交易 / 投資分析報告 作成 基 15

25 金交易 / 投資決定書, 送交部門主管 ( 或複核人員 ) 審閱, 並經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核可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經理人開具的 交易 / 投資決定書, 執行每日之交易, 其交易 / 投資執行之記錄, 送交複核人員審閱, 並呈送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核可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並陳述市場總體經濟 期貨市場的現況與未來, 製作成 交易 /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 ( 或複核人員 ) 審閱, 並依核決權限呈送至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核可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曾士育學歷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現任 : 元大投信期貨信託部專業經理 2012/07/06~ 迄今經歷 : 華南期貨經理事業部經理 2009/04/01~2012/07/03 華南投顧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人 2008/04/22~2009/03/31 元富期貨自營處研究經理 2006/10/02~2007/03/14 資格 : 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6 條資格條件之規定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期貨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三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及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2. 期貨信託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a. 不同期貨信託基金間對同一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交易或投資決定 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不在此限 b. 不同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交易或決策應分別獨立 c.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期貨信託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八及九所列之說明 四 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6

26 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 五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 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期貨信託公司董事會 之決議辦理 (2) 期貨信託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期貨信託公司 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 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 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 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 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 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 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 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子 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 式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 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基金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 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期 貨信託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期貨信託公司 B. 期貨信託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 後, 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 並委由基金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 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六 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式如下 : 17

27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本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七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 ( 或基金 ) 者, 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而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請詳前述 五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之說明 八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指數編製方式及期貨信託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 一 ) 指數編製方式 : 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為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其指數編製規則簡述如下 : 1. 指數基期及基點 :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以 1995/1/16 為指數基期, 基點為 100 點 2. 樣本選取 : (1) 樣本空間 : 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轉倉評估作業, 並以轉倉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契約及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契約以及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契約為轉倉候選合約 (2) 選樣標準 : 以轉倉月份可交易之第 1 個合約月份 ( 最近月 ) 及第二個合約月份 ( 次近月 ) 之正價差 (Contango) 幅度是否大於 0.5% 為評估依據 a. 若最近月與次近月的正價差未大於 0.5% 時, 則轉倉至轉倉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契約合約 b. 若最近月與次近月的正價差大於 0.5%: (a) 轉倉期間在日曆月份 1 月至 6 月期間者, 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 (b) 轉倉期間在日曆月份 7 月至 12 月期間, 則轉倉至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釋例說明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輕原油期貨轉倉價格計算月份對照表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G H J K M N Q U V X Z F 18

28 H J K M N Q U V X Z F G 期貨合約月份對照表合約月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合約代碼 F G H J K M N Q U V X Z 於 2015 年 3 月 27 日 ( 即 3 月的倒數第 3 個指數交易日 ) 進行 2015 年 4 月轉 倉評估作業, 並以 2015 年 5 月合約 (K5) 與 2015 年 6 月合約 (M5) 計算正價 差 (Contango) 幅度 若正價差未大於 0.5% 時, 則轉倉至轉倉月份的次 2 個 月輕原油契約合約, 否則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合 約 ( 說明 : 因轉倉期間落在日曆月份 1 月至 6 月期間, 故若最近月與次近 月的正價差大於 0.5% 者, 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 期貨契約收盤價 日期 5 月合約 (K5) 收盤價 6 月合約 (M5) 收盤價正價差幅度應轉倉月份 2015/3/ %>0.5% CLZ5 假設正價差幅度計算 =(6 月合約收盤價 /5 月合約收盤價 )-1 =(50.5/48.87)-1 =3.34% 正價差幅度 3.34%>0.5%, 故依指數編製規則規定,4 月份轉倉時將轉倉至 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合約, 即 2015 年 12 月份輕原油契約 合約 (3) 成分契約 : 單一期貨契約月份 3. 成分契約調整 ( 轉倉方式 ): (1) 轉出成分契約持有權重 : 於每月之第 1 個指數計算日 ( 含 ) 至第 5 個指數計算 日 ( 含 ) 內, 共 5 日, 依 以及 0 之順序逐日套用 (2) 轉入成分契約持有權重 : 於每月之第 1 個指數計算日 ( 含 ) 至第 5 個指數計算 日 ( 含 ) 內, 共 5 日, 依 以及 1 之順序逐日套用 4. 指數計算 : (1) 指數計算公式為 : = CDR(Contract Dollar Return), 於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中, 意指為 成分期貨價值隔日變化率 上述公式亦即 : 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 = 前一指數計算日指數值 *(1+ 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 化率 ) 在轉倉期間, 上述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須依 S&P 每年發布之 各月 初指定持有之成分期貨契約 (Designated Contract Expiration at Month Begin) 區 分 將到期之成分期貨契約 (the First Nearby Contract Expiration) 以及 轉入 成分期貨契約 (the Roll Contract Expiration) 兩者, 並且依據轉倉規則及其規 定之轉換比例於該兩者間進行配置後, 再進行指數計算 19

29 釋例說明 非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 假設持有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之條件如下表所示 : 20 d-1 日 d 日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價格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之指數值 100 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 =100 元 /80 元 -1 則 d 日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 =100 點 *( 元 /80 元 01 )=125 點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 假設持有某年度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 8 月份契約, 欲轉倉至同年度 9 月份契約 其轉倉期間為該月份之第 1 個 ( 含 ) 至第 5 個 ( 含 ) 個指數計算日 ( 假設 為 7/1~7/5), 下列算式以轉倉第 1 指數計算日 (7/1) 之計算值為 100, 試算 7/2 及 7/3 之指數值, 其他假設條件如下表所示 : 該年度 指數計算日日期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 貨契約價格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期 貨契約持有權重 8 月份 9 月份 8 月份 9 月份 7/1 ( 指數值為 100 點 ) % 20% 7/ % 40% 7/ % 60% 80%*85+20%*95 7/2 之指數值 =100*(1+ -1 )= %*80+20%*90 7/3 之指數值 = *(1+ 60%*90+40%*100-1 )= %*85+40%*95 註 :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貢獻計算之 由於 7/2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月 60% 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契約權重在 7/2 沒有貢獻, 故 7/2 的指數值是係以 7/2 實際持有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 (80% 近月及 20% 遠月 ) 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5. 指數修正 : (1) 指數並無股權性質之息值 權值 停牌 摘牌與股本變動之修正情形 (2) 停市 :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原油期貨契約停市時, 指數停止計算 6. 其他 : 本指數成分內容為非股權性質期貨契約, 且成分內容為單一期貨契約, 因此成分內容之選取不包含公司活動訊息 財務穩健性篩選 市值計算等考量層面 7. 有關標的指數補充說明事項 : (1) 簡要敘述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Index ER Index 與 TR Index 三指數 根據指數編製規則來看,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Index ER Index 與 TR Index 三指數乃追蹤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之相同期貨契約 權重及月份, 於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轉倉評估作業, 並於 執行轉倉月份的第 1 個 ~5 個指數計算日才會進行轉倉, 執行轉倉期間期貨 契約持有權重是指轉出月份期貨部位以每日轉倉 20% 至轉入月份, 而形成

30 轉出及轉入月份每日持有之權重如下 : 執行轉倉月份之轉倉日轉出月份持有權重轉入月份持有權重 第 1 轉倉日 80% 20% 第 2 轉倉日 60% 40% 第 3 轉倉日 40% 60% 第 4 轉倉日 20% 80% 第 5 轉倉日 0% 100% Spot 指數 : a. 一般期間 : 本日與前一日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價格變化進行 指數計算 b. 執行轉倉期間 : 本日與前一日之轉入及轉出月份 NYMEX 1000 桶輕原油 期貨契約持有權重及本日期貨契約價格變化進行指數計算 c. 基金追蹤標的指數時, 需因應指數調整進行期貨契約轉倉交易, 故如未將 轉倉交易的影響加入計算, 將會有追蹤偏離度持續擴大的問題, 故 Spot 指 數不適合做為指數追蹤標的 ER 指數 : a. 一般期間 : 指數編製方式與 Spot 指數相同, 雖然 ER 指數編製方式與 Spot 指數相同, 但經長時間累積轉倉期間之計算, 其指數值已不等於 Spot 指 數 b. 執行轉倉期間 : 在 Spot 指數編製方式下, 進一步考量轉入及轉出月份期 貨契約實際持有之權重所造成之報酬貢獻度, 亦即前一日收盤時段之轉入 及轉出月份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持有權重及本日期貨契約價 格變化進行指數計算 c. 此指數考慮實際期貨操作情形, 故 ER 指數較適合作為 ETF 之標的指數 TR 指數 : a. 一般期間 : 以 ER 指數 + 與期貨契約等值之美國國庫券再投資後的利得 b. 執行轉倉期間 : 以 ER 指數 + 與期貨契約等值之美國國庫券再投資後的利 得 c. 實務操作上, 基金資產仍需維持一定部位之超額保證金及新臺幣資產的現金流動金部位以因應期貨交易及基金申贖, 無法依指數編製規則規定將等值之期貨契約價值投資於美國三個月國庫券, 故 TR 指數不適合做為指數追蹤標的 (2)Spot Index Excess Return Index 及 Total Return Index 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釋例說明 : 假設持有某年度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 8 月份契約, 欲轉倉至同年度 9 月份契約 其轉倉期間為該月份之第 1 個 ( 含 ) 至第 5 個 ( 含 ) 交易日 ( 假設為 7/1~7/5), 下列算式以轉倉第 1 指數計算日 (7/1) 之計算值為 100, 試算 7/2 及 7/3 之指數值, 其他假設條件如下表所示 : 該年度 指數計算日日期 NYMEX 1000 桶 輕原油期貨契約 價格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 超額回報指數期貨 契約持有權重 假設美國 三個月期 年化國庫 美國三個月 期國庫券每 日持有報酬 21

31 8 月份 9 月份 8 月份 9 月份 券利率率 (TBR) (TBAR) 7/1 ( 指數值為 100 點 ) % 20% % - 7/ % 40% % % 7/ % 60% % (1)Spot Index 60%*85+40%*95 7/2 之指數值 =100*(1+ -1 )= %*80+20%*90 7/3 之指數值 = * (1+ -1 )= (2)Excess Return Index 7/2 之指數值 =100*(1+ -1 )= /3 之指數值 = *(1+ -1 )= 註 :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的貢 獻計算之 由於 7/2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 月 60% 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契約權重在 7/2 沒有貢獻, 故 7/2 的指數值是係以 7/2 實 際持有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 (80% 近月及 20% 遠月 ) 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3)Total Return Index TBRd=(1/(1-91/360*TBARd-1))^(1/91)-1 d= 指數計算日 d-1= 前一指數計算日 7/2 之指數值 =100*( TBRd)= , 其中 TBRd=0.0001% 7/3 之指數值 = *( TBRd)= , 其中 TBRd=0.0001% 40%*90+60%*100 60%*85+40%*95 80%*85+20%*95 80%*80+20%*90 60%*90+40%*100 60%*85+40%*95 80%*85+20%*95 80%*80+20%*90 60%*90+40%*100 60%*85+40%*95 註 : 轉倉期間指數值之計算, 概念上係以指數計算日整日所實際持有之期貨契約權重的報酬貢獻計算之 由於 7/2 直到收盤時段, 才會將期貨契約權重轉成新的期貨契約權重, 亦即近月 60% 及遠月 40%, 新的期貨契約權重在 7/2 沒有貢獻任何報酬, 故 7/2 的指數值是係以 7/2 實際持有一整天期貨契約權重 (80% 近月及 20% 遠月 ) 之價格變化計算而得 ( 二 ) 期貨信託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 1. 操作策略及抽樣方式 : 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 22

32 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並依下列規範進 行投資 : (1) 投資範圍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八及 九所列之說明 (2) 期貨信託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 後以追蹤標的指數 ( 即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 之績效為目標, 並將本基金之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投資於各成分商品 本基金 所採用之指數化策略以完全複製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主 本 基金所稱完全複製法策略係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原油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本 基金交易部位 惟本基金得同時考量市場或法規因素可能使基金無法全數 依指數權值比例建置交易部位或預期不同交易所 不同規格之原油相關之 期貨契約可能達到較佳收益等因素或基於基金流動性風險或資產管理之考 量, 將本基金資產之部分比例交易非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或投資有價證 券, 以達成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2.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1) 成分商品轉倉及異動訊息 為了有效並及時控管指數成分契約轉倉及異動資訊, 期貨信託公司設置專 門負責追蹤相關資訊專業人員以及訊息系統, 從各種資訊來源, 如 S&P Dow Jones 指數公司指數資訊檔及技術通告 Bloomberg 路透社 各報章 雜誌或網路資源等資訊來源獲得成分契約轉倉及異動資訊, 加以彙整並多 方佐證資料之可信度, 確保資料的正確性與及時性, 並作為本基金投資組 合調整之依據 (2) 每日追蹤權重差異表現以求完全追蹤標的指數 因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將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 並自本基金上市日起正式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為求完 全追蹤標的指數, 期貨信託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投資組合和標的指數間的 權重差異 (MisWeights), 並在兼顧操作目標及風險監控考量下, 配置基金 投資組合 (3) 配合標的指數調整成分契約之機制, 投資組合管理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是由標準普爾公司編製及管理, 其標的指數對於 成分契約的篩選及調整均有其篩選標準及調整機制, 期貨信託公司亦將配 合標的指數定期或不定期審核的方式分析標的指數, 並預作同步調整 3. 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本基金為指數表現的回報, 將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 追 蹤偏離度主要是衡量基金相對指數表現之差異, 亦即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狀 況, 其計算方式如下 : 追蹤偏離度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 註一 )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 ( 註二 ) ( 註一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 23

33 位淨資產價值 ( 註二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 當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前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前一期標的指數收盤價 ( 註三 ): 基金主要以期貨複製指數報酬, 僅有部分期貨保證金部位為美元資產, 因此基金整體資產僅部分參與美元兌新臺幣之曝險, 故標的指數報酬以 美元計價之指數報酬為準 由於經理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其目標, 才能確保短 中 長期持有的投資人, 能利用指數股票型基金達到追求標的指數報酬之目標 4. 在控管追蹤誤差機制方面, 目前作法如下 : (1) 下單以收盤單為主 : 為追求貼近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本基金因應申贖在美國 NYMEX 期貨市場之 進出, 期貨信託公司進行期貨契約買賣交易將以下收盤單為主, 避免盤中之 損益, 影響到基金追蹤效果之表現 (2) 盡量維持基金 100% 之曝險 : 有時受限於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的規格問題, 在基金操作上將造成基 金曝險部位超過 100%, 或不足 100% 之狀況, 此情況亦將造成基金追蹤指數 偏離之情事, 因此在操作上將盡可能維持基金 100% 之曝險 然為達到基金曝 險部位貼近 100%, 基金經理人得視基金整體情況, 於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 法令規範範圍內操作與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高度連動之其他期貨商 品 (3) 盡可能依照指數編製邏輯進行轉倉 基金經理人在操作上雖有彈性, 但若不依照指數操作邏輯進行轉倉, 轉倉時 間過短或拉長, 都會造成指數追蹤偏離之情況, 因此將盡可能依照指數編製 邏輯進行轉倉 (4) 本基金於轉倉期間遇非營業日之處理方式 a. 如遇非營業日, 基金經理人將視市場行情狀況, 可能執行的因應處理方 式 : (a) 將轉倉時間集中在符合轉倉規則之營業日內平均轉倉 ; (b) 提前或延後進行平均轉倉 b. 但若台灣方面假期時間較長, 將可能會考慮啟動非營業日交易相關程 序, 由投資端 交易室等相關同仁會同交易對手與基金保管機構同步配 合, 以完成相關轉倉作業 有關本基金之期貨契約轉倉時間, 若遇台灣方面休假 ( 非營業日 ) 而海外照常營業之情況, 原則上以 a. 情況處理, 如遇臺灣農曆過年期間出現假期較長之情況, 基金經理人將評估整體市場狀況後, 才會評估是否啟動 b. 非營業日交易相關程序 (5) 風險管理部設定追蹤偏離目標, 並定期進行檢視 由於追蹤標的指數為 ETF 之天職, 因此為有效追蹤指數, 期貨信託公司的風 險管理部亦設有追蹤偏離度控管機制, 將會就基金之操作實務, 設定切實合 理之追蹤誤差, 當基金追蹤偏離度明顯過大或超越應有目標之際, 將即時檢 視要求說明並改善, 並定期檢討, 而期貨信託公司之風控系統亦設有程式, 24

34 可拆解本基金追蹤偏離度之來源, 以利基金改善追蹤效果 5. 從事經主管機關依期貨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相關風險監控措施如下 : 因本基金標的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原油期貨契約, 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契約, 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 本基金之操作得豁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對交易單一期貨契約之限制, 除為因應的標的指數成份期貨契約調整而進行轉倉交易或因應客戶大量贖回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本基金仍依下列標準進行基金日交易量及日庫存量之風險監控 : a. 日交易量 : 本基金當日交易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成交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b. 日庫存量 : 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口數占該契約過去 10 日平均市場未平倉量之比例若達 15% 以上, 將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流動性改善措施 伍 風險因素本基金係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及其他有價證券以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交易市場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期貨契約及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 故其具有槓桿特性, 槓桿可使獲利放大, 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 將使得本基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惟本基金以原油相關之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10%, 以降低期貨交易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 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 本基金以追蹤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之成分標的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契約, 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1000 桶輕原油為指數成分 但由於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之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的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原油期貨契約, 惟所選之原油期貨契約, 係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後之期貨契約,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 代表性等層面上, 皆屬相對良好的投資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此外若原油期貨價格下跌亦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除原油期貨交易外, 本基金之可投資有價證券以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前述基金以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為限, 故所受產業景氣循環風險相對較小 惟原油期貨價格仍受到全球經濟形勢 市場供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 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 流動性風險 : ( 一 ) 本基金標的指數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25

35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編製方式, 係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 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轉倉期貨契約評估作業, 並由轉倉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期貨契約 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期貨契約以及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期貨契約等 3 個期貨契約為轉倉候選期貨契約, 並依指數編制規則挑選一個期貨信託契約, 前述期貨契約流動性良好, 在成交量及未平倉量上均足夠因應本基金之交易, 並不影響市場價格 惟在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 二 )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另外, 本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本基金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綜上, 本基金可能面臨下列情況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風險 : 1. 期貨保證金的大量追繳 ; 2. 期貨市場上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使期貨部位無法兌換成現金之風險 ; 3. 大量贖回 ; 4. 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情況 ( 三 ) 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本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六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 法規變動之風險 : 原油價格易受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及未來發展所影響, 進而造成本基金所投資期貨商品價格之波動 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亦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七 市場風險 : 國際原油價格波動主要受到原油的供給與需求 美元走勢 各國政經情事等因素所影響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為目標,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將本基金之資產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原油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本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本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之前或 26

36 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 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 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故無此風險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之走勢所牽動, 當前述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 二 )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1. 本基金交易之原油期貨以美元計價, 本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本基金操作需承擔匯率風險 2.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3. 本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原油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本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本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4.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本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 三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四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十一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無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三 其他風險 : ( 一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本基金之投資風險 27

37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本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期貨信託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本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本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本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本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購人 / 受益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期貨信託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本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28

38 (1)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期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風險 :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原油期貨契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有 12 個小時時差之風險, 又因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中華民國及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 中華民國 ( 臺灣時間 )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 美國時間 ) 上午 9:00~ 下午 13:30 電子交易下午 18:00~ 隔日下午 17:00 註 :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目前全數採電子交易, 已無人工交易服務 ( 二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等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註 29

39 陸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理申購期間如下 : 1. 基金成立日前 :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 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本基金信託 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 自成立日起至本基金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 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 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 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 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 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後, 依規定繳納申 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 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分前以 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匯款方 式繳付申購價金 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 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 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 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 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 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 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 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 資產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 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0

40 (4) 最低申購金額 : 申購人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 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5)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 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投資人所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壹 (1%), 本基金受益憑證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 申購人於 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該日 ) 前之申購,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 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 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2. 期貨信託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 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 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 ( 四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 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 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 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 號郵費或匯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本基金不成 立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 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 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 參與證券商及基金保 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期貨信託公 司 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及基金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 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 ( 一 ) 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本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 申購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31

41 2.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 申購基數 :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臺灣證交所或金管會核准或指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等交易作業機構之電腦連線作業系統平台 ( 以下簡稱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 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上市日起申購之申購總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按期貨信託公司訂定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乘以申購基數數額之金額, 交付申購款項 前述預收申購總價金係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期貨信託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一定比例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目前為 110%, 惟如遇海外交易市場連續休假日之情事者, 前述一定比例之比重得由期貨信託公司公告後機動調整, 並應於調整後三個營業日內恢復為 110% 除因遇海外交易市場連續休假日之情事者而調整前述一定比例之比重外, 該比例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32

42 (2) 申購手續費 = 期貨信託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 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 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 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 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計算, 無條件進位至新臺幣萬元 3.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 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並應於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二時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 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 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交易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申購手續費 = 期貨信託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 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 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 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3) 申購交易費用 = 每申購基數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並依基金投資情況定 訂收取標準 目前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用收取標準為每申購基數新臺幣 2,000 元 如為因應交易需求有調整前述收費標準之必要時, 應經金管會 核備 4. 前述申購人之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 日下午 3:30 前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給付該 筆差額予本基金,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申 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 定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 三 ) 本基金上市日起, 受益憑證之交付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際申購總價金及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後, 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銀行營業日, 無 實體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 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 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 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 內交付本基金及存入相關帳戶 ;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 33

43 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期貨信託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 4:30 前, 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期貨信託公司通知申購人 (2)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定, 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A-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為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百分之二計算之 B-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 +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110% (3) 期貨信託公司將從失敗申購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前述行政處理費之款項, 始於申購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2. 申購撤回及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1)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之申購 (2) 申購撤回之處理申購人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期貨信託公司同意者外, 於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申請撤回該申購申請 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撤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應於下午 2:00 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鍵入撤回申請 (3)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期貨信託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期貨信託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 並於當日下午 4:00 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進行撤銷, 及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除上述因素外, 期貨信託公司仍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申購人之申購申請 如期貨信託公司接受申購申請時, 應於當日下午 4:00 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成功 ; 如遇信託契約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期貨信託公司得不接受或婉拒當日已接受申購申請之特殊情事, 且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時, 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 9:00 前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進行撤銷 34

44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次一營業日前匯回申購人指定之匯款帳號 捌 買回受益憑證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換取本基金給付受益權單位數之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期貨信託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本基金受益憑證換取買回對價之現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 ( 二 ) 受益人應先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買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回作業 ( 三 )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 五 ) 買回截止時間 :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 一 )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受益人完成買回申請程序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益人買回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前述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用 35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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