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 总纲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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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1.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 试行 )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答记者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关于防止干部 带病提拔 的意见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 总纲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1

3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 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 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 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国以后, 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 实行改革开 2

4 放, 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 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 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 怎样建设党的认识, 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 形成了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 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 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 执政之基 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根据新的发展要求, 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 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 形成了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 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 3

5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 归结起来就是 :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 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 这个理论体系 这个制度,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 完成祖国统一 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现阶段,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 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 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 4

6 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逐步消灭贫穷, 达到共同富裕, 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跨入新世纪,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全面推进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在新世纪新阶段,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 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 到建党一百年时, 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 到建国一百年时,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 艰苦创业,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要抓紧时机, 加快发展,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依 5

7 靠科技进步, 提高劳动者素质,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 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只有改革开放, 才能发展中国 发展社会主义 发展马克思主义 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与此相适应, 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 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 勇于开拓,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统筹城乡发展 区域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工业化 信息化 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6

8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展更加广泛 更加充分 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 广开言路,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实施工作,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增强民族自尊 自信和自强精神, 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 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人民 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 大力发展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 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 7

9 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 共同享有的原则,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解决好人民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 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树立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坚持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坚持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产业结构 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 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 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 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 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积极培养 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文化和社会事业,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团 8

10 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 同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 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 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 按照 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 的方针, 促进香港 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积极发展对外关系, 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在国际事务中, 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人类进步, 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 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按照独立自主 完全平等 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 9

11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 制度建设, 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 战斗力, 建设学习型 服务型 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 第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 统一行动, 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 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反对一切 左 的和右的错误倾向, 要警惕右, 但主要是防止 左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 群众信任的干部, 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求真务实 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实事求是,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 积极探索, 大胆试验, 开拓创新,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0

12 不断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 解决新问题, 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同群众同甘共苦, 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坚持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 凌驾于群众之上 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风问题 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党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 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 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 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 坚 11

13 持真理, 修正错误 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 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坚持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原则, 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 组织 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同心协力, 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 司法 行政机关, 经济 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 独立负责地 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必须加强对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 完善领导体制, 改进领导方式, 增强执政能力 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 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 12

14 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 二 )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在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 三 )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 多做贡献 ( 四 )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五 )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 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 13

15 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六 )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七 ) 密切联系群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八 )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 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 二 )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 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三 )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 四 )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向党负责地揭发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 五 ) 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 ( 六 )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 七 )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 14

16 前提下, 可以声明保留,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八 )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 必须经过党的支部,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 要填写入党志愿书, 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 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 品质 经历和工作表现, 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 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进行严格的审查, 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 要派人同他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 :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拥护党的纲领, 遵守党的章程, 履行党员义务, 执行党的决定, 严守党的纪律, 保守党的秘 15

17 密, 对党忠诚, 积极工作,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 除了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 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 但不能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或延长预备期, 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 不论职务高低, 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 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符合党员条件, 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 要求他限期改正 ; 经教育仍无 16

18 转变的, 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决定把他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 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 ( 一 )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 二 )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产生 ( 三 )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四 )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 17

19 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 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 五 )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六 )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 要求改变候选人 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 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 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18

20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 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 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 在通常情况下, 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 如无特殊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 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各部门 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 ;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 必须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19

21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 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表决 ;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 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 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 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 如遇紧急情况, 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 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 地方和基层组织, 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 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 教育工作 组织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 群众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等, 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 如无非常情况, 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由中央委员会决 定 20

22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 ( 二 )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 三 )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 ( 四 ) 修改党的章程 ; ( 五 ) 选举中央委员会 ; ( 六 )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 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 21

23 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 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 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 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 县 ( 旗 )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 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22

24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 ( 二 ) 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 三 ) 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 四 )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 ( 旗 )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 23

25 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 ;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是党的省 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 自治县 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它根据省 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企业 农村 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 社会组织 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 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的书记 副书记选举产生后, 应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4

26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 : ( 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创先争优, 团结 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二 )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 三 ) 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提高党员素质, 增强党性,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四 ) 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 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五 )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发现 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 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 六 )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生产 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25

27 ( 七 )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不得侵占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 八 )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 乡 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 社区党组织,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 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 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 ( 厂长 ) 依法行使职权 ;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领导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 协助行政负责人完 26

28 成任务, 改进工作, 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 监督, 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 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 坚持五湖四海 任人唯贤, 反对任人唯亲, 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 培训 选拔 考核和监督干部, 特别是培养 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 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 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 ( 一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 二 )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 历史检验的实绩 ( 三 )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27

29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 四 )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五 )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养, 讲党性 重品行 作表率, 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六 )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 尊重他们, 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保证他们有职有权,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 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 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 离休 28

30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 应当本着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精神, 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确已改正错误的, 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 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 29

31 复杂, 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应分别不同情况,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 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 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 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作 30

32 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 查批准, 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 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31

33 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 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 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 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 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 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 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 32

34 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 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任务, 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 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 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 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党组设书记, 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党委的产生办法 职权和工作任务, 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 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 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 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 33

35 年的特点和需要, 生动活泼地 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 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 是党员的, 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34

36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35

37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 ( 室 ) 政府办公厅 ( 室 )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36

38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 37

39 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 38

40 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不得擅自 39

41 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40

42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 41

43 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 42

44 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43

45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坚决终止 ;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 44

46 目, 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 凡是超规模 超标准 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 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 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必须腾退 ; 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已经出租出借的, 到期必须收回 ;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 改建 扩建 购置 置换 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 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 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 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 实用 安全 节能原则,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 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 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 统一列入预 45

47 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 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 设施设备老化 功能不全, 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 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 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 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 三定 方案, 从严核定 使用办公用房 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 应当按照 建新交旧 调新交旧 的原则, 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 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 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 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 ; 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 无法调剂 确需租用解决的, 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 应当 46

48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 酒店房间 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 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 提高能源 水 粮食 办公家具 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统筹利用土地, 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 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 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 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 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节约购置资金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 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促进循环利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 统一组织实施, 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 加强资源整合, 推动重要政务信息 47

49 系统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降低软件开发 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 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 推行无纸化办公, 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 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 通过新闻报道 文化作品 公益广告等形式, 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 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 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 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 应当严肃批评 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 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 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创新教育方法, 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 便于参与的活动, 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 珍惜物力财力, 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 厉行节约 48

50 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 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 职责 内容 方法 程序等, 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 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 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 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 ( 室 ) 政府办公厅( 室 ) 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 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作为干部管理监督 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 49

51 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 执行等财政 财务 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 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 依法处理 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 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 方便 多样的原则,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 一 ) 预算和决算信息 ; ( 二 ) 政府采购文件 采购预算 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合同等情况 ; ( 三 )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 人数 经费总额等情况 ; ( 四 ) 会议的名称 主要内容 支出金额等情况 ; ( 五 ) 培训的项目 内容 人数 经费等情况 ; ( 六 ) 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 50

52 ( 七 ) 办公用房建设 维修改造 使用 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 ( 八 )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 ( 九 )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通过提出意见 建议 批评以及询问 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 视察 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舆情反馈机制, 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51

53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一 ) 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 ( 二 )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 ( 三 ) 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 ( 四 )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 ( 五 )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 ( 六 ) 有其他违反审批 管理 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 一 ) 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铺张浪费 奢侈奢华问题严重, 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 ( 二 ) 指使 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 ( 三 ) 不履行内部审批 管理 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 ( 四 ) 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 ( 五 ) 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根据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 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52

54 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用公款支付 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 53

55 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按照本条例 执行 54

56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是保证选贤任能 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 各级党委 ( 党组 ) 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 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 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 跑官要官 拉票贿选 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日前, 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 ), 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 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方针, 严明组织纪律, 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保证 干部任用条例 严格执行, 经中央同意,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 干部任用条例, 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各级党委 ( 党组 ) 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 干部任用条例, 严格按规定的原则 标准 条件 资格 程序和纪律办事, 有规必依 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严禁跑风漏气, 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严禁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严禁采取跑官要官 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严禁超职数配备 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 55

57 职级待遇 二 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 坚决防止 带病提拔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 不得提交党委 ( 党组 ) 讨论决定, 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人选对象, 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必要时进行核实, 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 不得提拔任用 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 对人选干部身份 年龄 工龄 党龄 学历 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 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 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 没有查清之前, 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 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 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 零容忍 坚决不放过,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 而且受到严厉惩处 对跑官要官的, 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并记录在案,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 对拉票贿选的, 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 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降职, 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 对买官卖官的, 一律先停职或免职, 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一律宣布无效, 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 对说情 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 一律坚决抵制,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健全完善 综合举报受理平台, 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 对群众反映 56

58 的选人用人问题, 认真查核 严肃处理 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 曝光力度, 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 建立倒查机制, 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 有关规定, 凡出现 带病提拔 突击提拔 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 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 存在隐情不报 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不仅查处当事人, 而且追究责任人, 一查到底 问责到人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 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必须严肃追究党委 ( 党组 ) 主要领导的责任, 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为开展倒查 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以贯彻落实 干部任用条例 等法规为主要内容, 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 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 导向是否端正 风气是否清正 结果是否公正 要强化重点检查, 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 深化巡视检查, 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 ; 开展普遍检查, 每 3 至 5 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 要注重事前监督,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 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 任人唯亲 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 要加强结果监督, 坚持和完 57

59 善干部选拔任用 一报告两评议 离任检查等制度, 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 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 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干部考察组要履行 一岗双责, 既做好考察工作, 又监督用人风气 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 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敢于担当, 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 按规章制度办事 按组织程序办事, 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 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58

60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 59

61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 60

62 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 ( 居住地 )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 原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 现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61

63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62

64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 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63

65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 工委, 下同 ) 审批 乡镇 ( 街道 )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 64

66 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 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 65

67 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 党总支 ) 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 66

68 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提出意见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 ( 居住地 )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 67

69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市 ( 地 州 盟 ) 县 ( 市 区 旗 ) 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 68

70 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 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 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试行 ) ( 中组发 号 ) 同时废止 69

7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号, 以下简称两办 规定 ) 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 ( 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对重点地区 ( 部门 单位 ) 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 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70

72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是指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 ( 含党组 党工委, 以下统称党委 ) 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 一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州 设区的市,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以及乡 民族乡 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二 )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三 )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 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 规定 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 一 ) 中央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二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 71

73 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三 ) 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四 )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 新区等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五 )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 ( 六 ) 党委 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 规定 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含金融企业, 下同 ) 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 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 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 单位 ( 含垂直管理系统 )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部门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

74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结合地区 部门 ( 系统 ) 单位的实际, 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 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 干部管理监督需要 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 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 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 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 ( 四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五 ) 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 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 ( 六 )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 ( 七 )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 ( 八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 ( 九 ) 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 73

75 的监管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十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一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上级党委和政府 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规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 ( 四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五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六 ) 本地区财政管理, 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 ( 七 )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管理 使用 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 ( 八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九 )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 ( 十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 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 ( 十一 )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 74

76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以及依照宪法 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 ( 十二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十三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四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五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履行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有关职责, 推动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四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五 ) 本部门 ( 系统 ) 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 六 ) 国有资产的采购 管理 使用和处置情况 ; ( 七 ) 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和管理情况 ; ( 八 ) 有关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九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十 )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75

77 ( 十一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十二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三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 ( 四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五 )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六 )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 七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 ( 八 ) 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 管理及效益情况 ; ( 九 )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以及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 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 ( 十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 ( 十一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76

78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 结合地区 部门 ( 系统 ) 单位的实际情况, 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对审计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 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 社会 事业发展的质量 效益和可持续性, 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环境保护 民生改善 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 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 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77

79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 ( 三 ) 中央和地方党委 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 四 ) 有关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 ( 五 )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 三定 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和决定, 有关预算 决算和合同, 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 ( 六 ) 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 ( 七 ) 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 ( 八 ) 有关职能部门 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 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 ( 九 ) 专业机构的意见 ; ( 十 )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 ( 十一 ) 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 选择设定评价指标, 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 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 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 对同一类别 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 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 78

80 题,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 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 以及是否签批文件 是否分管 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五 )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 79

81 部作为第一责任人 ( 负总责 ) 的事项 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由于授权 ( 委托 ) 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六 ) 其他失职 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 ( 二 ) 除直接责任外,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 ( 三 ) 疏于监管, 致使所管辖地区 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 ( 四 )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 规定 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 80

82 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 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 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 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81

83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基本情况, 包括审计依据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 ( 部门或者单位 ) 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 ( 三 )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 定性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 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 ( 四 )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 ( 五 )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或者相关部门, 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两办 规定 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 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 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 抄送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有关成员单 82

84 位 ; 必要时, 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 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责任追究 整改落实 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 ( 二 ) 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 ( 三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 ( 四 ) 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 ( 二 ) 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 ( 三 )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83

85 ( 四 ) 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 ( 五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六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 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 ( 二 )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巡视机构等的要求, 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 ( 三 ) 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 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 ( 四 ) 按照有关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 ( 五 )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六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 以综合报告 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 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提交有关部门 84

86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有关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 任免 奖惩等相关事宜 ; ( 二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三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 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 ( 二 ) 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 奖惩 任免的重要依据 ; ( 三 ) 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 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 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 ( 四 ) 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 ( 五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六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 85

87 责 : ( 一 ) 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 ( 二 ) 督促有关部门 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在对相关行业 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 ( 三 )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 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 ( 一 ) 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认真进行整改, 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 ( 二 ) 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 ( 三 ) 对审计处理 处罚决定,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 四 )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 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 五 ) 根据审计建议, 采取措施,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 86

88 制度, 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 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 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 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制度健全 管理规范 运转有序 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 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 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 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 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 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87

89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工作部门 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可以同步组织实施, 分别认定责任,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 统筹安排审计力量, 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 审计项目实施 审计文书报送 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成员单位协助时, 应当由领导小组 ( 联席会议 ) 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 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 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 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或者根据党委 政府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 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88

90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 政府的要求, 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 权限 法律责任等,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两办 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 规定 和本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 2000 年 12 月印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审办发 号 ) 同时废止 89

91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 试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 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建设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坚持实事求是 公道正派, 坚持人岗相适 人尽其才, 坚持依法依规 积极稳妥, 着力解决为官不正 为官不为 为官乱为等问题, 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 三严三实 要求, 推动形成能者上 庸者下 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 ( 镇 街道 ) 党政领导干部, 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 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 ( 退休 ) 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 又要加大问责追究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 90

92 ( 退休 ) 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 ( 退休 ) 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 ( 党组 ) 研究提出意见, 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任期年限 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 一般不得延长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应当中止任期 免去现职, 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除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列情形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 一 )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 ( 二 ) 法治观念淡薄, 不依法办事, 不按法定程序决策,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 三 ) 抓作风建设不力,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 ( 四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 ( 五 ) 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 约束不力, 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91

93 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 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问责程序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 主要指干部的德 能 勤 绩 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组织提醒 教育或者函询 诫勉没有改正, 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 ( 一 )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 ( 二 ) 理想信念动摇,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 ( 三 )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 ( 四 ) 组织观念淡薄, 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 ( 五 )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 六 ) 不敢担当 不负责任, 为官不为 庸懒散拖, 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 92

94 ( 七 )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 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 ( 八 ) 品行不端, 违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伦理道德,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九 ) 配偶已移居国 ( 境 ) 外, 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 ( 境 ) 外, 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 ( 十 )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 任职考察 巡视 审计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 民主评议 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 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 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 了解群众口碑, 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 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 二 ) 提出调整建议 党委 ( 党组 ) 或者组织 ( 人事 ) 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 调整方式等内容 提出调整建议前, 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 说明调整理由, 听取其陈述意见 ( 三 ) 组织决定 党委 ( 党组 ) 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作出调整决定 作出决定前, 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 四 ) 谈话 党委 ( 党组 ) 负责同志或者组织 ( 人事 ) 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宣布组织决定, 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93

95 ( 五 )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 ( 人事 ) 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 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 区分不同情形, 采取调离岗位 改任非领导职务 免职 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 改任非领导职务 免职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 ; 降职的, 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 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 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 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恢复健康后, 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严明工作纪律, 不得搞好人主义, 不得避重就轻 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 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 党委 ( 党组 ) 承担主体责任, 党委 ( 党组 ) 书记是第一 94

96 责任人, 组织 ( 人事 ) 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原则 敢于负责, 做到真管真严 敢管敢严 长管长严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 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对调整下来的干部, 给予关心帮助, 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 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 ( 党组 ) 及其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 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对工作不力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严格追究党委 ( 党组 ) 及其组织 ( 人事 )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 ( 党组 ) 可以依据本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9 日起施行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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