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 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 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

Transcription

1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经 20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 防范支付风险,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 ( 一 ) 网络支付 ; ( 二 )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 ( 三 ) 银行卡收单 ;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包括货币汇兑 互联网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 数

2 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 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 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 效率 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 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 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且

3 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 ( 二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 ( 四 ) 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 ( 七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 ( 八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 ( 九 )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 拟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 包括申请人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 或客户可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 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 截至申请日, 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 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 ; ( 三 ) 截至申请日, 连续盈利 2 年以上 ;

4 ( 四 ) 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 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 10%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书面申请, 载明申请人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设置 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 ( 二 ) 公司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 三 ) 公司章程 ; ( 四 ) 验资证明 ; ( 五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七 )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 ( 八 )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 ( 九 )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 ( 十 )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 十一 )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 ( 十二 )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 ( 一 )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 二 ) 主要出资人的名单 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 ( 三 ) 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 ( 四 ) 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 ( 五 ) 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 并将初审

5 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 依法颁发 支付业务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 自颁发之日起, 有效期 5 年 支付机构拟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 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 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 ( 一 ) 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 ( 二 ) 变更主要出资人 ; ( 三 ) 合并或分立 ; ( 四 ) 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载明公司名称 支付业务开展情况 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 ( 二 ) 公司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 三 ) 支付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 四 )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 ( 五 )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 交回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4 第 3 号 )

6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 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 出租 出借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 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 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 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 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 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7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 ( 一 ) 付款人名称 ; ( 二 ) 确定的金额 ; ( 三 ) 收款人名称 ; ( 四 )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 ( 五 )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 ( 六 ) 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 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 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8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 ; 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 不得低于 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 90 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 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 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 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 ; 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业务信息 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 阻挠 逃避检查, 不得谎报 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9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状况 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1 号发布 )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 说明 ; ( 二 ) 查阅 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藏匿或毁损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 ( 三 ) 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 ( 四 ) 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 ( 一 ) 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 50%; ( 二 ) 有重大经营风险 ; ( 三 )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 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反规定审查批准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申请 变更 终止等事项的 ; ( 二 ) 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

10 ( 三 ) 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 ( 四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 ( 一 ) 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 ( 二 ) 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 ( 三 ) 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 ( 二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 三 ) 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 ( 四 ) 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 ( 五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 ( 六 ) 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 ( 七 ) 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 3 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转让 出租 出借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 ; ( 二 ) 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 ( 三 ) 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 ( 四 ) 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 ( 五 )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

11 ( 六 ) 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 ( 七 ) 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 支付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但未获批准的, 申请人及持有其 5%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且已获批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及持有其 5%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应当在本办法 实施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 不得继续从事 支付业务

12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客户备付金的接受与存放

第二章 客户备付金的接受与存放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 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 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 归集 使用 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 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了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经 2013 年 9 月 18 日第 14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 发布,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号 :21019 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 年 1 月 10 日 实施日期 : 自发布之日起 发布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发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申请和办理 二 事项审查类型项目名称 : 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发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项目编码 :21019 三 审批依据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More information

An EU project implemented by BAFA. 中国出口管制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 中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实践...1...11...17...22...29...32 第二部分 : 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41... 47... 52... 58... 63... 69... 85... 89... 94... 100... 110... 114... 117 第一部分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012 2 2013 3 2013 6 6001000 5020 6000000 6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620000 500000 120000 1 2012 3 2012 4 1 2 2012 5 2012 6 1 2 3 10 2012 7 2012 8 3 20 250000 250000 100000 5 20000 20000 4 2012 9 2012

More information

<C8CBB1A3CAD9CFD5B8F7BCB6BBFAB9B9CFE0B9D8D0C5CFA2B1ED2E786C73>

<C8CBB1A3CAD9CFD5B8F7BCB6BBFAB9B9CFE0B9D8D0C5CFA2B1ED2E786C73> 人保寿险各级分支机构信息表 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37 号 7 楼 洺 褔 氿 0371-65350925 0371-66619185 0371-65705271 0371-64572199 0371-63255236 0371-62880563 0378-3381761 0378-8989558 0378-3302228 0378-3302228 0378-3302228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 是否发生下档触发事件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EFZR36 2016 年 9 月 13 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 3 否 盈富基金 24.85 26.00 不适用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102.40 106.90 OTZR95 2016 年 9 月 14

More information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审慎经营,

More information

( ) %

( ) % 200923 2009 2009 200933 2009 35 ( 200728 ) 200922 15% ( 199338 ) 300 11 20 ( 2 ) 1 2-5 2-3 www.gxjs. com.cn2009525 2009 623 2009 68 1 2 2 3 3 4 5 6 7 8 9 10 11 4 12 主题词 : 2007 4 13 400 2 第一章总则 199338

More information

remhang20061.doc

remhang20061.doc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 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经 2006 年 11 月 6 日第 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C8CBC3F1D2F8D0D0C1EEA1B A1B3B5DA31BAC52DBDF0C8DABBFAB9B9B7B4CFB4C7AE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C8CBC3F1D2F8D0D0C1EEA1B A1B3B5DA31BAC52DBDF0C8DABBFAB9B9B7B4CFB4C7AEB9E6B6A82E646F63>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 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经 2006 年 11 月 6 日第 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

»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 王 铮 作者结合国际公约以及中国自 年代至今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 涉外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总结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方面的各类问题 包括 提供证据和鉴定材料 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代为询问证人 移送人员出 庭作证 跨境调查 控制下交付等等 同时 对加强与毒品 经济诈骗 洗钱等跨 国犯罪的斗争和健全我国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建议 国际司法协助 刑事 调查取证 ¹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发生下档触发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OTZR89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2 否 中国电信 3.77 3.79 不适用 中国移动 82.85 79.25 华能国际 5.35 5.00 OTZR88 2017 年 6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 正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维护金融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第 3 号 ) 现发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 OO 一年五月十六日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 含 5 万元 )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 含 1 万美元 ) 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二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0

( 一 )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 含 5 万元 )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 含 1 万美元 ) 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二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等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2 号发布 ) 进行了修订, 经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 9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2016 年 12 月 28 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 号 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业经 2002 年 4 月 3 日农业部第 5 次常务会议 2002 年 4 月 1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贷款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贷款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 第 3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等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2 号发布 ) 进行了修订, 经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 9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7 年 7 月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 ; 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

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 ; 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16 21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More information

中北大学常规事项财务报销操作指南

中北大学常规事项财务报销操作指南 中 北 大 学 常 规 事 项 财 务 报 销 操 作 指 南 一 办 公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办 公 费 是 单 位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书 报 杂 志 等 支 出 通 俗 讲 是 指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 用 品 的 类 别 : 纸 薄 类 笔 尺 类 装 订 类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2 月 11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文化部令第 57 号 )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 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 权益, 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 有序地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More information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 产品名称及编号 理财登记系统编码 发行城市 认 ( 申 ) 购期 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 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注释 1 基本型汇利投资账户理财产品 C10671070000(04-88) 全国 开放式产品 4- 适度积极型 2 3 4 5 6 7 8 9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1

Microsoft Word - 文档1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银发 2014 344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More information

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

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发布 ) 等法律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 一 ) 政策性银行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8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 8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同时废止 经 2004 年 8 月 12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7... 8... 9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证协发 [2009]158 号 ) 各基金管理公司 :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证协发 [2009]158 号 ) 各基金管理公司 :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证协发 [2009]158 号 ) 各基金管理公司 :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A5C1AACDF8BDF0C8DAB4D3D2B5BBFAB9B9B7B4CFB4C7AEBACDB7B4BFD6B2C0C8DAD7CAB9DCC0EDB0ECB7A8A3A8CAD4D0D0A3A9>

<4D F736F F D20BBA5C1AACDF8BDF0C8DAB4D3D2B5BBFAB9B9B7B4CFB4C7AEBACDB7B4BFD6B2C0C8DAD7CAB9DCC0EDB0ECB7A8A3A8CAD4D0D0A3A9>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16 21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银发 [2007]254 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外资银行 城乡信用社, 各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各保险公司

More information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友利控股 ) 拟通过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拟向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下称 承诺方 ) 出售资产 ( 下称 本次交易 ) 承诺方作为友利控股的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现承诺如下 : 1 承诺方将及时向友利控股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More information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 2009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1 年 12 月 26 日公布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19 号 ) 同时废止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认定的其他机构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认定的其他机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533A1A2D6A4C8AFCDB6D7CABBF9BDF0CFFACADB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3533A1A2D6A4C8AFCDB6D7CABBF9BDF0CFFACADB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0 号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已经 2004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3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More information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认定的其他机构

More information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认定的其他机构

More information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20180401287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E32057R0M CN-00215E32057R0M 的认证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20180401288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 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More information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2 年 9 月 20 日证监会令第 84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84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次主席办公 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 年 9 月 20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发布 ) 等法律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 一 ) 政策性银行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84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 19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郭树清 2012 年 9 月 20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2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 一 ) 金融机构总部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 ( 二 ) 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

( 一 ) 金融机构总部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 ( 二 ) 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市中心支行 ;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外资银行 城乡信用社, 各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共 1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子项 22 项 三行政强制共 项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给付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行政确认共 项 八行政奖励共 项 九行政监督共 2 项 十其他权力共 1 项 合计共 14 项子项共 22 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

More information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More information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七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摘自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More information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More information